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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与国家对暴力垄断程度

时间:2022-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 不管是对传统国家还是对现代民族国家来说,武装力量都是政权的根本护持者,对武装力量的控制关系到政治社会的稳定。同时,政治权力体制还带有一定的“封疆建制”,在社会基层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暴力和准军事化组织。

   不管是对传统国家还是对现代民族国家来说,武装力量都是政权的根本护持者,对武装力量的控制关系到政治社会的稳定。正如吉登斯所说,“由谁控制着暴力工具,这种控制的完备程度如何以及实施这类控制的目标何在,在所有拥有‘武装力量’的社会中,均至关重要”。[20]韦伯则等西方学者则直接把对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视作现代民族国家与传统国家的根本区别之一。

   中国秦汉以后素有文武分途、以文抑武、军权集中于中央、军事领导权与指挥权分离的传统,[21]特别是在宋朝把这一传统发挥到了极致。在近代之前的清帝国,在官僚体制设置层面,中央集权制下的军权高度集,传统帝国基本实现了对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具体体现为基于以满制汉、以文制武的原则,建立了中央集权,地方巡抚和总督分权制衡的军事制度,[22]使武装力量比较牢固地控制在中央,主要是皇帝手中。同时,政治权力体制还带有一定的“封疆建制”,(所实行的制度与暴力控制的关系与状态)在社会基层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暴力和准军事化组织。比如有组织的盗匪、教门、会党等潜在暴力、准暴力社会集团/群体,这些暴力或潜在的暴力组织,常常成为叛乱的基础,清朝前期一直为这些暴力叛乱所困扰。[23]所以,“中国一如其他地方,垄断国家机器这种暴力工具的愿望,永远只能部分地得以实现”。[24]从国家武装力量功能上讲,虽然清王朝的军队虽承担着一些抵抗外来入侵,维护内部社会秩序的公共职能,但本质上是“私属性”的(包括宗族和种族的私属性,即爱新觉罗家族和满族的私属性,[25]后者主要体现在军队领导体制上的“以满制汉”原则,当然后者是为了保证前者)。这与民族国家垄断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的目的不同,现代国家垄断暴力的目的“不在于为国家机构自身或国家机构的成员谋求福利,而在于为一国的人民提供“公共产品”。[26]

   进入近代后,清王朝对暴力的垄断不断被削弱。美国学者研究指出,“在中国内部,外国的枪炮开始逐渐代替骑马射箭和用长矛的步兵,曾经令人生畏的清代军事上的优势慢慢丧失。到19世纪初,越来越多的农民歹徒拥有武装,有时甚至还有火枪,骑着马,许多地区建立起了围墙,有地方围练保卫和。当军队经费不足、训练很差时,要想维持住数量不断增加更为尚武的百姓的秩序就变得日益困难,中央政府对军事力量的控制一再被削弱。在转向依靠由地方精英和省级官员领导的更有效率的团练和地方军队之后,清王朝经受了19世纪中叶叛乱者震撼整个帝国的挑战而幸存下来,但它也为民国时期的军阀割据开了方便之门。”[27]可以说,晚清对暴力垄断的削弱直接源自战争,如前一节所述,太平天国战争导致了军事权力的下移至地方政府,乡绅也获得了编制团练的权力。“作为一种普遍性的趋势,地方军事化不仅深刻地改变了传统中国社会的国家结构,且对晚清基层社会的权力结构产生了深远影响”。[28]近代中国国家对暴力垄断的削弱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文武关系倒置。中央和地方政府多被作为暴力管理和控制者的军人所掌握或操纵,文官退居其次。在中央层面,执政核心皆为军人,军事强人袁世凯,轮番操纵北洋政府的各派军阀,蒋介石莫不如此。在地方政府层面,亦多是如此。[29]与文武关系倒置相伴而来的是武装力量和军权的分裂,军事主义的兴起,军事主义和地方主义结合在一起,形成军阀主义,原来统一的中央集权体制,因文武关系倒置和军阀主义兴起,而权威几乎尽失,[30]实际上形成了“划地而治”的多个统治区域,表现为向“封疆建制”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回归。因为国家统一是民族国家的建设与成长的基本前提,而国家统一主要包括政权和军权的统一,而中央地方文武关系倒置所导致的政权与军权的分裂就成为中国近代民族国家成长的最大障碍

   二是社会暴力化。前近代社会以宗法原则实行自治,政权对的控制有限。在政治权威碎片化后,文武关系倒置,军事主义风行于政治实践过程,打破了社会传统的自治空间与基础,在战争连绵不断的情况下,分裂的军人政府又不可能为社会提供足够的公共安全,社会群体和个人武装自保成为理性的选择。同时,政治的武化、频繁的战争也为暴力向社会的扩散提供了物质、人力资源和意识来源。诸如“武器向整个农村社会散落,民间拥有的枪支达到了一个前现代农业国度所能拥有的最大限度。除了少数偏远地区外,几乎没有哪个乡村没有几支‘快枪”。[31]冷热兵器的工业化生产,使因武器购买极易,甚至还能仿制,在苏北有些地方即以造枪而出名,“江北散在民间的枪械有二十万”。[32]在民国的初期,民间所拥有的武器军火,达到空间的规模。[33]连绵的战争造成的大量流民,军队溃散出的逃兵、退伍兵不断返回社会,而被战争破坏的农业经济和纷乱的社会政治秩序难以吸纳他们,致使他们多流入或组成暴力化的社会组织,如土匪、帮会、黑社会等。经过武装训练的人和大量枪械散落在农村各个角落,整个乡村社会亦变得武化,崇尚暴力的意识,也因战争频发,社会暴力化、兵匪不断、政治的武化示范作用而得以强化、扩散,政治社会失序也刺激了社会不同群体、个体暴力解彼此之间冲突的本能。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暴力的使用不再需要公共合法性,作为民族国家核心特征之的对暴力的合法性垄断也就不复存在。

   三是外国暴力的介入。国家对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体现在内和对外两方面的排他性。中国近代,列强通过战争,迫使清朝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形成了条约体制。这一体系主要从两个方面削弱了中国政府对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一方面,通过直接占领、租借等方式侵占中国领土,直接行使统治权或“准统治权”,缩小了中国合法垄断暴力所能覆盖的范围;另一方面,这些条约有的直接规定,外国军队可以驻扎在中国领土、领水或领海。[34]驻军制度使外国武装力量直接限制了中国的自保权,将中国的心脏置于列强的军事控制之下……使中国“仅剩下一个主权国的寥寥几个属性”。[35]此外,外国军队还直接介入中国内部战争,如清政府雇佣常胜军与太平军作战,不仅显示了帝国军力的不足,更显示了帝国对暴力垄断的分散化。

   战争削弱了国家对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权,文武关系的倒置,暴力分散于地方和广泛的社会群体中。使政治社会运行规则暴力化程度加深,丛林法则盛行,这些又成为诱发战争和武装冲突的重要因素,战争与暴力分散化的形成恶性循环,使国家的政权、军权分裂,封建化、殖民化,国家不能完全行使对内对外的主权,民族国家建设与成长受到直接的阻碍。

   在这样一种遵从强制逻辑[36]的暴力盛行的场景中,各暴力持有者都看重“有军则有权”的原则,[37]并由此陷入一种“集体行动的困境”,即“只在敌手有着大量军队,就没有军人会解散军队” [38],否则只能是被对手消灭。[39]民族国家成型与成长逻辑必然要求消除分散于不同层次的暴力以及由此引发的武装冲突与战乱,重建国家对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权,只能采取是以暴制暴,以战争制止战争的强制逻辑。西方学者拉里指出,“中国在军人专制能够被压制必须等待某个军人势力来实现统一,需要某种中央集权的军人专制来消除地方的军人专制。这就必须要让军人势力去遵从某种更高的思想意识目标”。[40]吴国桢回忆说,“从中国历史的观点看,以前只能以武力统一国家,军阀有独立的军队,并在财政、政治和经济上控制着不同的地区,只能以武力征服他们”。[41]不过,这是绝大多数暴力持有者看到一面,而且只是重建国家对合法使用暴力垄断权的必要条件之一。蒋介石就试图以中央集权的军事专制来消灭地方实力派的军事割据,但建立起来的只是个“有限主权”的民族国家。另一个必要条件是需要恢复以文治武的权力结构,钱端升就此的分析比拉里更为深入,他说:“一个军事力量成功地驱逐一个独裁统治之后几乎不可避免地建立起另一个新的军事独裁。”“这个军人独裁的难题向人们提出了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如何创立一个非军事力量,它能够推翻军人独裁而同时又能防止它重建军人独裁。”[42]用另一套以文驭武的集体行动逻辑,替代以暴力或武力至上原则集体行动逻辑,在这一转换过程中,既需要以战止战,又需要改变战争的价值指向,以战争来恢复民族国家对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权。国民党和共产党都在实践中认识到这一点,并以构建“党军”为起点,努力实现民族国家对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权。

   国民党以战争初步建立了民族国家,但军权和政权都没有完全统一,尽管南京国民政府对外代表民族国家,但这个有限政权内部党政治军各自为政,彼此和各自内部派系林立,内部权力斗争不断,治下的国家有个人独裁,而无党政军合一的高度集权体制,而是很少得到其他社会集团的全力支持,提取和动员能力有限。尽管面对军阀横生的现实,国民党“清楚地知道一个由中央集权化的官僚控制和指挥的统一军事力量所具有的优点,……最后发现,在实践中,他们不得不与传统行为方式以及国情相妥协”。[43]在蒋介石的领导下,“国民党的军队成为一个创建它的领袖领导下的准政府,而不是一支由国民党控制的苏式政党军队。……国军不受文官政府节制,也不受立法机关的制约”。[44]可见,尽管国民党建立了一个主权有限的民族国家,但实质不过是军阀中的佼佼者,就其形式统治下的整体文武关系而言,是一种“一体多元,以军驭党,以军驭政”的运行模式,[45]国家仍然没有完全掌握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权,无论是各地方实力派军人还是蒋介石控制下的中央军,都具有很大的“私属性”,[46]。尽管抗战期间,国民党军队的中央化有相当程度的进展,在地理分布上,抗战期间中央军逐渐遍布全国,连一向封闭的广西、云南、西康、山西、新疆各省,也都被打开了门户。在数量分布上,抗战爆发时,国军部队为各地方军系所掌握者,约占二分之一强;至抗战结束时,国军部队中,地方军系仅占四分之一左右,其中有些业已中央化……[47]与此同时,共产党领导下的武装力量却迅速壮大,战后两党对如何使合法使用暴力的问题(即军队非党化、国家化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暴力对决的逻辑再次成为统一政权军权,重建民族国家暴力的不二选择。

   国民党以“以党领军”起,以军事专制终。相比之下,共产党建立“以党领军”的文武关系模式的过程曲折而复杂的,[48]但最终成为其在与国民党的战争中取胜的核心因素,以党治为核心的民族国家最终垄断了“对合法使用暴力的使用”。在此体制下,延续下来的社会军事化是国家垄断暴力延续,是国家控制社会和个人的手段,并不会对民族国家形成结构性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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