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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

时间:2022-04-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一、政府间的转移支付的含义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概念有多种表述,但以联合国《1990年国民账户制度修订案》中对转移支付的定义使用最为广泛。

第四节  政府间的转移支付制度

一、政府间的转移支付的含义

政府间转移支付的概念有多种表述,但以联合国《1990年国民账户制度修订案》中对转移支付的定义使用最为广泛。该修订案将转移支付定义为:货币资金、商品、服务或金融资产的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转移的对象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该定义有双重含义:首先,它强调了转移支付的无偿性,是所有权由一方向另一方的无偿转移;其次,转移支付是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公民向政府缴纳的税收也可以看作是纳税人依法向政府所作的强制性转移支付。根据转移支付的概念,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以下简称转移支付)可以认定为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资金、资产或服务由一个政府向另一个政府无偿转移。

二、美国的转移支付制度

(一)联邦政府与州和地方政府转移支付

一级政府向另一级政府提供补贴,是美国联邦制下调整政府间财力分配的主要办法。表11-7表明,州和地方政府的支出中来源联邦政府拨款的比例。

为什么政府间的转移款项增长如此之多?这个问题与政府总支出为什么增长密切相关。补助增长的一种解释所强调的是,在过去几十年中,对于传统上由州和地方政府提供的服务——教育、交通、治安,等等的需求一直在迅速增长。但是,主要以销售税和财产税位基础的州、地方政府收入制度,不能提供与所需的支出增长相适应的收入。而联邦税收却在这期间自动增长,这主要是联邦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和通货膨胀所致。因而形成了征税和支出地点的“不相匹配”。中央政府对州和地方政府的补助,是纠正这种不相匹配的一种方式。

不相匹配理论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它无法解释州和地方政府为什么不能提高它们的课税税率,使之与地方公共物品的需求的增长相适应。美国一学者(英曼1985年)从政治的角度提出了一个解释补助增长的观点。他认为,在1945-1960年期间,较大的州和地方政府中有共同利益的单位结成了新的联盟。这些联盟包括政府雇员工会、郊区开发者(他们希望对基础设施的支出不断增长)和福利权力组织。由于地方政府的税基具有流动性,地方政治家们无法转给这些联盟更多的收入,因此,他们组成“政府间”院外活动集团,去华盛顿要钱。联邦政府对此的反应是,不断增加对他们的补助。

表11-7 1993年美国各级政府财政支出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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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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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美国财政制度.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38.

(二)补助的类型

补助的形式可以对补助的经济作用有重大影响。补助基本上可以分两种类型,一类是有条件补助,另一类是无条件补助。

1.有条件补助

这种补助有时也称专项补助。补助提供者在某种程度上指定了资金的用途。接受补助者要按规定行事。联邦补助的94%左右是指明用途的。对有条件的补助金如何使用,常常规定得很详细。1982年,美国众议院决定限制酒后开车行为,并表决向实施打击酒后开车计划的州提供补助。众议院对补助的条件作了详细说明,从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作为测量酗酒程度的标准,到发现第一次酒后驾驶后执照应吊销多久,都有规定。

有条件的补助也可以分为若干种。

(1)配合补助。图11-1是对配合补助的分析图,补助者为支持某项活动每支出1美元,补助接受者也必须支出一定数额。例如,补助计划可以规定,只要在教育上开支1美元,联邦政府就资助1美元,等等。

横轴表示某地方政府供应的公共物品量(G),纵轴表示居民的消费(C)。预算约束线AB的斜率的绝对值等于1,斜率为1表示的是,某地方政府只要愿意支出1美元,就可以得到一单位的公共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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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1 对配合补助的分析公共物品量(G)

如果某地方政府试图在预算约束条件下追求最大效用,它就可能选择E点,在这一点上,公共物品消费为G1,社区的税后收入为C1(假定在没有储蓄的情况下,C为税后收入)。

现在,假定实施配合补助制度。联邦政府对该地方政府支出的每一美元都配合支出1美元。这样,当该地方政府支出1美元的受入时,它可能得到价值2美元的G:1美元是它自己付出的,另一美元得自联邦政府。那么,该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线的斜率因而变为1/2。新的预算约束线为AR。

在新均衡点,该地方政府消费G2量公共物品,并有C2的收入可用于私人物品的消费。请注意,不仅G2>G1,而且C2>C1,前提是:该地方政府以一部分补助购买更多的公共物品,以另一部分减轻税负

当然,无差异曲线的位置也可能得出C2=C1,甚至C2<C1。但是,肯定有这样的可能性:旨在刺激公共物品消费的补助,不被用来购买更多的G,而是用于减少纳税。在极端的情况下,该地方政府辖区的无差异曲线的位置可能使G2=G1,即该地方政府辖区消费与从前等量的公共物品,而将整个补助款用于减税。所以,理论本身不能表明,配合补助对社区的公共物品支出产生了什么影响,它取决于需求对价格变动的反应程度。

如同个人或企业在其支出的边际上能带来外部影响时,给予适当的补贴可以提高效率一样,配合补助是在有正的外部影响情况下的一个合理的校正办法。当然,实施补贴计划所面临的一切问题仍然存在。尤其是,中央政府必须能够具体计量外部影响规模。

(2)限额配合补助。在实行配合补助计划时,补助者所费款项最终取决于接受者的行为。如果该地方政府对G的消费,在该计划的刺激下大大增加,那么,中央政府就要付出相当大的补助额;反之,则相反。要想把补助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补助提供者可以确定一个它愿意补助的最高额。图5描述了这样一种限额配合补助。和前面叙述的例子一样,该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曲线为AB,均衡点在E1。在限额配合补助计划下,预算约束曲线变为折线ADF。

在AD段,斜率为-1/2,这反映的仍是一对一的资金配合供给。但在D点以下部分,补助提供者不再愿意按一对一来配合供应资金了。该地方政府的机会成本又变为1美元,这由DF线段的斜率表现出来。

在新均衡点E3,公共物品G的消费量大于没有补助时的消费量,但小于不限额的配合补助时的消费量。补助“用完”的事实,限制了其对公共物品消费的刺激能力。但请注意,在某些场合,配合补助是否规定限额,是无关紧要的。如果社区对G的理想消费支出低于上限,规定最高限额就起不到什么作用。从图形看,如果无差异曲线和预算约束曲线的新切点在图11-2上的AD段,那么,尽管DR段上的点得不到补贴,也无关紧要了。

图11-2 对限额配合补助的分析

(3)非配合补助。在这一情况下,补助者提供一笔固定款项,并规定它必须用于该种公共物品。图11-3是对非配合补助的分析图,是一个用以购买AH单位G的非配合补助计划。在该社区的每一收入水平,它现在都可以比以前多购买AH量公共物品。这样,新预算约束线可由在原预算约束线上水平增加AH的距离而得到,即新预算约束线为AHM。

新均衡点E4表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消费量从G1增到了G4,但G1与G4之间的差额小于补助AH。该社区按规定把所有补助金都用于购买G,但同时它减少了自身用于G的支出。如果补助提供者希望用于G的支出正好增加AH,那么,该社区的反应使补助者的希望落了空。事实表明。图11-3中所描述的状况正确反映了现实。社区常常把一部分非配合有条件补助金用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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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3 对非配合补助的分析

在图11-3中,预算约束线AHM看来和给该社区一笔没有限制的整额补助AH的结果,几乎一样。这种整额补助线应使预算约束线变为JM,而这刚好是线段AH向纵轴的延伸线。该社区面对预算约束线AHM时的支出行为,和它面对JM时的支出行为完全相同。因此,在这一特殊情况下,发放有条件的补助就如同发放一笔无限制整额补助。从直观上看,社区愿意消费的公共物品的量至少等于补助额能买到的量,这样,补助是否带有条件就没有什么关系了。相反,如果社区打算消费的公共物品量小于AH能够买到的量(如果无差异曲线使得JM的最优量位于H的左边),那么,补助带有条件,实际上对支出行为是有影响的。

2.无条件的补助

无条件补助计划对补助的使用没有限制。实际上,这是对该社区的一次整笔补助。如下图描述的那样,无条件补助使预算约束曲线向外平行移动,图11-4是对无条件补助的分析图,比如说从AB移到KL,新均衡点在E5。无条件补助的一部分用于购买公共物品,一部分用于减税。

为什么中央政府要给州和地方政府提供无条件补助呢?通常的解释是:这种补助有助于收入的平等分配,问题在于,即使政府政策的目标是帮助穷人,也没有理由认为帮助穷人的最好办法是帮助穷社区,毕竟,一个平均收入低的社区也可能有一些相对富裕的居民;反之,则相反。如果目的是帮助穷人,为什么不直接把钱发给穷人呢?

另一种可能的解释是:中央政府特别关注穷人消费较多的公共物品的供应,一个重要的例子是教育。但是,如我们刚才分析的那样,在无条件补助计划下,无法确知所有的补助金是否都最终用于那些优先选择的物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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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4 对无条件补助的分析

(三)无条件补助额度的确定

在美国,联邦政府确定哪些地方政府实施无条件补助计划时,总要确定哪些地方政府“需要”补助,需要多少补助。联邦政府是以国会确定的复杂公式来分配补助金的。一个州所得的补助金,取决于若干因素,诸如人均收入、城市人口的多少、州所得税的征收额等。对地方政府的补助不仅取决于这些常规经济因素,还取决于其他一些因素,如人口中少数民族有多少等。

决定社区从联邦政府取得多少补助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它的课税努力,通常定义为征税额对税收能力之比。其含义是,努力征税但仍不能有足够资金以提供很多公共物品的社区,应是值得补助的。不幸的是,课税努力或其他有关指标很可能提供不了多少信息,足以说明该社区实际上的努力情况。

(四)作为政府间拨款的税收支出

与直接拨款不同,税收支出(Tax Expenditure)是联邦政府向州和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援助的另一条途径。联邦政府通过对所得税某些项目减免,实际上是在对有关项目进行补贴。现阶段,有两类税收支出的州和地方财政至关重要,一是州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交”联邦所得税;如1994年,据估算美国联邦政府由于州和地方政府债券利息不进入税基引起的税收支出为210亿美元;二是州和地方的有些税收可以作为“减交”联邦税的正当理由,如1994年,州和地方税收因素减少联邦税基引起的税收支出为260亿美元。这些税收支出补贴了州和地方政府的征税活动,因而被视为一种政府间补助。州和地方政府债券是为资本支出筹资的,而税收扣除则是为一般支出筹资的,进一步看,联邦政府在这些税收支出上所选择哪种支出,取决于州和地方政府的决策,从某种程度上说,相当于无限额的补助。

1987年,州地债券利息豁免的税收支出为91亿美元,州和地方税的扣除的税收支出为361亿美元。两项合计为470亿美元,它已经超过正常联邦政府拨款的1/4。而且,考虑到近年来正常联邦政府拨款由于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实际上有所下降,与其相反实际税收支出是在上升的。

表11-8 美国联邦援助拨款的历史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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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美国财政体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42.

三、日本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日本的地方交付税制度是“收支均衡型”的转移支付制度。日本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从20世纪20年代末开始萌芽到1954年正式建立地方交付税制度,历经20多年,并从起初以解决地方财政困难为目标的应急性措施,逐渐过渡到地区间财力差异的调节手段,最终转向以均等化为理念的财力均衡制度。日本的地方交付税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交付税总额与法人税、消费税、酒税等国税建立关联机制,规范、透明、有弹性;二是中央分别对道府县与市町村两级地方政府直接确定补助;三是按照各地方政府基准财政收支确定交付税;四是道府县按标准收入的80%、市町村按标准收入75%作为基准收入,并作为补助基础。既考虑了地方政府非均等化范围的支出需求,又可以调动地方政府增收积极性。

在横向财政差异调整方面,除了地方交付税制度外,面对20世纪50年代中期地方财政赤字增加的局面,采取了调整部分让与税分配办法的方式,进行横向均衡。如基准财政收入额超过基准财政支出需要额的富裕地方政府,按其收入超过额的一定比例(20%)扣减其“入场让与税”,并用于对其他府县的再分配。

日本政府针对大部分财政收入由中央组织,而大部分支出由地方财政实现的状况,为了解决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而造成的各地方政府之间财力上悬殊问题,确保地方经济顺利发展,采取了以下三种方式实现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补助。

(1)国家下拨税。这是指中央政府为了解决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把国税中的所得税、法人税和资源税按一定比例(目前比例为32%)拨给地方的一种款项。国家下拨税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地方政府都有一定的财力作基础,独立地行使其职能,可以起到调节地区差别的作用。它首先是作为国税的一部分由中央统一征收,然后,根据各地方政府的财力充裕程度,从保证地方政府的财力均衡出发,拨付给地方政府。国家下拨税,不指定专门用途,也不附加其他条件,相当于前面提到的无条件补助。日本的国家下拨税分为普通下拨税和特别下拨税,前者占总额的94%,后者占6%。两者在弥补地方财源不足上的目的是一致的。但后者是对普通下拨税确定以后发生的灾害、欠收等情况和个别的特殊情况提供的补充性财源。

(2)国家让与税。它是把作为国税征收的特定的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的客观标准转让给地方政府的一种税。目前共有五个税种,即地方公路让与税,液化石油气让与税,汽油吨位税,航空燃料税和特别吨位税。这五种税数量较少,专门用于公路和航空交通。前三种作为道路修筑和维修经费的财源而转让给地方政府的,转让金额完全根据道路的总长度和面积等客观标准为确定,与征收地方无关。航空燃料让与税是为了维修机场和有关设施,防止收音机噪音等而转让给机场等有关地方政府的一部分财源。特别吨位让与税转让给征税地点,即港口所在地的市町村,不指定专门用途。

(3)国库支出金。它是根据一定的目的和条件由国库拨付给地方政府,用于特定支出的一种财政资金。按照支出的性质和目的,国库支出金可分为三大类:国库负担金、国库委托金和国库补助金。在地方政府应办的事务中,有些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利益,需要国家统一标准,由国家负担其全部或部分经费,国家为此而拨付的资金称为国库负担金,如义务教育中的教员工资等。有些事务本应由国家负担,但发生在地方,委托给地方办理,国家为弥补地方公共团体支出中用于这部分事务的支出,拨付给地方的国库支出金就是国库委托金,如国会议员当选费、自卫队驻扎费等。在地方兴办的事务中,有些国家认为需要通过补助的形式加以鼓励,这种国家出于行政上的需要,根据自身判断而拨给地方的国库支出金,就是国库补助金,如那些国家认为有利于工业均衡布局的地方开发工业用地等。

四、德国转移支付制度

德国《基本法》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必须保证大体相同的生活条件,各个州都应为公民提供水平相同的公共服务。在联邦、州和地方之间通过分税对财政收入进行初次分配之后,为了保证各地公共服务水平基本一致,实现区域间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和加强宏观经济调控,联邦政府还建立了一整套转移支付制度。这一制度包括纵向均衡和横向均衡两个方面。

联邦财政的纵向均衡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联邦对州的财政转移支付,广义上包括四个渠道:一是前面提到的增值税分享比例调整。二是对财力特别薄弱、收支矛盾最突出的州,联邦从自己分享的增值税份额中再拿出一定比例予以补助。三是在完成联邦和州的共同任务时,联邦向州提供各种专项补助。四是对属于州和地方事权范围的一些重要投资项目,联邦财政根据宏观经济政策有时也给予适当补助,包括改善经济结构、改善地方交通及市政建设等。第二个层次是州对市镇的财政转移支付。

德国横向(州际间)的财政均衡在世界各国的转移支付制度中颇有特色,并在整个转移支付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的法律基础是联邦《基本法》第107条,具体操作方法则在《税收分配法令》中做了规定。州际财政均衡资金主要来自两个部分:一是增值税由州分享份额的1/4(增值税各州分享部分的3/4按每个州人口数量直接分配给各州);二是财政较富裕的州按计算结果直接划拨的资金。

州际财政均衡具体分配包括4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计算各州的财政收入能力指数。其公式为:

财政收入能力指数=该州政府税收总额+该州所属各地方政府税收总额×50%

州下属的地方政府税收总额只按50%计入州的财政收入能力指数,是因为这种平衡是州政府之间的,而各州还要对所属地方政府进行财政平衡。

第二个环节是计算财政平衡指数。其公式是:

财政平衡指数=全国各州人均税收额×该州加权人口数人口权数按人口规模和密度依正相关关系确定,即人口越多、密度越大,则该州人口加权值越大。

第三个环节是把财政收入能力指数(代表财力供给)与财政平衡指数(代表财力需求)相比较,分档确定接受平衡基金的州及应得数额、自求平衡的州和付出平衡基金的州及支付数额。具体情况是:财政收入能力指数相当于财政平衡指数的比例在92%以下的州,可从平衡基金中得到补助,以达到92%的水平;财政收入能力指数相当于财政平衡指数的比例在92%~100%之间的州,可从平衡基金中得到其不足100%部分的37.5%;财政收入能力指数相当于财政平衡指数的比例在100%~102%之间的州,财政上自求平衡;财政收入能力指数相当于财政平衡指数的比例在102%~110%之间的州,要从其超过102%的部分中拿出70%的财力转移支付给财政困难的州;财政收入能力指数相当于财政平衡指数的比例在110%以上的州,则要将其收入超过110%的部分全部用于转移支付。

第四个环节是在年度执行中,联邦和应付出平衡基金的州按上述计算结果在每季度末按进度向应接受转移支付的财政困难州划拨平衡基金,年终汇总清算。年末,联邦与各州计算确定下一年度州际间财政平衡数额。

五、发展中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从世界各国分税制的实践来看,完善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不仅要合理地划分财权和事权,合理地划分收支,而且还要有比较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这是因为一个国家之内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

(一)印度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印度的转移支付制度是由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中央对地方的补助两部分构成。每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转移支付数额占中央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都在40%左右。由于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实际上也是一种补助形式,故在实际中往往把它们统称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补助。印度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补助比较有特色,主要表现在:

1.设立财政委员会,对地方进行税收分配和补助

印度的财政委员会是一个非常设机构,专门为编制财政五年计划设立,一旦编制的计划被议会批准,该届委员会的使命就算完成,委员会机构即宣布解散。委员会由一名主席、4名委员组成,主席由内阁成员担任,4个委员的构成是:法律官员、财政计划官员、经济学官员、均来自中央不同部门的部长。

印度财政委员会在协调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分配关系时,主要是通过制定五年财政计划确定的,即每五年由财政委员会确定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收入分成比例,一旦被议会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不得调整。每年的国家预算计划由财政部经济事务司预算处按照财政五年计划的分成比例进行逐年核定,在执行过程中,具体由财政部支出司的财政计划处进行监督和管理。

2.中央政府对邦政府的资金分配关系主要通过“横向均等化”形式来实现

所谓“横向均等化”就是通过中央政府自上而下的援助形式,调节各邦之间的发展和平衡。这种自上而下的补助主要采取七种形式:

(1)产品税和个人所得税进行分享。产品税按55%分配给邦政府,并按月拨付;个人所得税按85%分配给邦政府,并分10次拨付。对印度25个邦具体分配比例,由财政委员会制定的年度财政计划确定,一旦确定,5年内一直按这一固定比例分配给各邦,一般不进行调整。

(2)经常性援助。这是没有指定特殊用途和附带条件的补助,邦政府可以根据本邦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其使用方向。具体数额的确定,不是简单地按算术平均数分配,而是首先要考虑各邦的客观和主观差异所构成的一系列因素,比如,人口因素、发展状况和贫困程度等,然后,按中央财政委员会设计的一整套复杂的指标和公式计算出来(5年不变)。这种援助尽管对中央政府来说,没有直接的宏观结构调控力,但在调节地区间差异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3)特殊目的援助。这是指中央政府指定用途的有条件补助拨款,它只能用于某一特定目的或项目,实质上是具有特定目的的补助。设立这项补助,主要是因为有些公共服务项目,从事权上看属于中央政府,但从地理上看却覆盖了各州,因此,这些项目往往由中央政府定项、出钱,交给各邦政府去办,比如,铁路、医疗保健等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福利项目。这类补助的款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其具体方案主要由中央财政委员会同财政部(支出司的邦财政计划处)按一整套既定的有关细则提出建议,再经预算程序确定。这种援助对于保证中央政府贯彻国家的结构性宏观调控有重要作用。

(4)地区发展专项资金援助。这主要是对一些战略性地区或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的援助,对这项援助一般要选择一个邦或两个邦来进行。

(5)国际性组织的项目援助。这是一种来自外部的资金援助,它是通过中央政府分配给各邦政府。不同类型项目的资金,分配方式也不同。一般来说,对于社会发展项目,100%用于该项目;对于盈利性项目,70%给地方使用,30%由中央留用。

(6)地方的银行储蓄。其中75%留给地方使用,作为中央政府给地方政府的政策性贷款,25%上交中央政府使用。

(7)自然灾害解救基金。这是由印度的财政委员会设立的,其中由中央拿出75%的资金,地方拿25%的资金,财政委员会按照各邦在前10年受灾损失的情况划定分配比例。如果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中央政府通常同意提前将计划救济款发给有关省份。此外,印度总理还掌握一项减灾基金,追加那些自然灾害特别严重的地区,但这种救济金的数量是有限的。

3.市一级政府与邦政府的财政关系基本类同于邦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但在一般情况下,市一级政府不允许直接向中央政府申请款项。如果市一级政府要开展或发展特殊项目(如国计民生的大项目),可以通过本邦政府向中央政府申请款项,中央政府认为项目符合需要,可视资金情况而定,给予一定的援助。

(二)韩国的转移支付制度

依据韩国的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所需经费均由自己解决。但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和财源分配的不平衡,有些地方政府的地方税加上税外收入仍不能满足地方政府的必要开支,因此,韩国政府规定将中央政府的一部分收入补助给地方政府。韩国转移支付制度的具体做法是:

1.建立地方交付税制度

这种制度是中央为保证地方政府最低限度的行政费开支而设立的一般性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是将国税收入按一定比例(13.27%)补助给地方政府。每个省、市分享补助的比例由内务部在财务部核定的地方交付税总额内分别确定。全国除汉城外,其他省市均分享付税。

2.设置让与金制度

这种制度是为了满足特定事业需要(如水源保护、道路修缮等),由中央政府将国税中的特定税种的全部或一部分收入让渡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自立项目,自主执行。1992年让与金的特定税种及让与比例为:土地超过利得税的50%,酒税的60%和电话税的100%。这些特定事业与中央、地方政府的实际利益紧密联系,因此,实行让与金制度有利于扩大地方政府理财的自主性。

3.设置国库补助金制度

这种制度是由中央政府支持地方政府进行指定事业的专项补助经费(如义务兵的征集费等),这种制度是实现中央政府政策意图的较好方式。

1992年,韩国上述3项中央向地方政府转移支付的金额约占国税总额的25%,经过财政的再分配,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实际支配的财力比率约为60∶40。

(三)巴西转移支付制度

巴西转移支付制度有如下特点:一是各州政府有着相当大且弹性较高的财政收入来源(尤其是增值税),因此,巴西的各州政府依靠联邦收入转移的部分很少,仅占州政府总收入的16%。但是,市政府的收入却有40%来自州政府的货款转移。二是中央政府对州政府的控制,主要体现在税率的控制和税基的控制上。联邦政府对有些州固定了最高税率,并通过对许多项目任免从而限制了税基。三是巴西收入分享计算办法极为复杂,常常是以人口、面积、人均收入等数据作为向州提供转移支付的依据,并常常是以国家机构批准的项目和计划为条件。

基本概念

1.财政体制 2.财政联邦制模式 3.财政单一制模式 4.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 5.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思考题

1.阐述现代财政体制的内容。

2.阐述美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3.阐述德国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注释】

(1)哈维·S·罗森.财政学.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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