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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是实际进口货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期间海关将依法实施稽查。减免税货物需要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使用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方可运至转入地海关。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海关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特定地区减免税货物主要是在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使用的一些货物;特定企业减免税货物主要是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额度内进口自用设备、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外进口自用设备;特定用途减免税货物主要包括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贷款项目进口物资、科教用品、科技开发用品、残疾人专用品、救灾捐赠物资、扶贫慈善捐赠物资等(参见第四章)。

特定减免税货物具有以下特征。

1.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

特定减免税是我国关税优惠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无偿向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使用企业提供的关税优惠,其目的是优先发展特定地区的经济,鼓励外商在我国的直接投资,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和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因而,这种关税优惠具有鲜明的特定性,只能在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条件下使用。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只能以自用为目的,符合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不得以自用为名,替他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手续。

2.属许可证管理的,进口申报应当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特定减免税货物是实际进口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进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凡属于进口需要交验许可证件的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交验进口许可证件。

3.进口后在特定的海关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

进口货物享受特定减免税的条件之一就是在规定的期限,使用于规定的地区、企业和用途,并接受海关的监管。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按照货物的种类各有不同(表6-1)。

表6-1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

注:建筑材料指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

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也可以由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报关企业代理,还可以由进口货物收货人代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主管海关按照规定已经受理减免税备案或者审批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海关总署已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况。

减免税申请人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主管海关准予担保的,出具“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出具的准予担保证明,办理货物的税款担保和验放手续。税款担保期限不超过6个月,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可以予以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期间海关将依法实施稽查。减免税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运出境,以无代价抵偿方式进口同一类型货物的,不予恢复其减免税额度;未以该方式进口的,可以在货物退运出境之日起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恢复其减免额度。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报关程序一般有减免税备案和审批、进口报关、后续处置和解除监管3个阶段。

减免税申请人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1.减免税备案

减免税申请人到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海关对其进行资格确认,对项目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要求进行审核,确定项目的减免税额度等事项。

2.减免税审批

备案后,进口前,减免税申请人应持以下单证向主管海关申领减免税证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相关证书;进出口合同、发票;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海关审核认可,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凭此办理进出口海关手续;无减免税证明的,海关在进出口环节照章征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持证人应当在自海关签发该征免税证明的6个月内进口经批准的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实行“一证一批”的原则,即一份征免税证明上的货物只能在一个进口口岸一次性进口。如果一批特定减免税货物需要分两个口岸进口,或者分两次进口的,持证人应当事先分别申领征免税证明。

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程序,与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程序有一些相似之处,但是有些具体手续与一般进出口货物不同。

(1)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报关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除了向海关提交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以外,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海关在审单时从计算机查阅征免税证明的电子数据,核对纸质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2)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豁免进口许可证件,但是对外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可免予交验进口许可证件;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也可免予交验进口许可证件。

(3)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填制报关单时,报关员应当特别注意报关单上“备案号”栏目的填写。“备案号”栏内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上的12位长编号,错写12位长编号将不能通过海关计算机逻辑审核,或者在提交纸质报关单证时无法顺利通过海关审单。因为海关在审单时将从计算机调阅征免税证明的电子数据,核对纸质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1.后续处置

(1)变更使用地点

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应当在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需要变更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批准方可变更。减免税货物需要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使用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方可运至转入地海关。异地使用结束后,应申请办结异地监管手续,将减免税货物运回主管海关管辖地。

(2)结转

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 减免税货物的转出申请人持有关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减免税货物的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证明》。

● 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东部地区A企业特定减免税进口飞机设备一套,2年后经批准按折旧价格转让给同样享受特定减免税西部地区B企业,海关对B企业飞机设备的监管期限是几年?(  )。

A.8年
B.6年
C.5年
D.3年

(3)转让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经营单位:***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申报商品:热交换器、冷却机

***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一批减免税设备申请提前解除海关监管,其中有两个商品涉及《自动进口许可证》,8419500090的热交换器和8419899090的冷却机。在现场申报时,被现场海关退单,要求提供相应的许可证件。由于减免税设备提前解除监管所申报的贸易方式为后续补税,而这个贸易方式在H2000系统里是没有设置证件监管的,所以在预录入和电子申报的时候都没有提醒需要相应的许可证件,而在现场申报时,经现场报员人工审核退单要求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

【海关退单提示】

减免税设备提前解除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补交有关证件。

【处理结果】

将所需要的许可证件补齐后交海关,并修改报关单的“随附单据”栏,将许可证件的代码和编号补填。

【案例分析】

1.海关总署令第1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在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

2.海关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H2000系统”)在电子审单审证过程中先是按“商品编码”确定进出口货物是否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再按进出口“贸易方式”来确定是否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在海关“H2000系统”中的《监管方式证件表》参数库中监管方式代码“9700后续补税”这个贸易方式并未设置任何监管证件代码,也就意味着用此贸易方式申报的后续特殊货物是需通过人工审单予以判别的。而这并不是我们作为不知情的借口。我们应该熟悉海关相应法律法规,该需提供许可证件还是要提供。我们可以从《商品综合分类表》相应商品编号项下对应的监管证件提示及《监管方式对应证件表》并结合已公布的海关相关公告共同来判断进出口货物是否需要提交进出口许可证件。

3.值得注意的是依据上述规定,如果当时进口设备的状态是“旧品”时,由于在进口申报时就提供了相应的监管证件,如果申请减免税设备提前解除监管,申报时就不需要再提供相应的许可证件了。

2.解除监管

(1)自动解除

特定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满后,自动解除海关监管。

(2)申请解除

监管期满申请解除监管,纳税义务人需要开“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申请,海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监管期内申请解除监管,可以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销售、转让:办理纳税手续海关(按使用的时间)征税后签发“解除监管证明书”可以销售、转让;

● 退运出境:办理出境手续海关监管下出境企业持报关单及其他单证申请解除监管;

● 放弃货物:海关核准放弃后,将货物拍卖,所得款上缴国库,凭以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 企业破产清算中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处理:先申请征税解除监管进入破产清算,变卖、拍卖程序。

某先生:某工艺服装厂承接一万套服装来料加工合同,加工期两年,成品全部返销日本,合同规定,外商无偿提供一套价值2.5万美元的专用设备。合同期满加工成品全部出口后,该厂向海关办理合同核销手续,该设备可以随之解除海关监管吗?

海关答:不可以解除海关监管。该专用设备不属于保税货物,而属于特定减免税货物。海关对不同特定减免税货物规定了不同的监管年限,只有年限到期方可解除海关监管。根据海关现行规定,该专用设备的监管年限应为5年,到期退运,不退运的,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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