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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的学位制度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位制度是在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过程中逐步形成的。现代意义的学位制度产生于19世纪德国的高等教育改革。学士是英国高等学校的初级学位,也称第一学位,授予3年制本科大学毕业生或专业学院的本科毕业生。我国目前的学位制度确立的标志是1980年2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中国学位的分级与高等教育的不同阶段相联系,设

第二节 高等学校的学位制度

一、现代学位制度的确立

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学术水平高低的一种标准。学位制度是在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现代学位制度主要起源于一些西欧的中世纪大学。在欧洲中世纪大学中,起初学位只是担任教师的一种资格,获得这种资格者有的称为硕士,有的称为博士,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学位间的学术水平差异。但由于其衡量标准和学位的授予程序不够规范,且当时学科分化不够明显,大学的科学教育和研究活动还没有得以全面开展起来,所以学位并不代表个人的学术研究能力。

现代意义的学位制度产生于19世纪德国的高等教育改革。19世纪初,德国教育家洪堡根据新人文主义思想创办了柏林大学,他主张大学要广泛开展世俗的科学教育和发展民族文化,提倡学术自由,实行教学和科研的统一。在他的倡导下,德国的新型大学很快突破了中世纪以来大学由法、神、医三科主导地位的传统模式,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受到空前的重视。

在德国新型大学中,由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备受重视,所以哲学博士学位也就应运而生。申请哲学博士学位者不仅要求接受正规的学术性高等教育,而且必须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并完成富有创见、对科学发展有所贡献的论文,且论文需提交大学教授会主持的答辩会通过,通过后才可授予博士学位。

德国哲学博士学位的设立,一方面丰富了学位的内涵,体现了学位的学术价值和水准;另一方面,严格的学位授予程序又推动了学位授予过程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至此,现代学位制度基本确立。

二、国外学位制度的主要概况

总体上,世界多数国家的学位层次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但也有少于或多于三级的。各国对各级学位的要求不尽相同。

美国大学实行准学士(副学士或协士)、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制,分别代表本科和研究生两大类教育四级不同的学术水平。准学士通常授予大学修完前两年的课程的学生和初级学院或社区学院毕业的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完成大学4年课程的大学毕业生。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再学习1~2年,修完规定课程和学分,通过考试并提交一篇论文(也有的不必提交论文),即可获得硕士学位

美国的博士学位包括专业博士学位、哲学博士学位和文科博士学位。哲学博士学位为研究单位,一般是在本科后学习5~6年和硕士后3年,修完课程和通过综合考试,完成有独创性的论文并通过答辩后才能获得。专业博士学位如医学博士、牙科博士、工程博士的获得基本参照哲学博士学位的标准,只是培养方向有所不同而已。文学博士修业4年,主要培养大学本科教师。取得博士学位之后,继续在大学进修和研究的,一般称为博士后研究,严格地说,博士后不属于学位,它只是指培养高级科研人员的一个更高层次。

英国的学位等级与名称大体分为三级:学士、硕士和博士。学士是英国高等学校的初级学位,也称第一学位,授予3年制本科大学毕业生或专业学院的本科毕业生。硕士一般授予取得学士学位后继续深造1~2年的学生。博士是最高学位,一般授予已经获得学士和硕士学位后继续修完博士课程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此外,在英国还设有高级博士学位,专门授予那些在各个学科领域中被公认为学术上有突出贡献的人以及那些在学术上享有盛名并曾发表过著作的知名人士。

日本的高等教育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专科学制2~3年,本科一般4年(医科院校一般6年),硕士2年,博士3年。专科毕业颁发毕业证书,不授予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授予学士学位;硕士课程或博士前期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论文审查者,可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根据其不同情况,或颁发博士学位证书,或颁发课程博士学位证书,或颁发论文博士学位证书。日本大学各学位获得者,在使用学位称号时,都规定要冠以授予学位的大学名称。

德国大学一般只有一个高级学位——博士学位。其大学本科教育和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实际上是合并进行的。德国正规大学本科毕业生即被认为达到了相当于美国硕士生的水平,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即相当于美国的硕士学位,但不称硕士。大学毕业生攻读博士学位,一般修业年限为3~6年,经过国家考试,提交一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者,即被国家授予博士学位。持有博士学位的人,通过考试,并提交比博士论文水平更高的大学任教论文,令教授们感到满意了,就被宣布获得了大学任教资格。此后,再经过若干年,才能被聘为一名教授。在大多数情况下,候选人要用3年以上的时间从事研究工作以准备论文,同时还要助教工作。近年来,对于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教育几个领域,达到博士学位要求,但尚未提交论文的人,也被授予硕士学位。

法国的学位等级是学士、硕士和博士,但与英美等国不完全相同。法国的学士学位是授予中学毕业生的。综合大学教育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不授学位,第二阶段学习合格者授学士或硕士学位,第三阶段才授予专门博士或工程博士学位。此外,还设有国家博士学位,是法国最高学位,授予从事高水平、有特色的科学研究专家。获得这一学位者,表明其具有很高的学术地位和专业上的特色。一般专业只要持有硕士学位就可申请,但有些已获得专业博士学位者,还要申请为国家博士候选人。准备这一学位的论文时间以5年为一期,5年内未完成或未通过者需重新申请。

综上所述,世界各国的学位名称和等级不同,而且水平也不完全一样,所代表的意义也有区别。

三、我国的学位制度

我国最早的学位制度可以追溯至古代的进士制度。现代学位制度最早形成于民国时期。1935年4月,国民政府仿效英美教育体制颁布了《学位授予法》,对学位授予的级别、学位获得者的资格和学位评定的办法等作了规定。从1935年5月以后,又先后公布了《学位分级细则》《硕士学位考试细则》《博士学位考试审查及评定细则》,规定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3级;学位名称,分文、理、法、教育、农、工、商七科,除商科限于设置学士与硕士学位外,其余六科均可设置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学位制度。但由于旧中国教育落后,从1935年到1949年只授予过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未授予过博士学位。建国后,“文革”前,我国曾多次研究建立学位制度,但都未能实现。我国目前的学位制度确立的标志是1980年2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一)我国学位的分级和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中国学位的分级与高等教育的不同阶段相联系,设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

1.学士学位标准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以下学术标准者授予学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硕士学位标准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以下学术标准者,授予硕士学位。(1)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博士学位标准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标准者,授予博士学位。(1)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二)我国学位的申请和授予

1.学位管理

我国学位授予工作由国务院设立的学位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和管理。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日常工作由国务院学位与研究生办公室统筹处理。对授权招生培养和授予学位的单位实行主管部委与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或学位办公室双重领导。

2.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并且设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将批准的组成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学位作出决议,经全体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的批准决定,经全体成员半数通过,并将决定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3.学位授予

学位的授予是一项严肃、隆重的国家大事。学位的授予必须坚持政治标准。学位获得者必须是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的。不符合政治标准的,不得授予。1981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学位授予单位,应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根据有关学位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是否授予学位作出决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并将学位获得者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就近向有学位授予权的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授予相应的学位。

为了促进各行各业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推动经济、教育、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从1985年开始,为未能接受研究生教育,但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开辟了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渠道。这一制度的建立,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在职人员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三)我国学位制度的发展和改革方向

我国学位制度在近二十年的实施过程中,对于促进高等教育质量和科学水平的提高,选拔和使用人才,激励人们勇攀科学高峰,开展中外学术交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有一些亟待重视和改革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目前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学科、专业结构与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需求不相协调;硕士、博士学位的授权学科、专业存在口径偏窄,基础学科和传统学科的比例过大,而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应用学科所占比重过小。研究生学位以学术性学位为主,有重学轻术之嫌,社会所迫切需要的应用性专业学位还明显不足;学位管理中评估制度不够健全,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远未能得以发挥,学位授予点只增不减,没有从评估的角度进行适当的控制和调整;研究生学位的授权学科、专业点和博士生导师的评审权过于集中;研究生教育的入学条件和修业年限等缺乏灵活性和一定的弹性。以上种种问题,都需要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加以探索。原国家教委就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研究生教育的改革提出过“立足国内、适度发展、优化结构、相对集中、推进改革、提高质量”的二十四字方针,它揭示了我国学位制度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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