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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规定的负担子女抚育费义务的,怎么办...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婚姻法》第30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父母双方离婚后,一方拒绝履行离婚调解书、判决书中规定的负担子女抚育费义务的,另一方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替未成年子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对方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经查情况属实的,应当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

139.父母双方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拒不履行调解书、判决书规定的负担子女抚育费义务的,怎么办?

《婚姻法》第30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调解书、判决书生效后,负有给付子女抚育费义务的当事人,应按照调解书、判决书的规定,主动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如果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中所规定的义务,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婚姻法》第35条也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因此,父母双方离婚后,一方拒绝履行离婚调解书、判决书中规定的负担子女抚育费义务的,另一方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替未成年子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对方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经查情况属实的,应当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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