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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联系

时间:2022-03-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所发挥的作用来看,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各有侧重。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都有各自存在的合理性,协商民主不仅仅是对选举民主的简单补充,两者在民主体制的运行中还可以起到互为补充的作用。有时,协商民主的达成民主共识和多方合意的具体操作功能甚至要优于竞争性的选举民主。由于行政协商民主是协商民主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对行政协商也尚未有一个通识性的界定。
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联系_基层行政协商研究

从所发挥的作用来看,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各有侧重。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都有各自存在的合理性,协商民主不仅仅是对选举民主的简单补充,两者在民主体制的运行中还可以起到互为补充的作用。

代议制民主将公民权转化为投票权,这一方式会将很多人排除在公共事务之外,即使具有选民资格的人也无法真正参与公共管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意识的增强,这一方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无法应对现代社会的多元需求,更无法消除由于社会资源、信息资源占有不平衡带来的公共事务参与过程中的不平等。当公民意识到选举并不能对政府决策和执行产生影响时,其将不再热衷于选举和参与公共事务,不仅不再分担社会责任,反而有可能将对国家、社会的希冀和对自身权益的实现完全视为政府的责任。兴起于20世纪中后期的协商民主理论,是对代议制的修正、反思和矫正。协商民主理论认为,间接的代议民主与简单多数原则难以充分体现全体民众的真实意愿,公共决策和立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必须建立在公民社会就公共问题在自由平等的前提下进行的充分、真实的开放性协商的基础之上。其基本理念和要素包括:一是“涵括”(Inclusion),即所有受影响的公民都应当被囊括在决策过程之中;二是“政治平等”(Political…equality),即所有受影响的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来表达他们的想法和利益;三是“合理性”(Reasonableness),即参与者要有开放的胸怀和认真倾听的态度,愿意在深思熟虑后改变个人的不合理偏好;四是“公开”(Publicity),即参与者应当公开说明自己的利益和偏好。由此可见,协商民主是以“使所有公民都同等地有权共同参与到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的协商和推理之中”为基础的立法和公共决策机制,其要求参与者在充分掌握信息、拥有平等发言机会和决策程序公平的前提下,通过自由、平等且理性的对话、辩论、协商、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对公共政策进行公开讨论,进而提出可行的方案或意见。自由、平等的公民的介入,能够有效避免政党集团、政治与知识精英、强势利益集团掌控公共政策和立法局面,从而使每个参与者都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偏好和观点,并通过对话和协商减少分歧,达成共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拓展协商民主形式,“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规定:“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2015…年…2…月…9…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级人大要依法行使职权,同时在重大决策之前根据需要进行充分协商,更好汇聚民智、听取民意,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深入开展立法工作中的协商……发挥好人大代表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鼓励基层人大在履职过程中依法开展协商,探索协商形式,丰富协商内容。”显而易见,在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体系框架下,社会主义选举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根本形式,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两者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有时,协商民主的达成民主共识和多方合意的具体操作功能甚至要优于竞争性的选举民主。在我国宪法制度的框架下,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毕竟是两种不尽相同的民主实现形式,协商民主可以补充和辅助选举民主,可以丰富和发展选举民主,但其在宪法上仍难以超越和替代选举民主。基于此,有学者主张:“鉴于协商民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重要性和创新性,也许以后修改完善宪法时,可以考虑将协商民主明确载入我国宪法,逐步实现协商民主的宪法化和法治化。”[17]

人类社会在追求民主的过程中,创造了许多民主的形式,其中学术界普遍接受的主要是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这两种形式。由于行政协商民主是协商民主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对行政协商也尚未有一个通识性的界定。本书认为行政协商是一个试图将有分歧的观点加以整合,极力达成参与协商的共识,以促进各方利益的平衡的制度。行政运行的过程中,一些预想的观点将会被迫放弃或重新整理,在“商以求同,协以成事”的主旨之下,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展开协商。

【注释】

[1][英]A.R.拉德克利夫-布朗:《原始社会的结构与功能》,丁国勇译,江西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18-19页。

[2]张翔:《地方政府的“行政协商”:定位、内涵与建设》,《云南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

[3][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134页。

[4][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年版,第85页。

[5]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70页。

[6][德]哈特穆勒·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0页。

[7][英]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3页。

[8]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545页。

[9]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33-334页。

[10]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

[11]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37页。

[12]余凌云:《行政自由裁量权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页。

[13]罗豪才等:《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1-282页。

[14]戴激涛:《协商民主对宪政主义的贡献——理论及实践》,《太平洋学报》2008年第6期。

[15][澳大利亚]约翰·德雷泽克:《协商民主理论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丁开杰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

[16]李林:《我国宪法视角下的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人大研究》2015年第11期。

[17]李林:《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得益彰》,《领导科学》2015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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