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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外教育股份合作制办学模式的理论依据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信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该教育股份合作制的教育模式将以其独特的优势,成为中外合作办学中优化的办学体制之一。加之,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都规定了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合理认识和解决教育的公益性和资本的寻利性,就成为构建中外教育股份合作制办学模式的重要理论前提之一。

二、构建中外教育股份合作制办学模式的理论依据、现实可行性及意义

1.理论依据

(1)理论依据之一:教育股份制的制度优势。

股份制是人类经济组织发展史上的制度创新。它可以体现这样一些制度优势:风险分散机制,即把经济活动中所面临的巨大风险从单个或少数几个投资人身上转移到一个数量足够大的投资群体——全体股东的身上,从而可以充分开发整个社会的投资潜力;风险锁定机制,即出资人的最大风险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投资人可以及时纠正或弥补错误决策的后果,从而保护了投资潜力;经营决策机制,现代股份制组织形式中,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经营者之间规范化授权和被授权、委托与代理关系,可以使一般普通投资者超越自身经验的局限性而分享由知识进步和社会发展带来的利益;产权运作机制,既可以实行投资人自由意志的制度保护,又对经营者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股份制在经济活动中所体现的这些制度优势,在教育领域也能得到同样的体现。首先,教育股份制能够极大地调动社会公众的教育投资积极性,使全社会教育投资的整体能力大大提高。其次,国家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供给稀缺性的缓解,导致非公立学校办学资金的巨大压力。教育股份制可以为学校的健康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资金环境,由《公司法》所规范的股份公司的财务制度和分配制度,可使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得到制度上的保障。第三,该组织形式为明确学校法人身份、保证学校按照教育规律自主办学,提供了制度性保证。依据法人的法律界定,法人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并且与投资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正是这种保全机制使学校避免受到投资人其他经营风险的牵累。[1]

(2)理论依据之二:借鉴国内企业法,与WTO国际法相衔接。

构建中外合作办学独立学院全新办学模式时,会面临其他领域诸多有价值的参考,这需要我们针对中外合作办学独立学院的特殊性,对症下药,创建适合其发展的优化机制。经济全球化使国外资本融入了国内的经济发展之中,其中在融资以及外经贸活动中涌现出很多极具诱惑力的选择。例如,主要用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的新型融资方式BOT就是其中之一。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意即东道国政府给予某一外国投资者以项目建设的特许权,授权其负责该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授权期内经营该项目,待授权期满后再将此项目移交给东道国政府或其指定的公共机构。这种方式是否适合中外合作独立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呢?尽管外国教育机构对此有浓厚的兴趣,但终因我国教育的发展水平所限,加之教育涉及一国的教育思想和办学方向,所以不能全部交给国外机构或个人从事教育经营活动。因此就目前的教育现状来说,借鉴意义不大。

但是,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资企业(也称为外商独资企业)和合资企业。合资企业有两种类型:股权式合资企业和契约式合作企业。我国外经贸活动中对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加以区分的做法,既符合国际惯例,又能体现教育的公益性,避免了资本寻利性的极度膨胀,同时,合作终止时财产归属等方面的规定还可以极大地保护中方的财产利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体是“中外合作者”而非“中外合资者”,他们可以以自己的资金或资产向企业投入,将其变成合作企业的财产,也可以只将这部分资金或财产作为合作经营的条件,合作者仍保留对资产的所有权,但在合作期内,将失去对这部分资产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在资本的回收方式上,合资和合作企业的不同做法是:前者在合营期满以后股东可以参与清盘,并分配剩余财产;而后者规定,必须放弃在合作期满后参与清盘和分配企业的剩余资产的权利,企业的剩余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合作双方可以在合作期内,从企业的分配利润中回收资本,也可从营业收入中提取设备折旧费,从分配产品中回收自己的资本。合作经营企业各方合作者的责任和权利必须在合同以及合作章程中体现,而不像合资企业那样,取决于股东在企业的股权比例。该模式对产权的界定和规定为中外合作办学的合作方式提供了很有价值的借鉴。

我国入世对教育服务贸易的商业存在方式的承诺为:我们没有允许外方独资办学,但允许中外合资办学,外方可以获得多数拥有权,即在可量化产权方面,外方可占相对或者绝对多数的比例。那么,外方拥有了多数拥有权是否就有了决定权了?我国要求按照契约式合作办学要求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在董事会下的校长负责制体制内,外方投的钱再多,在董事会中只有有限的席位。也就是说,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可以确保外方获得多数拥有权,但也不能对学校事务拥有决定权,这是坚持我国教育主权的原则性问题;而且院长必须由中国国籍的公民担任等规定,就是企业“契约式”管理模式。将其引入办学体制中,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开放不成熟的情况下,“契约式”合作经营既可以达到教育融资的目的,激发中外合作者投资的积极性,又可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相信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该教育股份合作制的教育模式将以其独特的优势,成为中外合作办学中优化的办学体制之一。

(3)理论依据之三:合理认识和解决资本的寻利性和教育的公益性之间的矛盾。

WTO服务贸易总协议第一次以国际公约形式确定了教育的商业属性,从而引发了对教育性质的重新认定。以往的教育主要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具有典型的非排他性,惠及每个公民。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在WTO的规则下,教育出现了社会公益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的分化。公益性和营利性两者之间的矛盾也随着教育产业属性的发展和延伸,越来越凸现。教育的公益性强调的是“非营利性”,教育的产业属性又与所有的经济行为相似,其资本的运作在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主要体现在它的高投入、高消费、高收益和高回报上。这一矛盾在国有高校中由于投资主体和办学主体的一致性而被掩盖,但在中外合作办学独立学院的办学模式中,由于投资主体和办学主体的分离而表现尖锐。加之,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都规定了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所以,合理认识和解决教育的公益性和资本的寻利性,就成为构建中外教育股份合作制办学模式的重要理论前提之一。

现代社会科学把社会组织分为政府组织、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三大类。它们分别是政府领域、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的主要组织形式。非营利组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非营利组织包括企业组织之外的全部其他社会组织,包括政府组织;狭义的非营利组织是指政府部门以外的非营利组织,虽然它们存在和活动的目的不是营利,但不等于不能营利。事实上,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往往大于支出,所以结果上是盈利的。一般来说,非营利组织和营利组织的根本区别在于利润的处置和分配状态。非营利组织的宗旨不是为了营利,而是将所赚取的利润(即盈利)服务于该组织的基本使命,用于扩大向社会提供的服务数量和质量,不能归经营者和管理者所有。[2]中外合作办学独立学院的股份合作制办学模式作为培养专门人才的高等教育机构,独立于政府组织之外,又有别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是一种非营利组织,其根本出发点是培养人才,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是非企业生产活动。它具有非营利组织的民间性和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奉献性等特点。像有些非营利组织一样,中外合作办学主要靠市场获得生存,其资金主要来源于销售或服务收入,即以学生的学费为主,因此而带有典型的“顾客支持性组织”的特征。综合看来,其终极目标是以培养人才的公益性为主,因此,讨论中外合作办学独立学院的营利性与公益性问题,可以放在非营利组织的框架中考虑。

近年来非营利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走市场化之路。欧美国家最近的一个发展趋势是,非营利组织越来越像市场组织。[3]非营利组织的市场化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依靠市场获取发展所需全部经费;二是参照、采取企业的生产运作和管理方式发展非营利组织。因此,非营利组织的市场化趋势不仅证明了营利的合理性,而且在增强和提高组织的运作和管理水平的同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获得了大量的活动经费,既保证和促进了自身的发展,也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取得了实践的成功。中外合作办学独立学院的教育股份合作制就是借鉴企业市场化的发展运作方式,在办学中注意成本核算、经费的收支平衡和办学的经济效益,实现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那么,如何认识法规中规定的“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呢?“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意味着教育的举办者将办学作为公益事业对待,目的在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增长,举办者不得以办学作为谋取经济利益的手段,办学的收入不得作为利润全部分配给投资人。判断办学者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必须从两方面考察:一是办学者行为是否在实际上促进了社会的公众利益;二是考察办学者对利益的处置方式。对于前者似乎没有什么争议;对于后者,如果办学所获得的收益和盈利主要用于学校的发展则属于非营利行为,反之,则属于营利性行为。事实上,绝对的利益处置分类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的谈论上。凡是办学,都期望得到效益,且效益不仅仅只是即时的效益,不可能存在把办学盈利完全私分而不顾学校的持续发展的情况,只是留得多还是分得多的差别。现实中,把大部分办学盈利用来继续办学,属于非营利行为;不顾学校发展而将盈利的绝大多数用于对投资人的回报,才属于营利性行为。总之,在非营利组织的视野下,教育可以营利,但不能以营利为唯一目的。这种界限的模糊性更多地说明,与其说这是一个事实判断的问题,不如说是一个判断的标准问题更为准确。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宗旨反映了教育的崇高社会性的本质要求,但它并不是不鼓励加强经营管理,进行成本核算,争取盈利运行,更不能设想一所学校亏损运行还能有什么发展。所以“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不“营利”。只是营利及分配的宗旨是为了促进学校的发展以及激发投资者的积极性。在此意义上的营利成为公益性目的的有效手段。其实,“不以营利为目的”只是从“目的否定”的角度,从指导思想的角度做出原则的规定,是对学校教育和管理的终极目标的规范,即不以营利为唯一、终极目标。况且法律法规只能规范人们的行为,不能规范人们的动机。

那么是否应该对投资人有资金回报?回答是肯定的。为了吸引资金,就必须有一定的投资回报,不给回报就不能引资。营利性组织通过市场化运作而获得利润,最终要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利润的分配。非营利组织为了组织的发展而采取的市场化方式,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在保证促进发展的前提下,允许适度的投资回报。在此意义上的回报是合理的。另外,作为教育的投资主体,国家、受教育者、企业或个人的投资人都是看中长期或即期的利益而为,都是运用自己所拥有的生产要素,投资办学同时承担一定的风险,所以即使是投资公司的投资办学也应该获得盈利和回报。

有学者认为为了避免教育的公益性和资本的寻利性之间的冲突,可采取不分红利而付股息的方式,为两者寻求平衡点。这种形式相当于向银行贷款办学,要支付利息——贷款成本。[4]本人认为,在非营利组织的框架下,我们必须正视学校市场化的营利性行为。在确保教育的公益性即社会效益的前提下,要保护投资者、经营者、办学者的合法权益,激发投资热情以及各方的积极性。不能一味地回避资本的寻利性,为了维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大玩文字游戏。用什么名词并不那么重要,重要的是通过办学所获得的盈利、利润、结余或盈余等,必须以一定的比例和激励方式,进行分红、分配、处置、付股息。核心问题是教育是否该营利,盈利了是否该回报投资人。事实上,绝大多数的国外教育机构以及国内的企业和个人投资办教育都是要求回报的。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有一项调查表明,只有10%投资办教育的机构或个人是出于公益性目的,90%是要有盈利回报的。[5]同样,没有积极的吸引外资的政策和措施,要想促使国外教育机构将资金投入到国内的合作办学中,也是不现实的。

在中外教育股份合作制中,教育的公益性和资本的寻利性或营利性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并不是一直对立的,而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其区别性表现在营利性反映的是经济价值,公益性体现的是社会价值;其联系体现在两者的相互依存的关系上。迫于学校的发展及市场的压力,中外合作独立学院不得不在以培养专门人才为目的之外,存在着营利的目的,因此而形成了这类办学目的的多元性。如果说以培养人才的公益性为终极目标的话,那么公益性的实现必须依赖一定的物质基础;同时营利性导向受办学目标的制约,办学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营利只能是适度的营利。两者同处在一个层面的办学目的上,但公益性占绝对主导地位,营利的导向作用受制于公益性目标,最后两者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营利作为提供物质基础的办学手段,可以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所以营利性与公益性融合在一切,是公益性的营利。作为目的之一,其处置方式又决定了大部分盈利又成为教育的再发展资金,继续投入到了办学活动中,再现营利的公益性特点。因此又存在着目的和手段的相互转化的关系。

从更广阔的哲学的视野来考察,教育的营利性和公益性是功利主义和理性主义教育思想和价值取向在办学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协调公益性和营利性的矛盾就是实现教育思想上的理性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融合,这是教育发展的理想目标。由于发展中国家并不具备功利主义和理性主义在高等教育中融合的经济基础,所以对于非国有办学形式来说,将营利作为办学的一种手段或理财目标,在现阶段是明智和现实的选择,能够为最终两者的融合创造物质基础。[6]

总之,中外教育股份合作制除了一般大学所拥有的教育公益性之外,尤其凸显市场化特征。只有正确认识和理解公益性和营利性(寻利性)及其相互之间的辩证关系,才能在实践中明确教育目标,充分利用经营手段,为培养人才的社会服务目标提供物质保证。

2.中外教育股份合作制的现实可行性

(1)我国经济的改革和发展为教育股份合作制的构建和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形成了多种所有制结构共同发展的经济格局,市场利益主体日益丰富。各种利益主体在完成初步的资本积累后,寻找新的投资渠道,使资本增值和扩大。目前我国高质量、有特色的高等教育作为稀缺性的重要社会资源,具有高投入、高回报、风险小的特点,必然成为各种市场利益主体的投资目标。另一方面,我国从1984年以来就在一些国有企业内进行股份制试点,至今已经积累了丰富的改革经验和教训。经济上的股份合作制也首先从农村以联合劳动为基础的股份合作制逐步扩展到了城市的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以至于延伸到了中外合作企业的联合形式,为构建中外教育股份合作制模式提供了现实的借鉴。

(2)国内外教育股份制的成功实践为中外合作办学教育股份合作制提供了现实的可行性。

国外教育股份制在成熟的市场经济的环境中,早已从“单纯的思想试验”变成了现实。例如,以哈佛大学为主体的哈佛管理公司、以凤凰大学为主体的阿波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使大学成为上市大学。凤凰大学的市场价值已达17亿美元。这类股份制上市大学的成功不仅带来了丰厚的盈利,而且对传统大学的办学模式提出了极大挑战。马来西亚政府把国外大学的跨国高等教育纳入了私立高校的管理范畴,并允许国外大学在其境内开办分校,以教育股份制的形式筹集到外国教育机构、企业、个人的大量资金,正由教育的进口国向出口国转变。

国内的教育股份制改革也已经不是“镜中花,水中月”。浙江椒江书生中学以“书生教育实业有限公司”的形式构建的教育股份制,成为全国民办教育体制改革的先锋和典范;广东私立华联学院以学校内部股份制的形式获得较大成功;以广东英豪学校为主体的英豪发展公司通过受让成为一家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后来在产权重组和股权转让中建立了以英豪博大实业为控股公司的四川英豪科技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英豪学校已经进入了金融资本市场。武汉大学也抛出了股份制合作办学的“绣球”——不管国内外企业,只要愿意投资3亿元就可以与武汉大学合伙兴办股份制的国际软件学院;湖北江汉大学与证券日报合作举办股份制融智工商学院也已经于2002年启动。我国经济发展较发达的江、浙、闽等地的中小学乃至高职层次的股份制办学活动也早已开展得轰轰烈烈。总之,教育股份制形式的办学模式在我国已经从理想和理论的探讨之中走进了教育的实践中,全国更大范围的教育股份制办学正呼之欲出。

以上国内外成功的办学经验皆局限在教育股份制式的办学模式,由于我国目前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还不够成熟,高等教育还不够发达,中外合作办学涉及外资的融入,所以目前采取完全意义上的股份制模式时机还不成熟。中欧国际工商学院虽然以独立的办学模式取得了一个又一个惊人的成就,但合作双方投入、办学目的和方式的特殊性,以及政府在其间的支持力度都是任何其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不能比的。如果让政府像对中欧国际工商学院那样对大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资金和政策的大力投入和扶持,在目前政府财力有限,对高等教育投入有限的情况下,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这一成功的案例也存在局限性,不能为其他办学项目提供办学体制方面的借鉴。

构建中外合作办学教育股份合作制的设想是建立在充分的理论论证以及广泛的实践探索的基础之上,尽管在实践操作中可能还会遇到各种意想不到的问题,但在科学的理论指导下,教育股份合作制的办学可以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的经验和教训,大大缩短试验期和摸索期,少走弯路。

3.构建中外教育股份合作制的意义

(1)可以缓解由于资金不足而造成的中外合作办学学校规模发展受限及办学效益不显著的问题。

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教育投入严重不足,特别是经费的主渠道——财政性教育经费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偏低。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低于GDP的3%,并呈逐年下降的态势,不但低于上世纪90年代5%的世界水平,就是距离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4%也还有相当的距离。国家预算内教育拨款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尽管近年来有小幅上升,但被招生规模的持续扩展、物价的上涨所抵消,目前生均经费只相当于20世纪80年代的水平。[7]国办学校尚且如此,以面向市场为主配置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民办教育机构更是深感资金瓶颈的困扰。目前中外合作办学以受教育者的学费收入为主要经费来源,基本上没有政府的资助。现实是国办大学不可能在自身办学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大量资助依附或挂靠于自身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二级学院或相对独立的办学实体。所以办学规模以及效益的提高成为以市场配置资源办学形式的生命线,只有有充足办学资金的支持,才能改善办学条件,稳定教师队伍,聘请国内外著名的专家学者。因此办学经费与办学质量和效益呈正相关性,可持续发展只靠节支而不开源也是行不通的。从资本运营的角度看,股份合作制的大规模筹集资金办学的方式,可以通过吸纳国内外有效资金,既减轻国家的教育负担,又增强学校的财力。

(2)中外合作教育股份合作制的特点之一,就是以办学为目的的投资公司专门从事办学的理财活动,由其投资设立的学校则成为专门的教育教学管理和实施机构。将办学活动和纯粹的经营理财活动分开,既能保证专业人员对专门活动管理的高效性,又可以减少经营理财活动对办学活动的干扰,确保教育公益性目标的实现;而且还可以广开财路,避免因筹资渠道单一而导致办学经费不足的问题。从管理学的角度,此类学校举办者和办学者的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将促使新的学校制度的建立;以教育股份合作制的治理机制,加之外部市场和法律规范的压力,使委托——代理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代理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兼顾各方利益,使资金运作专业化,学校管理科学化。

(3)该模式既有助于拓宽我国民间资本进入高等教育的渠道,又有助于吸引国外教育资金的注入。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完善市场经济阶段,缺乏健全的法制保障,民间资本介入教育市场顾虑重重,极大地挫伤了民间资本进入教育市场的积极性。合作教育股份合作制可以实现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的置换,民间资本可以进入国办大学,国有资本也可进入民办大学入股,从而增加教育的资本总量。另外,我们必须正视中外双方在需求上的矛盾:国外大学一般出于赚取教育服务费用的目的来华办学;我国政府为了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而鼓励合作办学。在处理这一对公益性和营利性的目的时,一味地强调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仅不能解决任何实际问题,反而会造成外方以各种形式,大打我国有关教育政策的“擦边球”,将我国的外汇输出境外,而我们不得不目睹着国家外汇和税收的损失,感叹有关教育理念的落伍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除了思想观念以及政策的因素之外,造成中外合作办学外方的资金投入量少、态度保守的另一个原因是外方对在中国投资教育顾虑重重,尤其是我国有关中外合作办学投资体制方面的法制尚未建立,风险指数变得更大。再加之高等教育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投资运作,它是一种高投入但产出周期较长的行业。与其他形式的合作方式相比,目前只在某些专业或课程上以非资金形式的知识产权形式为主要投入方式,才能取得快捷、可见的经济效益。所以,中外合作办学的其他合作方式无法满足外资规避投资风险的正当要求。只有教育股份合作制的形式以其资本回收方式多、退出方式便捷、资本保全性好、投资更为灵活等优势,极大地降低了投资风险,因而更有利于吸引外资。事实上,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不仅包括思想、知识形态的教育资源;如果能在此基础上达到引进资金资源的目的,则是中外合作办学的更高一级的追求和理想。届时我国实现由教育服务的进口到出口的转变将为时不远。

中外教育股份合作制还可带来一般教育股份制所产生的收益。例如,产权主体多元化有利于打破单一的办学主体的不利局面;适度给予经济回报,以较强的激励功能,充分调动社会投资办学的积极性;独立的办学形式和充足、稳定的办学资金有助于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以及学校的可持续发展;新的投资办学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将极大地促进国有大学的办学体制的改革等。由于不属于中外合作办学独有的优势,在此不再赘述。

值得说明的是,目前国内尚无该办学模式的先例。由此,仅凭理论分析和其他相关、相近领域的借鉴而形成的办学模式的构思,还有待于实践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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