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构建中外教育股份合作制机制

构建中外教育股份合作制机制

时间:2022-03-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外教育股份合作制学校适用于后者的办学模式。中外方的成员比例一般以中方占多数。在中外教育股份合作制学校中,不能无视经济规律的作用,必须创造良好的引资、投资环境。中外教育股份合作制中的中方应以国有大学为主体,但是投资主体则呈现多样性,所以剩余资产的分配应考虑到办学主体以及各方投资主体利益不受损害。概括以上所言,我们可以将中外教育股份合作

三、构建中外教育股份合作制机制

中外教育股份合作制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责权管理机制、资本结构及运营机制。

1.中外教育股份合作制学校的责权管理机制

按照资本的出资渠道,教育股份合作制可分为一般合股型和股份法人型。前者由个体之间、法人单位(团体)之间、个体与法人之间的联合出资组建而成;后者指的是吸纳法人或自然人的资金,按现代企业制度组建为股份公司(具法人资格),由公司出面独资承建学校。股份公司和学校具有双法人性质,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中外教育股份合作制学校适用于后者的办学模式。学校的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此模式下,一般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校长机构、监事会和教代会等组织机构。各机构之间既要各司其责,又相互联系;突出合作制的特点,各方责、权、义在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构成规范运作的机制。

股东会是学校的投资主体,是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对学校的生存和发展、教育思想、教育规划、经营战略、校董会及监事会的人选等重大问题做出决策。股东会由校董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

校董会是由股东会选出的董事组成。有别于纯粹股份制的是,教育股份合作制的董事会的成员并不必仅按照投资的多少来决定,也可凭借其智力、社会影响力或学术地位等成为董事会成员。中外方的成员比例一般以中方占多数。校董会是学校的决策和管理中枢机构,主要责任为:为学校筹集资金,决定学校的校长人选,制定财经政策及其他规章制度。

校长要由校董会聘任,按照合作办学条例,人选必须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境内定居,以确保教育方向和教育主权。其主要责任包括全面主持学校教育教学和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

监事会是由股东会选出的学校监督机构,是与校董会并列,代表股东会对校董会和学校独立行使监督权的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一般不设党委,但是要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工会组织全体教职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以教师为主体的民主管理机构,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并对校董会、校长机构的成员进行民主监督。

2.中外教育股份合作制的资本结构和运营机制

在该体制运行下的学校本质就是资本联合,其资本运作的全过程贯穿着三类不同资本。从资本的来源到资本的成本结构再到效益的分配结构,都具备自身的构成和运行规律。

(1)资本的来源结构。

教育股份合作制学校的资本主要来源于中外股东的投入、学生的学费和赞助费、国家政策资助以及社会捐助等。

股东投入:股东以出资认购一定股份的形式,成为股东,形成资产联合的办学投资主体。股东的入股按照“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可以货币的形式投资,也可用实物、房屋、设备等有形资产或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折价入股。对于后者,《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外方的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其投入的1/3。

学生的学费和赞助费:这部分投资主要由受教育者缴纳。根据教育成本分担和补偿原则,学生入学就读时应向学校缴纳一定的学费和建校赞助费(自愿),这是学校形成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前提条件。收费标准取决于教育的供求关系

政策资助:为了鼓励引导我国民办教育,政府已经在民办教育领域实施了部分优惠政策,如在征地和减免建设配套费方面,享受到优惠政策。政策资助所形成的办学资产,为国家所有并由学校使用。目前中外合作办学尚未得到相关政策优惠,个别学校得到的政策支持只是个案,并没有形成一定的制度和法律保障。

(2)资本的成本结构。

股份制学校以及股份合作制学校的教育成本皆可分为必然成本和附加成本两部分。必然成本是指学校教育活动所需的经费支出,如固定资产投入和经常性成本。附加性成本包括教育活动之外的按照经济运作规律而应承担的费用支出,如风险基金、公益金和股息(红利)等。固定资产投入和经常性成本的核算与一般公立大学的核算办法大致一样,只是在附加成本上,应按照经济股份制的做法核算附加成本。教育附加成本的支出次序应该是:①风险基金或法定公积金。该基金旨在把办学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以弥补学校办学中可能发生的亏损。风险基金的提取一般占学校盈余的10%左右。②法定公益金。从学校盈余中提取5%~10%的法定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③筹集成本(资本回报)。在优先保证用于学校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扣除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后,如有盈余,才能向股东派发红利或股息,作为对投入资本的回报。

(3)效益的分配结构。

尽管相关法律规定了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但通过理论依据中对教育营利性和公益性的讨论,我们得知,只要不是办学盈余的大部分用于对投资者的回报,就不属于违法。所以,在办学效益较明显时,学校在支出了包括筹集成本在内的各种费用之后仍有盈余的,必须对投资者给予投资回报。在中外教育股份合作制学校中,不能无视经济规律的作用,必须创造良好的引资、投资环境。《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校董会中一般中方成员占多数,校长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定居人员担任。这一规定的初衷并不是要限制国外高校在境内的办学和投资行为,只是为了一定程度上维护我国的教育主权。但是如果在资金的回报上不给国外投资者以合理的资金回收,那么,相信也不会有几所大学只是出于援助或者完全意义上的“非营利”来华办学。这样既违背了我们鼓励合作办学的初衷和良好愿望,同时也违背了经济规律。因此,在教育主权掌握在中方手中的前提下,学校层面的资金运作和教育教学活动不牵扯教育主权问题。既然我们新的办学体制是借鉴和引入了经济运行的做法,那么必须同时兼顾教育规律和经济规律,在资金和收益的处置上明晰中外各方的产权,按照协议、合同或者股权比例进行利益的处置和分配。只有这样,新的办学体制才能长此以往发展下去。“出让一部分教育市场给国外教育机构”蕴含着这样的含义:由于国内教育资源相对短缺,我们急需的是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以市场的出让为交换条件。所以在当前阶段,在中方得到所需利益的前提下,为国外投资者提供适度的回报是合情合理的。

学校因故终止时,需对学校资产进行清算。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清算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退还学生和其他费用;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也有类似规定:由于合同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必须进行资产的清算。由于外方在合同期满内已经陆续将自己的资本收回,因而要求它一方面对合同期满内企业出现的亏损继续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它必须放弃在合同期满后,参与清盘和分配企业剩余资产的权利,企业的剩余资产无偿地归中方所有。中外教育股份合作制中的中方应以国有大学为主体,但是投资主体则呈现多样性,所以剩余资产的分配应考虑到办学主体以及各方投资主体利益不受损害。

概括以上所言,我们可以将中外教育股份合作制的办学模式归纳出下图,箭头表示组织管理关系与物流方向。该运行体系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投资和资金运作系统,一是教育机构(学校)管理系统。校董会是中枢环节,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整个办学模式的运行按照这样的路线方法进行:中外各个投资主体一道成立股份合作制公司,由它承担整个办学的资金筹措、运作;学校的内部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会由股东会选出的董事构成,负责决定校长人选,决定学校的资金筹措、财政管理等重要事宜;由此而来的各项资金形成办学总资本,其中还包括学生受教育而缴纳的学费等。办学资金经运作后为学校的教育事务提供必须的经费保障,即构成必然成本;另外一部分形成资本的收益,它是由为保障未来办学而设立的附加成本、办学盈余以及办学积累三部分构成。这部分收益的处置方向一是继续投入到今后的教育教学事务中,另一部分返还到投资者本身,形成投资回报。教师队伍中的优秀分子组成教代会组织,它与监事会一起共同担负起对校董会以及学校教育事务的监督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