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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资本分配利润为负的股票

时间:2022-04-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节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新每股收益准则出台的目的是为了适应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规范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计算和披露。每股收益的计算应以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数为基础。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将会减少每股收益,因此称为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第六节 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

新每股收益准则出台的目的是为了适应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规范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计算和披露。目前,世界各主要资本市场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加拿大及日本均制定有“每股收益”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也对“每股收益”的计算、列报和披露等作出了规定。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金融衍生品,如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潜在普通股,原有的关于每股收益计算、列报和披露的规定已不能满足提供决策有用的企业每股收益信息。为了规范我国上市公司及处于申请上市过程中的企业对每股收益指标的计算、列报和披露,增强不同企业及同一企业在不同期间业绩的可比性,每股收益准则的出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重要名词解释

每股收益准则涉及的重要概念主要有普通股、每股收益、潜在普通股、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对价、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和股票回购等。它们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普通股: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及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它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是股本的一种基本形式。每股收益的计算应以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数为基础。

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是指普通股股东每持有一股所能享有的企业利润或需承担的企业亏损。每股收益通常被用来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它是衡量上市公司获利能力和决定股票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是评价上市公司投资报酬的基本和核心指标。

每股收益的作用体现在:①每股收益指标具有联结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功能;②每股收益指标较好地反映了股东的投资报酬,决定了股东的收益数量;③每股收益还是确定企业股票价格的主要参考指标。

潜在普通股: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股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将会减少每股收益,因此称为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其中,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在发行当时签订的契约中明文规定附有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票选择权的公司债券。该选择权的行使条件是,当该公司普通股市价上升到契约中事先规定的“转换价格”以上时,公司债券持有人即可行使其转换权,并因此成为公司股东。

认股权证是指由公司发行的授权其持有者按预定价格优先购买一定数量普通股的权证。认股权证所附证券主要包括普通股与公司债券,因此它有两种形式,即附认股权的普通股与附认股权的债券。在实务中,它常伴随债券一同发行,旨在刺激投资者购买公司较低利率的长期债券。

股份期权是指公司根据特定的契约条件,赋予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某个约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利。股份期权是一种激励制度,兼有“报酬激励”(经营者通过取得该股权的代价与资本市场上该股权的价格差获取报酬)和“所有权激励”(作为公司股东,享有获得公司分红的权利和相应的股东影响力),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基本每股收益:基本每股收益是指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得到的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是指在企业存在具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情况下,以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为基础,在分母中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同时对分子也作相应的调整。

对价:对价可以理解为代价,它是一个法律术语,其本意是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这个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可是购买这种允诺的代价。从法律关系看,“对价”是一种等价有偿的承诺关系。比如,我国国有股要实现流通,承诺给流通股股东每股的现金补偿,就是一种对价。对价隐含表明合同双方已协商一致,是各自真实意思的表示。

股票回购:股票回购是指出于特定目的,公司通过一定途径将已发行在外的股份重新购回的行为。企业通常将在外流通的股票通过现金方式购回而作为库藏股,被购回的股票一般并不注销(但需要相应调整注册资本额),而是视藏库储备状况或视未来需要重新出售。回购价格通常需要高于当时的股票市价,且以现金方式进行,当随着市场上流通股数量减少,会使剩余股份的每股收益增加,股票市价会上扬。

二、关键内容解读

新准则将每股收益分别从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两个角度进行考虑。(一)基本每股收益

新准则规定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是扣除了优先股股利的当期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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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简化的方法通常按月数计算。在按月份计算的时候,发行在外时间是指普通股发行的次月份至报告期末的月数,而回购时间是指普通股回购的次月至报告期期末的月数。

【例】假设甲公司在20×6年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变动情况如表5-1所示,试计算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表5-1 甲公司20×6年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变动情况 单位: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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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甲公司在20×6年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1500×12/12+500×9/ 12-200×6/12=1775(万股)。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要计算合并财务报表的基本每股收益,则基本每股收益计算公式中的分子为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合并利润,分母为母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对于新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通常包括如下情况:

(1)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2)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

(3)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视同列报最早期间期初就已发行在外,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4)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起计算。

(二)稀释每股收益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的目的是考虑到当期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所谓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当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时,应当根据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影响,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为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时,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

(2)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的调整。之所以要调整,是因为当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以后,新的普通股将有权参与分配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权益。准则规定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①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②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其中,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和减少利息的税后金额会增加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利润;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产生的收益会增加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利润;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产生的费用会减少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利润。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时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例如,丙公司2005年净利润1500万元,发行可转换债券当年利息费用(包括折价发行的摊销额)2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30%,则调整后净利润为1500+20-20×30%=1514万元。

(3)关于股数的计算。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计算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时,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其已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其在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当期被注销或终止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当期发行在外的时间加权平均计入稀释每股收益;当期被转换或行权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或行权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从转换日(或行权日)起所转换的普通股则计入基本每股收益中。例如,某公司2005年,年初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股数100万股,有在2004年发行的60万份可转换债券,有在2005年10月1日发行的80万认股权证。则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普通股股数=100+60+80×3÷12=180(万股)。

(4)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以及股票回购引起的稀释的每股收益。

①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溢价或折价摊销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溢价或折价的摊销金额,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规定计算。

②关于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和股票回购。

A.当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可以认为投资者肯定会行使权力,流通股数会增加,这样就会对每股收益产生稀释性。对于亏损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净亏损,但增加普通股股数,从而导致每股亏损金额的减少,实际上产生了反稀释的作用,因此,这种情况下,不应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分子的净利润金额不变,分母应考虑可以转换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与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能够发行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的差额。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公式中的行权价格和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按照有关认股权证合同和股份期权合约确定。公式中的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通常按照每周或每月具有代表性的股票交易价格进行简单算术平均计算。在股票价格比较平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代表性价格;在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值作为代表性价格。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计算平均市场价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原计算方法不再适用。当期发行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应当自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发行日起计算。

【例】已知乙公司有股份期权,试计算该公司20×4年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乙公司20×4年净利润           1 500 000元

20×4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300 000股

20×4年每股普通股的平均市场价格         20.00元

20×4年股份期权              200 000股

股份期权行权价格              15.00元

则,20×4年,乙公司的基本每股收益=1 500 000÷300 000=5(元/股)

乙公司因股份期权而可能增加的普通股股数=200 000-15×200 000÷20

                   =50 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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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当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性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例】承上例,假设乙公司承诺将在20×4年回购公司的普通股,试计算该公司20×4年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乙公司20×4年净利润         1 500 000元

20×4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300 000股

20×4年每股普通股的平均市场价格      20.00元

20×4年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100 000股

回购价格          25.00元

则,20×4年,乙公司的基本每股收益=1 500 000÷300 000=5(元/股)

因股票回购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25×100 000÷20-100 000=25 000(股)

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300 000+25 000=325 000(股)

稀释每股收益=当期净利润÷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1 500 000÷325 000≈4.615(元/股)

(5)多项潜在普通股。企业对外发行不同潜在普通股的,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稀释程度根据增量股的每股收益衡量,即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时,将增加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金额。股份期权和认股权证通常排在前面计算,因为此类潜在普通股转换一般不影响净利润。

值得注意的是,每次发行或一系列发行的潜在普通股应当视为不同的潜在普通股,分别判断其稀释性,而不能将其作为总体考虑。

(三)计算每股收益时应考虑的其他调整因素

当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时,会增加或减少其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总额,也不改变企业的盈利能力。企业应当在相关报批手续全部完成后,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的,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当企业当期发生配股时,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就应当考虑配股中包含的送股因素。若企业当期发生配股,则

其中,调整系数=行权前每股公允价值/每股理论除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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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范围

新准则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即用于规范上市公司及正处于申请上市过程中的企业对每股收益指标的计算、列报和披露,以增强不同企业及同一企业在不同期间业绩的可比性。

新准则也适用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的每股收益指标的计算、列报和披露。即企业不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该以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企业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该每股收益准则与其他准则的不同之处在与其仅适用于已上市或拟上市的企业,其他企业一般不涉及每股收益的计算。

四、新旧准则的差异比较及对企业的影响

(一)新旧准则的差异

我国在颁布每股收益准则之前一直没有专门的相关准则,最早对每股收益进行规范的规定是中国证监会于1998年12月发布的关于每股收益计算的问题解答。2001年1月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以下简称披露编报规则)。因此,新准则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披露编报规则”相比,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要求披露的强制主体不同

“披露编报规则”是中国证监会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而发布的;新准则是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一项具体准则,也适用于规范上市公司及处于申请上市过程中的企业对每股收益指标的计算、列报和披露。

2.每股收益的专用术语和取数方法不同

“披露编报规则”中使用全面摊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每股收益两个披露指标,两者均不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新准则使用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两个披露指标,基本每股收益不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而稀释每股收益要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显然,新准则采取了更为谨慎的态度,能使企业的报表使用者更清楚地了解企业每股收益可能存在的潜在变化和影响因素,并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3.每股收益的披露形式和内容不同

在“披露编报规则”中,每股收益是在年度报告所提供的“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前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中列示摊薄和加权的每股收益。还另以利润表附表形式,分别列示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每股收益不列入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新准则明确规定,公司应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除此以外,公司还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资料:①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②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③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股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二)对企业的影响

每股收益准则是我国首次正式颁布的用于规范拟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对每股收益指标的计算、列报和披露的准则。新准则规定企业要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而我国企业目前所提供的只是基本每股收益的信息,并未考虑某些潜在普通股可能产生的稀释效应。这样的不完全会计信息一方面可能会影响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决策;另一方面,这样披露不符合国际会计协调发展的需要。企业按新准则处理后,对于存在潜在普通股的上市公司而言,其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更容易暴露投资者的潜在投资风险,从而直接影响企业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五、疑难问题解析

在企业存在多项潜在普通股时,新准则要求企业对外发行不同潜在普通股的,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稀释每股收益达最小值的判断依据是什么,准则没有给出明确的标准,在企业的实际运用中,就必然带有很强的主观判断,从而影响相关指标的可比性。

企业当期发生配股行为的,要确定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行权前每股公允价值。这里,确定科学的配股价对企业具有挑战性。行权前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公允价值和行权前每股公允价值需要采用价值评估技术,这些重要数据的取得可能需要借助专业人士的协助。即便如此,仍存在很大的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而使相关数据可能脱离实际。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合并净利润,分母为母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这里,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合并净利润和母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受制于企业合并范围的确定,而合并范围的合理确定,本身又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会计处理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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