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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目前国际私法学界大约有五种主张:适用法院地法;适用侵权行为地法;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适用当事人共同本国法和共同住所地法。我国也应该借鉴这一学说,以完善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立法。

八、关于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国际私法领域中,侵权法是一个长期不受重视的领域。到了20世纪,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际交通的发达,国际交通运输事故日渐频繁,国际性的产品责任案件日趋增加,跨国界的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国际性的诽谤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于是,侵权法成了国际私法中的热门课题。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目前国际私法学界大约有五种主张:(1)适用法院地法;(2)适用侵权行为地法;(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4)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5)适用当事人共同本国法和共同住所地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46条首次对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作了明确规定,即“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但是我国学者在对下列问题的研究和讨论中,仍表现出见解上的分歧。

1.关于侵权行为地的确定问题。历来有三种不同观点:(1)侵权行为地是加害行为地;(2)侵权行为地是损害发生地;(3)凡有关事实发生的地方,包括行为发生地和损害发生地在内,都可认为是侵权行为地。有的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未指明侵权行为地是加害行为地还是损害结果地,这使法院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便于对具体问题作出灵活处理;而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这样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侵权行为准据法适用的灵活性,但其是从双重适用标准为出发点,因此显得不够确定。

2.关于我国是否采用“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的问题。侵权行为自体法(the proper law of the torts)是英国学者莫里斯在1951年首先提出的关于侵权行为准据法的一种理论。他认为传统的侵权行为准据法的公式过于机械,而现实的侵权行为却千差万别,试图用一个机械的公式运用于所有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显然是不能得到满意的结论的。因此,法院必须找到一个足够广泛和灵活的冲突规则,既能适用于通常情况,又能适用于例外情况。“侵权行为自体法”这一公式便可满足这一要求,它主张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应适用的准据法,而不是机械地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学说在国际上得到了许多学者的赞同,许多国家的立法也采用了这一理论。我国也应该借鉴这一学说,以完善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立法。但一些学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采用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基本的准据法,重叠适用法院地法,就排除了接受“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的可能性。

3.关于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竞合的冲突法调整问题。责任竞和(concurrence)是指某一法律行为或事实引发多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就一定目的享有多重请求权,而另一方就其单一行为须负多重责任的特殊法律现象。对责任竞合案件权利人的保护,各国立法与实践采取的一致原则是:权利人在两个责任竞合根据中只能行使一个请求权,而不能行使两个独立的请求权。但有的国家实行竞合制度,有的国家不实行这种制度。在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第三届年会上,与会代表对这个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有些代表指出,我们应把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作为一个独立问题加以研究。目前,有些国家和国际条约已开始对责任竞合作出独立的法律适用规定,有的规定责任竞合依合同准据法,有的规定责任竞合依侵权行为地法,有的规定责任竞合依最密切联系地法,还有的规定责任竞合依竞合法律关系不同连结点重叠所在地的国家的法律。这些规定,增强了法律适用的明确性,有利于涉外案件的迅速处理。因此,我国也应该着手研究、制定一些涉外责任竞合的冲突规则,特别是可以先就某些特殊的涉外责任竞合制定法律适用规则,为我国今后开展全面立法打下基础。(41)我们认为,责任竞合问题不是一个独立的冲突法问题,它实际上是一个识别问题,应该由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通过识别加以解决,而不应由当事人通过选择请求权来解决。

【注释】

(1)与肖永平(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执行所长)合作撰写,本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6期,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法学》1991年第1期转载,后收录于韩德培主编:《中国冲突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页。

(3)参见陈力新提交国际私法首届年会的论文《国际私法对象新论》。

(4)参见余先予主编:《简明国际私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页;刘振江等主编:《国际私法教程》,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0页。

(5)参见刘振江等主编:《国际私法教程》,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9~60页。

(6)参见陈立新、邵景春国际私法概要光明日报出版社年版第3~5、22~39页。

(7)参见董立坤:《国际私法论》,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唐表明:《比较国际私法》,中山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

(8)参见高树异主编:《国际私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3页;刘振江等主编:《国际私法教程》,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8页。

(9)参见余先予主编:《简明国际私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4~15页。

(10)参见李双元:《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11)参见黄进:《宏观国际法学论》,载《法学评论》1984年第2期。

(12)如孟宪伟主编的《冲突法学》、余先予主编的《冲突法》。

(13)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228页;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教研室编:《国际私法》,1981年版,第3页。

(14)参见唐表明:《比较国际私法》,中山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15)参见董立坤:《国际私法论》,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16)参见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李双元:《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17)参见姚壮、任继圣:《国际私法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刘振江等主编:《国际私法教程》,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高树异主编:《国际私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余先予主编:《简明国际私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3页。

(18)参见姚梅镇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19)参见黄进:《关于国际私法范围及其他理论问题》,载《中国法制报》1985年11月11日。

(20)参见董立坤:《国际私法论》,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刘振江等主编:《国际私法教程》,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21)参见易俊:《“一国两制”与中国区际私法》,载《国际司法协助与区际冲突法论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68页。

(22)参见丁伟:《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私法刍议》,载《国际司法协助与区际冲突法论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23)参见韩德培、黄进:《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孟宪伟:《略论我国区际法律冲突及其解决途径》,顾倚龙:《坚持“一国两制”,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丁伟:《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私法刍议》,分别载于《国际司法协助与区际冲突法论文集》,第138~148、174~186、187~194页。

(24)参见余先予:《中国区际冲突法应该及早出台》,载《国际司法协助与区际冲突法论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19页。

(25)上述两种观点参见《国际司法协助与区际冲突论文集》。

(26)参见韩德培、黄进:《中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之展望》,载《国际司法协助与区际冲突论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27)参见韩德培、黄进:《中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之展望》,载《国际司法协助与区际冲突论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28)参见黄进、肖永平:《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第二届年会综述》,载《法学研究动态》1988年第23期。

(29)参见谢石松:《国际司法协助问题的理论与实践》,载《国际司法协助与区际冲突法论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30)参见刘振江:《论国际司法协助的几个问题》,载《国际司法协助与区际冲突法论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3页。

(31)参见徐宏:《关于我国开展司法协助的若干问题》,载《国际司法协助与区际冲突法论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32)参见卢松:《无条约情况下涉外司法文件的送达——美国立法实践》,载《国际司法协助与区际冲突法论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33)参见章尚锦提交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第三届年会的论文《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分割论”和“统一论”》。

(34)参见黄进、肖永平、崔峰:《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第三届年会综述》,载《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0年第1期。

(35)唐表明:《比较国际私法》,中山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60、73页。

(36)韩德培教授即持此主张。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474页。

(37)参见李双元:《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44页。

(38)参见朱学山提交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第三届年会论文《论合同宜用法》。

(39)参见杜新力向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第三届年会提交的论文《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40)参见黄进、肖永平、崔峰:《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第三届年会综述》,载《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0年第1期。

(41)参见胡晋南提交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第三届年会的论文《论合同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冲突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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