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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主要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

时间:2022-11-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存款业务是金融企业的主要负债业务之一,也是商业银行筹集资金的主要手段,存款业务的重要性决定了存款核算在商业银行会计核算中的地位。原始存款又称现金存款或直接存款,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将现金或现金支票送存银行而形成的存款,包括对公存款、私人存款和银行同业存款。会计部门对存款凭条审核无误后编列账号,并以存款凭条代收入传票,作会计分录。

任务二 金融企业主要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

一、存款业务的核算

存款业务是金融企业的主要负债业务之一,也是商业银行筹集资金的主要手段,存款业务的重要性决定了存款核算在商业银行会计核算中的地位。

(一)存款业务的种类及账户管理

1.存款业务的种类

存款从不同的角度可进行不同的划分。

(1)按存款产生的顺序分为原始存款和派生存款。原始存款又称现金存款或直接存款,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将现金或现金支票送存银行而形成的存款,包括对公存款、私人存款和银行同业存款。派生存款也称为转账存款或间接存款,它是银行通过资产业务用转账的方式创造的存款。商业银行创造派生存款的实质,就是通过非现金的形式增加货币供给量。

(2)按存款人和银行的契约关系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

(3)按存款对象分为个人存款和单位存款。

2.存款账户的管理

(1)存款账户的设置。各单位只有在银行开立有账户,才能够通过银行办理资金收付和款项结算。银行的存款账户是在吸收存款科目下,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再按单位及存款种类设置的。这样可使商业银行的负债情况特别是流动负债与长期负债的结构和比例得到直观明了的反映,也便于分析商业银行的偿债能力。单位银行结算存款账户按资金管理的要求,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①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或独立预算的企事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主要账户,它是单位发生经济往来,进行资金收付的主要账户。其内容包括存款户、预算存款户、经费限额支出户、预算外存款户和其他存款户,其核算对象为单位的间歇流动资金或经费存款。存款人可通过此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都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②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③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类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如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等,支取现金由开户银行按规定自主掌握。

④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主要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同时可以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支取现金。

银行账户按存取款的形式可以分为支票户和存折户。支票户是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凭送款单(缴款单)和支票等凭证办理存取款项的账户,存折户是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凭存折和存取款凭条办理存、取款项的账户。一般来说,规模较大、信用较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单位可开立支票户。

(2)存款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可凭从当地人民银行取得的开户许可证,自主选择在一家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也不得在一家金融机构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3)存款账户的管理原则。主要包括:

①自主选择原则。商业银行和客户实行双向选择,平等竞争。

②依法保密原则。商业银行必须为客户的存款种类、余额等保密。

③不动户销户原则。凡是一年以上未发生变动的单位存款,应通知客户在一个月内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转入其他应付款——久悬未取款项,年终经批准转入营业外收入。

④开立或撤销申报原则。客户在银行开立或撤销存款账户,应在7日内向人民银行申报。对三种账户实行准入制度: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除外)和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

⑤不得出租和转让原则。存款人开立的账户只供本单位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如收取过渡费、好处费等)转给他人使用。

⑥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一般存款账户和其他账户可以多头开户。

(二)单位存款业务的核算

1.单位活期存款业务的核算

办理单位活期存款业务时,对支票户和存折户分别进行处理。

(1)支票户存取现金的处理。

①存入现金的处理。由单位填写一式三联的现金缴款单,连同现金交出纳部门(或柜员),出纳部门收妥现金后,登记现金日记账,在缴款单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和出纳员名章。第一联交客户作回单,第二联通过内部传递交会计部门,第三联由出纳部门留存。会计部门收到第二联现金缴款单并经审查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现金

 贷:吸收存款——本金

②支取现金的处理。支票户单位支取现金时应签发现金支票,盖上预留银行印鉴,在支票背面背书后,送交会计部门审查,银行会计部门应对支票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支票的出票日期是否为中文大写;是否在有效的处理时间以内,对远期支票或过期支票均不予受理;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支票是否空头支票;付款人账号与户名是否正确;支票印鉴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另外还需审查支票是否可支取现金,用途是否得当;支票是否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支票是否背书等。

审查无误后,交对号单或铜牌给取款人到出纳部门凭以取款,会计部门则以现金支票代现金付出传票作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吸收存款——本金

 贷:库存现金等

登账后,现金支票经内部传递给出纳部门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并叫名对号付款。

(2)存折户存取现金的处理。存折户在第一次存入现金开立账户时,应将存入金额和来源填入存款凭条,经银行出纳部门审核无误后,收妥款项并根据存款凭条登记现金收入日记账后转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对存款凭条审核无误后编列账号,并以存款凭条代收入传票,作会计分录。以后存款就以存款凭条和存折办理。

存折户支取现金时,应填写“支款凭条”,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将凭条与存折一并交给会计部门。会计部门除参照支票户取款手续进行账务处理外,还应登记存折。存折户存取款项的会计分录同支票户存取款的会计分录。

(3)单位活期存款的利息计算。对于单位活期存款,除保证金存款和临时性存款外,其余的存款都应计付利息。单位活期存款结息日为每季末月20日(含)。在结息日前销户的,应于销户时计付利息,连同本金一起支付给存款人。单位活期存款的利息计算方法有三种:账页计息、余额表计息和计算机计息。不论采取哪一种方法,均按实际天数计算,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利息=计息积数(日)×日利率

计息积数=积数和±调整积数

调整积数:

应加积数=补记贷方(积数)+冲记借方(积数)

应减积数=补记借方(积数)+冲记贷方(积数)

①账页计息。采用账页计息,每当业务发生时,除登记发生额并结出余额外,还需用上日余额乘以实存天数计算出计息积数,记入账户的“积数”栏中。实存天数按照“算头不算尾”的方法计算,但“尾”为结息日时,则应“算头又算尾”。至结息日,将上季度末月21日至本季度结息日的积数累计起来,求出全季度的积数和,如遇错账冲正,应调整计息积数,然后再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出利息。

【例3-1】某活期存款分户账页记载如表3-1所示。

表3-1

积数之和=4000+5000+4000+11000+91000=115000

应加积数=1500×2(补记贷方)+1000×3(冲记借方)=6000

计息积数=115000+6000=121000

利息=121000×0.4%÷360=1.34(元)

利息计算出后,编制两贷一借的特种转账传票,其中一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作利息支出借方凭证,一联特种转账贷方传票作活期存款贷方凭证,其会计分录如下:

另一联特种转账贷方传票代收账通知交收款单位。

②余额表计息。余额表计息是采用计息余额表计算利息。其基本原理与账页计息相同。具体处理方法就是对各存款分户账,每日营业终了不论余额是否变动,均需将当日最后余额填入余额表内,计息时将每天余额进行合计,其每日余额合计数即为基本计息积数,若中间有错账更正的,则对基本计息积数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同前)。以调整后的计息积数乘以日利率,即得出本期利息数。

③计算机计息。按照上述原理编制程序,由计算机自动求出。

2.单位定期存款业务的核算

单位定期存款是指单位将暂时闲置的自由资金,从活期存款账户转出,约定存期,由银行发给存单,到期凭存单一次性转存本息的单位存款。

单位定期存款与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档次相同,存期有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等多个档次;起存金额为1万元,到期一次转存本息,不能支取现金,不能提前支取;存单不得流通转让;单位从银行取得的贷款以及财政性拨款均不能转存单位定期存款。

(1)单位定期存款存入的核算。单位办理定期存款,应按其存入金额填制转账支票,经银行审核无误,填制一式三联的定期存单或证实书,第一联代转账贷方传票并据以开销户,第二联为存单,第三联代卡片账,然后以转账支票代借方传票办理转账,按存款单位的存款种类设置明细账、登记分户账,第二联存单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员名章后,交存款单位作存款凭据。

(2)单位定期存款支取的核算。单位持到期的存单办理支取时,银行要将存单和定期存款分户账进行核对,无误后计算利息,填制利息清单,并在分户账上加盖“结清”戳记。以存单代定期存款科目借方传票,另编两联特种转账贷方传票和一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一联特种转账贷方传票代有关存款科目的记账凭证,另一联连同利息清单交单位作收账通知。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作利息支出科目的记账凭证,办理转账,同时销记开销户登记簿,定期存款分户账应定期装订保管。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吸收存款——某单位定期存款——本金

 利息支出

贷:吸收存款——某单位活期存款户

定期存款到期后,如果单位要求续存,可以办理转期(按结清旧户另开新存单处理)。

(3)单位定期存款的利息计算。单位定期存款的利息计算方法与个人储蓄定期存款的计息方法相同,可以利用下列公式直接计算:

利息=本金×存期×利率

单位定期存款到期支取时,本金和利息一并转账,其利率根据1993年开始执行的《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不管存期内是否调整,一律使用原存单所定利率。过期支取的,其过期利息按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存期按对年对月对日计算。零头天数则按实际天数计算。

依据权责发生制,对6个月以上的定期存款应按季预提应付利息。预提时,根据计算结果填制借贷方记账凭证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息支出

 贷:应付利息

到期支取存款,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利息

 贷:吸收存款

(三)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核算

1.储蓄的原则和种类

我国银行办理储蓄业务的基本原则是: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储蓄的种类主要有:

(1)人民币储蓄存款。具体是:

①活期储蓄存款。包括活期存折户、活期支票户、定活两便储蓄、个人通知存款等。

②定期储蓄存款。包括整存整取定期储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本取息定期储蓄、整存零取定期储蓄等。

③其他储蓄存款。包括大额定期存单、专项储蓄等。

(2)外币储蓄存款。包括活期外币储蓄存款和定期外币储蓄存款。

2.储蓄利率和计息规定

利率,是一定时期内利息额与本金的比例。利率分为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年利率用%表示、月利率用‰表示、日利率用‰表示。实际工作中通常将月利率称作“厘”,如7.5厘表示月利率7.5‰;10厘为1分,如10‰也可称为1分。

各单位利率的换算关系为:年利率÷12=月利率;月利率÷30=日利率;年利率÷360=日利率。

储蓄存款计息的基本规定如下:

(1)计息起点。储蓄存款利息计算时,本金以元为起点,元以下不计利息。利息金额计至分位,分以下四舍五入。分段计息应算至厘位,几段利息相加后四舍五入取至分位。

(2)利随本清、过期不计复息。各种储蓄存款除活期储蓄年度结息或约定自动转存时可将利息转入本金生息外,其他各种储蓄不论存期如何,一律利随本清,不计复息。

(3)存期的规定。主要包括:

①活期储蓄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计息,存期以天为单位。

②算头不算尾。存入当天算,取出那天不算;如为结息日,则算头又算尾。

③活期储蓄结息日为季末20日,则按实际天数计算;定期储蓄则按对年、对月、对日计算,不分平年、闰年、月大、月小,每月算30天、每年均按360天计算。

(4)利率的规定。主要包括:

①活期储蓄按结息日或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②定期储蓄按开户日约定的利率计息,如果提前支取,则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如果逾期支取,则逾期支取部分按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③定活两便储蓄按支取日不超过1年期的相应档次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打6折计息。

3.活期储蓄存款的核算

活期储蓄存款是可以随时存取的一种储蓄存款,l元起存,不规定存期,多存不限,在结息日结息后计入存款本金。

(1)存入。储户存款,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现金等

 贷:吸收存款——活期储蓄存款——本金

(2)支取。取款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吸收存款——活期储蓄存款——本金

 贷:库存现金等

(3)销户。储户要求支取全部存款余额,不再续存时,称销户。销户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吸收存款——活期储蓄存款——本金

  利息支出

 贷:库存现金等

4.定期储蓄存款的核算

定期储蓄是储户在开户时,约定存款期限,一次或分次存入,到期支取本息的储蓄存款。其优点是存期长,是银行稳定的资金来源,有利于满足银行长期的资金需要。按存入和支取方式的不同,定期储蓄可分为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和整存零取等多种形式。

(1)整存整取。整存整取定期储蓄是一种约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到期支取本息的储蓄存款。一般50元起存,多存不限,存期分为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等档次。

①存入。储户申请办理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现金等

 贷:吸收存款——定期储蓄存款

②支取。储户持到期或过期的存单或存折来行取款,根据本息合计数付款。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吸收存款——定期储蓄存款

  利息支出

 贷:库存现金等

储户要求提前支取整存整取定期储蓄,须交验身份证件;代储户支取的,代取人还必须持其有效身份证件。银行经办员审核无误后,在存单、卡片上加盖“提前支取”的戳记,按提前支取的利息规定计付利息。其余手续同到期支取。

若储户要求办理部分提前支取,则应采取满付实收的做法,更换新存单,使用存折的在原记录下作支取记录,然后另起一行记录未支取本金。其余手续与提前支取及存入时的手续相同。

③整存整取的约定自动转存。储蓄存款中只有整存整取可办理约定自动转存。开户时,储户应约定转存,不约定转存的不予转存。

存款到期支取的,第一段为原存期,按开户日挂牌的相应档次利率计算;第二段为转存期,本金是开户时存款与第一段利息之和,并按转存日挂牌的定期储蓄相应档次利率计息。

转存后提前支取的,第一段按开户日挂牌的相应档次利率计息,第二段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逾期支取的,定期内部分按到期支取计息,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

④利息计算。整存整取的利息计算与前已述及的单位定期存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基本公式为利息=本金×存款期限×利率,不计复利,只计单利。到期支取计算利息时,无论存期内是否有利率调整,均按存单或开户日所定利率计付利息。

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一律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提前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部分,不论实际存期多长,一律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只能办理一次,提前支取部分储蓄存款的利息随本金结清。未支取部分,仍按原存单或原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利率计算利息。

(2)零存整取。零存整取定期储蓄是固定金额、每月存储一次、到期支取本息的储蓄存款。存期分为1年、3年、5年三个档次。1年期的1元起存,3年、5年期的5元起存,多存不限。中途如漏存,应在次月补齐,若未能补齐则以后存入的存款按活期储蓄利息计息。到期凭存折一次支取本息。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的开户、续存以及到期、逾期、提前支取的账务处理原理,与整存整取的储蓄方式类似。只是零存整取方式需每月存入一定的本金,因而在存款到期时,其本金的存期是依次递减的,先存入的部分存期长,后存入的部分存期短,在利息计算时,对存期的确定不能以第一次存入本金的存期为主,也不能以最后一次存入的为主。实际工作中,对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利息的计算一般采取以下方法:积数计息法、固定基数法、查表计算法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到期支取的,按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档次存款利率计息,存款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逾期支取的,定期内部分按到期支取方法计息,逾期部分按实存天数和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二、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

(一)支付结算业务概述

结算是经济法人之间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及其他往来等所发生的货币收付行为和债权债务的清算。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作为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只接受客户的委托,办理各种结算款项的收付和清算,为资金清算的实现起中介服务作用,不承担包收(付)款的保证责任。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一切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清算,除按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使用现金者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这样可简化结算手续,缩短结算过程;节约现金使用,稳定货币流通;集聚社会资源,扩大资金来源;加强货币管理,保证资金安全。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各经济法人在办理支付结算时,都应讲究信用。能钱货两清的,应及时结算。不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应讲究信用,按约付款,不能拖延或无理拒付。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当事人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应以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文字记载为准,办理转账结算。不以票据和凭证以外的事实或合同、文件为转账依据,防止积压、截留或占用他人资金。

(3)银行不垫款。商业银行作为企业,也有自身的利益。如果任意垫付资金,一是容易打破银行的信贷资金使用计划,二是容易助长客户的依赖心理。

上述三原则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既单独发挥作用,又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维护当事人各方的权益,保障支付结算活动有序地进行。

结算纪律是国家财经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结算原则的具体化,是维护结算秩序、正确处理结算活动中各当事人之间经济关系的重要保证。它包括客户应遵守的结算纪律和银行应遵守的结算纪律两个方面。

(1)客户应遵守“七不准”的结算纪律,即: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利用多头开户逃废债务;不准签发与预留印鉴不符或支付密码不符的支票;不准拒绝或逃避与开户银行的资金往来对账;不准擅自印制票据和结算凭证。

(2)银行应遵守“十三不准”的结算纪律,即: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或少扣滞纳金;不准违规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他人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开户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通过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开户单位和个人的存款,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客户存款,不得停止单位和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不准违规印刷、使用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不准在规定的项目之外收取邮电费、工本费、手续费,不准擅自提高或降低结算业务收费标准。

支付结算的种类包括:

(1)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可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业务委托书)。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2)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按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是由购货人签发,经购货人开户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3)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是由商人签发的本票,目前在我国暂缓使用。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又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本票由中央银行发行,委托各商业银行代办发行和兑付;不定额本票由经办银行签发和兑付。

(4)信用卡。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5)汇兑。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按其凭证寄送方式不同,分为信汇和电汇。信汇是汇款人委托银行用邮寄凭证的方式通知汇入行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电汇是汇款人委托银行用拍发电报或网络传递的方式通知汇入行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6)托收承付。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根据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不同,分为邮寄和电汇。

(7)委托收款。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根据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不同,分为邮寄和电汇。根据付款的情况不同,分为全额付款、无款支付和拒绝付款。

总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三票一卡”为主体的支付结算制度,各种结算合理配合,互相补充,可以适应多种交易方式的需要。

(二)支票

1.支票的主要规定

(1)单位和个人在同城或异地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3)签发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4)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据中国人民银行司法解释应于出票的次日起计算),到期日遇法定公休假日顺延。

(5)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大小写金额、日期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出票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证明。

(6)签发现金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不得背书转让。

(7)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印章不符的支票或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此类支票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的资格。

(8)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应作委托收款背书,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入账。

(9)支票可以挂失止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银行不再承担挂失责任。

(10)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2.业务委托书的核算程序

业务委托书使用单联式,包括存根联和正联。存根联由出票人留存,作银行存款的记账依据;正联由出票人加盖银行预留印鉴,送开户行作减少出票人存款的借方传票。同时还须填写进账单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作回单交给持(出)票人,第二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作增加存款的贷方传票,第三联是收款人开户银行交给收款人的收款通知。

(1)持票人、出票人在同一行处开户的处理程序。

①持票人送交业务委托书。出票人出票后,将业务委托书交收款人,由收款人或持票人填制进账单送开户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一般适用于收款人对出票人信用状况比较了解,二者往来较多,一般不会出现违规签发支票的情况。开户行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吸收存款——出票人

 贷:吸收存款——持票人

②出票人送交业务委托书。由出票人填写进账单送开户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来了结债权债务关系。开户行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吸收存款——出票人

 贷:吸收存款——持票人

(2)持票人、出票人不在同一行处开户的处理程序。

①持票人送交业务委托书。持票人开户银行代理付款行收到持票人或收款人送交的支票和进账单,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结算。代理付款行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同城票据清算

 贷:其他应付款

付款行作以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出票人

 贷:同城票据清算

②出票人送交业务委托书。付款银行接到出票人送交的支票和进账单,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结算。付款行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吸收存款——出票人

 贷:同城票据清算

代理付款行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同城票据清算

 贷:吸收存款——收款人

(三)银行本票

1.银行本票的主要规定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2)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3)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4)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万元和5万元四种。

(5)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到期日遇法定公休假日顺延)。逾期的本票,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6)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详细填写有关内容。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

(7)出票银行受理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支票。用于转账的,在银行本票下面划去“现金”字样;用于支取现金的,在本票下面划去“转账”字样。不定额银行本票应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签章后才能交给申请人。

(8)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背书转让,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丢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9)持票人对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需要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背面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受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和发证机关。

(10)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

2.银行本票的核算程序

银行本票一式两联,第一联出票行留存,结清本票时作借方凭证附件;第二联由出票银行结清本票时作借方凭证。转账的银行本票,还要填制三联进账单办理。本票的申请人和持票人可能在同一行处开户,也可能不在同一行处开户。在一个行处开户的,不需要通过票据交换,出票行就是兑付行,直接办理兑付和结清手续。不在同一行处开户的,则通过票据交换办理。出票行的会计处理如下:

申请人提出银行本票申请:

借:吸收存款(或现金)

 贷:存入保证金

签发一式两份银行本票:

借:存入保证金

 贷:同城票据清算

代理付款行兑付银行本票:

借:同城票据清算

 贷:吸收存款——收款人

(四)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的主要规定

(1)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2)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限于参加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

(3)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到期日遇法定公休假日顺延)。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5)申请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提交“银行汇票申请书”,详细说明有关内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现金的,应在申请书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称,并在汇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票金额。

(6)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正联和解讫通知联一并交给申请人。签发转账银行汇票的,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

(7)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其实际结算金额应在出票金额以内,并不得更改。

(8)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但注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丢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9)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并在汇票背面签章。持票人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应提交身份证件并留下复印件备查。转账支付的,不得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10)持票人对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委托他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应在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受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名称、号码、发证机关。

(11)持票人或申请人因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付款或退款时,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将汇票和解讫通知同时提交出票银行,并出具单位证明和个人身份证件,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如没有解讫通知,出票银行应于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才能办理。

2.银行汇票的核算程序

银行汇票的核算主要通过业务委托书、银行汇票结算凭证、进账单和联行凭证来完成。业务委托书为单联,作为减少申请人存款的借方凭证。银行汇票结算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卡片联,由出票银行结清汇票时作开出汇票的借方凭证;第二联正联,由代理付款行付款后作联行往账借方凭证附件;第三联解迄通知联,由代理付款行兑付后随报单寄出票行,出票行作多余款贷方凭证;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联,由出票行结清多余款后交申请人。出票行的会计处理如下:

申请人提出银行汇票申请:

借:吸收存款(或现金)

 贷:存入保证金

签发一式四联银行汇票:

借:存入保证金

 贷:╳╳联行等

  ╳╳存款等

代理付款行兑付银行汇票:

借:╳╳联行等

 贷:╳╳存款等

(五)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的主要规定

(1)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2)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3)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是在承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4)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5)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6)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7)商业汇票的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8)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5天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2.商业汇票的核算程序

(1)商业承兑汇票的处理。商业承兑汇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卡片联,由承兑人留存;第二联正联,由持票人开户行随托收凭证寄付款人开户行作借方凭证附件;第三联存根联,由出票人存查。

(2)银行承兑汇票的处理。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卡片联,由承兑行留存备查,到期支付票款时作借方凭证附件;第二联正联,由收款人开户行随托收凭证寄付款行作借方凭证附件;第三联存根联,由出票人存查。

(六)信用卡

1.信用卡的主要规定

(1)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单位卡的申领人必须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个人卡的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

(2)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信用卡。非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不得发行信用卡和代理收单结算业务。

(3)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4)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和身份证件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5)特约单位不得向持卡人收取附加费用,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6)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如信用卡丢失,持卡人应立即持有关证件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2.信用卡的现金支出

(1)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代理行的处理手续。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代理行,对持卡人持信用卡支取现金的,应要求其提交身份证件,并审查无误后,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同城票据清算等科目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持卡人户

支付现金另填制一联现金借方凭证。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持卡人户

 贷:库存现金

在异地支取现金的,比照以上在同一城市支取现金的有关手续处理,并将第二联取现单加盖转讫章随联行借方报单划持卡人开户行,另填制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作收取手续费的贷方凭证。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联行往来——往户

 贷: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持卡人户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持卡人户

 贷:库存现金

  其他应付款——手续费户

(2)未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代理行的处理手续。未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代理行,对持卡人持信用卡支取现金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并压(刷)卡,再办理现金支付的处理手续,然后将第三联取现单加盖转讫章连同第二联取现单于营业终了随内部往来凭证划付管辖行。

管辖行收到寄来的内部往来凭证及第二、三联取现单,审核无误后,如为同城的,应将第二联取现单上加盖业务公章,然后向持卡人开户行提出交换,第三联取现单作贷方凭证的附件;如为异地的,将第二联取现单加盖转讫章,随联行借方报单划持卡人开户行;对异地跨系统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将第二联取现单加盖业务公章,向本管辖行所在地的发卡银行通汇行提出票据交换,并清算资金。

(3)持卡人开户行的处理手续。持卡人开户行收到同城票据交换来的第二联取现单或联行划来的报单及第二联取现单时,应认真审查:取现单上压印、填注的联行行号或同城票据交换号是否本行行号或本行交换号;取现单上的内容是否清晰、完整;取现单上是否加盖业务公章;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超过交易限额的,有无授权号码。经审查无误后,第二联取现单作借方凭证。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信用卡存款

 贷:联行往来(或同城票据清算等)

持卡人开户行收到取现单,发现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不足支付的,其不足部分纳入“其他短期贷款”科目核算,按规定计收透支利息。本金或利息未还清又透支的,透支日期连续计算。

3.信用卡的消费性支出

(1)特约单位开户行的处理手续。

①特约单位与持卡人在同一城市的,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第一联汇计单加盖业务公章作交费收据,退给特约单位;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第三联签购单作其附件,根据第二联汇计单的手续费金额填制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作其附件;将第二联签购单加盖业务公章连同第三联汇计单向持卡人开户行或特约单位所在地的跨系统发卡银行通汇行提出票据交换,对跨系统银行发行的信用卡需待款项收妥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同城票据清算等

 贷:╳╳存款——特约单位户

  手续费收入——╳╳手续费户

②特约单位与持卡人不在同一城市的,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第三联签购单作其附件,根据第二联汇计单的手续费金额填制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作其附件;第二联签购单加盖转讫章连同第三联汇计单随联行借方报单寄持卡人开户行。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联行往来——往户

 贷:╳╳存款——特约单位户

  手续费收入——╳╳手续费户

第一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第一联汇计单加盖业务公章作交费收据,退给特约单位。

特约单位所在地的跨系统发卡银行通汇行接到特约单位开户的跨系统银行交换来的签购单和汇计单,随联行借方报单划持卡人开户行。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联行往来——往户

 贷:同城票据清算

(2)持卡人开户行的处理手续。持卡人开户行收到同城票据交换或联行划来的第二联签购单和第三联汇计单,经审查无误后,以第二联签购单作借方凭证。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信用卡存款

 贷:联行往来(或同城票据清算等)

(七)汇兑

1.汇兑的主要规定

(1)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

(2)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规定的事项,缺少其中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3)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4)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5)汇兑按解付方式不同,分为直接入账和不直接入账。不直接入账的款项应先贷记“应解汇款”科目,然后按收款人的意见办理解付。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6)对于收款人要求分次支付的汇款,应开立临时存款户,该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利息。

(7)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收汇款或经过两个月无法支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2.信汇的核算程序

信汇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回单联,由回出行给汇款人的回单;第二联借方凭证联,由汇出行作借方传票;第三联贷方凭证联,由汇入行作贷方传票;第四联收账通知联,是汇入行给收款人的收账通知。

对于不直接入账的,先贷记“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登记应解汇款登记簿,然后通知收款人取款。收款人持通知取款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全部取现。会计分录为: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

 贷:库存现金

(2)部分取现。另开临时存款户,再支取。

(3)要求转账。借记“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贷记“╳╳存款或同城票据清算”。

(4)要求转汇。借记“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贷记“联行往账或开出汇票”。

应解汇款科目是汇入行收到不直接入账的汇款时使用的会计科目,该科目下要设立“应解汇款登记簿”和有关临时存款户进行核算。收到汇款时,记贷方;解付汇款时,记借方。在登记应解汇款登记簿时,须在贷方金额后批注解付日期。采取逐笔记账、逐笔核销的满收满付办法,如发生分次支付,应从应解汇款登记簿中一次转销,另设临时存款户进行核算,以便及时反映和监督客户的汇款解付情况。

3.退汇的处理手续

退汇就是将原汇出款项退回原汇款人的一种行为。退汇仅限于不直接入账,且未解付的汇款。它分为汇款人要求退汇和汇入行主动退汇两种情况。

(1)汇款人要求退汇的处理手续。

①汇出行承办的处理手续:汇款人要求退汇时,如收款人在汇入行开立账户,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如收款人未在汇入行开立账户,应由汇款人备函或本人身份证件连同原信汇、电汇回单交汇出行办理退汇。

汇出行接到退汇函件或身份证件以及回单,应填制四联“退汇通知书”,在第一联上批注“╳月╳日申请退汇,待款项退回后再办理退款手续”字样,交给汇款人,第二、三联寄交汇入行,第四联与函件和回单一起保管。

如汇款人要求用电报通知退汇,只需填两联退汇通知书,比照信汇退汇通知书第一、四联的手续处理,并凭退汇通知书通知汇入行。

②汇入行的处理手续:汇入行接到汇出行划来的第二、三联退汇通知书或通知退汇的电报,如该笔汇款已转入应解汇款科目,尚未解付,应向收款人联系索回便条,以第二联退汇通知书代借方凭证,第四联汇款凭证作附件。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收款人户

 贷:联行往来——往户

第三联退汇通知书随同邮划贷方报单寄原汇出行。如电报通知退汇,应另填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并填制电划贷方报单,凭以通知汇出行。

如该笔汇款业已解付,应在第二、三联退汇通知书或电报上注明解付情况及日期后,将第二联退汇通知书或电报留存,以第三联退汇通知书(或拍发电报)通知汇出行。

③汇出行的处理手续:汇出行接到汇入行划来的邮划贷方报单及第三联退汇通知书或退汇通知时,应以第三联退汇通知书或第三联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代贷方凭证(第三联电划补充报单作贷方凭证附件)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联行往来——来户

 贷:╳╳存款——原汇款人户

如汇款人未在银行开立账户,应另填制一联现金借方凭证。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联行往来——来户

 贷:其他应付款——原汇款人户

借:其他应付款——原汇款人户

 贷:库存现金

在原第二联汇款凭证上注明“此款已于╳月╳日退汇”字样,以备查考。在留存的第四联退汇通知书注明“退汇款汇回已代进账”字样,加盖转讫章后作为收账通知交给原汇款人。

如接到汇入行划回的第三联退汇通知书或发来的电报注明汇款业已解付,应在留存的第四联退汇通知书上批注解付情况,通知原汇款人。

(2)汇入行主动退汇的处理手续。

①汇入行的处理手续:汇款超过两个月,收款人尚未来行办理取款手续或在规定期限内汇入行已寄出通知,但因收款人住址迁移或其他原因,导致该笔汇款无人受领时,汇入行可以主动办理退汇,退汇时应填制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和两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并在凭证上注明“退汇”字样,第四联汇款凭证作借方凭证附件。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原收款人户

 贷:联行往来——往户

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加盖联行专用章连同另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随同邮划贷方报单划原汇出行。

②原汇出行的处理手续:原汇出行接到原汇入行划来的邮划报单及所附两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以加盖原汇入行联行专用章的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代贷方凭证。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联行往来——来户

 贷:╳╳存款——原汇款人户

另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代收账通知交给原汇款人。

如汇款人未在银行开立账户,则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过渡,再通知原汇款人来行办理取款手续。

(八)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主要规定

(1)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3)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没有发运证件,如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军用物资、大修、就地转厂加工、使用铁路集装箱等,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托收。

(4)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5)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规定的事项,欠缺其中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收款人开户行的审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次日。

(6)付款人的承付期限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7)根据付款的情况不同,托收承付可以分为按期承付、提前承付、多承付、逾期付款、部分付款和拒绝付款等多种情况。

2.按期全额承付结算方式的核算程序

托收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受理回单联,是收款人开户银行给收款人的受理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作贷方传票;第三联借方凭证联,由付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第四联汇款依据或收账通知联,是付款人开户银行凭以汇款或收款人开户银行作收账通知;第五联付款通知联,由付款人开户银行给付款人按期付款通知。

3.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1)赔偿金=逾期金额×逾期天数×0.5%;

(2)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无款支付,即算一天赔偿金。哪怕第二天一大早存款也照算。

(3)期满的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无款支付,再算一天赔偿金,加起来为两天。其余类推。

(4)期满的次日,如为法定公休假日,计算赔偿金的天数顺延,但以后遇公休假日照算。

(5)如“某日上午开业时划款”,说明前一天晚上有款支付。

(6)如“某日营业终了才有足额款项划转”,说明前一天晚上无款支付(实际工作中前面少算一天,后面多算一天,结果相同)。

三、贷款业务的核算

贷款是贷款人(商业银行)对借款人(法人和自然人)提供的并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一种信用活动。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企业,贷款是其重要的资金运用形式,是金融企业的主要资产,也是取得收入的主要途径。贷款业务的核算是商业银行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贷款业务种类

1.按照贷款期限划分

贷款按发放的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贷款;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上5年(含5年)以下的各种贷款;长期贷款是指期限在5年以上的各种贷款。

2.按照贷款的保证方式划分

贷款按保证的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是指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按担保方式又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3.按照贷款质量划分

可分为正常贷款和有问题贷款。有问题贷款是指“一逾两呆”,即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4.按照贷款主体划分

可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有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发放的贷款。

5.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划分

可将贷款质量分为五级,即正常类贷款、关注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有的银行将前两类再细分,分为十类贷款)。

此外,按照利率性质,分为固定利率贷款、浮动利率贷款和优惠利率贷款;按照借款人的用途分为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产贷款、消费贷款和其他贷款等。

(二)信用贷款的核算

信用贷款是指完全凭借款人的信用发放的贷款。借款人需要资金时逐笔向银行提出借款申请,经过银行批准以后逐笔签订借款合同,逐笔立据审查,逐笔发放,约定借款期限到期还款。

1.信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的核算

(1)贷款发放的会计处理。单位申请贷款时,除填写申请书外,还应填写一式五联的借款借据,在借据的第一、二联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送交银行信贷部门。银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送交会计部门办理贷款手续。会计部门接到借款凭证后,应审查凭证各栏填写是否正确、完整,大小写是否一致,印鉴是否相符,有无有关部门审批意见等。经审核后,为借款单位开立贷款分户账,并将贷款款项转入借款单位存款科目,以借款凭证第二、三联代转账借方、贷方传票,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贷款——╳╳单位短期(或中长期)贷款户

 贷:吸收存款——╳╳单位活期存款户

转账后,第一联为备查联,由银行信贷部门留存,第四联(借款正联)按贷款到期日先后顺序专夹保管,第五联借款凭证盖章后作回单交借款单位。

(2)贷款到期收回的处理。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时,应填写一式四联还款凭证或签发转账支票送借款银行,办理还款手续,第一联为贷款收账通知,第二联为转账借方传票,第三联为转账贷方传票,第四联信贷部门留存。会计部门收到凭证后,应同贷款账户进行核对,审核印章与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等。审核无误后,以还款凭证第二、三联作转账借、贷方传票,办理贷款收回手续。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借:吸收存款——╳╳单位户

 贷:贷款——╳╳单位短期(或中长期)户

贷款到期借款人未主动归还的,可由银行与借款人联系后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传票主动扣收。其会计处理与借款人主动归还手续相同。

2.信用贷款的展期与逾期的核算

(1)信用贷款展期的核算。贷款到期,借款人如因正当原因不能按期还款时,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展期,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经信贷部门审查批准后交会计部门凭以在原借据上批注展期期限,将展期申请书附在原借据后一并保管,借据按展期后的到期日顺序排列保管。展期时不需另外办理转账手续。

(2)信用贷款逾期的核算。逾期贷款是指到期应收回而未能收回的贷款。贷款逾期时银行应将原贷款转入逾期贷款账户,编制特种转账借、贷方传票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贷款——╳╳单位逾期户

 贷:贷款——╳╳单位短期贷款户

对于逾期贷款,自转入逾期贷款科目之日起,按规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三)担保贷款的核算

担保贷款按照贷款的不同形式可以分为抵押贷款、保证贷款和质押贷款三种。

1.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是按照《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发放的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时,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从所得款项中优先收回贷款本息,或以抵押物折价充抵。

(1)抵押物的种类。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借款人申请抵押贷款时可以充当抵押物的必须是借款人所有的、有价值的、可保存的、易变现的财产。

(2)抵押贷款的申请和审批。抵押贷款由借款人向商业银行提出申请,并向银行提供以下资料:借款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抵押物清单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权证明、需要审查的其他资料。

商业银行收到借款申请后要对贷款人的资格、贷款目的和抵押物进行审查。审批同意后可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按照抵押物价值的50%~70%发放贷款。

贷款额度=抵押物作价金额×抵押率

(3)抵押物的保管。抵押合同签订、贷款发放后,抵押物依据合同要移交给债权银行。动产抵押中体积小而金额高的抵押物一般由银行保管,不动产的抵押由银行和借款人双方封存后由借款人保管。银行收到抵押物后要给借款人抵押物收据。对于保管技术性强的抵押物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保管。办理抵押贷款的各种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4)抵押贷款的发放和收回。抵押贷款经信贷部门审批同意后,会计部门审查借款凭证和随附的抵押物清单无误后,办理贷款的发放,核算手续可参照信用贷款办理,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贷款——╳╳单位抵押贷款户

 贷:吸收存款——╳╳单位户

同时对抵押物进行表外登记。收入:待处理抵押品——╳╳单位户。

贷款到期时,借款人主动向银行归还贷款时,银行根据还款凭证收回贷款本息,会计分录如下:

借:吸收存款——╳╳单位户

 贷:贷款——╳╳单位抵押贷款户

  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贷款本息收回后,注销表外科目,同时将抵押物及有关单据退回借款人。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应转做逾期贷款处理。同时向借款人发送“处理抵押品通知单”,逾期超过规定的期限(1个月)银行有权处置抵押物,处置所得扣除抵押物的保管费用后,应先归还贷款本金,再收利息。若变卖收入高于贷款本息,其多余部分应退还给借款人;如果变卖收入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其不足部分向借款人追偿。其会计分录为:

作价入账的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或其他科目)

 贷:贷款——╳╳单位逾期户

  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或应收利息)

2.保证贷款

保证贷款是按照《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由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无力还款时,按照约定的承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保证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借款人申请借款时应向银行提供由保证人签署的保证书,经银行审查同意后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填制借款凭证,由会计部门发放贷款,其会计核算手续比照信用贷款。会计分录如下:

借:贷款——╳╳单位户

 贷:吸收存款——╳╳单位户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主动归还或由银行主动扣收款项,会计分录如下:

借:吸收存款——╳╳单位户

 贷:贷款——╳╳单位户

  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3.质押贷款

质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者第三者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而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的关系人为借款人、出质人和质权人,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质权人是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质押贷款的发放和收回与抵押贷款基本相同,贷款到期不能收回时银行可以以所得质押物的价款来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是商业汇票的持票人为获得资金,以未到期的票据或证券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所作的票据转让行为。它是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一种方式,是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相结合的融资手段。

1.票据贴现的意义

票据贴现这种信用形式能把一定日期以后的现金收入转化为即日的现金收入,以缓解企业当前资金紧缺的矛盾。我国票据贴现的主要承办机构是商业银行,相对于银行的其他业务而言,票据贴现业务具有独特的优势,一是以票据贴现发放的贷款,可以根据银行的资金状况,随时通过转贴现或再贴现的渠道收回,操作灵活,变现能力强,具有较强流动性;二是票据的承兑银行由于掌握企业保证金,在票据到期日可以无条件兑付,与传统的信贷业务相比,票据贴现具有更加可靠的安全性;三是贴现银行无论是赚取贴现利息,还是通过转贴现或再贴现赚取利差,都是在短期内最现实的利润增长点,具有明显的收益性。

2.银行受理票据贴现的核算

持票人持已经过承兑、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填制一式五联的贴现凭证,第一联代申请书,银行作贴现借方传票;第二联作贴现申请人贷方传票;第三联作贴现利息贷方传票;第四联作收账通知;第五联为到期卡。持票人在第一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银行信贷部门按照信贷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贴现凭证上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交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收到汇票和贴现凭证后要审查汇票是否真实、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外,还应审查贴现凭证与汇票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计算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计算公式为: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贴现天数是从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前一日为止的实际天数,若承兑人在异地的另加3天划款期。

计算完毕后将结果填入贴现凭证中的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栏内,以贴现凭证的第一、二、三联作为转账借方和贷方传票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贴现资产——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

 贷:吸收存款——╳╳单位户

  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转账后,第四联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后连同有关单证退还贴现申请人,第五联及汇票按照到期日顺序专夹保管。

【例3-2】4月15日,A商场持一份银行承兑汇票到建设银行申请贴现,该汇票金额为180000元,于4月10日出票,9月15日到期,由异地某商业银行承兑。经信贷部门审核同意,当天办理贴现手续,贴现率为4.5%。计算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额,并作相应的会计分录。

贴现利息=180000×156×4.5%÷360=3510(元)

实付贴现额=180000-3510=176490(元)

3.汇票到期收回的核算

贴现的汇票到期后,贴现银行作为新的汇票持票人应及时收回票款,防止资金被占用。银行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

(1)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到期收回的核算。对于同城的商业汇票在到期日办理收款;对于异地的商业汇票应匡算邮程,提前填制托收凭证连同汇票寄交承兑人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承兑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和汇票后,于到期日将票款从承兑人账户划转贴现银行,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承兑人户

 贷:联行往来——往户(或有关科目)

贴现银行收到划回的款项后,转销贴现账户,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来账(或有关科目)

 贷:贴现资产——╳╳汇票户

如果承兑人的账户资金不足,收到退回的有关凭证后,商业银行对已贴现的汇票款项向贴现申请人收取款项,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或有关科目)

 贷:贴现资产——╳╳汇票户

如果贴现申请人账户无足够资金,则转为逾期贷款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持票人逾期户

 贷:贴现资产——╳╳汇票户

(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到期收回的核算。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从出票人的账户中扣收汇票款专户储存,即使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也由承兑银行承担付款责任,所以银行承兑汇票一般不会发生退票。贴现银行的具体会计处理手续参照商业承兑汇票,分别同城和异地进行处理。承兑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和汇票后,经审查无误,从汇票专户将款项转出,划转贴现银行,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解汇款——出票人户

 贷:联行往来——往户

贴现银行收到划回的款项后,按照托收承付的手续办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往来——来户

贷:贴现资产——银行承兑汇票

(五)贷款利息核算

利息是使用资金所支付的价款,贷款利息是商业银行重要的收入来源。准确地核算贷款利息是商业银行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贷款利息的计算有定期结息和利随本清两种方式。

1.定期结息

定期结息一般按季度每季度结息一次,每季末月20日(或季末)为结息日。它主要适用于信用较好、贷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银行采取充分供应资金的办法。计息方法一般采用计息余额表或者账页计息法,按实际天数,计算累计计息积数,再乘以日利率得到当期的利息,其计算公式和计息方法同存款利息相同。

2.利随本清

利随本清,又叫逐笔结息法。指银行在借款人还款时根据归还的本金来计算贷款利息的方法。文件规定:贷款满年的按年利率计算,满月的按月利率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可全部化成天数计算,整年按360天计算,整月按30天计算,零头按实际天数计算,算至还款前一天为止(但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按实际天数计息)。计算公式为:

全是整年整月的:利息=本金×时期(年或月)×年或月利率

全部化成天数的:利息=本金×时期(天数)×日利率

利随本清的计息可以分为:到期还贷、提前部分还贷、逾期还贷、整数(本利和)还贷等多种。

如贷款期限跨会计期限(季、年),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利息收入,在会计期末确认当期的应收利息,实际收到时冲减应收利息,期末结算利息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单位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实际收到已经确认的应收利息时,冲减已确认的应收利息,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单位户

 贷:应收利息——╳╳单位户

应收利息计入表内的时间为90天,即当贷款的本金或者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尚未收回的,应冲减原已计入表内的应收利息和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

 贷:应收利息——╳╳单位户

同时登记表外科目(收)“应收利息——╳╳单位户”。对停止计提或冲减的应计利息,应在实际收到该款项时再计入当期的利息收入。银行对不能按期收回而形成的应收利息要计收复利,但不计入损益,通过表外科目核算,待实际收到时再计入损益。

(六)贷款损失准备的核算

1.贷款损失准备提取的范围

贷款损失准备是指银行按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的一定比例提取所形成的一种专项补偿金,用于弥补银行的贷款损失,以增强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银行不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和代理贷款,不计提损失准备。

2.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种类及提取方法

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担保人的支付力度和商业银行内部信贷管理情况,分析贷款的风险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提取。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根据对贷款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贷款损失专项准备,由银行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收回的可能性合理确定。一般情况下,专项准备的期末余额最高为提取贷款损失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00%,最低余额为提取贷款损失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

3.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会计核算

(1)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商业银行根据应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期末余额和规定的比例,计算一般准备金的期末余额,与现有的一般准备金的余额进行比较,采用差额计提的方法。当期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高于已提损失准备账面余额时,应按差额补提损失准备。其会计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贷款损失准备

如果原有余额高于本期末应有余额,则应按照差额冲减,会计分录与补提时相反。

(2)贷款损失的核销。银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债权和股权,可认定为损失:

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经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已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债务,经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以上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经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以归还所借债务,也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其强制执行而又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由于上述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原因,无法偿还垫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银行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终止法人资格的,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银行对下列债权或股权不得作为贷款损失核销:

借款人或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归还的银行债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银行债权;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银行债权;银行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银行债权或股权。

银行对于核销的贷款损失,应本着“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保留对贷款的追索权。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核销。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经核销后,作冲减贷款损失准备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损失准备——专项准备金

 贷:贷款——╳╳单位逾期贷款户(或其他科目)

对上述经批准核销贷款损失的表内应收利息,已经纳入损益核算的,均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利息(红字)

 贷:利息收入(红字)

(3)已核销贷款的收回。对于已经核销的贷款,如果以后又收回,商业银行仍然应通过“贷款损失准备——专项准备金”账户进行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贷款——╳╳单位逾期户

 贷:贷款损失准备——专项准备金

然后再转销逾期贷款,根据收回的形式借记相关账户,其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单位(或相关科目)

 贷:贷款——╳╳单位逾期户

四、信托业务核算

(一)信托投资业务的含义和种类

信托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信托有“信用”与“委托”双重含义。它是以信任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信托包括商品信托和金融信托,狭义信托就是指金融信托。本章所讲信托为金融信托,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其信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对其拥有所有权的资财代为经营、运用于管理的业务。

1.信托存款与委托存款

信托存款是指信托投资机构以信托方式吸收的存款,也就是委托人把一定数额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机构,在一定时期内由信托投资机构代为经营与管理,但不具体指定使用对象和用途,并根据双方商定的收益率,其经营收益扣除信托费用后,全部归委托人的一种信用活动。信托存款是信托投资机构办理信托业务的主要资金来源,它包括: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劳动保护机构的劳保基金,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等。

委托存款是指委托人将定额资金委托给信托机构,由其在约定期限内按规定用途进行营运,其营运收益扣除一定信托报酬后全部归委托人所有的信托业务。

2.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

信托贷款是指信托投资机构运用吸收的信托存款、自有资金和筹集的其他资金以贷款方式向用款单位提供资金并收取利息的信托业务。

委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在委托人存入的委托存款额度内,按委托人指定的对象、用途、利率及金额发放贷款,监督使用并到期收回本息的信托业务。

3.信托投资与委托投资

信托投资是信托投资机构以投资者身份直接为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投资,参与投资企业经营成果分配的经济行为。信托投资是信托业的一项传统业务,它需要承担投资风险,其收益与投资项目收益有密切关系。信托投资与信托贷款相比有明显不同,从性质上讲,信托贷款基本上是一种信用活动,向企业贷款只能增加企业的借入资金;而信托投资是一种信托活动,若向企业投资则可增加企业的自有资金和项目的自筹资金。两者的分配也不一样,信托贷款以取得利息为目的,收益稳定,而信托投资以分红的形式参加企业营业成果的分配或从证券交易中谋利,收益较大,风险也较大。

委托投资是委托人将资金交存信托投资机构作为委托投资基金,委托信托投资机构向其指定的联营或投资单位进行投资,由信托投资机构对投资使用情况、投资单位的经营状况及利润分红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金融信托业务。

4.代理与信息咨询

(1)代理业务。代理业务是信托投资机构接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以代理人身份代为办理客户指定的经济业务。代理业务中,信托投资一般只发挥财务管理职能和信用服务职能,并不要求委托人转移其财产所有权。代理业务与信托业务相比,信托业务中的受托人拥有广泛的权限,而代理人的权限则比较窄,仅以委托者所授事项为限;信托业务中的受托者所负责任较大,而代理业务中的代理人的责任较小;信托业务中的委托人一般不对受托人进行监督,而代理业务的代理人则必须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信托投资机构的代理业务主要有:代理收付款业务、代理清偿债权债务、代理证券业务、担保签证业务、代理保管业务等。

(2)信息咨询业务。信息咨询业务是信托投资公司将其所掌握的各类信息资料,根据特定的需要,调整成各种可以使用的信息,以满足咨询者需要的活动。

(二)委托存、贷款业务的核算

1.委托存款的核算

(1)存入委托存款的核算。委托人与信托机构商定办理委托业务后,双方应签订“委托存款协议书”,标明存款的资金来源、金额、期限及双方的责任等。信托机构根据协议书为委托人开立委托存款账户,并由委托人将委托存款资金存入信托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委托人通过自己的开户银行将委托存款资金划转到信托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里后,信托机构开户银行应交给信托机构收账通知,信托机构凭以向委托人开出“委托存款单”,并据以处理账务。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存款——╳╳委托人户

(2)委托存款计息的核算。委托存款在未发放委托贷款和进行委托投资前,信托机构应向委托人计付利息,而发放委托贷款和进行委托投资后,则不再计息。因此,对委托存款的计息基数应为委托存款余额与委托贷款余额的轧差数,并运用计息余额表按季计息。计息后转账的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利息支出户

 贷:委托存款——╳╳委托人户

(3)支取委托存款的核算。委托人对于委托存款随时可以支取,但已发放委托贷款后,在收回贷款之前不能支取。因此,对委托存款的支取只限于委托存款大于委托贷款的部分或者是在委托贷款收回之后,支取委托存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委托存款——╳╳委托人户

 贷:银行存款

信托机构接到委托人的支款凭证,将款项付出,通过开户银行转到委托人的存款账户中。

2.委托贷款的核算

(1)委托贷款的发放。委托人委托信托机构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将贷款的主要内容书面通知信托机构,通知中写明借款单位、贷款项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等。委托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如果委托人要求信托机构对贷款承担经济责任,在贷款到期时负责收回,则信托机构应按信贷程序审查,经批准后方能贷出。

发放委托贷款时,信托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并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借据一并提交信托机构。

信托机构审查无误将发放的贷款通过开户银行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其会计分录为:

借:委托贷款——╳╳单位委托贷款户

 贷:银行存款

(2)收取手续费与结息的核算。信托机构按委托人的要求发放贷款应收取手续费作为收入。手续费率要根据银行承担责任大小,按贷款额的一定比例确定。一般来说,如果信托机构不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手续费率低些,并且是在发放贷款时向委托人收取。如果信托机构负责到期收回贷款,则手续费率要高些,一般是按一定比例的存贷利差向借款人收取。委托贷款的利息一般由委托单位确定,或者由委托单位和用款单位协商确定,由信托机构负责按季收取,在委托贷款到期时付给委托单位。

如为在发放贷款时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则应通过委托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收取。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手续费收入

如果按存贷利差收取手续费,则是在接季计算贷款利息时一并收取。向借款人收取的贷款利息应付给委托人,因此转入应付账款科目,手续费部分转入手续费收入科目。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户

  手续费收入

(3)委托贷款到期收回的核算。委托贷款到期,由信托机构负责收回贷款的,应通过借款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账户收取。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单位委托贷款户

如果协议规定在贷款收回后终止委托行为,则应将委托存款及利息划转到委托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其会计分录为:

借:委托存款——╳╳委托人户

  应付账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户

 贷:银行存款

(三)信托存、贷款业务的核算

这里所指信托业务是相对于委托业务而言的狭义信托业务,是信托机构以客户交给代为营运的资金,按银行信贷原则、条件,自主安排运用的一项业务。

在信托业务中,委托人将资金存入金融信托机构后,对其使用不作具体要求,只提出原则性的使用方向,而信托人可以自主地代为营运。但委托机构要提出最低收益率的要求,信托机构的收益为信托贷款的利息,信托机构要承担经营风险。

1.信托存款的核算

信托存款一般为定期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

(1)存入信托存款(亦即开户)的核算。委托人要求存入信托存款,确定存款金额和期限,由信托机构审查其资金来源符合规定后,双方签订“委托存款协议书”,并由信托机构会计部门为其开立信托存款账户,将存款由委托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划转到信托机构银行账户上。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信托存款——╳╳单位户

(2)信托存款计息的核算。信托存款从信托机构开出存单起息,由于其为定期存款,利息应在存款期满后利随本清,但在存期内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定期计算应付利息。其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信托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应付利息——应付╳╳利息户

(3)信托存款到期支取的核算。信托存款到期,客户持存单向信托机构提取存款。信托机构找出卡片账与存单核对无误后,将本息一并支付,划转到委托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上。会计分录为:

借:信托存款——╳╳单位户

  应付利息——应付╳╳利息户

  利息支出——信托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银行存款

信托存款到期,客户也可以办理续存。其处理手续是对原存单作支取存款处理,信托机构另开新存单,并从续存之日起计息。

信托存款尚未到期,客户如急需用款,也可以提前支取存款,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信托贷款的核算

信托贷款具有方便、灵活的特点,且不受行业、地区的限制,既可以对企业临时资金周转的需要发放贷款,也可以对以技术改造为主的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1)贷款发放的核算。信托贷款的发放,首先要由借款单位提出申请,信托机构对借款理由、项目及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查,对符合贷款原则、条件的,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并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借据提交信托机构办理贷款发放手续。贷款发放后,应将资金转入借款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其会计分录为:

借:信托贷款——╳╳借款单位户

 贷:银行存款

借据的处理与委托贷款相同。

(2)信托贷款的计息。信托贷款的利息按季收取,采用计息余额表计算积数后计算利息。其利息从借款人在银行的账户上收取,借款人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的,其不足支付部分作为应收利息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应收利息——应收╳╳利息户

 贷: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户

(3)贷款收回的核算。信托贷款到期,应及时收回。采取由借款人签发支票、还款凭证等方式办理贷款收回手续。收回贷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信托贷款——╳╳单位借款户

贷款到期如借款人无力归还贷款,应转作逾期贷款并按规定比例计收罚息。

五、租赁业务核算

(一)租赁业务的含义和种类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时期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租赁业务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而产生的一种融资方式,是集信贷、贸易和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的金融产业。当企业需要添置设备时,向选定的租赁公司提出办理租赁业务的申请,经租赁公司审查同意受理后,由租赁公司出资购买承租企业所需设备,再租赁给承租企业使用。承租企业用所租设备投产产生的效益,按合同规定分期偿还租赁公司的租金。租约期满,承租企业还清全部租金后,即获得该项设备的所有权。通过租赁活动,出租人支付全部设备资金,实际上是对承租人提供了信贷资金。

1.按照租赁业务的性质分,主要有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造成相关收益的变化,以及由于资产闲置、技术陈旧等造成的损失;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在资产可使用年限内直接使用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资产增值,以及处置资产所实现的收益等。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与融资租赁业务相比,经营性租赁是一种服务性租赁,其租赁的物品一般属于通用的、更新周期较短的品种。经营性租赁的出租人一般是将租赁物品反复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每次租赁期较短,租赁物品的成本经一次出租不可能收回,而需经反复多次出租才能收回。

2.按照租赁的形式分,包括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等

直接租赁是融资租赁业务中比较普遍的一种形式,租赁公司以自有资金或筹集的资金向国内外厂商购进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转租赁亦称再租赁,是租赁公司既作为出租人又作为承租人,先以承租人的身份租入用户所需设备,再以出租人的身份将设备租给用户使用。

回租赁是承租人将自己拥有的设备先按一定的价格卖给出租人,取得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然后再将原设备租回使用。回租赁业务通常用于不动产租赁,它是一种紧急融资方式,承租企业将原有的固定资产中很大一部分转化为流动资产,增加企业流动资金,改变企业营运资金不足状况,同时又保留了原有设备的使用权。这种业务有利于企业调整产品结构,促进产品升级换代。

杠杆租赁又称平衡租赁,是由融资租赁派生的一种特殊形式。这种方式出租人一般只需自筹资金解决购置设备所需款项的20%~40%,即可在经济上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并以待购设备作为抵押,以转让收取租金的权利作为担保,从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获得购买设备的60%~80%的贷款。杠杆租赁还可以使出租人享受100%的加速折旧或投资减税的优惠,同时,出租人把这些优惠的好处通过降低租金,间接地转移给承租人。所以,杠杆租赁的租赁费用一般低于其他形式。

(二)租金的计算

1.租金的构成

现代租赁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租赁双方之间的一种商品交换关系,是为了取得某种资产的使用权而付出的代价。租金则是承租人为取得经营资金或资产的使用权而向出租人支付的价值补偿。它是以租赁资产的价值消耗为基础,除了收回租赁资产的购进原价、融资贷款的利息及有关租赁过程中的费用外,还要有一定的经营利润。

租金问题直接关系到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的经济利益,是租赁业务中难度最大、敏感性最强的问题,也是签订租赁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租金一般由几个构成要素:租赁设备的总成本(包括运费、保险费等),它直接决定租金的多少;市场利率的高低,它决定了整个租赁期内所发生的利息费用、租赁期限、租金的支付方式、租金支付间隔期等。具体内容如下:

(1)租赁设备的买价,包括设备的买价、运费、保险费等。

(2)租赁设备的融资费用,指租赁公司为购买设备而向其他金融企业贷款所应付的利息费用、手续费、税款等。

(3)租赁公司的营业费用,指出租人在租赁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所花费一切必要的开支,如办公费、业务人员的工资、为购买设备的差旅费、手续费等。

(4)设备的估计残值。租赁期满后,出租人要对租赁设备进行处理,或是卖给承租人,或是收回设备另作他用。这时该项租赁设备的剩余使用价值就构成残值,也就是租赁期满时该项租赁设备的市场售价。

(5)利率。在租赁设备总成本一定的情况下,利率是影响租金总额的重要因素。相同条件下,融资的利率越高,租金总额就越大。

(6)租赁期限。租期长会使得出租人承受的利息负担加重。因此,租期越长,租金总额越大。

(7)付租间隔期,是指两次支付租金的间隔期限,一般有一年支付一次、半年支付一次、每季度支付一次、每月支付一次等。付租间隔期越长,承租人占用出租人的资金时间就越长,租金总额就越大。

(8)保证金的支付数量与结算方式。承租人支付的租赁保证金越多,租金总额就越小。保证金是从成本中扣除,还是抵作最后一期的租金,对租金总额影响也很大,如果是从成本中扣除,租金总额就小。

(9)付租方式。支付租金的方式有期初付租和期末付租等方式。期初付租,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相对缩短,所以租金总额就较小;而期末付租的租金总额相对就要大。

(10)支付币种。国际金融市场上各种货币的利率和汇率是瞬息万变的,因此,货币种类的选择也同样会影响租金总额。一般情况下,利率、汇率高的币种租金总额也相应增大。

租金的构成要素,取决于租赁的方式,不同的租赁种类,其租金的构成要素也不完全一样。

2.租金的支付方式

租金的支付方式是租赁合同中一个重要内容,因为支付租金就是用将来的钱偿付现在的钱,货币的时间价值就显得特别重要。由于在影响租金的要素中,支付方式也是重要因素,那么,采用什么方式来支付租金,就是租赁公司及承租人都不能回避的问题。租赁公司在与承租人签订合同时,就要确定租金的支付方式。从实际情况看,支付租金的方式有三种:

(1)期初付租方式,即承租人在各付租间隔期的期初支付租金,然后使用设备。在期初付租的情况下,第一期租金在起租日即需要支付。

(2)期末付租方式,即承租人在每一次付租期先使用设备,在付租间隔期末再支付租金。这种方法使租金的支付向后推迟了整整一个间隔期,为资金紧张的承租企业提供了方便。

(3)有付租宽缓期的期末付租方式。承租人引进设备从安装调试到正式投产,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承租人资金紧张。根据这种情况,租赁公司在合同中同意承租人从起租日起,确定一个期限(如一个季度或半年)作为宽缓期,宽缓期内,承租人可以暂不付租。

3.租金的计算方法

租金的计算方法很多,世界上常用的方法有附加率法和年金法两种。年金法又分定额年金法和变额年金法。变额年金法又分为等差递增变额年金法、等差递减变额年金法、等比递增变额年金法、等比递减变额年金法。

目前我国开展的租赁业务大多是融资租赁,各租赁公司参照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采用了适合于自己的计算方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递减式计算方法、年息式计算方法、加数式计算方法、平均分摊计算方法、浮动利率计算方法。

(1)递减式计算方法。每期平均支付本金,计算租金的公式为:

每期应付租金=各期租赁本金余额×年利率×租期/付租次数+各期应还本金数

【例3-3】某租赁公司有一笔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设备的成本为80万元,租期为2年,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期末支付,年利率10%。

各期应还付本金=80÷4=20(万元)

第一期应付租金=80×10%×0.5+20=24(万元)

第二期应付租金=(80-24)×10%×0.5+20=22.8(万元)

第三期应付租金=(80-46.8)×10%×0.5+20=21.66(万元)

第四期应付租金=(80-68.46)×10%×0.5+20=20.58万元)

租金总额=24+22.8+21.66+20.58=89.04(万元)

(2)加数式计算方法。计算公式为:

每期应付租金=(租赁设备购置原价+应付融资租赁利息)/支付租金的次数

【例3-4】某租赁公司有一笔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设备成本为40万元,租期4年,每半年支付一次,期末支付,年利率10%。

应付的融资利息=40×10%×4=16(万元)

租金总额=40+16=56(万元)

每期应付租金=(40+16)/8=7(万元)

(3)平均分摊计算方法。计算公式为:

【例3-5】某租赁公司有一笔融资租赁业务,租赁设备的成本为320万元,租期4年,每半年支付一次,设备进口的手续费率为3%,估计设备残值为10万元,年利率10%。

应付的融资利息=320×4×10%=128(万元)

支付手续费=320×3%=9.6(万元)

每期应付租金=[(320-10)+128+9.6]/8=55.95(万元)

租金总额=55.95×8=447.6(万元)

(三)融资性租赁的核算

1.融资性租赁业务的特点

(1)融资租赁交易涉及三个方面的关系,即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要求,出资向供货方购买设备,同时将所购得的设备出租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按期交付租金以补偿出租方所支付的设备成本、利息和一定的利润。

(2)承租人对设备和供货商具有选择的权利和责任。融资租赁的设备和生产厂、供货商都是承租人选定的,出租人只是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出资购买,租给承租人使用。对于设备的质量、规格、数量及技术上的检查验收都由承租人负责。

(3)租赁设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出租方出资购买设备,具有设备的所有权。而承租方在按时支付租金履行合同的条件下,在租赁期内对设备享有使用权。

(4)融资租赁交易具有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双重职能。从获取经营业务所需资金角度看,它是金融业务;但从购买租赁资产的角度看,它又以贸易的形式出现。

(5)租赁合同为不可撤销的合同。

2.会计科目的设置

“应收租赁款”,为资产类科目,用来核算租赁公司进行融资租赁业务向承租单位收取的租赁物资的应收款项。采用总额法的公司,应收租赁款包括租赁物资的实际成本、租金、手续费等;采用净额法的公司,应收租赁款包括租赁物资的实际成本。

“租赁资产”,为资产类科目,用来核算公司为融资租赁而购入的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物资价款、运杂费、保险费以及进口关税等)。购入租赁物资时,按实际支付的租赁物资的成本,借记本科目;待租赁合同到期,租赁物资的产权转移时,贷记本科目。

“待转租赁资产”,为资产类科目,用来核算公司进行融资租赁业务,根据合同起租后,公司租出的租赁物资的实际成本。租赁合同起租时,贷记本科目;租赁合同到期,根据合同将租赁物资产权转给承租方时,借记本科目。

“未实现租赁收益”,为资产类科目,用来核算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应收但尚未收到的收益总额,包括租金和利息。根据租赁合同起租时,对应收收益部分贷记本科目,每次收到租金时,租赁收益部分借记本科目。

“租赁保证金”,为负债类科目,用来核算公司进行融资租赁业务,根据租赁合同规定收到客户交来的保证金。收到客户交来的保证金,贷记本科目;按合同规定,最后以租赁保证金抵作租金,或客户到期不交租金,公司以保证金作租赁收益时,借记本科目。

“租赁收益”,为损益类科目,用来核算公司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发生的各项租赁收入(不包括租赁收入中的利息收入),贷记本科目;期末将租赁收益结转利润时,借记本科目。

3.融资租赁业务的核算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有总额法和净额法两种。总额法就是租赁机构的应收租赁债权按总投资入账,总投资包括租赁资产成本(租赁资产成本由设备购入价、运输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保险费构成,如果保险费由承租人承担,则不列入资产成本)、应收租赁收益和租赁资产的残值。净额法就是指租赁机构的应收租赁债权按净投资即按租赁资产的成本入账。

(1)总额法的核算。采用总额法核算,“应收租赁款”包括:租赁资产的成本、租金、融资利息、手续费收入等。其优点是能总括反映融资租赁业务情况,从账上能全面地反映该项业务的成本、费用、利润等。缺点是多设会计科目,核算手续繁杂,且不容易理解。

①公司按规定支付租赁设备款,会计分录为:

借:租赁资产(买价+运费+途中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

②公司向承租企业收取租赁保证金,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租赁保证金

③按合同规定起租,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租赁款

 贷:待转租赁资产

  未实现租赁收益

④各期租赁收益实现,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应收租赁收益

 贷:租赁收益

⑤实际收到租金,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租赁款

借:未实现租赁收益

 贷:应收账款——应收租赁收益

(2)净额法的核算。净额法就是以租赁资产的成本作为应收租赁款,租赁起始日,账面上不反映应收的融资利息、手续费和担保残值。这种方法账务处理简单,但不如总额法反映情况全面。

①出租人购入租赁资产,其会计分录与总额法相同。

②起租日,以租赁资产的成本入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租赁款

 贷:待转租赁资产

③按合同规定,定期收取租金,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租赁款(分期收取的资产成本)

  租赁收益

④租赁期满,将租赁资产售与承租人收回货款,承租人补付担保残值以及冲平“待转租赁资产”和“租赁资产”科目的分录与总额法相同。

(四)转租赁的核算

转租赁是租赁机构一方面以承租人的身份租入设备,另一方面再以出租人的身份将设备租给第二承租人。办理转租赁业务的租赁机构具有双重身份,因此会计核算既要反映租入业务,又要反映出租业务。

1.会计科目的设置

转租赁业务除设置上述有关科目外,还应设置如下会计科目:

“应收转租赁款”,为资产类科目,用来核算公司转租赁业务发生的应收租赁款项。根据租赁合同起租时,借记本科目;实际收到转租赁租金时,贷记本科目。

“应付转租赁租金”,为负债类科目,用来核算公司进行转租赁业务,收到租赁合同应付给出租公司的租金。根据公司与承租方的租赁合同起租时,贷记本科目;每期支付应付的转租赁租金时,借记本科目。

2.转租赁业务的核算

以下按净额法说明转租赁的核算。

(1)租赁机构以承租人的身份向第一出租人租入租赁资产,其会计分录为:

借:待转租赁资产

 贷:应付转租赁租金

(2)租赁机构以出租人身份将租赁资产转租给第二承租人,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转租赁租金

 贷:待转租赁资产

(3)每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转租赁租金

 贷:银行存款

(4)每期向第二承租人收取租金,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转租赁租金

  租赁收益

(5)租赁期满,按合同规定对租赁资产进行处理,如将租赁资产出售给第二承租人,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待转租赁资产

有担保残值的,不足残值部分由第二承租人补足。

(五)经营租赁的核算

1.经营租赁的特点

经营租赁与融资性租赁有所不同,其主要目的不是融通资金,而是为承租人提供机器设备以解决短期需要,从而收取租金。它的主要特征如下:

(1)经营租赁的设备一般为通用设备,并且较容易不断地找到接替的用户。

(2)租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最短可以是几天或几个小时。

(3)在出租期内,不仅设备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而且由于承租人不断地更换,所以出租物件由出租人选择、购买,并负责维修、保养、纳税。

2.会计科目设置

为了区别企业自用的固定资产,公司应设置“经营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折旧”科目进行核算。

“经营租赁资产”,为资产类科目,用来核算公司为经营性租赁而购入的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物资价款、运杂费、保险费以及进口关税等)。本科目下设“已出租资产”和“未出租资产”两个二级科目。融入经营租赁资产时,借记本科目(未出租资产);起租时,借记本科目(已出租资产),贷记本科目(未出租资产);租赁合同结束,收回出租资产时,借记本科目(未出租资产),贷记本科目(已出租资产);经营租赁资产报废时,贷记本科目。

“经营租赁资产折旧”,为资产类科目,用来核算公司租赁资产的累计折旧。按期提取折旧时,贷记本科目;公司出售、报废、盘亏和毁损时,按已提折旧,借记本科目。

3.经营租赁业务的核算

(1)购入租赁资产的值算。出租人购入租赁资产,应按其成本(包括买价、运费、保险费等)入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经营租赁资产——未出租户

 贷:银行存款

(2)租出租赁资产的核算。经营性的租赁资产一般是成批购入,分次租出,每次租出的租赁资产与购入的资产不会是等值的,因此对出租人来说,会形成一定的资产库存。当租出租赁资产时,按租出资产的成本记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经营租赁资产——已出租户

 贷:经营租赁资产——未出租户

(3)租赁资产计提折旧的核算。租赁机构对经营性租赁资产应按期计提折旧,并与经营用固定资产分别计提。经营租赁资产的折旧,应根据核定的折旧率和期初已出租的资产账面原值按期计算,本期内出租的资产,当期不提折旧;本期内收回的出租资产,当期照提折旧。公司经营租赁的资产折旧足额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不再提折旧;提前报废的经营租赁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计提折旧的会计分录为:

借:销售费用

 贷:经营租赁资产折旧

(4)收取租金的核算。出租人按合同规定收取租金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租赁收益

(5)收回租赁资产的核算。租赁期满,出租人收回租赁资产,经验收完好无损后作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经营租赁资产——未出租

 贷:经营租赁资产——已出租

(六)租赁收益的核算

出租人将租赁物资出租给承租人,其目的就是从收取的租金中扣除租赁物资的成本、利息及有关费用外,并获取一定的收益。

经营性租赁的租金一般包括:租赁资产的原价、租赁资产的折旧、租赁期间的利息、租赁资产的维护费用,出租企业的营业费用、税金、保险费等。

融资租赁的维护费用、营业费用、税金、租赁资产折旧等一般由承租人承担。因此,租金一般包括:租赁资产的成本、利息费用和手续费等。

金融性公司进行租赁业务所获得的收入,不论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性租赁,或是转租赁的收入,均通过“租赁收益”科目核算。

收到融资租赁的转租赁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贷:租赁收益

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租赁款(或应转租赁款)

收到经营性租赁收益,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租赁收益

六、证券业务核算

(一)证券的含义和种类

证券是证明持券人有按照证券所规定的内容取得相应权益的证明书。证券分为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或收益证券)。商品证券本身没有价值,只证明持券人对商品具有领取权,如提货单、仓单等。货币证券是表明持券人对货币具有索取权的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等。资本证券是表明持券人的资本所有权或债权,并可以据其获得一定收益的证券,如股票、债券等。金融企业经营的证券业务指的就是资本证券。资本证券是一种特殊资本,持有人能够获得一定的收益,并可以转让给他人而收回本金,也就是说资本证券可以买卖,具有市场性。

近年来,证券经营机构经营的证券业务不断扩大,证券市场在中央银行宏观指导和监督下,正逐步走向完善、成熟。依法、合规地从事证券业务经营,对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推进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这一金融调控工具的运用与作用的发挥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证券法》规定,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将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和经纪类。综合类证券公司的证券业务分为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其他证券业务四种,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1)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代理客户(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活动,包括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业务和代理保管证券业务。

(2)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用公司的资金买卖证券以达到获利目的的证券业务。包括买入证券和卖出证券。

(3)证券承销业务,是指在证券发行过程中,证券公司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代理发行人发行证券的活动。

(4)其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经批准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除经纪、自营和承销业务以外的如买入返售证券、卖出回购证券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与证券业务有关的业务。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核算

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活动。证券经纪业务应当按照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业务、代理保管证券业务分类核算。

1.会计科目的设置

“代买卖证券款”,是负债类科目,用来核算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由客户交存的款项。公司代客户认购新股的款项、代理客户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代客户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配股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代兑付债券”,是资产类科目,用来核算证券公司代理国家或企业兑付到期的债券。借方登记已兑付的各类到期债券以及因委托单位未拨付或拨付不足债券兑付资金、客户兑付时垫付的资金;贷方登记国家或企业拨付的委托兑付债券资金,以及向委托单位交付已兑付的债券并收回垫付的资金;余额表示已接受委托但还未兑付的,已经兑付但尚未交付的债券款项。

“代兑付债券款”,是负债类科目,用来核算证券公司代理国家或企业等单位兑付债券业务而收到委托单位预付的兑付债券资金。贷方登记收到委托单位的兑付资金,借方登记代理兑付的资金,余额表示应付但尚未兑付的债券本息款。

“清算备付金”,是资产类科目,用来核算证券公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借方登记证券公司存入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贷方登记从清算代理机构收回资金的数额。

2.代理买卖证券业务的核算

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证券公司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买卖的业务。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收到的款项,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并在“银行存款”科目中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不能与本公司的存款混淆。公司在收到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款项时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与客户进行相关的结算。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在与客户办理买卖证券款项清算时确认收入。

(1)资金专户的核算。

①客户开设资金专户并交来款项以及日常存款,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代买卖证券款

客户取款,会计分录相反。

②客户结息消户,结清利息,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款项——应付客户资金利息

 贷:银行存款

③客户资金专户统一结息,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款项——应付客户资金利息(已提利息部分)

  利息支出(未提利息部分)

 贷:代买卖证券款

④公司为客户在证券交易所开设清算资金专户,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备付金——客户

 贷:银行存款

(2)代理买卖证券。

①公司接受客户委托,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与客户清算,如果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则会计分录为:

借:代买卖证券(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代扣代交的交易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

  手续费支出——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支出(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

 贷:清算备付金(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代扣代交的印花税费和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

   手续费收入——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

②公司接受客户委托,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与客户清算,如果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则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备付金(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代扣代交的印花税费和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

  手续费支出——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支出(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

 贷:代买卖证券款(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代扣代交的交易税费和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

   手续费收入——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

3.代理认购新股

(1)代理客户认购新股,收到客户认购款,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代买卖证券款

(2)将款项划付清算代理机构,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备付金——客户

 贷:银行存款

(3)客户办理申购手续,在公司与证券交易所清算,会计分录为:

借:代买卖证券款

 贷:清算备付金——客户

(4)证券交易所完成中签认定工作,将未中签资金退给客户,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备付金——客户

 贷:代买卖证券款

(5)公司将未中签的款项划回,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清算备付金——客户

(6)公司将未中签的款项退给客户,会计分录为:

借:代买卖证券款

 贷:银行存款

4.代理配股派息

(1)向证券交易所解交配股款,客户提出配股要求,会计分录为:

借:代买卖证券款

 贷:清算备付金——客户

(2)代理客户领取现金股利和利息,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备付金——客户

 贷:代买卖证券款

(3)公司按规定向客户统一结息,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

 贷:代买卖证券款

5.代理兑付债券

(1)证券分司收到委托代国家或企业兑付到期的无记名债券。收到委托单位的兑付资金,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代兑付债券款

收到客户交来的实物券,按兑付金额记账。会计分录为:

借:代兑付债券

 贷:银行存款

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的实物券,会计分录为:

借:代兑付债券款

 贷:代兑付债券

如果委托单位尚未拨付兑付资金,由公司垫付,收到兑付债券,按兑付金额记账。会计分录为:

借:代兑付债券

 贷:银行存款

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的债券并收回垫付的资金,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代兑付债券

收到代兑付手续费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手续费收入——代兑付债券手续费收入

(2)接受委托代国家或企业兑付到期的记名债券。收到委托单位的兑付资金,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代兑付债券款

兑付债券本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代兑付债券款

 贷:银行存款

(3)公司收取的代兑付手续费收入。如向委托单位单独收取,接应收或已收的手续费记账。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款项

 贷:手续费收入——代兑付债券手续费收入

如果手续费与兑付款一并汇入,则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代兑付债券款

  应收款项——预收代兑付债券手续费

兑付债券业务完成后,确认手续费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款项——预收代兑付债券手续费

 贷:手续费收入——代兑付债券手续费收入

(三)证券自营业务的核算

证券自营业务是证券公司各项经营业务中的一项主要业务,是指证券公司用自己持有的证券或资金,以自己的名义和账户在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买卖各种证券,以获取利润并承担交易风险的各项业务。

自营证券业务按其经营形式可分为柜台交易和场内交易两种。柜台交易是证券商与投资人之间直接进行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的买卖价格由证券商在权衡影响证券买卖的各种因素后自行确定,每次成交的数量较小,但交易次数频繁,工作量较大,是证券营业柜台的主要经营方式。场内交易是指证券商通过场内交易员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证券交易活动,其交易价格随市场行情变化,证券商不直接与客户发生联系,而且成交量较大,是证券商调节证券库存量的主要经营方式。

1.会计科目的设置

证券公司进行自营证券买进和卖出业务,应设置“自营证券”、“证券销售”等科目进行核算。

“自营证券”,是证券公司自营买卖业务的主要科目,为资产类科目,借方登记买入证券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结转已售证券的成本,余额反映证券公司持有的各种自营证券的实际成本。

“证券销售”,为损益类科目,用来核算证券公司自营证券买卖中的销售收入、成本与差价。自营债券到期兑付的本金,也在本科目核算。该科目借方登记结转已售证券成本,贷方登记卖出证券时实际收到的金额(对于自营债券买卖业务,则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持有期间应计利息),期末本科目的余额结转“本年利润”后应无余额。

“自营证券跌价准备”,为资产类科目,用来核算证券公司按规定提取的自营证券跌价准备金。公司将自营证券的市价与其成本进行比较,如市价低于成本,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如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自营证券市价以后又恢复,应按恢复增加的数额借记本科目。

“自营证券跌价损失”,为损益类科目,用来核算证券公司由于自营证券的市价低于成本,使自营证券成本不可收回而产生的损失。期末,公司将自营证券的市价与其成本进行比较,如市价低于成本,按其差额借记本科目;如已计提跌价损失准备的自营证券的市价以后又恢复,应按恢复增加的数额贷记本科目。

2.自营证券业务的核算

(1)自营买入证券。

①证券公司买入证券,按清算日买入证券的实际成本入账,会计分录为:

借:自营证券

 贷:清算备付金——公司

②采用包销方式代发行的证券,发行期结束,未售出的证券转为自营证券,按承购价或发行价入账,会计分录为:

借:自营证券——╳╳证券户

 贷:代发行证券

(2)自营证券配股派息。

①公司通过网上配股,在与证券交易所清算配股款时,按实际成交的配股款入账,会计分录为:

借:自营证券——╳╳证券户

 贷:清算备付金(或银行存款)

②通过网下配股的,按实际支付的配股款入账,会计分录为:

借:自营证券

 贷:银行存款

③自营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现金股利,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备付金——公司

 贷:投资收益

(3)自营认购新股。

①通过网上认购新股,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款项——应收认购新股占用款

 贷:清算备付金——公司

②认购新股中签,与证券交易所清算中签款项,按中签新股的实际成本入账,会计分录为:

借:自营证券

 贷:应收款项——应收认购新股占用款

③退回未中签款项,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备付金——公司

 贷:应收款项——应收认购新股占用款

④通过网下认购新股,按规定将款项存入指定机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款项——应收认购新股占用款

 贷:银行存款

⑤网下认购新股中签,按中签新股的实际成本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自营证券

 贷:应收款项——应收认购新股占用款

⑥网下认购未中签,退回未中签款项,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款项——应收认购新股占用款

(4)自营卖出证券。

①公司卖出证券,按清算日实际收到的金额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备付金——公司

 贷:证券销售

  应收利息

若公司自营债券卖出,会计分录为:

借:清算备付金——公司

 贷:投资收益(买卖持有期间应计的利息)

  证券销售(实际收到价款扣除买卖持有期间应计利息)

②结转卖出证券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证券销售

 贷:自营证券

(5)自营证券跌价准备。

①年度终了,将自营证券的市价与成本进行比较,如市价低于成本,按其差额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自营证券跌价损失

 贷:自营证券跌价准备

②如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自营证券的市价以后又恢复,应按恢复增加的数额(其增加数应以补足以前入账的减少数为限)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自营证券跌价准备

 贷:自营证券跌价损失

(四)证券承销业务的核算

证券承销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在一级市场接受发行单位的委托,代为办理发售各类证券的业务,如代国家发售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代企业发行的集资债券和股票、基金等。证券承销业务根据公司与发行人确定的发售方式有:全额包销方式承销、余额包销方式承销和代销方式承销。

1.会计科目的设置

“代发行证券”,资产类科目,用来核算证券经营机构接受国家或企业的委托代理发行的有价证券。借方登记收到发行人委托发行的证券时,在承销包销方式下的承销价,或者在代销方式下的约定价格或面值;贷方登记在承销包销方式下证券发售时或结转代发行证券成本和发行结束后将未售证券全额转至自营证券,以及在代销方式下登记已售证券及退还委托方的未出售证券。余额表示未发售证券额,但发行结束后,该账户无余额。

“代发行证券款”,负债类科目,用来核算证券经营机构采用代销方式或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接受委托代理国家或企业发行证券的应付证券资金。借方登记证券经营机构向委托方(发行人)支付代发行的证券款项,贷方登记证券经营机构受托代理发行证券时的认购款项。余额表示在代理发行期间尚未向委托单位支付的代发行证券的认购款项,但发行期结束付清款项后,该账户无余额。

“证券发行”,损益类科目,用来核算证券经营机构采用全额承购包销方式代理发行证券,在发行期内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及差价收入。借方登记证券经营机构出售代发行证券的发行成本,贷方登记证券经营机构出售代发行证券的收入。期末差价结转“本年利润”账户。

2.证券承销业务的核算

(1)全额包销方式承销。全额承购包销就是证券公司与证券发行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由公司按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格将证券从发行单位那里买下来,并马上向发行单位支付全部款项,然后再按市场条件转售给投资者。采用此种方式,证券公司要承担全部发行风险,但可确保发行单位及时获得所需的资金。证券公司向发行单位承购证券的价格可能低于或等于或高于证券面值,由双方在协议里确定,但发售价格由证券公司确定,发行单位原则上不干预。

证券公司以全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应在按承购价格购入待发售的证券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公司将证券转售给投资者时,按发行价格确认为证券发行收入,按已发行证券的承购价格结转代发行证券的成本。发行期结束后,如有未售出的证券,应按承购价格转为公司的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

①证券公司先将证券全部认购,并向发行单位支付全部证券款项,按承购价记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代发行证券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②公司将证券转售给投资者,按发行价记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证券发行

③证券发售完毕,结转已售证券成本。其会计分录为:

借:证券发行

 贷:代发行证券

④发行期结束,将未售出的部分证券结转为公司的自营证券或作长期投资,按承购价记账。会计分录为:

借: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

 贷:代发行证券款

⑤将代发行证券筹集的款项交付发行单位。会计分录为:

借:代发行证券款——╳╳证券户

 贷:银行存款

(2)余额包销方式承销。余额承购包销方式就是证券公司与证券发行单位事先签订合同或协议,确定由证券公司代理发行该单位的证券,在发行期内如果证券公司承担发售的证券没有全部售出,则剩余部分由其负责购入,证券公司要按照约定时间向发行单位支付全部证券款项。为此,证券公司要承担部分发行风险,但可保证发行单位筹集用资计划的顺利实现。

证券公司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应在收到代发行单位发售的证券时,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同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发行期结束后,如有未售出的证券,应按约定的发行价转为公司的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代发行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于发行期结束后,与发行单位结算发行价款时确认收入。

①证券公司收到委托单位发行的证券,按约定的发行价格记账。会计分录为:

借:代发行证券

 贷:代发行证券款

②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售出证券,按发行价格记账。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代发行证券

③未售出部分按规定由本公司认购,转为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按发行价格记账。会计分录为:

借: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

 贷:代发行证券

④发行期结束,所筹资金交付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会计分录为:

借:代发行证券款

 贷:银行存款

  证券销售——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

(3)代销方式承销。代销方式就是证券公司受发行单位委托,按照规定的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代为向社会销售证券,发行期结束,证券未按原定发行额售出,未售部分仍退回发行单位,代销证券的证券公司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发行风险。

证券公司以代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应在收到代发行单位发售的证券时,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同时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代发行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于发行期结束后,与发行单位结算发行价款时确认收入。

①证券公司收到委托单位交来的代发行证券,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代发行证券

 贷:代发行证券款

②证券售出后,按约定的发行价格记账。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代发行证券

③发行期结束,将代销证券款交给委托单位,同时应由委托单位付给手续费。手续费可以从发行证券款中扣除,也可以单独结算收取,由双方协商。如从发行证券款中扣留手续费,其会计分录为:

借:代发行证券款

 贷:银行存款

  手续费收入

④发行结束,如果尚有未售出证券,应退回委托单位。其会计分录为:

借:代发行证券款

 贷:代发行证券

七、金融企业往来业务核算

(一)金融企业往来业务的含义和种类

金融企业是国民经济各部门资金活动的枢纽,各单位因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而发生的货币资金结算,以及银行系统内部资金的划拨、拆借等,一般都要进行资金的划拨清算。这些资金的划拨清算既有在同一行处办理的,也有在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的银行之间进行的,这就涉及银行间业务的往来和账务处理。由此可见,金融企业往来业务与国民经济各个部门有着广泛的联系,它是清算和划拨各种资金的工具,科学地组织银行间凭证的传递和账务处理,对加速单位资金周转,活跃商品经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以及正确及时地实现银行的有关业务,真实、完整地反映银行往来情况,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金融企业往来业务的种类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

(1)联行往来,是指同一银行系统内各个行处之间由于办理结算、款项缴拨、内部资金调拨等业务引起的资金账务往来。

(2)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往来,是指各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由于办理缴存存款、汇划款项、资金融通等业务所引起的资金账务往来。

(3)同业往来,是指商业银行之间,因办理结算、代收代付款项以及相互融通资金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

(二)联行往来

联行往来是指同一银行系统内各行处之间由于办理结算和资金调拨等业务而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它是办理结算业务和资金划拨的重要工具。联行往来和国民经济各部门具有广泛的联系,而且发生时间、地点和办理的行处不同,因此,做好联行往来的凭证传递和账务处理,对加速资金周转,活跃市场经济,促进生产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1.联行往来的管理体制和核算类型

联行往来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行自成联行系统”的办法,在同一系统银行内划分总行、分行、支行三级管理的联行往来体制,分别采取全国联行往来、分行辖内往来、支行辖内往来三种核算方式。联行往来由于是采取的是各行自成联行系统的办法,所以,各金融机构制定的联行往来制度差异较大,主要是在对账的方法不同。其核算类型归纳起来,主要有:

(1)集中监督,分散对账。即传统手工联行做法。

(2)集中监督,集中对账。即目前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做法。

(3)集中监督,当时对账。即目前人民银行的做法。

(4)实存资金,同步清算,头寸控制,集中监督。即目前工商银行的做法。

(5)互设往来户,逐笔核对与定期复对相结合。即目前境外联行的做法。

(6)集中监督,定日报告,总行对账。即目前省辖、县辖的做法。

2.联行往来的核算

(1)会计账户与会计凭证。联行往来的会计账户和会计凭证是组织和实现联行往来核算的工具,也是处理联行账务的依据。

银行为核算各项往来业务的资金清算款项,应设置“联行往来——往户”和“联行往来——来户”两个共同类账户。

联行往来的基本凭证是联行报单,它是联行间办理资金划拨和账务核算的重要依据,贯串于整个联行往来核算过程。联行报单是由总行统一规定格式,并统一编号印发,它的联次和用途都有严格的规定,不能互相代用。由于寄递方式不同,联行报单分为邮划报单和电划报单两类。又由于划拨款项的性质不同,邮划报单分为邮划借方报单和邮划贷方报单,电划报单分为电划借方报单和电划贷方报单,以及电划借方补充报单和电划贷方补充报单。以上六种报单除电划借方(或贷方)补充报单由收报行根据发报行电报译电编制外,其余都由发报行填制。

邮划借方(或贷方)报单一般为一式四联:第一联来账卡片,寄收报行转账后作来账卡片;第二联来账报告卡,随来账报告表寄管辖分行;第三联往账报告卡,随往账报告表寄管辖分行;第四联往账卡片,发报行留作往账卡片账。

电划借方(或贷方)报单一式两联:第一、二联缺,第三联往账报告卡,随往账报告表寄管辖分行;第四联往账卡片,发报行留作往账卡片账。

电划借方(或贷方)补充报单一式四联:第一联来账卡片,收报行转账后作来账卡片;第二联来账报告卡,随来账报告表寄管辖分行;第三联转账借、贷方凭证,收报行作转账借、贷方传票;第四联收付款通知,收报行给单位的收付款通知。

联行报单应严格按规定适用,不准相互串用,也不能任意更改。联行报单要按重要空白凭证妥善保管,报单号码和份数每天必须在“联行报单使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以控制报单使用情况。

(2)日常账务核算。

①发报行往账的核算。发报行是联行往账的发生行。它的任务是正确、及时地填发联行报单;按期向管辖分行编报联行往账报告表,以便管辖分行对联行账务逐笔监督。

报单的编制。联行业务发生时,发报行应以已办妥资金收付手续的有关结算凭证和业务凭证为依据,并根据“联行往来——往户”账户的记账方向填制联行报单。“联行往来——往户”账户的记账方向为借方(代对方行付款),应编制借方报单;“联行往来——往户”账户的记账方向为贷方(代对方行收款),应编制贷方报单,同时根据单位要求和通信条件确定邮划报单或电划报单。

代对方行付款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往来——往户(或系统内款项存放)

 贷:吸收存款——╳╳存款人户

代对方行收款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付款人户

 贷:联行往来——来户(或系统内上存款项)

发报行编制联行报单必须一次套写或打印,报单上的日期、行号、行名、收(付)款单位账号或名称以及金额,都要填写正确清晰、字体端正、易于识别,收(付)款单位的账号、名称填错,可以更改,但要加盖联行专用章证明。金额填错不得更改,应另行编制报单。

联行报单按每笔业务编制,但为了减少报单份数,对同一收报行性质相同的多笔邮划凭证,可以并笔填制邮划报单(应编和免编密押的不得填在同一份报单内);全额承付同一收款人而且每笔均有托收号的,可并笔填制电划贷方报单。报单需加编密押的,应按总行规定编制密押。

报单的审查与传递。为了防止可能发生的差错,联行报单必须经过复核才能寄发。复核时要认真核对报单的日期填写是否正确;收报行和发报行的行号与行名是否正确;收付款人名称或账号以及金额与附件是否一致;并笔填制的报单,各笔金额相加是否与合计金额一致;该编密押的是否齐全正确,以及报单有否用错等。对电划报单,还要注意电稿内容是否与报单相符,是否已加盖“业务电报专用章”。复核后的报单第一联和规定的结算凭证应加盖联行专用章。核对无误后,将邮划报单第一联和第二联连同附件装入联行专用挂号信封内,寄交收报行。电划报单则凭以拍发电报或通过网络传送。

②收报行来账的核算。收报行是联行报单的收受行。它的任务是认真审核报单;迅速办理转账;正确编制联行来账报告表寄管辖分行。在整个联行往来过程中,做好收报行工作是正确处理联行往来账务,及时办理异地资金划拨的关键。

审查联行报单。收报行收到发报行寄来的联行专用信封后,应先根据邮电部门送交的收信记录单,逐件验收。经检查无误签收拆封后,根据信封上所填报单笔数与信封内实装报单份数进行核对,如有不符,除在信封上注明实收报单笔数和报单号码外应立即向发报行查询,同时,为了防止漏拆信封、漏抽报单等差错发生,收报行应指定专人认真检查。收到联行电划报单,应认真审查电报挂号及内容,对编有密押的电报应核对密押,确认无误后,再编制电划借方(或贷方)补充报单。收报行对邮划报单和电划补充报单,应注意审查收报行行名、行号是否相符,是否为本行受理的报单;报单与附件的收、付款人名称或账号、金额是否一致;联行专用章与密押是否正确等。

办理转账。联行报单经过收报行审核后,有的是完整、正确的报单;有的是有缺陷的但可以转账的报单;有的是不能转账的错误报单。应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完整、正确的报单的处理。收报行收到完整、正确的报单,应根据邮划报单附件和电划补充报单及时办理转账手续,并在联行报单转账日期栏上加盖转账日期戳记。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如收受发报行寄来的借方报单,其会计分录为:

借:开出汇票(或其他账户)

 贷:联行往来——来户(或系统内上存款项)

如收受发报行寄来的贷方报单,其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往来——来户(或系统内款项存放)

 贷:吸收存款——╳╳收款人户

有缺陷报单的处理。有缺陷的报单是指这类报单填写不完整,但能肯定其正确性,因而是可以转账的报单。它包括:报单上的行号是本行,附件是他行的;行号是他行,附件是本行的;行号及附件是本行,行名是他行;或者报单内容清楚但缺少附件等情况。对于前两种情况,收报行应坚持以报单上收报行行号和附件为准进行处理,以便管辖行集中核对账务。其处理方法如下:

第一,行号是本行,附件是他行的。经收报行审查,发现报单上的收报行行名、行号是本行的,但附件内容是他行的,应将报单留下按本行报单处理,同时发出查询,对于非本行的附件上所列收报行,另填同方向报单办理划转手续。

例如,工商银行武汉洪山支行收到广州分行营业部的邮划贷方报单一份,金额10万元,经审查行号、行名均为本行,但所附托收凭证是上海虹口支行的。武汉洪山支行办理划转手续时,根据附件内容向上海虹口支行填发贷方报单,并在备注栏注明“广州分行营业部报单误划本行,现转你行”。原附托收凭证作为转划报单的附件一并寄上海虹口支行,同时还应填制联行往来查询书分别寄原发报行和正确的收报行。武汉洪山支行的会计分录如下:

如收到的缺陷报单是借方报单,其会计分录与上例相反。

第二,行号是他行,附件是本行的。经收报行审查,发现报单上的收报行行号非本行,但附件内容肯定是本行的,应将报单留下先向发报行查询,要求更改原收报行行号,待查复后,按正确的行号代为更正,按本行报单处理。同时编制查询查复书,随来账报告表抄报管辖分行,注明“请按解付行行号╳╳╳╳╳对账”字样。

如果收报行收到非本行行号的报单,而联行行名行号簿上查无此行号,收报行如能肯定该笔业务确属本行时,可以按本行行号代为更正。更正后,必须通知管辖行和发报行,以便作相应的更正。

第三,收到报单仅收报行行名非本行,行号及附件均是本行的,收报行可以更正行名后,按本行的报单处理。同时向发报行发出查询,以防止今后出现同类错误。

第四,收报行收到报单内容清楚具体,仅缺附件,收报行可以代为补制报单抄本,办理转账。

不能转账错误报单的处理。不能转账的错误报单是指收报行收到报单后发现:收付款单位账号、户名不清楚;报单与附件金额不符;漏编密押或密押不符;漏盖联行专用章等。收报行对不能转账的错误报单,应登记“未转账错误报单登记簿”,并及时发出查询。错误报单连同附件专夹保管,待接到查复后,再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并销记登记簿。但如遇防汛、救灾、抢险等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也可以一边转账,一边查询,并在报单上注明错误报单情况及查询日期。

(三)人民银行往来

人民银行往来是指中央银行与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银行是国民经济资金活动的枢纽,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间资金的划拨与清算,都必须通过银行完成。而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款项结算除一部分是在同一银行系统内进行外,还有很多是在两个不同系统的银行间进行的,其资金清算必须通过人民银行才能完成。另外,各商业银行之间也需要进行资金融通,相互拆借。同时,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如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的运用,也必然会形成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账务往来。因此,加强对金融机构往来的管理,对于人民银行控制与调节商业银行的资金投向和信贷规模,加速资金周转,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高经济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往来的业务主要有:各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发行库领取现金和缴存现金;各商业银行吸收的国家金库款以及财政性存款全部缴存中央银行;各商业银行吸收的一般存款按比例缴存中央银行;各商业银行营运资金不足时,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再贴现等。

1.向人民银行存取款项的核算

根据货币发行制度的规定,商业银行需核定各行处业务库必须保留的现金限额,并报开户人民银行发行库备案。当现金超过规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时,需缴存中央银行发行库;当需用现金时,签发现金支票到开户人民银行发行库提取。

商业银行存入现金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库存现金

人民银行收到商业银行存入款项时,根据有关凭证处理账务,其会计分录为:

借:发行基金往来

 贷:╳╳银行准备金存款

  (收入)发行基金——直属库户

支取现金的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再贷款的核算

商业银行在经营中发生营运资金不足,可向人民银行借款。人民银行通过对商业银行发放再贷款,可以支持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又可以调节社会信用规模,影响市场货币供给量,实现对信贷资金的宏观调控。

(1)再贷款的概念与种类。再贷款是指人民银行向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多种方式融通资金的总称。它是解决商业银行资金不足,发挥人民银行宏观控制作用的工具。

再贷款按照贷款期限划分为以下3种:

①年度性贷款:是指人民银行为解决商业银行因经济合理增长引起的资金不足而发放的一种贷款。该种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或1年以上。

②季节性贷款:是指人民银行为解决商业银行因信贷资金先支后收或存款季节性下降、贷款季节性上升等原因引起的资金短缺而发放的一种贷款。该种贷款的期限一般为2~4个月。

③日拆性贷款:是指人民银行为了解决商业银行因汇划款项而引起的未达和清算资金不足等原因而引起的临时性资金短缺而发放的贷款。该种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天。

(2)再贷款发放的核算。再贷款的发放,由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办理。商业银行在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时,应填制一式五联的借款借据送交人民银行计划部门。

①人民银行的核算。借款借据经人民银行计划部门核准签批后,留存第四联作贷款记录卡,其余四联送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收到借款借据并审查无误后,以借款借据的第一、二联分别作转账借方和贷方传票,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贷款

 贷:╳╳银行准备金存款

第三联借款借据盖章后退还借款的商业银行,第五联借款借据按到期日顺序排列妥善保管,并定期与贷款分户账核对,以保证账据一致。

②商业银行的核算。商业银行收到人民银行退回的第三联借款借据后,凭以编制转账借、贷方传票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向中央银行借款

(3)再贷款收回的核算。贷款到期,商业银行应主动办理贷款归还手续,由会计部门填制一式四联再贷款还款凭证提交人民银行。

①人民银行的核算。人民银行收到商业银行提交的再贷款还款凭证,经审查无误后,以第一、二联还款凭证分别代转账借方、贷方传票,原借款借据第五联作贷方传票的附件,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准备金存款

 贷:╳╳银行贷款

转账后,将还款凭证第三联送计划部门保管,第四联盖章后作支款通知退还借款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再贷款实行定期计息,利息通过“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利息收入”账户核算。

②商业银行的核算。商业银行收到人民银行退回的还款凭证第四联,以其代人民银行存款户的贷方传票,同时另编制转账借方传票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向中央银行借款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再贷款利息由人民银行扣收后,通过“利息支出——人民银行往来利息支出”账户核算。

3.再贴现的核算

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由于办理票据贴现引起资金不足,而将未到期的已办理贴现的票据向人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人民银行通过对这一货币政策的实施,可以促进商业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的开展,搞活资金,引导资金流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受理再贴现的核算。商业银行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一式五联再贴现凭证,在第一联上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送交人民银行资金计划部门。

①人民银行的核算。人民银行会计部门接到计划部门转来审批同意的再贴现凭证和作成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经审查无误后,按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再贴现利息和实付再贴现金额,将其填在再贴现凭证中,以第一、二、三联再贴现凭证代传票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再贴现——╳╳银行汇票户

 贷:╳╳银行准备金存款

  利息收入——再贴现利息收入户

将再贴现凭证第四联作收账通知退还商业银行,第五联后附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妥善保管,并定期与“再贴现”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②商业银行的核算。商业银行收到人民银行交给的再贴现收账通知后,应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一联特种转账贷方传票,收账通知作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借方传票的附件。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利息支出——再贴现利息支出户

 贷:贴现资产——╳╳汇票户

(2)再贴现到期收回款项的核算。再贴现到期,由人民银行作为持票人填制委托收款凭证连同再贴现的票据向付款人办理收款。收到款项划回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往来——来户(或其他有关科目)

 贷:再贴现——╳╳银行汇票户

(3)再贴现到期未收回款项的核算。人民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付款理由书或未付票款通知书后,可以向再贴现申请银行追索票款,从再贴现申请银行的准备金账户中直接扣除。

①人民银行的核算。人民银行编制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两联,以其中一联借方传票与再贴现凭证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准备金存款

 贷:再贴现——╳╳银行汇票户

转账后,将另一联借方传票连同汇票和拒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交给再贴现申请银行。

②商业银行的核算。商业银行收到人民银行从其存款账户中收取再贴现票款的通知后,填制特种转账传票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贴现资产——╳╳汇票户或汇票转贴现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商业银行对人民银行退回的票据,可以继续向贴现申请人追索票款。

(四)同业往来

商业银行往来又称为同业往来,就是商业银行之间由于办理跨系统汇划款项、相互拆借资金等业务所引起的资金账务往来。

1.商业银行跨系统汇划款项的核算

各商业银行跨系统的汇划款项,应通过人民银行清算资金和转汇,但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做法是,规定一个限额目前为50万元,汇划款项在此限额以上的应通过中央银行清算资金和转汇,在限额以下的采取相互转汇的办法。现介绍以下三种转汇方式。

(1)汇出地为双设机构地区的转汇,采取“先横后直”的方式办理。汇出地为双设机构是指同一地区设有跨系统汇入行的银行分支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办理异地跨系统转汇时,必须采取“先横后直”的方式办理转汇,即由汇出行根据客户提交的汇款凭证,按照不同系统的汇入行逐笔填制转汇清单,并根据转汇清单汇总编制划款凭证,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划转汇入行在当地的转汇行,转汇行再通过系统内联行或电子汇划清算系统将款项划入收款人开户行。

①汇出行的核算。汇出行根据客户提交的汇款凭证,按不同系统的汇入行逐笔填制转汇清单,汇总后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同城跨系统转汇行。其划收款项的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付款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②同城转汇行的核算。同城转汇行收到汇出行的转汇清单和转汇凭证,经审核无误后,据以编制联行报单,通过本系统联行将款项划往异地的汇入行。其划收款项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联行往来——往户

③汇入行的核算。汇入行收到同系统转汇行通过联行划转的款项,为收款人办理转账手续。其划收款项的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往来——来户

 贷:吸收存款——╳╳收款人户等

如系划付款项,其会计分录与划收款项的会计分录相反。

(2)汇出地为单设机构地区的转汇,采取“先直后横”的方式办理。汇出地为单设机构是指同一地区没有跨系统的汇入行系统的银行机构,但汇入地有汇出行系统的分支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先直后横”的方式在汇入地办理转汇,即由汇出行将款项通过本系统联行或电子汇划清算系统办理划转。汇入地联行机构(转汇行)收到有关凭证后通过同城票据交换提交汇入行。

①汇出行的核算。汇出行根据客户提交的汇款凭证填制联行报单,通过本系统联行往来将款项划转至汇入地本系统的转汇行。其划收款项的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付款人户

 贷:联行往来——往户

②异地转汇行的核算。异地转汇行收到同系统的汇出行划来的转汇款项,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向跨系统汇入行办理转汇。其划收款项的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往来——来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③汇入行的核算。汇入行收到跨系统转汇行划转的款项,为收款人入账。其划收款项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吸收存款——╳╳收款人户等

如系划付款项,其会计分录与划收款项的会计分录相反。

(3)汇出地、汇入地均为单设机构地区的转汇采取“先直后横再直”的方式办理。汇出地、汇入地均为单设机构的地区,必须采取“先直后横再直”的方式办理转汇,即要选择就近设有双系统银行机构的地区作为转汇地,首先通过本系统联行或电子汇划清算系统将款项划至转汇地的本系统联行机构(代转行)由其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汇划款项转至当地的跨系统转汇行,再由其通过系统内联行或电子汇划清算系统将款项汇至跨系统的汇入行。

①汇出行的核算。汇出行根据客户提交的汇款凭证填制联行报单,通过本系统联行往来将款项划转至转汇地区的本系统联行机构。其划收款项的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付款人户

 贷:联行往来——往户

②代转行的核算。代转行收到本系统汇出行划来的款项,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向转汇行办理转汇。其划收款项的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往来——来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③转汇行的核算。转汇行收到本地区跨系统代转行划转的款项,应通过本系统联行往来将款项划转汇入行。其划收款项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联行往来——往户

④汇入行的核算。汇入行收到同系统的转汇行划转的款项,为收款人入账。其划收款项的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往来——来户

 贷:吸收存款——╳╳收款人户

如系划付款项,其会计分录与划收款项的会计分录相反。

2.同业拆借的核算

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之间临时融通资金的一种短期资金借贷行为。拆借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清算票据交换差额、系统内调拨资金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临时性资金不足,通过相互融通资金,充分发挥横向调剂作用,有利于搞活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同业拆借可以在人民银行组织的资金市场进行,也可以在同城商业银行间进行,或在异地商业银行间进行,但都必须通过中央银行划拨资金。拆出与拆入的商业银行,应商定拆借条件,如拆借金额、利率、期限等,并签订协议,由双方共同履行。

(1)资金拆借的核算。资金的拆借涉及拆出行、人民银行和拆入行,具体核算如下:

拆出行根据拆借合同签发人民银行转账支票并填制进账单,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其会计分录为:

借:拆出资金——╳╳拆入行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转账后,将支票连同进账单一并交给人民银行或拆入行。

人民银行收到拆出行签发的转账支票和进账单,据以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准备金存款(拆出行户)

 贷:╳╳银行准备金存款(拆入行户)

以进账单回单联作收账通知交给拆入行。

拆入行收到进账单回单联,据以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拆入资金——╳╳拆出行户

(2)归还拆借资金的核算。拆借资金到期,原拆入行签发人民银行转账支票并填制进账单,办理本息划转手续。其会计分录为:

借:拆入资金——╳╳拆出行户

  利息支出——拆借利息支出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转账后,将转账支票和进账单一并交给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收到原拆入行签发的转账支票和进账单,据以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准备金存款(拆入行户)

 贷:╳╳银行准备金存款(拆出行户)

以进账单回单联作收账通知交给原拆出行。

原拆出行收到进账单回单联,据以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拆出资金——╳╳拆入行户

  利息收入——拆借资金利息收入户

3.转贴现的核算

转贴现又称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持已办理贴现、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融通资金的行为。它是解决商业银行因办理票据贴现而引起资金不足的又一条途径。

(1)办理转贴现的核算。商业银行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商业银行申请转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写一式五联转贴现凭证,在第一联上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送交转贴现银行信贷部门。

转贴现银行会计部门接到信贷部门转来审批同意的转贴现凭证和作成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经审查确认无误后,其余手续比照一般贴现办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贴现资产——汇票转贴现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利息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

转贴现申请银行收到转贴现银行交给的转贴现收账通知书,应填制二借一贷的特种转账传票,将收账通知书作为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借方传票的附件,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利息支出——转贴现利息支出

 贷:贴现资产——╳╳汇票户

(2)转贴现到期收回的核算。转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向付款人办理收款,可比照贴现到期收回贴现票款处理。在收到款项划回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往来——来户(或其他科目)

 贷:贴现资产——╳╳汇票转贴现户

转贴现票据到期,对向承兑人收款而不获付款的,应向转贴现申请银行进行追索。

(五)同城票据交换

1.同城票据交换的意义和基本做法

同城票据交换是指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各银行,按照规定的时间集中到指定的场所,相互交换代收、代付票据,轧计差额,清算应收应付资金的办法。同城票据交换使得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行处之间不必逐笔划转款项和分头传递结算凭证,从而可以简化核算手续,加快凭证传递,加速资金周转。

参加票据交换的银行均应在中央银行开立备付金存款账户,由中央银行负责对各银行之间的资金存欠进行清算。票据交换分为提出行和提入行两个系统。向他行提出票据的是提出行,提回票据的是提入行。而参加票据交换的银行一般既是提出行又是提入行。各行提出交换的票据可分为代收票据和代付票据两类。凡是由本行开户单位付款,他行开户单位收款的各种结算凭证,称为代收票据(贷方票据);凡是由本行开户单位收款,他行开户单位付款的各种结算凭证,称为代付票据(借方票据)。提出行提出代收票据则表示为本行应付款项,提出代付票据则表示为本行应收款项;提入行提入代收票据则表示为本行应收款项,提入代付票据则表示为本行应付款项。各行在每次交换中当场加计应收和应付款项,最后由票据交换所汇总轧平各行处的应收、应付差额,由中央银行办理转账,清算差额。

2.同城票据交换的核算

商业银行提出和提入票据的资金,均应通过人民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清算。在实际工作中,提出和提入的票据并非每笔都直接通过“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账户核算,而是先通过相应的过渡性账户列账,如“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账户或“同城票据清算”等账户,最终以交换差额从过渡账户转入“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账户。

(1)票据交换的处理。进行票据交换时,票据提出行根据提出的借方和贷方传票,分别逐笔填制票据交换清单,然后根据交换清单汇总编制两联借方凭证或贷方凭证,将一联借方或贷方凭证代传票办理转账。如系代收款项,其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付款人户

 贷:同城票据清算

如系代付款项,其会计分录相反。

办理转账后,将另一联借方或贷方凭证连同有关提出凭证交票据交换中心进行票据交换。

票据提回行提回一联借方或贷方凭证及其有关提回凭证,办理转账。如系提回贷方凭证,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同城票据清算

 贷:吸收存款——╳╳收款人户

如系提回借方凭证,其会计分录相反。

(2)票据交换差额清算的处理。参加票据交换的各银行于每日营业终了,须计算当日的应收或应付差额,为票据交换差额清算做好准备。清算差额时,由参加票据交换的各银行根据应付或应收差额向人民银行填制有关凭证,办理划款手续。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应付差额行:

借:同城票据清算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应收差额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同城票据清算

人民银行:

借:╳╳银行准备金存款——应付资金行户

 贷:╳╳银行准备金存款——应收资金行户

票据交换业务要坚持“先付后收,收妥抵用,银行不垫款”的原则。当提入行提入有错误的票据如账号与户名不符、大小写金额不一致、付款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等均要办理退票。

金融企业利润的构成与核算,与一般企业做法基本相同,在此从略。

八、保险企业业务核算

保险是为了应付特定的灾害事故或意外事件,通过订立合同实现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其实质是由全部投保人分摊部分投保人的经济损失。

(一)保险企业主要业务及会计核算特征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按照保险分业经营的原则,我国的保险业务分为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和涉外保险业务四大类。

(1)财产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与人身保险相对应的概念。保险标的,包括以物质形态存在的和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主要有:普通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海上保险、船舶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特殊风险的财产保险和其他财产保险等。

(2)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作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导致伤、残、死亡或者至保险期满时,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保险按保险内容、保险期限、交费方式、给付方式等标准,可分为各种各样的保险种类,概括起来大体上有人寿保险,如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以及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3)再保险业务。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公司在直接承保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的行为。再保险是保险公司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这种经营活动只在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按照平等互利、互相往来的原则分出的保险业务。

(4)涉外保险业务。涉外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国内外有关企业、团体和人士提供对外经济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对外投资和国际交流等活动中所需要的且以外币为结算手段的保险业务,包括水险、非水险和国际再保险三大类。

保险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征是:

(1)资产方面,因保险产品是无形的,所以存货和现金资产占用很少,主要是金融资产投资和往来债务。

(2)负债方面,主要结算债权、保险保障基金和各种准备金。

(3)所有者权益方面,表现为所需资本具有担保性质,随着经营年度的增加,各种准备金的逐步累积,其资本的重要性而逐渐降低。

(4)利润方面,表现在:根据全体业务计算而成,这是依据大数法则经营的必然结果;利润由承保利润和投资利润组成,投资利润会随承保业务量的累积而逐年上升;由于各种准备金的估计与调整难求客观准确,其估计的变动将对年度利润产生较大影响。

(二)财产保险业务核算

1.保费收入的核算

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取得的收入,是保险公司的主要收入项目。保险公司依靠其收取的保费建立有关保险责任准备金,从而实现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损失的经济补偿。保费收入的大小,反映了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大小和保障责任的大小。

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后,收到投保人交来的保费,会计部门根据保费收据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保费收入——╳╳险种

如果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的保费日报表等有关单证时,保费尚未到达,则应通过“应收保费”科目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保费——╳╳险种

 贷:保费收入——╳╳险种

以后收到保费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保费——╳╳险种

保单签发后至期满前,由于保险标的升值、财产重估或企业关停并转等原因,保户中途要求加保或退保,应由保户提出书面申请,业务部门审查同意后,签发批单。中途加保的保费收入的核算,与投保时保费收入的核算相同。中途退保或部分退保,应按已保期限与剩余期限的比例计算退保费,退保费直接冲减保费收入。

2.保险赔款支出的核算

保险赔款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经济补偿义务所做的各项工作。保险公司的赔款一方面可以恢复企业生产,保证再生产的持续进行或者安定人民群众生活,帮助重建家园,是保障社会经济稳定的手段之一;另一方面可以加强保险经营与管理,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和经济效益,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水平。

保险赔款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的损失补偿金。保险公司及时筹集资金,支付保险赔款,对维护保险人的信誉,体现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恢复企业生产经营,安定人民群众生活,都是非常重要的。

理赔人员计算出赔偿金额后,填制赔款计算书,连同被保险人签章的赔款收据送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接到业务部门的理赔计算书后,认真审查有关内容,审查无误后,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

(1)对于保险赔案清楚,能及时结案的,应通过“赔款支出”账户核算。会计分录为:

借:赔款支出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预付赔款的处理。由于赔款的计算和审核是一项十分细致复杂的工作,往往需要很长时间,保险公司为了使被保险人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经常采取按估计损失的一定比例预付部分赔款的办法,等损失核定后,再补足差额。

出险后,保险公司预付部分赔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预付赔款——企业财产险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损失核定后,保险公司支付剩余赔款,会计分录为:

借:赔款支出

 贷:预付赔款

  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3)损余物资的处理。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后,在多种情况下,不是完全灭失,而是部分受损,物资还具有一定程度的利用价值,称为损余物资。正确合理地处理损余物资,对于物尽其用,减少赔款支出,有着重要意义。损余物资一般应合理作价归被保险人所有,并在赔款中予以扣除。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接受,保险公司应按全损赔付,损余物资归保险公司处理,处理损余物资的收入冲减赔款支出。损余物资在没有处理前,要妥善保管,要设置“损余物资登记簿”进行登记。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某些错赔或骗赔案件,一经发现,要认真查处并追回赔款。对于追回的赔款,要冲减相应的赔款支出。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赔款支出

3.保险准备金的核算

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履行其承担的保险责任或者备付未来赔款,从收取的保险费中提存的资金准备,它是一种资金的积累。根据《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保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金。

(1)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核算。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期末为本期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未付赔款所提存的一种准备金。保险公司是根据有效保单计算准备金的,而且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的一项主要负债,因此,提存和转回准备金应分别核算。

我国现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保险公司在年末可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给付金额的100%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例3-6】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末经估算,应提财产保险未决赔款准备金200万元,并转回上年提存的财险未决赔款准备金300万元。

本年末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会计分录为:

转回上年未决赔款准备金,会计分录为:

将本年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冲减当年收益,会计分录为:

将转回的上年未决赔款准备金转作当年收益,会计分录为: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核算。保险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签发保单后入账的保费称为入账保费。假定全部保单保险期均为一年,则除当年第一天签发的保单外,其余保单均不能在当年度内满期,而要跨入第二年,保费就要依保险期间在两个会计年度所占的时间比例进行分割。留在当年的部分属于当年的收入,称为赚保费,跨入第二年的部分属于下年度收入,称未赚保费。为体现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正确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成果,已赚保费和未赚保费分别对应当年责任和下一年度未满责任,即分两年入账。针对下一年度未满期责任,要将未赚保费从入账保费中减去,转入下一会计年度,建立起相应的责任准备金,就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又称未了责任准备金。

我国现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损益核算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非寿险保险业务可按当期自留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下一年度同期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般采取提存本期、转回上期的方法。提存期通常为一年。提存及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入当年损益。

保险公司按自留部分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会计分录为:

借: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财产险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财产险

将上年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转回,会计分录为: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财产险

 贷:转回上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财产险

将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冲减当年收益,会计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

 贷:提存来到期责任准备金——财产险

将转回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转为当年收益,会计分录为:

借: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财产险

 贷:本年利润

长期责任准备金的核算。长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针对长期财产保险业务,为应付保险期内的保险责任和有关费用而提存的准备金。由于长期财产保险业务金额和风险较大,根据稳健性原则,按业务年度而不是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更能反映此类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果。如果长期责任准备业务的责任期是5年,则结算损益年度为5年,长期责任准备金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之前,按业务年度的营业收支差额提存,即根据长期财产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差额提存。其核算方法与来到期责任准备金核算相同。

(三)人身保险业务的核算

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伤害保险三大类。与财产保险业务相比,人身保险业务的会计核算具有以下特点:(1)人身保险业务一般收款生效,因此,保费一般于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2)人身保险业务具有给付性质,因此涉及给付的核算,包括年金给付、死伤医疗给付和满期给付,而财产保险不涉及给付的核算;(3)有些人身保险合同约定了返还利差的条款,因此,人身保险业务涉及保户利差支出的核算,而财产保险业务没有返还利差的条款,也就是不涉及利差支出的核算;(4)人身保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根据有效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存,而财产保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根据当年自留保费的50%提存;(5)由于寿险和长期健康险的风险以及精算方法等方面的不同,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分开核算。

1.人寿保险业务的核算

(1)保费收入的核算。寿险业务的保险费是由死亡或生存的给付额、利息和费用等三项组成。因此,保险费率是由预定死亡率、预定年利率和预定费用率三部分组成。而寿险业务范围广、种类多,保险人根据不同险种的要求,分别厘定保险费,投保人缴纳保费的方式、程序与手续也不相同。概括起来,寿险业务的保费有下列共同点:

①寿险保单的保费一般是分期交付,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金额缴纳保费。

②保户的第一期保费必须在签订合同时向保险公司交付,以后各期保费,保户应按合同规定的交费时间与保费额,前往保险公司指定的地点交费。对于因故迟交或补交保费的保户,除补交其所欠的保费外,还应缴纳因推延时间所产生的利息。

③当出纳人员收到款项后,随即开出三联收款凭证,并加盖“现金收讫”章与经办人员签章,第一联保费收据交保户收执;第二联收据副本交业务部门登记业务卡片;第三联收款存根连同银行存款解缴回单一并交会计记账。

④如属于集体投保的寿险业务,由保险公司与代办单位直接建立代收保费关系。由单位指定经办员代收代交,并以转账方式将保费划入保险公司账户。

(2)退保业务的核算。人寿保险业务是长期性的业务,在这个较长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会发生保户要求退保的情况。

保户要求退保,经业务部门审查同意,支付退保金,会计分录为:

借:退保金

 贷:现金

假如保户退保时尚有贷款未还,予以扣除。会计分录为:

借:退保金

 贷:保户质押贷款——╳╳保户(未收回的质押贷款本金)

  利息收入(欠息)

  库存现金

(3)给付保险金的核算。根据人身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的性质,通常将保险金的给付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满期给付;二是死亡、伤残及医疗给付。

对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保险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进行调查,审查事故发生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对于每个给付案件,应及时、准确地确定给付金额,快速地办理给付手续,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及时地得到应有的保障。

①满期给付的处理。满期给付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后,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从保险人处领取保险金。满期给付保险金既可以按一次性方式领取,也可以选择有利于领取人的其他方式,如按分期支付的方式领取。

申请领取保险金时,必须由被保险人本人提出,并持保险证、身份证、交费凭证簿等有关证件,递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审查核实无误后,按保险合同规定的给付金额与给付方式,由被保险人本人领取。

被保险人生存到期满,按保险条款规定支付保险金,会计分录为:

借:满期给付

 贷:库存现金

满期给付时,如被保险人有贷款本息未还清,予以扣除。会计分录为:

借:满期给付

 贷:保户质押贷款

 利息收入

 库存现金

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交费宽限期发生满期给付,会计分录为:

借:满期给付

 贷:保费收入

  利息收入

  库存现金

期末,将“满期给付”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

 贷:满期给付

②死伤医疗给付的处理。死伤医疗给付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疾病而导致的医疗费用或者导致伤残、死亡,按保险合同规定给付的保险金。死伤医疗给付分为伤残给付、医疗给付和死亡给付三种。按照寿险业务的规定,申请死伤医疗给付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必须及时提供有关证明,经业务部门调查核实后,计算出应给付金额,并连同有关证明、调查报告送会计部门,经会计部门复核无误后,据以支付给付金额。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意外伤残、医疗事故而按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会计分录为:

借:死伤医疗给付

 贷:现金

死伤医疗给付时,如果被保险人有贷款本息未还清,予以扣除。会计分录为:

借:死伤医疗给付

 贷:保户质押贷款

  利息收入

  库存现金

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交费宽限期发生死伤医疗给付,会计分录为:

借:死伤医疗给付

 贷:保费收入(未交保费部分)

  利息收入(欠息数)

  库存现金(实际支付的金额)

期末,将“死伤医疗给付”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

 贷:死伤医疗给付

③年金给付的处理。年金给付是人寿保险公司年金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生存至规定年龄,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

被保险人生存至规定年龄,按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支付年金,会计分录为:

借:年金给付

 贷:现金

年金给付时,有贷款本息未还清,予以扣除。会计分录为:

借:年金给付

 贷:保户质押贷款

  利息收入

  库存现金

期末,将“年金给付”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

 贷:年金给付

(4)保户利差支出的核算。由于人寿保险合同期长,以预计死亡率、利率和费率为依据,计算确定的保费标准,通常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保险费过剩实质上是对保户利益的占有。因此,我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利差返还型寿险产品,当实际利率高于预定利率时,保险人将这个差额对寿险责任准备金产生的利息返还给保单持有人。

期末,按清算部门提供的应付保户利差金额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保户利差支出

 贷:应付保户利差

实际支付利差,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保户利差

 贷:库存现金

期末,将“保户利差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

 贷:保户利差支出

(5)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核算。寿险具有长期性和储蓄性。在寿险业务中,投保人通常选择分期均衡缴费方式支付保险费,因此,投保人缴纳的分期保险费,实质上是均衡保险费。对保险契约的整个期限来说,便出现前期的自然保费(或支出)小于均衡保险费,而后期自然保费(或支出)大于均衡保费的情况。保险公司为了平衡未来发生的债务,保证有充足的能力随时进行给付,就必须把投保人历年缴纳的纯保费和利息积累起来,作为将来保险金给付和退保给付的责任准备金,具体来说,寿险责任准备金应当是保险公司收入的净保费和利息与寿险合同中所规定的当年应承担给付义务之间的差额。

保险公司年末根据精算部门提供的本年度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精算结果,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会计分录为:

借: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

 贷:寿险责任准备金

保户因工作调往外地需要转移保险关系,根据该保单已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转出保险关系,会计分录为:

借:寿险责任准备金

 贷:银行存款

转回本年度寿险责任准备金,会计分录为:

借:寿险责任准备金

 贷: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

2.健康保险业务的核算

健康保险也称疾病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患病时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因疾病致残或死亡时,或因疾病伤害不能工作而减少收入时,由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健康保险按保险期限的长短,可划分为短期健康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及1年以下)和长期健康保险(保险期限在1年以上);按保险标的所产生的结果,可划分为医疗保险、疾病保险、残疾收入补偿保险等。

(1)健康保险核算的基本规定:

①短期健康保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会计期末按规定从本期保费收入中提取的以备下年度发生赔偿给付的资金准备。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可采用二分之一法,有条件的应采用八分之一法或二十四分之一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年同期账面数,作为保费收入的调整项目,计入当期损益。

②长期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根据《人身保险精算实践标准》,按照精算部门计算的精算结果提取的承担未来保险责任的资金准备。长期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年末提取,同时转回上年末账面数,计入当期损益。

③短期健康保险、长期健康保险的预定损失率/预定发病率可根据保险公司的经验数据编制,也可采用其他公司已有的经验表或根据保险市场的经验制定。

④短期健康保险的精算规定,按《人身保险精算实践标准》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执行。

⑤长期健康保险的精算规定,按《人身保险精算实践标准》中的“人寿保险有关死亡保险精算规定”执行。

(2)健康保险业务的收支核算。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的收支核算与财产保险业务核算方法基本相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的收支核算与人寿保险业务核算方法基本相同。

【例3-7】某保户投保一年期医疗保险,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而付出诊断和药品等费用3000元,经核实,按保险单比例给付条款,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用80%的责任,会计部门以现金支付。会计分录为:

3.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核算

为了核算和监督保险公司在年度决算时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的提存情况,会计上设置“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提存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和“转回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三个科目。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属于负债类,用来核算保险公司长期性健康保险业务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该科目贷方登记保险公司期末按规定提存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被保险人从外地转入保险关系而转入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借方登记上年同期提存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因被保险人迁往外地转移保险关系而转出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该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保险公司已提存尚未转回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属于损益类,用来核算保险公司长期性健康保险业务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借方登记期末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存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贷方登记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属于损益类,用来核算保险公司转回上年同期提存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贷方登记期末将上年同期提存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加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入而增加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减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出而减少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后的余额;借方登记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保险公司的精算部门在会计年度末按《人身保险精算实践标准》规定提取长期健康险保险责任准备金,会计分录为:

借: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贷: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年终决算,按规定将上年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账面余额转回,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贷: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年终决算,按规定结转利润,会计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

 贷: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借:转回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

 贷:本年利润

(四)再保险业务的核算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承担的一部分或全部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人。在分保合同中,分出保险业务的公司称为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接受分保业务的公司称为再保险人或分入公司。如果再保险人又将其接受的风险和责任转嫁出去,这种业务称转分保。

1.再保险业务种类

再保险按照责任分配形式不同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1)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按比例计算分担保险责任限额的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又分为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

成数分保是一种最简单的分保方式。分保分出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对每一危险单位按固定比例即一定成数作为自留额,将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人接受,保险费和保险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摊。

溢额分保是指分保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规定每一危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并将其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即溢额,分给分入人。分入人按承担溢额责任占保险金额的比例收取分保费和分摊分保赔款。

(2)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又称超额再保险。它是以赔款为基础计算自赔限额和分保责任限额的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又分为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超额赔款再保险是由分保分出人与分保接受人签订协议,对每一危险单位损失或一次巨灾事故的累计责任损失规定一个自赔额,自赔额以上至一定限度由分保接受人负责。

超额赔付率再保险是以一定时期(一般为一年)的积累责任赔付率为基础计算责任限额,当实际赔付率超过约定赔付率时,其超过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一定限额。

2.再保险业务核算

再保险业务,特别是分入业务,对赔案的处理需要时间,且分保费收入、准备金扣存和返还也需要延续若干个会计年度,一般为3~5年,甚至更长时间。为正确核算损益,再保险业务的会计核算采用三年期业务年度核算方法,以保证再保险业务核算的真实和完整。

业务年度核算方法是按照业务年度对合同经营情况进行核算,即对某业务年度的未满期保费和未决赔款待其自然期满和赔款基本结束时,以该业务年度的保费和赔款为基础,对再保合约该业务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核算。所以,在该业务年度终止后,尚需延续若干会计年度,才能结束未了责任,核算最后的经营成果。三年期核算法是指每一业务年度的分保账务需延续两个会计年度,在第三个会计年度末核算经营成果。

实行三年期核算法,每个业务年度的损益在第一、二个会计年度时先不体现。在会计年度终了时,根据收支余额,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并滚转到下一会计年度。至第三个会计年度,在年终按未了责任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将责任转移到下一业务年度,以结束该业务年度的账务。采用三年期核算法,分保业务收支在每个会计年度分别设立三个业务年度核算(其中两个开放年度,一个结算年度),其他业务收支记入与会计年度相同的业务年度账。若某业务年度未到结算年度,出现收不抵支,即该业务年度提存的长期责任准备金出现红字时,则提前结算损益。

(1)分出业务的核算。发出分保账单,会计分录为:

借:分出保费

   分保业务往来

 贷:存入分保准备金

  摊回分保赔款

  摊回分保费用

期末,将分保业务收支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

 贷:分出保费

借:摊回分保赔款

  摊回分保费用

 贷:本年利润

(2)分入业务的核算。收到分保账单,会计分录为:

借:存出分保准备金

  分保赔款支出

  分保费用支出

 贷:分保费收入

   分保业务往来

期末,将分保业务收支转入“本年利润”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分保费收入

 贷: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分保赔款支出

  分保费用支出

课后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明确规定不能支取现金的账户是(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2.下列票据行为,如果附有条件,会导致票据行为无效的是(  )。

 A.背书   B.承兑   C.保证   D.出票

3.《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只能在异地使用的结算办法是(  )。

 A.银行汇票   B.商业汇票   C.汇兑   D.托收承付

4.某行从票据交换中心提回转账支票1份,金额4000元,经查其存款余额为1300元,其他无误,应罚款(  )。

 A.65元   B.200元   C.1000元   D.2700元

5.零存整取没有(  )期。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6.对于信用贷款,计算利息时一般采取(  )。

 A.逐笔核贷   B.定期结息   C.利随本清   D.定期调整

7.狭义的票据不包括(  )。

 A.支票   B.汇票   C.物权凭证   D.银行本票

8.下列结算,只能采用借方报单划转款项的有(  )。

 A.银行汇票   B.商业汇票   C.汇兑   D.托收承付

二、多项选择题

1.构成利息的要素包括(  )。

 A.金额   B.本金   C.期限   D.利率

2.所有票据必须共同绝对记载的事项有(  )。

 A.表明票据的种类   B.出票日期   C.金额   D.收款人名称

3.票据上的下列内容不能更改的有(  )。

 A.大小写金额   B.日期   C.付款人   D.收款人

4.银行只认钱不认人,有钱就可受理的业务有(  )。

 A.汇兑   B.银行汇票   C.支票   D.银行本票

5.按《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不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  )。

 A.现金支票       B.“现金”本票

 C.“现金”银行汇票   D.商业汇票

6.担保贷款包括(  )。

 A.保证贷款   B.抵押贷款   C.质押贷款   D.票据贴现

7.与“贴现”科目有对转关系的科目有(  )。

 A.吸收存款   B.利息收入   C.╳╳贷款   D.联行往来

8.下列利息计算,满月的可以按实际天数计算的有(  )。

 A.活期存款   B.贷款定期结息   C.贷款利随本清   D.贴现利息

三、业务题

1.根据下列分户账资料,分别采用账页计息法和余额表计息法计算A百货商店6月存款利息,并将利息计入存款账户内。

活期存款账

余 额 表

续表

2.某储蓄所2011年10月15日发生下列业务,计算应付利息(利息税0%)并逐笔作出会计分录(当日挂牌活期储蓄利率为0.4%)。

(1)储户张三持2010年2月15日存入的1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单来行要求支取,存单金额为20000元,约定利率为2.52%。

(2)储户李四持2009年8月9日存入的3年期定期储蓄存单来行要求全部提前支取,存单金额为50000元,约定利率为3.33%,经查验证明相符,本息全部付现。

(3)储户王五持2009年5月21日存入的1年期定期储蓄存单来行支取本息,存单金额为60000元,约定利率为1.98%。

(4)储户陈六持2010年3月12日存入的半年期定期储蓄存单来行,存单金额为80000元,约定利率为2.25%,要求支取利息。银行在2011年3月10日调整利率,半年期定期存款由原来的2.25%调整为2.43%。

(5)储户赵七持2010年2月24日存入的2年期定期储蓄存单来行,存单金额为100000元,约定利率2.79%,要求提前支取40000元,60000元续存,经查验身份证件无误,予以办理。

3.进行支票、银行本票和汇票业务的核算。

(1)A银行从票据交换中心提回一张由本行开户单位B织布厂(账号302096)签发的转账支票一份。该支票的出票金额为8000元,出票人存款账户余额为6980元。其他均无误,请作出该行的处理。

(2)接到开户单位C制药厂(账号302007)提交的进账单和不定额银行本票一份,金额6800元。经审查该本票为本行签发,其他无误,请作出兑付和结清的分录。

(3)2月3日工商银行武汉武昌支行收到工商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寄来邮划借方报单及第三联汇款解讫通知。经审查,其出票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均为17500元,请作出签发行结清银行汇票的分录。

(4)工商银行武汉洪山支行于1月8日收到工商银行上海市虹口支行寄来委托收款凭证和所附商业承兑汇票一份,金额30万元。经审查购货人A机电公司(账号304132)在本行开户,到期日承兑人存款账户余额为50万元,收款人上海机电厂(账号302009)。请作出洪山支行和虹口支行划款时的分录。

(5)4月5日,工商银行武汉洪山支行接到开户单位B音像器材厂(账号302113)提交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金额25万元,要求申请承兑,承兑期限两个月。经审查无误后,予以承兑,但到期日承兑申请人账户只能划转20万元。请作出洪山支行专户存储的分录。

4.某保险公司5月发生下列业务:

(1)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财产基本险日报表、保费收据存根和银行收账通知,共计20000元,该业务为签单生效时收到全部保费。

(2)某财产保险公司的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某企业货运险保费日报表、保费收据存根和银行收账通知,共计30000元。该业务自下月10日起,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3)某企业投保财产综合险,与某保险公司签单保险单,双方约定保费为200000元,分期付款。首期通过银行贷记凭证收款通知,保险公司已收到40000元;其余保费分8期,每期20000元收取。最后一期应收保费未收到已有3年以上,经确认为坏账,应按批准的坏账转销凭证冲销坏账准备。上述已转销的应收保费以后又收回。

(4)某人寿保险保户因病死亡,其受益人提出死亡给付申请,经业务部门审查,同意给付全部保险金5000元;另外,该保户还有当月应缴而未缴保费50元。会计部门审核后,以现金支付余额。

(5)某中学为在校学生3000人投保1年期学生团体平安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按规定每人每年缴纳保费10元,合计30000元,经特别约定分两次缴清,投保时支付80%,2个月后支付20%。

要求:根据上述保险公司发生的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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