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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后股东股权分配

时间:2022-04-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 股票分割与股票回购一、股票分割股票分割又称股票拆细,是指通过降低股票的面值而增加普通股数量的行为。公司进行股票分割的主要目的在于降低股票价格,活跃股票交易。对于股东而言,股票分割后,其所持股票的数量增加了,但其持股的比例不变。由于股票分割与股票股利具有类似的效应,因此有的国家明确规定,公司发放25%以上的股票股利即被认为是在进行股票分割。

第五节 股票分割与股票回购

一、股票分割

股票分割又称股票拆细,是指通过降低股票的面值而增加普通股数量的行为。股票分割虽然不属于某种股利形式,但其所产生的效果与发放股票股利相似。股票分割后,股票的面值按一定比例降低,同时股票的数量按同一比例增加,但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股东权益总额以及股东权益各个项目的金额都不会改变。举例说明如下:

[例8-6]B公司原发行面值2元的普通股3000万股,现按1∶2比例进行股票分割,则股票分割前后该公司股东权益各个项目的情况如表8-5所示。

表8-5 B公司股票分割前后的股东权益  单位:元

可见,对股份公司来说,进行股票分割与发放股票股利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二者的区别表现为:发放股票股利时,股东权益各个项目的结构发生了变动;而股票分割后,股东权益各个项目的金额和结构并未发生变动,只是股票的面值降低,股票的数量等比例增加了。

公司进行股票分割的主要目的在于降低股票价格,活跃股票交易。通常是当公司的股票价格发生大幅度的不可逆转地上升之后,管理人员认为太高的股票价格不利于股票交易活动,因此,试图通过股票分割的手段来降低股票价格,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股票交易,同时也可防止公司被少数股东所控制。有时,公司也可能会为发行新股做准备或为有助于实施并购政策而进行股票分割,以使其发行新股和并购活动能够顺利进行。

对于股东而言,股票分割后,其所持股票的数量增加了,但其持股的比例不变。由于股票数量的增加,公司的每股盈利和股票的每股市价都会等比例地下降,而股东持有股票的总市值并未改变。因此,从理论上分析,股票分割并没有对股东产生直接的影响。但在实践中,股票分割往往会传递出公司正处于持续成长期的有利信息,股东一般会认为该公司未来的每股盈利会大幅度增加,这种信息会有利于稳定股价或使股价上升;而且股票分割后,由于股票交易更活跃,股东能更容易地出售股票,因此能从中受益。另外,股票分割后,如果股票市价降低的幅度小于股票数量增加的幅度,或公司发放更多的现金股利,那么股东也会从中获得好处。

由于股票分割与股票股利具有类似的效应,因此有的国家明确规定,公司发放25%以上的股票股利即被认为是在进行股票分割。相反,如果公司认为自己的股票价格太低,为提高股票价格,可采取反向分割的措施。反向分割又称为股票合并,即通过增加股票的面值而减少股票的数量。股票合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减少股票数量以使太低的股票价格回升到一个合理的水平,以维护公司的形象,但这种做法有可能传递出比较消极的信息,因此实践中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二、股票回购

股票回购是指公司出资购回其本身已发行并流通在外的股票。

(一)股票回购的动机

公司回购自己的股票,可能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替代现金股利。股票回购与支付现金股利相类似,都是公司支付现金来使股东获利,因此,股票回购可以认为是现金股利的一种特殊支付方式,但股票回购并不能像支付现金股利那样经常发生,一般是当公司有较多的现金,但又没有好的投资项目时,超额的现金要向股东进行分配,如果通过增加现金股利的方式进行分配,有可能影响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因为公司过多的现金可能只是暂时的,未来并不能保证长期地获得较高的收益而有同样多的现金。这种情况下,通过回购股票向股东分配超额现金就可避免对股利政策造成的不利影响。

2.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公司进行股票回购后,其权益资本在资本结构中的比例降低,债务资本的比例相应地提高,特别是当公司通过借债筹资后再进行股票回购,一方面债务增加;另一方面,权益资本减少,会使资本结构得到较大幅度的调整。因此,如果管理人员认为公司的资本结构失衡需要调整时,可通过回购股票的方式实现资本结构的优化

3.满足选择权的需要。如果公司已经发行了可转换债券或认股证,那么当债权人或认股证的持有者想要行使其选择权时,公司应有足够的普通股票满足其需要。公司通过股票回购并将购回的股票以库存的方式储存起来,就可以较好地满足选择权持有者的需要,而不必另行发行新股票。

4.用于并购或抵制被兼并。公司实施并购政策时,既可以现金支付的方式也可以股票交换的方式获得目标公司的产权。回购股票或拥有库存股可为公司开展并购活动提供便利的条件。相反,当一家公司成为其他公司并购的目标时,通过股票回购来减少流通股的数量,可起到有效防止潜在的并购者进攻的作用。

回购股票也可能对公司产生某些不利的影响,如股票回购有可能向股东传递出消极的信号,使股东认为公司的投资机会减少、盈利增长率降低,影响公司的价值。因此,公司在回购股票之前,应宣布回购的原因,告诉股东回购股票的真正意图。股票回购还往往有操纵股价的嫌疑,容易引发证券管理机构的调查,或可能涉嫌避税而受到税收征管部门的查处,因此公司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必须十分谨慎。

(二)股票回购的方式

股票回购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公开市场购买。是指上市公司通过经纪人在公开市场上购回自身的股票,这种购买方式往往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种种限制,如限制公司回购股票时不能发行新股、限制公司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票数量的一定比例等。因为回购股票一般会伴随着股价上涨,此时发行新股会有损投资者的利益;而过多回购股票会因支付现金过多而可能有损债权人的利益。由于受到种种规定的限制,公司以这种方式回购股票往往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才能积累起一笔相对数量较多的股票,因此,当公司准备回购数量较多的股票时,不宜采用这种回购方式。

2.投标出价购买。是指公司向股东发出正式的报价以购买部分股票,通常是以一个固定的价格来回购股票。回购价格通常要高于当时股票的市价,以吸引股东出售其持有的股票。投标出价的时间一般为二至三个星期,股东完全有权选择是以固定价格出售股票还是继续持有股票。如果各股东愿意出售的总股数多于公司事先设定的回购数量,公司就可以自行决定购买部分或全部超购股数。相反,如果股东提供的股票数量太少,达不到公司原定想要购买的股数,则公司可以通过公开市场购回余下不足的股数。公司通过投标出价方式回购股票往往会委托金融中介机构来进行,并向其支付必要的费用。这种回购方式比较适用于公司想要购回大量股票的情况。

3.议价购买方式。是指公司以议价为基础,直接与一个或几个大股东共同协商确定回购价格并购回股票。采用这种方式回购股票时,公司应注意保持与大股东所确定的回购价格的公平合理性,因为过高的回购价格必然会损害其余股东的利益。

一般来说,各国对股份公司进行股票回购都有一定的法律限制。目前我国的《公司法》也对股票回购行为做了十分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公司除了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以外,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公司在前述两种情况下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之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变更登记,并对外公告。由此可见,我国法律目前不允许公司拥有库存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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