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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归类总规则二

时间:2022-07-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海关法》、《关税条例》,海关总署以第158号总署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预归类申请应当向拟实际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

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海关法》、《关税条例》,海关总署以第158号总署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1]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具体来说,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的依据是:《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海关总署发布的商品归类决定。

为了规范进出口企业申报行为,提高申报数据质量,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简称《规范申报目录》)。《规范申报目录》按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品目顺序编写,并根据需要在品目级或子目级列出了申报要素。

例如,品目2204“鲜葡萄酿造的酒”下各子目的申报要素分别如下。

子目2204.1000“汽酒”:1.品名;2.种类;3.加工方法。

子目2204.2100“装入2升及以下容器的其他酒及加酒精抑制发酵的酿酒葡萄汁”:1.品名;2.品牌;3.加工方法;4.容器容积;5.年份;6.产区。

子目2204.2900“装入2升以上容器的其他酒及加酒精抑制发酵的酿酒葡萄汁”:1.品名;2.种类;3.加工方法;4.容器容积。

子目2204.3000“其他酿酒葡萄汁”:1.品名;2.加工方法。

再如,对于品目8528“电视接收装置,不论是否装有无线电收音装置或声音、图像的录制或重放装置”的申报要素为:1.品名;2.用途;3.品牌;4.显像类型;5.显示屏幕尺寸;6.型号。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事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应当依法为其保密。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海关在审核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事项时,可以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行使下列权力,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 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

● 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

● 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并且根据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进行商品归类。

海关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确定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可以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补充申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单证、资料的,海关可以根据其申报的内容依法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

海关经审核认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编码不正确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管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报关单进行修改、删除。

预归类是指一般贸易进出口的货物在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以海关规定的书面形式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商品归类所需的资料,必要时提供样品,海关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决定的行为。预归类决定仅对该决定的申请人和作出决定的海关具有约束力,对该决定书所述货物的海关商品归类在其有效期内具有约束力。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以下称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以下简称预归类)。有关预归类的规定如下。

1.填写并提交《申请书》

申请人申请预归类的,应当填写并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参见表7-1)。

表7-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

注:1.填写此申请表前应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2.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和海关各一份;

3.本申请表加盖申请人和海关印章方为有效。

预归类申请应当向拟实际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其中,关区内注册的企业向进出口地海关提出申请;关区外注册的企业,凭注册地海关开出的未在该海关申请同一种商品预归类的证明,向本关关税处提出申请。一份《申请书》只应包含一项商品;申请人对多项商品申请归类咨询的,应逐项提出。

2.申请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足以说明申报情况的资料,如:进出口合同复印件、照片、说明书、分析报告、平面图等,必要时应提供商品样品。申请所附文件如为外文,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外文原件及中文译文。

3.《申请书》填写要求

“商品详细描述”一栏须按以下要求填写。

● 食品类(包括生、熟、即食、配制、调味、油脂等供人食用和动物食品、添加剂):成分及百分比(%)、加工方法、状态、食用方法、用途等。

● 化工产品(包括无机、有机化学品、药品、染料油墨、洗涤剂等):成分及百分比(%)、分子式结构式、物理及化学性质、分析方法、用途等。

纺织品:材料及百分比(%)、加工程度或状态、性能指标(每平方米克数,纱线细度)等。

机电产品(机器、仪器、电器、测量仪器、医疗设备等):基本结构(组成部件)、功能、性能指标、工作原理、用途等。

● 其他商品(杂项):组成材料、成分、含量、功能、规格型号、用途等。

如因该栏字数限制无法填写详尽,可添加附页并加盖单位印章。

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经直属海关审核认为属于《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归类决定书),并且告知申请人。属于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

申请人在制发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所辖关区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时,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申请人实际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并且按照预归类决定书申报的,海关按照预归类决定书所确定的归类意见审核放行。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导致相关预归类决定书不再适用的,作出预归类决定的直属海关应当制发通知单,或者发布公告,通知申请人停止使用有关的预归类决定书。

因商品归类引起退税或者补征、追征税款以及征收滞纳金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海关总署规章的规定办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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