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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师任用制度的历史沿革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成立于戊戌维新时期的京师大学堂,在其办学章程中关于“聘任教习”的内容,是有关近代国立大学教师聘任制度之肇始。京师大学堂教师聘任出现的这种随意性是与中国当时的大学教育还处于初步阶段和近代大学教师专业化程度很低密切相关的。民初北京大学的教师聘任充分体现了这一时期的特点。

3.1 大学教师任用制度的历史沿革

任何一种制度都根植于历史发展之长河中,所谓“制度的路径依赖性”正说明了历史中形成的制度对现在制度的影响和制约,它也据此提供了改革可以依据的现实背景和可能限度。对中国大学教师任用制度的历史进行梳理,不仅可以使我们在历史的脉络中透视形成当今聘任制度的诸多因素,而且可以为我们理解现状、解决现有问题提供借鉴与参考。

3.1.1 西方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的本土移植:近代中国大学教师聘任制度的发育

3.1.1.1 “以吏为师”:中国古代学府的教师管理传统

在许多西方比较教育学家看来,中国传统的古代学府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涵上由于与欧洲国家的大学存在重大差别,因此,他们认为中国古代传统中没有一处可以称得上是大学的高等教育机构。西方的炮火打开了中国国门,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教育制度中植入了西方大学教育的种子,开启了中国近代高等教育之路。但是,从中国古代学府承继下来的传统一直深刻影响着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大学教师聘任制度虽然也是中国近代高等教育的产物,但是传统的影响一直发挥着作用。

在中国“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政治文化大一统的文化格局中,“以吏为师”是中国古代教师典型发展状态的写照。自商朝有了传授士子礼乐的“师氏”以来,像春秋时的“稷下学宫”中的“不任吏治,专事学术研究和教学”的教师只集中于私学,而官学则早自西周始就由“自氏”、“夫子”和“师氏”等武事官吏担任。官本位的思想构成自秦朝以来“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的文教政策的理念基础。至汉代,教师由资历品级而定的趋势更为明朗化。位高的教员多兼任官僚机构的奉使、议政等职事,其“享有优厚的待遇”也就成为理所当然。到唐代,教师一律“计资定品”,领取“官俸”,制度更臻完善。在编制上,教员同管理人员的“分职”已相当明确:教师为三级,由直讲、助教至博士;在“九品中正制度”中,教衔最高至最低者由正五品而下。

“以吏为师”形成了教师在政治上对官僚机构的依附。隋唐以后开始的科举考试制度更使教师们通过科举而入“仕”,跻身于统治精英集团成为其终身追逐奋斗的目标。以伦理纲常、四书五经为取士内容,通过计资定品遴选、培养和检定教师的做法,起到了价值一统、维系儒家式的名教纲常逾千百年不坠的功效。师道尊严及官阶品位的高低成了养育官吏式教师职业规范的先决条件。共同的道、严格的纪律、一致的价值观念,乃至学识修养上的趋同性使古代教师有着共同的职业性格及形象:他们往往呈官吏、教师和一般有闲文化人三位一体的职业特征。

这种“以吏为师”的古代教师管理传统迥异于西方学者基于“为求知而求知”的学术信念而形成的学术职业的独立品性。国学大师钱穆先生曾认为中国的学术传统由三大系统组成,“人统”,即“学者所以学做人也”;“事统”,即所谓“学以致用”;“学统”,即“为学问而学问”。中国历史上长期的封建大一统的中央集权专制和政教合一的文化体制,造成政治对学术的严密控制,没有给学术的独立性提供多少法理上的保障和自主性的空间。相对而言,人统和事统由于符合统治者的利益需要相对受到重视,而学统却受制于道统和政通,学统的独立品性与批判职能相对脆弱。殷海光在晚年所著的《中国文化的展望》中也指出,在中国历史和社会文化里没有“为知识而知识”的学术独立传统,根本就没有培养出西方意义上的“为知识而知识”的纯粹知识分子,[1]因而也缺乏西方大学学术的专门化、职业化的充分发育过程。

3.1.1.2 京师大学堂:聘任制度的萌芽

1898年创建的京师大学堂是近代中国第一所真正意义上的大学。成立于戊戌维新时期的京师大学堂,在其办学章程中关于“聘任教习”的内容,是有关近代国立大学教师聘任制度之肇始。章程中总教习的任职条件是:“中西通人、学贯中西、能见其大者”。分教习的聘任规定为:“宜取品学兼优、通晓中外者,不论官阶,不论年齿,务以得人为主,或以总理衙门大臣保荐人才可任此职者,请旨擢用”,“用使臣自辟参随例,凡分教习皆由总教习辟用,以免纳凿之见,而收指臂之益。其欧美人或难以聘请者,则由总教习总办,随时会同总署及各国使臣向彼中学堂商请”。1902年清廷颁布了《奏定学堂章程》,将大学堂各级教员的资格详细定出规范。教员分成正、副教员两种,正教员“以将来通儒院研究毕业,及游学外洋大学院毕业得有毕业文凭者充选”,副教员“以将来大学堂分科毕业考列优等,及游学外洋得有大学堂毕业优等、中等文凭者”充选,如果一时无法找到完全满足这些条件的教师,不论正副教员,一律可以延访有各科学程度相当之“华员”和“外国教师”充任。

从上述两个章程的内容来看,都仅是对教习或教员的任用资格做了粗略的规范。第一个章程中,“中西通人、学贯中西、能见其大”和“品学兼优、通晓中外”的规定,实际上把任职界限说得十分笼统而模糊,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加以量化。聘任教师的权力完全操之于总教习一人之手,尚无客观的聘任程序可言,教师的聘任表现出明显的随意性。第二个章程,其首创之功在于把类似“文凭”的东西作为了聘任条件,和前者相比略有进步。

京师大学堂教师聘任出现的这种随意性是与中国当时的大学教育还处于初步阶段和近代大学教师专业化程度很低密切相关的。一方面,京师大学堂作为封建旧式教育机构向现代高等教育机构的转折点,新式学堂要求教师具有不同于传统科举考试内容的各门学科的系统知识,但当时接受新式教育、具有现代知识的人才严重匮乏,师资来源严重不足,因而大学堂的“西学”课程大多仰赖洋教习,“中学”课程的教习多由具有旧功名举业者充任。另一方面,古代传统的选官制度还影响至深,清政府在大学堂人员的任用上享有绝对权力,在京师大学堂中的文史等传统科目的教习仍然具有典型的“官师合一”性。[2]

3.1.1.3 民初北京大学:聘任制度中的“大学自治”倾向

民国以后教育部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的大学规章,分别对大学教员的等级、任职资格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这一时期教育部赋予各校校长相当充分的人事任用权,大学教员均由校长聘任,聘任制度体现了一定的“大学自治”倾向。民初北京大学的教师聘任充分体现了这一时期的特点。

1912年严复在任北京大学校长时深感当时以重金聘请一知半解的外国教员之弊端,主张所聘教员应以本国人才为主。在其任时他解聘了那些没有真才实学、滥竽充数的中外教员,招聘留学外国取得学位又能钻研学问、且不迷信外国的学者来北京大学任教。1914年出任北京大学校长的胡仁源不满于北京大学文科桐城古文派独尊的局面,陆续招聘了一批国外留学生和倾向革新的学者到北京大学任教,[3]自这些学者陆续进校后,北京大学学风有了明显的改变。

1917年蔡元培出任北京大学校长后申明了他的用人方针:“大约大学之所以不满人意者,一在学课之凌杂,二在风纪之败坏。救第一弊者,在延聘纯粹之学问家,一面教授,一面与学生共同研究,以改造大学为纯粹研究学问之机关。救第二弊,在延聘学生之模范人物,以整饬学风。”[4]在以什么样的标准聘用教师的问题上,蔡元培认为:“①对于学说,仿世界各大学通例,循‘思想自由’原则,取‘兼容并包’主义。②对于教员,以学诣为主。在校讲授,以无背于第一种主张为界限。”在其聘任教师的总原则下,蔡元培首先聘请了《新青年》主编陈独秀任学长,接着又请胡适、刘半农、鲁迅、李大钊等到文科任教授;在理科,他聘请了李四光等一批年轻的科学家任教授。同时,蔡元培还顶住各种压力,辞退了一批不称职的本国及外国教员,从而使北京大学成为“囊括大典,网络众家”之学府。

为了把其“学术自由,教授治校”的办学理念落实到聘任教师的组织制度中,蔡元培在改革北京大学的过程中成立了聘任教师的专业组织——聘任委员会。蔡元培于1917年设立了评议会,作为全校的最高立法机关和权力机构。1919年12月,经评议会讨论通过了内部组织试行章程,设立了多个机构。行政委员会作为全校最高行政机构和执行机关,下设12个常设委员会,其中聘任委员会的职能是协助校长聘任教职员,会员以教授为限,并规定委员会非校长或其代表人列席不得开会。凡新聘或延聘教授都要经过委员会的审查与投票决定,审查程序非常严格。大学聘任委员会的设立,表明大学对教师任职及聘任有逐步朝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以及教师资格检定的“大学自治”倾向。

这个时期在教师聘任制度中出现的“大学自治”和“校长集权”现象,主要源于两个原因。首先从学术大环境来看,与北洋政府政局不稳、教育部人事更迭频繁以致无暇顾及学术教育因而任其自行发展的态度有关。在政府控制相对宽松的环境中,像蔡元培这样深谙教育规律和现代大学办学之道的校长能够按照西方大学的学术价值观和大学内在发展的逻辑改革大学,从而出现了中国大学发展史上的一座高峰。另外,这一时期教师专业化程度依然较低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胡仁源就曾对当时北京大学教员甚为不满,认为:“我国创立大学垂十余年,前后教员无滤百数,而其能以专门学业表见于天下者,殆无人蔫,不可谓非国家之耻矣。”[5]蔡元培之所以在聘任教师时采取兼容并包原则,一个重要的原因也是源于“人才至为难得,若求全责备,则学校殆难成立”之考虑。

3.1.1.4 政府介入:大学教师聘任的制度化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通过制定一系列法令、条例等,使大学教师聘任逐步走向制度化发展的轨道,民初大学教师聘任的“大学自治”和校长自主聘任的倾向逐渐发生变化。

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继广州国民政府颁布《国民政府对于大学教授资格条例之规定》之后,颁布了《大学教员资格条例》,在全国范围内规定了大学教员的等级、资格及审查办法,第一次把大学教师划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1929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大学组织法》,对大学教师的聘任做了具体的规定,以立法形式将大学教师职务制度肯定下来。1940年国民政府正式成立了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作为全国最高的学术审议机关。依章程规定,该委员会除了负责审议全国各大学之学术研究与促进奖励等事宜之外,专科以上学校教师暨博士学位候选人之资格审查,以及各研究院所硕士学位之授予事项,亦由该委员会统筹办理。在整个20世纪40年代,学术委员会大部分工作侧重于专科以上学校教员资格之审查,及著作发明与美术作品之奖励。[6]1940年8月教育部颁布了《大学及独立学院教员资格审查暂行规程》,将过去由各大学评议会自行审查教员资格的权力,正式收归中央所有,并修正了各等级教员的聘任资格。1941年国民政府行政院又通过《教育部设置部聘教授办法》,在原有教授之上设立部聘教授,挑选在国立大学或独立学院“任教十年以上”、“教学确有成绩”、“有专门著作且具有特殊贡献”的教授,由教育部直接聘任,任期5年。1948年1月,国民党政府公布《大学法》、《专科学校法》将上述教职员聘任办法进一步制度化,直至1949年国民党在大陆的统治结束。

在南京国民政府稳定政权以后加大政府对于大学的控制成为一种必然,尽管它引起了有些大学和学者的不满,认为中央政府干预学术发展与独立自主权,但政府的介入对于社群组织与公评制度向来薄弱的中国学界来说,在一定的程度上对于改变原本各校各自为政的人事聘任等事宜,促使大学教师的聘任形成一种制度化的规范,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这一时期大学教师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程度也大有提高。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新式知识分子开始崛起,特别是留学欧美的留学生大批回国,而其中许多精英人物纷纷进入大学。他们在接受西方科学文化的同时也受到西方学术规范与大学制度的影响,在政府政策制定的过程中他们形成了一种来自学术和大学本身的力量,力图建立符合现代大学要求的教师聘任制度。

3.1.2 “国家干部”的角色预设:教师任用制度的探索

新中国成立以后,教师作为社会主义的知识分子也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了国家干部体制。教师的身份是国家干部,高等学校作为教育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是政府的延伸,具体进行教师的管理工作,在教师任用制度上几经起伏变化,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3.1.2.1 教师任用实行任命制

1956年6月,高等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任用教、职、工人的暂行规定》,提出要对高等学校教师进行统一筹划,合理调整。并第一次明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师是国家工作人员,应该根据国家需要,服从国家调动。从而明确确立了教师的法律地位——国家工作人员,进而将其纳入国家行政计划调整的行列。

1959年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师资的补充、培养和调配问题的规定》中规定,有关高等学校各类课程师资的补充计划,分别属于各部门、各地区的干部补充计划,应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同时应将师资补充计划抄送教育部,由教育部审核汇总后送国家计划委员会,作为分配当年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依据。具体办法是:“中央各部门所属学校,由教育部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及有关的中央部门制订方案,从全国统一分配的高等学校毕业生中调配解决。各省、市、自治区所属的高等学校需要补充的师资,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制订方案,从留地方分配的高等学校毕业生中解决;某些学校或专业的师资,地方确无法就地补充的,应报教育部,由教育部商同国家计划委员会从全国统一调配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名额中酌予解决。”

3.1.2.2 教师职务方面

新中国成立初期,各高校基本沿用并认可原有高等学校系统的教师职务制度。在1950年8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暂行规程》中第4章第17条规定:“大学及专门学院教师,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均由校(院)长聘任,报请中央教育部备案。”

1960年2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将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定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的确定和提升,应该以思想政治条件、学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对资历和教龄也必须照顾”。对各职务的条件和批准权限也做了具体的规定:“高等学校在进行教师职务的确定和提升工作的时候,应该在党委领导下,贯彻群众路线,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为助教的,须经校务委员会批准。确定或者提升为讲师的,须经校务委员会批准,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教(教育)厅(局)批准,并且报中央教育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确定或提升为副教授的,须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教(教育)厅(局)批准,并且报中央教育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确定或者提升为教授的,须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教(教育)厅(局)核转中央教育部批准(中央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的学校,须先征得各该部门的同意)。”

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原因,在教师职务制度停止10多年后,1978年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恢复和提升教师职务的请示报告》,将教授的提升权限由教育部批准改为由各省、市、自治区批准,报教育部备案。其余部门在国务院没做出新规定以前,仍继续执行1960年国务院颁发的《暂行规定》。对原来已确定提升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的,一律有效,恢复职称,无须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3.1.2.3 教师调配方面

1956年教育部为了对高等学校进行合理调整,制定了《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调动的暂行规定》,规定:凡是由于工作需要,或是由于设置新专业,建立学校,合理使用人才,需要对教师做必要的调动或调整时,高等教育部可做统一的调动或调整。各中央业务部门和各地方政府可以在主管的高等学校之间进行教师的调动或调整。高等学校之间教师的调动,双方可自行协商办理。

1961年《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即《高教六十条》)又规定:“教师队伍要力求稳定,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调动必须经过教育部批准。”

3.1.2.4 教师职务考核方面

1961年《高教六十条》中规定:“教师的教学职别的确定和提升,要依据他们担任的教学任务、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对其中特别优秀的,应该不受资历、学历的限制。”这是第一次以正式条例突出教师职务提升依据。

1963年教育部发出《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提升工作问题的通知》,提出要严格教师职务考核和评审的程序要求:各高等学校应该建立对讲师的考核制度,定期对教师进行考核。教师职务的提升,必须根据考核的结果来评定。建立业务评审制度,在业务上必须严格评审,评审成绩优秀的,才能确定与提升职务;建立教研室(或系)分析和鉴定,学校建立教师业务评审委员会(或小组),负责对被确定与提升职务的教师的业务水平提出全面的审查意见;要求对被确定与提升职务的教师的主要论文或著作通过同行专家的仔细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3.1.2.5 教师工作量方面

1955年7月高等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和工作日试行办法》,以合理地计算教师编制和逐步实现按劳取酬的工资制度。指出:“高等学校教师的中心任务为教学工作。教师们应争取完成教学工作量。”对各级职称的教师的工作量做了具体的规定。

1981年教育部又颁布《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制度的通知》,对教师的教学工作量及其计算办法做了较明确的规定,指出提职时应把完成工作量的情况作为能否晋升的硬性指标。这个文件的规定,使晋升中考核的要求更具体、更全面。

3.1.2.6 简短评析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时间不长,许多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大学教师任用制度也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对高校教师的职务评审未能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主要是针对已碰到的实际问题而下达有关文件,由于缺乏科学规划,用一些临时性的政策来解决高校教师任用中存在的问题。因此,教师晋升的范围多次变更,晋升条件缺乏硬性和量化的标准,对教师的职务考核和评审没有总体的安排和统筹部署,整个高校教师的职务评审和职务管理制度建设工作进展缓慢,大学教授的评聘工作更是裹足不前。以至于除了“十年动乱”期间教师任用制度完全陷入停顿状态以外,面对造成的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中央在1983~1985年对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定进行了暂停和整顿。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全盘学习前苏联“一边倒”的政策使我国在高等教育领域也照搬了前苏联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教师管理基本上采用国家干部的管理方式。政府集大学的举办者、办学者、管理者于一身,政府对大学内部事务,包括大学教师任用的方方面面基本上都事无巨细,加以详细规定。高校作为一个独立的办学主体在全能政府的严密管理下被遮蔽,作为一个学术性组织应有的功能难以发挥。20世纪二三十年代曾一度由蔡元培、梅贻琦、郭秉文、傅斯年等一批教育家融合中国教育传统和西方教育思想而努力培育的一些现代大学理念也消弭于高校作为行政部门的一个下属机构的现状中。如果说当年由于北洋政府政权不稳而留给大学相当大的独立和自主,大学教师聘任是大学内部的自主行为,那么在新中国成立后的计划体制下的教师的任用,在某种程度上更是一种政府行为,高校只是一个代为实施具体措施和程序的机构。在政府制定各项政策首要考虑的视野中,大学教师首要的是作为“国家干部”应有的服从性,而不是一个应具有独立学术职业特性的“学术人”,而基于“学术人”、“学术组织”、“学术共同体”的特性而应相应建立的学术体制的制度建设也被忽略。这样的起步也为以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教师聘任制度面临的艰难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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