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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所创造的精神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但这些国际条约大多是粗线条的,主要意在突破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明确缔约国之间应相互保护知识产权,并为这种保护规定基本的框架和标准,而没有形成详细的统一实体规则,具体的规则与制度尚依赖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在这些条约所统一了的问题上,缔约国之间消除了法律冲突。

第十一章 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所创造的精神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人们一般将知识产权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另一类是著作权,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邻接权。起初,知识产权被认为具有严格的属地性,只在授予国有效,在外国不受保护,而对于在外国(依据外国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内国也不予以保护。同一个发明虽然可以在若干个国家分别申请专利,但每一个专利权都只能在授予国的领域内有效。这类似于国际私法上的“极端属地法”时期,不会出现法律选择问题。

从19世纪末起,随着国际经济技术文化交流的发展,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需要跨国的保护。人们尝试以实体法的国际统一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订立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因而其冲突法方法长期没有得到充分发展。但这些国际条约大多是粗线条的,主要意在突破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明确缔约国之间应相互保护知识产权,并为这种保护规定基本的框架和标准,而没有形成详细的统一实体规则,具体的规则与制度尚依赖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各国法律规定不一致,因而会频繁发生法律冲突,适用甲国法有效获得的专利,依据乙国法可能是无效的,因而需要冲突法来发挥作用。

因此,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上,需要将统一实体法与冲突法结合起来,而前者主要表现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法条约》、《专利合作条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信号的布鲁塞尔公约》、《与贸易(包括冒牌货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一系列的相关国际条约。在这些条约所统一了的问题上,缔约国之间消除了法律冲突。本书没有足够的空间对每个条约进行详细介绍,但从下面对其中几个最重要条约的考察来看,这种统一的程度是十分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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