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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筹资和租赁筹资

时间:2022-12-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接受其他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要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主权资本而发行的证明投资者在公司拥有权益的一种有价证券。公司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属于公司的长期自有资金,没有期限,无需归还。优先股是股份公司依法发行的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股利和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股票。

6.3.1 股权筹资

股权筹资包含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以及留存收益筹资。

1. 吸收直接投资

吸收直接投资,是指企业按照“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原则,直接吸收国家、法人、个人和外商投入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吸收直接投资是非股份制企业筹集权益资本的基本方式,采用吸收直接投资的企业,资本不为等额股份,无需公开发行股票。

(1)吸收直接投资的种类。

第一,吸收国家投资。吸收国家投资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公司,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资本称国有资本。目前除了国家以拨款形式投入企业所形成的各种资金外,用利润总额归还贷款后形成的国家财政资金和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的专用拨款以及减免税后形成的资金,也应视为国家投资。根据《公司国有资本与公司财务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公司持续经营期间,公司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国有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由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决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其特点有:产权归属国家;资金的运用和处置受国家约束;只有国有企业才能使用;资金数额一般比较大。

第二,吸收法人投资。法人投资是指法人单位依其法律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由此形成法人资本。此种投资特点是:吸收法人投资一般发生在法人单位之间,以参与公司利润分配或控制为目的,出资方式灵活。

第三,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合资或合作经营的方式吸收外商的直接投资,即与其他国家的投资者共同投资,创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特点为: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共享利益。

第四,吸收个人投资。个人投资是指社会个人或本公司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由此形成个人资本。其特点是:参加投资的人员较多,以参与企业利润分配为目的,出资金额较少。

(2)吸收直接投资的出资方式。

第一,以货币资产出资。以货币资产出资是吸收直接投资中最重要的出资方式,也是企业比较欢迎的一种出资方式,方便企业使用。各国法律一般对货币出资占资本总额的最低比例都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第二,以实物资产出资。实物出资是指投资者以房屋、建筑物、设备等固定资产和材料、燃料、商品产品等流动资产所进行的投资。实物出资中实物的作价,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确定,也可以聘请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接受其他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要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经营者对依法取得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有进行建筑、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土地使用权存续期间,包括土地所有者在内的其他任何人和单位,不能任意收回土地和非法干预使用权人的经营活动。

第四,以工业产权出资。工业产权是指转移技术、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公司法》对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要求没有明确限制,但《外资企业法是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资企业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且作价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

(3)吸收直接投资的筹资特点。

第一,能够尽快形成生产能力。吸收直接投资不仅可以取得一部分货币资金,而且能够直接获得所需要的先进设备和技术以尽快形成生产经营能力,有利于企业生产出科技含量高、市场占有率高的产品。

第二,有利于进行信息沟通。吸收直接投资的投资者比较单一,股权没有社会化、分散化,甚至有的投资者直接担任公司管理层职务,公司与投资者便于沟通。

第三,有利于降低财务风险。吸收直接投资形成企业的自有资金,不必负担固定的利息支出,也没有还本的压力。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灵活掌握向投资者支付报酬的金额、时间等,有利于降低财务风险。

第四,吸收投资的手续相对简便,筹资费用较低。

第五,资本成本较高。相对于股票筹资来说,吸收直接投资的资本成本较高。当企业经营较好,盈利较多时,投资者往往要求将大部分盈余作为红利分配,而红利是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盈余,支付红利没有抵税的作用,故资本的成本必然提高,因为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报酬是按其出资额和企业实现利润的比例来计算的。

2. 发行股票

(1)股票的概念。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主权资本而发行的证明投资者在公司拥有权益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既是股东出资的凭证,又是从公司盈利中取得股息、分派红利的有价证券,同时也是参与公司决策的凭证。股票持有人即为公司股东。

(2)股票的特征。

① 永久性。公司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属于公司的长期自有资金,没有期限,无需归还。换言之,股东在购买股票之后,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发行企业退还股金。股票的永久性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只有公司能永久地使用所筹集到的资金,公司才能稳步经营和不断壮大。在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期内,普通股股东要收回股本,可在证券市场上出售其股票,或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转让其股份。股票的转让只意味着公司股东的改变,并不减少公司资本。

② 参与性。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包括已提到的经营者选举权、财务监督权、公司经营的建议和质询权。股东的这些重要权力,有法律和公司章程为其提供保障。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力大小,取决于其所持有的股份的多少。同时股东还有承担有限责任、遵守公司章程等义务。

③ 流通性。股票的流通性是指股票在不同投资者之间的交易性。流通性通常以可流通的股票数量、股票成交量以及股价对交易量的敏感程度来衡量。股票的流通,使投资者可以在市场上卖出所持有的股票,取得现金。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在资本市场上可以自由转让、买卖和流通,也可以继承、赠送或作为抵押品。

④ 风险性。由于股票的永久性,股东成为企业风险的主要承担者。股票投资的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因发行股票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发放股利而无法获得投资收益,或因公司破产而亏本;二是因股票市场价格波动而使投资的市值下降,投资者遭受损失。股票风险的表现形式有:股票价格的波动性、红利的不确定性、破产清算时股东处于剩余财产分配的最后顺序等。

(3)股票的分类。

股票的种类很多,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股票进行不同的分类。一般有以下几种分类标准:

① 按照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不同,将股票分成普通股和优先股。普通股是股份公司依法发行的具有管理权的、股利不固定的股票,是权力最大和风险最大的一种股票,它是股份公司股本的基本部分。优先股是股份公司依法发行的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股利和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的股票。优先股的股息一般是预定和固定的。从法律上讲,企业不承担法定的还本义务,发行优先股筹集的资金也属于主权资本的组成部分。优先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无表决权,在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上受到一定限制,仅对设计有限股权利的问题有表决权。

② 以股票票面上有无记名为标准,可以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为记名股票;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是在股票票面上和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记名股票便于公司掌握股东的身份及其变化情况,这种股票除了股票上所记载的股东外,其他人不得行使其股权,股权的转让有严格的法律程序,需办理过户。无记名股票不需登记股东名称,公司只记载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这类股票的持有人及股份的所有人具有股东资格,无记名股票可以自由转让、继承,无需办理过户手续。

③ 按股票是否标明金额,可分为面值股票和无面值股票。我国《公司法》不承认无面值股票,规定股票应记载股票的面额,并且其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面值股票是指在票面上表明一定金额的股票。持有这种股票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大小,以其所持有的股票票面金额占公司发行在外股票总面值的比例而定。无面值股票是指不在票面上标明金额,只载明所占股本总额的比例或股份数的股票。无面值股票的价值随公司财产的增减而变动,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大小,直接根据股票标明的比例而定。

④ 按投资主体划分,可将股票划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国家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所持有的股份,它是由国家直接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国家股资金形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中法人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个人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中个人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个人投资者包括社会公众个人和公司内部职工。外资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中境外投资者所持有的股份。

⑤ 按发行对象和上市地区,可将股票分为A股、B股、H股、N股和S股。A股即人民币普通股票。由我国境内公司发行,境内上市交易,它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B股即人民币特种股票,由我国境内公司发行,境内上市交易,它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交易。H股是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在香港的股票,依次类推,在纽约和新加坡上市的股票,就分别称为N股和S股。

⑥ 按可否向公司赎回财产,可划分为可赎回股票和不可赎回股票。可赎回股票能够赎回自己原有的财产,不可赎回股票则不能赎回自己原有的财产。

此外,还有红筹股蓝筹股等。红筹股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指大陆公司在香港上市的股票,但严格意义上讲,此类股是外资股,即由中国内地公司控股,在境外注册公司,然后在香港上市的股票。蓝筹股是指业绩优良,在行业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公司的股票。

(4)股票的价值。

股票是一种虚拟资本,它本身并没有价值。但是,股票具有价格,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这是因为股票持有者凭借股票享有向该股份公司获得未来的报酬的权利。所以,股票的流通买卖,实质上是一种权利的转让,这种权利就是股票具有价值的客观依据。股票的价值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① 票面面值。面值是每张股票票面上载明的金额,用来表明每一张股票所包含的资本数额,是确认股东权利的依据。股票面值的总额代表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总额,股票面值多少可以有公司自行决定,它与公司发行股票的筹资额的多少和当前股票市价高低并无直接联系。

② 账面价值。普通股的账面价值是指每股拥有公司净资产的价值。普通股账面价值的大小取决于公司净资产的账面数额和流通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在公司已发行优先股的情况下,公司净资产扣除优先股股份分享权益的余额,才是普通股股份应分享的权益。普通股账面价值计算公式:

③ 股票市价。股票市价是指证券市场上股票的交易价格,是股票价值的市场评价。股票市价是变动的,主要取决于公司的内在价值。同时,公司的每股盈余、股利政策、资本市场的供求关系、投资者心理预期以及其他不确定因素都会对股票市场价产生影响。因此,在健全的资本市场中,股票市场的涨跌,通常成为社会经济情况和社会政治动向的“晴雨表”。

④ 清算价值。清算价值是指公司破产清算时每股可得到的剩余财产的金额,优先股清算价值能够按股本清偿,每股普通股的清算价值根据最后的剩余财产金额的多少而定。通常情况下,剩余财产金额很小。

⑤ 理论价值。投资于股票预期获得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即为股票的价值,又称内在价值或理论价值,这也正是人们进行股票估价所要寻求的目标。一般来说,股票的市场价格应当围绕股票的理论价格进行波动并最终趋近于理论价格,只有当购买价格小于股票的内在价值时才是值得投资者投资的。

(5)股票的交易市场。

证券市场按证券进入市场的顺序可以分为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是通过发行和顺利推销股票进行筹资活动的市场。交易市场也称为二级市场,是已发行股票进行流通转让的市场。股票的交易市场分为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也称二板市场)。

第一,主板市场。主板市场也称一板市场,是指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市场(通常指股票市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证券发行、上市及交易的主要场所。主板市场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经济发展状况。主板市场对发行人的营业期限、股本大小、盈利水平、最低市场等方面的要求标准较高,上市企业多为大型成熟企业,具有较大的资本规模以及稳定的盈利能力。

第二,创业板市场。创业板市场是指专门协助高成长的新兴创新公司特别是高科技公司筹资并进行资本运作的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注重于公司的发展前景与增长潜力,其上市标准要低于成熟的主板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创业板的健康发展,管理者往往对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

创业板与主板有着明显的差别:

一是财务门槛高低要求不同。创业板要求拟上市的企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总额不少于1 000万元,而主板则要求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总额不少于3 000万元。创业板要求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 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而主板要求最近三年营业收入不少于3亿元。

二是对发行规模要求不同。创业板要求企业上市后总股本不低于3 000万元,而主板最低要求是5 000万元。

三是对投资人要求不同。创业板要求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在投资者资金门槛和涨跌停板的限制方面,也比主板更加严格。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盘子小,为避免成为投机炒作的场所,创业板必须制定严格信息披露和退市机制。

(6)股东的权利。

① 公司管理权。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主要体现在重大决策参与权、经营者选择权、财务监控权、公司经营的建议和质询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方面。

② 出售或转让股份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持有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或出售,但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中进行。

③ 收益分享权。股东有权通过股利方式获取公司的税后利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要经股东大会批准。

④ 优先认股权。股东通常拥有以优惠价格购买公司新发行股票的权利,即拥有优先认股权。设立优先认股权,可以保护当前股东的控制权,还可以防止原股东的股票价值被稀释。

⑤ 剩余财产要求权。当公司解散、清算时,股东有对清偿债务、清偿优先股股东以后的剩余财产所取得权利。

(7)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非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① 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② 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③ 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8)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的一般程序。

① 发起人认足股份、缴付股资。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在发起设立方式下,发起人缴付全部股资后,应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由董事会办理公司设立的登记事项;在募集设立方式下,发起人认足其应认购的股份并缴付股资后,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

② 提出公开募集股份的申请。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批准设立公司的相关文件,包括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等。

③ 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公开募集股份申请经国家批准后,应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包括公司的章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本次每股票面价值和发行价格、募集资金的用途等。同时,与证券公司等证券承销机构签订承销协议。

④ 招认股份,缴纳股款。发行股票的公司或其承销机构一般用广告或书面通知的办法招募股份。认股人一旦填写了认股书,就要承担认股书中约定的缴纳股款的义务。如果认股人认购的总股数超过发起人拟招募的总股数,可以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哪些认股人有权认股。认股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代收股款的银行缴纳股款,同时交付认股书。股款收足后,发起人应委托法定的机构验资,出具验资证明。

⑤ 召开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监事会。发行股份的股款募足后,发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法定为30天)主持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应由代表股份总数半数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和主事会成员,并有权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作价进行审核。

⑥ 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交割股票。经创立大会选举的董事会,应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天内,办理申请公司设立的登记事项,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

(9)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必须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符合下列条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司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3.2 债券筹资

债券是发行人为筹措资金,按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用以记载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债券同借款一样,属于债务筹资。

1. 发行债券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公司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发行债权的资格。《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权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 发行债券的种类

(1)按债券的发行主体,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

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政府,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也称国债,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由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或者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和弥补国家财政赤字。金融债券的发行主体是银行或非银行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一般实力雄厚,信用度较高,金融债券往往也有较好的信誉。公司债券是公司依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的风险相对于政府和金融债券要大一些。

(2)按是否记名,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记名债券,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持有人的姓名、住所、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等债券持有人的信息。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债券,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无记名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按是否能转换成公司股权,分为可转换债券和不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债券持有者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价格转换为发债公司的股票。此种股票在发行时,对债券转换为股票的价格和比率都作了详细规定。《公司法》规定,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不可转换债券,是指不能转换为发债公司股票的债券,大多数公司债券属于此种类型。

(4)按有无特定财产担保,分为担保债权和信用债券。

担保债权是指以抵押方式担保发行人按期还本付息的债券,主要是指抵押债券。抵押债券按其抵押品的不同,又分为不动产抵押债券、动产抵押债权和证券信托抵押债券。信用债券是无担保债券,是仅凭公司自身的信用发行的、没有抵押品作抵押担保的债券。在公司清算时信用债券的持有人因无特定的资产作担保品,只能作为一般债权人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

(5)按利率不同,分为固定利率债券和浮动利率债券。

固定利率债券是指在债券发行时,在票面上载明利率,按次向持有人支付利息的债券。在债券期限内,无论市场利率如何变化,发行人只能按票面利率来支付利息。浮动利率债券是指债券上未明确利率,实际发放利息时,按特定标准调整。浮动利率债券可以回避因市场利率波动产生的风险。

(6)按计息方式不同,可分为单利债券、附息债券、贴息债券和零息债券。

单利债券是指在计算利息时,无论期限长短,仅按本金付息,所生利息不再加入本金计算下期利息的债券。附息债券又称息票债券,是指按照债券票面载明的利息及支付方式定期分次付息的债券。贴息债券是指在票面上不规定利息,发行是按某一折扣率,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到期时按面额偿还本金的债券,贴息债券期限一般不足1年。零息债券是指在债券存续期内不支付利息,投资者以低于面值的价格购买,购买价格是债券面值按票面利率折现后的现值,其期限一般在1年以上,实际上是一种以复利方式计息的债券。

此外,债券还可分为收益债券、指数债券、认股权证债券等。

3. 发行债券的程序

(1)作出决议。公司发行债券要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提出申请。向证券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2)公告募集办法。企业或公司发行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分私募发行和公募发行。私募发行是以特定的少数投资者为对象发行债券,而公募发行是在证券市场上以非特定的广大投资者为对象公开发行其债券。

(3)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发售。公募间接发行是各国通行的公司债券发行方式。此种方式下,发行公司与承销集团签订承销协议。承销团由数家证券公司或投资银行组成,承销方式有代销和包销两种。代销是指承销机构代为推销债券,在约定期限内未售出的余额可退还发行公司,承销机构不承担发行风险。包销是由承销集团先购入发行公司拟发行的全部债券,然后再售给社会上的投资者,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未能全部售出,余额要由承销团负责认购。

(4)交付债券,收缴债券款,登记债券存根簿。发行债券通常不需经过填写认购的过程,由债券购买人直接向承销机构付款购买,之后由发行公司向承销机构收缴债券款并结算代理费及预付款项。

4. 债券的偿还

债券偿还时间按其实际发生与规定的到期日之间的关系,分为提前偿还与到期偿还。后者又包括分批偿还和一次偿还。

提前偿还又称提前赎回或收回,是指在债券尚未到期之前就予以偿还。只有在公司发行债券的契约中明确规定了有关允许提前偿还的条款,公司才能进行此项操作。

如果一个公司在发行同一种债券的当时就为不同编号或不同发行对象的债券规定了不同的到期日,这种债券就是分批偿还债券。由于各批债券到期日不同,其发行价格和票面利率也可能不同,从而导致发行费较高。但由于这种债券便于投资人挑选较合适的到期日,因此便于发行。一次偿还,即到期一次偿还的债券。此种债券是最为常见的。

5. 债券的筹资特点

(1)债券成本低。与股票的股利相比,债券的利息允许在所得税前支付,公司可享受税收上的利益,故公司实际负担的债券成本一般低于股票成本。

(2)可利用财务杠杆作用。由于债券的利息固定,不会因公司利润增加而增加持券人的收益额,能为股东带来杠杆效应,增加股东和公司的财富。

(3)有利于保障股东对公司的控股权。债券持有者无权参与企业或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因此,通过债券筹资,既不会稀释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又能扩大公司的投资规模。

(4)有利于调整资本结构。公司在发行种类决策时,如果适时选择了可转换债券或可提前收兑债券,对企业主动调整其资本结构十分有利。

(5)财务风险较高,偿债压力大。债券通常有固定的期日,需要定期还本付息,偿付义务的固定性易导致公司在收益锐减时,因无法履行其义务而濒于破产,增加破产成本和风险。

(6)不利于现金流量安排。由于债券还本付息的数额及期限较固定,但企业经营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变动的,因此在某些情况下,这种固定与变动的矛盾不利于企业现金流量的安排。

(7)限制条件多。发行债券的限制条件较长期借款、融资租赁的限制条件多且严格,从而限制了公司对债券融资的使用,甚至会影响公司以后的筹资能力。

(8)筹资规模受制约。公司利用债券筹资要受一定额度的限制。

6.3.3 融资租赁

租赁是通过签订资产出让合同的方式,使用资产的一方(承租方)通过支付租金,向出让资产的一方(出租方)取得资产使用权的一种交易行为,也可理解为一种契约行为。现代租赁按其性质可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经营租赁(Operating Lease)是由租赁公司向承租单位在短期内提供设备,并提供维修、保养、人员培训等的一种服务性业务,又称服务型租赁。经营租赁比较适用于租用技术过时较快的生产设备。

融资租赁(Capital Lease)是由租赁公司按承租单位要求出资购买设备,在较长的合同期内提供给承租单位使用的融资信用业务,它是以融通资金为主要目的的租赁。

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如表6.1所示。

表6.1 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1. 融资租赁的形式

(1)直接租赁。

直接租赁是融资的主要形式,承租方提出租赁申请时,出租方按照承租方的要求选购设备,然后再出租给承租方。

(2)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由于急需资金等各种原因,将自己的资产售给出租方,然后以租赁的形式从出租方原封不动地租回资产的使用权。在此种租赁合同中,除资产所有者的名义改变之外,其余情况均无变化。资产的售价相当于资产的市场价格,租金可以分期支付。采取售后回租的方式,出售资产的企业可得到相当于资产售价的资金,同时仍然可以使用资产。

(3)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是指涉及承租人、出租人和资金出借人三方的融资租赁业务。一般而言,当所涉及的资产价值昂贵时,出租方自己只投入部分资金,通常为资产价值的20%~40%,其余资金则通过将该资产抵押担保的方式,向第三方(通常为银行)申请贷款解决。租赁公司随后将购进的设备出租给承租方,用收取的租金偿还贷款,该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出租人既是债权人也是债务人,如果出租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资产所有权则转移给资金出借者。

图6.1 杠杆租赁示意图

2. 融资租赁租金的计算

(1)租金的构成。

融资租赁每期租金的多少,取决于以下几项因素:设备原价及预计残值,包括设备买价、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保险费等,以及该设备租赁期满后,出售可得的市价;利息,指租赁公司为承租企业购置设备垫付资金所应支付的利息;租赁手续费,指租赁公司承办租赁设备所发生的业务费用和必要的利润。

(2)租金的支付方式。

按支付间隔期长短分类,可以分为年付、半年付、季付和月付等方式。按在期初和期末支付分类,分为先付和后付。按每次支付额分类,分为等额支付和不等额支付。实务中,承租企业与租赁公司商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大多为后付等额年金。

(3)租金的计算。

我国融资租赁实务中,租金的计算大多采用等额年金法。

【例6.1】某企业于2014年1月1日从租赁公司租入一套设备,价值60万元,租期6年,租赁期满时预计残值5万元,租赁期满设备归还租赁公司。年利率10%。租金每年年末支付一次,计算该企业每年应支付的租金。

3. 融资租赁的筹资特点

(1)在资金缺乏情况下,能迅速获得所需资产。

融资租赁集“融资”与“融物”于一身,融资租赁使企业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引进设备成为可能。

(2)财务风险小,优势明显。

融资租赁与购买的一次性支出相比,能够避免一次性支付的负担,而且租金支出是未来的、分期的,企业无需一次筹集大量资金用于偿还。

(3)融资租赁筹资的限制条件较少。

企业运用股票、债券、长期借款等筹资方式,都会受到相当多的资格条件限制,如足够的抵押品、银行贷款的信用标准、发行债券的政府管制等。相比之下,租赁筹资的限制条件就少得多。

(4)免遭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很高,而多数租赁协议规定此种风险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企业即可免受此种风险。

(5)资本成本高。

承租企业所付租金通常比从银行借款或发行债券所负担的利息高得多,租金总额通常要高于设备价值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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