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论新中国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必然性

论新中国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必然性

时间:2022-09-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为探索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在共产国际的集权体制下,中国共产党作为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必须同坚决推行民族自决与联邦制的共产国际保持高度一致。中共民族政策的这一显著变化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

论新中国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必然性

许 彬

新中国成立前夕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用专章阐述了新中国的民族政策,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1],从而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式确立为新中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治形式。新中国的这一历史抉择是中共探索国内民族问题解决途径的必然结果,它不仅符合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国家学说的基本原则,而且顺应中华各民族追求“大一统”的共同心理和历史文化传统,体现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客观要求,是各民族走向共同繁荣的必由之路。

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共探索国内民族问题解决途径的历史结果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由于统治阶级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政策,因此,无论是历代封建王朝的羁縻政策,还是民国政府的所谓“五族共和”,都不可能正确解决国内的民族问题,反而形成和加剧了各民族的隔阂、矛盾和冲突。自近代以来,国内各少数民族地区虽然也出现过各种政治倾向的所谓民族运动,但由于外国势力的插手,各少数民族的民族解放事业走了许多弯路,并历经了严重的挫折。帝国主义煽动、策划和支持的所谓的“民族独立运动”不仅破坏了中国的统一、背叛了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给各少数民族人民也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为探索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进行了长期不懈的努力。在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与团结根本原则的基础上,在实现民族平等与团结的基本政策或形式上经历了从主张“民族自决”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演变。这一历史演变几乎伴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全过程。可以用“三点两线”描述中共民族政策演变的历史轨迹。

1.1922年7月召开的中共二大是中国共产党提出民族自决主张的历史开端[2]

这一主张虽然不符合中国国情并逐步为中共所放弃,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中共提出民族自决主张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内在自主性。在世界民族自决潮流与国内联省自治思潮的交互影响下,中共早期精英在二大之前就已经接受了民族自决与联邦制的主张。二是外部制约性。在共产国际的集权体制下,中国共产党作为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必须同坚决推行民族自决与联邦制的共产国际保持高度一致。三是历史局限性。中共在二大时还处于幼年时期,在理论准备和对国内民族问题的了解上都有所欠缺,因而在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初步尝试中难免表现出一定的教条倾向。四是现实合理性。中共二大提出民族自决,是为了实现中华民族的完全独立,为了把内蒙古、西藏和新疆各族人民从帝国主义和封建军阀的反动统治下解放出来。可见,中共的民族自决主张是从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与团结的根本原则出发,针对西藏、内蒙古和新疆等边疆民族问题而提出的一个解决方案。它同当时帝国主义列强标榜的狭隘的、虚伪的“民族自决”有着本质的区别,因而在团结和争取各族人民进行反帝反封建革命斗争方面发挥了不可抹杀的历史进步作用。

2.从中共二大之后到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之前(1922.7—1938.9)的16年,是中共民族自决主张发展的上升阶段和民族区域自治构想的酝酿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它由当初一个仅仅为了解决边疆民族问题而提出的政治方案逐渐泛化、上升为中共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纲领。然而,中共在民族地区的政权建设实践中却对它表现出明显的保留性。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初期和长征前期,中共在民族地区建立的政权都是“苏维埃”或“革命委员会”之类的工农革命政权,而不是独立的民族政权。在长征后期,中共根据民族自决原则建立了格勒得沙共和国、波巴人民共和国、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等冠之以“民族共和国”或“民族自治”名称的政权,但这些政权也不过是要求脱离和推翻实行民族压迫的国民党政权;同时,它们接受、拥护中共的统一领导,执行中共制定的各项政策,并为红军北上抗日作出了巨大贡献。可见,即使在中共民族自决主张发展的上升阶段,中共在民族理论纲领与政权建设实践上也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是民族自决纲领本来就不符合中国国情的深刻反映,也是中共当时在承认民族自决权前提下探索解决国内民族问题新途径的具体体现。正是在这一看似矛盾却又合理的历史过程中,中共萌发、酝酿了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新思路、新形式——“民族区域自治”。

3.1938年9—11月召开的中共六届六中全会是中共民族政策重心从“民族自决”转向“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标志

毛泽东在会上所作的《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系统阐述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政策。毛泽东在这个报告中既没有提“民族自决”,也没有提“自由联邦”,而是明确提出国内各民族“联合建立统一国家”;他着重强调的是各少数民族同汉族的“平等权”和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自治权”,并且,这种“民族自治权”被明确置于“共同对日”和“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的两个大前提之下。对于民族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则纳入当地省县政府设置的专门委员会的管辖之下。同时,强调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反对大汉族主义,禁止民族歧视。[3]可见,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中共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思想和政策已经基本形成,并上升为指导民族工作的行动指南。当然,中共在六届六中全会上只是实现了民族政策重心的转移。这主要表现为: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这种“主角”地位还局限于现实和行动纲领的层面上;在未来和理论纲领层面上,中共并没有放弃她长期坚持的“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的提法仍然不时出现在中共的一些重要文献中。中共民族政策的这一显著变化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一方面,它既是反对日本侵略者以“帮助民族自决”为幌子在中国建立傀儡政权的客观需要,又是建立和维护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中共在思想、政治和组织上的不断成熟为其民族政策重心的历史性转移提供了必要的主观条件;而中共自长征以来同各少数民族日益密切的接触、对中国民族问题了解的不断加深及其探索解决国内民族问题正确途径的长期努力,为她提出民族区域自治构想奠定了实践基础。

4.在从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之后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之前(1938.11—1949.9)的11年中,中共民族政策出现了“民族自决”与“民族区域自治”并存与消长的局面——“民族自决”提法的逐渐淡出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日臻成熟

在抗战后期,中共在伊克昭盟建立了蒙古族城川自治委员会,在定边县的二龙乡、盐池县的四六庄和新正县的第一区一乡、陇东三岔镇和曲子乡以及关中龙咀子等地分别建立了回民自治乡。由于当时处于战争环境,这些少数民族自治政权的辖区一般都不大,有的存续时间也不长。但是,它们都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重要实践。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共产党根据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于1947年建立我国第一个省一级的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此外,山东鲁中解放区建立了回民自治政权,河北宣化市二区建立了回民自治区,山东枣庄和河北孟村建立了回民自治镇,海南岛琼崖解放区建立了民族自治政府。这些民族自治政府特别是内蒙古自治区的建立,是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进一步实践,为新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新鲜的经验和成功的范例。

5.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标志着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式确立和中共民族自决主张的历史终结

在这次会议的筹备和召开期间,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和中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以十分慎重的态度,对国家结构形式和民族基本政策进行了周密考虑,并为与会代表在这两个重大问题上达成共识做了大量工作。她从中国国情出发,认真总结国内外历史经验,在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少数民族代表人物的意见后,提出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单一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议,获得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通过,并载入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之中,从而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式确立为新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并在实际上宣告了中共放弃民族自决和联邦制的主张。

总之,中共民族政策从“民族自决”到“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转型,既是中国共产党逐步由幼稚走向成熟的历史反映,又是她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基本原理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探索解决国内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历史结果。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表明:任何民族分裂活动都是违背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只能给各民族带来痛苦和灾难;民族自决和联邦制原则不适合中国国情;只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才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唯一正确的必由之路。

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符合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一般普遍原则”

民族自决和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两种基本形式。对于民族自决,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经有过很多论述。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列宁从世界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整体利益和殖民地半殖民地被压迫民族的解放事业出发,在世界范围内提出了民族自决权的问题,并在俄国苏维埃政权建设中尊重民族自决权,采取了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然而,列宁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赞成民族自决和联邦制。1914年,他在《论民族自决权》一文中指出:“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的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畴之内;此外,如果谈到某一国家(例如,谈到这个国家的民族纲领),那就要考虑到在同一历史时代这个国家不同于其它各国的具体特点。”[4]因此,他坚决反对“把民族自决权自由分离的问题和某一民族在某个时期实行分离是否适当的问题混为一谈。对于后一问题,无产阶级政党应当在各个不同的场合,根据整个社会发展的利益和无产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阶级斗争的利益,分别地加以解决”[5]。在这里,列宁把民族享有分离权同是否行使分离权进行了严格的区分。为了说明这一道理,他还把自决权比作离婚权,认为正如“拥护离婚自由”并不是“鼓励破坏家庭关系”一样,“拥护自决自由即分离自由”也不等于“鼓励民族分立主义”[6]。此外,他还明确指出:“只有民族压迫和民族冲突使共同生活完全不堪忍受,并且阻碍一切经济关系时,他们才会赞成分离。”[7]

国家结构形式同民族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一般情况下,马克思主义一贯主张建立集中统一的大国,反对联邦制和分权制。列宁和斯大林在1917年二月革命以前基本上是反对联邦制的。列宁说:“只要各个不同的民族组成统一的国家,马克思主义者绝不主张实行任何联邦制原则,也不主张实行任何分权制。”[8]斯大林在1917年发表的《反对联邦制》一文反映了当时马克思主义者“占统治地位的对国家联邦制度的否定态度”[9]。但是,二月革命后,“至十月革命时俄国许多民族实际上已经处于完全分离和彼此完全隔绝的状态”,[10]加上俄国的历史、民族关系等特点,列宁、斯大林逐步改变了对联邦制的态度,表示了对联邦制的容许,并把联邦制作为俄国各民族由分裂过渡到集中统一的一种特殊形式肯定下来。然而,列宁和斯大林根据俄国具体情况实行联邦制的这一“例外”,并没有改变马克思主义在一般情况下主张建立单一制国家的基本原则。

对于地方自治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曾经进行过论述,他们不但主张地方自治制,甚至强调了自治制。列宁和斯大林把民族区域自治看作是建立现代真正民主国家的条件。列宁不仅把民族区域自治同民主共和国和民主集中制联系在一起,而且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提到了社会主义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一般普遍原则”这一高度上来。他说:“至于自治,马克思主义者所维护的并不是自治‘权’,而是自治本身,把它当作具有复杂民族成分和极不相同的地理等等条件的民主国家的一般普遍原则。”[11]“民主集中制不仅不排斥地方自治和具有特殊的经济和生活条件、特殊的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自治;相反地,它必须既要求地方自治,也要求区域自治。”[12]斯大林更是明确指出:“正确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就是区域自治……区域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13]

总之,虽然民族自决和民族区域自治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两种基本形式,但马克思列宁主义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提倡民族自决的,提倡民族自决是为了建立一种体现民族平等的民主政治制度。如果在这种制度业已建立、民族平等获得政治保障之时仍然鼓励民族自决,那么,民族自决便会绝对化而走向了反动。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如果无条件地支持每个民族的分离,“在理论上是荒谬的、形而上学的,在实践上是让无产阶级服从资产阶级政策”[14]。新中国在各族人民已经翻身得解放的历史条件下,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单一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把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结合起来,使聚居和杂居的少数民族都享受到民族自治的权利,不仅保障了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权利,而且保障了它们参与国家管理的民主权利。它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理,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顺应“大一统”民族心理和政治传统的必然选择

在中华五千年文明的历史长河中,中华各民族形成和发展了向往大一统、追求大一统、维护大一统的政治传统和民族心理。早在夏商周三代,大一统思想就有了萌芽。到了周代,“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15],大一统观念已经比较明确。在春秋战国时期,大一统思想进一步发展,并形成了极力主张大一统的公羊学说。而秦帝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初步形成,则使“大一统”由先秦时期的政治理想变为政治现实,而且通过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有力措施,建立了充分体现大一统思想并一直延续下来的单一制中央集权政体。到汉武帝时期,通过“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以董仲舒为代表、认为大一统为“天地之常经,万古之通宜”[16]儒家公羊学说在官方的政治思想中的统治地位。这无论是对中国的民族心理还是后世的政治走向,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大一统思想在认识和处理民族关系上主张“中华一体”、“夏夷一家”,强调汉族与非汉族、内地与边疆民族地区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无论是汉族帝王君临天下,还是其他民族首领入主中原,都把中华“天下”或“四海”之内的各族人民视为自己的“赤子”、臣民,自己则是当然的“天下共主”、“民之父母”,对各族人民一视同仁。如:隋文帝一再表示要“华夷同重”,“推广皇仁”;唐太宗对中华和夷狄“爱之如一”[17];宋太宗甚至把辽朝的臣民也视为子民[18];明太祖朱元璋也强调“圣人之治天下,四海内外,皆吾赤子,所以广一视同仁之心。朕君主华夷,抚御之道,远迩无间”[19];其后继者明成祖对此进一步加以发挥,宣称:“夫天下一统,华夷一家,何有彼此之间?”[20]汉族帝王如此,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统治者的大一统思想和中华一体观念也是根深蒂固。他们不仅从不自外于中华,而且竭力论证自己的“正统”地位,有的甚至同汉族攀亲认祖,从而形成了中国民族发展史上的一种独特的历史现象。前秦苻坚自称“朕方混六合为一家,视夷狄为赤子”[21],俨然一派中华天子架势。匈奴贵族刘渊以“大禹出于西戎、文王生于东夷”为例,宣称帝王无常,“惟德所授”,非华夏专有,并认为自己凭实力“上可成汉高之业,下不失魏氏”;但根据“汉有天下世长,恩德结于人心”的历史实际,他还是利用匈奴与汉在历史上形成的甥舅关系,以汉为国号,追尊后主刘禅,表示上接汉统,“以怀人望”[22]。在魏晋南北朝和辽夏宋金这两个大分裂时期,建立政权的少数民族攀缘汉族祖先、以谋求正统的历史现象不乏其例。如:夏国铁弗匈奴人赫连勃勃自称是“大禹之后”[23],北魏拓跋氏称自己为“轩辕之苗裔”[24],北周宇文氏称“其先出自炎帝[25],契丹统治者也称“辽之先,出自炎帝”[26]。在我们看来,事实究竟如何,应该另当别论,甚至已不再重要,重要的是隐藏在这一历史现象背后的大一统思想和中华一体观念。

蒙古族和满族是两个为中华大一统做出重大贡献的伟大民族。他们以中原正统自居,不辨夏夷,视各族为一体,其大一统思想和中华一体观念上较汉族更为开明。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后不久,即采用中原王朝建元之制,诏告天下,建元“中统”,以示“稽列圣之洪规,讲前代之定制。建元表岁,示人君万世之传;纪时书王,见天下一家之义。法《春秋》之正始,体大《易》之乾元”[27]。1271年他改国号为大元,“盖取《易经》‘乾元’之义”[28]。他之所以引汉文经典建元改号,就是为了表明他所统治的国家已不只是蒙古族的国家,而是“绍百王而纪统”的中华大一统正统王朝。清雍正帝更是亲撰《大义觉迷录》一书,系统阐发自己的大一统理论。凭借清朝对中华大一统的贡献,理直气壮地驳斥了“华夷之辨”的观点。他说:“自我朝入主中土,君临天下,并蒙古极边诸部落俱归版图,使中国之疆土开拓广远,乃中国臣民之大幸,何得尚有华夷中外之分论哉。”[29]

历代汉族帝王及其大臣在论述民族关系时,都致力阐发大一统思想,把天子与四夷、中原华夏与边疆蛮夷当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将蛮夷戎狄视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成员。如贾谊的“首足”观、司马相如的“遐迩一体”思想、司马迁的诸族同祖观、韩昌和张猛的“汉与匈奴合为一家”思想、杜钦的“阴阳一体”观、《淮南子》中的“夷夏一圈”思想、《盐铁论》中的“肢体与腹心”论[30],唐太宗的“根本与枝叶”论、明太祖朱元璋“华夷无间”、“抚宁如一”[31]的思想、明成祖“华夷本一家”[32]的思想等等。在这些观点中,虽然由于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都或多或少地带有上下主次、轻重内外的分别,但这毕竟是大一统格局内部的分别。

总之,中华民族的大一统观念源远流长、根深蒂固,成为中华各族不断走向统一、融为一体的心理文化基础。这种共同的民族心理和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对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和民族关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国家结构形式上,中国从秦代起就一直采用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单一制。直到近代,由于受西方政治思潮的影响,实行联邦制的呼声虽然也几度迭起,但始终没有成为政治现实。在民族关系上,中华各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虽然或亲或疏,时战时和,有分有统,但是,统一、团结与和平始终是中国民族关系的主流。历史已经证明,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是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根本前提。可见,新中国放弃联邦制和民族自决主张,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实行民族区域自制,这不仅是顺应中华民族追求“大一统”的民族心理的明智之举,而且是继承和发展两千多年单一制政治传统的必然之举。

四、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内在要求

新中国成立前夕,是学习苏联实行联邦制还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共中央对此是经过认真研究和分析的。周恩来指出:“要构成一个民族共和国,需要构成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绝大多数的民族人口要聚居。”[33]费孝通先生指出: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华大地上“许许多多分散孤立存在的民族单位,经过接触、混杂、联结和融合,同时也有分裂和消亡,形成一个你来我去、我来你去,我中有你、你中有我,而又各具个性的多元统一体”。[34]中华民族这种多元一体格局不仅表现为它们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形成的谁也离不开谁的内在关系上,而且表现为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格局上。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各民族由于各种原因曾经频繁地迁徙流动、交互穿插,造成了各少数民族聚居、杂居和散居并存的居住格局;而汉族以其同各民族的广泛交往渗入到其他民族的聚居区,“形成一个点线结合,东密西疏的网络,这个网络正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骨架”[35]。至新中国成立时,我国的少数民族虽然只占全国总人口的6%,但绝大多数都以或大或小的聚居区和其他民族的居住区交错在一起。例如新疆地区虽然是少数民族比较集中居住的地区,但它境内却交错杂居着维吾尔、哈萨克、蒙古、回、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锡伯等十几个少数民族;西藏地区主要是藏族居住的地区,但还有门巴、珞巴、回等少数民族,而且在西藏居住的藏族居民也仅仅只是整个藏族的一部分,还有相当一部分居住在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等地。

在中华民族这种“大杂居,小聚居”的居住格局中,要想分别给各民族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显然是不适宜、不可能的。1958年8月4日,周恩来在《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的讲话中精辟分析了我国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分布格局对新中国民族政策的深刻影响。他说:“中国的民族发展在地区上是相互交叉的,内地更是如此。汉族曾经长时期统治中原,向兄弟民族地区扩张;可是,也有不少的兄弟民族进入过内地,统治过中原。这样就形成了各民族杂居的现象,而一个民族完全聚居在一个地方的比较少,甚至极少。”“中国民族多,而又互相杂居,这样的民族分布情况,就不可能设想采取苏联那样的民族共和国办法。因为要构成一个民族共和国,需要构成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绝大多数的民族人口要聚居。历史的发展使我们的民族大家庭需要采取与苏联不同的另一种形式。”“在中国适宜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不适宜于建立也无法建立民族共和国。历史发展没有给我们造成这样的条件,我们就不能采取这样的办法。历史发展给我们造成了另一种条件,这种条件适宜于民族合作,适宜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一个民族不仅可以在一个地方实行自治,成立自治区,而且可以分别在很多地方成立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回族是最典型的例子。这没有什么不好,而是很好。”[36]可见,中国只有实行区域自治,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与其经济、政治条件相称的不同规模的自治地方,才能适应中国民族分布的特点和最大限度地满足少数民族人民的自治要求。

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必由之路

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全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心愿,也是社会主义民族政策的根本目的。然而,我国自然资源的分布不均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是各民族走向共同繁荣的制约性因素。一方面,在建国前后,由于历史的原因,少数民族地区与汉族地区相比,从总体上来看,经济社会的发展更为缓慢,生产力水平低下,处于封闭落后的自然、半自然经济状态,几乎没有现代工业,一些地区甚至还停留在“刀耕火种”的原始农业生产水平上。另一方面,我国少数民族人口虽少,但居住的地域非常广阔。一亿多的少数民族人口,其分布地区却占全国总面积的64%,而且大多数聚在边疆地区。所占的边境线长达2.1万公里,有约30个少数民族与国外的相同民族毗邻而居。少数民族区域不仅地域辽阔,而且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巨大,战略地位十分重要。要克服上述制约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繁荣,就必须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而不能实行联邦制。

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基本的一条就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我国是一个经济发展十分落后的国家,要建设起繁荣的社会主义经济,不仅需要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还需要全国各地区各民族的互助合作,需要边疆地区和内地的相互支持。一方面,在大规模经济建设中民族地区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少数民族地区丰富的自然资源,是国家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物质基础,离开物质基础进行经济建设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在少数民族地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没有国家的大力帮助和汉族地区的支援也是不可能的。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一般说来缺乏资金、技术和人力,很需要国家财政的支持。把国家的先进科学技术同少数民族地区的资源结合起来,不仅有利于整个国家的经济建设,也有利于民族地区的发展。可见,民族地区的现代化与全国的现代化,各少数民族的繁荣与整个中华民族的振兴,是密不可分和互相促进的。我国各民族是合则两利,分则两害。而实现这种结合的最好途径就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只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才能使各民族在自然资源上调剂余缺、优势互补,在经济发展中互帮互助、扬长避短,充分体现统一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巨大优越性。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86页。

[2]关于中共最早提出民族自决主张的时间,学术界有“二大说”和“三大说”两种观点。笔者赞成前说,并在《中共二大提出“民族自决”的历史原因》一文中进行过具体考证。参见《民族研究》2007年第2期,第11—12页。

[3]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1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619—620页。

[4]《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12页。

[5]《列宁全集》第24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69页。

[6]《列宁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336页。

[7]《列宁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23页。

[8]《列宁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9页。

[9]《斯大林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28页。

[10]《斯大林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30页。

[11]《列宁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53页。

[12]《列宁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9—30页。

[13]《斯大林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53—354页。

[14]《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1页。

[15]《诗经·小雅·北山》。

[16]《汉书》卷56,《董仲舒传》。

[17]《资治通鉴》卷198,《太宗纪》。

[18]《宋史》卷186,《食货志》下八。

[19]《明太祖实录》卷134。

[20]《明太宗实录》卷30,永乐二年四月辛未。

[21]《资治通鉴》卷103。

[22]《晋书》卷101,《刘元海载记》。

[23]《晋书》卷130,《赫连勃勃传》。

[24]《魏书》卷23,《卫操传》。

[25]《北史》卷9,《周本纪》。

[26]《辽史》卷2,《太祖纪》下。

[27]《元史》卷4,《世祖纪》一。

[28]《元史》卷7,《世祖纪》四。

[29]《大义觉迷录》,《清史资料》第4辑,中华书局1983年版。

[30]《宋史》卷186,《食货志》下八。

[31]《明太祖实录》卷53,洪武三年六月丁丑。

[32]《明太宗实录》卷264。

[33]《斯大林全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56页。

[34]费孝通:《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修订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

[35]费孝通:《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修订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页。

[36]《周恩来统一战线文选》,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70、372、373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