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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职称评审制度的历史沿革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初期,各项事业百废待兴,建立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尚处在摸索阶段。这一文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成文的高校教师职务条例,标志着我国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制度的建立。这两个文件的颁布实施使我国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对加强我国高校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导向作用。这为高校教师职称制度的恢复奠定了基础。

一、高校职称评审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新中国教师职称制度的起步时期(1949~1959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对旧中国遗留下来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名称基本上予以保留,各高校也继续沿用了教师等级,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从1952年由政务院公布的专业技术职务暂行等级表中可以看出,当时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教员和助教五个等级。随着高校教师队伍的不断壮大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高等教育部于1954年开始陆续办理教师的晋升手续,先后颁布了十多个文件,对晋升职务的条件、程序、审批过程做出了具体规定。但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性,当时主要实施的是由行政部门考核、党政任命的技术职务任命制,尚未形成完整、系统的教师职称制度。为了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上迫切需要得到正确评价和认可这一实际问题,1956年,有关部门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制定了《高等学校教师学衔条例》。条例中明确了学衔是“根据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成就所授予的学术职务称号”。其特点主要有四个:一是以学术、技术水平作为授予和晋升的主要依据;二是没有职数限制;三是一旦授予,终身享有;四是可以将其作为确定工资、生活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因为种种历史原因,该条例未能生效实施。

新中国成立初期,各项事业百废待兴,建立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尚处在摸索阶段。虽然《高等学校教师学衔条例》未能实施,但它对以后教师职称制度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高校教师职称制度的形成时期(1960~1965年)

1960年,国务院第九十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了高校教师职务的名称和职级,即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个等级,并规定教师晋升职务应以思想政治条件、学历学识水平、业务工作能力和业绩为主要依据,同时兼顾资历、教龄等方面的要求。这一文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成文的高校教师职务条例,标志着我国高校教师职务评审制度的建立。同年3月,为贯彻该规定,教育部颁发了《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要求全国各高校遵照执行暂行规定内的相关内容。对当时已取得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职务的教师,其职务名称不变,如需晋升,应按照《暂行规定》的条件及批准权限办理。

这两个文件的颁布实施使我国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审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对加强我国高校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导向作用。

(三)高校教师职称制度的停止时期(1966~1976年)

1966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全国各项工作进入了停滞状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也随之全面停止,时间长达10年之久。

(四)高校教师职称制度的恢复和重建时期(1977~1981年)

1976年,“四人帮”被粉碎,全国各条战线展开了拨乱反正工作。1977年,邓小平同志在《教育战线的拨乱反正问题》中明确指出,“大专院校也恢复教授、讲师、助教等职称”。同时,在《中共中央关于召开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的通知》中指出,“应当恢复技术职称,建立考核制度,实行技术岗位责任制”。这为高校教师职称制度的恢复奠定了基础。1978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恢复和提升教师职务问题的请示报告》中指出,在国务院没有做出新规定以前,仍执行1960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原已确定的各等级职务一律有效,原有各级职称的教师恢复相应职称,不需重新办理报批手续。1978年下半年开始,各高校职称评审工作进入正常轨道,在解决了部分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又确定和提升了一批教师的职务,调动了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促使高校的工作又生机蓬勃地开展起来。

为了更好的确保职称评审工作的标准和质量,教育部于1979年下达了《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各级教师的职责、考核内容和方法。1981年颁布了《关于试行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制度的通知》,确定了各级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标准及计算方法,并将其作为晋升高一级职称的硬性指标。

这一时期由于国家和有关部门对职称评审恢复工作的高度重视,颁布和下发了一系列政策性、指导性文件,使我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进入了经常化轨道,对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稳定和建设专业队伍,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发掘和合理使用人才,加强对专业队伍的管理,改革人事制度等,都起到了促进作用。

(五)高校教师职称制度的整顿时期(1982~1986年)

自1978年恢复评定职称工作以来,这项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但是,由于缺乏经验,在评定职称工作中也逐渐显露出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评定职称缺乏基本制度和总体规划,没有统一的领导,审批权限不一致,评审标准不具体。(2)不适当地扩大了评定职称的范围,把学术、技术职称给予了不是从事有关学术和技术工作的人员,使相当一部分获得学术、技术职称的人名不符实。(3)把评定学术、技术职称同评定工资级别、提高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不适当地联系在一起,从而助长了某些单位和个人争名夺利的不正之风。为了克服当时职称评定工作中出现的混乱现象,1982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对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了具体规定,重申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必须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职称的条件和教育部《关于高等院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暂行规定》中有关职称应履行的职责,结合起来进行评审。《实施意见》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矛盾,但并未解决根本问题。于是,1983年,中央书记处、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整顿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决定暂停全国评定职称的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总结和全面的整顿。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重新审定和调整原有职称系列,修改考核、评定的标准和办法;对1978年恢复评定职称工作以来,已经评上职称的人员进行复查和验收,不符合标准的要重新评定。

国家希望通过四年的整顿,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学术、技术职称制度,把职称评定工作引上正确的轨道。

(六)高校教师职称制度的改革时期(1986年至今)

职称评定工作暂停整顿后,通过充分的调查、研究,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86年转发了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提出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同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对专业技术职务的设置、任职基本条件、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工资额的确定、聘任和任命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1986年3月,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转发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章程》等一系列文件。这些文件的颁布对原有职称评定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和调整,由此我国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审制度逐步向聘任制方向开展和实施。

我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经历了起步、形成、停止、恢复、整顿和改革六个时期,走过了几十年的演变过程,对高校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其间多项文件的颁布和实施,体现了国家对高等教育事业和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使职称评审制度日趋改进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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