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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通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

时间:2022-02-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章学习结束时我们就是一个粗通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的人了。超过了本类加工程度以及加入的物质允许范围的食用动物产品,将主要归入第三类和第四类。其中最容易与本类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发生归类混淆的是第67章的商品。进口改良种用的动物,须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否则,不论其实际用途如何,一律不得归入改良种用动物。应注意添加麦精、豆粉等物质的奶粉应该作为奶制品归类归入第19章。

第七章 粗通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

通过第五章的学习大家已经对协调制度的组成和结构;各组成部分的地位、特点、作用及相互关系;归类总规则的含义及运用等协调制度的基础知识有了初步了解。通过第六章的学习使我们具备了一定的商品知识。本章我们将以此为基础,通过具体把握《编码》21个大类第1~97章的结构和商品范围,掌握相关商品的归类。大家将围绕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主要类、章的商品范围及归类原则和方法及归类要点;相关类、章及常见进出口商品归类时易发生混淆和忽视的问题等内容对这些类、章进行学习。学习的要求较高,以能正确对所属商品进行归类为限,即做到归类正确,才算学习合格。此外,因为我们计划将多种成分商品的归类原则;主要类、章商品零件的归类原则、功能机组的归类原则及优先归类原则等涉及多个类、章的共性归类原则,作为第八章集中学习的内容;将对未列名品目的学习作为第九章集中学习的内容,所以本章的学习将不包括上述内容。也就是说本章学习结束时我们只能算是有条件的把握了21个大类商品的归类。练习题也基本上是局限在这种层面上,即练习题难度不大,但数量较多,大家可按自己的需要选作。本章学习结束时我们就是一个粗通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的人了。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还把那些深度明显超过现行考试要求的归类原则排除于学习范围。例如:一种化合物的衍生物在子目的归类规定(第29章)等,这些规定并非不重要,而是短时间学不会,难度超过考试大纲。

下面将按类章在《编码》中的顺序,由前到后依次对《编码》21个大类共计96个章(第77章是空章)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

本类几乎包括了所有活动物,以及未经过加工或仅经过了有限的简单加工的动物产品。归入其他类的动物产品主要有:(1)通常作为某些行业原材料使用的动物产品(例如,动物生皮、皮革以及动物毛皮归入第41章、第43章;绵羊及其他动物的毛发归入第51章等。);(2)巡回展出用的活动物(例如,流动马戏团、动物园应归入第95章);(3)作为培养微生物使用的活生物(例如,培养微生物应归入第30章)。

归入本类与归入其他类的动物产品,主要靠加工程度、加入的物质是否超过本类各章的注释,以及品目条文允许的范围来区分。需要指出的是,本类的各章对所属动物产品的加工范围并不完全相同,允许添加的物质也不完全一样,归类错误往往出在对这些细微差别的掌握上。

超过了本类加工程度以及加入的物质允许范围的食用动物产品,将主要归入第三类和第四类。例如,动物油归入第15章;某些加工程度较高的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制品归入第16章;化学纯乳糖归入第17章;包肉馅的面食归入第19章;肉类调味汁归入第21章等。其中最容易与本类的食用动物产品发生归类混淆的是第四类第16章的商品。以鸭为例,熏鸭(未调味;未烹饪)应归入第2章;北京烤鸭应归入第16章。

超过了本类加工程度允许范围的非食用动物产品主要将归入第四类、第十二类和第二十类。例如,肉骨粉归入第23章;经过染色的鸭羽毛归入第67章;已切割成圆形的供雕刻用兽骨归入第96章等。其中最容易与本类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发生归类混淆的是第67章的商品。

还应该注意掌握:归入第一类的各种活动物,除条文另有规定外,均包括其幼仔。进口改良种用的动物,须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否则,不论其实际用途如何,一律不得归入改良种用动物。

第1章 活动物

本章主要包括除鱼、甲壳动物、水生无脊椎动物以外的各种活动物。

本章的货品易误归入第3章的主要有:鲸、海豚等水生哺乳动物,以及可在水中生活的龟、鳖、蛙、鳄鱼等动物。易误归入本章的主要有流动马戏团、流动动物园的动物(品目95.08)。应该注意家庭饲养的孔雀、鹌鹑等都不能视为家禽。

第2章 肉及食用杂碎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主要包括第一章所列可供人食用的动物的肉及食用杂碎(含鲜度适合供人食用的在运输途中死亡的动物),以及未炼制的、不论是否供人食用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及家禽脂肪。一般来讲,归入本章的动物产品,其加工程度仅限于鲜(含用盐临时保藏)、冷、冻、盐腌、盐渍、干制、熏制或在表面撒糖或洒糖水。如果超出此范围,如经蒸、煮、煎、烧、炸、烤等烹饪方法加工的,就不能归入本章。但是,供人食用的肉及食用杂碎的细粉或粗粉,不论是否经过烹煮均归入本章。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供食用的动物血、肠、膀胱及胃(第5章);未炼制的动物脂肪(猪脂肪及家禽脂肪除外)(第15章)。

二、杂碎(注意章注2除外的产品)及其归类

(1)主要供人食用的杂碎应归入第2章;(2)专供制药用的杂碎,干制的应归入第30章;其他状态应归入第5章;(3)食、药兼用的杂碎,干制的应归入第30章;适合人食用的应归入第2章;临时保藏以供制药用或不适合人食用的应归入第5章;(4)供人食用的或有其他用途的杂碎,适合人食用的应归入第2章;不适合人食用的一般应归入第5章或第41章。

第3章 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本章主要包括各种活的或死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但不包括因其种类或鲜度不适合供人食用的前述死动物)。这些动物可供直接食用、工业用、产卵用或观赏用。本章产品允许的加工程度在第2章所述情况的基础上有所变化,主要表现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烹煮过的熏鱼、熏水生无脊椎动物以及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的甲壳动物,无论是否冷冻仍归入本章。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去壳的甲壳动物(第16章)。

还应注意海龙和海马二者均属于鱼类动物,即使干制后供作中药用,也归入第3章而不归入第5章;最常见“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是海参、海蜇海胆;甲壳动物的主要种类是龙虾、大螯虾、淡水小龙虾、蟹、河虾和对虾;最常见的软体动物是蚌、螺、蜗牛、墨鱼、鱿鱼、鲍鱼、章鱼等。

第4章 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

本章主要包括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及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用动物产品。归入本章的乳品主要包括:乳及奶油;酸乳;乳清;以天然乳为基本成分的未列名产品;黄油及其他从乳制得的脂和油以及乳酪等。常见的未列名食用动物产品有河鳖或海龟的蛋、燕窝及鲜蜂王浆等。应注意添加麦精、豆粉等物质的奶粉应该作为奶制品归类归入第19章。天然蜂蜜与人造蜂蜜的混合物(品目17.02);加入蜂王浆的天然蜂蜜(品目21.06);白蛋白及球蛋白(第35章)等也不归入本章。

第5章 其他动物产品

本章主要包括各种未经加工或仅经过简单加工的、其他章不包括的通常不作为食品的动物产品。但动物的肠、胃、膀胱以及动物血,不论是否供人食用均归入本章。本章的动物产品有人发、兽毛、骨、兽牙、珊瑚、麝香、动物胚胎等。

应注意已按发根和发梢整理或经除简单洗涤以外的加工的人发一般应归入第67章。

第二类 植物产品

本类包括绝大多数活植物以及未经过加工,或仅经过有限的简单加工的植物产品。但通常作为某些行业原材料使用的植物产品不归入本类。例如,天然橡胶归入第40章;木材归入第44章;棉花归入第52章等。

归入本类与归入其他类的植物产品,主要靠加工程度以及加入的物质是否超过本类各章的注释以及品目条文允许的范围来区分。本类的各章对所属植物产品的加工程度并不完全相同,允许添加的物质也不完全一样,归类时要注意这些细微的差别。

加工程度以及加入的物质超过了本类允许范围的食用植物产品将主要归入第三类和第四类。加工程度较高的食用蔬菜、根及块茎以及加工程度较高的食用水果、坚果及其制品归入第20章。例如,生花生应归入第12章;花生油应归入第15章;炒花生应归入第20章。其中最容易与本类的食用植物产品发生归类混淆的是第19章和第20章的商品。

超过了本类加工程度允许范围的非食用植物产品主要归入第四类和第二十类。例如,豆饼归入第23章;已切割成圆形的供雕刻用象牙果归入第96章等。其中最容易与本类的非食用植物产品发生归类混淆的是第96章的商品。

第6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本章主要包括通常由花店或苗圃供应的、为种植或装饰用的各种活植物(含植物秧苗),以及菊苣植物及其根,同时还包括花束、花圈、花篮等花店制品以及插花、簇叶、枝干等(含经过染色等方式处理)。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供种植用的植物子仁、果实和食用蔬菜、根及块茎等。

应注意菊苣属植物及其根大部分都归入第6章(子目0601.2000)。但一种烘焙后作为咖啡代用品的菊苣根,未烘焙的归入品目12.12,已烘焙的归入品目21.01。

第7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主要包括各种食用蔬菜。对于这些蔬菜可以是鲜的、干的、冷藏的、冷冻的、或经临时保藏处理的,也可以加工成各种形状。除冷冻前蒸煮的蔬菜外,经进一步加工的则应归入第20章。本章还包括可食用的高淀粉或菊粉含量的植物块茎及块根和球茎,如甘薯、木薯、荸荠等(冷冻前蒸煮的不归入本章)。

应注意甜玉米、鲜辣椒、蘑菇、块菌、葱、蒜等是蔬菜。

二、干蔬菜的归类

应按第7章章注3办理。

1.作蔬菜用的脱荚干豆(品目07.13);

2.品目11.02至11.04所列形状的甜玉米;

3.马铃薯细粉、粗粉、粉末、粉片、颗粒及团粒(品目11.05);

4.用品目07.13的干豆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品目11.06);

5.其他干蔬菜及粉(品目07.12)。

例如甜玉米和马铃薯的细粉以及甘薯、木薯等的细粉等应归入第11章。

第8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橘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本章主要包括通常供人食用的水果、坚果以及主要用于制蜜饯或提取精油的柑橘属水果的果皮或甜瓜皮。本章产品的加工程度与第7章相似,但加工成粉状的应一律归入第11章。除冷冻前蒸煮过的水果、坚果外,其他经进一步加工的水果、坚果则应归入第20章。不属于食用水果、坚果范围的植物果实、核仁(即使供食用)等均不归入本章。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油橄榄(第7章);咖啡(第9章);花生、干椰子肉、其他含油果实以及刺槐豆、杏仁等(第12章);可可豆等(第18章)。

还应注意在保持干果特征的前提下,可对干果部分复水,使其略微含水;也可以为了便于保存或保持其稳定性,以及为改进或保持其外观而进行其他处理。

第9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本章主要包括咖啡及含咖啡的咖啡代用品、茶、马黛茶和调味香料。这类产品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是捣碎或制成粉状的;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本章多种调味香料的混合物。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虽能用作调味香料但主要用途不是作调味香料的某些植物,例如:芥子(品目12.07)及芥子粉(品目21.03)。

第10章 谷物

本章主要包括不论是否成穗或带杆的各种谷物。除稻谷外,其余谷物的加工程度不能超出脱粒加工的范围,即已去壳或经进一步加工的谷物一般应归入第11章。但去壳、碾磨、磨光、上光、半熟或破碎的大米仍归入本章。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甜玉米(第7章)、干菜豆等。

第11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本章主要包括经碾磨或经其他本章所列制粉工业方法加工的第10章的谷物及所得的产品(如细粉、粗粉、粗粒、团粒,以及经去壳、滚压、制片、制成粒状、切片或粗磨的谷物);将第10章的谷物按本章所列其他方法(如发芽、提取淀粉或面筋等)加工的产品;以及将其他章的某些植物原料(如甜玉米、干豆、马铃薯、果实、甘薯等)用类似上述的方法加工的产品。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去壳、碾磨、磨光、上光、半熟或破碎的大米等(第10章);珍粉(品目19.03);油炸面筋(第19章)。

第12章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主要包括具有特定用途、主要作为各种工业原料用的植物产品以及稻草、秸秆及饲料等。可以说,当某种植物以工业(或其他行业用)原料作为主要用途时,通常就应该归入第12章(按用途单独列章的产品除外)。例如,以榨油工业原料为主要用途的含油子仁及果实——花生、干椰子肉等;以农、牧业原料为主要用途的种植用种子——蔬菜种子、牧草种子等;作为啤酒酿造业原料用的啤酒花;作为制糖工业原料用的甜菜及甘蔗;作为饲料原料用的稻草、秸秆及其他饲料植物——饲料用胡萝卜等;作为食品工业原料用的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用果核、杂项子仁及果实、果仁及植物产品;其他行业用的药用植物、植物香料、杀虫用植物、刺槐豆、海带及紫菜等。本章既包括食用产品,也包括非食用产品,还包括一些非工业原料。应该注意易误归入本章的食用坚果及油橄榄,而油橄榄应根据其加工程度分别归入第7章或第20章。

二、主要植物种子的归类原则

品目12.09所述种植用种子不是以是否种用为唯一标准,对确为种用的植物种子当其在本章其他品目或《编码》其他品目列名更为具体时一般不归入本品目。一般应与非种用的同名产品归入同一个章。例如,种用大豆、花生、芝麻、芥子归入第12章;种用的豆类蔬菜、甜玉米、油橄榄应归入第7章;种用的食用坚果归入第8章;种用的胡椒、辣椒等调味香料及其他产品应归入第9章;种用的谷物应归入第10章;种用的甜菜子、草子及其他草本植物种子、观赏用花的种子、蔬菜种子、林木种子、果树种子、巢子(蚕豆除外)、羽扇豆属植物种子等应视为种植用种子,归入品目12.09。

第13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本章主要包括虫胶;天然树胶、树脂、树胶脂、含油树脂及香树脂(例如药用树脂乳香、血竭、阿魏、没药);植物液汁、浸膏;果胶;以及从植物产品制得的琼脂及其他胶液和增稠剂。但是以某种工业原材料作为主要用途的天然树脂例如橡胶不归入本章。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咖啡、茶、马黛茶的精汁(第21章);按重量计生物碱含量不低于50%的罂粟杆浓缩物(品目29.39);鞣料膏、染料膏(第32章);天然橡胶和野生橡胶(第40章)等。应注意按重量计蔗糖含量未超过10%的甘草浸膏归入品目13.02;按重量计蔗糖含量在10%以上或制成糖食的甘草浸膏应归入第17章。

第14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本章主要包括各种非供食用的植物产品:主要用于编结(例如竹子)、制帚、制刷及作填充、衬垫用的未加工或经简单加工的植物材料;供雕刻、制扣及制其他小商品用的植物的硬质子、核、壳、果等。作为未经过加工或仅经过了有限的简单加工的植物产品的兜底章,本章还包括各种其他品目未列名的植物产品例如棉短绒、丝瓜络等。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已加工的供雕刻、制扣及制其他小商品用的植物的硬质子、核、壳、果等(品目96.02)等。应该注意掌握主要用于编结的未加工或经简单加工的植物材料与第十一类的纺织材料的区别。

第三类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第15章 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动、植物蜡

一、本类(章)商品范围

本类(章)主要包括各种动、植物油、脂和蜡。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未炼制的猪脂肪及家禽脂肪应归入品目02.09;从乳中提取的黄油及其他油、脂应归入品目04.05;动物油渣及提取植物油所剩的油渣饼及其他残渣应归入第23章(油脚除外);可可油、可可脂应归入品目18.04;游离状态的脂肪酸,精制蜡等应归入第六类。

二、归类规定

(一)变性的油、脂及其分离品的归类

变性的油、脂及其分离品(是指加入了变性剂,如加入了石油、松节油、甲苯等物质,所得到的不能供人食用的油、脂及其分离品)不能归入品目15.18,应该归入其相应未变性的油、脂及其分离品的品目。如变性的初榨豆油,未经化学改性,应按初榨豆油归入品目15.07。

(二)鱼肝油的归类

不论是否通过辐照或用其他方法提高维生素含量的鱼肝油均应归入品目15.04;但制成零售包装或经过乳化或加有其他物质以供治疗疾病用时应归入第30章。

第四类 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一、本类商品范围

本类商品基本上是以第一类和第二类所属的动物、植物性产品为原料,经加工制作而成的产品。同时,其加工程度或添加入的物质又超过了第一类和第二类产品所规定的允许范围。主要涉及的货品有:食品、饮料、醋、动物饲料和烟草及其制品等。

二、归类原则

(一)均化食品的归类原则

1.每件净重小于或等于250克的均化食品(零售包装)

当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配料时(肉、鱼、软体动物、甲壳动物、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蔬菜、果实等)应归入子目2104.2000。当只含有一种基本配料时,如果符合第16章子目注释1的规定就归入子目1602.1000;如果符合第20章子目注释1的规定就归入子目2005.1000;如果符合第20章子目注释2的规定就归入子目2007.1000;否则按非均化食品归类。

2.每件净重大于250克的均化食品,按相应的非均化食品归类

例:密封塑料袋装婴儿均化食品,成分含量:30%牛肉(可见小肉块)、65%胡萝卜、5%其他配料;净重500克(2002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商品归类试题第24题)

说明:解题步骤可分为两步进行。首先,本题商品虽然叫均化食品,但因为重量已经超过250克,应确定按照非均化食品归类。第二步,再确定该商品到底应按肉制品归类,还是按蔬菜制品归类?据第16章章注2和第20章章注1(2)的规定:按重量计含有20%以上的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的食品应归入第16章,章内相关品目为16.02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所以最终正确的解法是归入子目1602.5090。

(二)动(植)物加工产品的归类

1.动物加工产品的归类

归类时一般应遵循先从第1~5章入手,不能归入其中时,再行确定应归入第三、四类的适宜品目及子目。

2.植物加工产品的归类

归类时一般应遵循先从第6~14章入手,不能归入其中时,再行确定应归入第三、四类的适宜品目及子目。

第16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本章主要包括以动物产品为原料的食品。这些食品一般以第2章、第3章和第5章的食用产品为原料,而采用的加工方法又是除第2章、第3章和第5章所列加工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制作(例如蒸、煮、煎、烤、炸、炒或其他方法烹饪;加工成精、汁;均化制作;混合及加调味料等)或保藏(例如:用醋浸泡保藏)的。食品所含的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原料超过食品总重量的20%的,应归入本章,但第19章的包馅面食(未发酵),及第21章的调味品和汤料以及混合均化食品等无含量限制。

第17章 糖及糖食

本章主要包括糖、糖浆、人造蜜、焦糖、提取或精炼糖所剩下的糖蜜以及不含可可的糖食例如奶糖、花生糖。需要注意的是化学纯的蔗糖、乳糖、麦芽糖、葡萄糖及果糖均归入本章,其他化学纯糖则归入第29章。容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含有可可的糖食等。应该注意掌握糖果包装的糖衣杏仁等应按糖食归类。本章的固体糖和糖蜜可加香料或着色剂。但加香料或着色剂的糖浆不归入本章,而应归入品目21.06。不含糖的口香糖不归入本章。

第18章 可可及可可制品

本章主要包括各种状态的可可、可可脂、可可油及含可可的食品。但应该注意掌握章注1所明确列出的,含有可可成分却不应归入本章的食品类别;以及不符合本章可可含量限制,不能归入本章货品类别。不含可可,以及仅含以可可为原料的类似产品,也不能归入本章。例如含可可脂的白巧克力(品目17.04)即不能归入本章。

第19章 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

本章主要包括直接以第4章的乳品(品目04.01~04.04)、第10章的谷物、第11章的粮食粉、淀粉、果粉及其他章的植物质粉(例如第12章的豆粉)为原料所制成的糕饼点心、饼干,以及通常作食品用的其他调制产品。但应注意,归入本章的货品除品目19.02的包馅面食外,其他食品允许含有肉、鱼等动物成分的原料,但其含量不能超过总重量的20%,否则一般应归入第16章。还应注意本章不包括专门用作动物饲料用的粮食粉或淀粉制品(品目23.09),以及基本成分为非粮食粉、淀粉、麦精或品目04.01~04.04所列乳品的食用粉(制作奶油糕点、果冻、冰淇淋或类似食品)为原料制成的食品。上述食品一般应归入品目21.06。

第20章 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主要包括采用不属于第7章、第8章、第11章及第12章所列的制作或保藏方法所加工的,以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的其他部分为原料制成的食品。本章常用的加工方法主要有:用醋或醋酸制作或保藏、用糖保藏、烹煮、均化制作、榨汁等。例如炒熟的夏威夷果属坚果制品,应归入子目2008.1999。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酒精含量超过0.5%或加水的水果原汁或蔬菜原汁。

二、水果汁、蔬菜汁及番茄产品的归类

水果汁或蔬菜汁(含浓缩汁及晶)应归入本章;如果水果汁或蔬菜汁(包括浓缩汁)中酒精含量超过0.5%,应作为发酵饮料、酒精饮料归入第22章;浓缩汁加入的水超出复制原天然原汁所需的量则应按饮料归入第22章。干重量在7%及以上的番茄汁应归入品目20.02,番茄沙司则归入品目21.03。

例:菠萝原汁中加入了20%的水组成的混合物(白利糖度值小于20;供饮用)(2002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商品归类试题第5题)

说明:本题的解题关键在于,该商品究竟属于水果汁还是饮料。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最具权威性的解释,在水果汁或蔬菜汁加入的水,或浓缩汁中加入的水所占的比例超过复制还原天然汁所需的量的话,其稀释品应按饮料归入第22章品目22.02,进而归入子目2202.9000。

第21章 杂项食品

本章是一个以杂项食品为标题的章,主要包括的杂项食品有:咖啡、茶、马黛茶的浓缩精汁及其制品;不含咖啡的烘焙咖啡代用品(例如烘焙大麦、麦芽)及其浓缩精汁;酵母和发酵粉;调味汁及混合调味品;汤料及其制品;均化混合食品;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以及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食品。该章的商品除了用途外没有共同的特征,应注意结合食品所在的其他类、章的归类规定完成本章商品的归类。品目21.06作为本章的兜底品目,还包括不能归入协调制度其他品目的食品,主要有:直接供人食用或加工后供人食用的制品;全部或部分由食物组成的用于制造饮料或食品的制品,例如可口可乐原汁(用于制可口可乐饮料)。品目21.03和21.04的某些货品的肉、鱼等动物原料含量不受限制。子目2106.1000的“浓缩蛋白质及人造蛋白物质”一般用脱脂大豆粉制成,其中,人造蛋白物质,俗称“人造肉”可作为食品食用。

第22章 饮料、酒及醋

本章主要包括水、矿泉水、其他无酒精饮料及冰;酿造酒及其他经发酵的含酒精饮料;经蒸馏的酒及含酒精饮料、乙醇;醋及用醋酸制得的醋代用品。本章包括的货品与前面各章的食品属于完全不同的种类,但本章商品的一个共同之处是都呈液体状。应该注意掌握的是,酒精类商品,无论酒精(乙醇)纯度如何均应归入本章,即符合化学定义的乙醇不按照醇归入第29章。无醇啤酒应归入品目22.02;红葡萄酒应按发酵酒归入品目22.04;威士忌酒应按蒸馏酒归入品目22.08。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本章的商品经配制后适于烹饪而不适于作饮料的制品例如料酒(品目21.03);药酒(品目30.04);海水(属于矿产品类,应归入品目25.01);蒸馏水、电导水及类似纯净水(品目28.53);醋酸浓度在10%以上(品目29.15)。

第23章 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

本章主要包括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本章以植物性产品为主,也有少量动物产品,主要用作动物饲料。不归入本章的食品工业的副产品主要有:谷物脱粒后所得的谷壳(品目12.13);提纯油类所剩的油脚(品目15.22);提取或精制糖后剩下的糖蜜(品目17.03);可可荚、壳、皮及废料(品目18.02)等。

第24章 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

本章主要包括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不含烟草的烟草代用品。需要注意的是本章虽然不包括药用卷烟,但包括用专门配制的、不具药物性质的产品制成的戒烟用卷烟。

第五类 矿产品

本类主要包括从陆地或海洋中直接获取的原料性的矿产品及其经过有限加工的产品。除有特殊规定外,凡属矿产品都归入本类。

其中,非金属矿产品一般不得经过煅烧、混合或超过品目所列的加工范围;即第25章只包括原产状的或只经过洗涤、粉碎或机械物理方法精选过的货品。金属矿产品则主要是指冶金工业中提炼汞、放射性金属、贵金属及贱金属的矿物,即使这些矿物不用于冶金工业即第26章不包括以非冶金工业正常加工方法处理的各种矿物。第27章的有机矿产品可经过较深的加工,固体矿物燃料可用干馏方法加工,矿物油可经蒸馏处理。

第25章 盐;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水泥

本章主要包括天然的或经洗涤(包括用化学品清除杂质而不改变矿物本身结构的洗涤)砸碎、磨碎、研粉、淘洗、细筛、粗筛以及用浮选、磁选或其他机械或物理方法(不包括结晶法)精选的矿产品(冶金用金属矿砂除外)。如果通过再结晶使产品提纯、将本章同一或不同品目的矿物相互混合或经制作或雕刻等其他方法加工则一般归入后续相关类、章(如第28章、第68章、第96章等)。作为例外本章还通过在品目条文具体列名的方式将纯氯化钠(品目25.01)、精制硫(品目25.03)、纯氧化镁(品目25.19)、熔凝和烧结的镁氧矿(品目25.19)、煅烧过的菱锶矿(品目25.30)等一些或天然状态、或存在状况或加工方法已超出上述允许范围的矿产品包括在内。

易误归入第26章的本章货品主要有:未焙烧黄铁矿;稀土金属的矿砂,如硅铍钇矿(品目25.30)。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原产状的宝石或半宝石(第71章)。

第26章 矿砂、矿渣及矿灰

本章主要包括金属矿砂及其精矿(用于提炼第71章所列的贵金属、第十五类所列的贱金属、汞(品目28.05)及品目28.44所列金属以及某些用于提取锰铁或铬铁等合金的矿砂(即使这些矿砂实际上不是用于冶金工业))、矿渣、矿灰及残渣(通过加工矿砂或冶炼金属、加工其他材料或用其他方法、焚烧废物或垃圾等方法获得的渣、灰)。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不是以冶金工业正常加工方法处理的各种金属矿物,如制电池用的软锰矿(品目25.30);未焙烧的黄铁矿(25.02);宝石(第71章);从脉石等中分拣出来的天然金属及合金(第十四、十五类);铜锍、镍锍和钴锍(第十五类)。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稀土金属矿砂(品目25.30),但是作为重要稀土金属矿的独居石,因为含有金属钍(钍及稀土的磷酸盐)而归入品目26.12。

应该注意品目26.01~26.17产品的允许加工范围(章注2);不归入品目26.20的矿渣、矿灰及残渣主要有:第28章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从铜矿砂提取的硫化铜应归入品目28.30);品目71.12的贵金属或包贵金属的废碎料及用于回收贵金属及其化合物的灰、渣;锌粉(品目79.03);机械加工第十五类金属产生的金属碎料;品目26.21的焚化多种废物产生的灰渣及品目27.10的来自储罐的主要含石油的淤渣。

第27章 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

本章包括有机矿产品及其精制品。主要货品有:煤(煤、煤的干馏产品、煤的蒸馏产品)及其他矿物燃料、石油和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及其蒸馏产品和类似品、矿物蜡和天然沥青物质。所以很多作燃料的成品油都应归入本章,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包装容器的容量不超过300立方厘米的香烟打火机及类似打火机充气用的液体燃料或液化气燃料(品目36.06)。应注意掌握甲烷、丙烷、苯、甲苯、二甲苯、萘、酚的归类。(详见第29章)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一、本类商品范围

除高分子化工产品、作为材料使用的金属单质及部分石油化工产品外,本类几乎包括了所有的化学工业以及与化学相关工业的产品。按照各章的分列原则以及各章内所属商品的特征,可将本类分成两部分。第28章~29章为第一部分,第30章~38章为第二部分。分析近年考题得知第六类考试范围通常局限在具体列名的商品,以及章注、类注特殊规定涉及的商品。

(一)第一部分

本部分商品基本上是符合化学定义的纯净物,是基本化工原料。按照产品的化学结构先无机再有机的顺序分列章次。无机化学品(小部分特殊有机化学品)应归入第28章,其他有机化学品应归入第29章。纯净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可以含有“允许杂质”,它们的加入未使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专门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本部分不包括为了使产品改变一般用途而专门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而故意加入了某些物质的产品(所加入的物质被称为不允许杂质),该类产品属于混合物。

(二)第二部分

本部分商品基本上是不符合化学定义的混合物,是具有特定用途的相关化学工业的产品,按照用途分列章次,主要包括药品、化肥、染料、香料、表面活性剂、蛋白质、炸药、感光材料以及杂项化学产品等,依次归入第30章~第38章。

二、化学品溶液的归类原则

(1)本类产品的水溶液与原产品归入同一品目,例如:“福尔马林(1998年下半年商品归类试题第20题)。”因为福尔马林是有机化学品甲醛的水溶液,所以应按甲醛归入2912.1100。

(2)原产品溶于非水介质所形成的溶液时,如果加入该溶液是为了安全或运输的需要出发而正常和必须的,同时加入溶剂后不致使产品变得不适于一般性用途,而仅适于特殊用途的,此种溶液也应与原产品归入同一品目。

(3)溶于非水介质所形成的溶液,如果使产品适用于特殊用途而不适于一般性用途,此种溶液一般应归入品目38.24。例如溶于甲苯的氯氧化碳应归入品目38.24。

第28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一、本章商品范围

除少数品目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仅包括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学品。本章的产品一般是根据其功能团或化学结构进行归类的。本章商品范围广泛,从简单到复杂按分子结构排列品目。本章包括绝大部分无机化学品及少数有机化学品。

应该注意掌握:本章不符合化学定义的货品范围;不归入本章的符合化学定义的无机化学品的范围;经掺杂用于电子工业的高纯度元素及其材料的归类原则。

二、胶态贵金属的归类

单一胶态贵金属不论是否制成药用制剂及零售包装,或制成含有胶体保护物质(例如明胶、酪蛋白、鱼胶)的胶体溶液,均应归入子目2843.1000。供治病、防病用的多种胶态贵金属混合物,或由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胶态贵金属与其他物质的混合物,应归入品目30.03或30.04。

第29章 有机化学品

一、本章的商品范围

除少数品目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仅包括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学品。本章的产品一般是根据其功能团或化学结构进行归类的。本章商品范围广泛,从简单到复杂按分子结构排列品目。即按烃;含氧基有机化合物(第2分章~第8分章);含氮基有机化合物(第9分章);有机一无机化合物、杂环化合物、核酸、磺酰胺(第10分章);从动、植物体提取的化学物质(第11分章~第12分章);其他有机化合物(第13分章)。

应该注意掌握:不符合化学定义的某些产品归入第29章的,例如激素(品目29.37);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某些化合物不归入第29章,例如乙醇(第22章)。

二、按纯度(或浓度)区别归类的有机化学品举例

(1)乙烷、乙烯的体积纯度大于或等于95%时,应归入品目29.01,低于此值时应归入品目27.11。

(2)丙烯的体积纯度大于或等于90%时,应归入品目29.01,低于此值时应归入品目27.11。

(3)苯、甲苯、二甲苯异构体的重量纯度大于或等于95%时,应归入品目29.02,低于此值时应归入品目27.07。

(4)苯酚的重量纯度大于或等于90%时,应归入品目29.07,低于此值时应归入品目27.07。

(5)甲苯酚的重量纯度大于或等于95%时,应归入品目29.07,低于此值时应归入品目27.07。

(6)醋酸水溶液的重量浓度大于或等于10%时(可作食物的醋代用品除外),应归入品目29.15;低于此值时应归入品目22.09。

注:归入品目27.07的化学品还应符合纯度大于50%的要求。

三、一种化合物的衍生物在子目的归类规定(略)

第30章 药品

本章主要包括具有防治人类或动物疾病的内服或外用药品。即具有治病或防病作用的产品及本身没有治病或防病作用,但可单独供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的产品。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糖尿病食品(第四类)、药品原药(第29章)、药用的单一胶态贵金属(28.43)、用于帮助吸烟者戒烟的制剂,例如,片剂、咀嚼胶或透皮贴片(21.06或38.24)及以熟石膏为基本成分的牙科用制品(品目34.07)、不作治疗及预防疾病用的血清蛋白(品目35.02)等。

应该注意掌握:(1)在理解品目30.03、30.04及30.06所称非混合产品的含义时,要特别注意对第28章及第29章的所有货品都是非混合产品这一规定的内涵的掌握,即依据此规定,第28章及第29章具体列名的混合物在第30章将被视为非混合产品,例如品目29.36所列混合维生素如果未配定剂量或未制成零售包装则不应归入品目30.03。(2)通常药品的原药(未配定剂量、非零售包装)应归入第29章,经混合或已配定剂量、制成零售包装的药品应归入本章。如5千克包装的安乃近原药应归入品目29.33;安乃近药片应归入品目30.04。(3)已干燥的器官疗法用腺体及其他器官(脑、脊髓、肝、肾、脾、胰腺、乳腺、睾丸、卵巢等)应归入本章,若呈鲜、冷、冻或用其他方法暂时保藏的则应归入第2章或第5章。(4)子目3005.1010的“橡皮膏”仅指以橡胶为主要基质,与树脂、油脂、氧化锌等混合,均匀涂布在布面而制成的粘性外贴制品,常用作固定外科敷料等,而具有药物作用的伤筋止痛膏等则应归入子目3005.1090。

第31章 肥料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主要包括通常作天然或化学肥料的绝大多数产品。

在运用本章注释2~5时,应特别注意纯净化学品的归类:(1)在注释中没有具体列名的产品,即使作肥料用,也不应归入第31章,例如不论是否作肥料用的纯净氯化铵,均应归入品目28.27;(2)在注释中已明确列名的某些产品有时即使不作肥料用,仍应归入本章,例如不论是否作肥料用的纯净硝酸钠,均应归入品目31.02或31.05。

二、肥料的归类原则

肥料的归类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某些矿产品或化学产品(不论是否纯净),即使明显不作为肥料使用,也归入第31章(详见本章注释2~5),例如尿素、硝酸铵、硫酸铵、氯化钾、硫酸钾、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

2.某些含氮、磷、钾或复合肥效元素的符合化学定义的无机化合物,即使用作肥料,也不归入第31章(详见本章注释2~5)而归入第28章无机化学品,例如氯化铵、硝酸钙、碳酸氢铵、磷酸二氢钾、碳酸钾、硝酸钾;

3.凡是制成片及类似形状或每包毛重不超过10千克的本章各项货品应归入子目3105.1000;例如:“硫酸铵,以每袋5千克包装(1998年下半年商品归类试题第20题)”,就应归入3105.1000。

4.微量元素肥料以及间接肥料均不归入本章,它们均应按各自的结构或属性归类。

第32章 鞣料浸膏及染料浸膏;鞣酸及其衍生物;染料、颜料及其他着色料;油漆及清漆;油灰及其他类似胶粘剂;墨水、油墨

本章主要包括:用于鞣制及软化皮革的制剂(植物鞣膏、不论是否与天然鞣料混合的合成鞣料以及人造脱灰碱液);植物、动物、矿物着色料及有机合成着色料;着色料制成的大部分制剂(油漆、陶瓷着色颜料、墨水等);干燥剂及油灰等制品。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生漆(品目13.02.);沥青胶粘剂(品目27.15);品目29.36~29.39、29.41.35.01~35.04的鞣酸盐及其他鞣酸衍生物;未经过颜料化加工的人造无机颜料(第28章);已着色的打字机用色带(品目96.12)等。

应该注意(1)第39章高聚物配制的溶剂型涂料的归类,例如:溶于挥发性有机溶剂中的丙烯酸聚合物,丙烯酸聚合物占溶液总重量的45%(2002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商品归类试题第10题),据第32章章注4的规定,品目32.08包括由品目39.01至39.13所列产品溶于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溶液(胶棉除外),但溶剂重量必须超过溶液重量的50%以及第39章章注2(4)的规定:第39章不包括品目39.01至39.13所列的任何产品溶于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溶液(胶棉除外),但溶剂的重量必须超过溶液重量的50%(品目32.08)。因此本题商品应归入子目3208.2010;(2)本章的胶粘剂与品目35.06的调制胶及调制粘合剂的区别;(3)动植物质着色料及染料浸膏等应归于品目32.03,有机合成染料应归入品目32.04,零售包装的各类染料归入品目32.12;(4)颜料的归类。

第33章 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本章主要包括精油及香膏;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无论是否含有起辅助作用的药物或消毒成分;是否具有辅助治病、防病作用)。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天然油树脂或植物浸膏(品目13.01或13.02);非零售包装(供润肤用)的凡士林(品目27.12);具有芳香料制品、化妆品或盥洗品等辅助用途的药品(品目30.03或30.04);香皂(品目34.01)。

应该注意品目33.03~33.07所述产品特点,例如:“隐形眼镜片用药水(2002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商品归类试题第17题)”,隐形眼镜片用药水是在佩戴过程中用以清洁、消毒或浸泡隐形眼镜片或改善佩戴的舒适感用的水剂,并不是治疗或预防疾病用的药物。应按未列名的化妆盥洗品归入子目3307.9000。消毒性能已超出辅助作用的室内除臭剂仍归入品目33.07。

第34章 肥皂、有机表面活性剂、洗涤剂、润滑剂、人造蜡、调制蜡、光洁剂、蜡烛及类似品、塑料用膏、“牙科用蜡”及牙科用熟石膏制剂

本章主要包括通过工业处理油、脂或蜡而得的产品(例如肥皂、洁肤液、某些润滑剂、调制蜡、光洁剂及蜡烛)以及某些人造产品(例如有机表面活性剂及制品、人造蜡等)。本章不包括符合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及未混合或未经处理的天然产品。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含肥皂或其他有机表面活性剂的洗发剂、洁齿品、剃须膏及沐浴用制剂(品目33.03、33.06及33.07);含有表面活性剂的润滑剂及对纺织材料、皮革、毛皮或其他材料的油脂处理的制剂(当其中石油或沥青矿物油产品占70%或以上时)(品目27.10)。

应该注意掌握(1)肥皂的归类;(2)消毒皂与含同样组分的消毒剂的区别;(3)“牙科用制品”(品目34.07),不包括牙科用熟石膏(应归入品目25.20)、牙科粘固剂及品目30.06的其他牙科填料;(4)表面活性剂及其含有表面活性剂的产品的归类。

第35章 蛋白类物质;改性淀粉;胶;酶

本章主要包括蛋白质及蛋白质衍生物、糊精及其他改性淀粉、酶及酶制品以及适于作胶或粘合剂的产品。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酵母(品目21.02);治病、防病用的血清白蛋白(第30章);硬化蛋白(品目39.13)。

应该注意作为(1)食品添加剂的主要由氨基酸及氯化钠混合物构成的水解蛋白质以及除去脱脂大豆粉某些成分而制得的浓缩产品应归入品目21.06;(2)治病或防病用的血份应作为药品归入第30章(如人血浆)。

第36章 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本章主要包括发射药及配制炸药;雷管、火帽、引爆管等引爆时所需的辅助产品;用爆炸、发火、易燃或可燃材料制成的用以产生光、声、烟、火焰或火花的制品(如技术用烟火制品、火柴、各种形状的铈铁及其他引火合金以及某些特定的易燃材料制品)。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雷酸汞(品目28.38)及三硝基甲苯(TNT)(品目29.04);闪光灯材料(品目37.07)以及通过化学发光现象产生光效应的物品(品目38.24);硝化纤维素(品目39.12);军火(品目93.06)等。归类时应该注意木屑粘结块等燃料不属于易燃材料制品,应归入品目44.01。

第37章 照相及电影用品

一、本章的商品范围

本章主要包括:摄影感光硬片、软片,不论是否已曝光或已冲洗;摄影感光纸、纸板及纺织物,无论是否已曝光(须未冲洗);摄影用的各种化学制剂、闪光灯材料及符合条件的某些未混合产品。本章不包括废碎料。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已冲印的感光纸、纸板及布(第49章或第十一类)、摄影及电影用品的废碎料(按其构成材料归入相应品目)、零售包装的硝酸银(品目28.43)、摄影用闪光灯泡(品目90.06)等。

应该注意(1)可直接使用的印刷用已冲洗硬片,如胶版应归入品目84.42;(2)非感光的硬片及平面软片应按材料属性归类,不应归入本章。

二、归类原则

(一)摄影及电影用品的废碎料的归类

本章产品的废碎料即摄影及电影用品的废碎料一律不归入本章。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的含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摄影或电影用品废碎料应归入品目71.12;其他的摄影或电影用品废碎料应根据其构成材料归类(例如塑料的应归入品目39.15;纸的应归入品目47.07等)。

(二)摄影用化学产品的归类

符合品目28.43~28.46规定的产品(例如贵金属盐及其他产品)不论如何包装,也不论作何用途均应归入品目28.43~28.46(例如零售包装的硝酸银应归入28.43);其他已混合或已配合的摄影用化学产品以及可立即使用并附有说明的定量包装或零售包装摄影用未混合产品应归入品目37.07;其他未混合产品应按其属性归类(例如化学品归第28章或第29章、金属粉末归入第十五类)。摄影用上光漆、胶水、粘合剂及类似品不视为摄影用化学产品,应分别归入各自的品目。

第38章 杂项化学产品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是第六类的最后一个章,包括不能归入第28~37章的许多化学产品及相关工业产品、配制品及副产品。除人造石墨等极少数产品外,本章不包括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学元素及化合物。

本章主要包括具有第30~37章所列用途以外的化学“制剂”及各种混合物。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废油(品目27.10);废药物(品目30.06);第28~29章的“检定参照物”;用于配制食品的以营养价值为主的混合物。

应该注意“混合”是本章货品与第28、29章某些货品的本质区别。例如:由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占55%、邻苯二甲酸二辛酯占45%组成的塑料增塑剂与分别单独报验的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与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的归类是不同的。混合物构成的塑料增塑剂应归入3812.2000;而单独报验的两种酯将分别归入第29章的两个列明子目即归入2917.3410及2917.3200。

二、检定参照物的归类

1.对于可归入第28章或第29章的检定参照物应归入第28章或第29章;

2.其他检定参照物若既可以归入品目38.22又可以归入《编码》其他品目应优先归入品目38.22。

三、农药的归类原则

1.对于符合化学定义的原药中未制成零售包装、制剂或制品的商品(原药的水剂不视为制剂),应按化学结构归入第28章(无机化学品)、第29章(有机化学品)中的相应品目。

2.农药的制剂(水剂除外)、零售包装的农药(包括原药)、农药成品,均应按主要用途归类,一般应归入品目38.08。含有一种或多种子目注释1所列物质的杀虫剂,应归入子目3808.50。

3.某些具有杀虫作用的产品按属性归类,例如磨碎的除虫菊花应归入品目12.11。

4.某些以杀虫作用为辅的产品按主要功能归类,例如具有药物基本特性的杀虫剂应归入品目30.03或30.04。

第七类 塑料及其制品;橡胶及其制品

一、本类商品范围

这两章所包括的货品从加工程度来看都是包括原料——半制成品——制成品;从货品的材料属性上看都属于高聚物,制品用途广泛,使用于国民经济各个领域。除了按用途、功能或杂项货品等方式在其他类、章具体列名或因为与其他材料混合制等原因归入其他类、章以外,塑料或橡胶制品一般都应该归入本类。此外对橡胶与塑料的界定不是靠货品名称中有哪两个字,而是要通过相关注释进行判断。例如聚氨酯橡胶、硅橡胶、二元乙丙橡胶就按塑料归类。

二、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货品的归类原则

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货品的归类应按类注一办理。

第39章 塑料及其制品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包括初级形状的高聚物(塑料)及其半制成品和制品。主要原料性货品有合成树脂及加入了添加剂的合成树脂、纤维素及其衍生物、天然聚合物(如藻酸)、改性天然聚合物(如硬化蛋白、天然橡胶的化学衍生物)及离子交换树脂等。包括的制品主要有塑料糊墙纸、地衣品、卫生洁具、塑料衣服及衣着附件、建筑用塑料制品、装饰品等。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天然树脂(第13章);按用途、功能或杂项货品等方式在其他类、章具体列名的塑料制品,例如塑料游泳帽(第65章)、塑料制液体泵(第84章)、塑料椅子(第94章)、塑料玩偶(第95章)、塑料扣子(第96章)、塑料制的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品目96.19)等。

二、归类原则

(一)品目39.18(塑料地衣品或糊墙品)及品目39.19(胶粘的塑料板等)的货品的归类原则

按照类注二办理。

(二)化学改性聚合物的归类

按章注5办理。

(三)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的归类

制成初级形状的单一种类热塑性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按初级形状的塑料归类,应归入39.01~39.14的相应品目;热固性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或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热塑性塑料的废碎料及下脚料构成的混合物,即使加工成初级形状,仍应归入品目39.15;废碎的塑料制品也应归入品目39.15。

例:用机器将回收的废“可乐”饮料瓶粉碎成的细小碎片(该饮料瓶是由化学名称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的热塑性塑料制成的)(2003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商品归类试题第12题)

说明:依据本章注释7规定:品目39.15不适用于已制成初级形状的单一的热塑材料废碎料及下脚料(品目39.01至39.14)。因本题商品所用材料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是热塑性塑料,所以不能归入品目39.15。依据本章注释6规定细小碎片在品目39.01至39.14被称为“初级形状”,应归入品目为39.07初级形状的聚缩醛、其他聚醚及环氧树酯;初级形状的聚碳酸酯、醇酸树酯、聚烯丙基酯及其他聚酯。最终归入子目3907.6090。

第40章 橡胶及其制品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包括初级形状的橡胶及其半制成品和制品。本章所属的“橡胶”(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不论是否硫化或硬化的下列产品:天然橡胶;巴拉塔胶、古塔波胶、银胶菊胶、糖胶树胶及类似的天然树胶;合成橡胶;从油类中提取的油膏以及上述物品的再生品。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硅橡胶、聚氨酯橡胶、二元乙丙橡胶、用未硫化的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浸渍或包覆的纺织线(品目56.04);硬质橡胶制的机械器具、电气器具及其零件(包括各种电气用品)(第十六类);灯具、照明装置及发光标志的橡胶专用零件(按其实际用途归入品目94.05)等。

应该注意乙丙非共轭二烯橡胶、橡胶轮胎等应归归入本章。

二、关于橡胶与纺织品复合物的归类原则

1.下列橡胶与纺织品复合物应归入第40章

(1)用橡胶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毡呢,按重量计,含纺织材料在50%及以下以及完全嵌入橡胶的毡呢。

(2)完全嵌入橡胶或用肉眼可以辨出两面全部用橡胶涂层或包覆的无纺织物,但仅颜色变化的不在此列。

(3)用橡胶浸渍、涂层、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按第59章章注一的规定),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500克,并且按重量计所含纺织材料在50%及以下。

(4)与纺织物、毡呢或无纺织物组合的海绵橡胶板、片、带,其中纺织物仅起增强作用。

2.应归入第十一类的货品(详见第十一类)

第八类 生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本类包括了绝大部分皮革行业的动物质原料,以及各种材料制成的具有皮革行业产品特征的制品。生皮及未鞣毛皮虽然是动物产品,且符合第一类所规定的“未经过加工或仅经过了有限的简单加工”的条件,但因为它们通常作为皮革行业原材料使用,所以应归入本类而不应归入第一类。

第41章 生皮(毛皮除外)及皮革

本章主要包括生皮(例如:生牛皮),以及带毛绵羊及羔羊(非制裘用)等动物的生皮(但经过鞣制的带毛生皮,如鞣制后的带毛绵羊皮归入第43章);经过预鞣、鞣制(包括油鞣)以及经鞣制后或进一步加工或羊皮纸化处理的皮革;再生皮革及皮革的边角废料(不包括可供制造皮革制品的皮革碎片或破旧皮革制品);以皮革或皮革纤维为基本成分的再生皮革。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生皮的边角废料(品目05.11);部分或整张的带羽毛或

羽绒的鸟皮(当仅经过洗涤、消毒或仅为保藏而作过处理时应归入品目05.05,而经过进一步加工的应归入品目67.01)。

第42章 皮革制品;鞍具及挽具;旅行用品、手提包及类似容器;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制品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主要包括各种皮革和再生皮革制品;各种箱包及类似容器;鞍具及挽具(例如狗穿的外套);动物肠线(蚕胶丝除外)、膀胱、肠膜及筋腱制品。本章以皮革制品为主,但也包括某些不是用皮革材料制成,而在贸易中具有皮革制品特征的货品。如羊皮夹克(棉衬里)应归入4203.1000。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单独报验的挽具附件及装饰物,如马蹬、马嚼子、马铃铛及类似品及带扣(一般归入第十五类);马鞭及鞭子(品目66.02);非供长期使用的带把手的塑料薄膜袋(品目39.23);编结材料制品如柳条编结的衣箱(品目46.02);按用途在其他章具体列名的某些皮革制品,如皮鞋(第64章)、皮表带(品目91.13)等。

应该注意掌握品目42.02包括的两组货品的区别。分号前是第一组货品,如衣箱、提箱、小手袋、公文箱、公文包、书包、眼镜盒、望远镜盒、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及类似容器,可以用任何材料(除由天然或养殖的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制成,或由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分号后是第二组货品,如旅行包、食品或饮料保温包、化妆包、帆布包、手提包、购物袋、钱夹、钱包、地图盒、烟袋、工具包、运动包、瓶盒、首饰盒、粉盒、刀叉餐具盒等必须用皮革或再生皮革、塑料片、纺织材料,钢纸或纸板制成或者全部或大部分用所列材料或纸包覆制成。

二、皮革与毛皮组合制的衣服及衣着附件归类规定:

用皮革与毛皮(或人造毛皮)组合制的(1)手套应归入品目42.03;(2)其他衣服及衣着附件应归入第43章(毛皮仅起装饰作用的除外)。

第43章 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主要包括毛皮、人造毛皮及其制品。归类时应注意品目43.01所列的生毛皮不包括品目41.01~41.03所列的带毛生皮。品目43.03包括毛皮制成的手提包、购物袋等。

如貂皮大衣(棉衬里)应归入4303.1010;男纯毛粗花呢大衣(衣领兔毛皮装饰)应归入6201.1100。

易误归入本章的其他货品主要有:带羽毛或羽绒的鸟皮(品目05.05或67.01);用皮革与毛皮(或人造毛皮)制的手套,无论皮革或毛皮(人造毛皮)是里还是面(品目42.03)。

二、毛皮(或人造毛皮)与其他材料混合制的衣服、衣着附件的归类原则

用皮革与毛皮(或人造毛皮)制的手套,应归入品目42.03,其他毛皮(或人造毛皮)与其他材料混合制的衣服、衣着附件均应归入第43章即按照毛皮(或人造毛皮)制的衣服、衣着附件归类(毛皮仅起装饰作用的除外)。

例:手套(面料为纯棉蓝色斜纹布;衬里为兔毛皮;明显供劳保用)

说明:第43章章注4规定:以毛皮或人造毛皮衬里或作面(仅饰边的除外)的衣服及衣着附件(不包括注释2所述的货品),应分别归入品目43.03或43.04,但毛皮或人造毛皮仅作为装饰的除外。由此可以断定本题所述手套应作为衣着附件归入第43章品目43.03进而归入子目4303.1020。

第九类 木及木制品;木炭;软木及软木制品;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本类从原料到制品都是植物类产品,包括木材工业的原料和大部分木材工业的制品以及编结材料制品。原木、天然软木等虽然是未经过加工或仅经过了有限的简单加工的植物产品,但因为它们通常是作为木材等工业原材料使用的,所以不归入第二类而归入本类。本类有些货品(如某些编结材料制品)的加工程度高于第二类的编结材料,应该注意搞清楚这两类商品间的不同之处,避免发生归类错误。

第44章 木及木制品;木炭

从货品所用材料上看本章除木材外还包括竹及其他木质材料,应分清归入本章的竹及其他木质材料与归入其他章货品的界限(特别是与第14章货品的界限)。为了保存的需要对木材所作的处理不影响对木材的品目归类。例如将木材浸防腐剂,或对其表面用喷刷涂料都不会引起商品所属品目的变化。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按用途在其他章具体列名的木制品,如木制的衣箱(第42章)、木制的落地式家具(第94章)、木制的积木(第95章)等。

木(第44章)也包括除第44章章注1另有规定以外的竹子和具有木质材料性质的其他材料。归类时应注意与章注1(2)和章注1(6)结合起来考虑。例如竹子,只有当确定其不是主要用于编结的植物材料,也不属于第46章的货品时,才归入第44章。归入第44章的竹子其状态明显适用于普通木材加工。

第45章 软木及软木制品

本章主要包括各种形状的天然软木、压制软木及软木制品。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是按用途在其他章具体列名的软木制品,如软木制的鞋靴零件(第64章)等。

46章 稻草、秸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

本章主要包括稻草、秸杆、针茅或其他编结材料编成的缏条和席子以及各种编结材料制品;篮筐及柳条编结品;丝瓜络制品。

应该注意用编结方法加工以及以编结材料为原材料是归入本章货品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编结材料的范围。皮革条、化学纤维长丝(细度小于或等于1毫米)或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表观宽度小于或等于5毫米)等不属于编结材料。

第十类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纸、纸板及其制品

本类包括造纸原料纸浆、纸及印刷品。

需要特别注意,类标题不具有法律效力,虽然第47章和第48章的货品都是由植物纤维构成的,但是并不要求第49章的印刷品必须以纸作为文字等的载体材料。

第47章 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废碎)纸或纸板

本章商品范围包括木浆及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回收纸及纸板。用机械与化学联合法制得的木浆包括化学机械木浆以及半化学木浆两类。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合成纸浆(品目39.20);主要由第47章纸浆构成的纸浆制品(应按用途分别归入第48章品目48.12.48.18、48.22和48.23)。

第48章 纸及纸板;纸浆、纸或纸板制品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包括由第47章的木浆或其他纤维状纤维素浆制成的纸、纸板及其制品,也包括复合纸或复合纸板的制品。但并非所有的纸和纸板或含纸和纸板的产品都归入本章,不包括在本章的纸制品中最主要的是印刷品(第49章)。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玻璃纸又叫“赛璐玢纸”(Cellophane Paper)(子目3920.7100);钢纸(子目3920.7900)、相纸(第37章)。

二、对品目48.01.48.03~48.09纸品规格尺寸及形状的限制条件

品目48.01.48.03 ~48.09纸品仅适用于下列规格的纸、纸板、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

(1)成条或成卷,宽度超过36厘米;

(2)成张矩形(包括正方形),一边超过36厘米,另一边超过15厘米(以未折叠计)。

因此受对品目48.01.48.03~48.09纸品规格尺寸及形状的限制的影响,不符合注释8规定的成卷、成张的新闻纸应归入48.02;卫生纸、面巾纸、餐巾纸以及家庭或卫生用的类似纸、纤维素絮纸和纤维素纤维网纸应归入48.18;复写纸、自印复写纸及其他拷贝或转印纸(包括涂布或浸渍的油印蜡纸或胶印版纸)应归入48.16,不符合品目48.04~48.08规格的同类的成卷、成张的纸品一般应归入品目48.23;不符合品目48.04~48.08规格的同类的非成卷、成张的纸品一般也应归入品目48.23。

例:成卷的半透明纸,宽30厘米(2003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商品归类试题第19题)

说明:半透明纸在第48章品目48.06有列名,但为什么应归入品目48.23呢?这是因为该章注释8规定:品目48.01.48.03至48.09不适用宽30厘米的纸。本题商品不符合品目48.06的货品规格,应归入品目48.23,最终归入子目4823.9090。

三、归类原则

(一)纸张及其制品的归类原则

(1)由纤维素化学衍生物为原料构成的纸状物应归入第39章,如钢纸和赛璐玢纸应归入品目39.20。

(2)经特殊加工或因其他原因失去了纸及其纸制品的基本特征或功能时,不能归入第48章。

(3)以第48章纸为原料的纸制品一般应归入第48章;所印图案、文字或图画作为主要用途的、以第48章纸为载体的印刷、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品目48.14和48.21的货品除外)归入第49章。

如涂布加工纸应按涂层材料不同区别归类。铜版纸(品目48.10);如彩色相纸用双面涂塑纸、绝缘纸和热敏纸(品目48.11)。

(4)回收(废碎)纸应归入品目47.07,废纸制品应归入第48章。如废纸制成的纸丝应归4823.9090。

(二)纸品归类的优先顺序

既可作壁纸也可作铺地制品的以纸或纸板为底的产品,应按铺地制品归入品目48.23。

第49章 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包括绝大多数以所印花纹图案、文字或图画为其基本特征或用途的货品,例如书籍、报纸、印刷图画及其他印刷品;手稿、打字稿及设计图纸。此外本章还包括:印刷的转印贴花纸(移画印花法用图案纸);印刷的图画明信片、贺卡;印刷的日历、地图、设计图表及绘画;邮票、印花税票及类似票证。本章物品的不透明底基缩微本应归入品目49.11。主要做广告用的出版物应归入品目49.11。

应该注意本章的货品一般印在纸上,但也可印在其他材料上。不过对于商店招牌或橱窗用的带印刷图画或文字内容的字母、数字、标志及类似符号等货品,如果用陶瓷、玻璃或贱金属制成的,应分别归入品目69.14、70.20及83.10,如果带有照明装置的,则应归入品目94.05。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立体地图、设计图表或地球仪、天体仪(品目90.23);使用过的邮票(品目97.04);以所印花纹图案、文字或图画作为货品的主要用途的品目39.18、39.19、48.14或48.21的货品等。

二、归类要点

1.印刷的含义——章注2

除通常的印刷外,也包括用胶版复印机、油印机印制,在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控制下打印绘制,压印、冲印、感光复印、热敏复印或打字。

2.报纸及杂志的归类(章注3)

普通的报纸及杂志应归入品目49.02;用纸以外材料装订成册的报纸、杂志和期刊以及一期以上装订在同一封面里的成套报纸、杂志和期刊应归入品目49.01。

如装订成册的《读者》全年合订本应归入4901.9900。

3.邮票的归类

我国现政府邮票发行未使用的邮票应归入品目49.07;其他应归入品目97.04。

第十一类 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

一、本类结构和商品范围

本类包括纺织工业使用的各种纺织原料(如丝、毛、棉、麻、化纤等),也包括各种纺织半制成品或中间产品(如纱线、机织物等)和纺织制成品(如地毯、服装、毛巾、装饰品等)。

按章的分列原则和各章内所包括商品的特征,将第50章~第55章为第一部分,包括纺织原料、普通纱线和织物;第56章~第63章为第二部分包括各种纺织制成品及一些以特殊方式或工艺制成的或有特殊用途的纱线、织物及制成品。

第一部分只包括纯纺织材料(以协调制度规定为准)及以其为原料的半制成品,即不包括纺织材料与非纺织材料混合制商品(肉眼辨别为准)和制成品。商品范围包括:(1)长度在5毫米以上的全部纺织纤维(含长丝);(2)扩大范围的普通纱线;(3)扩大范围的普通机织物。

第二部分商品范围广泛,主要包括:长度在5毫米及以下的纺织纤维、特种纱线、线绳索缆、絮胎、非织造布、特种机织物和簇绒织物、针织物和钩编织物,地毯料及地毯、与非纺织材料混合制纺织商品、各种纺织制成品、未拉松的碎或旧纺织商品,以及符合第63章章注1条件的石棉外任何材料制旧鞋、帽等。其中第60章和除品目条文另有规定的第56~59章,一般不含制成品。各章内除了品目58.09和59.02外,列品目时都是直接开列商品名称,不考虑纤维属性。

不归入本类的商品主要包括:(1)因与其他材料混合制等原因,从功能等方面判断已不具备纺织商品主要特征的制品如毛皮与纺织材料合制服装(第八类);(2)因规格等技术指标的限定,在协调制度中被视为非纺织商品,如塑料制扁条(表观宽度6毫米);(3)具有在其他类列名商品基本特征(或用途等)的纺织材料制品,如汽车用安全带(第十七类)、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品目96.19)等。

还应注意不属于纺织纤维的其他纤维及其制品是不归入本类的,如石棉纤维机织物(第十三类)。

二、纺织产品归类方法

纺织产品归类方法是先判断待归类商品在本类哪部分,如是第一部分商品则按纤维属性及长短归入相应章次(特别注意在归类时需合并计重纤维重量时,一定先确定章,再确定品目。),再按加工程度及规格归入具体列名品目及相应子目;如是第二部分商品(例如:制成品、与非纺织原料混合制产品等)则依商品的功能、用途、特征、制造方法、处理情况等归入相应章次,再依品名归入具体列名品目,最后按纤维属性等归入适宜子目。

第50章 蚕丝

本章所称“丝”,不仅包括家蚕(桑蚕)丝、也包括野蚕丝,如柞蚕丝、蜘蛛丝、海丝及贝足丝。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消毒的蚕胶丝(品目30.06)、丝质仿肠线(品目56.04)、丝绒(品目58.01)、纱类(纱罗组织)和罗类丝织物(品目58.03)、装有鱼钩的蚕胶丝或已制成的钓鱼线(品目95.07)等。

第51章 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本章主要包括毛纺纤维原料(羊毛、其他动物细毛或粗毛)、普通纱线及呢绒(机织)例如纯毛大衣呢、华达呢,也包括作为本章产品归类的混纺(或混合)材料产品和马毛纱线及机织物。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马毛及废马毛(品目05.11);长毛绒(品目58.01);加工后供制假发或类似品的羊毛(品目67.03);制刷用成束兽毛(品目96.03)等。

第52章 棉花

本章主要包括棉花、废棉、已梳棉、普通棉纱线和普通棉机织物,也包括作为棉归类的混纺材料。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棉短绒(品目14.04);经药物浸渍或零售用的药棉和绷带(品目30.06);符合线绳索缆定义纱线(品目56.07);灯芯绒和平绒(品目58.01)、毛巾布(品目58.02)等。

第53章 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

本章主要包括除棉以外的各种植物纺织材料的原料(如麻、作纺织用的泥炭纤维)、普通纱线和普通机织物,以及作为本章产品归类的混合(或混纺)纺织材料和纸纱线及其机织物。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纸条交织而成的机织物(品目46.01);符合线绳索缆定义的麻绳(品目56.07);废碎绳索缆(第63章)等。

第54章 化学纤维长丝;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及类似品

本章主要包括化学纤维长丝纱线及其普通机积物,以及作为化纤长丝归类的混纺材料。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截面尺寸超过1mm的化纤单丝或表观宽度超过5mm的化学纤维纺织材料制扁条(第39章)及其机织物(品目46.01);化学纤维长丝废料(品目55.05);符合线绳索缆定义纱线(品目56.07);起绒组织机织物(品目58.01)。

应该注意区对待弹力丝和“弹性纱线”(类注13)以及单丝和扁条的归类(第39章或第54章)。

第55章 化学纤维短纤

本章主要包括化学纤维长丝丝束、化学纤维短纤、普通纱线和普通机织物,以及可作为化学纤维短纤产品归类的混纺产品。还包括化学纤维长丝或短纤的废料(包括落棉、废纱和拉松的废碎化学纤维布)。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长度不超过5毫米的化学纤维屑(子目5601.3000);符合线绳索缆定义纱线(品目56.07);灯芯绒、平绒和长毛绒(品目58.01);毛巾布(品目58.02)等。

需要注意本章货品多数是为替代天然短纤维的同类产品而生产的,与前几章的货品本质的不同往往只在所用原料上,具体归类时要排除品名的干扰。

第56 章絮胎、毡呢及无纺织物;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

本章主要包括絮胎、毡呢、无纺织物等非织造类纺织物;特种纱线及线、绳、索、缆及其制品等具有专门特性的纺织品。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用香水(第33章)、洗涤剂(第34章)等浸渍、涂布、包覆的絮胎、毡呢或无纺织物(应归入相应制剂所属的章);刚性的合成革(第39章);纺织材料仅起增强作用的泡沫塑料或海绵橡胶板、片或扁条(第39章或第40章);完全嵌入塑料或橡胶内的无纺织物(第39章或第40章)。

应该注意(1)因存在非纺织材料归入本章的货品范围;因为结构特殊归入本章的货品范围;“含金属纱线”及其相关产品的归类;帘子线的归类;线、绳、索、缆的归类(详见第十一类类注3);“制成的”纺织产品的含义,无纺织物的某些“制品”例如经裁切而成的床单不按“制成的”归类仍归入本章(详见第十一类类注7)。

第57章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主要包括使用时以纺织材料作面的地毯及其他纺织材料铺地用品及具有纺织材料铺地用品特征(如硬挺度及强度、厚度),但当作其他用途使用的物品(如铺在桌面上、挂在墙上或作其他装饰用等)。本章物品可以是呈供剪裁铺设的成幅地毯料,也可以是制成的(如直接制成一定尺寸并镶边、加穗的方形地毯)。对地毯及铺地品可用机织物、无纺织物、海绵橡胶或泡沫塑料等材料衬背或经浸渍处理。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以织物为底布用其他材料涂布或盖面的铺地制品(如列诺伦应归入品目59.04);手工针绣嵌花装饰毯(品目58.05);铺地制品衬垫(按其构成材料归类)等。

二、地毯及铺地用品的归类原则

超过100年,十分珍稀有收藏价值的地毯归第97章;其他以纺织材料作面的新、旧地毯及铺地用品归第57章,以非纺织材料作面、纺织材料作底的归第59章;非纺织材料制的铺地用品按构成材料归类。

第58章 特种机织物;簇绒织物;花边;装饰毯;装饰带;刺绣品

本章主要包括品种繁多的纺织品,这些产品大部分是用特殊方法加工制得的织物,除了装饰毯(品目58.05)可以是制成品;标签、徽章(品目58.07)可以裁成一定的形状或尺寸以及绒球等(品目58.08)可以独立成件等极少数货品以外,本章只包括非“制成的”纺织品。具有装饰性的未制成的纺织商品大部分都归入本章。此外归入本章的货品在品目归类时基本不受纺织纤维类别的限制,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特种机织物(起绒组织织物、毛巾组织织物及狭幅机织物(品目58.06;流苏状的狭幅织物应归入品目58.08)等,如:有种由公带和母带组成,被称之为魔术贴即尼龙搭扣的商品,若成条卷状进口,则应作为狭幅起绒机织物归入子目5806.1090,若以制品进口,则应归入子目6307.9000)、簇绒织物、花边、壁毯、装饰带、刺绣品以及用于衣着、装饰和类似用途的金属线机织物和成匹被褥状纺织品等。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线、绳、索结制的网状织物(品目56.08);雪尼尔针织物(第60章);以非纺织材料为底布的刺绣品等。

第59章 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工业用纺织制品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主要包括各种用肉眼能够分辨出的用塑料、橡胶以及其他非纺织材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包括:普通机织物、纱罗、狭幅织物、匹状编带和非起绒针织物;不包括:毡呢和无纺织物)和常用于工业、机械或技术上的纺织物及制品。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刚性的人造革(第39章);纺织材料仅起增强作用的泡沫塑料或海绵胶板、片或扁条(第39章或第40章);合成革(第39章或第56章);厚度在3mm以下的传动带料和输送带料(第50章~第55章、品目58.06等)等。

应该注意品目59.11的货品必须完全符合本章章注7的规定,不能仅凭“工业用”就将货品归入此品目。此外,本章所指“纺织物”除品目条文另有说明外不包括第56章的毡呢和无纺织物。

二、纺织材料与非纺织材料混合制商品归类原则

对这类商品应先根据类、章注及归类总规则三等确定应按哪种材料制商品归类,若断定应按纺织商品归类,则在按类、章注释归类的同时,参考第56章~第63章混纺商品的归类原则,此类商品一般只能归入第56章~第63章的相应品目。主要商品归类举例如下(包括部分应按非纺织商品归类的):

(1)用纺织材料和橡胶线制成的弹性产品按纺织商品归类:如线及绳应归入品目56.04,针织物应归入品目60.02或60.04。

(2)用橡胶及塑料浸渍、涂层、包覆、套裹的①纱线、扁条及类似品应归入品目56.04,如涂胶帘子线,丝制仿肠线;②线、绳、索、缆应归入品目56.07。

(3)涂有研磨材料的线绳以及涂有研磨材料或粒子的纤维粘合织物应归入品目68.05。

(4)经橡胶粘合的平行纺织纱线织物应归入品目59.06。

(5)用橡胶浸渍、涂层、包覆或套裹的纱线及类似品制成的①纺织物(普通机织物、纱罗、狭幅织物、匹状编带和非起绒针织物)应归入品目59.06;②用高强力纱线织的帘子布应归入品目59.02。

(6)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1500克或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500克,但按重量计纺织材料含量在50%以上的用橡胶浸渍、涂层、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范围同(5),包括用于包覆织轴的起绒狭幅织物)中,用高强力纱织的帘子布应归入品目59.02,被褥状纺织品应归入品目58.11,技术用纺织品(符合第59章章注7规定条件)应归入品目59.11,其余一般应归入品目59.06;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500克,纺织材料不超过50%时,应归入第40章。

(7)纺织物与泡沫橡胶板、片或带组合的货品,其中纺织物仅起增强作用的应归入品目40.08,否则应归入品目59.06。

(8)用塑料浸渍、涂层、包覆或套裹的纱线及类似品制成的纺织品(范围同(5))应归入品目59.03。

(9)非刚性的(温度在15~30℃之间,用手工将织物绕于直径7毫米的圆柱体上而不断裂),用塑料浸渍、涂层、包覆或层压的纺织物(范围同(5))而且织物并非完全嵌入塑料或并非在其两面均用塑料涂层或包覆的货品中,塑料部分涂层或包覆以产生图案的按纯纺织材料制成的货品应归入第50~55章,技术用应归入品目59.11(符合第59章章注7规定的条件),其余一般应归入品目59.03;刚性的或织物完全嵌入塑料以及两面均用塑料涂层或包覆的货品应归入第39章。

(10)纺织物与泡沫塑料板、片、带组合制成的货品,其中纺织物仅起增强作用的应归入第39章,否则应归入品目59.03。

(11)经过橡胶、塑料等非纺织材料浸渍、涂层、包覆或层压的起绒机织物、毛圈机织物,绳绒织物和簇绒织物应归入第58章:起绒针织物应归入品目60.01。

(12)用塑料或橡胶浸渍、涂层、包覆或层压的非织造布除<1>mm按重量计纺织材料小于或等于50%的毡呢和非织造布完全嵌入塑料和橡胶之内的货品应归入第39章或第40章,<2>用作针布的毡呢应归入品目59.11外,其余应归入品目56.02或56.03。

(13)非织造布与泡沫塑料或海绵橡胶合制的板、片或带,其中纺织材料仅起增强作用的应归入第39章或40章,否则应归入品目56.02或56.03。

(14)宽度≥45cm并且纺织材料作面,固定在非纺织材料底基上或在纺织材料背面进行浸渍或涂层等加工的糊墙织物归品目59.05,但纺织纤维屑或粉末直接粘在纸上的糊墙品应归入品目48.14。

(15)有非纺织材料作衬里、护套或配件的水龙软管及类似管应归入品目59.09。

(16)用塑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以及用金属或其他材料加强的传动带或输送带应归入品目59.10。

第60章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本章的货品在品目归类时不受纺织纤维类别的限制。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经编针织物,纬编针织物,纱线作缝编纱的缝编织物和钩编织物。本章还包括明显用作衣着,家具布等类似用途的细金属线制的针织物与钩编织物。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钩编花边(品目58.04);针织或钩编的标签、徽章及类似品(品目58.07);经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处理的除起绒针织或钩编织物以外的针织物及钩编织物(例如涂布塑料的非刚性汗布应归入第59章)等。

第61章 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包括针织或钩编的各种款式的服装(含婴儿服装)以及除胸罩、束腰带、紧身胸衣、吊裤带、吊袜带、束袜带和类似品及其零件(品目62.12)以外的衣着附件。而且本章物品的归类不受带有仅起装饰作用的毛皮、金属(包括贵金属)、皮革、塑料等材料制作的小饰件或附件的影响。金属线制成的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也归入本章。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动物挽具(品目42.01);针织或钩编的胸罩及类似品(品目62.12);玩偶服装(第95章);婴儿尿布等。

应该注意掌握男式或女式服装的判断依据。

二、服装及衣着附件的归类原则

服装及衣着附件中,除动物的挽具应归入品目42.01;旧衣着应归入品目63.09;矫形器具、外科手术带、疝气带及类似品应归入品目90.21;玩偶服装应归入品目95.03;毛皮、人造毛皮作面或里料的应归入第43章;胸罩、束腰、紧身胸衣、吊裤带和类似品及其零件应归入品目62.12以外,其余一般均按面料类别分列章次,采用针织和钩编面料的应归入第61章,采用非针织或非钩编面料的应归入第62章。归类时应注意: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应优先归入具体列名品目;品目61.13和62.10的货品处于次优先地位;不能区分男女的按女装归类;对于西服套装,数件下装同时报验时,构成男式西服套装的下装应优先选择长裤,构成女式套装的下装应优先选择裙子或裙裤;除具体列名的套装外,不同编号服装即使是成套零售包装,仍应按散件归入各自相应的编号;带有仅起装饰作用的非纺织材料(如塑料、皮革、金属)制零件或附件的服装和衣着附件,一般仍按纯纺织材料制相应物品归类;用成匹被褥状纺织品缝制的服装及衣着附件,无论面料是否经塑料、橡胶等非纺织材料浸渍、涂布、包覆或层压,都应按未经处理的纯纺织面料制品归类。

例:适合身高86cm婴儿穿用的针织棉制不分指手套

说明:看起来既可作为针织手套归入品目61.16,又可作为婴儿衣着附件归入品目61.11。依据第61章章注6(2)的规定,既可归入品目61.11,又可归入本章其他品目的物品,应归入品目61.11。故本题货品应归入子目6111.2000。

第62章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应该注意正方形或近似正方形纺织制品的归类(第62章章注7)。(其他参考第61章)

第63章 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包括其他纺织制成品;成套物品;旧衣着及旧纺织品;碎织物。所列的其他纺织制成品,是指在协调制度其他章无具体列名的制品。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纺织材料制的旅行箱等(品目42.02);布底鞋(品目64.05)等。需要注意本章第1分章的兜底品目63.07的货品范围,很多未列名纺织制品应归入该品目。

应该注意归入本章的床罩应作为装饰用而非床上用纺织品归类。

二、本章与第94章相关货品的区别

充水、充气或无填充物的纺织材料制的床罩、褥垫、枕头及坐垫等类似货品应归入本章;有填充物或直接用海绵、泡沫塑料等制造同类货品应归入第94章,如以纯棉印花机织布作面料和里料的衍缝丝棉被,应归入子目9404.9030。

第十二类 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本类的多数商品几乎都排除于所用材料的类章,是按用途列名的。如皮鞋、皮帽不应归入第42章而应归入本类。本类既包括已加工的人发制品等对所用材料严格限定的货品,也包括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人造花等所用材料多样化的货品,应该注意区别对待这两类商品即按照不同的规定归类。

第64章 鞋靴、护腿和类似品及其零件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主要包括各种类型的鞋靴(包括套鞋),所用材料包括除石棉以外的任何材料(如塑料、橡胶、皮革、再生皮革、毛皮、木材、软木、毡呢、无纺织物、其他纺织材料等)并可使用带有任何比例的第71章所列材料(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及包贵金属)。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没有用粘缝或其他方法将外底安装或固定在鞋面上的纺织材料制造的鞋靴(第十一类);石棉鞋靴(品目68.12);装有冰刀或轮子的滑冰鞋(品目95.06)等。应该注意具有其他功能的鞋靴的归类,如玩偶鞋应归入第95章玩具类。

二、鞋靴(第64章)的归类原则

鞋靴分别按构成其外底及鞋面的材料归入不同品目。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材料构成的鞋面,应该按照占鞋面表面面积最大的那种材料归类。计算面积时,不考虑附件及加固件或类似附属件(例如护踝、裹边、装饰物等)。外底的主要材料应以穿着时与地面接触面积最大的那种材料为准,计算接触面积时,不考虑鞋底钉、铁掌或类似附属件。

第65章 帽类及其零件

本章主要包括由各种材料(石棉除外)制成、具有任何用途的帽子,也包括各种材料制的发网及帽类专用配件。此外,帽类归类不受所带装饰物(可用任何材料制,如第71章珠宝及贵金属制)的影响。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未装在帽上的各种帽子装饰物(如扣子、别针、徽章等,应按货品本身属性归入适当的品目);石棉制的帽子(品目68.12);与有关服装一同报验的用于披肩、斗篷等可分开的兜帽(应根据服装材料按服装归类);旧帽类(品目63.09)等。

第66章 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

本章主要包括各种材料制成的雨伞、阳伞(如仪仗用伞、伞式帐篷、手杖伞、露天餐馆用伞)、手杖(包括带座手杖)、棍、鞭子、马鞭及其类似品。上述商品的柄、杆可镶有宝石、半宝石、贵金属等,还可以全部或部分用皮革或其他材料包覆。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不具有伞或伞式帐篷的海滩帐篷(品目63.06);高尔夫球棒、曲棍球杆、滑雪杖(第95章)等。

第67章 已加工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本章除其他品目更为具体列名的货品及本章明确不包括的货品以外,本章包括已加工的羽毛、羽绒及其制品;人造花和人发制品。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羽毛或羽绒仅作为填充料的物品(如羽绒被应归入品目94.04;人发制滤布(品目59.11)等。

应该注意“人造花、叶及其部分品、制成品”不包括:玻璃制品(第70章),以及以陶器、石料、金属、木料或其他材料经模铸、锻造、雕刻、冲压或用其他方法整件制成形的人造花、叶或果实;用捆扎、胶粘及类似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将部分品组合而成的上述制品。

第十三类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

本类商品按成型方式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主要通过加工(如成型、模制),改变了原料的形状,但没有改变原料的性质的产品和制成品属于第68章;泥土预制成型后经过烧制而成的物品即先成型再烧制的物品(陶瓷制品)属于第69章;玻璃原料完全熔融再成型的制品即先烧制再成型的物品属于第70章。本类包括了石料制品、陶瓷制品、玻璃及其制品。

第68章 石料、石膏、水泥、石棉、云母及类似材料的制品

本章主要包括超过了第25章所允许加工范围的各种产品、不属于第25章的已加工石料、

用属于第五类的矿物原料制成的某些物品、用属于第二十八章的某些原料制成的物品。

本章货品的加工方法主要包括:成型、模制、粘聚(如将研磨料粘聚成的砂轮)、在高压釜内硬化(如灰砂砖)、熔炼(如通过熔化玄武岩而得的岩石棉)等。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用人造石墨或其他炭精制的块、板及类似半制成品(品目38.01);用沥青涂层的包装纸及纸板(品目48.11);炉用炭电极(品目85.45);石笔(品目96.09)等。

应该注意掌握石棉及石棉制品的归类(品目25.24、68.11、68.12.68.13等),例如经塑料浸渍后压制成型的石棉机织物制半圆盘(用于汽车制动器,未装配)作为未装配的、制动器用摩擦材料制品,应按闸衬归入子目6813.2010;炭精半制成品及其制品的归类(品目38.01、68.15、85.45及第69章第1分章等)。

第69章 陶瓷产品

本章主要包括成形后经过烧制的陶瓷产品。本章陶瓷产品通常用两种方法制得。其一是在室温下将无机非金属材料(如泥土)或具有高熔点的材料与粘合剂的混合物预先调制成形,再在高温下进行烧结而成;其二是将岩石(如块滑石)成形后进行烧制而成。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玻璃陶瓷(第70章)、金属陶瓷(品目81.13)、陶瓷制的绝缘子(品目85.46),供电气机器等使用的绝缘配件(品目85.47)等。易误归入其他章的本章货品主要有:技术用陶瓷器,如瓷制液体泵(品目69.09)。

应该注意实验室、化学以及技术用陶瓷器不能按货品名称归入第84章,应归入品目69.09;电气用陶瓷器应归入第85章。

第70章 玻璃及其制品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主要包括各种玻璃及其制品。包括钟表玻璃。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粉状、粒状或粉片状的玻璃(品目32.07);按照用途在其他章具体列名的商品,如已封装的玻璃灯管(品目85.39)、玻璃制的绝缘子(品目85.46)、供电气机器等使用的绝缘配件(品目85.47)、玻璃灯罩(品目94.05)等。

二、光学加工及玻璃制光学元件的归类原则

是否进行了抛光加工是判断玻璃制光学元件是否进行了光学加工的界限。仅经过抛光前的一道或数道工序加工而成的玻璃物件应归入第70章;一个或多个表面、全部或部分经过抛光处理具备光学性能的玻璃元件,应归入第90章。例如未经抛光的信号玻璃器及其他玻璃制光学元件应归入品目70.14(如汽车车头灯的透镜);视力矫正用玻璃及呈弧面的平光太阳镜片、平光变色镜片等应归入品目70.15;经光学加工的玻璃制光学元件应归入品目90.01(如玻璃制眼镜片)。

非玻璃制光学元件无论是否经过光学加工,均应归入第90章,如树脂镜片。

第十四类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第71章 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包贵金属及其制品;仿首饰;硬币

一、本类(章)商品范围

本类(章)包括天然或养殖珍珠、钻石、其他宝石和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和包贵金属;全部或部分用天然或养殖珍珠、钻石或其他宝石、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物品;仿首饰和硬币。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以贱金属或非金属为底料镀以贵金属的制品(一般按底料归类);所含贵金属仅作为小配件(例如交织字母、圈、套环)的物品;装有宝石或半宝石工作部件的器具及用本章材料构成的在其他类章具体列名的商品(例如钟表用宝石轴承应归入子目9114.9010)等。

应该注意切勿将本章所述的包贵金属与通过电解等方法镀上贵金属的贱金属相混淆。此外首饰与仿首饰包括的货品范围不完全一样。超过一百年的珍珠、宝石、半宝石应归入第71章,制品应归入第97章。

二、归类原则

(一)硬币的归类

任何金属(包括贵金属)制成的硬币(法定货币及非法定货币)归入品目71.18;具有钱币学意义的收藏品及珍藏品归入第97章。

(二)仅适用于回收贵金属用的材料的归类

仅适用于回收贵金属用的材料,诸如含有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照相硬片、软片、纸、纸板、纺织材料的废碎料任何材料的废碎料;机械加工贵金属或包贵金属时产生的废料;不能再作原用途使用的餐具、金银器等含贵金属的破旧器具;不能再作原用途使用的贵金属化合物;冶炼、电解、化学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贵金属及其贵金属化合物残渣;含有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灰等应归入品目71.12。

第十五类 贱金属及其制品

一、本类商品范围

本类包括化学纯的贱金属及合金;从矿脉中分离出来的天然金属以及铜锍、镍锍和钴锍;未锻轧的贱金属及这些金属的条、杆、丝或板等半制成品及许多贱金属制品。可按材料属性将本类货品分为三组:

第一组(钢铁及其制品)、第二组有色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是按贱金属的自然属性列目的,包括未锻轧的贱金属原料等初级形状产品及这些贱金属原料制成的条、杆等半制成品和某些贱金属制品。第三组其他贱金属制品是按货品本身的功能及用途等特性列目的,不受贱金属类别的影响。第三组仅包括具体列名的货品,凡在第82~83章列名的贱金属制品,不论由哪类贱金属构成均应归入本组的列名品目而不应归入第72章至第81章各章其他品目。

易误归入本类的货品主要有:含于矿脉中的天然贱金属(第26章);贱金属汞齐(品目28.53);金属线织成的机织物(品目58.09);硬币(品目71.18);已装配的铁道或电车道轨道(品目86.08);金属丝刷(品目96.03)等。

二、贱金属废旧料的归类原则

(1)能作为原物使用的金属制品按原商品归类;

(2)在金属生产或机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及废屑应归入以废碎料列名的品目;

(3)明显不能作为原物使用并需经冶炼才可重新使用的废旧金属制品也应归入以废碎料列名的品目;

(4)明显不能作为原物使用但不需冶炼就能适用原用途或其他用途(例如经修补、改造即可使用;把损坏零件更换后即可使用)的废旧金属制品,应按相应用途货品归类。

第72章 钢铁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包括黑色金属,即:生铁、镜铁、铁合金及其他冶炼钢铁的金属原料;锭及其他初级形状产品、半制成品以及用它们直接生产出来的平板轧材;条、杆、丝;角材、型材及异型材等。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焊接角材、型材及异型材;铁道及电车道铺轨用材料及管材等。

应该注意任何规格的非矩形(包括正方形)的平板轧材均按宽度超过600毫米的平板轧材归类。

二、归类原则

(一)品目72.02项下的子目所列铁合金的归类

对于只有一种元素超出规定的最低百分比的铁合金,应作为二元合金归入相应的子目。以此类推,如果有两种或三种合金元素超出了最低百分比的,则可分别作为三元或四元铁合金。在运用本规定时,对于未列名的“其他元素”,按重量计单项含量必须超过10%。

(二)截面为非凹型实心钢材的归类

归入本章的截面为非凹型的实心钢材包括:“平板轧材”、“不规则盘绕的热轧条、杆(俗称盘条)”、“其他条、杆”和丝。在进行钢材归类时,首先依据钢材的组分判断所给钢材的材质,以决定应归入的分章。再根据所给钢材的外形尺寸(厚度及宽度)、报验状况(盘卷还是平直)、加工方式(冷轧或热轧等)依据章注1(10)~(14)判断属于那种钢材。最后再根据所给出的其他条件(例如未经其他加工或镀锌等)确定该类钢材应归入的品目及子目。特别要注意对于“其他条、杆”来说,加工方式(冷轧或热轧等)不同,所属的品目往往也不同。还需要指出的是,在行业上我国没有“其他条、杆”这个钢材名称,代之的是型钢。

例:截面为矩形的不锈钢钢材,除轧制外未经进一步加工,钢材宽度60mm,厚度8mm,冷成型笔直状态报验

说明:先判断是否是平板轧材。本题货品厚8mm大于4.75mm,据第72章章注1(10)的规定,宽度必须大于150mm才属于平板轧材,本题货品宽60mm,所以显然不符合平板轧材的尺寸规定;又因笔直状态的形状使其只可能是其他条、杆,应按不锈钢其他条、杆归类,归入品目72.22,再按冷成型未经进一步加工进而归入子目7222.2000。

第73章 钢铁制品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主要包括管、空心异型材等形状不同于第72章或由第72章的钢材进一步加工而得的钢材;部分钢铁通用零件及一些钢铁特征明显的制品(未在第82章或第83章具体列名又未归入《编码》其他章的钢铁及铸铁制品)。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已装配的轨道(品目86.08);专用机器零件;钟表发条(品目91.14);刀、匙、叉、勺(品目82.11~82.15)等。

应该注意掌握本章中通用零件所在的品目及所包括的商品范围。

二、主要钢铁制容器的归类

(1)手提箱等应归入品目42.02;

(2)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用的钢铁容器应归入品目73.11;

(3)其他供商业运输、包装货物及固定安装在工厂等地盛装物料用的钢铁囤、柜、罐、桶、听、盒及类似容器,容积超过300升的归入品目73.09;不超过300升的应归入品目73.10;

(4)家庭或厨房用的饼干桶、茶叶罐等家用钢铁容器应归入品目73.23;

(5)供个人用的香烟盒、粉盒、首饰盒等当以实用为主要用途时一般应归入品目73.26;当以装饰为主要用途时应归入品目83.06;

(6)专业用的标本箱、工具箱(品目42.02的货品除外)一般应归入品目73.26;

(7)经专门设计及装备,可供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用的集装箱应归入品目86.09。

第74章 铜及其制品

本章品目数量少但包括的货品范围与第72~73章完全相同。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刀、匙、叉、勺(品目82.11~82.15)、具装饰性的首饰盒(品目83.06)、切成的亮晶片(品目83.08)、带有龙头等的管子附件(品目84.81)、绝缘电线及电缆(品目85.44)、钟表发条(品目91.14)等。

应注意掌握本章中通用零件所在的品目,并注意区分本章“条、杆”、“型材和异型材”、“丝”、“板、片、带、箔”、“管”与第72~73章在形状等方面的不同。

第75章 镍及其制品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包括镍和镍合金及其某些制品。货品范围及应注意点基本与第74章相同。

二、电镀阳极与电解精炼用的铸造阳极及其归类

电镀镍阳极是纯度极高的电镀用镍制品,例如板形电镀阳极应装有供在电解槽内悬挂用的吊钩或制备装钩位置(例如车螺纹、穿孔、或攻丝)。电解精炼用的铸造阳极常常被铸成带有两只吊耳的厚板。注意区别电镀阳极与铸造阳极的不同,前者应按镍制品归入品目75.08,后者应按未锻轧镍归入品目75.02。

注意电镀阳极与电解精炼用的铸造阳极的区别及归类原则,也适用于其他金属,包括贵金属。

第76章 铝及其制品

本章包括铝和铝合金及其某些制品。货品范围及应注意点基本与第74章相同。

第78章 铅及其制品

本章包括铝和铝合金及其某些制品。货品范围及应注意点与第74章基本相同。

第79章 锌及其制品

本章包括锌和锌合金及其某些制品。货品范围及应注意点与第74章基本相同。

第80章 锡及其制品

本章包括锡和锡合金及其某些制品。货品范围及应注意点与第74章基本相同。

第81章 其他贱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

本章包括钨、钼、钽、镁、钴、铋、镉、钛、锆、锑、锰、铍、铬、锗、钒、镓、铪、铟、铌(钶)、铼及铊共21种贱金属和它们的合金及其某些制品、金属陶瓷及其制品。将前11种分别单列品目即钨、钼、钽、镁、钴、铋、镉、钛、锆、锑、锰依次分布于品目81.01~81.11;将铍、铬、锗、钒、镓、铪、铟、铌(钶)、铼及铊共同列于品目81.12;最后将金属陶瓷及其制品列于品目81.13。未列入本章或第十五类其他各章的贱金属应归入第28章。归入本章的大多数金属一般作为合金或碳化物使用为多,而较少直接使用纯金属。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金属碳化物,如碳化钨(1)未混合的粉末应归入品目28.49;(2)未烧结的粉末与镍金属的混合物应归入品目38.24;(3)已烧结但未装配的工具用板、杆、刀头及类似品应归入品目82.09。

还应该注意金属陶瓷及其制品的归类。

第82章 贱金属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主要包括手工工具(机动锯用的锯条等列名不包括的货品除外);由品目82.02~82.05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工具组成的零售包装成套货品;供手工工具、机床或手提式动力工具用的可互换工具;机器或机械器具用的刀及刀片以及工具用的板、杆、刀头及类似品;利口器(供专业用、个人用或家庭用)、某些家用机械器具、餐匙、餐叉及类似的餐具和厨房用具。这些制品不按所用金属材料归入第73~81章。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气体焊接装置(品目84.68)、构成机床附件或零件的台钳;第84章具体列名的可独立操作的手工器具和手提式工具;含有金属材料但带有橡胶、皮革、毡呢等制的工作部件的工具(按构成材料归类);作为医疗、牙科、外科或兽医用的器械或器具的工具、剪刀或其他利口器(品目90.18);明显具有玩具、运动特征的工具(第95章)。

应该注意掌握本章工作部件及其他零件允许使用的材料,此外电动剃须刀及电动毛发推剪的刀头、刀片应按货品零件归入品目85.10。

二、归类原则

(一)本章成套货品的归类规定

(1)由品目82.05中不同种类的货品构成的成套货品应归入子目8205.9000;

(2)由品目82.02~82.05中两个或多个品目所列工具组成的零售包装成套货品应归入品目82.06;

(3)由品目82.11中不同种类的刀构成的成套货品应归入子目8211.1000;

(4)由品目82.11的一把或多把刀具与至少数量相同的品目82.15所述餐匙等厨房或餐桌用具构成的成套货品及由品目82.15中不同种类的货品构成的成套货品应归入品目82.15。

(二)手工工具及器具的归类

(1)单独使用的手工工具(不论是否装有齿轮、曲柄、活塞、螺旋装置或杠杆等简单机构)应归入第82章。例如工人用手自由操作的无支架胸压式手摇钻,尽管装有简单的齿轮机构,仍应归入品目82.05。

(2)除在本章品目中已有具体列名的物品,例如轻便锻炉、带支架的砂轮(子目8205.8000)等以外,对于准备装于工作台、墙壁等上的器具或由于重量、规格或使用所需力度等原因而装于底板、底座、支架等上以便放置于地板、工作台等上面的器具,一般应归入第84章。例如手工操作的配有支座或底板的闸刀式剪切机应归入品目84.62。

(3)第82章具体列名的货品归入该章相应品目,例如某些机械器具(咖啡磨、榨汁机、绞肉机等)应归入品目82.10;台钳、带支架砂轮及轻便锻炉应归入品目82.05等。

(4)第84章具体列名的可独立操作的手工器具,应归入该章相应品目,例如液体或粉末的喷雾器具(品目84.24)、风动工具(品目84.67)、非手枪式办公室用订书机(品目84.72)。

(5)不带支架的研磨工具一般应归入品目68.04。

第83章 贱金属杂项制品

本章包括不能归入前10个章的所有贱金属制品,特别是第十五类类注2列名的归入本章的贱金属通用零件。本章与第82章相同,可以由任何种类的贱金属构成。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主要内容尚未填写的标志牌(按主要材料归类)、具有乐器性质的钟琴及锣(品目92.06或92.07)、具有家具特征的落地式家具(第94章)等。

第十六类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一、本类商品范围

本类包括各种用机械及电气方式操作的机器、装置、器具、设备及其零件,同时也包括某些非机械方式或非电气方式进行操作的装置和设备(例如锅炉、锅炉房设备、过滤装置等)及其零件。一般来说,本类所列的货品可用各种材料制造,其中大部分是贱金属制的,但本类也包括某些用其他材料制成的机器(如全部用塑料制成的泵、用贵金属合金制的机器零件)。

不归入本类的货品主要有两类,其一为按材料归入材料所在的类章的货品;其二为按功能或用途归入第十七类~第二十类的物品。例如塑料、未硬化硫化橡胶、纺织材料制的传动带或输送带(第39章、第40章、第59章);用作机器零件的刷子(品目96.03)。

二、归类原则

(一)多功能机器的归类原则

具有两种及两种以上互补或交替功能的多功能机器,当其具有某种主要功能时,应按机器的主要功能归类;当不能确定机器的主要功能时一般应从后归类。

(二)组合式机器的归类原则

组合式机器当符合某个特定品目条文规定时,应归入该品目,例如某些空调器(品目84.15);当具有某种主要功能时,应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例如配有托纸辅助机器的印刷机器(品目84.43);当不能确定组合式机器的主要功能时一般应从后归类。

例如:冷、热(电)水饮用机

说明:该设备具有加热(品目85.16)和制冷(品目84.19)两种功能,其用途为提供饮用水,属于多功能机器,比较两种功能,很难确定哪一种为主要功能,所以按“从后归类”的原则归入子目8516.7910。

第84章 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及其零件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主要包括大量利用做功和转换机械能来减轻人们劳动强度的机械产品、一些使用电能工作的机器以及少量既非电气也非机械的设备。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本章包括一些电子操作机器(如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用电动机驱动的机器(如电冰箱)、一些电热机器及电热器具(如电加热的熨烫机器)、一些电磁式机器(如装有电磁吸盘的起重机)。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陶瓷材料制的机器或器具(例如泵)及供任何材料制的机器或器具用的陶瓷零件(第69章);实验室用玻璃器(品目70.17);玻璃制的机器、器具或其他专门技术用途的物品及其零件(品目70.19或70.20);通用零件(第十五类);真空吸尘器(品目85.08);家用电动器具(品目85.09)。

二、归类时的注意点

(一)手工工具、手提式动力工具的区别及其归类

无动力装置的手工工具按材料属性归类,例如钢铁钳子归入品目82.05、木棰归入品目44.17;以气动、液压、电动为动力的手提式工具以及其他的手提式动力工具,应归入品目84.67。

(二)传动设备(传动轴、变速器、离合器、差动齿轮等)的归类

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汽车或飞机上的传动设备应归入第十七类;专用于发动机(包括第十七类的汽车或飞机上的发动机)上的传动设备应归于品目84.83;电磁离合器应归入品目85.05;其他传动设备(包括专用于船舶的传动设备)应归入品目84.83;

(三)应特别注意掌握归入本章的一些使用电能工作的机器以及因为材料限制不能归入本章具体列名品目的货品,例如;十三类的材料制的机器零件,诸如瓷制的龙头。

(四)打印机墨盒的归类

带打印头的打印墨盒归入8443.99;而打印机用的墨盒壳则按材料归入3926.9090;内装墨水,无打印头的打印机墨盒(因所装墨水构成墨盒的基本特征)按墨水归入32.15。

四、归类原则

(一)陶瓷制品、实验室用玻璃器、陶瓷或玻璃机器、器具及其零件(第85章货品除外)的归类

(1)当该类货品具有陶瓷材料制品或玻璃制品的特征时(可装有其他材料制的非主要部件,如装有固定用的贱金属圈的陶瓷或玻璃机器、机械器具或装置)应归入第69章或第70章的相应品目。

(2)当该类货品已失去陶瓷制品、实验室用玻璃器、陶瓷或玻璃机器、器具及其零件的特征时,应按机器、器具及其零件归入本章。

(二)装有自动数据处理装置或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连接使用,但却具备除数据处理以外某项专门功能的机器的归类

(1)装有自动数据处理装置,具备除数据处理以外的某项专门功能的机器,不能归入品目84.71,如果该功能有具体列名则归入该品目,否则应归入未列名品目。

(2)与自动数据处理设备一同报验并与其连接使用,具备除数据处理以外的某项专门功能的机器:构成功能机组的按功能机组的归类规定办理,否则应将这两部分分别归类,即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应归入品目84.71,其他机器归入与其功能相应的品目。

(三)“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系统)”的部件及其零件、附件的归类

1.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零部件的归类(章注5)

(1)符合条件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归入品目84.71

(2)单独报验的自动数据处理设备部件应归入品目84.71(除外货品——章注5(4))。

如:移动硬盘作为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存储部件——硬盘驱动器归入子目8471.7010

章注5(4)除外的主要货品:

(1)不论是否组合式的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品目84.71

(2)发送或接收声音、图像或其他数据的设备,包括无线或有线网络(例如,局域网或广域网)通信设备——例如:路由器、集线器、网卡等应归入品目85.17。

(3)监视器及投影机,未装有电视接收装置——品目85.28

2.以下货品作为“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零件、附件应归入品目84.73

微电脑用内存条、清洁自动数据处理机等软盘驱动器用的清洁软磁盘等。

(四)加工机床的归类(主要章注2.3、4、9)

加工机床归类时首先判断是否符合第84章章注9有关品目84.86规定的设备和装置,若符合则优先归入品目84.86。

再判断是否符合第84章章注3有关品目84.56规定的设备和装置,若符合则优先归入品目84.56(用激光、光子束、超声波等处理各种材料的特种加工机床)。

最后应依据加工对象(金属加工机床、其他材料加工机床)、加工方式(如金属切削机床——加工过程中有切屑产生、金属压力加工机床、金属其他非切削加工机床)、加工条件(冷轧或热轧)等的不同区别归类。

第85章 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主要包括电机及电气设备、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与第84章不同,本章所列的货品即使由陶瓷材料或玻璃制成,仍应归入本章,但品目70.11所列的玻璃外壳(包括玻璃泡及玻璃管)除外。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电暖的毯子;第84章所列的电气的机器及器具如空调器(品目84.15)、电冰箱(品目84.18)、离心干衣机(品目84.21)、洗碟机(品目84.22)、家用洗衣机(品目84.50)、滚筒式或其他形式的熨烫机器(品目84.20或84.51)、缝纫机(品目84.52)、电剪子(品目84.67)等。

二、归类原则

(一)电气加热器具(或设备)等的归类

电气加热器具(或设备)应依据商品的原理、功能或用途等分别列入不同的章目。

(1)大多数电气加热器具应归入第84章,例如蒸汽锅炉及过热水锅炉(品目84.02);空气调节器(品目84.15);非家庭用电热器具例如烘炉、蒸馏设备及其他设备(品目84.19);研光机和类似的滚压机器及其滚筒(品目84.20);家禽孵卵器及育雏器(品目84.36);供木料、软木、皮革等用的通用烫烙机(品目84.79)。

(2)工业或实验室用电炉等,例如餐馆用微波炉(品目85.14);电热水器、空间加热设备、家用电热器具例如家用电油炸锅(品目85.16)等类型的电热器具应归入第85章。

(3)电暖的毯子、褥子、足套,电暖的衣服、靴、鞋、耳套或其他供人穿戴的电暖物品,一般归入供人穿戴的非电暖的同类物品所在类章,例如腈纶电暖毯(品目63.01)。

(4)具有电热功能的医疗器械(品目90.18)等,应归入第90章。

(5)落地式的电热家具应归入第94章。

(二)电池的归类

按是否可充电将化学电池分为原电池和蓄电池,一般不可充电的原电池归入品目85.06,可以充电的蓄电池归入品目85.07废的原电池、蓄电池归入品目85.48。

光电池作为光敏半导体器件归入子目8541.40。

(三)电动机械器具的归类

(1)电动机械器具一般应归入品目85.08~85.10。

真空吸尘器不论是家用还是非家用一律归入品目85.08。

品目85.09的货品应符合第85章章注3的规定,该品目的某些家用电动器具例如,食品用切片机、绞肉机,其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

(2)其他品目已列名的家用电动器具按列名归类,如家用洗衣机应按列名归入品目84.50。

(四)记录媒体的归类

记录媒体一律归入品目85.23。目前常见的记录媒体主要包括磁性媒体(如磁带、磁盘及磁卡)、光学媒体(如光盘)和半导体媒体(如U盘、“智能卡”、数码相机用的记忆棒、SD卡、CF卡、SM卡)。

易误作为记录媒体归类的主要有:微电脑用内存条(8473.3090);移动硬盘(8471.7010)。

第十七类 车辆、航空器、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

一、本类商品范围

本类主要包括各种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及其与运输设备相关的某些具体列名货品(例如经特殊设计、装备适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的集装箱;某些铁道或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和附件;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信号设备;专用于或主要用于第86章~第88章所列车辆、航空器等的零件及附件。

易误归入本类的货品主要有:某些移动式机器(例如品目84.26的在码头等小场所用于搬运集装箱的跨运车)、品目90.23的货品(例如供示范用的汽车模型)、95.03的货品(例如儿童三轮车、玩具电动火车)、95.08的货品(例如碰碰车设备)及品目95.06的雪橇及类似品等。

二、归类原则

(一)特殊运输工具的归类

既可在道路上行驶又可在轨道上行驶的特殊构造的车辆应按第87章相应的车辆归类;水陆两用机动车辆应按第87章相应的机动车辆归类;可兼作地面车辆使用的特殊构造的航空器,应按第88章的航空器归类。

(二)气垫运输工具的归类

气垫运输工具按本类最相类似的运输工具归类即在导轨上运行的气垫火车按火车归入第86章;在陆地行驶或水陆两用的其他气垫车辆应按车辆归入第87章;在水上航行的(不论能否在海滩或浮码头登陆及能否在冰上行驶)气垫船应按船舶归入第89章。

第86章 铁道及电车道机车、车辆及其零件;铁道及电车道轨道固定装置及其零件、附件;各种机械(包括电动机械)交通信号设备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主要包括在地上或地下(例如矿井用)运行的铁道及电车道或导轨上行驶的各种机车、车辆及其零件;各种集装箱。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铁道及电车道铺轨用钢铁材料(品目73.02);电气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品目85.30)。

二、供铁道、电车道、道路、内河航道、停车场、港口或机场用的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及类似品的归类原则

电气的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应归入品目85.30;机械(包括电动机械)的信号、安全或交通管理设备应归入品目86.08;无机械部分的道路、铁路等的路标应按构成材料归类。

第87章 车辆及其零件、附件,但铁道及电车道车辆除外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包括除铁道及电车道以外的各种陆路或水陆两用的机动车辆(含气垫车辆),例如:牵引车、拖拉机、机动客车、货车及特种机动车辆;未装有提升或搬运设备适用于某些场所的短距离运输货物的机动车辆;火车站台上用的牵引车;摩托车;挂车、脚踏车及其他非机动车辆;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所列车辆的零件及附件。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第十六类的某些移动式机器(例如推土机);专供示范而无其他用途的剖面车辆样品及其零件(品目90.23);儿童乘骑的带轮玩具及儿童非两轮脚踏车(品目95.03);装在旋转木马上的车辆及其他作为游乐场娱乐设备用的车辆(品目95.08)。

二、归类原则

(一)不完整或未制成的车辆的归类原则

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车辆,应按相应的完整或制成的车辆归类,车辆必须具备推进发动机、变速箱及换挡操作装置、转向及控制装置,这些构成车辆的基本特征。例如:尚未装有车轮、轮胎及电池的小轿车;尚未装有发动机的公交车;尚未装有坐垫及轮胎的自行车以及具有四个总成及以上的汽车。不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上述车辆,如已构成具体列名车辆总成的应归入该总成品目,其余应按零件、附件归类。

(二)汽车整车的归类

应该依据汽车整车的结构特点、用途、使用发动机的类型、运行场所、客车的座位、有无动力装置等对汽车整车进行归类。

此外87.01~87.05车辆的归类时还应注意:

有些以载人为主要目的特殊用途的车辆,例如,囚车、警车、灵车、赛车等应归入品目87.02~87.03(遵从所有座位原则);有些以载货为主要目的特殊用途的车辆,例如,冷藏货车、液罐车、运钞车、自动装卸货车(装有绞车、提升机等装置)等应归入品目87.04(所谓车辆的总重量=车辆的自重+最大设计载荷+加满油的油箱重量+驾驶员的重量)。只有不以载人、载货为主要目的特殊用途车辆才能归入品目87.05,例如医疗车。

用于展示、教学用而无其他用途的未剖开或已剖开的模型车辆及真实车辆不归入第87章,而归入品目90.23。

(三)装有驾驶室的机动车辆底盘的归类

装有驾驶室的机动车辆底盘不应视作车辆底盘应视为具有相应机动车辆基本特征的完整车辆,并作为该整车归入第87章的相应品目(品目87.02~87.04),而不应归入品目87.06。例如未装有混凝土搅拌系统的混凝土搅拌车底盘(装有驾驶室和柴油发动机)应归入品目87.04。

但装有发动机的机动车辆底盘应归入品目87.06;机动车辆底盘(未装有发动机)应归入品目87.08。

(四)安装在“牵引车、拖拉机”上可替换设备的归类

用于安装在牵引车或拖拉机上,作为可替换设备的机器、车辆或作业工具,即使与牵引车或拖拉机一同报验,不论其是否已安装在车(机)上,仍应归入其各自相应的品目。例如装在拖拉机上作为可互换工具的联合收割机,即使在报验时已经装在拖拉机上,仍应归入品目84.33,拖拉机本身应归入品目87.01;安装在牵引车上的挂车俗称拖车应归入品目87.16,牵引车本身应归入品目87.01。

第88章 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

本章主要包括气球、飞艇及无动力航空器;其他航空器、航天器(包括卫星)及其运载工具;航空器、航天器的零件;降落伞的零件及附件;航空器的发射装置、甲板停机装置及地面飞行训练器。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火箭的倾斜发射装置或发射塔(品目84.79)。

第89章 船舶及浮动结构体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主要包括各种不论是否自航的客运及货运船舶、捕鱼等特殊用途的船舶、艇;各种材料的船体;各种浮动结构体,例如:潜水箱、浮码头、浮筒;供拆卸的船舶及浮动结构体等。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安全带及救生衣(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勘探或开采海底石油或天然气用的非浮动式或非潜水式固定平台(品目84.30)。

二、船舶或浮动结构体的零件及附件的归类原则

(1)船体应归入第89章,其中具备某种船舶主要特征的,应作为该种船舶归类;否则应归入品目89.06。

(2)其他可确定为船舶等用的零件及附件不应归入本章即本章不包括单独报验的所有船舶或浮动结构体的零件及附件,即使它们可明显确定为船舶或浮动结构体的零件及附件,也不包括在本章内。这些零件及附件应归入《编码》其他适当的品目。例如:钢铁锚,供船锚泊用应按材料归入73.16;舷外汽油发动机应按发动机归入84.07;船舶用舵机及陀螺稳定器应按机器归入8479.8910;船舶用照明装置应按灯具归入94.05。

第十八类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本类主要包括各种仪器及设备;钟表;乐器;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本类具有共性的特点是本类品目条文所列货品及其零件可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以及天然、合成或再造的宝石或半宝石制成。

第90章 光学、照相、电影、计量、检验、医疗或外科用仪器及设备、精密仪器及设备;上述物品的零件、附件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主要包括范围很广的一类高技术、高精度、深加工的仪器及设备,其中大多数供科学研究、医疗、专业技术或工业部门使用。

易归入其他章的本章货品主要有:一般不需经过光学加工的非玻璃材料制的光学元件,例如高分子材料制的隐形眼镜片;普通护目镜(品目90.04);学生用尺(品目90.17);带装饰性的温度计(品目90.25)等。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容量的计量器具(按构成的材料归类)等。

二、归类原则

(一)计量或检测用的光学仪器、器具或机器的从后归类原则。

品目90.13和90.3l都包括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光学仪器、器具或机器。对于计量或检测用的光学仪器、器具或机器,如果既可作为未列名光学仪器归入品目90.13,又可作为未列名测量或检验仪器归入品目90.3l时,则应按照从后归类的原则归入品目90.3l。例如:校直望远镜,既可作为本章其他品目未列名的光学仪器归入品目90.13,又可作为检验工作台或机器导轨直线度及测量金属构件安装精度的测量、检验仪器归入品目90.31,应归入品目90.3l。

(二)天平及砝码的归类。

不论是否带有砝码的感量为50毫克或更精密的天平应归入品目90.16;其他天平应归入品目84.23;单独报验的天平祛码(含感量为50毫克或更精密的天平用)应归入品目84.23。

(三)医疗仪器及设备的归类

(1)供各专科医务人员(例如:内、外、科医生、牙医、兽医、助产士等)专门用于疾病的预防、诊断、医治或手术等的各类仪器及器械(包括电气医疗设备);解剖实验、解剖检验等用的仪器及器械;医学专用的特殊测量仪器等应归入品目90.18。

(2)臭氧治疗器等设备等应归入品目90.19;呼吸器具等应归入品目90.20等;矫形器具等应归入品目90.21;X射线等医疗应用设备应归入品目90.22,如CT机;

(3)观察病理切片的显微镜应归入品目90.11或90.12;

(4)体温表应归入品目90.25;

(5)仅为医疗诊断提供分析数据的理化分析仪器,例如分析尿液等的仪器设备应归入品目90.27;

(6)未带有牙科器械的牙科椅应归入品目94.02。

第91章 钟表及其零件

本章包括主要用于计时或进行与时间有关的某些操作的器具,其中包括用于个人随身佩戴的时计(如:手表、秒表等)、其他时计(如:普通钟、带有表芯的钟、闹钟、航海时计、机动车辆用钟等)、时间记录器等。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钟表玻璃和钟锤(按材料属性归类);表链(第71章);八音盒用发条驱动的发动机(品目84.12)等。

应该注意(1)品目90.01与品目90.02的主要区别在表壳材料;(2)钟、表发条应按照钟表零件归类(不应视为通用零件);(3)除第91章另有规定的以外既适用于钟或表,又适用于其他物品的零件均应归入第91章例如宝石轴承;(4)表壳、钟壳及其零件可用任何材料如贵金属、贱金属、塑料、兽牙、玳瑁壳等制成;(5)表带及其零件可以用任何材料制成如贵金属、贱金属、塑料、皮革、纺织材料等制成;(6)与表一起报验但未装在一起的表带按表归类。

第92章 乐器及其零件、附件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主要包括乐器、乐器的零件及其附件。本章的乐器可用任何材料制成,包括用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也可镶嵌宝石或半宝石。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电子音乐组件(品目85.43)、主要具有实用价值或装饰用途并装有音乐机械装置的货品(应与未装有音乐机械装置的原货品归入同一品目)、玩具用乐器(第95章)等。落地式乐谱架或乐谱台,应归入品目94.03。供乐器用的第85章的传声器等应归入第85章。模制成一定形状的弓弦用松香,应归入品目96.02。

二、带有电气拾音器及扩音器的乐器的归类原则

除品目92.0l的自动钢琴外,如果在没有电气装置时该乐器仍可像普通乐器一样演奏,则应按普通乐器归入本章相应的品目;如果没有电气或电子设备时乐器不能演奏,应按电气或电子乐器归入品目92.07。

第十九类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第93章 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主要包括武装部队用的各种武器;靠爆炸药进行发射的其他装置(如抛缆枪);弹药及导弹(第36章除外)(如燃烧弹);剑、刺刀、长矛和类似武器(如梭镖)。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信号弹及降雨火箭(品目36.04);钢盔及其他军用帽类(第65章);无线电设备及雷达设备(品目85.26);弓、箭、钝头击剑或玩具(第95章);防弹衣(按其构成材料归入有关品目)。

二、归类原则

(一)武器用的望远镜瞄准具及其他光学装置的归类

此类光学装置如果适合武器使用并能安装在武器上或与有关武器一同报验以备安装在武器上的,应与武器一并归类;单独报验的应归入第90章。

(二)军事专用的运载工具及备用武器的归类

不论是否装有武器,军事专用的运载工具均不归入本章,而应按所属的运输工具类别归类。例如坦克及装甲车归品目87.10;军用飞机归品目88.01或88.02;军舰归品目89.06等。但这些运载工具上使用的武器如果单独报验应归入本章。

第二十类 杂项制品

本类是协调制度的倒数第二个类,所包括的杂项制品,是指前述各类、章、品目未包括的货品。本类的最大特点是商品种类繁杂,归类时必须结合协调制度前述各类、章、品目的归类规定综合考虑。例如本类所指未列名照明装置的范围是不可能脱离协调制度前述各类、章、品目包括的灯具单独界定的,对此必须给以足够的重视。

第94章 家具;寝具、褥垫、弹簧床垫、软坐垫及类似的填充制品;未列名灯具及照明装置;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及类似品;活动房屋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包括各种家具及其零件;弹簧床垫、床褥及其他寝具或类似用品,装有弹簧、内部用任何材料填充、衬垫;用各种材料(第71章的材料除外)制的未列名灯具和照明装置、装有固定光源的发光标志、发光铭牌和类似品;活动房屋。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充水或充气的褥垫、枕头及坐垫(一般按材料属性归类);作为家具使用但其结构只适用于放置在其他家具上或架子上,或悬挂在墙壁等上的物品,例如适于放在办公桌上的塑料制文件格(品目39.26);吊床(品目56.08或63.06);贵金属制的室内用灯具(第71章);机动车辆用照明装置(品目85.12)。

二、归类原则

(一)家具的归类

(1)具有实用价值的落地式的家具以及无论是否悬挂的、固定在墙壁上的或叠摞的碗橱、书柜、架式家具及组合家具;坐具及床应归入第94章。

(2)其结构只适用于放置在其他家具上或架子上,或悬挂在墙壁等上的其他家具,按材料属性归类,例如固定在墙上的木制衣帽架(品目44.20)。

(3)为具有特定用途的装置、设备等而特制的家具一般按该装置或设备的部件归类。如作为缝纫机台架用的家具应归入84.52。

(二)灯具及照明装置的归类

(1)贵金属、包贵金属制的灯具及照明装置应归入第71章。

(2)自行车及机动车辆用的其他电气照明装置应归入品目85.12。

(3)自供电源的手提式电灯应归入品目85.13。

(4)白炽灯、放电灯及弧光灯应归入品目85.39。

(5)密封式聚光灯应归入品目85.39

(6)照相用闪光灯应归入品目90.06。

(7)医疗用诊断、探查、照射用灯应归入品目90.18。

(8)装饰品中国灯笼应归入品目95.05。

(9)其他品目未列名的灯具及照明装置(可以使用任何光源或燃料:烛、灯油、煤油、煤气、乙炔、电等)应归入品目94.05。

第95章 玩具、游戏品、运动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章主要包括各种供儿童或成人娱乐用的玩具;户内及户外游戏用设备,运动、体操、竞技用具及器械;某些钓鱼、狩猎或射击用具;旋转木马和其他游乐场用的娱乐设备(包括流动马戏团、流动动物园及流动剧团)。

易误归入其他章的本章货品主要有:玩具用小型活塞式内燃发动机及其他发动机(品目95.03);迷宫(品目95.08);击剑用钝头剑、军刀、轻剑(品目95.06);具有玩具基本特征的组合玩具(章注4)。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烟花及其他烟火制品(品目36.04);儿童娱乐用塑型膏,(品目34.07);运动用船艇,例如赛艇(第89章)。

二、电子游戏机及其归类

电子游戏机是利用电子仪器进行游戏的设备。包括:(1)用硬币、钞票、银行卡、代币或任何其他支付方式使其工作的视频游戏设备,一般置于公共娱乐场所应归入子目9504.30;(2)需要在电视机、视频监视器或其他外部显示屏或面板上重放图像的视频游戏控制器应归入子目9504.50;(3)自身装有显示屏的便携视频游戏设备应归入子目9504.50;(4)既不使用硬币等支付方式使其工作,也没有视频图像显示的电子游戏机应归入子目9504.90。

第96章 杂项制品

本章包括大部分已加工的雕刻和模塑材料及制品;某些扫把、刷子和筛;某些缝纫用品;某些书写及办公用品;某些烟具;某些化妆用具及协调制度其他品目未具体列名的其他物品。本章是第二十类的兜底的章,包括许多难于归入以材料列名类章的货品。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仅经过简单整理的动物质、植物质(或矿物质)雕刻材料(第一类、第二类);塑料及硬橡胶的雕刻和模塑制品(第39章~第40章);袖扣(品目71.13或71.17);未上色棉织物制打字机色带(第十一类)。

本章货品在归类时应特别注意在所用材料上比较特殊,除了品目96.01~96.06及96.15的物品以外,本章所列物品可以全部或部分由天然或养殖的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制成,或由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品目96.01~96.06或96.15的货品可以带有由天然或养殖的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贵金属或包贵金属制成的小零件。归类时要注意与第71章货品的不同;

裁缝用和商品陈列或广告宣传用的人体活动模型归入品目96.18,不应按专供示范用模型归入品目90.23。此外卫生巾(护垫)及止血塞、婴儿尿布及尿布衬里和类似品均归入品目96.19。

第二十一类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第97章 艺术品、收藏品及古物

一、本章商品范围

本类(章)主要包括:艺术品(包括完全用手工绘制的油画、粉画及其他手绘画;拼贴画及类似装饰板:版画、印制画及石印画的原本;雕塑品的原件);邮票、印花税票及类似票证、邮戳印记、首日封、邮政信笺(印有邮票的纸品),使用过的或虽未使用过但不是在承认或将承认其面值的国家流通或新发行的;具有动物学、植物学、矿物学、解剖学、历史学、考古学、古生物学、人种学或钱币学意义的收集品及珍藏品;超过一百年的古物,例如超过一百年的珍珠项链。

易误归入本章的货品主要有:在承认或将承认其面值的国家流通或新发行的未经使用的邮票、印花税票、邮政信笺及类似的票证(品目49.07);用手工绘制的首饰设计图原稿(品目49.06);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超过100年的)(品目71.01~71.03);用手工描绘的首饰盒(用纸包覆)(品目42.02)。

二、雕塑品的归类

(1)雕塑品原件应该归入品目97.03;

(2)雕塑的仿首饰应该归入品目71.17;

(3)具有商业性质的装饰用雕塑品、用石膏等成批生产的复制品、个人装饰品及其他具有商业性质的传统手工艺品(即使这些物品是由艺术家设计或制造的也不影响归类),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

三、已装框的油画、粉画及其他绘画、版画、拼贴画及类似装饰板的归类。

已装框的油画、粉画及其他绘画、版画、拼贴画及类似装饰板,如果框架的种类及价值与作品相称,应与作品一井归类。如果框架的种类及价值与作品不相称,应分别归类。

附录:

一、查找商品编码练习题

说明:列入某章的练习题也有可能涉及的是易误归入该章的商品,并不归入该章。

第1章

1.蛙苗(改良种用,附有纯种的省级相关证明)

2.供食用的活甲鱼

第2章

1.用花椒和盐调味的食用鲜牛杂碎

2.密封塑料袋装的熏制咸野猪腹肉(供食用)

3.冻带骨鸡块(供食用)

4.干海马

第3章

1.煮熟的龙虾(去壳;冻的)

2.听装熏制(已熏熟)金枪鱼(熏制前经盐水浸泡,未调味)

3.供食用的活中华绒鰲蟹

第4章

1.混有鲜蜂王浆的天然蜂蜜

2.天然黄油(零售包装)

第5章

1.冻猪血(供人食用)

2.胆汁精(熊的)

第6章

1.鲜郁金香花束

2.天然圣诞树

第7章

1.盐水浸泡暂时保藏的小白蘑菇

2.听装洋葱粉

3.绿豆(非种用)

4.冷冻的煮熟甜玉米粒,塑料袋装

5.干黑木耳

第8章

1.桶装盐水浸泡的草莓

2.冷藏的草莓

3.干柠檬皮

第9章

1.生咖啡豆,哥伦比亚产

2.生姜(非种用)

3.咖喱粉

第10章

1.营养米(非籼米)

2.食用高粱米(净重50㎏)

第11章

1.未焙制的麦芽(非零售包装;非咖啡代用品)

2.绿豆淀粉

3.加有发酵粉的自发包子粉

4.大麦粒经碾压制得的大麦片

第12章

1.花生(非种用)

2.干的紫菜

3.大豆粉

4.磨碎的除虫菊花

第13章

1.中国产生漆

2.制药用芦荟液汁

第14章

1.竹子(整根)

2.用于雕刻的片状象牙果

3.棉短绒

第15章

1.由多种食用植物油调制而成的金龙鱼牌烹调油

2.未炼制的猪脂肪

3.精制菜子油(芥子酸含量按重量计为2%)

4.粗甘油(以干燥产品的重量计算甘油的纯度为90%)

第16章

1.婴儿均化食品,成分含量:30%鸡胸肉(可见小肉块)、65%胡萝卜、5%其他配料;净重25千克;非零售包装。

2.鸡肉汁

3.浸在酱油、酒、盐和调味香料中的羊排骨

第17章

1.糖果包装的果子冻

2.盒装白巧克力

3.化学纯果糖

第18章

1.未脱脂可可膏

2.块状酒心巧克力(每盒净重1千克)

3.含有可可的酸奶

4.纯可可粉(制冰淇淋用)

第19章

1.婴儿乐牌奶粉,含脱脂奶粉、豆粉、植物油、矿物质和维生素等多种添加物

2.黑麦脆面包片

3.冻生馄饨(猪肉韭菜馅;每件净重800克)

4.比萨饼

第20章

1.瓶装大蒜(醋酸法保存)

2.核桃仁(烘熟)罐头

3.菠萝原汁(不含酒精,白利糖度值为20)

4.西红柿酱罐头(2千克重)

第21章

1.制可口可乐的原汁

2.用芥子细粉、醋、酿酒葡萄汁混合制成的芥末酱

3.浓缩蛋白质(脱脂大豆粉为原料制成、供食用)

4.仅供静脉摄入用的滋养品(未配定剂量、非零售包装)

5.酱油

第22章

1.味美思酒(1000毫升,玻璃瓶装)

2.瓶装天然矿泉水

3.化学纯未改性乙醇(瓶装;500ml)

4.北京二锅头酒

第23章

1.肉骨粉(饲料用,含鸡成分)

2.饲料甜菜

3.稻米麸

4.八宝威(制成的饲料添加剂)

第24章

1.红中华牌香烟(卷烟)

第25章

1.氧化镁(符合化学定义;非培养品体;非光学元件)

2.牙科用熟石膏

3.硅铍钇矿砂

第26章

1.钨矿砂

2.含有金化合物的灰(不含有其他贵金属及其化合物)

3.精制海藻灰

4.独居石(钍及稀土金属的磷酸盐)

第27章

1.甲苯(纯度为90%)

2.含铅汽油储罐的淤渣

3.轻柴油(不含生物柴油)

第28章

1.经掺杂用于电子工业的单晶硅片(直径为7.5cm)

2.氧化铁红(未经表面处理;化学纯)

3.硝酸银(零售包装的摄影制剂)

4.重甲烷

5.汞齐(由60%的水银与20%的黄金、20%的铁构成)

第29章

1.大豆卵磷脂(按重量计算磷脂含量为65%;用于食品工业)

2.氢化可的松(零售包装)

3.维生素A与维生素E的混合物(未配定制剂;未制成零售包装)

4.重组人胰岛素(未配定制剂;未制成零售包装)

5.金霉素原药(未配定剂量;非零售包装)

6.安乃近原药(未配定剂量;未制成零售包装)

第30章

1.外科手术专用凝胶制剂

2.配套牙科粘固剂(由分开包装的金属氧化物、氯化锌、塑料构成)

3.狂犬疫苗针剂(人用)

4.含有头孢曲松的药品(未配定剂量)

5.博士伦隐形眼镜片用药水,零售包装

6.兽医治疗时所产生的被污染的废物

第31章

1.脲(NH2)2CO(毛重20千克;生产脲醛树脂用原料)

2.氰氨化钙,符合化学定义(每件毛重5千克)

3.氯化铵(符合化学定义;粉状;每包毛重10千克;肥料用)

4.尿素-钾-磷肥(每包重量20千克)

第32章

1.蓝色还原颜料(铁桶装)

2.锌钡白(立德粉)(非零售包装)

3.溶于挥发性有机溶剂中的丙烯酸聚合物,按重量计算含丙烯酸聚合物40%

4.印台用红墨水

第33章

1.牙线(人造纤维制;清洁牙缝用;零售包装)

2.用香水浸渍的絮胎

3.指甲油(零售包装)

4.樟脑油

第34章

1.阳离子型有机表面活性剂(非零售包装)

2.香皂(鹅蛋圆形;盥洗用)

3.生日蜡烛

4.机器用润滑剂(含矿物油60%)

第35章

1.以聚酰胺为基本成分的粘合剂(净重10㎏)

第36章

1.雷管

2.容器容量为300cm3的香烟打火机充气用液化丁烷

3.固体酒精(以酒精为基料并含有肥皂、胶凝物质、纤维素衍生物等)

第37章

1.某畅销小说的透明底基缩微胶片

2.教学专用电影胶片(已曝光;已冲洗;宽度为35mm)

3.胶片长1.5米、宽度为35毫米的彩色胶卷

第38章

1.以除虫菊为基科的杀虫剂(非零售包装)

2.闸用液压油(从石油提取的油类为65%)

3.焚化从商店、办公室等收集来的废物得到的灰、渣

4.测试血中葡萄糖含量的试剂盒(无衬背)

第39章

1.氯磺化聚乙烯(初级形状)

2.含有银化合物的废碎塑料(不含其他贵金属及其化合物)

3.环化橡胶(初级形状)

4.成卷塑料糊墙品(表层为印有图案的聚氨酯塑料、衬底为涤纶无纺布;宽45cm)

5.丙烯聚合物制衣架

6.用塑料(丙烯聚合物)扁条(宽度6mm)编结的缏条缝合成的遮阳帽

7.塑料制婴儿尿裤

第40章

1.烟胶片

2.硫化橡胶制劳保手套(放射科医生用)

3.硫化橡胶输送带,用蓝色纯涤纶机织物加强

4.客运机动车用新充气橡胶轮胎

第41章

1.整张蓝湿牛皮(粒面剖层革)

2.鸵鸟皮革(鞣制外经进一步加工)

第42章

1.女式羊皮革制腰带

2.面料为牛皮,衬里为人造毛皮的手套(明显供劳保用)

3.贱金属制个人用首饰盒(装饰性为主)

4.钢纸制的公文箱

第43章

1.手套(面料为纯棉蓝色斜纹布;衬里为兔毛皮;明显供劳保用)

2.人造毛皮制的可拆卸大衣领(面料由10mm长黏胶纤维黏附于针织物底布上构成)

第44章

1.铺设铁轨用枕木(已浸渍沥青)

2.木制衣架

3.餐刀木柄

4.漆木餐桌

第45章

1.天然软木塞

第46章

1.苇帘

2.藤条衣箱(编制)

第47章

1.棉短绒纸浆

2.废杂志(未分拣)

3.半化学木浆

第48章

1.圆形滤纸

2.无碳复写纸(规格为20×30 cm)

3.双面铜版纸(100%漂白化学木浆抄造;300g/m2;规格为787×1 092 mm)

4.沥青粘合而成的双层牛皮纸(成卷;宽度为60cm)

5.胶版纸(机械木浆含20%;150g/m2;规格为400×250mm)

6.卷装卫生纸(宽度为10cm)

第49章

1.用塑料封皮装订成册的《中国日报》

2.印在不透明底基上的汉英字典缩微本

3.没有说明文字的印刷图片(非随同成册书籍的图画附刊)

第50章

1.纯桑蚕丝金丝绒(幅宽110cm,经起绒织物)

2.纯桑蚕丝印花双绉(幅宽110cm)

第51章

1.散装未梳碳化绵羊毛(新西兰产)

2.精梳羊毛条

第52章

1.机织纯棉毛巾织物(270g/m2;印花;幅宽为110cm)

2.纯棉劳动布(经纱藏蓝色,纬纱浅灰色;织物重为210g/m2;幅宽110cm)

第53章

1.紧密编织黄麻绳

第54章

1.印花涤纶丝斜纹绸(机织物;幅宽110cm)

2.用金属线加强的锦纶-6,6丝多股纱线(单纱细度50特克斯)

3.锦纶-6部分取向纱线(单纱)

第55章

1.腈纶棉(腈纶短纤维)

第56章

1.裁切成长方形的锦纶短纤无纺织物制床单(70g/m2)

2.锦纶丝金属线加强纱线(细度100特;非零售)

第57章

1.旧的羊毛纤维制结织栽绒地毯(块状)

第58章

1.成匹状绗缝被褥状纺织品,其结构为:表层和底层均为纯涤纶短纤平纹机织物,胎料为腈纶棉(宽度大于30cm)

2.机织化纤短纤维滚边(宽度30cm)

第59章

1.聚乙烯涂布的人造革(非刚性)

2.本色纯涤纶平纹机织物制传动带,经聚氯乙烯涂布(厚度为2.5毫米;非刚性;宽度大于30cm)

第60章

1.针织“长毛绒”织物,幅宽110cm,绒面由腈纶构成

2.纯棉漂白汗布(纬编针织物;幅宽110cm)

第61章

1.下摆不收紧的纯棉针织女汗衫(无领、无门襟)

2.纯棉针织不分指手套(适合身高86cm婴儿穿用)

第62章

1.正方形机织真丝围巾,边长为60cm,未经刺绣加工

2.女式防寒服用的可拆卸帽子(100%棉机织物为原料)

3.表层涂布橡胶的涤纶短纤维无纺织物(160g/m2)制的雨衣

第63章

1.裁切成正方形的腈纶短纤无纺织物制桌布(40g/m2;表层涂布塑料,塑料厚度不足织物厚度的二分之一)

2.棉制充气褥垫

3.大包装旧塑料鞋

4.书包(棉机织物作面)

第64章

1.网球鞋

2.没有外绱底的涤纶无纺织物制一次性鞋靴

3.矫形单支鞋垫(成批生产,左右脚均适用)

第65章

1.用麦秸编结的缏条缝合成的遮阳帽

第66章

1.玩具阳伞

第67章

1.用捆扎法制造的塑料杜鹃花

第68章

1.炭精制的过滤器

第69章

1.瓷浴缸

2.耐火材料制坩埚(石墨含量为50%)

第70章

1.在一面印有图案的未镶框的玻璃(非铅晶玻璃)

2.落地式玻璃镜(木框架、供服装店使用)

3.配药用玻璃量筒(普通玻璃制)

4.钟表玻璃

第71章

1.枝形吊灯(以钢铁为底的包银材料制成)

2.活动铅笔(银合金制笔杆)

3.铂喷丝头

4.钢表链

第72章

1.截面为矩形的不锈钢钢材,除轧制外未经进一步加工,钢材宽度60毫米,厚度8毫米,热成型不规则盘卷状报验

2.石油钻探用45号钻钢,圆形无缝空心钢材,外径30毫米,内径10毫米

3.按重量计含硅25%、钼30%、磷4%、铬10%、碳0.2%的铁合金

第73章

1.汽车防滑链(钢铁制)

2.装压缩气体用的钢铁容器(非零售包装用)

3.用于汽车减震器上的钢制弹簧片

4.不锈钢空心异型材,最大的外形尺寸为50mm,最大的内孔尺寸为20mm(适合钻探用)

5.40英尺罐式集装箱(不锈钢制)

第74章

1.用铜箔切成的亮晶片

2.铜阳极(电解精炼铜用)

3.铜垫圈

第75章

1.镍电镀用阳极

第76章

1.铝合金制易拉罐

2.废铝电线

第78章

1.渔网用的铅坠(单独报验)

2.游艇的龙骨(铅制)

第79章

1.平板锌材,截面为矩形,宽度为40毫米,厚度为5毫米,经轧制外,未经其他加工

2.锌制洒水壶(浇花用)

第80章

1.锡餐用盘(又称白蜡器)

2.锡基焊条(挤压法制得,涂有焊剂)

第81章

1.钛合金制的假牙

2.钨丝(制灯丝用)

第82章

1.不锈钢餐叉(非成套;未镀贵金属)

2.家庭喷雾器(杀蚊用)

3.卡尺(不锈钢制)

第83章

1.不锈钢制的装甲保险柜专用锁

2.铝合金制的易拉罐盖,带有切痕封片及拉环(单独报验)

3.用于安装在长途客车上的铝合金制车内行李架

第84章

1.装有计算装置的现金出纳机(销售点终端)

2.人造石墨制奖章模子

3.弹簧卷绕机

4.用于飞机发动机的传动轴

5.香水喷雾器

6.鼠标器

7.农业机械用新的充气橡胶轮胎(非人字形胎面或类似胎面)

8.梯形截面的环形硫化橡胶传动带(三角带),V形肋状的,外周长超过180厘米,但不超过240厘米

9.玻璃刻花机

10.计算机控制下用于在印刷电路板上的自动贴片机

11.专用于电脑的喷墨打印机

12.机场用旅客登机桥

13.热敏打印机的打印头

第85章

1.专供红旗牌小轿车用的电气照明装置

2.铜制绕组电线

3.快速(即热式)电热水器

4.耗散功率小于1瓦的晶体管(非光敏晶体管)

5.不间断供电电源

6.可编程序控制器

7.太阳能电池

第86章

1.电动机械信号管理设备(码头用)

2.钢轨

第87章

1.装有发动机的汽车起重机底盘

2.快餐车,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3.客运机动车辆成套散件,装有9个座位和4个折叠椅(柴油发动机)

4.拖拉机上用的滚珠轴承(深沟球轴承)

5.环境监测车

6.车体由驾驶室和装存现钞的密闭箱体室两部分组成,并装有防护系统,车辆总重量为4吨的装甲运钞车(柴油发动机)

7.固定装在小轿车内用以保护人身安全的座位安全带(棉机织物制)

8.小轿车用里程表

9.硫化橡胶地垫(小轿车专用)

第88章

1.降落伞(黄色尼龙绸作伞面)

2.飞机专用座椅(波音737)

第89章

1.钢铁锚,供船锚泊用

2.船舶用舵机及陀螺稳定器

第90章

1.心脏起搏器

2.钛合金制眼镜架

3.缩微阅读机

4.未经光学加工的聚酯隐形眼镜片

5.普通玻璃制试管(配药用)

6.单独报验的天平砝码(感量为50毫克的天平用)

7.金属探测器

8.量程在五位半以下的数字电压表(未装有记录装置)

9.曝光表(照相用)

第91章

1.专供安装于车辆仪器面板上的电子钟

2.钟表发条(铜制)

3.仅有机械显示器的电动手表,表壳全部为贱金属为底的包金材料构成

4.适于精密仪器上用的宝石轴承

5.与电子表(仅有光电显示器的;贱金属表壳)一起报验的皮革表带(单独包装)

第92章

1.小提琴(1900年制)

2.电吉他(没有共鸣箱)

3.电子音乐组件

第93章

1.用于远距离向外发射的装有麻醉剂的自动注射器(捕大象用)

2.抗冰雹弹

第94章

1.装有龙头装置的木制实验室工作台

2.成套的电气彩灯串(供装饰圣诞节用)

3.装有固定光源的发光标志

4.供摩托车用的电气照明装置

第95章

1.玩偶用皮鞋

2.乒乓球拍

3.溜冰靴,靴面、靴底均为牛皮革制;装有冰刀

4.羽毛球

5.圣诞树蜡烛

第96章

1.手用日期戳(橡胶制)

2.一次性袖珍气体打火机

3.圆珠笔芯

4.个人用梳妆成套旅行用品

5.成卷的涂有色料的纯棉机织物制打字机色带

6.机器用金属丝制铜刷

第97章

1.液体浸泡保存的植物标本

2.贴有中国2001年发行的纪念邮票的首日封(已盖有邮戳)

3.线装书,超过100年,有收藏价值

4.超过100年的石印画原本(未使用机械或照相制版方法制作),有收藏价值,未装框

5.红木雕花双人床(乾隆年间)

二、参考答案

第1章

1.0106.9011

2.0106.2020

第2章

1.1602.5090

2.0210.1200

3.0207.1411

4.0305.5910

第3章

1.1605.3000

2.0305.4900

3.0306.2491

第4章

1.2106.9030

2.0405.1000

第5章

1.0511.9990

2.3001.2000

第6章

1.0603.1900

2.0604.2090

第7章

1.0711.5112

2.0712.2000

3.0713.3190

4.0710.4000

5.0712.3200

第8章

1.0812.9000

2.0810.1000

3.0814.0000

第9章

1.0901.1100

2.0910.1100

3.0910.9900

第10章

1.1006.3090

2.1104.2990

第11章

1.1107.1000

2.1108.1900

3.1101.0000

4.1104.1910

第12章

1.1202.4100

2.1212.2141

3.1208.1000

4.1211.9091

第13章

1.1302.1910

2.1302.1990

第14章

1.1401.1000

2.1404.9090

3.1404.2000

第15章

1.1517.9090

2.0209.1000

3.1514.9900

4.1520.0000

第16章

1.1602.3291

2.1603.0000

3.1602.9090

第17章

1.1704.9000

2.1704.9000

3.1702.5000

第18章

1.1803.1000

2.1806.3100

3.0403.1000

4.1805.0000

第19章

1.1901.1000

2.1905.1000

3.1902.2000

4.1905.9000

第20章

1.2001.9010

2.2008.1910

3.2009.4100

4.2002.9011

第21章

1.2106.9010

2.2103.3000

3.2106.1000

4.3003.9090

5.2103.1000

第22章

1.2205.1000

2.2201.1010

3.2207.1000

4.2208.9020

第23章

1.2301.1019

2.1214.9000

3.2302.4000

4.2309.9010

第24章

1.2402.2000

第25章

1.2519.9091

2.2520.2010

3.2530.9020

第26章

1.2611.0000

2.7112.3090

3.2621.9000

4.2612.2000

第27章

1.2707.2000

2.2620.2100

3.2710.1921

第28章

1.3818.0011

2.2821.1000

3.2843.2100

4.2845.9000

5.2843.9000

第29章

1.2923.2000

2.3004.3200

3.2936.9000

4.2937.1210

5.2941.3020

6.2933.1920

第30章

1.3006.7000

2.3006.4000

3.3002.2000

4.3003.2017

5.3307.9000

6.3825.3000

第31章

1.3102.1000

2.3105.1000

3.2827.1010

4.3105.2000

第32章

1.3204.1510

2.3206.4210

3.3208.2010

4.3215.9090

第33章

1.3306.2000

2.3307.9000

3.3304.3000

4.3301.2910

第34章

1.3402.1200

2.3401.1100

3.3406.0000

4.3403.1900

第35章

1.3506.9110

第36章

1.3603.0000

2.3606.1000

3.3606.9090

第37章

1.3705.9021

2.3706.1010

3.3702.5410

第38章

1.3808.9190

2.3819.0000

3.2621.1000

4.3822.0090

第39章

1.3901.9090

2.7112.9910

3.3913.9000

4.3918.9010

5.3924.9000

6.6504.0000

7.9619.0010

第40章

1.4001.2100

2.4015.1900

3.4010.1200

4.4011.2000

第41章

1.4104.1111

2.4113.9000

第42章

1.4203.3010

2.4203.2910

3.8306.2990

4.4202.1290

第43章

1.4303.1020

2.4304.0020

第44章

1.4406.9000

2.4421.1000

3.4421.9090

4.9403.4000

第45章

1.4503.1000

第46章

1.4601.2921

2.4602.1200

第47章

1.4706.1000

2.4707.3000

3.4705.0000

第48章

1.4823.2000

2.4816.2000

3.4810.1900

4.4807.0000

5.4802.6200

6.4818.1000

第49章

1.4901.9900

2.4911.9990

3.4911.9100

第50章

1.5801.9010

2.5007.2019

第51章

1.5101.3000

2.5105.2900

第52章

1.5802.1900

2.5209.4200

第53章

1.5607.9090

第54章

1.5407.6100

2.5607.5000

3.5402.4510

第55章

1.5503.3000

第56章

1.5603.9290

2.5607.5000

第57章

1.5701.1000

第58章

1.5811.0040

2.5806.3200

第59章

1.5903.9020

2.5910.0000

第60章

1.6001.1000

2.6006.2100

第61章

1.6109.1000

2.6111.2000

第62章

1.6213.9090

2.6217.9000

3.6210.1030

第63章

1.5603.9210

2.6306.4010

3.6309.0000

4.4202.1290

第64章

1.6404.1100

2.6217.1090

3.9021.1000

第65章

1.6504.0000

第66章

1.9503.0089

第67章

1.6702.1000

第68章

1.6815.1000

第69章

1.6910.1000

2.6903.9000

第70章

1.7006.0000

2.7009.9200

3.7017.9000

4.7015.9010

第71章

1.7114.2000

2.9608.4000

3.8448.2020

4.7117.1900

第72章

1.7221.0000

2.7228.8000

3.7202.9999

第73章

1.7315.2000

2.7311.0090

3.7320.1020

4.7228.8000

5.8609.0022

第74章

1.8308.9000

2.7402.0000

3.7415.2100

第75章

1.7508.9010

第76章

1.7612.9010

2.7602.0000

第78章

1.7806.0090

2.7806.0090

第79章

1.7904.0000

2.7907.0090

第80章

1.8007.0090

2.8311.3000

第81章

1.9021.2100

2.8101.9600

第82章

1.8215.9900

2.8424.8910

3.9017.3000

第83章

1.8301.4000

2.8309.9000

3.8302.3000

第84章

1.8470.5010

2.6815.1000

3.8463.3000

4.8483.1090

5.9616.1000

6.8471.6072

7.4011.9200

8.4010.3300

9.8464.9012

10.8479.8962

11.8443.3213

12.8479.8991

13.8443.9921

第85章

1.8512.2010

2.8544.1100

3.8516.1020

4.8541.2100

5.8504.4020

6.8537.1011

7.8541.4020

第86章

1.8608.0090

2.7302.1000

第87章

1.8706.0040

2.8705.9090

3.8702.1093

4.8482.1020

5.8705.9030

6.8704.2100

7.8708.2100

8.9029.1020

9.4016.9100

第88章

1.8804.0000

2.9401.1000

第89章

1.7316.0000

2.8479.8910

第90章

1.9021.5000

2.9003.1900

3.9008.5020

4.9001.3000

5.7017.9000

6.8423.9000

7.8543.7091

8.9030.3310

9.9027.8091

第91章

1.9104.0000

2.9114.1000

3.9101.1100

4.9114.9010

5.9102.1200

第92章

1.9706.0000

2.9207.9000

3.8543.7099

第93章

1.9304.0000

2.3604.9000

第94章

1.9403.6099

2.9405.3000

3.9405.6000

4.8512.2010

第95章

1.9503.0090

2.9506.4090

3.9506.7010

4.9506.9900

5.3406.0000

第96章

1.9611.0000

2.9613.1000

3.9608.6000

4.9605.0000

5.9612.1000

6.9603.5011

第97章

1.9705.0000

2.9704.0090

3.9706.0000

4.9702.0000

5.97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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