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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制度》和商品归类

时间:2022-03-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协调制度》是一部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表,所列商品名称的分类和编排是有一定规律的。这段话形象地反映了《协调制度》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发展需要。事实上,《协调制度》在生效近30年来,也的确处于不断的发展过程中。此外,《协调制度》也为WCO和WTO共同发展的新国际原产地规则提供了共同的基础。目前《协调制度》已经历了六个版本,分别是1988年﹑1992年﹑1996年﹑2002年﹑2007年和2012年版本。
《协调制度》和商品归类_涉外型企业海关稽查风险管理与实操技巧——中国海关稽查风险管理报告

《协调制度》目录在原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和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的基础上,协调国际上多种商品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部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在现实工作中,为了适用于海关监管﹑海关征税及海关统计,需要按照进出口商品的性质﹑用途﹑功能或加工程度等将商品准确地归入《协调制度》中与之对应的类别和编号。

《协调制度》是一部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表,所列商品名称的分类和编排是有一定规律的。从类来看,它基本上按社会生产的分工(或称生产部类)分类的,将属于同一生产部类的产品归在同一类里。从章来看,基本上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或用途(功能)来划分的。

《协调制度》的总体结构有三部分:

一是归类总规则,共6条,规定了分类原则和方法,以保证对HS使用和解释的一致性,使某一具体商品能够始终归入一个唯一编码;

二是类(Section)﹑章(Chapter)﹑目(Heading)﹑和子目(Sub-Heading)注释,严格界定了相应的商品范围,阐述专用术语的定义或区分某些商品的技术标准及界限;

三是按顺序编排的目与子目编码及条文,采用6位编码,将所有商品分为21类﹑97章,章下再分为目和子目。编码前两位数代表“章”,前四位数代表“目”,五﹑六位数代表“子目”。

被尊称为《协调制度》之父的原海关合作理事会目录归类司司长朝仓先生指出:“目前没有哪一个国际贸易协定能够做到与《协调制度》无关,产业和贸易的高速发展促使WCO必须及时地对《协调制度》进行更新,以免落后于时代的步伐”。这段话形象地反映了《协调制度》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发展需要。事实上,《协调制度》在生效近30年来,也的确处于不断的发展过程中。

1)《协调制度》的影响面越来越广

1987年,《协调制度》最初的缔约国仅有32个,截止目前,实际采用《协调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达到200多个,全球贸易总量98%以上的货物都是以《协调制度》进行分类。WTO及其成员国都采用《协调制度》作为贸易谈判的共同贸易语言;WTO的许多产品协议,如ITA产品﹑民用航空产品﹑药品等均已采用《协调制度》编码;大多数发达国家的WTO关税减让表也已根据《协调制度》来制定。此外,《协调制度》也为WCO和WTO共同发展的新国际原产地规则提供了共同的基础。

2)《协调制度》本身得到不断修订和完善

《协调制度公约》建立了协调制度委员会,定期对《协调制度》进行全面的重审和修订。目前《协调制度》已经历了六个版本,分别是1988年﹑1992年﹑1996年﹑2002年﹑2007年和2012年版本。这种健全的自我完善机制,使得《协调制度》能够不断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贸易格局的改变,维护自身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3)《协调制度》不断向新的领域进行拓展

如前所述,《协调制度》最初的主要用途是征收关税和国际贸易统计,但由于其结构的合理性和内容的开放性,使得其最终成为一个多用途的商品分类目录,为其不断适应新领域的需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近年来,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成为《协调制度》所关注的重要内容, WCO和协调制度委员会也因此逐步加强了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及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EW)的合作,并通过发放建议书和增列子目的形式对受控制麻醉品﹑化学武器前体﹑及有害环境物质的贸易情况进行监控。在这些新的领域,《协调制度》所被寄予的厚望正如鹿特丹公约第13条所述:“各缔约方的会议应敦促世界海关组织为附约所列的化学品确定适当而具体的《协调制度》编码。某一种化学品的编码一旦确定,每一缔约方应规定在其出口运输文件上列出该化学品的编码。

HS编码和海关商品编码严格地说,两者有联系,但不是完全等同:

1)制定的主体不同。HS由世界海关组织制定;海关编码则由各国海关制定。

2)位数不同。HS只有6位;海关编码则各异。

3)使用范围不同。HS只是指导﹑协调性的,所以叫HARMONIZATI ON SYSTEM;而海关编码是海关管理实际进出口操作用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各国海关又是以HS为基础,并依照WCO的相关原则确定各自的海关编码。所以,在一定范围内,尤其在绝大多数操作中,都是把两者等同称呼。

各国在研究设置本国子目时,充分考虑了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关税政策和有关贸易管理措施的需要。

《协调制度》的主要优点 [1]

《协调制度》是各国专家长期共同努力的结晶,它综合了国际上多种商品分类目录的长处,成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从而方便了国际贸易,避免了各工作环节的重新分类和重新编号。其主要优点是:

1)完整

《协调制度》目录将迄今世界上国际贸易的主要商品全部分类列出,同时,为了适应各国征税﹑统计等商品分类的要求和将来技术发展的需要,还在各类﹑章列有起到“兜底”作用的“其他”税(品)目或子目,使国际贸易中的任何商品,包括目前还无法预计到的新产品都能在目录的体系中归入合适的位置,以确保无论任何一种商品都不会被排斥在该目录范围之外。例如,第一章活动物,最后的税(品)目号“01.06其他活动物”,该品目包括了除本章章注所规定的“不包括”项以及本章其他税(品)目号已有具体列名的以外的其它所有活动物。又如,第六类化学产品的最后的税(品)目号“38.24”,就包括了该类中其他税(品)目号未列名的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这样,凡在其他地方找不到合适税(品)目号的化工产品就可放在该项“兜底”税(品)目号中。加之归类总规则四“最相类似”原则的综合运用,这就保证了目录对所有货品无所不包的特点。

2)系统

《协调制度》的分类原则遵循了一定的科学原理和规则,将商品按人们所了解的自然属性﹑生产部类和不同用途来分类排列,同时,还照顾了商业习惯和实际操作的可能。因此便于理解﹑便于归类﹑便于查找﹑便于记忆。

3)通用

该目录在国际上影响很大,目前已为200多个国家(地区)所采用,并且还有许多国家正积极准备,以期尽快采用。由于采用同一分类目录的国家的进出口商品相互之间具有可比性,同时,该目录既适合于作海关税则目录,又适合于作对外贸易统计目录,还可适用于作国际运输﹑保险﹑生产﹑贸易等部门的商品分类目录。因此,《协调制度》目录的通用性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商品分类目录,加之作为《协调制度》主体的《协调制度国际公约》规定了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这就保证了该目录的有效统一实施。

4)准确

《协调制度》目录所列税(品)目的概念明确,内涵和外延明了,不重复。为保证做到这一点,除了目录的税(品)目条文有非常清楚的表述外,还有作为归类总纲的归类总规则以及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加以具体说明,各条税(品)目的范围都非常清楚。如税(品)目号12.09的条文为“种植用的种子﹑果实及孢子”,凡种植用的种子一般均可归入此号,但12章的章注3又特地注明了谷物等项商品即使作种子用,也不归入税(品)目号12.09,这样就把税(品)目号12.09所包括的范围规定得十分清楚了。

此外,《协调制度》目录作为《协调制度国际公约》的一个附件,在国际上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各国还可通过对《协调制度》目录提出修正意见,以争取本国的经济利益,统一疑难商品的归类。以上这些都不是一个国家的力量所能办到的,也是国际上采用的其他商品分类目录所无法比拟的。

《协调制度》的最新发展 [2]

为适应国际贸易及商品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WCO)每4-6年对《协调制度》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即一个审议循环)。2009年6月召开的WCO理事会第113/114次会议上通过了第四审议循环的相关修订意见,标志着协调制度第四审议循环的结束。根据第四审议循环的结果,《协调制度公约》各成员国将2012年正式实施2012年版《协调制度》。

2012年版《协调制度》在2007年版基础上进行了大范围的修订,共有225组修订。修订后,《协调制度》六位子目总数将从5052个增加到5205个。这次修订涵盖的范围较广,涉及53个章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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