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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的模式探讨

时间:2022-07-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农业要发展,一家一户的单打独斗在现代商业战场中是远远不够的。现在大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已初具规模,农业专业化在中国农村十分流行,但中国的农业合作社形式仍不普遍,发展也不规范。中国发展农业合作组织必须立足于这些国情,根据实际情况,在政府的扶持下,在实践中探索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道路。

农业要发展,一家一户的单打独斗在现代商业战场中是远远不够的。农民必须组织起来,接受农技指导,互相交流农业信息技术,集体开创农业市场,合理摊派价格。这方面,日本和我国台湾的成功经验值得很好地去学习。日本全国都建立了有规模的农业合作社系统,让农民通过集体的力量提高农产品的质量、产量和寻找理想销售市场,几十年来成绩斐然。日本出产的粮食、水果、蔬菜价格处在国际农产品价格的顶端,质量也十分优秀。这些农产品在香港、澳门的顶级超级市场唱主角,虽然价格不菲但仍然门庭若市。中国台湾的农产质量和价钱方面和日本一些发达城市不相伯仲,出口到中国大陆也极受欢迎。据说台湾农民人均月收入在10 000元人民币以上[12]。这样的农业生产率日本和我国台湾可以做到,相信以大陆农民的勤劳与好学精神也可以做到[13]。现在大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已初具规模,农业专业化在中国农村十分流行,但中国的农业合作社形式仍不普遍,发展也不规范。截止到2008年年底,全国登记的农业合作社为7.98万个,入社农户为100万,不足全国农业数的千分之五[14]

(一)中国现行的模式分析

究竟选择何种模式作为中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模式,这既要考虑中国农村的政治状况,又要从是否有利于推进农村的改革与发展需要出发。由于中国各个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悬殊,因而经营方式必须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走多种组织共同存在、共同发展、各自成为独立市场主体的道路。据此,中国农业微观经济组织的发展模式,在近中期宜采取多元化、多向化的组织模式。

1.“农户+公司”模式

该模式是由企业提供资金、技术与管理,农民提供土地、劳动力和其他资源,通过两者的有机结合,在市场经济牵动下,以高科技、高投入、高速度为手段实现种养加一条龙、产供销一体化,以达到区域内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各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这种组织模式避免了交易中成本过高的问题,同时又能够迅速积累资金,收集信息,较好地维护农户的利益[15]

2.“农户+合作社”模式

该模式是农民自愿组织起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作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进行商品生产,合作内容广泛多样。农民以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身份参与合作,可拥有自己私有的大中型生产数据,有利于获得农产品生产和市场开发所需要的信贷、技术、生产原材料和信息等服务,并且降低农产品销售风险,促进收入的稳定增加。

(二)日本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1.日本农协的基本情况

“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是日本主要的农业合作组织,其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明治维新以后出现的由农民和手工业者自发组织的、从事产品的共同销售和购买、生产资金相互融通的“同业组合”。日本农协是在政府倡导和扶持下发展起来的,其主要特征是以综合性为主。日本政府为推动农协品牌化,在两个方面做得较为突出。一是实行严格的农产质量控制,二是给予大量的资金补贴。日本的农协由三级构成,市町村一级为农协的基层组织,称为基层农协或单位农协,都道府县一级为该区域内基层农协组成的各种农协联合会,中央一级为由各都道府县农协联合会组成的各类全国农协组织机构。农协有综合农协与专门农协之分,综合农协约占农协数目的一半,经营与其成员的生产生活有关的一切事务,包括销售、采购、信贷、互助等[16]

2.日本经验对中国的借鉴

(1)推动农业合作社发展是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目前中国农业商品化程度日益加深,农民对市场的依赖程度也越来越高。但是,由于目前中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很低,使得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导致他们的利益诉求无法得到有效表达。政府如果面对的是零零散散单打独斗的农民,那么,政府在与农民对话、政府兴农政策的落实等方面的交易成本都将非常巨大,以致政策无法落实。但是,如果农民能够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起来,建立合作组织,节约在经济市场与政治市场中的信息搜寻成本与协作成本,那么,农民将能够以整体的力量来对抗市场风险,改善他们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政府也能够通过这些组织来倾听农民的呼声,落实相关的支农政策。因此,农民合作组织是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桥梁,它对于农民利益的表达与维护,政府兴农政策的落实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推动农业合作组织发展是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日本农协在组织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因为它是农民意志的统一体,代表着农民的利益,所以其职能非常广泛,概括起来主要有:生产指导、农产品销售、集中采购生产生活资料、信用合作、共济和社会福利。半个多世纪以来,日本农协在保障日本社会基本农产品供给、促进农民收入快速增长、消除城乡差距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被日本农民视为其利益的代言人。比如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高速工业化时期,农协通过其政治力量促使政府不断提高对粮食(主要是大米)的收购价格,还促进政府对农田基本建设、农村的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投入,这些都有利于农民收入的提高。日本因此避免了高速工业化时期出现城乡差距、工农差距、社会收入差距扩大的现象,保证了社会的稳定。

(2)在建立与发展农业合作社过程中要立足于本国实际。农业合作组织作为一种农民合作制度的载体,在其建立与发展过程中,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同时,必须立足于本国的文化传统,利用本国现有的农村组织资源、制度资源以减少组织成本,同时使农民合作组织符合本国的实际,从而使之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中国经历过长期的皇权专制社会,农村中家族制与等级制的残余还比较浓厚,民主、平等、合作思想发展不够,农村自治发展不成熟,大多数地区农业经营规模小。中国发展农业合作组织必须立足于这些国情,根据实际情况,在政府的扶持下,在实践中探索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道路。我国的合作社虽有了几十年的历史,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农民合作社应该说才刚刚起步。“发展是硬道理”,今后,既要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又要学习发达国家合作社的成功的经验,更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探索与突破。

(3)政府要采取多种措施来扶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在农业合作组织的建立与发展过程中,要遵循“自下而上、循序渐进、多样共存”的方针。政府不必干预农业合作组织的日常运营,但必须予以大力扶持。这种扶持可以从很多方面着手。

首先,在农业合作组织的建立阶段,对于那些农业合作组织发展较慢的地区,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来引导农民建立合作组织。例如,以建立农业合作组织作为农民享受支农政策的前提条件,而对于那些农业合作组织得到一定发展的地区,政府要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其次,在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过程中,政府要制定与完善相关的立法,对农业合作组织的内部管理与外部地位做出具体的规定,给予它们不同于私人公司的待遇。在此基础上,政府给予农民合作组织以税收优惠与资金扶持。第三,加强对农民及农业合作组织领导人的培训与监督,从宏观上加强对农业合作组织的监督,保证它们的“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发展方向,增强其生命力,使其能够在促进农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因此,合作社必须成为政府和农民的纽带,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协助政府贯彻和落实农业与农村政策,把农民的意愿反馈给政府,为政府施政提供第一手材料。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彻底、深入、全面地贯彻、落实合作社基本原则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而政府的角色应该是协助而不是干预,是支持而不是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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