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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是以“人民”为本和以“每个人”为本的辩证统一

时间:2022-08-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群众为本和以“每个人”为本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二)以人为本,最终要落实为以“每个人”为本马克思主义是从“现实的个人”出发来探讨人的问题的。从实践上看,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目标和长远目标也决定了“以人为本”应是以“每个人”为本。

二、以人为本是以“人民”为本和以“每个人”为本的辩证统一

“以人为本”究竟是以“什么人”为本?这里的“人”是指“民”、“人民”还是指“个人”?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关系到对以人为本思想的理解和贯彻。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及胡锦涛温家宝等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不难发现,作为科学发展观本质和核心的“以人为本”的“人”,从政治意义上讲是指“人民群众”,而从最终意义上讲是指“每个人”,即“所有的个人”。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群众为本和以“每个人”为本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一)以人为本,首先是以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为本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动力。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至今,一直坚持为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而奋斗,形成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及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了我党的根本价值取向,一切为了群众,人民群众是价值主体。因此,以人为本的“人”,首先是“人民群众”。毛泽东指出:共产党人的一切言论行动,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邓小平理论把“人民答应不答应、人民支持不支持、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党新时期制定方针政策和开展工作的重要尺度,把“是否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看做是“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核心,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作为每一个党员的最高准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要把“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党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科学发展观坚持“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提出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5]。可见,我们党无论是在理论思想上,还是在工作实践中,都很鲜明地坚持了“人民性”“群众性”。

新时期,共产党根据所处的历史阶段和历史方位,依然坚持为人民服务的价值取向,把人民群众作为发展的主体。工人阶级是党的坚实的阶级基础,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最重要的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力量,也是党的最基本的依靠力量和最坚实的群众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民营企业创业人员和科技人员等新的社会阶层。这些新社会中的广大人员,也同工人、农民一样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也属于人民群众的范畴,也是新时期扩大了的党的群众基础。在始终保持党的阶级性质和先进性本质的同时,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实际,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社会影响力和凝聚力,是我们党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方针,当然也是我党巩固其执政地位、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的历史任务。而要巩固阶级基础、扩大群众基础,赢得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必须首先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作为科学发展观核心的“以人为本”的“人”,首先必须是指最广大的人民群众。

(二)以人为本,最终要落实为以“每个人”为本

马克思主义是从“现实的个人”出发来探讨人的问题的。所谓现实的人,就是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中从事生产的个人。“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6]马克思、恩格斯一再强调,他们观察问题的方法是从“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本身”出发,所以,他们把人类历史最终归结为“个人本身力量发展的历史”。正因为如此,恩格斯把马克思创立的唯物历史观直接称为“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科学”[7]

马克思深切关注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生存境遇,批判资本主义把一部分人的发展建立在牺牲大部分人的利益的基础之上。所以,他强调“每个人”的发展,“社会的每一个成员”的发展。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明确指出:未来的共产主义是“个人的独创的和自由的发展不再是句空话的唯一的社会”,“个人的全面发展……正是共产主义者所向往的”,“不可避免的共产主义革命……本身就是个人自由发展的共同目标”[8]

马克思的理想是使每个人都能自由全面地发展,其社会机构应致力于为“每个人”的个性自由发展创造条件,而不能成为少数实现本阶级利益的工具。如果不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就没有未来共产主义的到来,就没有“一切人的自由发展”。在共产主义社会以前的社会形态中,并不是任何个人都能实现全面而自由的发展。社会主义社会作为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尽管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程度达不到高级社会形态时期的水平,但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目标与高级阶段是一致的。就人的发展而言,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的区别,不是发展主体在“量”上的区别,而是表现在发展的自由性全面性的“程度”上的差别。也就是说这种差别不是指社会主义只保障“多数人”的发展,共产主义才能保障所有人的发展,而是指共产主义里人的发展自由度和全面性要高于社会主义时期。由此,社会主义社会必须把促进“每个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发展的目标,作为衡量社会发展的标准。从这个角度看,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人”在最终意义上是指“每个人”、“所有的个人”,其目的是最终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即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所有人自由全面发展的条件”的美好社会。

从实践上看,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目标和长远目标也决定了“以人为本”应是以“每个人”为本。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发展生产力最有效的方式。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讲,就是以人的能力、素质为基础的经济运行方式,它坚持以人的能力、素质竞争为杠杆,内在地要求每个人充分发挥各方面的能力,提高综合素质。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社会生产能力低,人只能是以血缘或地缘为纽带结合成群体形式而存在,社会的发展和人的发展只能以群体为本位。而在商品经济,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价值法则,即等价交换原则在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而等价交换原则的前提就是每个参与者都必须是独立平等的社会主体,必须是能够自由支配自己所拥有的各种资源或自身劳动力的主体。这样,个人就从封建宗法观念和人身依附关系下解放出来,促进了人的独立人格的形成和个性的不断丰富与发展,以个人为本位的社会价值观就提出并确立起来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人为本”强调有生命的个人存在的重要性,强调必须把个人当做一切社会活动的目的和中心。当然,由于市场经济的固有局限性,个人的这种独立性是建立在“物的依赖性”基础上的,它使人走向物化或商品化。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这些负面的东西不可避免地要产生。但是,市场经济毕竟强调了人本身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并为未来真正地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创造了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根本上对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进行了“扬弃”,它从制度上和价值观念上对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进行了限制和约束。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就是为了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用新的思路和策略解决发展问题,纠正市场经济体制作为资源配置手段而引发的经济社会问题,为实现党的最终目标——建立人的联合体,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发挥各种可以发挥的力量,为实现和完成党在一定阶段的历史任务而奋斗,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和做法。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毛泽东和我们党根据新形势和我国阶级结构的变化,明确提出和确立了“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的方针。邓小平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也提出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服务的论断。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中把“坚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作为我们党在新的历史阶段加深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认识的十条宝贵经验之一。胡锦涛在强调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人口资源环境工作时指出:“一定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着眼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着眼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素质,切实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从我们党在不同时期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的论述来看,只要是对我国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起促进作用的,无论什么人、什么事,都可以纳入“一切积极因素”的范畴。不仅如此,还要想尽办法把那些目前暂时对我们的事业不利的、消极的因素转变为有利的、积极的因素。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就是要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和因素,同心同德,为实现科学发展观所追求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三)坚持以“人民”为本和以“每个人”为本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以人为本”的“人”既是指“人民群众”,又是指“每个人”。坚持以人为本,在本质上是指“人民群众”,又是指“每个人”。坚持以人为本,在本质上就是以“人民群众”为本和以“每个人”为本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人是什么样的,具有什么样的本质、品性、人格,从本质上说,不取决于人的自然特性、机体状况,而取决于人的社会关系。人的最根本的属性就在于社会性,而在人的诸多社会关系中,经济关系又是最终起决定作用的关系。这样,在阶级社会中,人的社会性又突出地表现为人的阶级性,因为阶级就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作为一定阶级的成员,每一个人总是隶属于一定阶级或社会集团,总是一定经济关系的物质利益的承担者。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个人隶属于一定阶级这一现象,在那个除了反对统治阶级以外不需要维护任何特殊的阶级利益形成之前,是不可能消灭的。”[9]在阶级社会里,人的阶级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它决定着人的生活状况和思想状况。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决定了阶级矛盾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人和人的关系也不再直接表现为阶级的关系。但是,社会主体还是以利益集团的形式存在,社会中的绝大多数人还是隶属于一定的阶级集团。所以,中国共产党在性质上首先必须明确其自身的阶级属性,并且要求全党要通过锲而不舍的努力保证党始终是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中国工人阶级始终是推动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基本力量,共产党必须始终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农民是工人阶级最可靠的同盟军,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坚定拥护者,是现代化建设改革中人数最多的依靠力量。我国工人阶级同农民的紧密团结,是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指出,要“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高度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10]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我国出现了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社会局面,而经济形式上的多元化,又使不同阶层的人员先后出现。这些人既不属于工人阶级,也不属于农民阶级,而是处于中间阶层。我们知道,即使在阶级社会中,也存在着许多不属于两大对立而属于中间阶层的成员,但这些人不会因此就没有了阶级性,其生活和思想状况实际上是受阶级关系决定和制约的。毛泽东在分析中国各阶级的状况时就指出,中间阶层的社会成员在一定历史时期是会发生变化的,特别是在社会发展的转型阶段和关键时期,他们在思想和行动上不是站在这个阶级一边,就是与另外的阶级联系在一起。毛泽东的分析方法在我国现阶段依然是适用的。因此,那些中间力量(且在人数上不断增长)的存在,不能成为个人不属于一定阶级或阶层的根据,也不能成为否认无产阶级政党提出的理论具有阶级性和人民性的根据。这个层面恰恰说明,我国在现阶段,人的“个体性”和“阶级性”是统一的、一致的。“以人为本”能够把“人民”和“每个人”有机结合起来。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既可以反映人民的要求、实现人民的利益,也可以反映社会成员“每个人”的愿望、满足“每个人”的需要。近年来,党的各项决议,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政府、社会组织的实际工作无不体现了这种一致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党和政府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保证人民当家做主”。要“尊重和保护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既要充分发挥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阶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本力量的作用,又要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阶层人员为经济社会发展积极贡献力量。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彰显了国家对“每个人”的权利的尊重和保障。

国家从它产生的时候起,除具有政治职能外,必然行使着社会管理和组织领导社会生产活动、发展科学文化事业、提高人们生活水平的职能。国家的政治职能和经济社会职能是一致的。社会经济职能是政治职能的基础,政治职能为经济社会职能服务。恩格斯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是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11]社会主义国家一方面必须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性质,另一方面必须把发展生产力、增强社会保障能力、增进社会福利、提高人们生活质量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本质上依然是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而存在的。国家的政治职能仍然是重要方面,在今后一个较长的历史阶段也依然如此。但是,在阶级矛盾不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时候,国家职能的侧重点必然发生转换。我们党提出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能力建设目标,集中反映和体现了这种要求。

“人民”是个政治概念,但也是个历史范畴,其包括的“人”的范畴是随着历史发展而变化的。今天的中国,人民群众所包括的“人”的范围空前扩大,数量空前增多。这个问题,江泽民在2001年的“七一”讲话中进行了阐述。因此,我们不能因为“人民”这个概念的政治性和历史性而否认其普遍性,更不能否认人民主体范围的广泛性。以毛泽东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最广泛地扩大了人民的范围;邓小平理论把一切爱国力量、维护国家统一的力量都纳入“人民”之中;“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出的“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人民”扩大到“最广大人民群众”;在新世纪新阶段,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促进社会经济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目标,更加明确了以人为本的趋势向“每个人”的方向发展。

在当代中国,“以人为本”作为一个丰富、更新的范畴,赋予了党的“为人民服务”宗旨更加丰富、深刻的时代内涵。在新世纪新时期,党的根本宗旨依然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这是不能变的,也是不会变的。但是,人民的内涵是变化的,所以,为人民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也将发生新的变化。作为以马克思主义先进理论武装起来的执政党,应当自觉认识这种变化,并使自己的理论和实践主动适应和引领这种变化。

中国社会当前正处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变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传统的农业社会转变为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的关键时刻,社会经济形式、就业方式、分配方式、生活方式和思想状况出现了多样化。与此相适应,我国社会的“人民”外延也发生了新的变化。我国传统的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的就业人数逐步减少,新兴产业和服务产业的就业人员在大幅提高。伴随着人们就业、生活等方面的不断变动,社会阶层的性质、人们的社会地位等也不断变化,党的阶级基础也发生了新的变化。由此,“人民”所指向的主体范围逐渐向社会的“每个人”发展。随着“人民”内涵和外延的变化,社会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执政党在制定路线、方针、政策时,既要考虑人的经济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人的政治、文化发展的需求;既重点分析全体人民群众的发展要求,更要考虑各个不同地区、各个不同层面的个人和特殊群体的发展要求;既要考虑当代人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后代人发展的需要。为了适应这种改变,国家政府的职能也应不断发生变化,要由过去的计划管理型为主,转变为指导型和服务型为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明确地将人及其全面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最高价值取向,突出社会发展中人的地位和作用。这样,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不仅实现了党的根本宗旨的内容和形式的相应调整,丰富了“为人民服务”的时代内涵,而且真正把“人民”和“每个人”有机地统一起来,实现了人的个体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在现阶段,坚持以“人民群众”为本和以“每个人”为本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有利于贯彻科学发展观,真正落实“以人为本”。在现代社会,人作为社会个体,必须有作为“人”的权利和尊严,必须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和保护,任何个人、团体或国家不能以任何名义侵犯“任何个人”的最基本的“人权”。这是一个社会、国家得以顺利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和基石。社会、国家在尊重和保障“个人”基本人权的前提下,创造更多更好的条件满足人的多方面的需要、人的全面发展,这才是社会发展和国家兴盛的重要保证。但是,由于“个体”的多样性、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个人”发展总是表现为一定的差异性。同时,个体总是以“群体”形式而存在,即个人总是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结构之中。这就必然在不同个体之间、群体之间、个体和群体之间出现一定的矛盾和冲突。这种矛盾和冲突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要表现为对抗性,解决方式主要采取激烈的斗争,甚至为暴力形式。社会主义社会,由于人们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人民内部矛盾占主要方面,各种矛盾主要以非对抗的、和平的方式解决。人们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和人民内部矛盾的非对抗性既是把“人民”和“每个人”统一起来的现实基础,也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得以真正贯彻落实的基本依据。

坚持以“人民群众”为本和以“每个人”为本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有利于我国社会真正“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发展法制建设,改善我国当前的人权状况,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新中国建立以来,人权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成绩斐然,但由于诸多因素的相互作用,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与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与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不相协调。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许多不尊重人权,甚至践踏人权的现象,挫伤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安全稳定的政治形势的巩固,不利于和谐社会环境的形成和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本和以“每个人”为本的统一,有利于改变和消除当前诸多制约、阻碍人权事业发展的现象及状况,加快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步伐。无产阶级专政,一方面要严厉打击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破坏国家统一的敌对分子,另一方面也要尊重、保护这一部分人的基本人权,既让他们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和惩处,也要使他们作为一个“自然人”和“社会人”受到应有的尊重,享有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

坚持以“人民群众”为本和以“每个人”为本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有利于加强我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的合作,也有利于我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的斗争中占据主动和赢得优势。中国的快速发展使得世界的发展离不开中国,中国的发展也离不开世界。我国与世界各国在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的合作交流不断扩大和加深,我国对世界的影响也不断增强。但是,由于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原因,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人权事业的发展与经济发展并不平衡和同步,加之意识形态差异的原因,人权事业的发展成为我国与世界各国,特别是与西方发达国家进一步扩大交流、加深合作的一个制约因素。尽管人权问题具有特殊性、民族性,但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世界性。人权,既有个人权利,也有民族权利。从根本上讲,人权是指每一个个体的权利,社会要尊重和保障每一个个体作为“人”的权利。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坚持“人民”和“每个人”的统一,扩大了我们在世界上的话语权,在实践领域有利于促进交流与合作,从而减少我国与国际社会在人权领域的摩擦和冲突,创造一个更加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世界环境。

坚持以“人民群众”为本和以“每个人”为本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朝着“自由个人联合体”的目标顺利而健康地发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世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偏离了马克思主义的正轨,把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作为未来社会发展手段的东西当作了目的本身去追求和维护,使社会主义的发展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如:把“公有”作为重要的社会发展目标来追求,把经济指标作为“唯一”目的来配置资源,把“集体”作为唯一合法的利益群体来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这些问题几乎是20世纪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普遍现象,也是20世纪末社会主义发展遭受挫折的主要原因之一。科学发展观把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最高目标,恢复了社会主义的本来面貌,把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容作为目的来建设和发展,把只是作为社会主义发展手段的因素回归为手段,并且统筹兼顾,努力实现经济和社会、自然和人等方面的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从而最终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和“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历史上主体上坚持“人民”和“每个人”的统一,坚持以“人民群众”为本和以“每个人”为本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实现了人的现实需要和未来发展的统一,实现了党的最低纲领和最高纲领的有机统一。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性飞跃,是党执政理念的飞跃性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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