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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与抵押贷款证券化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发起人而言,在会计上资产证券化融资是一项表外融资。表外融资处理的前提在于证券化资产的转让必须是真实销售。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在这方面规定,确认金融资产转让是出售还是担保融资,应以转让方是否已放弃对金融资产的控制权作为会计确认的唯一要件。

四、会计制度与抵押贷款证券化

在制订关于证券化的会计制度和准则方面,不仅涉及会计,更需要法律、税收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完善。

对发起人而言,在会计上资产证券化融资是一项表外融资。表外融资处理的前提在于证券化资产的转让必须是真实销售。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在这方面规定,确认金融资产转让是出售还是担保融资,应以转让方是否已放弃对金融资产的控制权作为会计确认的唯一要件。如果转让方已经放弃对转让资产的控制权,那么转让方在会计上应确认为出售。转让方放弃控制权的条件为:第一,转让的金融资产与转让方破产隔离,在转让方破产时,转让方的债权人对已转让的资产没有追索权;第二,受让人有权对受让资产进行抵押或出售,并且转让方不能对受让方附加条件。

在证券化的资产转让过程中的会计确认面临着不同于一般金融资产转让的特殊情况。第一,转让资产的受让方是特设实体,特设实体的活动是受其公司章程或契约严格限制的,一般要求特设实体只能被动持有受让资产,而不能处置受让资产和实施积极的管理;第二,发起人在资产转让后,继续与转让资产保持关联,那么这些后续关联行动是否会对金融资产转让的会计确认产生影响。针对证券化过程的特殊性,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规定,如果要对转让行为确认为出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证券化资产的受让方是合格特设实体,且特设实体的受益人有权抵押或出售收益权。

所谓合格特设实体(Qualifying Special‐Purpose Entity,简称QSPE)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特设实体:第一,作为一个信托公司或其他法律载体,其经营活动永远限制在公司章程或契约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以自己名义为特设实体的受益人持有受让资产,发行受益凭证、收集受让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对现金收入再投资并向受益人派发收入;同时,QSPE必须与转让方在法律上保持独立。如果转让方持有SPE的全部受益凭证,那么该SPE就是QSPE。第二,QSPE受益人有权抵押或出售其在QSPE的受益权。当受让人为QSPE时,它只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持有受让资产。如果QSPE的受益人有权抵押或出售受益权,那么就等价于受让人有权抵押或出售受让资产。

由此可见,建立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准则的两个核心要素是关于转让资产的控制权和合格特设载体的定义。而转让资产的控制权和特设载体的建立又取决于一国的法律和税收制度。简单地说,在证券化的制度建设方面,法律制度、税收政策和会计制度三者是相互制约的,法律制度和税收制度的完善是制订相应会计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当务之急是在法律和税收上对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加以规范,为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顺利实施以及金融的一体化进程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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