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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巩固与发展

时间:2022-02-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经过这次修改,增加了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是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以及扩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主权等新内容,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化建设进入到一个新阶段。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巩固与发展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国共产党经过长期实践和反复比较,在充分考虑历史渊源和现实条件的基础上,开创性地选择了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49年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即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在《共同纲领》关于民族政策的原则规定基础上,公布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作了全面规定。1954年,这一制度被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到1958年底,全国相继建立起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29个自治州、54个自治县,西藏自治区成立了筹备委员会(1965年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上,我们党坚持和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又有了新的发展。

(一)明确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97年党的十五大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99年9月,江泽民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把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区域自治紧密结合起来,具有强大的政治生命力,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并不断加以完善。”[53]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总体要求,并强调指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经验。2005年2月,我国第一次发表了《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向世界展示了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成功实践。胡锦涛在2005年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强调:“民族区域自治,作为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54]

(二)恢复并新建了一批民族自治地方。截至2003年10月25日,中国共建立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55] 鉴于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域较小、人口较少并且分散的情况,我国《宪法》规定通过设立民族乡的办法,使这些少数民族也能行使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截至2003年底,中国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共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11个因人口较少且聚居区域较小而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中,有9个建立了民族乡。[56]

(三)加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化建设。1981年8月,邓小平在新疆视察时指出,要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要从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57] 。1982年颁布的新宪法,不仅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原则,而且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自治权等作了明确规定,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提供了依据。1984年5月31日,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法律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下来,使宪法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得到了具体体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1991年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就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若干问题,从增加收入、制定优惠政策、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20世纪90年代后期,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施西部大开发的要求,我国开始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工作。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经过这次修改,增加了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是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以及扩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主权等新内容,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化建设进入到一个新阶段。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通过选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自治机关,行使管理本民族、本地区内部事务的民主权利。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少数民族真正实现了当家作主。国家依法保障少数民族正常进行宗教活动。国家尊重少数民族生活习惯,尊重少数民族节庆、婚姻、丧葬习俗。同时,提倡少数民族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各方面奉行科学、文明、健康的新习俗。国家制定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使民族地区普遍实现了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据统计,2007年与1978年相比,民族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和贵州、云南、青海3个多民族省)的国内生产总值由324亿元增加到24768亿元,年均增长10.1%;人民生活基本实现了从大面积贫困到解决温饱再到总体小康的两次飞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414元增加到11490元,增长了26.8倍;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168元增加到2937元,增长了16.5倍。[58] 民族地区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在中国共产党关于“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重要思想指导下,我国各民族的关系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局面,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蓬勃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相结合,既有利于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又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完全适合我国国情,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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