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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表体各栏目的填报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表体共有50栏,一项商品占据表体的一栏,超过50项商品时必须填报另一份纸质报关单。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货物,第一行填报报关单中的商品顺序编号,第二行填报该项商品在《加工贸易手册》中的商品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进出口报关单货物的数量应一致。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商品由报关清单归并而得。

项号是指申报货物在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及该项商品在加工贸易手册、征免税证明等备案单证中的顺序编号。

一张电子报关单(对应一份纸质报关单,由预录入公司或与海关有电子联网的公司录入)。表体共有50栏,一项商品占据表体的一栏,超过50项商品时必须填报另一份纸质报关单。

填制报关单需注意的是,对于商品编号不同的,商品名称不同的,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同的,征免不同的,都应各自占据表体的一栏。

1.一般填报要求

每项商品的“项号”栏分两行填报,(1)第一行填报货物在报关单中的商品排列序号;(2)第二行专用于加工贸易、减免税和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等已备案的审批货物,填报该项货物在加工贸易手册中的项号、征免税证明或对应的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号。

加工贸易合同项下进出口货物,第一行填报报关单中的商品顺序编号,第二行填报该项商品在《加工贸易手册》中的商品项号,用于核销对应项号下的料件或成品数量。

如一张加工贸易料件进口报关单上某项商品的项号是上“01”、下“10”,说明其列此报关单申报商品的第1项,且对应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料件第10项。

2.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

(1)深加工结转货物,分别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的进口料件项号和出口成品项号填报。

(2)料件结转货物(包括料件、成品和半成品折料),出口报关单按照转出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进口报关单按照转入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3)料件复出货物(包括料件、边角料、来料加工半成品折料),出口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如边角料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料件项号。料件退换货物(包括料件、不包括半成品),进出口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的项号填报。

(4)成品退运货物,退运进境报关单和复运出境报关单按照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的项号填报。

(5)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以及按料件补办进口手续的转内销成品、半成品、残次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进口料件的项号。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内销,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对应的料件项号。当边角料或副产品对应一个以上料件项号时,填报主要料件项号。

(6)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享受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中的项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原出口成品项号,进出口报关单货物的数量应一致。

(7)加工贸易料件、成品放弃,本栏目应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进口料件或出口成品的项号。半成品放弃的应按单耗折回料件,以料件放弃申报,本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对应的料件项号。

(8)加工贸易副产品退运出口、结转出口或放弃,本栏目应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新增的变更副产品的出口项号。

(9)经海关批准实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企业,按海关联网监管要求,企业需申报报关清单的,应在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包括形式进出口)报关单前,向海关申报清单。一份报关清单对应一份报关单,报关单商品由报关清单归并而得。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报关单中项号、品名、规格等栏目的填制规范比照加工贸易手册。

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的报关单分两行填写。第一行填写报关单中商品排列序号,第二行填写对应的原产地证书上的“商品项号”。

商品编号是指由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及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附加编号组成的10位编号。

● “商品编号”栏应填报8位税则号列,以及第9、10位附加编号。

● 在填报商品编号时应该按照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情况填报。

● 加工贸易手册中商品编号与实际商品编号不符的,应按实际商品编号填报。

商品名称,即商品品名,是指国际贸易缔约双方同意买卖的商品的名称。商品名称一般取自主要用途、主要材料、主要成分或者商品的外观、制作工艺等。报关单中的商品名称,是指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名称。为了规范进出口企业申报行为,提高申报数据质量,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制定了《规范申报目录》,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报关时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申报目录》中关于规范申报商品品名、规格的要求,认真填制报关单并依法办理通关手续。

商品的规格型号是指反映商品性能、品质和规格的一系列指标,如品牌、等级、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短、粗细等。

一般来说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都在发票的“Description of Goods”“Product and Description”“Goods Description”“Quantities and Description”栏有具体的描述。

1.一般填报要求

(1)“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栏分两行填报:● 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名称。如果发票中的商品名称为非中文名称,则需翻译成规范的中文名称填报,仅在必要时加注原文。● 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

例如:

(2)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合同、商业发票等相关单证相符。

(3)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的管理要求为准。要根据商品属性来填报,包括:品名、牌名、规格、型号、成分、含量、等级、用途、功能等。

(4)减免税货物、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必须与已在海关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

(5)对需要海关签发“货物进口证明书”的车辆,“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应填报“车辆品牌+排气量(注明cc)+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进口汽车底盘可不填报排气量。车辆品牌应按照“进口机动车辆制造厂名称和车辆品牌中英文对照表”中“签注名称”一栏的要求填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可填报“汽油型”等。

(6)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应填报其报验状态的名称和规格型号。属边角料、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且按规定需加以说明的,填注规定的字样。

(7)同一商品编号、多种规格型号的商品,可归并为一项商品的,按照归并后的商品名称和规格型号填报。

(8)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应按照实际状态确定商品名称填报。

2.进口汽车零部件的填报要求

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海关总署2006年第64号公告)范围内的汽车生产件的,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1)商品名称填报进口汽车零部件的详细中文商品名称和品牌,中文商品名称与品牌之间用“/”相隔,必要时加注英文商业名称;进口的成套散件或者毛坯件应在品牌后加注“成套散件”“毛坯”等字样,并与品牌之间用“/”相隔。

(2)规格型号填报汽车零部件的完整编号。在零部件编号前应当加注“S”字样,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零部件编号之后应当依次加注该零部件适用的汽车品牌和车型。

汽车零部件属于可以适用于多种汽车车型的通用零部件的,零部件编号后应当加注“TY”字样,并用“/”与零部件编号相隔。

与进口汽车零部件规格型号相关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或者海关规定的其他需要申报的要素,如“功率”“排气量”等,应当在车型或“TY”之后填报,并用“/”与之相隔。

汽车零部件报验状态是成套散件的,应当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内填报该成套散件装配后的最终完整品的零部件编号。

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海关总署2006年第64号公告)范围内的汽车维修件的,填报规格型号时,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进口维修件的品牌与该零部件适用的整车厂牌不一致的,应当在零部件编号前加注“WF”,并与零部件编号之间用“/”相隔。其余申报要求同上条执行。

报关单上的“数量及单位”栏指进出口商品的成交数量及计量单位。

计量单位分为成交计量单位和海关法定计量单位。成交计量单位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所确定的计量单位;海关法定计量单位是指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所采用的计量单位,我国海关采用的是国际单位制的计量单位。

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又分为海关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和海关法定第二计量单位。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以《统计商品目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为准。

例如,天然水应填报为:千升/吨;卷烟为:千支/千克;牛皮为:千克/张;毛皮衣服为:千克/件等。上述计量单位中的斜线前者为第一计量单位,后者为第二计量单位。

如果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只有一项商品且计量单位是千克,其应与报关单表头“净重”栏的重量一致。

1.一般填报要求

(1)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和成交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栏不得为空或填报“0”。

(2)“数量及单位”栏分三行填报。

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应填报在本栏目第—行。凡列明海关第二法定计量单位的,应在本栏目第二行填报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及数量。无第二法定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例如:

以成交计量单位申报的,须填报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转换后的数量,同时还需将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本栏第三行。如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栏目第三行为空。例如:

2.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

● 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如罐装同位素、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应扣除其包装容器的重量。

● 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酒、罐头、化妆品及类似品等。

● 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应按公量重填报,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

● 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报,如散装粮食、饲料等价格较低的农副产品。

● 采用零售包装的酒类、饮料,应按照液体部分的重量填报。

● 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如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应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数量。

● 根据HS归类规则零部件按整机归类的,“数量及单位”栏第一行的数量填报为“0.1”,有第二法定计量单位的,“数量及单位”栏第二行的数量还应按照以第二法定计量单位计量的数量申报。

● 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按照HS归类规则应按完整品归类的,申报数量按照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申报。

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一致时必须变更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加工贸易边角料和副产品内销、边角料复出口,本栏目填报其报验状态的计量单位。

优惠贸易协定下出口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法定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的气体货物,应折算成标准状况(即摄氏零度及1个标准大气压)下的体积进行填报。

原产国(地区)是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的国家或地区。对经过几个国家或地区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或地区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地区)。

在原始单据(发票或原产地证明书)上原产国(地区)一般表示为“Made in”(在……制造)或“Origin/Country of Origin”(原产于)或“Manufacture”(制造)。

最终目的国(地区)是指已知的出口货物最后交付的国家或地区,也即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作进一步加工制造的国家或地区。

(1)进口报关单“原产国(地区)”栏和出口报关单“最终目的国(地区)”栏均应按“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

(2)同一批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应当分别填报原产国(地区)。

(3)进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应填报“国别不详”(701)。

(4)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或其他国际组织赠送的物质,应填报货物的实际生产国(地区)。

(5)加工贸易报关单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 料件结转货物,原产国(地区)为原进口料件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填报中国。

● 深加工结转货物,原产国(地区)和最终目的国(地区)都为中国。

● 料件复运出境货物,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地区),加工出口成品因故退运境内的,原产国(地区)填报中国,复运出境的货物填报实际最终目的国(地区)。

● 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原产国(地区)按实际填报,即对于未经加工的进口货物,填报货物原进口时的原产国(地区);对于经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按现行原产地规则确定原产国(地区);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最终目的国为中国。

● 加工贸易货物转内销,原产国(地区)应按以下情况填报:加工贸易剩余料件内销,填报料件的原实际生产国(地区);加工贸易成品(包括半成品、残次品、副产品)转内销,均应填报“中国”(142)。

(6)最终目的国(地区)填报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运抵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货物,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同一批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同的,应分别填报最终目的国(地区)。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时,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单价是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的金额部分;总价是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的金额部分;币制是指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计价货币的名称。

1.“单价”栏

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的数字部分。单价如非整数,其小数点后保留4位,第5位及以后略去。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单位货值。

例1 珠海某进出口公司出口DVD机1 000台,每台100美元。“单价”栏应该填报为:“100”。

例2 北京某进出口公司出口长筒丝袜USD20.55/打。“单价”栏应该填报为:“20.55”。

2.“总价”栏

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的数字部分。总价如非整数,其小数点后保留4位,第5位及以后略去。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货值。

例1 上海某进出口公司出口“数码相机”10 000台,每台400美元。“总价”栏应该填报为:“4 000 000”。

例2 ABC(广州)有限公司进口“铜版纸”16 314.5千克,每千克0.804 9美元,则总价为13 131.541 05美元,略去小数点后第5位的“5”,即为“13 131.541 0”。在手工填制报关单的时候,小数点后末位的“0”也可略去,因此“总价”栏应该填报为:“13 131.541”。

3.“币制”栏

根据实际成交情况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货币名称或代码。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将实际成交币种按照申报日外汇折算率折算成“货币代码表”列明的货币填报,如表9-12所示。

表9-12 常用货币代码表

征免是指海关依照《海关法》《关税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

同一份报关单上可以有不同的征减免税方式。

1.分类

报关单填制中的主要征减免税方式有照章征税、折半征税、全免、特案减免、保函等(见表9-13)。

表9-13 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

照章征税指对进出口货物依照法定税率计征各类税、费。

折半征税指依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海关总署的通知,对进出口货物依照法定税率折半计征关税和增值税,但照章征收消费税

全免指依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海关总署的通知,对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和增值税,但消费税是否免征应按有关批文的规定办理。

特案减免指依照主管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海关总署通知规定的税率或完税价格计征各类税、费。

随征免性质指对某些特定监管方式下进出口的货物按照征免性质规定的特殊计税公式或税率计征税、费。

保证金指经海关批准具保放行的货物,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的一种担保形式。

保函指担保人根据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订有明确权利义务的一种担保形式。

2.填报要求

根据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填报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的名称。

加工贸易报关单应根据登记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为“保金”或“保函”的,不能按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而应填报“全免”。

本栏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六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1)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2)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3)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4)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5)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6)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7)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8)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本栏目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七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存在的特殊关系是否影响成交价格,纳税义务人如不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当视为特殊关系对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1)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2)按照《审价办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3)按照《审价办法》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本栏目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方是否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出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如果进出口行为中买方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在本栏目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除了以上主要栏目外,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1)预录入编号栏目填报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预录入编号规则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

(2)海关编号栏目填报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3)版本号栏目适用加工贸易货物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应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成品单耗版本一致,通过《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数据或企业出口报关清单提取。

(4)货号栏目适用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应与《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料件、成品货号一致,通过《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数据或企业出口报关清单提取。

(5)录入员栏目用于记录预录入操作人员的姓名,录入单位栏目用于记录预录入单位名称,海关批注及签章栏目供海关作业时签注。

(6)申报单位栏目包括申报单位和报关人员。申报单位指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法人,主要有已在海关登记注册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和临时进出口货物的单位。本项填报申报单位的中文名称及编码,并签印。报关人员指具体负责该批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人员。

本规范所述尖括号(<>)、逗号(,)、连接符(-)、冒号(:)等标点符号及数字,填报时都必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新版报关单的填制范本见附件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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