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品目归类方法

品目归类方法

时间:2022-02-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品名称及编码表由协调制度编码和货品名称组成,是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目录的主体,从属于21个类,分布在96个章中。商品编码栏居左,货品名称栏居右,依次构成一横行。同章内商品编码基本上依商品加工程度,由低向高递增。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是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的逆运用,是依照商品归类原则,将商品归入协调制度分类目录的某一商品编码的操作。协调制度采用结构性商品编码。

第一节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协调制度(HS),是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CCCN)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的基础上,协调国际上多种主要的税则、统计、运输等方面的商品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部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目录。它是一个完整、系统、通用、准确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具有严密的逻辑性和科学性。目前,在国际上已有200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采用协调制度目录作为各自的海关税则及商检和外贸统计等商品目录(目前还有许多国家正积极准备,以期尽快采用)。我国海关自1992年起采用该制度,以其为基础结合我国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编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依据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的规定,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目前世界贸易总量的98%以上的货物是以协调制度目录进行分类的。协调制度在国际贸易、贸易统计、国际运输、国际贸易谈判以及经济分析等方面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一、协调制度的结构

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目录将国际贸易商品分为21个类、97个章(第77章是空章)、1 224个品目(2012年版)、5 205个6位数级商品编码(2012年版)。整个分类体系法律效力文本由归类总规则、注释(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和商品名称及编码表三部分组成,各组成部分的构成、地位、特点、作用及相互关系分述如下。

(一)商品名称及编码表

1.商品名称及编码表

商品名称及编码表由协调制度编码(简称商品编码)和货品名称(亦称品目条文和子目条文)组成,是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目录的主体,从属于21个类,分布在96个章中(第77章是空章保留为协调制度将来所用,该章只有章标题)。商品编码栏居左,货品名称栏居右,依次构成一横行。

2.协调制度采用的分类原则

协调制度对绝大多数商品分类时遵循科学的分类原理和规则,采用常见的商品分类标志进行分类,使商品归类有章可循。协调制度基本上以商品所属的生产行业为类的划分依据,如第六类为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产品,第十一类为纺织工业的产品等。通常以商品的自然属性(原材料及其制成品)或所具有的原理、功能及用途(制成品)为设章原则,如第28章无机化学品(自然属性相同),第57章地毯及其他铺地用品(功能相似)。类次及同类内章次多依照先动物商品,再植物商品,后矿物商品,最后化学及相关工业产品的顺序排列,如活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在第一类,植物产品在第二类,矿物产品在第五类,化学及相关工业产品在第六类;又如第十一类中第50、51章为动物纤维,第52、53章为植物纤维。同章内商品编码基本上依商品加工程度,由低向高递增。依此原则,同章内原材料商品在前,半制成品居中,制成品居后。例如第39章按照初级形态塑料——塑料板等半制成品——盥洗用具等制成品的顺序列目。此外,对同类商品通常按具体列名、一般列名和未列名的顺序排列。例如第7章品目07.07鲜或冷藏的黄瓜(具体列名);品目07.08鲜或冷藏的豆类蔬菜(一般列名);品目07.09鲜或冷藏的其他蔬菜(未列名)。对同一商品一般整机在前,专用零件或配件在后。例如:品目84.08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品目84.09专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4.07或84.08所列发动机的零件。协调制度分类时对难于按常用的分类标志进行分类的大宗进出口商品则从照顾商业习惯和实际操作的可行性入手,专列类、章和品目,如第二十类第94章的活动房屋即属此种情况。使商品归类简单易行。

3.协调制度商品归类

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是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的逆运用,是依照商品归类原则,将商品归入协调制度分类目录的某一商品编码的操作。

4.结构性商品编码

协调制度采用结构性商品编码。商品编码是具有特定含义的顺序号,它用四位数码表示品目。品目前两位表示货品所在章,后两位表示此货品在该章的序次。如品目47.05,表示该货品在第47章,是第五个品目。一些品目被细分为一级子目(一杠子目)。一级子目用五位数码表示,第五位数码通常表示它在所属品目中的顺序号;一些一级子目被进一步细分为二级子目(二杠子目),用六位数码表示。第六位数码通常表示该二级子目在所属一级子目中的顺序号。没有细分一级子目的品目或没有细分二级子目的一级子目,商品编码的第五位或第六位数码为0,如子目0501.00、子目0502.10。需要指出的是,作为未列名货品的第五位或第六位数码一般用数字9表示,不代表它在该级子目中的实际序位,其间的空序号是为在保留原有编码的情况下,适应日后增添新商品等情况而预留的。数字9被零件占用时,数字8通常表示未列名整机。例如品目84.38项下:子目8438.6水果、坚果或蔬菜加工机器;子目8438.8其他机器;子目8438.9零件,其中第五位数码6表示该一级子目在所属品目8435项下的序次即是第六个一级子目;第五位数码8不表示该一级子目在所属品目84.38项下的序次,表示未列名整机;第五位数码9不表示该一级子目在所属品目84.38项下的序次,表示零件;6~8之间的空序号预留,可以用于将来增添新的商品等用。商品编码各层次含义举例见第二节进出口税则部分。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协调制度的定期修改,以及在一定时间内不能使用已删除的编码,所以从1996年版本开始协调制度目录编码的连续性已被破坏,如品目14.01后是品目14.04而不是品目14.02及14.03(被2007年版删除);子目0808.10后是子目0808.30而不是子目0808.20(被2012年版删除)。

5.品目条文及其归类时的法律地位

四位数级商品编码所对应的货品名称栏目又称品目条文,主要采用货品名称、规格、成分、外观形态、加工程度或方式、功能及用途等形式限定货品对象。品目条文是协调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在品目归类时,居于优先使用的地位。

6.子目条文及其归类时的法律地位

五位和六位数级商品编码所对应的货品名称栏目又称子目条文。五位数级商品编码所对应的货品名称栏目为一级子目条文;六位数级商品编码所对应的货品名称栏目为二级子目条文。子目条文是协调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在本级子目归类时,处于优先使用的地位。

(二)注释

协调制度中的注释是解释说明性的规定。①位于类标题下的注释为类注释简称类注;②位于章标题下的注释为章注释,简称章注;③位于类注、章注或章标题下的子目注释。

注释是为限定协调制度中各类、章、品目和子目所属货品的准确范围,简化品目和子目条文文字,杜绝商品分类的交叉,保证商品归类的正确而设立的。

1.注释运用的方式

注释主要单独或综合运用下列方式。

(1)详列货品名称、加工方式等,用提示的方法方便归类。采用此种方法的注释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分别起到限定品目及子目货品范围或避免归类错误等作用。为限定货品范围而设的注释通常采用逐一列举某一(或某些)品目包括的所有货品的方式,例如第31章章注2逐一列举了品目31.02只适用于的四类货品,从而限定了品目31.02所属氮肥的品种范围。为发挥预警作用避免产生错误归类而设的注释通常采用详细列举某一(或某些)品目包括的容易发生归类错误的货品,如第7章章注2详细列举了品目07.09、07.10、07.11及07.12包括的容易发生归类错误的蔬菜名称,从而起到了预警作用,减少了发生归类错误的可能。前者在表述时多有“仅”、“只”等限定性字眼;后者常用“包括”等词汇。

(2)列举典型货品名称或允许加工方式等,用以说明货品含义,以便用类比的方法进行商品归类。如第49章章注4(1)列举了品目49.01包括的货品,使归类时有了参照物

(3)用排他条款详列或列举不得归入本类、章、品目及子目的货品名称,或不允许采用的加工方式等,杜绝商品错误归类现象的发生。如第67章章注1详列了不得归入该章的六类货品;第48章章注2(15)列举了不能归入该章的第95章货品玩具等。这种形式的注释通常被称为排他注释。

(4)用定义形式明确商品法律归类时的含义。此定义常常与传统的商品定义不完全相同。如第52章子目注释对粗斜纹布所下的定义。

(5)改变货品名称概念,扩大或缩小货品范围。如第5章章注4改变了马毛的概念,扩大了本目录中马毛的范围。

(6)解释类、章及品目和子目条文中使用的名词。如第十一类子目注释解释了该类子目中使用的9个名词。

(7)阐述货品归类规定。如第十一类子目注释2,规定了第56~63章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材料混合制成的货品的归类原则。

2.注释在归类时的法律地位

注释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依据,除另有说明外,一般只限于使用在相应的类、章、品目及子目。需要注意,在有说明时注释可超出通常的使用范围,例如第十五类类注2规定了通用零件的范围和应归入的品目,该注释所述通用零件即使只适合使用于其他类的机器,也应归入第十五类相应品目;第39章注释中对塑料的定义适用于本目录各品目。运用注释解决商品品目归类时,类、章注释和品目条文居于同等优先使用的地位。运用注释解决商品子目归类时,适用的注释和子目条文居于同等优先使用的地位。需要注意的是运用注释解决子目归类时存在两种情况。只有当类、章注释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不矛盾时,类、章注释方适用于子目归类。而当类、章注释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不相一致时,应服从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运用注释解决子目归类时子目注释是优先使用的注释,其次是章注和类注。即三者发生矛盾时服从于子目注释。详见规则六。

(三)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位于协调制度文本的卷首,是指导整个协调制度商品归类的总原则。归类总规则共有6条,是商品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适用于品目条文、子目条文以及注释无法解决商品归类的场合。

1.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

规则一说明了三个问题:(1)类、章及分章的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备法律效力;(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是品目条文、类注和章注。(3)品目归类时应按顺序运用归类依据,即先品目条文、注释(同等优先),最后是归类总规则二~五。也就是说品目归类时只有在前级依据无法解决该商品归类时,才能使用下一级依据,各级依据矛盾时,应以前级为准。

运用规则一解题实例1:针织束腰胸衣,材质按重量计棉占90%,莱卡(氨纶)占10%(2003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商品归类试题第15题)

说明:本题应归入子目6212.3090。为什么针织束腰胸衣不能作为针织服装类纺织商品归入以“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作为标题的第61章?如果类、章标题提示的货品范围与注释或品目条文相矛盾应该以哪个为准?因为从第61章的章注2(2)得知第61章不包括品目62.12的货品,而品目62.12的条文为:胸罩、束腰带、紧身胸衣、吊裤带……和类似品及其零件,不论是否针织或钩编。按照上述规则一规定:类、章及分章的标题对商品归类不具备法律效力,由此可以断定应以注释及品目条文为归类依据,将本题商品归入第62章品目62.12。应牢记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而设置不能以其为归类依据。

运用规则一解题实例2:印花机织物制正方形围巾(边长60cm;按重量计算:含棉花50%、含涤纶短纤维50%)(2001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商品归类试题第10题)

说明:本题应按手绢归入子目6213.9090。围巾在第62章品目62.14有列名,但为什么却作为手绢归入品目62.13呢?这是因为参照第62章章注7可以知道正方形或近似正方形的围巾或围巾式样的物品,如果每边均不超过60cm,应作为手绢归类。本题归类时如果只看品目条文没看注释,就会误认为商品名称已在品目条文中具体列名,只按品目条文归类就可以了。其实按照规则一规定可以知道商品在进行品目归类时,类、章注释和品目条文居于同等优先使用的地位。注释是非常重要的归类依据,千万不能不看注释就忙于归类。此题也提醒我们品目归类时很多商品无需运用归类总规则二~五就能解决。

2.规则二

(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

归类。

规则二分两部分,为扩大品目货品范围而设。适用于品目条文、章注、类注无其他规定的场合。

规则二(一)有条件地将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包括在品目所列货品范围之内,仅适用于第七~二十一类。对于不完整品和未制成品,必须具有相应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未制成品指虽已具有制成品的形状特征,但还不能直接使用,需经进一步加工才能使用的物品。如已具备制成品大概外形或轮廓的坯件;散件必须是因运输、包装等原因而被拆散或未组装,仅经焊、铆、紧固等简单加工就可装配起来的物品。如为便于运输而装于同一包装箱内的两套摩托车未组装件,可视为摩托车整车。还需注意具有相应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也在扩大之列,所以同一包装箱内的两套摩托车未组装件(无车座)也应视为摩托车整车。

规则二(二)的作用是将保持原商品特征的某种物质或材料构成的混合物品或组合物品,等同于某单一物质或材料构成的货品,即品目所列材料或物质,可扩大到以这种材料或物质为主添加辅助物质或材料构成的混合物质或组合材料。应注意此处被扩大的是被列名的材料或物质。由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可扩大到以这种材料或物质为主添加辅助物质或材料的混合物质或组合材料构成的货品或组合的货品。应注意此处被扩大的是被列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即有条件地将单一物质或材料构成货品的范围扩大到添加辅助物质或材料的混合物质或组合材料制品。如加维生素的牛奶仍具有牛奶的基本特征,等同于牛奶;以皮革饰袖口的海军呢大衣,仍具有海军呢大衣的基本特征等同于海军呢大衣。运用规则二(二)时应注意,在因混合或组合导致商品失去原有特征的场合,应按规则三办理。

运用规则二解题实例1:两套山地自行车未组装件(无车座)装于一个木箱内,三个山地自行车车座装于一个塑料盒内,同时报验。

说明:品目归类时两套山地自行车未组装件(无车座)与三个车座中的两个按完整的自行车归入品目87.12(最终归入子目8712.0030);多出的一个车座按零件归入87.14(最终归入子目8714.9500)。注意在具有相应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情况下,对于品目货品范围的扩大也不是无限制的,超出完整品的零件应按零件分别归类。

运用规则二解题实例2:已剪成手套形的针织经编纯棉布(1999年下半年商品归类试题第15题)

说明:如果作为针织手套似应归入第61章针织或钩编的衣着附件,如果作为针织棉布似应归入60章针织物及钩编织物,两章内均未见明确列有该商品的品目,并且第十一类类注及相关章注也未见解释说明性规定,可知品目条文和注释都不能解决本题商品的归类。根据归类总规则二(一),具有制成品基本特征的未制成品,应按制成品归类的原则,已剪成手套形的针织物,已具有手套的基本特征,应按手套归类,所以应归入第61章品目61.16针织或钩编手套(最终归入子目6116.9200)。

运用规则二解题实例3:涂清漆的木制雕像

说明:木制雕像应归入品目44.20,涂清漆的木制雕像可视为已添加了其他辅助物质但未失去木制雕像基本特征的货品,故品目归类时按规则二(二)仍应归入品目44.20(最终归入子目4420.1090)。

3.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

规则三只能使用在货品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场合。规则三有三条规定,应按规定的先后次序加以运用。规则三具体解释如下:

规则三(一)说明的是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规则三(一)通常被简称为具体列名。对具体和一般可理解为:与类别名称相比,商品的品种名称更具体。如紧身胸衣是一种女内衣,看起来既可以归入62.08女内衣品目下,又可以归入62.12妇女紧身胸衣品目下,比较两个名称,女内衣是类别名称属一般列名,妇女紧身胸衣是商品品种名称是具体列名,故本商品应归入品目62.12。所列名称明确包括某一货物的品目,比所列名称未明确包括该货品的品目更具体。如汽车用钢化安全玻璃,看起来可以归入两个品目:汽车零件(品目87.08)或钢化安全玻璃(品目70.07)。查阅第十三、十七类类注及第70和87章章注并无规定,应按规则三(一)具体列名归类,比较品目条文,因品目70.07钢化或层压玻璃制的安全玻璃较品目87.08机动车辆用的零件、附件列名具体(所列名称明确包括了钢化安全玻璃)。因此该商品应归入品目70.07。此外对具有单一功能的机器设备,在判定具体列名与否时,可按下述规定操作①按功能属性列名的比按用途列名的具体;②按结构原理、功能列名的比按行业列名的具体;③同为按用途列名的,则以范围小、关系最直接者为具体。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对于按规则三(一)规定的标准视为列名同样具体的场合应按规则三(二)或三(三)办理。

规则三(二)是说明混合物、不同材料或不同部件的组合货品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在归类时应按构成材料或部件等的基本特征归类。规则三(二)通常被简称为基本特征。确定货品的基本特征一般可综合分析货品的外观形态、结构、功能、用途、使用的最终目的、商业习惯、价值比例、社会习惯等多方面因素。规则三(二)所称零售的成套货品应具备的条件有三:其一为了迎合某种需要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将用途互补、配合使用的货品组合在一起;其二由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品目的多个货品组成;其三无需重新包装就可直接零售的成套货品。应注意对于品目条文或注释已有规定的成套物品,则不能依此规则办理。本款不适用于包装在一起的混合产品,混合产品需分别归类。在应用规则三(二)时如出现争议,各国海关通常的做法是由本国海关最高当局予以统一。

规则三(三)只适用于不能按规则三(一)、三(二)归类的货品。它规定在此种情况下,货品应归入看起来可归入诸多有关品目中居于商品名称及编码表最末位置的品目。规则三(三)通常被简称为从后归类。此规定不能在类注、章注有例外规定时使用,注释中的例外规定在操作时总是优先于总规则的。

综上所述只有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二),不能按照规则三(一)、三(二)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三)。因此它们的优先次序为:具体列名;基本特征;从后归类。

运用规则三解题实例1:用于小汽车的羊毛簇绒地毯(1997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商品归类试题第15题)

说明:用于小汽车的羊毛簇绒地毯,既可以被看做是小汽车零件,又可以被看做是地毯,为什么不能归入第87章车辆及其零件、附件而应按地毯归入第53章呢?首先两个章的章注均未讲明该商品的归属。比较品目87.08和品目57.03的条文,因为品目57.03明确列有簇绒地毯,由此可断定品目57.03的列名比品目87.08的列名(机动车用零件)具体,按照归类总规则三(—)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般的品目的归类规定,本题商品应归入品目57.03(最终归入子目5703.1000)。应该牢记归类总规则三(一)具体列名的方法是在品目条文和注释没有说明的情况下,解决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商品常用的归类方法。

运用规则三解题实例2:电冰箱压缩机(电动机额定功率为0.4千瓦)的专用零件(压缩机进、排气阀片)

说明:电冰箱压缩机的专用零件是按电冰箱的零件归入品目84.18,还是按压缩机的零件归入品目84.14呢?鉴于品目84.18与品目84.14都是按用途列名的品目,而按用途列名的,则以范围小、关系最直接者为具体。压缩机的专用零件首先是压缩机的零件所以与压缩机的关系最直接,相比之下品目84.14为具体列名品目即本题商品应依据规则三(一)归入品目84.14(最终归入子目8414.9011)。

运用规则三解题实例3:蛋形巧克力(内装小玩具)(1999年上半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商品归类试题第19题)

说明:这是一种巧克力为主,玩具为辅即以玩具为赠品(或促销礼物)的食品商品,品目条文和注释对该商品都没有明确的归类规定,且不适用于具体列名方法,应按照归类总规则三(二)基本特征的归类方法归类。因为巧克力具有商品的基本特征所以品目归类时本题商品不应按玩具归入第95章而应按照巧克力归入品目18.06(最终归入子目1806.9000)。归类总规则三(二)基本特征的归类方法是解决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商品的重要的归类方法,但需在具体列名方法不能解决时使用。

运用规则三解题实例4:一个纸盒内装有一个三明治(夹牛肉饼,牛肉占三明治总重的25%)和一杯法式炸土豆条

说明:这是一套以作为满足果腹需要的三明治和作为配餐食品的法式炸土豆条构成的成套货品,符合规则三(二)所称零售成套货品的条件。三明治具有该套货品的基本特征故品目归类时应按三明治归类,归入品目16.02(最终归入子目1602.5090)。

运用规则三解题实例5:大麦燕麦组成的等量混合物

说明:由于该混合物品目条文中无具体列名,而且其中大麦和燕麦含量相等,亦无法用基本特征方法确定归类,所以应运用规则三(三)从后归类的方法确定品目归类,即按大麦(品目10.03)、燕麦(品目10.04)的后一个品目10.04归类(最终归入子目1004.0090)。

4.规则四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品目。

因协调制度多数章单独列出“未列名货品”品目以容纳特殊货品,并且规则四只适用于品目条文、注释均无规定,且无法使用归类总规则一、二、三解决商品归类的场合,所以此项规定极少使用。鉴于规则四未明确指出商品最相类似之处是指名称、特征,还是指功能、用途、结构,使用此规定难度较大。必须使用本规定时归类程序如下:待归商品——详列最相类似货品编码——从中选出一个最合适编码——如无法判断最合适编码,依从后原则选择最末位的商品编码。

运用规则四解题实例略。

5.规则五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报验,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报验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规则五是解决货品包装物归类的专门条款。

规则五(一)规定了非简单包装物按货品归类的条件,即应同时符合:

(1)制成特定形状或形式,专门盛装某一物品或某套物品的容器。

(2)适合长期使用的容器,其使用期限与盛装物品的使用期限相称,在物品不使用时,容器可起保护物品的作用。

(3)必须与所装物品同时报验,为运输方便可与所盛物品分开包装。(4)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

(5)包装物本身不构成整个物品基本特征。

规则五(一)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如装有普通茶叶的银质茶叶罐,银质茶叶罐价值远高于所装茶叶,已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就不能按茶叶归类。

规则五(二)是对规则五(一)的补充,规定对通常用于包装某类货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当货物开拆后,包装材料和容器一般不能再作原用途使用即使不符合规则五(一)的规定,也应与所装货物一同归类。但本规定不适用于明显可以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用来装压缩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应与所装气体分别归类。容器与适宜盛装的货品分别报验时也应分别归类。

运用规则五解题实例:皮革制小提琴盒和适于装在该盒内的小提琴(同时报验)

说明:皮革制小提琴盒虽属于非简单包装而且有较高的附加价值但由于它与适于装在该盒内的小提琴同时报验,已符合了规则五(一)的条件,即使品目42.02对乐器盒有列名,品目归类时也应按小提琴归类,归入品目92.02(最终归入子目9202.1000)。

6.规则六

货品在某一品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规则六为解决某一品目下各级子目的法定归类而设。它规定规则一至五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即将规则一至五中的“品”改为“子”,可适用于确定商品在同一品目下各级子目的归类。它还规定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所谓“同一数级”子目是指同一品目下的五位数级子目(一级子目)或同一五位数级子目下的六位数级子目(二级子目)。据此,例如当按照稍加修改的规则三(一)规定考虑某一物品在同一品目(4位数)项下的两个及两个以上五位数级子目的归类时,只能依据有关的五位数级子目条文所列名称判断哪个更为具体。只有确定了哪个五位数级子目列名更为具体后,而且该子目项下又再细分出若干六位数级子目时才能根据有关六位数级子目条文考虑物品应归入这些六位数级子目中的某个子目。五位数级子目的商品范围不得超出所属四位数级品目的商品范围,六位数级子目的商品范围必须在所属的五位数级子目的商品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在确定了商品的四位数级编码后,才可确定五位数级编码,再进一步确定六位数级编码。在运用归类总规则六时还应注意所谓“条文”是指类、章注释,所以“条文另有规定”是指类、章注释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不相一致的情况,例如,第71章注释4(2)所规定的“铂”的范围比该章子目注释2所规定的“铂”的范围要大,即第71章章注4(2)规定第71章称“铂”指铂族金属,子目注释规定7110.11及7110.19称“铂”仅指“铂”金属,在解释子目7110.11及7110.19的商品范围时,应以子目注释2为准,不应考虑该章注释4(2)的规定。故此当类注、章注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相矛盾时,应服从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类、章注释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不矛盾的情况,即类、章注释适用于子目归类的场合。

运用规则六解题实例1:一种工业用的钯基绕组线材,直径0.15毫米,按重量计含银36%、铜4%,其余为钯(2003年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商品归类试题第16题)

说明:此商品作为贵金属绕组线材归入品目71.10铂后,究竟应按品目71.10项下的哪种材料的线材归类呢?如按章注释4应按铂归类;如按子目注释,应按所含铂、铱、锇、钯、铑及钌中重量最大的一种金属归类,即应作为钯线材归类。这时依据归类总规则六规定即当类注、章注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相矛盾时,应服从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不能按章注释办理。依据子目注释的规定归入子目7110.2990。

运用规则六解题实例2:吊秤,最大称重为1 000千克(2006年商品归类试题第9题)

说明:吊秤是计量用衡器,应归入品目84.23。再按其他衡器归入相应一杠子目8423.8,进而归入以“最大称量超过30千克但不超过5 000千克”列名的二杠子目,最终按“其他”归入8423.8290。注意不能归入二杠子目8423.89项下以“吊秤”列名的三杠子目8423.8930。因为归类总规则六明确规定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据此与8423.82同级的子目为以“其他”列名的8423.89。经比较不能归入以“其他”列名的子目8423.89。鉴于8423.8930是8423.89细分后的下一级子目,所以不在考虑之列。

(四)归类总规则的误用

归类总规则的误用时有发生。下面就是容易误用归类总规则的例子。

例1:液体猪油,混有5%花生油(供食用)

说明:不能因为是混合物,且未失去液体猪油的基本特征,从而运用规则二(二)按

液体猪油归入品目15.03。因为15.03品目条文“猪油硬脂、液体猪油、油硬脂、食用或非食用脂油,未经乳化、混合或其他方法制作”明确该品目不包括混合油脂;而15.17的品目条文“人造黄油;本章各种动、植物油、脂及其分离品混合制成的食用油、脂或制品,但品目15.16的食用油、脂及其分离品除外”包括该产品。依据品目条文可以确定应归入品目15.17。应注意品目归类时同等优先的归类依据品目条文和类、章注释永远是优先于归类总规则二~五的。

例2:碗橱,由木框架和塑料板组成(木框架和塑料板材料等价)

说明:碗橱作为落地式家具应归入品目94.03其他家具及零件。由木框架和塑料板组成的碗橱既是厨房用木家具也是厨房用塑料家具,能否用稍加修改的规则三(一)判断碗橱在品目94.03项下的五位数级子目的归类呢,即判断有关的五位数级子目条文所列名称哪个更为具体。看起来似乎9403.4000厨房用木家具比9403.7000塑料家具具体。但此处犯了一个错误。因为具体列名方法是有使用禁区的: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所以9403.4000厨房用木家具与9403.7000塑料家具应视为同样具体。材料等价又显示出不能用基本特征方法确定归类,所以应运用规则三(三)从后归类的方法确定子目归类,即归入子目9403.7000。

例3:个人用成套梳妆旅行箱(由刷子、梳子、剪子、镊子、指甲锉、镜子、剃刀架及修剪指甲工具等组成装入塑料箱子)

说明:看起来这是一套满足个人旅行中梳妆用的成套货品,也完全符合规则三(二)所称零售成套货品的条件,是否应该按具有该套货品基本特征的某一货品归类呢?其实是不可以的。因为品目96.05的条文“个人梳妆、缝纫或清洁鞋靴、衣服用的成套旅行用具”明确列出了本题商品。应注意对于品目条文或注释已有规定的成套物品,是不能依规则三(二)办理的。本题商品应归入品目96.05,无需运用规则三(二)。本题说明符合规则三(二)所称零售成套货品条件的成套货品,也应先考虑品目条文或注释是否有规定。

例4:一个纸盒内装有一瓶醋、一瓶酱油、一瓶番茄沙司

说明:这是一个常见的零售包装成套货品,但是并不符合规则三(二)所称零售成套货品的条件。因为这不是为了迎合某种需要或开展某项专门活动将用途互补、配合使用的货品组合在一起的,这只是一套包装在一起的混合产品。规则三(二)基本特征方法也是有使用禁区的即“基本特征”方法不适用于包装在一起的混合产品,混合产品需分别归类。纸盒内装的一瓶醋应归入品目22.09;一瓶酱油和一瓶番茄沙司应归入品目21.03(酱油最终归入子目2103.1000;番茄沙司最终归入子目2103.2000)。本题说明零售包装的成套货品并不一定符合规则三(二)所称零售成套货品条件,不要错误地使用基本特征方法。

例5:皮革制小提琴盒和适于装在该盒内的小提琴(分别报验)

说明:皮革制小提琴盒虽然属于规则五(一)列举的包装容器,但不能按适于装在该盒内的小提琴归类,因为二者分别报验已违背了规则五(一)的条件,只能分别归类。皮革制小提琴盒应归入品目42.02(最终归入子目4202.9100);小提琴应归入品目92.02(最终归入子目9202.1000)。本题说明容器归类时要注意报验条件。

二、协调制度的重审和修订

协调制度是一个以公约形式保证其统一实施的国际商品分类目录,根据公约规定设立了协调制度委员会。为使协调制度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及国际贸易格局的变化,协调制度委员会在它的第一届会议上决定,每隔四六年就要对目录作一次全面的重审和修订。因此自1988年协调制度实施起已进行了五次修订,形成了1988、1992、1996、2002、2007 和2012年版六个版本。

三、《协调制度》的优点

《协调制度》是各国专家长期共同努力的结晶,它吸收了国际上多种商品分类目录的长处,成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它的主要优点通常用八个字表示:完整、系统、通用、准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