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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发展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时间:2022-09-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效地协调了民族关系,化解了民族矛盾,增强了各族群众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第五节 改革开放发展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十七大报告强调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保障少数民族合法利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并对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重要论述。30年的改革开放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和完善好这一制度。

一、改革开放推动和发展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早起源是在宁夏。宁夏是我们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解决民族问题,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光辉典范。1936年10月成立的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是我们党领导的第一个民族区域自治地方。1949年,《共同纲领》确立民族区域自治为一项基本国策;1952年,《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发布;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地位;此后历次宪法修改,都载明坚持实行这一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重视民族立法工作,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国家学说解决民族问题。1984年,颁布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并于2001年修订;2005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我们党确立和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正确选择。

首先,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长期存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原因。我国自古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从秦到清的两千多年中,虽然几经分合,但国家的统一始终是主流,中华各民族之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交流不断加强,各民族对统一的中国有着强烈的认同感和向心力

其次,近代以来在反抗外来侵略斗争中形成的爱国主义精神,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原因。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各族人民在争取民族解放中,谱写了可歌可泣的历史篇章。只有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才能实现各民族的平等进步和祖国的繁荣富强。

最后,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人口分布格局,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现实原因。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各民族相互影响、相互交融,呈现大杂居、小聚居的特点,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格局,共同凝聚成伟大的中华民族,共同推动了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伟大创举

周恩来同志曾经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这样的制度是史无前例的创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在民主基础上的高度统一,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被国际上誉为解决民族问题的“中国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推动了民族区域自治步入法制化轨道,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形式把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固定下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了一系列民族问题的理论和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修改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升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等重要文件。目前,我国已建立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民族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同时,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补充形式。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巨大优越性和旺盛生命力

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焕发出蓬勃的生机与活力,它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要求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能够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根本上保证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极大地激发了各族干部群众的主人翁意识,调动了他们为建设民族自治地方作贡献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好地实现了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同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的结合,推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坚持了民族平等,加强了民族团结,推动了民族互助,促进了民族和谐。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效地协调了民族关系,化解了民族矛盾,增强了各族群众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二、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进民族地区的改革开放

30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的:“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们党处理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优势不容削弱。”新时期新阶段,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努力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一)以物质文明建设为核心,推进民族地区的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从实际出发,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民族的物质生活水平。”民族地区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年~2010年)》《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兴边富民行动“十一五”规划》等文件精神,激发少数民族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干劲与热情,凝聚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通过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服务业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实现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突破等措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推动民族地区经济更快发展,缩小其与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

(二)以精神文明建设为保障,推进民族地区的发展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要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普及活动,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教育干部群众,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真正成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保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民族教育。积极发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挖掘宣传先进典型。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在各族群众中开展思想道德建设活动,深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

(三)以政治文明建设为支点,推进民族地区的发展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是衡量党的执政能力和各级党政组织的领导水平的主要标志。”要加强和改善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处理民族问题、驾驭民族工作的能力,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水平。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使“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深入人心,使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强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这“四项教育”。把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作为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来抓。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的事件。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保持宗教领域稳定。

(四)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依托,推进民族地区的发展

十七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1]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完善环保规划,强化环境执法,规范开发秩序,加大治理力度,制止随意砍伐、随意放牧、随意开荒、滥采乱挖等行为。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和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工程,实施封山禁牧、湖泊湿地和动植物资源保护。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防沙治沙大会精神,加快构建结构稳定的生态体系和特色鲜明、效益良好的林业产业体系。推进“少生快富”工程,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同时,要营造意识、知识和能力培养相统一的生态文明教育的社会环境,形成德治与法治共同作用的生态文明建设的规范约束机制,推进生产行为、生活行为和管理行为协同并举的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运动,并将这三者协调起来,发挥其合力作用,保证生态文明建设持续发展。

【注释】

[1]《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07年10月第1版,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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