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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进出口货物通关

时间:2022-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保税货物的一般含义是指 “进入一国关境, 在海关监管下未缴纳进口税款, 存放后再复运出口的货物”。保税货物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 属于暂时免纳, 而不是免税, 待货物最终流向确定后, 海关再决定征税或免税。这是构成保税货物的重要前提。保税集团进口的料、 件及加工的产品均属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 未经海关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出售、 转让、 调换、 抵押或移作他用。

一、 保税货物通关制度

1. 保税货物定义及特征

保税货物的一般含义是指 “进入一国关境, 在海关监管下未缴纳进口税款, 存放后再复运出口的货物”。 由于各国实行保税制度的目的不同, 各国海关保税制度所涉及的范围也有差异, 因此, 各国对保税货物的解释也不同。

海关法》 第57条对 “保税货物” 的定义是: “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 在境内储存、 加工、 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 从 《海关法》 的定义可看出保税货物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 特定目的。

我国 《海关法》 将保税货物限定于两种特定目的而进口的货物, 即进行贸易活动 (储存) 和加工制造活动 (加工、 装配)。 将保税货物与为其他目的暂时进口的货物 (如工程施工、 科学试验、 文化体育活动等) 区别开来。

(2) 暂免纳税。

《海关法》 第43条规定: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的货物, 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 在货物收、 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 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保税货物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 属于暂时免纳, 而不是免税, 待货物最终流向确定后, 海关再决定征税或免税。

(3) 复运出境。

这是构成保税货物的重要前提。 从法律上讲, 保税货物未按一般货物办理进口和纳税手续, 因此, 保税货物必须以原状或加工后产品复运出境, 这既是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原则, 也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2. 保税货物通关基本程序

保税货物的通关与一般进出口货物不同, 它不是在某一个时间上办理进口或出口手续后即完成了通关, 而是从进境、 储存或加工到复运出境的全过程, 只有办理了这一整个过程的各种海关手续后, 才真正完成了保税货物的通关。

二、 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货物通关

1. 加工贸易含义与类别

加工贸易是一种在国际贸易中被普遍使用的贸易方式, 它包括来料加工、 进料加工、 出料加工和补偿贸易四种形式。 与一般贸易相比, 加工贸易的环节多, 涉及的当事人多, 整个过程又跨越了生产和流通两种形式, 因而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的监管比一般贸易要复杂。

加工贸易分为一般加工与深加工。 前者指由第一家加工贸易企业直接加工复出口的加工贸易, 后者指由第一家加工贸易企业加工后, 又转至另一家加工贸易企业进行深度加工, 使加工品具有更高的附加值, 从而赚取更高的工缴费的行为。 《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 规定,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 应事先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 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后, 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海关对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采用计划审批制度, 转出企业在申领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后, 即可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 (以下简称 《申请表》) 向海关预申报结转计划。 经转入地海关同意后, 可分批办理结转送货手续。 海关对深加工结转的保税货物采用转关运输和不按转关运输两种方式进行监管。 不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的, 企业按 《申请表》内容进行实际送货后统一在调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的, 在每一次交货前必须分别在转出、 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形式进出口进行单项统计。 规定还就深加工结转的有关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

2. 加工贸易批准与备案

本条从海关监管的角度进一步要求,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 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 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管理规定》 规定, 凡经对外经济贸易部、 有关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有对外经营权的外贸 (工贸) 公司 (包括广东、 福建两省的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下同) 可以对外签约, 也可以与国内加工单位联合对外签约承接加工装配业务。 没有对外经营权的加工单位在与外商谈判时, 需有上述公司参加, 并共同对外签约。 外商委托我国国内代理人签订合同的, 必须提供经国内公证机构或经贸部门认定的委托证明文件。 承接对外加工装配的企业和外商的国内代理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经营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 须经对外经济贸易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对外经贸管理部门, 或者它们授权的机关审批。1999年海关总署发布的 《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 规定, 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 须凭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填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 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凭经营单位提供的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委托加工合同》 《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如由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必须持有经营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3. 加工贸易制品出口

加工贸易是为外商订货进行加工的贸易, 其加工产品最终应复出口。 为了保证加工贸易产品按时出口, 本条第二款要求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 而且对于加工的成品中使用的进口料、 件, 享受国家规定的保税待遇的, 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属于先征收税款的, 可以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 规定, 保税进口的料、 件应专料专用。 如需将进口料、 件与国内料、 件混合加工时, 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应事先向海关申报投入进口料、 件的比例和数 (重) 量。 保税进口的料、 件, 应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加工成品返销出口。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 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应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如期满仍未加工成品复出口或转为进口的, 由海关按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理。 保税集团进口的料、 件及加工的产品均属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 未经海关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出售、 转让、 调换、 抵押或移作他用。 保税集团进口的料、 件及加工的产品, 如在储存、 加工、 运输过程中发生短少,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 其短少部分应由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承担缴纳税款的责任, 并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加工贸易进口料、 件转作他用的处理

加工贸易进口料、 件转作他用, 指经营者或加工者将从事加工贸易而进口的原材料、 零部件不作原定的加工贸易, 而改作其他用途, 如私自将进口料、 件转卖赚取差价, 或用作其他经营, 或将加工的成品直接在国内销售等。 即使加工贸易变为普通的进口贸易的用途转变, 也不能享受国家对于加工贸易的有关政策。 为此, 条款规定,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 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 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 对保税的进口料、 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 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5. 海关对企业分类管理

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 报关情况及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海关将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分为A、 B、 C、 D四种类别, 实施动态分类。

(1) A类企业是海关派员驻厂监管的工厂和企业, 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2) 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3) B类企业是无走私违规行为的企业, 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 “空转” 制度。

(4) C类企业是经海关认定有违规行为的企业, 对C类企业, 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 海关对其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收取应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5) D类企业是指经海关认定有走私行为或有三次以上违规行为的企业。 对D类企业,除由海关依法处理外, 主管部门停止其加工贸易经营权。 对外商投资企业, 外经贸主管部门通知海关暂停其进出口业务一年。

(6) 加工贸易进口料、 件银行保证金台账。

所谓加工贸易进口料、 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是指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或企业 (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贸易公司、 工贸公司、 国有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经批准可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 凭海关核准的手续, 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向指定银行申请设立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账, 加工成品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出口, 经海关核销后, 由银行核销保证金台账。 这里指定银行是指加工生产企业主管海关所在地中国银行分 (支)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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