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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态度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我国对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态度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制度已成为各国立法的普遍趋势。本条原则性规定了我国《反垄断法》在空间效力上不仅及于我国境内的垄断行为,而且及于发生在我国境外而对境内市场产生影响的垄断行为。由此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适用原则。在国际层面,我国也积极参与双边、区域和多边协调机制,以有效地缓解与消除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冲突及其不利影响。

一、我国对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态度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制度已成为各国立法的普遍趋势。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本条原则性规定了我国《反垄断法》在空间效力上不仅及于我国境内的垄断行为,而且及于发生在我国境外而对境内市场产生影响的垄断行为。简言之,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我国市场上产生的或者将要产生的限制竞争,而不管行为人国籍、住所,也不管限制竞争行为的策源地在哪个国家。由此确立了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适用原则。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经济逐渐地融入国际竞争之中,外国资本大量进入。自20世纪90年代后,跨国公司从以前的试验性投资(如设立办事处、举办小型合资企业等)改为进行实质性地大规模投资。这些投资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合资、合作的对象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由参股发展到控股,甚至是收购;二是外资以独资的形式抢占中国市场。由于国内经济不断融入国际市场之中,国际上的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也必将对我国经济造成相当大的影响。因此,以制定反垄断法的方式对外资进行控制或追究国内公司的外国总公司或母公司的责任是相当有必要的。

随着中国加入WTO,国内理论界和立法部门已对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问题基本达成了共识,认为“反垄断法应具有域外适用的效力,即反垄断法不仅适用于中国境内的限制竞争行为,而且还应适用于那些在国外实施的但对中国市场竞争有着不利影响的限制竞争行为”。

在国际层面,我国也积极参与双边、区域和多边协调机制,以有效地缓解与消除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冲突及其不利影响。如我国政府已于1996年和1999年分别与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签订了《在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领域开展合作的协定》。2004年5月,中国与欧盟也正式建立了中欧竞争政策对话机制。此外,中国还参与了亚太经合组织论坛下竞争问题讨论机制,并参加了WTO贸易与竞争政策关系工作组的工作,就WTO框架下贸易与竞争政策国际合作发表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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