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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加强商品归类管理,海关总署于2007年2月14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3年商品归类决定(Ⅰ)。
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_涉外型企业海关稽查风险管理与实操技巧——中国海关稽查风险管理报告

为了加强商品归类管理,海关总署于2007年2月14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参见附件16)(以下简称《归类管理规定》),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

加入WTO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无论是本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对贸易便利化的需求进一步提升。世界贸易规则对包括海关在内的政府行政管理提出了统一﹑规范﹑透明﹑高效的要求,《归类管理规定》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出台的。该规定明确和细化了海关与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与义务,为纳税义务人提供更加公开﹑透明﹑便利的商品归类服务,以确保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降低纳税义务人的贸易成本。因此《归类管理规定》的出台是我国履行WTO规则的一个重要体现。

依据第158号令,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是以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结合我国贸易政策,以及其他政策情况编制而成的。为履行作为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公约》缔约方的义务,我国以《协调制度》为基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2)《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

4)海关总署公开发布的归类决定

商品归类决定一经公布,是不得随意更改的,因特定原因需要维护更新的,将按相关程序处理。海关将分别通过日常维护和集中维护对公布的海关商品归类决定进行维护,如发现不适应发展要求有需要修改或者删除﹑废止的,总署关税司负责对各类商品归类决定的修改﹑废除的审批,并对修改﹑废除的商品归类决定适时对外公布。

归类的法律依据

除以上法律依据外,海关进行商品归类可以按照下列文件进行:

1)总署与其他部委联合发布的与货物进出口管理有关的公告

2)通关参数数据库中的《综合分类表》

3)与进出口商品相关的国家标准。

下文为海关总署2013年商品归类决定(I)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6号(关于公布2013年商品归类决定(I)的公告)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公布2013年商品归类决定(Ⅰ)。

上述归类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有关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它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5月17日

2013年商品归类决定(Ⅰ)参见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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