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则归类是指对应税的进出口商品,在税则中找出其相应的税目,它是征税工作的重要环节。进出口商品种类繁多、性质复杂,且商品变化日新月异,要将世界上所有商品浓缩在几百页的税则上,将数以万计的商品在几千条子目中找到最适当的税目,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税则归类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每一票货物的归类正确与否,不但关系到国家关税政策贯彻执行的好坏,而且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
要进行正确的税则归类,就必须牢牢掌握“归类总规则”,并且在使用时,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1)要按顺序使用每一条规则。当规则一不合适时才用规则二,规则二不合适才用规则三,并依次类推;
(2)在实际使用规则二、三、四时要注意条件,即是否类注、章注和税目有特别的规定或说明。如有特别规定,应按税目或注释的规定归类而不能使用规则二、三、四。
下面详细介绍归类总规则。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解释:此规则说明了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不是归类的依据,并不具有法定的约束力。如第15类的标题为“贱金属及其制品”,但许多贱金属制品,如铜纽扣归入96.06(18类),类似的例子还很多。因此,归类的真正依据为:第一层次是税目条文、类注和章注,第二层次是规则二、三、四,并应按顺序依次使用。规则一应用举例如下。
(1)冻牛胃,根据规则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牛胃属于牛杂碎,按0206的税(品)目条文“鲜、冷、冻牛的食用杂碎”似乎可归入0206,但千万注意归类时还要看类注或章注,根据第二章章注二可知,本章不包括动物的肠、膀胱、胃,所以该商品应归入05040029。
(2)如冷藏的葡萄,税目08.06只列了鲜的或干的,而没有冷藏的,查看类注、章注,看到第八章注释二规定了“鲜的”包括“冷藏的”在内,这样就可将冷藏的葡萄归入08.06。
(3)如牛尾毛,查第五章其他动物产品,0511税目中未提到牛尾毛,再查阅第五章注四,马毛包括牛尾毛,因此归入马毛税号0503。
规则一使用提示:
★ 正确的归类应该是依据税(品)目条文和类注、章注及规则一以下的各条规则。
★ 不可因为某货品符合某一类、章及分章的标题,就确定归入该类、章及分章。
例如“针织女式胸衣”,如果直接看标题,似乎符合第六十一章的标题“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而可以归六十一章,但由于标题不是归类依据,所以应根据税(品)目条文和类注、章注来确定。按六十一章章注二(一)、六十二章章注一和6212税(品)目条文,应归入6212。
(1)税目所列货品,应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主要特征;还应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2)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货品。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规则二(1)有两层意思,一是扩大税号的商品范围,不仅包括它的整机、完整品或制成品,而且包括了它的非完整品、非制成品,还包括它的拆散件;二是在使用这条规则时,应具备条件,即非完整品、未制成品一定要具有整机特征:拆散件主要是为了运输、包装上的需要。
如:一辆车缺个门或轮子,虽不完整,但已具备了车辆的主要特征,因此可归入整车税号。
又如,已加工成型但未装配的卧室木家具板,另外还缺少五金件,这是一种不完整品(缺少五金件)的未组装件(未装配),由于缺少的仅是次要的零部件,因此该不完整品具有完整品的基本特征,根据规则二(1),应按完整的卧室木家具归类,可归入94034000。
规则二(2)解释:此规则也有两层意思,第一,税号中所列某种材料包括了该种材料的混合物或组合物,也是对税目所列的范围的扩大;第二,其适用条件是加进去的东西或组合起来的东西不能失去原来商品的特征。也就是说不存在看起来可归入两个以上税号的问题。
如加糖牛奶,还是按牛奶归类,因其虽是一种混合物,但它并不改变鲜牛奶的基本特征和性质,所以仍按鲜牛奶归类。又如,涂有石蜡的软木塞,是一种主要由软木构成的组合货品,它应按其主要材料归入天然软木制品的税号中。
规则二使用提示:
★ 税(品)目所列货品范围的扩大是有条件的,即不管是“缺少”(规则二(1))还是“增多”(规则二(2)),都必须保持“基本特征”。
★ “基本特征”的判断有时是很困难的,例如缺少了多少零部件的电视机仍具有电视机的基本特征,仍可以按电视机归类。
对于不完整品而言,核心是看其关键部件是否存在。如压缩机、蒸发器、冷凝器、箱体这些关键部件如果存在,则可以判断为具有冰箱的基本特征;
对于未制成品而言,主要看其是否具有制成品的特征,如齿轮的毛坯,如果其外形基本上与齿轮制成品一致,则可以判断为具有齿轮的基本特征;
对未组装件或拆散件而言,主要看其是否通过简单组装即可装配起来。
★ 规则二(1)一般不适用于第一至第六类的商品。
★ 只有在规则一无法解决时,方能运用规则二。
不论何种原因,货品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 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
● 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1)归类时,在可适用本款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 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1)或(2)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中。
规则三(1)包含三层意思,第一,商品的具体名称与商品的类别名称相比,当然前者更具体,因此,按商品具体名称列目的税号优先于按商品类别列目的税号。比如:进口电子表用的集成电路,税则上有两个税号与其有关,一个是税号8521,是按微电子电路这个具体的商品名称列目;另一个是9111,是按钟表零件这样一类商品名称列目。显然,微电子电路的税号更具体,应归入8521。又如:紧身胸衣是一种女内衣,有两个税号与其有关,一个是6208女内衣,一个是6212妇女紧身胸衣。前一个是类名称,后一个是具体商品名称,故应归入6212。如果两个税号属同一商品,可比较它的内涵和外延,一般说来内涵越大、外延越小,就越具体。第二,如果一个税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包括某一货品,则该税目要比所列名称不完全包括该货品的其他税目更为具体。比如:汽车用电动刮雨器,看起来可归入两个税号,一个是汽车零件(第八十七章),一个是电动工具(第八十五章),查阅这两章注释没有说明,便按这一规则选择说明最明确的税目,8512用于汽车、摩托车、电动刮雨器,8708用于汽车零件及附件,因此,应归入前者。第三,与有关商品最为密切的税号应优先于与其关系间接的税号。如进口汽车柴油机的活塞,有关的税号一个是柴油机专用零件8406,另一个是汽车专用零件8706,活塞是柴油机的零件,柴油机是汽车的零件,那么活塞就是汽车零件的零件,但上述两个零件是不同层次的,活塞与汽车是间接关系。因此,应归入8406。
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比其他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在这种情况下,货品应按规则三(2)或(3)的规定进行归类。
规则三(2)解释:这里与规则二的混合物、组合物是有区别的,此时混合物、组合物已改变了原来的特征,难以肯定是原来的商品。其中,对于由几个不同部件构成的组合货品,这些部件可以是各自独立的,但它们必须是功能上互相补充,共同形成一个新的功能,从而构成一个整体。如:放在皮盒内出售含有电动理发推子、剪子、梳子、刷子、毛巾的成套理发用具应如何归类?查阅类及章注,并未提到这类成套货品归何税号,而按此规则,其成套货品中具有主要特征的货品是电动理发推子,因此归入其税号85102。
使用本规则的关键是确定货品的主要特征。一般来说可根据商品的外观形态、使用方式、主要用途、购买目的、价值比例、贸易习惯、商业习惯、生活习惯等诸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分析来确定。
规则三(3)解释:此规则明确,按规则三的上述两规则都不能解决的归类问题,则在几个认为同等可归的税号中,归在排列最后的税号,这是一条“从后归类”的原则。如一种多用途的阅读复印机,具有两种功能,既能缩微阅读,又能复印,有两个税号9009和9010,根据本条规则应从后归入9010复印机。
规则三的三条规定应按照其在本规则的先后次序加以运用,且在税目条文、类注、章注未作其他规定时才能施行。总结规则三,其优先权的次序为:具体列名;基本特征;从后归类。
规则三使用提示:
★ 只有规则一与规则二解决不了时,才能运用规则三。
例如“豆油70%、花生油20%、橄榄油10%的混合食用油”,不能因为是混合物,且豆油含量最大,构成基本特征,从而运用规则三(2),按豆油归入1507,而是应该首先运用规则一,由1517的税(品)目条文确定归入1517。
★ 在运用规则三时,必须按其中(1)(2)(3)款的顺序逐条运用。
★ 规则三(2)中的零售成套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①由至少两种可归入不同税(品)目的不同物品构成;②为了某项需求或某项专门活动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③其包装形式适于直接销售而货物无须重新包装。
不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时,不能看成是规则三(2)中的零售成套货品。例如“包装在一起的手表与打火机”,由于不符合以上第二个条件,所以只能分开归类。
(1)成套散件归类。对于成套散件,一个前提是必须成套,比如一台微机应该由一个机箱、一个显示器、一个键盘、一个电源等组成。另一个前提是进口状态必须是散件形式,并未组装。在上述前提下,当出口的成套散件价值占整机比例达到60%以上,则视同整机出口,按整机税号归类,相反则按零件单独列名来申报。如部分成套,则成套部分按整机归,其余按实际情况单独归类。
(2)零件类归类。在报关归类过程中,对于机器零件,尤其当零件品名数量较多时,归类往往比较复杂。一般情况下,如果零件出口数量较大且成套,则按成套散件方式归类,如不成套则必须单独申报,一般还是按照有具体列名按具体列名归,无具体列名的则还是按整机零件归类。
资料来源:外贸博客。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所适用的税目中。
解释:本规则明确对不能归入税则分类目录中任何一个税号的物品,应归入最相类似物品的税号。归类时,第一步要用进口的货品与其相近似的物品逐一比较,从而确定其最相近似的物品。第二步确定哪一个税号对该项类似物品最为适用。然后,将进口物品即归入该税号之内。
由于物品的类似性由许多因素决定,如物品的名称、性质、用途等,实际问题中往往难以统一认识。一般说,这条规则不常使用。
规则四使用提示:
★ 本条规则是为了使整个规则制定得更严密,一般很少实际运用。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1)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进口或出口,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2)除本规则(1)中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规则五(1)是一条关于包装物归类的专门条款,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各条规定的容器:制成特定形状或形式,专门盛装某一物品或某套物品的;适合长期使用的;与所装物品一同进口或出口,不论其是否为了运输方便而与所装物品分开包装(单独进口或出口的容器应归入其他应归入的税目);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包装物本身并不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即包装物本身无独立使用价值。
如装有茶叶的银质茶叶罐,银罐本身价值昂贵,已构成整个货品的基本特征,应按银制品归入税号7114;又如,装有糖果的成套装饰性瓷碗,应按瓷器品归类。而与所装电动剃须刀一同报验的电动剃须刀的皮套,由于符合以上条例,因此应与电动剃须刀一并归入品目8510。
规则五(2)仅适用于同时符合以下各条规定的包装材料及包装容器:规则五(1)以外的;通常用于包装有关货品的;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的(单独报验的包装材料及包装容器应归入其所应归入的品目)。
规则五使用提示:
★ 本规则要解决的是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何种情况下单独归类,何种情况下可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的问题。重点注意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的条件——与所装货品同时进口或出口。
例如“单独进口某香水专用的玻璃瓶”,尽管该玻璃瓶是香水专用的,也不能按香水归类,只能按玻璃瓶归入7013。
又如“与数字照相机一同进口的照相机套”,由于符合规则五(1)的条件,所以应与照相机一并归入数字照相机的税(品)目8525,而不能按4202的“照相机套”的列名归类。
由于HS税则出现了5位数级、6位数级子目,这与CCCN税则只有4位数级税目不同,因此,有必要对5、6位数级子目的归类规则作出规定,规则六就是这样产生的。
货品在某一税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本税则目录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解释:本规则表明只有在货品归入适当的4位数级税目后,方可考虑将它归入合适的5位数级或6位数级子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应优先考虑5位数级子目后再考虑6位数级的范围或子目注释。此外,规则六注明只属同一级别的子目才可比较,以决定哪个子目较为合适,比较方法为同级比较,层层比较。
例如,税号52.08棉机织物,其5位数级子目按未漂白、漂白、染色、色织、印花来分,而6位数级子目又是按坯布每平方米重量来分,如在税号5208.4的色织布中,色织布又按每平方米重量是否超过100克,来分出两个6位数子目,即超过100克的税号5208.42,不超过100克的归入税号5208.41。也就是说,税号5208机织物中的色织布,还要按其每平方米重量进行比较后归入各自对应的6位数级子目中。
又如紫檀木制办公桌,该商品的归类主要是子目问题(规则六),不能因为紫檀木属于红木而直接找三级子目94036010“红木制”,应该先确定一级子目“办公室用木家具”,所以应归94033000。
规则六使用提示:
★ 确定子目时,一定要按先确定一级子目,再二级子目,然后三级子目,最后四级子目的顺序进行。
★ 确定子目时,应遵循“同级比较”的原则,即一级子目与一级子目比较,二级子目与二级子目比较,依次类推。
例如“中华绒毛蟹种苗”,在归税(品)目0306项下子目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 先确定一级子目,即将两个一级子目“冻的”与“未冻的”进行比较而归入“未冻的”;
● 再确定二级子目,即将二级子目“龙虾”“大螯虾”“小虾及对虾”“蟹”“其他”进行比较而归入“蟹”;
● 然后确定三级子目,即将两个三级子目“种苗”与“其他”进行比较而归入“种苗”。
所以正确的归类(重点是子目)是03062410。
注意,不能将三级子目“种苗”与四级子目“中华绒毛蟹”比较而归入03062410“中华绒毛蟹”。因为二者不是同级子目,不能比较。
按照归类总规则及其归类方法归类,每一种商品都能找到一个最合适的税目。如果有些新产品或特殊商品按照这个归类规则和方法,确定其应归税目确有困难时(首先要对该商品做全面了解),可向海关总署请示、咨询。
请指出下列叙述中错误的是( )。
A.《海关进出口税则》的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设立
B.归类总规则一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
C.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
D.当税目条文、类注和章注没有专门规定,而商品归类不能确定时,按与该商品最相类似的商品归类
1.完整归类:一个成品货物在归类时,首先按照其完整名称归类,[我们专业报关和海关称这种归类叫具体列名归类,就是说,你的成品名称正好和商品编码书的某个商品编码(HS CODE)完全一致或者基本一样,例如:冻牛舌就有专门的编码02062100,冻牛肝是02062200]这种情况比较少见,因为作为一个工具类编码书,不可能囊括世界上所有的商品名称,而且,同样的货物各自的叫法还不尽相同,所以很多人只给个货物名称叫别人去查编码,无异于叫别人去大海里捞针!各位千万记得啊,提供名称的时候,把它的用途、使用方法、成分、材料等资料提供得越多越好!
2.用途归类:如果某个货物的名称并没有明确对应的编码时,立刻考虑它的用途和功能,按照这个用途去找对应的归类,例如:格力分体2匹空调,属于机器类的,就到84章去找,然后到8415空气调节器里面找,然后找到84151021.00(制冷量≤4千大卡/时分体式空调),这样的情况占了进出口货物的很大一个比例,一般很少能找到第一种情况所说的具体对应的编码。
3.混合归类:(又叫成分归类)如果某个成品里面有几种成分组成,而且没有一个对应的编码正好和这个成品名称对应,要按照构成这个成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例如:铁制晒衣架,没有具体对应的编码,从用途上也找不到这种具体的用途,只有从材料上入手,钢铁制品73章,其他钢铁制品7326,用73262090.00(非工业用钢铁丝制品)或者73269090.00(其他非工业用钢铁制品)都可以。(这样的情况也占了进出口货物的很大一部分比例,因此各位在提供信息的时候,尽量连材料、成分也提供清楚,电器类产品说明电压、功率,汽车类产品说明是什么汽车用的,汽车排量等情况)。
4.靠后归类:当第3种情况出现根据材料分,有2个或者几个编码都合适的时候,优先选择编码靠后的。就好像上面举的铁衣架的例子一样,应该选择73269090.00。
5.模糊归类:(又叫最接近归类法)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大量的新型产品不断出现,经常有无从下手的感觉,只好先根据用途找最接近的,再按照材料找最接近的。遇到这种问题无论是进出口商或者报关公司甚至海关都无法敢说自己是完全正确的,最好有丰富报关经验的专业报关公司利用其丰富的报关知识和良好的社会关系,报关起来才能省事。
关于归类还经常出现很多纠纷和麻烦,造成这种情况实际上是由于进出口公司业务员或者报关公司报关员甚至海关关员各自对于商品归类的理解不一样,造成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大家就明白了:某种产品(客人自己称“咖啡壶”),是个玻璃制的带有刻度的1000CC玻璃杯,外面包裹着6条不锈钢制的钢条,起固定作用,钢条上连着一个塑料的把手,把水装进玻璃杯里烧开冲咖啡用或者连咖啡带水一起烧(没错,就是几乎每个商场都能看见的非常普通的咖啡壶,而我描述得这么清楚就是在告诉大家,要想别人帮忙查询编码的时候应该如何提供信息)。首先按照具体列明原则归类,找不到完全一致的编码;然后按照用途也无法找到具体列明的归类;最后按照成分,在玻璃制品里发现有个70139900.00[其他玻璃制餐桌、厨房用玻璃器皿(不包括杯子、玻璃陶瓷制的除外)],这个归类既符合成分归类法,又符合用途归类法,于是报关,没想到被做单的海关关员退单。理由是:玻璃外面还有不锈钢条,而不锈钢条的价值高于玻璃,应该归入餐桌、厨房等家用不锈钢器具73239300.00,还要做商检。麻烦吧!
资料来源:福步外贸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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