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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时间:2023-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在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时,需选择适当的险别,确定保险金额,交纳保险费,并办理有关业务手续,取得保险单据,并在发生货损时办理索赔。进口货物的投保,应在风险转移给进口人承担之前办理为宜。所以,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习惯公认,投保时货物已经发生损失,只要是出于善意,保险仍然有效。

第四节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业务

在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时,需选择适当的险别,确定保险金额,交纳保险费,并办理有关业务手续,取得保险单据,并在发生货损时办理索赔。

一、投保险别的选择

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以投保的险别为依据的。不同的险别,由于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同,对被保险货物的风险损失的保障程度就不同,保险费率也不同。因此,如何适当地选择险别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一般说来,选择投保险别时,应该考虑以下几点:

1.应视被保险货物同运输中可能遭致的风险与损失之间的关系而定。因为不同种类的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其损失情况和程度是不同的。所以,在选择投保险别之前,应分析各种风险对货物致损的影响程度,以确定适当的险别。例如,有些货物容易吸潮,有些货物易于生热甚至燃烧,又有些货物极易遭受虫蛀、鼠咬等。无论选择何种险别,保险公司对于货物潜在的缺点及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一般是不承保的。

2.要考虑货物的包装状况,特别是一些容易破损的包装,对货物致损影响很大。选择险别时要考虑这一点。但是由于包装不良或由于包装不适合国际贸易运输的一般要求,而使货物受损,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3.要考虑运输工具的航行路线和停靠地点的情况。如某些航线途经热带,如载货船舶通风不良就会增大货损;在海盗经常出没的海域内航行,则货船遭受意外损失的可能性就大一些。另外,世界各地港口在设备、装卸能力以及安全程度等方面也有很大差异。所以,在投保前对上述情况应调查清楚,考虑可能发生的货损货差,以便选择适当的险别。出口采用CIF条件成交时,卖方投保时一定要根据买卖双方约定的险别予以投保。

二、保险金额的确定与保险费的计算

(一)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报的被保险货物的价额,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标准,也是在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范围内损失时,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限额,还是保险公司计收保险费的基础。保险金额是根据保险价值确定的。保险价值一般包括货价、运费、保险费以及预期利润等。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凡按CIF或CIP条件达成的合同一般均规定保险金额,而且各国保险法及国际贸易惯例都允许进出口贸易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可在CIF或CIP货价基础上适当加成。按《INCOTERMS 2000》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卖方有义务按CIF或CIP价格的总值另加10%作为保险金额。当然,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不同货物、不同地区、不同的经营费用和预期利润水平,约定不同的加成率,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原则上由买方承担。

据此,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 CIF或CIP货价×(1 +投保加成率)

以CIF货价为计算保险金额的基础,这表明不仅货物本身而且包括运费和保险费都作为保险标的而投保,在发生损失时应该获得赔偿。因此,对CFR合同项下货物进行投保,需先把CFR变成CIF货价,再加成计算保险金额。以CFR为基础换算为CIF时,可用下列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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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口货物的保险金额,根据双方签订的预约保险合同,以进口货物的CIF货价作为保险金额,一般不再加成。如果按CFR货价进口,则按平均保险费率直接计算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CFR或CPT货价×(1 +平均保险费率)如果按FOB货价进口,则按平均运费率和平均保险费率直接计算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FOB或FCA货价×(1 +平均保险费率+平均运费率)

(二)保险费

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被保险人投保时须向保险公司交纳一定金额的保险费,双方的契约关系才能成立,保险公司只有在收到保险费后才能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出口货物保险费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保险费= CIF或CIP货价×(1 +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根据一定时期货物的赔付率情况而确定的。因此,不同的货物、不同的险别、不同的目的地,保险费率也是不同的,我们在对外核算CIF或CIP价格中的保险费时,要考虑上述情况。

进口货物的保险金额是按进口货物的CIF或CIP货价计算的,其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

以FOB或FCA价格成交的进口货物:

保险金额= FOB或FCA货价×(1 +平均保险费率+平均运费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平均保险费率

以CFR或CPT价格成交的进口货物:

保险金额= CFR或CPT货价×(1 +平均保险费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平均保险费率

三、投保业务手续

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被保险的标的在遭受意外风险时能获得补偿,所以投保人应当在风险可能出现之前办理投保。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一般是按照“仓至仓条款”承保,因此,CIF出口货物应在运离装运地仓库进入码头准备装船之前办理投保。CFR或FOB出口货物是由买方办理投保的,但货物在装运港装船之前一段的保险仍需卖方自行安排。进口货物的投保,应在风险转移给进口人承担之前办理为宜。

保险人承保的是今后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所以投保时如果被保险的标的已经发生损失,保险理当无效。但是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相距遥远,传递消息不及时,投保时货物在外地或运输途中已经发生损失的事也是常有的。所以,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习惯公认,投保时货物已经发生损失,只要是出于善意,保险仍然有效。如投保人投保时已知被保险货物发生损失,而保险人不知情的,则保险无效。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是一种签订契约的法律行为,被保险人就是发出要约人,习惯上多以书面形式提出,经保险人承诺,双方就确立了契约关系,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申请,称为投保单或投保书(Application for Marine Insurance)。被保险人填制投保单,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申报真实。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关系,保险人一般只能根据投保单列明的资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承保,并据以计算保险费,签发保险单。被保险人有将有关被保险货物的标的情况及资料向保险人告知和正确陈述的义务,如所报情节不实或隐瞒,都会导致保险契约无效。

2.投保单内容应与进出口合同、信用证有关规定相一致,如货物名称、数量、装卸港口、投保险别等,均应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否则,保险人根据投保单签发的保险单可能遭到买方或银行的拒付。

3.保险金额、投保险别、被保险货物的名称、数量、包装以及载货船舶、航程、启航日期等均系投保单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险人决定承保、计收保险费以及未来赔偿关系极大,被保险人须慎重对待,正确填写。

四、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有关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证明,也是保险人的承保证明。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它就是被保险人要求赔偿的依据。保险单据的形式主要有:

(一)保险单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俗称大保险单或正式保险单,它是使用最多的普通保险单,用于承保一个指定的航区内某一批货物发生的损失。世界各地保险公司签发的货物运输保险单,格式互有差异,但其内容基本一致。

1.保险单正面的内容。

保险单正面一般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证明双方当事人建立保险关系的文字,说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该保险单条件承保货物运输险。

(2)载明被保险货物的情况,包括货物品名、标记、数量、包装;承保险别及保险金额;运输工具;保险责任起讫的时间和地点;保险费等。

(3)理赔地点、出立保单的时间和地点,保险人签字等。

2.保险单背面的内容。保险单背面所列保险条款,是确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依据。主要包括承保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的义务、索赔期限等。

(二)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俗称小保单,它是简化的保险合同,所以它也是保险公司表示接受承保的一种证明文件。保险凭证仅载明被保险人名称,被保险货物名称、数量、标记,运输工具种类和名称,承保险别,起讫地点和保险金额等,而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则不予载明,通常按保险公司的保险单所载条款办理。保险凭证具有与保险单同等的效力。但是,如果信用证内规定提供的是保险单时,受益人一般不能以保险凭证代替。但为实现单据规范化,不少保险公司已废弃此类保险凭证。

(三)联合凭证

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是指保险公司将承保险别、保险金额和保险编号加列在投保人开具的出口货物商业发票上,作为已经承保的证据。至于其他项目,均以发票上所列明的为准。它是发票与保险单相结合的一种凭证,是最简单的保险单据。这种单据目前只适用于对港澳地区部分华商和少数新加坡、马来西亚地区的出口业务,对其他地区,除双方有约定外,一般均不使用。

(四)预约保险单

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总合同,能达到简化保险手续,并使货物一经装运即可取得保障的目的。这种保险单载明预约保险货物的范围、险别和保险费率以及每批货物的最高保险金额、保险费结算办法等。凡属于预约保险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一经启运,即自动按预约保险单所列条件承保。

五、保险索赔

保险索赔(Claim),也称提赔,是指当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范围的风险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赔偿的行为。被保险人发现货损必须依据索赔的要求和程序处理提赔事宜。

(一)提赔手续

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港,发生货损货差,收货人首先应判定损失责任,以确定索赔对象,向有关责任方要求损失赔偿。进出口货物发生残损,除货物在装运时品质不佳、包装不良或数量不足而引起的损失,以及由于货物本身特性引起的损失,应由卖方或发货人负责外,一般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只要在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1.损失通知与残损检验。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应及时察看,发现属于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在当地的检验或理赔代理人,被保险人及时发出损失通知,是向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必备手续。保险人应根据通知及时派人到现场进行查看检验,调查损失原因,搜集有关证据,以便确定责任。同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均应及时采取施救措施,防止损害继续扩大。如被保险人未能及时发出损失通知或不发通知,则有可能导致丧失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对于遭受残损的货物,应尽可能保留现场,以便保险人及有关各方进行检验,确定责任。某些明显的货损货差,如包装破裂、件数短少等,应取得承运人或港务理货部门的证明,并应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在保留索赔权的前提下先行办理提货手续。如包装破裂而使货物外露,货物有可能遭致损失时,也应在现场由承运人、保险人及其他有关方面会同检验,取得检验报告,如货物表面完好,收货人也需在货物进入仓库之后及时查看,发现货损立即通知保险人检验。如卸货港没有保险人的检验或理赔代理,根据保险单规定,收货人需聘请公证机构进行检验并出证。

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凡应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时,被保险人首先应向有关责任方索赔,在第三者责任方拒赔或赔偿不足或拖延不理赔时,可转向保险人索赔,并将有关索赔文件转交保险人,保证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行使追偿权利。

2.提赔证据及时效。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赔,除以书面提出索赔申请,开列索赔清单外,还须提供下列文件,以证明被保险货物损失程度和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

(1)货物残损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是检验机构对受损货物实地检验的客观记录,证明被保险货物损失情况,是被保险人提赔的客观证据,但它不是确定保险责任的依据,而是保险人了解货物损失情况的重要根据。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的承保证明。保险人是否负赔偿责任,就是依据保险单及其所列条款确定的。

(3)发票、提单、装箱单和重量单。这些单据是证明被保险货物原有状况的,对于确定货物残损情况有重要参考价值。

(4)海事报告。海事报告是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意外事故或其他海难时,船长据实记录的报告,目的在于证明航程中遭遇海难,船舶或货物可能遭致损失,并且声明船长及船员已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是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船方应予免责。海事报告对于海难情况、货损原因以及采取的措施都有证明。对于确定损失原因和保险责任都有重要的参考作用。

(5)被保险人为保全被保险货物支付的合理损害防止费用以及货物残损检验费用的开支清算,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这些费用均可从保险人获得补偿。

(6)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的有关文件和来往函电。

除上列文件和单据外,保险人可根据损失情况和理赔需要,要求被保险人提交其他证据。这些单据和文件是被保险人提赔的依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除根据现场调查搜集的资料外,主要是依据这些文件进行判断。它是保险人审核理赔案件的重要依据。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应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各国有关保险的法律和保险人的保险条款,对索赔时间都有规定。逾期索赔,被保险人就会丧失索赔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4条规定:“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保险合同是经济补偿合同。被保险货物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能否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保险人是否受理,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而且关系到保险人的信誉和未来业务的开展。因此,保险人既要严格履行保险责任,又要保障自身的正当利益,做到以保险合同规定的条款为根据,分清损失责任,合理赔付。为此,保险人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以遵循下列原则为条件。

(1)索赔人必须拥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不拥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被保险人往往需要在不拥有保险利益情况下办理投保,所以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一般不要求被保险人投保时一定拥有保险利益。但货物发生损失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必须拥有保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人的赔偿。

(2)被保险人货物损失,必须是由于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内风险直接所致的损失。被保险货物发生损失,原因是多种的,而保险人所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只限于保险单承保风险直接造成的损失。保险单承保风险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保险单除外风险所致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

在实际业务中,载货船舶在航行中情况复杂多变,而被保险货物发生残损,往往是在错综复杂的情况下造成的。因此,要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就必须弄清造成损失的原因。分析损失原因,就是要分析承保风险与损失之间的关系。货物发生损失,同保险人承保风险之间有的是直接关系,有的是间接关系。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货物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这在国际保险业中称为“近因”(Proximate Cause)原则。

(二)提赔应注意的问题

1.海运货物运输保险一般是定值保险,当货物发生全损时,应赔偿全部保险金额。如为部分损失,则须合理确定赔偿比例。但是,对于易碎和易短量货物的赔偿,保险业有两种规定方法:一种是当货物发生破碎和短量时,保险人可以免赔一定的百分数,即通常所说的免赔率。免赔率可分为相对免赔率(Franchise)和绝对免赔率(Deductible)。两者相同点是:如果损失数额不超过免赔率,均不予赔偿。两者不同点是:如果损失数额超过免赔率,相对免赔率不扣除免赔率,全部予以赔偿;绝对免赔率要扣除免赔率,只赔超过部分。根据“中国保险条款”的规定,对某些指明货物是采取绝对免赔率的,如果不计免赔率,保险公司要加收保险费。另一种规定是不论损失程度(Irrespective of Percentage,I.O.P.),保险公司都对破碎和短量货物进行赔偿。

2.当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失,被保险人要求按推定全损赔偿时,必须将货物及其一切权利委托(Abandonment)给保险人。保险人一经接受委付就只能按推定全损赔偿,并取得处理残余货物的权利。如果被保险人不提出委付通知,则被认为被保险人要保留残余货物的权益,保险人只给予部分损失的赔偿。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保险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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