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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会计

时间:2022-04-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有价证券会计一、短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企业会计准则下,按照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相关交易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投资收益。甲公司没有在乙公司董事会中派出代表,甲公司将其划分为短期投资。

第三节 有价证券会计

一、短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为了核算小企业短期投资的取得、收取现金股利或利息、处置等业务,企业应当设置“短期投资”、“应收股利”、“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等科目。

■短期投资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科目设置对比

表1-6-3 短期投资科目设置新旧对比

1.短期投资取得时的账务处理

小企业购入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短期投资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除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借记“短期投资”科目;小企业购入股票,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按应收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小企业购入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按应收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6-1】

东方公司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2×10年11月26日以暂时性闲置资金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购入W上市公司股票18万股,准备短期获利,共支付款项283万元,其中包括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12.6万元,交易手续费等0.4万元。2×10年11月28日收到宣告的现金股利。

(1)2×10年11月26日,东方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短期投资——W公司股票                270.4

应收股利                       12.6

贷:银行存款                     283

(2)2×10年11月28日,东方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银行存款                     12.6

贷:应收股利                     12.6

■取得短期投资时,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处理的区别

投资成本确定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下,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成本。企业会计准则下,按照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相关交易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投资收益。

2.短期投资持有期间的账务处理

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小企业应当确认为应收项目,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并计入投资收益。

■短期投资持有期间,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处理的区别

资产负债表日,若短期投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企业会计准则下,应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交易性金融资产。小企业会计准则下,不进行处理。

3.短期投资处置的账务处理

出售短期投资,应当将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计入投资收益。

小企业出售短期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按该项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按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利息,贷记“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例6-2】

2×09年5月20日,甲公司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购入乙公司股票1 000 000股,占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5%,支付价款合计5 080 000元,其中,证券交易印花税等交易费用8 000元,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72 000元。甲公司没有在乙公司董事会中派出代表,甲公司将其划分为短期投资。

2×09年6月2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发放的2×08年现金股利72 000元。

2×09年6月30日,乙公司股票收盘价为每股        5.20元。

2×09年12月31日,甲公司仍持有乙公司股票;当日,乙公司股票收盘价为每股4.90元。

2×10年4月20日,乙公司宣告发放2×09年现金股利    2 000 000元。

2×10年5月1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发放的2×09年现金股利。

2×10年5月17日,甲公司以每股4.50元的价格将股票全部转让,同时支付证券交易费用      7 200元。

假设甲公司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9年5月20日,购入乙公司股票1 000 000股。

借:短期投资——乙公司股票              5 008 000

应收股利——乙公司                   72 000

贷:银行存款                     5 080 000

(2)2×09年6月20日,收到乙公司发放的2×08年现金股利72 000元。

借:银行存款                       72 000

贷:应收股利——乙公司                  72 000

(3)2×10年4月20日,确认乙公司发放的2×09年现金股利中应享有的价额=2 000 000×5%=100 000(元)。

借:应收股利——乙公司                100 000

贷:投资收益                     100 000

(4)2×10年5月10日,收到乙公司发放的2×09年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应收股利——乙公司                100 000

(5)2×10年5月17日,出售乙公司股票       1 000 000股。

借:银行存款                    4 492 800

投资收益                       515 200

贷:短期投资——乙公司股票             5 008 000

乙公司股票出售价格=4.50×1 000 000=4 500 000(元)

出售乙公司股票取得的价款=4 500 000-7 200=4 492 800(元)

投资收益=4 492 800-5 008 000=-515 200(元)

■处置短期投资时,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处理的区别

企业会计准则下,需要将持有期间累计“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无此处理。

■短期投资具体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比

表1-6-4 短期投资具体核算新旧比较

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简单,在核算中运用历史成本和类似收付实现制的处理思路,而企业会计准则运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体现了权责发生制。

尽管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核算方法不同,但是整个投资环节对损益的累计影响是一致的,只不过对各会计期间当期损益的影响不同。

【案例1】

2×09年1月1日,甲公司从二级市场购入丙公司债券,支付价款合计2 060 000元,其中,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40 000元,交易费用20 000元。该债券面值是2 000 000元,剩余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4%,每半年末付息一次,甲公司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短期投资)。其他资料如下:

(1)2×09年1月10日,收到丙公司债券2×08年下半年利息40 000元。

(2)2×09年6月30日,丙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为2 300 000元(不含利息)。

(3)2×09年7月10日,收到丙公司债券2×09年上半年的利息。

(4)2×09年12月31日,丙公司债券的公允价值是2 200 000元(不含利息)。

(5)2×10年1月10日,收到丙公司债券2×09年下半年的利息。

(6)2×10年6月20日,通过二级市场出售丙公司的债券,取得价款2 360 000元。

(续表)

二、长期债券投资

长期债券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在1年以上)持有的债券投资。

为了核算小企业长期债券投资的取得、收取利息、处置等业务,企业应当设置“长期债券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等科目。

■长期债券投资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科目设置对比

表1-6-5 长期债券投资科目设置对比

1.长期债券投资取得时的账务处理

小企业购入债券作为长期投资,应当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借记“长期债券投资——面值”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

如果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借记“长期债券投资——面值”科目,按照应收的债券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

【例6-3】

A公司于2×11年1月1日从证券市场上购入B公司于2×10年1月1日发行的债券、票面年利率为4%、每年1月5日支付上年度的利息,到期日为2×14年1月1日,到期日一次归还本金和最后一次利息。A公司购入债券的面值为100万元,实际支付价款为99.27万元,另支付相关费用2万元。假设A公司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单位:万元):

借:长期债券投资——面值             100

应收利息                4(100×4%)

贷:银行存款                 101.27

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             2.73

■取得长期债券投资时,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处理的区别

核算科目及明细科目使用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下,通过“长期债券投资”核算,企业会计准则下,通过“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企业会计准则下需要区分成本和利息调整二级明细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下需要区分面值和溢折价二级明细科目。

2.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的账务处理

小企业长期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债券投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借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应分摊的债券溢折价金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或借记“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科目。

■长期债券投资持有期间,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处理的区别

减值损失的处理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下,不需要考虑减值。企业会计准则下,若发生减值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

3.长期债券投资处置或到期收回的账务处理

小企业处置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应当按照实际取得的价款或收回的债券本金(或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债券投资(成本、溢折价、应计利息)”,按应收未收的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处置或到期收回长期债券投资,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

企业会计准则下,如果持有期间计提减值,处置时应同时转出原计提的减值准备。小企业会计准则不存在减值的问题。

4.实际发生长期债券投资损失的账务处理

小企业确认实际发生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时,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债券投资”(成本、溢折价)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小企业准备长期持有的权益性投资。

为了核算小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取得、收取现金股利、投资损失、处置等业务,企业应当设置“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股利”、“投资收益”等科目。

■长期股权投资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科目设置对比

表1-6-6 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设置对比

1.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的账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成本进行计量。

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2)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照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例6-4】

甲公司2×10年5月15日以银行存款购买诚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100 000股作为长期投资,每股买入价为10元,每股价格中包含有0.2元的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的现金股利,另支付相关税费7 000元。假设甲公司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

(1)计算初始投资成本:

股票成交金额(100 000×10)           1 000 000

加:相关税费                     7 000

减:已宣告未分派的现金股利(100 000×0.2)    (20 000)

                          987 000

(2)编制购入股票的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987 000

应收股利                      20 000

贷:银行存款                   1 007 000

■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

初始投资成本确定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下,采用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企业会计准则下,初始计量需要区分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还是其他方式,如果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按照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其他情况下,按照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确认投资成本。另外,若后续计量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账务处理

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本企业的部分,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例6-5】承【例6-4】

甲公司于2×10年9月20日收到被投资方宣告发放现金股利的通知,应分的现金股利5 000元。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股利                     5 000

贷:投资收益                     5 000

■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异同

相同点: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下成本法核算一致。

不同点: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下权益法的核算不同。企业会计准则权益法下,需要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以及净损益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的份额,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及“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同时确认“投资收益”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而不确认“投资收益”。

3.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账务处理

小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其会计处理是: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例6-6】

甲公司将其作为长期投资持有的远海股份有限公司15 000股股票,以每股10元的价值卖出,支付相关税费1 000元,实际取得价款149 000元,款项已由银行收妥。处置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40 000元。假设甲公司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计算投资收益:

股票转让取得价款                    149 000

减:投资账面余额                   (140 000)

                             9 000

(2)编制出售股票时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49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40 000

投资收益                        9 000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处理的区别

企业会计准则下,若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需要借方转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权益法核算下,持有期间通过“资本公积”科目核算的其他权益变动转入“投资收益”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下不涉及相关核算。

4.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投资损失的账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其会计处理是:小企业应当按照可收回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账面余额,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小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例6-7】

2×10年12月31日,甲公司获悉诚远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甲公司预计持有的诚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全部不能收回,2×10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为150 000元。假设甲公司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15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50 000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区别

1.确认条件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损失金额与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和条件一致。企业会计准则下,投资损失仅与按照会计准则确定的可收回金额有关,与税法规定不同。

2.核算科目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损失直接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营业外支出。企业会计准则下,投资损失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损失。

■长期股权投资具体核算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比

表1-6-7 长期股权投资具体核算的对比

(续表)

小企业会计准则初始确认运用历史成本,后续计量采用与企业会计准则成本法类似的处理思路。企业会计准则处理比较复杂,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需要区分企业合并及其他投资方式,企业合并进一步分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后续计量区分成本法和权益法。

尽管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核算方法不同,但是整个投资环节对损益的累计影响是一致的,只不过对各会计期间当期损益的影响不同。

【案例2】

A公司于2×07年1月1日以银行存款5 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股权,A公司对B公司具有重大影响,2×07年1月1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7 000万元,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仅有一项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不相等,除此以外,其他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等。该固定资产原值为2 000万元,已计提折旧400万元,B公司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零,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A公司预计该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为4 000万元,预计剩余使用年限为8年,净残值为零,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双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相同,不考虑所得税因素。

(1)2×07年B公司向A公司销售商品,商品成本200万元,价款为300万元,A公司作为存货至年末未对外销售。2×07年度B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 000万元。

(2)2×08年2月5日B公司董事会提出2×07年利润分配方案,按照2×07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发放现金股利400万元。

(3)2×08年3月5日B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提出2×07年利润分配方案,按照2×07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盈余公积,发放现金股利改为500万元。

(4)2×08年B公司因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导致资本公积增加100万元。

(5)2×08年度,上年B公司向A公司销售商品(商品成本200万元,价款为300万元),A公司已全部对外销售。2×08年度未发生过内部交易。2×08年度B公司发生净亏损为600万元。

(6)2×09年度未发生过内部交易。2×09年度B公司发生净亏损为17 000万元。假定A公司应收B公司的长期款项200万元。此外投资合同约定B公司发生亏损A公司需要承担全部额外损失。

(7)2×10年度B公司实现净利润为3 000万元。

(8)2×11年1月10日A公司出售对B公司投资,出售价款为10 000万元。

(单位:万元)

(续表)

■有价证券投资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解读

1.债权投资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下列各类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债权投资,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1)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企业依法对其资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债务人死亡失踪证明,资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3)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债务,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

(4)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债务人和担保人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5)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6)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7)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执行后,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其中终止执行的,还应按市场公允价估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资产,如果其价值不足以清偿属于《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由企业出具专项说明,可将应收债权全额确定为债权损失;如果清偿《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后仍有结余但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的,按所欠债务的比例确定企业应收债权的损失金额。

对同一债务人有多项债权的,可以按类推的原则确认债权损失金额。

(8)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同时又无其他债务承担人,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免除部分)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

(9)债务人由于上述(1)至(8)项原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但仍不足以抵偿相关的债权,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1)至(8)项相关的证明。

(10)债务人由于上述(1)至(9)项原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进行债务重组而发生的损失,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

(11)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债权的,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提交资产处置方案、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12)企业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而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13)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2年以上仍无法追回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公、检、法部门的立案侦察情况或判决书。

(14)金融企业对于余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提交损失原因证明材料、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等。

(15)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2.股权投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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