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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归类总规则

时间:2022-03-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归类总规则是协调制度的最为基本的商品归类规则。这一规则主要是为扩大商品范围而设立的。“不完整品”是指具有货品的形状﹑特征但缺少一些非关键性零附件的货品,例如:缺少车门的汽车以及缺少轮胎的汽车按整车归类。
商品归类总规则_涉外型企业海关稽查风险管理与实操技巧——中国海关稽查风险管理报告

考虑到国际贸易中商品种类繁多,变化无穷,为完善归类制度,确保每一种商品可准确无误地归入某一固定编码,排除其他模棱两可的情况,协调制度设置了6条商品归类总规则(又称解释性总规则)。

归类总规则是协调制度的最为基本的商品归类规则。各条规则的作用简要说明如下:

规则一:

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税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如税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则按以下规则确定。

这一条规则第一句话说明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仅是提供一种方便,但仍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第二句话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要按品目条文﹑类注释﹑章注释的顺序先后确定。注释的作用是用来限定品目﹑类﹑章所包括商品的范围,明确包括哪些商品,不包括哪些商品,特别是对那些归类时易产生混淆和错误的商品加以限制。二是指当品目条文﹑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商品归类又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则按归类总规则的其他规则归类。

规则二:

(一)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验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二)税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税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这一规则主要是为扩大商品范围而设立的。

规则二(一)的主要含义是:品目所列商品包括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但必须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同时还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进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不完整品”是指具有货品的形状﹑特征但缺少一些非关键性零附件的货品,例如:缺少车门的汽车以及缺少轮胎的汽车按整车归类。

“未制成品”是指具有货品的形状﹑特征但还缺少一﹑两道工序才能制成的货品,例如:已剪成形还未缝制的手套以及未上油漆的桌椅等按制成品归类。

“未组装件或拆散件”是指其零件经简单加工(简单的紧固﹑焊接)便可装配起来的货品。例如:一套散装收音机零件按整机归类。这一规则只适用于第六类以后的商品。

规则二(二)的主要含义是:品目中所列的某种材料包括了该种材料的混合物或组合物,但加进去的材料或组合起来的东西不能失去原来商品的特征(即不存在看起来可归入两个以上品目的问题)。如加入少量糖的牛奶仍按牛奶归类﹑皮衣在袖口上装饰点人造毛仍不影响归入皮衣类

对于混合或组合后的材料或物质,以及由一种以上的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假若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的,必须按规则三进行归类。

规则三:

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此规则适用于似乎可以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编码的商品,有三个归类标准:

规则三(一):具体列名的归类原则;

规则三(二):基本特征的归类原则;

规则三(三):从后归类的归类原则。

这三个标准的归类原则必须依次使用,即运用规则三时,必须首先考虑规则三(一),然后是规则三(二),最后才是规则三(三)。

规则三(一)是指当一种商品似乎在两个或更多的品目都涉及的情况下,比较这些品目中的哪个品目的描述更为详细﹑更为接近要归类的商品,视为更具体。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商品的具体名称比商品的类别名称更具体。

规则三(二)适用于不能按以上规则归类的混合物,组合物和零售成套货品的归类情况。对于这些货品如能确定构成其主要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应按这种材料或部件归类。但是,要确定商品的主要特征,不应只有一个标准。

零售成套货品是指为了某种需要将可归入不同品目的两种或以上货品包装在一起无需重新包装就可直接零售的成套货品,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至少由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品目的货品组成;

2)为了适应某一项活动的特别需要而将几件产品或物品包装在一起,在用途上互相补足配合使用的;

3)其包装形式适用于直接销售给用户而无需重新包装的。

但是不符合以上条件而包装在一起的混合货品不能应用规则三(二)的原则来归类。

规则三(三)的含义是从后归类的原则。如果按规则三(一)或规则三(二)都不能解决归类问题,即在三(一)和三(二)不适用的情况下,则应按规则三(三)进行,具体过程是将某个商品似乎可归入的编码加以比较,然后,按排列在最后的品目进行归类。但相互比较的编码或品目只能同级比较。

规则四:

根据上述规则无法归类的货品,应归入与其最相类似的货品的税目。

一般来说,这条规则不常使用,因为确定最相似没有一定的标准,尤其在协调制度中每个品目都设有“其他”子目,不少章单独列出“未列名货品”的品目来收容未考虑到的商品。

规则五:

除上述规则外,本规则适用于下列货品的归类:

(一)制成特殊形状仅适用于盛装某个或某套物品并适合长期使用的照像机套﹑乐器盒﹑枪套﹑绘图仪器盒﹑项链盒及类似容器,如果与所装物品同时报验,并通常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的,应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但本款不适用于本身构成整个货品基本特征的容器。

(二)除规则五(一)规定的以外,与所装货品同时报验的包装材料或包装容器,如果通常是用来包装这类货品的,应与所装货品一并归类。但明显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可不受本款限制。

此规则是关于包装物归类的专门条款。

规则五(一)主要适用于供长期使用的包装容器,只要它们同时符合规则五(一)所提的条件(制成特殊形状﹑适合长期使用﹑与所装物品一同报验﹑与所装物品一同出售﹑不构成整个物品的基本特征)都可与所装物品一并归类。如装有茶叶的铁制茶叶罐与茶叶归入同一品目。

但有时若包装物已超出了所包装物品的基本特征,此时要分别归类。如装有茶叶的银制茶叶罐,因银制茶叶罐的价格已远远超出茶叶的价格,已构成整个容器的基本特征,不能与茶叶一并归类,要分别归类。

规则五(二)适用于明显不能重复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归类。在这种情况下,往往都是货物的一次性包装物,当货物开拆后,包装材料和容器一般不能够再作原用途使用。对于这种包装容器,应与货品一起归类,如包装大型机器的木箱,由于明显不能重复使用,就把它与货品一起归类。但明显能重复使用的,就不把它与货品一并归类,而应分别归类。如装液化气体的钢瓶要与液化气体分别归类。

规则六:

货品在某一税目项下各子目的法定归类,应按子目条文或有关的子目注释以及以上各条规则来确定,但子目的比较只能在同一数级上进行。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有关的类注﹑章注也适用于本规则。

这一规则是专门为商品在协调制度中子目的归类而制定的,它包含有两层意思:

商品在子目内归类的法律依据是子目条文和子目注释,在子目条文和子目注释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按类注或章注的规定进行归。

2)在比较哪个子目描述得更为具体详细时,只能在同一级子目间相互比较,不能在不同级别的子目(如五位数级子目与六位数级子目)比较,并且六位数级子目的货品范围不得超出其所属五位数级的货品范围。

“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类,章注释与子目条文或子目注释不一致的情况。

以上6条规则的相互关系以及应用顺序如下图所示:

商品归类总规划相互关系和应用程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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