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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系统调控的机制

时间:2022-11-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土地利用系统的调控管理是由三元机制融合而成的,分别是指土地自我反馈调控机制、土地市场调控机制与土地政府调控机制,它们始终并存,密切配合。在三元机制中,土地自我反馈调控机制是土地利用系统演化的第一层次调控、基础调控、低层次调控;土地市场调控机制是第二层次调控、中心调控;土地政府调控机制是第三层次调控、关键调控、高层次调控。

四、土地利用系统调控的机制

土地利用系统的调控机制是促进系统发展和演化的关键。土地利用系统的调控管理是由三元机制融合而成的,分别是指土地自我反馈调控机制、土地市场调控机制与土地政府调控机制,它们始终并存,密切配合。在三元机制中,土地自我反馈调控机制是土地利用系统演化的第一层次调控、基础调控、低层次调控;土地市场调控机制是第二层次调控、中心调控;土地政府调控机制是第三层次调控、关键调控、高层次调控。土地利用系统的三元调控机制有这样几个含义:①三元机制的融合并不是一种“板块”式的结合,即各种机制限定在某一特定领域内起作用,而是三元机制在土地利用系统整体中发挥作用。②三元机制的融合不是指三种机制之间存在着相互渗透的关系,即某种机制主要在某一领域内起作用,同时这种机制渗透到另一个领域内,而是一种覆盖与再覆盖的关系,即土地自我反馈调控机制是对土地利用系统的第一次覆盖,它是其他覆盖的基础,土地市场调控是第二次覆盖,是覆盖于自我反馈调控机制之上的覆盖,是一种再覆盖,政府调控则是土地利用系统最高层次的覆盖,是覆盖于自我反馈调控机制和市场调控机制之上的再覆盖。③三元机制的融合并不意味着三元机制地位的并列,三者在土地利用系统中具有互补性,不可或缺,如图5-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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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3 土地利用系统运行原理与调控机制

下面分别对土地利用系统的自我反馈调控机制、市场调控机制和政府调控机制进行大致的分析。

(一)自我反馈调控机制

这一机制通过一系列复杂的环境因子与生物因子的调节和平衡作用,形成自我调节体系,用以抵御外界因素的干扰和保持系统的相对稳定。土地自我反馈调控机制是以土地利用系统的正负反馈为基础的。系统内统一单元或同一子块的输入与输出间的关系称为“反馈”,对整个系统而言,“反馈”则指系统输出与来自外部环境的输入关系。按照反馈过程的特点,反馈可以自然地划分为正反馈和负反馈两种,正反馈的特点是:能产生自身运动的加强过程,在此过程中运动或动作所引起的后果将回授,使原来的趋势得到加强;负反馈的特点是:能自动寻求给定的目标,未达到(或者未趋近)目标时将不断做出响应。

在土地利用系统的自我反馈调控机制中,存在着正负反馈过程,正反馈是系统的激励机制、信息的放大机制;负反馈是系统的抑制机制、稳定机制、信息的衰减机制。但实际上,土地利用系统是以负反馈环为特点的自我调节,无论是在自然条件下,还是在人工干预条件下,莫不如此。在土地利用系统自我反馈机制的调节过程中,负反馈机制的作用行为是:当系统某一成分低于临界值,有影响系统整体稳定倾向时,负反馈强制其回升;当某成分高于临界值,从另一个方向影响系统整体稳定倾向时,负反馈则迫使其下降。需要指出的是,土地利用系统自我反馈调控机制的作用范围不只限于土地生态系统内,构成土地利用大系统的土地生态系统和土地经济系统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土地利用系统自我反馈机制的调节是对土地利用系统整体的调节,是其他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离开了自我反馈调控机制对土地利用系统的调节和覆盖,其他机制将无从发挥。

(二)市场调控机制

作为土地利用系统中的土地,既是自然要素,又是社会生产的一大要素,具有稀缺性、位置固定性和凝固性,但土地具有用途可转换性,由此可以调节土地利用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因而土地要素的合理配置显得极为必要。土地的绝对量即自然供给是无弹性的,但土地的相对量即经济供给却是有弹性的,因而土地要素的配置包含了要素存量的结构调整、重新组合和土地增量的配额。土地利用系统市场调控机制就是土地要素配置的动力和信息机制,土地利用系统市场机制的调控过程则是土地资源组合的选择过程,从而实现对土地利用系统总体的调节。

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土地市场对土地资源组合的选择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沟通土地的需求与供给。如此可使土地资源按照人们需求的重要性秩序来确定配置方向、组合方式以及数量结构,即在有限的土地资源供给的约束条件下,使土地需求得到充分的满足。与此同时,可以刺激土地经济供给的增长,使尚未开发利用的土地得以开发利用,提高土地的集约经营度或改变土地的用途等。由此可见,市场调控机制对土地利用系统的调节作用是明显的。②选择土地资源的使用主体和经营主体。按照效益原则,把土地配置给经营效益最高的企业和个人。一般来说,土地市场交易遵守谁出价高就把土地转让给谁的原则,而出价高的通常是土地经营效益好的企业或个人,这样,土地便逐步向经营效益高的企业或个人集中,由此导致土地生产力的提高。照此来看,土地市场调控机制促成土地产权交易的结果也是直接影响土地利用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的。③安排土地资源与劳动、资本、科技等要素的配额比例。任何社会生产都不是单一要素所能支撑的,而必然涉及多要素组合的选择。只有一切要素配额合理,规模适度,品质相当,才能获得最高的经营利益,从而使土地的配置效率得以提高。不难发现,土地市场可以与其他要素市场配合,借助于产业系统,进而调节土地利用系统。

虽然土地市场对土地利用系统的调节行为是十分复杂的。但是,可以抽象地对其调控机理进行分析。假定土地供给存在两种类型,即供给无弹性与供给有弹性,这样,就可以有两个土地市场机制调控分析模型。不管是模型Ⅰ,还是模型Ⅱ,土地市场的调控都离不开地租机制、土地价格机制、供求关系和竞争机制等的作用,下面分别对两个分析模型进行简单阐述。

1.分析模型Ⅰ:土地供给无弹性

如图5-4所示,土地供给量固定不变,供给曲线是一条垂直线S,土地需求曲线由土地市场价格及其他变量决定,是一条由上向下倾斜的曲线D。当土地需求与土地供给相适应时,土地资源组合的选择结束,土地价格或地租则出现均衡现象。若对土地的需求增加,需求曲线由D上移至D′,新的土地资源组合的选择出现,最终土地价格或地租重新出现均衡。由于土地供给无弹性,意味着土地用途是确定的,此时,灵活地调整土地价格或地租,就可以起到调节土地利用系统的作用。如土地价格或地租上调,则遏制新的需求,土地价格或地租下调,则刺激需求,从而导致新的土地资源组合的产生,只要地租、地价变化的信号是恰当的,由此导致的土地配置将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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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4 市场调控机制分析模型Ⅰ

2.分析模型Ⅱ:土地供给有弹性

如图5-5所示,土地供给曲线由土地价格(地租)和其他变量所决定,是一条由左至右,自下向上的曲线S,而土地需求曲线则是一条自上向下倾斜的曲线D。在这里,地租或土地价格的变化,不仅引起土地需求的变动,而且引致土地供给的改变,从而土地存量的结构调整与重新组合和土地增量的配置都将发生。当某种用途的土地需求增长,土地需求曲线由D向D′移动,由于土地供给具有弹性,这一用途的土地供给量由Q0上升到Q′,土地均衡价格也由P0变为P′,与此同时,其他用途的土地供给会减少。一旦不同用途的需求与土地供给相适应,土地资源组合的选择便暂时完成了。由于土地市场机制的调节,土地利用系统也就发生了移动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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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5 市场调控机制分析模型Ⅱ

由此可见,土地市场机制对土地利用系统的调控是一种人工覆盖,它必须符合自然法则,以土地自我反馈调控机制为基础,又是对土地自我反馈调控机制的一种补充。由于土地市场具有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完备性,这是由土地的本质特性所决定的,因而土地市场调控机制的再调节仍未完全达到推进土地利用系统高效运行的要求,它的不足之处必须由更高层次的覆盖来弥补。

(三)政府调控机制

政府调控机制反映土地生态经济系统的社会属性。土地利用是事关人类长期生存发展的大问题,对未来人与自然关系的格局具有强烈的定位作用,而土地利用系统中人与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协调,关系到国家或区域社会的和谐发展。但在土地利用系统中的社会行为,个人行为及其形成的人与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协调,仅仅依靠系统生态机制是无法实现的。所以,政府管理的调控机制在这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调控并非将土地利用全面管死,而主要体现在土地利用的宏观性和战略性上,调控机制的重点在于协调土地利用类型之间的结构矛盾,如通过调控使一定区域内各土地类型保持一种合理的比例结构,各用地类型面积的增减也保持一种适度的比例结构,从而保持了土地系统物质、能量的良性循环与功能的有效发挥。

土地政府调控机制是与土地自我反馈调控机制、土地市场调控机制并存且融合为一体的最高层次的土地利用系统的调控者。土地政府调控机制是以土地自我反馈调控和土地市场调控为基础的,离开了土地自我反馈调控和土地市场调控,土地政府调控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便失去了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而且政府调控必须受土地自然法则和土地市场规律的约束,违背了土地自我反馈调控和土地市场调控,必然影响土地利用系统运行目标的实现。但是,土地政府调控不是一种被动的调控,而是从自然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覆盖于土地自我反馈调控和土地市场调控之上的,促进全面实现土地利用系统运行目标的最高层次的人工调控。

土地政府调控对土地利用系统的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①纠正土地自我反馈调控和土地市场调控上的不足,尤其是对障碍系统运行综合效益提高的调控,则由政府采用土地政策等手段加以再调控,以免引致土地利用系统运行的外部不经济和制约土地资源效率的增长,必须是土地利用系统的运行符合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从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实现最大的综合效益。②政府调控作为土地自我反馈调控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高层次管理者和协调者,作为影响土地自我反馈选择和土地市场选择者,为土地自我反馈机制和土地市场机制的有效调控创造必要的运行条件。土地政府调控将在总量和结构上保持宏观的土地供给和土地需求的基本平衡,采用地租、价格、税率、利率经济杠杆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土地资源社会总分配,在宏观上控制土地利用方向、调控土地利用结构和界定土地产权关系,从而在总体上规定着土地自我反馈调控和土地市场调控的内容和基本方向,使两者沿着系统运行综合效率最大化的路线发展。③政府通常也是土地的直接供给者和直接需求者,政府则以土地产权主体的身份参与或接受土地自我反馈调控和土地市场调控。与此同时,政府受追求自身利益的动力驱使,对土地利用系统实现最高层次的调控。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调控必要时作出三位一体的调控者发挥着特殊作用。诸如稳定供给,控制需求,平抑地价,推进系统有效运行等。由此可见,土地政府调控机制在三元机制的运行中居于特殊的地位。

政府对土地的调控,一般从宏观整体利益出发,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与相应的政策措施覆盖于土地自我反馈调控和土地市场调控之上。土地政府调控机制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土地价格制度与政策、土地金融政策、土地赋税政策、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技术政策、土地法律、土地管理体制以及人—地关系配置政策等。由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社会制度和经济体制等方面的差别,土地政府调控机制的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土地利用系统演化的三元调控机制并行不悖,内生的动力使其相互作用,致力实现土地利用系统运行的目标。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土地自我反馈调控机制、土地市场调控机制和土地政府调控机制都发挥着各自的特定作用,尽管它们各自的运作方式、内容和作用不同,但三元机制是复合为一体的,并按照共同的运行目标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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