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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与应对政策

时间:2022-06-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0.2 垄断与应对政策垄断、寡头和寡头竞争市场都具有垄断因素,它们对市场经济的有效性形成威胁。自然垄断原因造成的垄断经营是必要的;但是对于本身是竞争性产品的市场,垄断经营是应当制约的。意大利在1990年颁布了《反垄断法》,它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颁布反垄断法最晚的国家。据统计,世界上目前颁布了反垄断法的国家有84个。考虑到自然垄断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优势,于是政府不得不对垄断厂商予以补

10.2 垄断与应对政策

垄断、寡头和寡头竞争市场都具有垄断因素,它们对市场经济的有效性形成威胁。由于生产要素的流动受到限制,均衡产量将低于社会最优产量,而均衡价格则要高于社会最优产量对应的价格。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垄断市场无疑是产量最低,价格最高,也是资源配置与效率配置相差最远的产业组织。下面将以垄断市场为例,讨论如何克服这种低效率的市场状况。

第7章中曾探讨了垄断的利弊得失。关于对哪些垄断应当制约,学界的看法存在差异,但是在某些问题上可以达成一致:对于不同原因造成的垄断,我们应该区别对待。自然垄断原因造成的垄断经营是必要的;但是对于本身是竞争性产品的市场,垄断经营是应当制约的。

反垄断是通过反托拉斯法实现的。19世纪末,美国第一个开始制定和实施反托拉斯法,主要针对由于传统法律壁垒或者资源壁垒而造成的垄断,包括:禁止企业串谋分割市场;禁止企业参与排外性协定;禁止为削弱竞争而形成的合并……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也相继出台相关反垄断法,主要打击传统法律壁垒和资源壁垒造成的垄断。我国于2008年8月1日也开始实施反垄断法。

【经济学小贴士10-1】 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概况

反垄断法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但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这种法律。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随着全国铁路网的建立和扩大,原来地方性和区域性的市场迅速融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大市场的建立一方面推动了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也推动了垄断组织即托拉斯的产生和发展。1879年美孚石油公司即美国石油业第一个托拉斯的建立,标志着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企业兼并浪潮的开始,托拉斯从此在美国成为不受控制的经济势力。过度的经济集中不仅使社会中下层人士饱受垄断组织滥用市场势力之苦,而且也使市场普遍失去了活力。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爆发了抵制托拉斯的大规模群众运动,这种反垄断思潮导致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的诞生。《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从而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美国最高法院在其一个判决中指出了《谢尔曼法》的意义,即“《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

从《谢尔曼法》问世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这期间除美国在1914年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作为对《谢尔曼法》的补充外,其他国家的反垄断立法几乎是空白。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一结束,形势产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在美国的督促和引导下,日本在1947年颁布了《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德国于1957年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1958年生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85条至第90条是欧共体重要的竞争规则。此外,欧共体理事会1989年还颁布了《欧共体企业合并控制条例》,把控制企业合并作为欧共体竞争法的重要内容。意大利在1990年颁布了《反垄断法》,它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颁布反垄断法最晚的国家。现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所有成员国都有反垄断法。

发展中国家反垄断立法的步伐比较缓慢。直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尽管有联合国大会的号召,联合国贸发会还就管制限制性商业实践提供了技术援助,但是颁布了反垄断法的发展中国家仍然不足12个,它们包括亚洲的韩国、印度、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发展中国家当时对反垄断法普遍不感兴趣的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的许多产业部门或者主要产业部门是由国有企业经营的。为了维护国有企业的利益,国家自然会在这些部门排除竞争。此外,当时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不允许企业间开展竞争,这些国家自然也没有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我国也是这种情况。因为我国当时认为计划经济是最好的经济制度,把竞争视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生产无政府状态,认为竞争对社会生产力会造成严重的浪费和破坏,我国当时也完全不可能建立一种崇尚竞争和反对垄断的法律制度。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世界各国经济政策总的导向是民营化、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和反垄断,各国反垄断立法的步伐大大加快。这一方面表现在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制定或者强化了它们的反垄断法,另一方面表现在前苏联和东欧集团的国家也都积极进行这方面的立法。到1991年,中欧和东欧地区的绝大多数国家包括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克罗地亚、爱沙尼亚、哈萨克斯坦、立陶宛、波兰、俄罗斯、匈牙利等都颁布了反垄断法。近年来,随着这些地区的许多国家积极申请加入欧盟,它们又都根据欧共体竞争法进一步强化了自己的反垄断法。据统计,世界上目前颁布了反垄断法的国家有84个。发展中国家以及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现在之所以积极制定和颁布反垄断法,主要原因是国有垄断企业的经济效益普遍不能令人满意。因此,除了一些特殊的行业,这些国家都已经开始在原先国家垄断经营的部门注入了私人经济,甚至在电信、电力、煤气等传统上被视为自然垄断的行业引入了竞争机制。现在,世界各国都已经普遍地认识到,垄断不仅会损害企业的效率,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会遏制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竞争精神,而这种竞争精神才是一个国家经济和技术发展的真正动力。

前面曾说过,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我们认为它的存在是必要的。可是垄断所造成的消费者福利的下降和交换的低效率可否得到改善呢?答案是肯定的。

图10-1 自然垄断与定价

如图10-1,由于垄断厂商具有规模经济优势,因此厂商的平均成本一直递减,厂商的边际成本曲线也不断向右下方倾斜,且边际成本曲线在平均成本的下面。垄断厂商的均衡产量为OM1,定价OP1。正如前面所述,这显然是个高价格低产量的均衡,消费者的福利无法得到保障。假如对垄断厂商进行管制,采用价格等于边际成本的定价,那么产量将为OM2,市场均衡价格为OP2。这样市场价格降低,而产量提高,消费者的福利有所提高。可是由于平均成本AC高于市场价格,厂商生产多少亏损多少,在长期中没有激励继续生产。考虑到自然垄断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优势,于是政府不得不对垄断厂商予以补贴,而补贴的费用还得从消费者处征税。

其实政府往往采用另外一种定价模式,即按平均成本定价。在图10-1中,按平均成本定价法厂商确定的产量为OM3,对应的市场价格为OP3。厂商在这种定价模式下不盈不亏,可以赚取正常利润。可是由于AC定价下的均衡价格比竞争市场价格要高,而且相应产量要低,因此厂商可以在这种约束定价模式下采用价格歧视。如西方自来水公司按居民用水量的多少索取不同的价格,用的少定价高,用的多定价低。这就是前面曾介绍的二级价格歧视。厂商也可以采用三级价格歧视,如国内的电力公司按照早晚消费者对电力需求弹性的差异,分别收取不同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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