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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的招生与就业制度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招生与就业制度是高等教育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针对近年来频发的高考招生舞弊事件和高考加分混乱现象,《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公开高等学校招生名额分配原则和办法,公开招生章程和政策、招生程序和结果。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体制,一般是指作为劳动力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大学生就业市场的构成与运作方式,包括大学生就业制度和就业机制。

第三节 高等学校的招生与就业制度

招生与就业制度是高等教育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把高校看成是一个系统,招生和就业就是这个系统的输入口和输出口;输入的是高中毕业生,输出的是接受了高等教育和大学特殊的文化氛围熏陶的毕业生。各国招生和就业制度的形成主要受该国不同时期社会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的影响。

一、高等学校的招生制度

招生制度是高等学校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着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高等学校在人才选拔中所拥有的权限,人才选拔的标准、形式和范围等等,完善的招生制度,能保证国家选拔优秀青年进入高等学校培养,又能对普通教育质量的提高起促进作用。各国实施的高校招生制度是受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和教育管理体制所制约的,同时也受到世界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的影响。因此,各国的招生制度既有各自的特点,又有不少相同之处。

(一)国外高等学校招生制度的主要方式

1.统一的入学考试方式

一般由国家或社会的统一考试机构,对申请进入大学者进行统一的考试,实行择优录取。统一考试的前提条件是现有教育资源不足以满足全部申请入学者的需要,需通过统一考试起到有效而合理的筛选作用。在亚洲地区,实行统一的考试来录取新生的做法被普遍采用。

2.由高校单独组织入学考试的方式

一些实行大众化高等教育的国家,为保证部分顶尖大学的学术水平,采取竞争性的单独入学考试,严格选拔。如英国的牛津、剑桥大学,自行设置专门的招生机构,各自进行竞争性的入学考试,录取标准很严格。美国的一些名牌私立大学,也自行举办入学考试,对申请入学者进行严格的淘汰和选拔。只有少数成绩优异的学生才能获得入学资格。

3.统一考试和单独考试相结合的方式

为了更准确地把握考生的实际情况,避免一考定终身的弊病,高校或高校内部具体教学单位再根据自己的价值取向和要求,举办一次笔试或面试,并将两者结合起来评价学生的学业水平。

实行该形式招生制度的国家主要是日本的国立、公立大学和英国的一些传统大学。如日本通常由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大学入学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国统一考试,也就是第一次考试,学生的成绩直接由考试机构送达考生所申请入学的大学。大学在收到考生成绩后,接着单独举办第二次考试。第一次考试着重考查学生对高中阶段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第二次考试着重考查学生的专业适应能力和特殊能力。英国的牛津和剑桥大学,考生需先参加考试委员会组织的“普通教育证书”考试,考生在全部科目达到高级水平后,才有资格参加大学举办的单独入学考试,成绩合格后才可获得入学资格。

4.不举行考试,直接从中学招生

近来有些国家的高等学校,比较重视学生在中学的平时学习成绩,新生入学不必经过大学入学考试,只需持有中学文凭、毕业考试成绩或高中阶段学习的成绩就可录取入学。如美国有些州立大学、瑞典大学等就是根据高中成绩,只要是高中3年制毕业就具备进入大学的资格。

同时,在许多国家高校的招生制度中也采取了推荐入学的方式,为具有卓越才华和在某一方面有特殊才能的学生提供特殊的机会。

(二)我国高等学校的招生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实行了考试制度。从1952年开始实行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入学考试,到1958年改为省、市自行考试就地招生。1959年又实行全国统一招生,一直到1965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改为由公社、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推荐入学的办法,全国统考招生制度中断了11年。粉碎“四人帮”以后,1977年重新恢复全国统一招生制度。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录取,有利于保证入学新生的质量,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的原则,并有助于制止高校招生中的不正之风。但一考定终身,难免出现随机性和偶然性,文理过早分科导致学生的素质结构不尽合理,高考科目过多,学生压力太大,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

针对以上弊端,多年来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以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克服一考定终身的弊端,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和创新人才培养。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考试改革方案,指导考试改革试点。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逐步实施高等学校分类入学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以统一入学考试为基本方式,结合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对特长显著、符合学校培养要求的,依据面试或者测试结果自主录取;高中阶段全面发展、表现优异的,推荐录取;符合条件、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行业、地区就业的,签订协议实行定向录取;对在实践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建立专门程序,破格录取。确定的多元录取机制主要包含择优、自主、推荐、定向、破格等五类。对这五类录取方式,部分地区和学校进行过许多探索实验,现在纳入纲要对体制改革的设计,将成为今后积极推进的组合措施。随着多元录取机制的健全,教育体系将力争不遗漏任何有成才期望和有才华的学习者。针对近年来频发的高考招生舞弊事件和高考加分混乱现象,《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公开高等学校招生名额分配原则和办法,公开招生章程和政策、招生程序和结果。清理并规范升学加分政策。强化考试安全责任,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坚决防范和严肃查处考试招生舞弊行为。

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制度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体制,一般是指作为劳动力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大学生就业市场的构成与运作方式,包括大学生就业制度和就业机制。就业制度包括就业法规、就业政策等。就业机制主要是指劳动力市场的运作方式,包括政府、企业、个人与家庭不同力量在内的相互间的组合与作用。从世界范围看,各国的大学生就业机制各不相同,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计划配置型就业机制、市场配置型就业机制和有控制的市场型就业机制。

(一)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经历了“计划分配—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发展历程,毕业生就业形势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在计划分配体制下,高等学校的学生入学后,国家统包学生所有费用,毕业后国家以指令性计划的形式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这个时期的毕业生就业基本上无指导而言。这种统包统分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模式,是我国高度民主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民主集中的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产物,它对于促进当时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有过重要的贡献。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统包统分”的毕业生就业制度日益与我国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体制逐渐变得不相适应,其弊端主要在于:(1)人力资源很难实现合理有效配置;(2)不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高校办学的积极性;(3)不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需要。

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指出,要把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作为整个教育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了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统包统分”和“当干部”的就业制度,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多数由学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即毕业生就业以国家方针为政策指导,以学校为主导,在一定范围内由毕业生选择职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办法。国家把竞争机制引入高等教育,有利于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有利于增强高等学校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办学活力,有利于在社会上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方向

1.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理顺和完善大学毕业生就业机制

2000年8月,中共中央下发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纲要》,中组部和人事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这两个文件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建立新型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才资源开发体制,以及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升能降,有效激励、竞争择优、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有助于实现人事工作的依法管理,有效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有助于毕业生走向市场,实现就业。

2.政府应成为毕业生就业市场中的宏观调控者、市场引导者、人才需求规划者和信息服务与咨询者

作为毕业生就业市场中的主体,为保证市场的平稳有序运行,政府在淡化行政管理角色的同时,必须以宏观调控者、引导者、规划者和服务与咨询者的身份来参加就业市场活动。

3.加强高校在毕业生就业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

(1)高校应合理设置专业,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人才。2006年,全国应届大学生人数达到前所未有的413万。2006年5月,由共青团中央学校部、北京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联合完成了对全国百所高校6000余名本科毕业生就业状况调查,结果表明,各学科就业率依次为:农学78.38%;管理学58.02%;工学55.44%;法学37.85%;教育学33.33%;医学31.01%。

(2)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强化职业技能培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3)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教育工作,把就业指导教育纳入教学计划中。高校就业指导中心主要应提供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进行就业指导,组织雇主与学生见面等服务。

(4)建立全国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加强就业信息的收集和发布,为毕业生就业创造更好的条件。

4.毕业生要有正确的就业观念,做好充分的就业心理准备

在进入就业市场前,毕业生一方面有充分的思想上、心理上的准备,另一方面要注意从各方面完善自身,提高自己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相关链接

国务院出台八项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2009年1月19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在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也要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

继续实施和完善面向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扩大项目范围。相关项目由各有关部门继续加强组织领导,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2009年,中央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各地也要因地制宜开展地方项目,鼓励和引导更多的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鼓励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对参加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各专门项目相关待遇政策的衔接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等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地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具体办法由科技、教育、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鼓励高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强化高校毕业生创业指导服务,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各地要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

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的功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及高校要加强协作,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免费就业信息和各类就业服务。高校要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重点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给予积极配合。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七、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将他们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地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确定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并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作。要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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