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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系统演化的动因

时间:2022-11-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系统演化的终极动因在于元素之间、子系统之间、层次之间难以穷尽的相互作用,构成系统演化的内因,导致组分和结构的变化,进而导致系统与环境相互关系的变化。土地利用系统的演化是在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下发生的,研究土地利用系统演化的动因就是研究系统变化的驱动力机制。主要是以促进土地利用系统的协调、稳定发展为目的,防止土地利用系统的不均衡发展和人类生存环境受到威胁。

二、土地利用系统演化的动因

系统演化的终极动因在于元素之间、子系统之间、层次之间难以穷尽的相互作用,构成系统演化的内因,导致组分和结构的变化,进而导致系统与环境相互关系的变化。外部环境的变化,即资源供应或承受压力的变化,系统与环境互动方式的变化,构成系统演化的外因。系统生存发展必须同环境相适应,但适应总是相对的,系统自身的变化,或环境的变化,或两者同时变化,总会导致系统对环境或大或小的不适应,有时为强烈的不适应。这就对系统形成演化压力,必须通过改变组分特别的结构,或者改变系统与环境相互作用的方式和力度,以求同环境达成新的适应。这类相会作用有线性的,也有非线性的,关键是各种非线性相互作用。

土地利用系统的演化是在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下发生的,研究土地利用系统演化的动因就是研究系统变化的驱动力机制。对于这一领域的研究国内外学者开展了很多工作,本书拟从系统分类的角度对土地利用系统演化的驱动因素进行具体分析。

(一)土地利用系统演化的驱动因素

土地利用系统的演化是在多个子系统的共同作用下发生的,而导致各系统变化的驱动因素种类繁多,笔者认为在讨论土地利用系统的演化动因前有必要对其驱动因素有明确的认识,本书对土地利用系统演化的驱动因子作了大致的分类,分类方案如下:

根据系统科学的相关理论,即土地利用系统是在系统自组织和他组织的共同作用下演化的,结合土地利用系统的结构层次,对土地利用系统演化的驱动因素进行分类,主要分为自组织驱动因素和他组织驱动因素两类。

1.自组织驱动因素

这类驱动因素主要是指在不考虑系统外部作用的情况下,土地利用系统自身不断发展演进的驱动因子,在土地自然子系统中,这些驱动因素又可以看作是土地利用的制约因素。土地本身就是气候、地形、岩石、植被、水文、土壤等自然要素组成的自然综合体,各类自然要素本身的特性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土地利用系统演化的基础和终极内因,这类驱动因素依据区域尺度的不同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单元层面上的土地生态要素,气候、地质、地形、水文、土壤、生物等自然因素。

(2)地块层面上的生态敏感性,是生态环境因子对外界干扰发生响应的灵敏程度。

(3)区域层面上的景观安全格局和生态阈值,是区域空间布局的安全法则。

2.他组织驱动因素

这类驱动因素主要是指土地利用系统的外界干预,表现为以人为主体的一系列土地利用行为,涉及生产、消费的各个领域,相比较自组织的土地自然子系统,他组织驱动因素主要产生于土地社会经济子系统。随着人类利用土地的行为日益频繁,土地利用系统的他组织驱动因素种类越来越多,驱动力度也逐步加强。虽然相比较自组织驱动因子而言,他组织驱动因素只是土地利用系统演化的外因,但是这种外在的作用力是强大的,尤其是经济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土地利用系统的演进,所以他组织的驱动因素和作用成为当前土地利用系统研究的主要对象。

按照他组织类型的分类方法,土地利用系统演化的他组织驱动因素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类:

(1)指令式他组织驱动因素。主要指土地利用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强制性的系统作用力,这类因素的驱动作用是没有弹性的、命令式的,形式上是沿着从上级到下级、高层到低层的路径运行。

(2)诱导式他组织驱动因素。主要指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的土地利用行为,诸如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推进,经济管理体制的革新、交通设施的改善以及技术进步,这些驱动因素可以很大程度上促进社会的繁荣和经济的增长,从而能够有力地激励人们的土地利用行为,推进土地利用系统的演化。

(3)限制边界条件式他组织驱动因素。主要是以促进土地利用系统的协调、稳定发展为目的,防止土地利用系统的不均衡发展和人类生存环境受到威胁。突出体现为人口规模的适度发展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有效实施,人口的增长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但是人口的过度增长却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甚至威胁到社会的安定,这是不利于土地利用系统良性运行的,必须限制其发展的速度和规模,让其发挥有利的驱动作用;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是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发挥土地利用系统功能,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尤其是确保基本农田的数量和质量,从而可以实现土地利用系统整体和各子系统之间的协调、持续发展。土地利用规划的各类子规划都在这类驱动因素的范畴之内。

(二)土地利用系统演化的驱动机理

在对土地利用系统演化的驱动因素作了系统性的分类之后,本书接下来将对每类驱动因素对土地利用系统演化的具体作用方式、过程、结果等方面做详细的分析。

1.自组织驱动因素的基础作用机理

自组织因素是区域土地利用的基础,对土地利用的方式、结构、水平及其区域分布具有深刻的影响。土地利用系统各要素之间在长期进化中所形成的生态关系,不因人类的利用活动而改变,相反,这种生态关系在人类的干预下有时会表现得更为强烈。如果人们在利用土地资源时遵循自组织规律,那么土地利用系统就能源源不断地为人类提供所需的物质和能量,整个系统的演化呈现出积极向上的自组织趋势;反之,土地利用系统不但不能提供人类所需的物质和能量,反而会以特有的方式来惩罚人类的行为,使人们的经济活动蒙受巨大损失,此时的土地利用系统就是一种消极向下的自组织过程,如果不及时改善系统运行的环境,土地利用系统将会逐步走向瓦解。土地沙漠化、耕地退化、城镇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等现象就是对人类违背自然生态规律行为的结果。

1)生态要素单元对土地利用系统的驱动作用

根据生态学原理,不同生态环境因子在微观层次上耦合形成高度异质性的生态单元,各因子间不同的数量配比关系与空间布局也相应成为生态单元独有的生态特性。因此,在微观层面上探讨生态单元特性对土地利用系统的驱动作用或限制作用[1],实际上就是在生态单元内部研究生态环境因子特性对土地利用系统的作用机制。本书涉及的生态要素主要有气候、地质、地形、水文、土壤、生物等方面。

2)生态敏感带对土地利用系统的驱动作用

生态敏感性作为反映干扰—响应关系的概要表征,是生态环境因子的基本属性,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区域生态环境的内部结构。当众多生态敏感性不同的生态环境因子在纵向上相互叠加、横向上相互联系时,逐渐形成了在空间上相互关联、在敏感程度上比较近似的带状区域,即生态环境敏感带。它是对区域生态环境的生物多样性、土壤、水体或其他自然要素的维持具有重要作用的景观要素和区域,也是极易因人类的开发活动遭到破坏而发生生态灾难的地区。在空间尺度上,它属于生态单元以上、区域生态系统以下的中间层次。它对土地利用系统的驱动作用是通过生态环境因子承受力的“硬性约束”来实现的,借助区域生态环境功能的丧失与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来纠正,具有极强的约束力。

3)景观安全格局对土地利用系统的驱动作用

景观格局理论认为,景观中存在着一些战略性的组分和空间关系,它们构成某种关键性的格局,即景观安全格局,对景观过程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景观安全格局作为现有的或是潜在的生态基础设施或景观战略性组分,是区域物质、能量、生态流交换和存储的基本框架与途径,负担着区域整体生态安全的重要使命。景观安全格局是将区域生态系统对经济发展与土地利用忍受能力的阈值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空间维量,它解决了如何用尽量少的土地来有效地维护区域景观安全的关键问题,为区域生态系统功能的维护与生态安全的重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和操作平台。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它作为区域生态系统不可替代的基础格局,对区域土地利用布局也产生了重要的约束作用。

土地利用类型的数量分布来看,这种约束表现为著名的“10%原则”[2]。即在一个区域自然单元(RLU)内,占优势的土地利用类型不能成为唯一的土地类型,应至少有10%到15%的土地为其他土地利用类型;对集约利用的农业或城市与工业用地,至少10%的土地表明必须被保留为诸如草地或森林的自然景观单元类型;且这10%自然单元应或多或少地分布在区域内,而不是集中在一个角落。同时,应避免大片均一的土地利用,在人口密集的地区,单一的土地利用类型不能超过8~10平方毫米,此原则为构建区域土地利用格局提供了重要依据。

4)生态系统阈值对土地利用系统的驱动作用

根据生态学原理,生态系统阈值包括规模阈和配比阈两类。规模阈上一个区域生态系统中人类干扰因素累积程度的上限,即区域生态系统对人类活动规模最大的承受能力,可用生态环境容受力来表示;它是区域生态环境对人类活动“量”的约束,也是整个约束的基础。配比阈是区域生态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比例变化关系的容忍程度,当各要素比例关系变化超过这一界限后,区域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就会出现质的变化;它是区域生态环境对人类活动“质”的约束,反映了区域生态环境“质化”的特征。

从对区域土地利用系统的作用机制来看,生态环境容受力作为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交换作用的结果,一方面通过自身容量直接约束土地利用强度,另一方面通过限制区域人口数量来间接限制区域土地利用的总规模,同时它可以有效地约束土地利用系统的废气物排放,提高土地利用系统自组织的无序程度。

生态系统配比阈对土地利用系统的作用机制主要体现在景观类型结构、资源开发与保护比、资产类型结构三个方面。景观类型结构在区域土地利用系统内映射为农田、森林、草地、水域、乡村、城市用地等面积比例。资源开发与保护比在土地利用系统中则表现为土地垦殖率、土地农业利用率、土地建设利用率、水面利用率和森林覆盖率等具体指标。资产类型结构则更多的是用于描述自然资产与社会及经济资产的比例关系,它是景观类型结构与资源开发与保护下的价值体现,一般用于土地资产价值核算。

2.他组织驱动因素的引导约束机理

以人类活动为主要特征的他组织驱动因素对土地利用系统的演化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人类接触自然、认识自然、适应自然到改造自然的过程,就是人类发挥无尽的主观能动性利用土地的过程。土地利用系统是一个具有层次性的复杂巨系统,随着人类需求层次的逐渐提升,土地利用系统的层次也会随之提高,土地利用的强度也就随之加大。高层次的土地利用是建立在低层次的土地利用之上的,用系统论的观点看,土地利用系统是由自组织的基础层次和他组织的高阶层次耦合而成的,在系统的发展演化过程中,自组织和他组织的作用力相互渗透,但是两者有层次上的差别,自组织因素是系统演化的基础内因,而他组织因素是驱动外因,如果没有他组织作用,土地系统就会遵循自组织的演化原理,从无序向有序、低级有序向高级有序前进,经历系统孕育、发生、成长、完善、转化、消亡各个过程;有了“利用”行为,土地系统就注入了他组织因素的作用,这种作用力是很强大的,但也是双向的,即向上的他组织引导力和向下的他组织约束力。所谓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如果他组织的驱动力是在正确认识和合理运用自组织作用的基础上,那么他组织驱动因素就会有力地引导和推进土地利用系统向前演进,表现为社会经济系统的发展壮大;相反,如果他组织的作用有悖于自组织因子的运行规律,那么他组织驱动因素就会限制和阻碍土地利用系统的正常运转,这时的他组织驱动力就变为约束力了。因此,土地利用系统最佳的一种演化状态就是向上的自组织和向上的他组织共同作用,当然这只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状态,在实际中往往存在阶段性的向下作用,但是总体趋势应该保持向上。

1)指令式他组织因素对土地利用系统的驱动作用

指令式他组织驱动因素主要指以国家政府为行为主体,对土地利用系统实施的强制性的、刚性作用力和调控管理,人类在土地利用的过程中只能无条件接受并实施。政府调控并非将土地利用全面管死,而主要体现在对土地利用的宏观性和战略性层面上,调控管理的重点在于协调土地利用类型之间的结构矛盾,如通过调控使一定区域内各土地类型保持一种合理的比例结构,各用地类型面积的增减也保持一种适度的比例结构,从而保持了土地系统物质能量的良性循环与功能的有效发挥。这类驱动因素的作用机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土地政策。宏观经济政策对土地供需均衡的影响是通过改变投资规模和结构,从而改变对土地的需求结构来影响土地的供需均衡的。例如,1992年,为了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在相关经济政策的指导下,房地产业在资金供给上得到了支持,从而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热,大量的土地被转移到房地产开发领域。

政治经济政策对土地利用的影响非常显著,是土地利用的直接决策因素,它通过地权制度、价格制度、经营机制等直接影响土地利用及其结构的形式。土地利用的实践表明,随着不同的政治经济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土地利用系统随之发生明显的变化。20世纪70年代末的土地经济政策为我国农村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产生了许多乡镇企业,为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农业中脱离出来转向二、三产业创造了条件。乡镇工业的快速发展带动整个经济的发展,其土地利用系统也较早地呈现出多样化、高效化、商品化。1988年国家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的土地有偿使用和转让制度。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土地的有偿使用和土地使用权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通,使得城市土地价值和区位优势真正得到体现,并直接影响到城市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内部功能结构的调整,促进了土地利用空间结构的优化。

(2)土地法律。土地作为公共资源,它是人们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共同基础。国家必须有严格的制度和比较完善的政策和法律体系,来约束土地使用者的行为,以调节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土地产权不清会使土地利用混乱,出现利用的短期行为,使土地资源遭到破坏。日本有关土地开发整治方面的法律达500多项,而我们国家也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自1986年以来的我国制定颁布的土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200多个[3]。继全国人大常委会1986年颁布实施《土地管理法》之后,国务院先后制定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等一批重要行政法规[4]。合理的土地制度和完善的土地法律、政策体系是土地合理利用的前提和保证。

2)诱导式他组织因素对土地利用系统的驱动作用

土地利用系统的发展演进是以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主要导向的,在这个导向目标的驱动下,土地利用系统产生了许多诱导式的他组织作用力,其数量和强度明显可见。

(1)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通常是指按人口平均的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的多少。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城镇土地利用状况也有明显的影响。在农民富裕之后要求改变居住条件,出现兴建新房的热潮。另外,由于经济的发展,为土地的深度和广度开发利用提供了投资条件,促进了各类荒地的开发和中低产田的改造。不同的生活水平条件下,人们对土地利用的目标、原则和方式也有所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土地利用系统也产生了显著的影响:一方面可以提高土地利用的强度,经济发展为土地的深度和广度开发利用提供了投资条件,促进了荒地开发和中低产田的改造。耕地复种指数的变化、单位耕地面积种植业产值的增加与经济发展对土地的投入增多是分不开的;另一方面可以使土地利用方式发生改变。由于消费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物结构和质量也有了新的要求,从而促进优质、高产作物面积的扩大,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和经济果林的发展,形成了新的土地利用结构。经济发展还使得城市化进程加快。生活水平的提高,必然要求更多的居住、交通、服务设施和工矿用地,而这些用地往往要侵占郊区的优良农田。

(2)经济结构。经济结构主要指产业结构。经济增长与产业结构变化的关系,是西方经济学家比较关注的问题,并进行了一系列有价值的研究:①分析经济增长与结构转换的关系。库兹涅茨依据广泛的统计资料,分析了经济增长中结构变动的长期趋势;钱纳里把经济增长过程看作国民经济结构出现的一组变化;罗斯托则将结构变动,即工业成为主体、主导产业部门的建立作为经济起飞阶段的重要标志。②研究推动产业结构转换的因素。库兹涅茨认为人口平均产值的高增长率会伴有生产结构的高度转换率;钱纳里和赛尔昆则提出了每一个结构变量随人均收入增长而变化的逻辑曲线;易斯提出了劳动力无限供给条件下的结构转换模型。

这些研究和论述,虽然还不能准确地描述经济增长与产业结构转换的关系,但经济增长会伴随着产业结构的转换却是客观现实,并遵循着一定的变化规律。按照配第·克拉克定理和库兹涅茨定理所揭示的规律,由于产业间相对收入弹性的不同,随着经济的增长,人们对第二、第三产业产品的需求的增加将大于对第一产业产品的需求的增加。因而第一产业在产量、就业人口等各方面的相对份额均会下降,第二、第三产业的相对份额则会上升。在这一过程中,作为生产要素的土地必然会部分从第一产业转移到第二和第三产业。

产业结构对土地利用结构会产生定位机制,经济发展需要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来实现,产业结构的变化引起土地资源在产业上的重新分配。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土地资源在不同产业部门之间的分配产生变化,表现为第一产业用地面积减少,第二、第三产业用地面积增加,以及农业用于内部园地、林地、养殖用地面积增加,农业用地面积减少,从而导致土地利用结构的变化,会使土地利用结构由单一向多样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

(3)经济体制。经济体制是国民经济的组织形式、机构和管理方式的总称,它决定了一个经济社会中资源运动和资源配置的形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按计划进行,对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以及如何生产都由上级主管部门的计划来确定。很明显,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可以通过对产品需求的调配而改变土地的需求结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者的行为主要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类消费结构的改变,所有生产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个体行为的总和导致了产业结构、生产结构以及与此相对应的土地利用结构的变化。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目前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选择。

由于不同的土地利用方式下单位土地面积上所获得的产值或国民收入的明显不同,即形成的土地利用效益差异很大,这样,在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型之间便形成了一种比较经济利益的对比。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土地利用类型总是会不断地由低值向高值转移,以实现土地利用的高产出率与高收益。受这种比较利益的驱动,一方面,我国低价值的农用土地在不断地向高价值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转移,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满足了我国工业化与城市化发展的需要,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很多不良现象,如大片良田沃土被挪为他用,进行“开发区”和“房地产”建设。另一方面,在农业生产内部由于受比较利益的驱动,低价值的耕地在不断向高价值的园地、鱼池等转移。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由于受市场机制的调控作用,发展“三高农业”,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进行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从而占用部分耕地是正常的,但是土地利用结构的调整还必须有政府的宏观调控,严格的土地利用管理与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4)城市化。城市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是经济、政治和文化教育中心,它和工业化是现代经济发展的两种不同过程。它不仅通过人口、产业集中、地域扩散占用土地,使土地利用非农化,而且通过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扩散,改变原来的土地利用结构。在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过程中,农耕地转向非农业用途尤为突出。如日本、韩国在工业化过程中,其耕地分别减少了52%和42%,美国20世纪五六十年代每年减少农耕地50~100万公顷,而我国近10年由于城市用地规模急剧扩张导致耕地急剧减少,据卫星资料预算[5],1986~1996年,全国31个特大城市市区用地规模平均增长50.2%。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和城镇化战略的调整,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化水平持续提高,仅1986~1996年,全国城市用地面积和建成区面积分别增长42.5%和90.2%,建成区平均每年扩大1 015平方公里[6]。1990~2004年间,我国城镇建设用地由1.3万平方公里扩大到近3.4万平方公里,城镇用地规模弹性系数(城镇用地增长率/城镇人口增长率)从1986年的2.13增加到1991年的2.28,已大大高于1.12的合理水平。

城市化进程是土地利用结构的转换机制。城市化进程中城镇人口的增长和城镇用地规模的扩大,使城镇土地需求不断增多,导致农业用地向非农业建设用地转变,土地利用的格局发生变化。所以,城市化发展对土地系统结构的改变、土地类型演替的方向,具有重要的决定性作用。

(5)交通条件。现代经济与现代交通运输是相辅相成的,列宁指出:“运输是人们整个经济的主要基础,也许是最主要的基础之一[7]。”交通条件对土地利用有很大影响,某一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土地开发利用程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受交通条件影响与制约的。一条新的交通线路有利于土地的综合开发和促进周边经济的快速发展。如欧亚大陆桥的建成,促进中国与欧洲国家经贸联系,也刺激沿路两侧的土地开发利用;京九铁路的修建,对沿线两侧土地开发的经济发展带来很好的机遇。

(6)技术进步。技术发展水平和应用程度直接影响着土地利用的深度和广度。在农业生产领域,技术进步可以大大提高农业的集约化程度,提高粮食单产,减缓人口增长对农业用地的压力。农业技术涉及土壤改良、耕作制度、栽培技术、良种培育,以及排灌、化肥、农机、农药、农膜等许多方面。在林草业方面,先进的技术例如飞机直播技术和滴灌技术等,可以大大减少劳动力,增加植被的成活率。技术的发展对于建设用地的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主要表现在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在规划方面,如果其思维方式只是照搬照套和习惯于查书、找文件,缺乏先进的科学指导和创新精神,那么规划的浪费将是最大的浪费、规划的失误将是该区发展的最大的失误;在建设方面,如果传统的建造意识积淀深厚,建筑式样、体量、色调墨守成规,缺乏超前意识和现代思维,那样对土地利用趋向合理的方向转变也是不利的;在管理方面,如果计划经济观念的影响根深蒂固就会严重地禁锢人们的思想,限制人们的眼界,束缚人们的手脚,从而在实际决策中,成为制约延缓中心城区快速发展、合理利用土地的主要障碍之一。

3)限定边界条件式他组织因素对土地利用系统的驱动作用

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强大力量推动下,一方面人类对土地的利用往往容易忽视土地自身的一些属性特性,违背自然规律的基础作用机制,从而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土地利用问题;另一方面,在经济效益的诱导下,土地利用的经济投入和产出比重逐渐增多,土地经济系统的发展占到了优势地位,虽然经济发展是社会前进的重要推动力,但是单方面追求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会导致土地利用大系统的不协调发展,这会严重影响土地利用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必须对一些他组织因素限定边界范围,使其在合理的范围内正向发展。这里主要分析人口增长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影响作用:

(1)人口增长。土地利用是一个开放的大系统,人则是该系统结构的组织者、参与者,同时还是系统输出品消费者。作为组织者,人可以通过生产技术、活动方式来调节、组织土地利用。同时,作为参与者,也以占有一定面积的土地用作其生存、生活的场所——居住地。最后,人还作为消费者,消耗土地利用过程中生产的产品,增加土地利用系统生产环节的压力。所以,人口增长必然导致居住地的增加和土地利用系统输出产品需求量的增加。而输出产品需求量的增加只有两条途径:一是调整、优化系统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系统的能量转化为生产能力;二是扩大土地利用面积,开发未利用的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同时也不可忽视由此而带来的土地退化、环境质量降低等问题,这两条途径都会导致土地利用系统的变化,如图4-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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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3 区域土地利用的人口驱动作用示意图

随着人口的增长,对粮食和住宅的需求不断提高,致使城市的周围不断扩大。人口因素对土地利用系统影响主要是人口数量和人口分布状况对土地利用的影响。总的来说,一个地区的人口越多,人—地关系的矛盾就越大,土地利用率和垦殖率一般就越高。在同一地区,由于人口分配的状况不同,也会对土地利用造成很大影响。人口稠密区和人口稀少区土地利用方式和结果也是不一样的。

人口增多对土地的需求主要有:首先,需要足够的粮食以解决吃饭问题。仅此一项,就需要扩大耕地面积或者提高土地生产率。但近几十年来耕地均呈不断减少趋势,这和城市规模的扩大是密切相关的;其次,人口增多还需要修建大量住房、道路、学校、工厂等一系列配套设施以提供生存所必需。所有这一切又都离不开土地。修建新房、学校等一般都靠近原有居住区,这势必要占用大量的优质良田,使土地利用方式和结构发生改变。大量优质耕地被占用的同时,还要保证粮食生产,于是人们不得不开垦荒地。有时不顾后果,进行坡地开荒、变林草地为耕地等活动,使土地利用发生一系列恶性变化;再次,随着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物质文明达到一定程度以后,人们开始追求高质量的精神生活,于是一些诸如娱乐、旅游、健身等场所便应运而生,这势必会改变原来的土地利用结构。

(2)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对一定区域未来土地利用超前性的计划和安排,是依据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地的自然历史特性在时空上进行土地资源分配和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综合技术经济措施。从其定义上可以看出,土地利用规划一个最基本的任务就是合理安排用地布局,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充分发挥各类用地的功能。

土地利用最基本的结构是农业用地与非农业用地、已利用土地与未利用土地之间彼此协调的关系。建设用地发展过快,城市扩展过速,就会相应地减少农业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从而既影响到土地系统本身物质的积累、循环与能量的流动,而且影响到更大区域范围内的农产品供需平衡与社会的稳定;沙漠、戈壁以及废弃地、裸露地等的扩大,不仅影响到农业用地与建设用地的存在,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影响到整个土地利用系统及其环境的可持续性特征。在农业用地内部,各种农业用地类型包括耕地、林地、牧草地、水域等也必须保持一种合理的比例结构,以保持整个土地利用系统物质能量的良性循环与功能的正常有效及其持续发展。

土地利用类型是不能够随意转变的,土地利用结构也不能单纯地随着经济的发展而调整,而必须对其合理规划,“规划”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它对土地利用具有极强的约束力,土地利用规划所确定的土地利用结构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得出的,每类用地的范围和强度是有标准限制的,一旦超标就是违法用地。比较典型的用地类型就是耕地资源,联合国根据人均粮食消费水平和粮食占用耕地面积单产水平计算得出,在粮食自给的情况下,要保证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人均耕地不得低于0.8亩的警戒线;新一轮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国务院专门召开会议,强调本轮规划中必须确保18亿亩耕地的底线[8][9],而且要坚持到2020年甚至更长,这是确保我国粮食安全的警戒线。此外,我国还制定了许多专门的规划用地标准,诸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标准、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GBJ137),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等,都对各类用地的合理规模作了限制,以确保土地利用系统的良性运行。

【注释】

[1]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学者将生态环境要素对土地利用的作用表述为限制作用,这主要是针对人们对土地的过度和不合理的利用而言的,这种限制作用可以看作是一种反向的驱动作用;相反,如果人们对土地利用的行为符合生态规律的要求,生态因素就会对土地利用有向前的驱动作用。

[2]德国生态学家Haber基于Odum所提出的生态系统发展战略,经过多年的研究和实践,于1979年提出了适用于高密度人口地区的土地利用分异DLU(Differentiated Land Use)战略,对10%规则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3]周莲.浅谈土地及土地法规[J].农业经济,1999(5):24-25.

[4]市场经济呼唤土地法制建设——系列土地法规将出台[J].中国农垦,1994(12).

[5]刘伟,浪励杰,李乔.城市边缘区土地利用的研究方向探讨[J].城市研究,1998,70(3):58-61.

[6]摆万奇.深圳市土地利用动态趋势[J].自然资源学报,2005,15(2):112-116.

[7]列宁全集(第3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125.

[8]汤小俊.18亿亩耕地底线能守住吗?[J].中国土地,2007(2):6-12.

[9]王万茂.人均耕地0.8亩警戒线透视[J].中国土地,2001(10):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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