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立及其完善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立及其完善

时间:2022-11-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现在还没有建立全国统一性的以配额为基础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因此我国应该在吸取欧盟和美国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以配额为基础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欧盟和美国都采用绝对控制模式来进行排放权交易,笔者认为我国也应采用此模式。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目的是减少碳排放量,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双方秉承意思自治原则达成合同进行交易。

第五节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立及其完善

一、建立以配额为基础的总量控制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欧盟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是典型的以配额为基础的碳排放权交易,而且从欧盟近些年碳排放权交易的实践来看,这种政府为主导的交易方式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是很有效果的。同时,欧盟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也吸收了美国的“酸雨计划”的一些经验。我国现在还没有建立全国统一性的以配额为基础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因此我国应该在吸取欧盟和美国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以配额为基础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一)立法先行:制度设计

我国要建立起以配额为基础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对此加以调整和规制,因此必须立法先行,通过立法设计碳排放交易机制。

第一,对“碳排放权”进行法律上的界定,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权属。

第二,采用绝对控制模式。欧盟和美国都采用绝对控制模式来进行排放权交易,笔者认为我国也应采用此模式。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在立法的时候要在全局的思想下,确定全国的碳排放总量,然后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环境情况、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来确定各地的碳排放量。

第三,要明确哪些领域、哪些企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我国应吸取欧盟排放交易经验,首先将电力、能源等排放量大的企业纳入交易体系,然后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将各个行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第四,关注我国规范市场与其他交易体系的对接。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完成了与清洁发展机制及联合履行机制的对接,我国可借鉴此经验,来实现我国规范交易市场与清洁发展机制等国内国际交易机制的对接。

第五,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的交易主体、交易方式、配额分配及管理、价格机制、处罚措施等内容,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可行有效的依据。

(二)关键性制度:碳排放交易的过程管理

1.确定以拍卖作为配额的初始分配的方式

根据欧盟和美国的经验,初始以拍卖的形式分配配额更加公平和有效。

首先,是公平的需要。综观欧盟和美国的经验,大部分的配额以无偿的方式分配,少部分的配额以拍卖的方式分配,这样造成了企业之间取得配额的不公平。欧盟是留有一部分配额比例拍卖给后加入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企业,这种取得配额上的差别可能会影响企业加入排放权交易机制的积极性;同时,一些能源企业因此获得额外利润,影响了与其他企业的公平竞争。

其次,是减排目的的需要。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目的是减少碳排放量,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对于企业来讲,没有一个价格机制来规范自身的碳排放量是没有减排动力的。无偿取得配额使得企业没有了减排动力,达到的效果会不如拍卖取得配额的效果。

最后,是降低风险的需要。以拍卖方式分配碳排放权的配额,可以对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因为碳排放权的买卖双方都可以参考近期的官方拍卖价格,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碳排放权价格的异常波动,有利于中小企业降低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的风险。

因此,我们认为,配额的初始分配方式以拍卖为好,虽然开始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但是拍卖的方式更有利于交易市场的良性运行及企业自身风险控制。因为,碳排放权的初始拍卖分配必须置于一个透明的环境之下,由公众参与共同完成,而不仅仅由某一管理部门决定。

2.建立碳排放权申报登记制度和年度报告制度

企业在进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之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自己所拥有的温室气体排放设施、处理手段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气体的数量和浓度,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58]在此,设定一个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有关环保部门在审查企业的资质后,给予企业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准入许可。只有具备监测和报告排放温室气体情况的技术和物质条件的企业才可以进行碳排放权交易,对于条件不达标的企业不准予其进行排放权交易,这样有利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有效进行。

进行排放的企业要向主管部门申报登记自己取得的碳排放权数额,由相关行政部门记录在案,在每一日历年度结束后向有关环保部门报告本年度碳排放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本年度和上年度所拍得配额的变化情况、有多少配额用于交易等。

3.设立专门部门(或监管委员会)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审查和监督

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双方秉承意思自治原则达成合同进行交易。有关主管部门(或监管委员会)要审查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依法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和配额使用情况,同时对合同进行形式审查(不对合同进行实质审查的原因是可能会降低行政部门的审查效率,不利于交易的有效进行)。当交易各方面都符合规定的时候,主管部门(或监管委员会)批准交易并进行碳排放权的变更登记。

4.配额的监督与管理

首先,应该建立统一的交易电子注册系统来管理监督配额的分配与交易,保证每一笔交易都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多余配额的处置问题。在一个日历年度之后,欧盟和美国都规定企业要将其在与该年度的排放量等额的配额上交并作废,我国也应采用此种方法。但对于多余的配额,欧盟规定,在第一个阶段,多余的配额不可以储存,从第二个阶段开始多余的配额可以储存。美国则规定配额可以跨期储存。笔者认为,企业每年都要上交并作废其在该年度排放的配额,但是对于多余的配额跨期储存并不是理想的方式。此种交易机制的目的就是激励企业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企业会出现多余的配额要么是因为企业得到的配额过多,要么是因为企业的减排措施达到了效果。如果是因为企业得到的配额过多,那么再允许企业储存配额是不合理的,这样企业不仅会在下一个年度失去减排动力,而且在配额的买卖这方面企业又可以获取额外的利润,这与此种交易制度的初衷是相悖的。如果企业因为减排措施得当,那么收回多余的配额,在下一个年度给企业制定相对严格的减排标准,或者企业将这部分配额出卖,可以从自身的减排中获得经济利益,这都能激励企业继续实施减排措施。

5.明确规定碳排放权交易中的法律责任

(1)明确碳排放交易中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着初始分配的角色,并且要审查进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企业的资质,监督碳排放权交易的进行。因此,要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在各个环节中的法律责任,保证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2)企业在碳排放交易中的法律责任。对于那些超额排放的企业要承担行政责任。建议建立碳排放领域的行政处罚制度。由环保部门对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以及企业的相关设备进行全面调查研究,采取对其排放检测、交易申报与追踪、排放权查核等管理措施,一旦发现没有按已核定的碳排放权排放、超过核定量后又不再次购买碳排放权的企业,环保部门应认定其违法,并对其实施制裁。[59]关于处罚的方式,以罚款为主,罚款数额以碳排放权的价格为基准,课以数倍或者数十倍的金额;同时参照欧盟的做法,责令超额排放的企业在下一个年度大力减排来实现配额的结余,或者在市场上购买相应的配额以抵消掉上年度的差额;同时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的做法,让公众知晓超额排放的企业并予以监督。

(3)辅助机构的法律责任。在碳排放权交易中,对那些具备相应资质且对碳排放权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如技术研究机构、会计与法律服务机构、鉴定机构,要明确它们的法律责任,使其正确履行职责,保证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序进行。

二、推进企业自愿联合减排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一)借鉴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减排计划推进企业自愿联合减排进程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减排计划在企业自愿减排交易方面提供了良好的示范,这个机制对美国的温室气体减排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美国芝加哥交易所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提供平台和相关服务。近年来,我国多家环境交易所在各地成立,因此,有必要借鉴芝加哥交易所的交易体系来完善我国的自愿减排交易。

我国已在部分地区探索自愿减排交易,如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的企业自愿减排联合行动。但是,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毕竟成立较晚,在这方面的实践并不丰富,与美国的自愿减排交易实践存在差距。首先,参与自愿减排的会员基础不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200多个会员单位都是自愿减排交易的参与者,有着广泛的会员基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目前有43家会员单位,但是参与企业自愿联合减排交易的企业只有20家。其次,自愿减排交易是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一个常态的最主要的交易服务,而企业自愿联合减排只是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推出的减排项目之一,除此之外天津排放权交易所还有其他的交易项目。

(二)确立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规则

为了推动我国的自愿减排交易,同时建立中国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保证交易的公开、公正和透明,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国家发改委正在加紧制定《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这类规则的出台对推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规范并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积极的意义。在我国还未实现规范的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前,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探索碳排放交易,结合低碳试点工作,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交易制度和监管体系等,有利于为我国建立统一的规范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供经验,并可以以此为契机,逐步推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

《办法》将明确自愿减排交易的交易产品、交易场所、新方法学申请程序以及审定和核证机构(DOE)资质的认定程序。关于新方法学的批准和核证机构的认定,《办法》规定国家发改委将成立自愿减排审核理事会,发改委会根据该理事会的意见批准新方法学和核证机构。关于交易产品,《办法》规定了两种申请核准和签发减排量的项目:第一种是依据国家发改委批准的新方法学开发的项目;第二种是依据联合国批准的清洁发展机制方法学开发的项目。[60]《办法》还规定,一些特别的项目将有资格申请成为自愿减排项目,亦即通过国家发改委审核但是没有通过清洁发展机制理事会通过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遗憾的是,《办法》没有对自愿减排标准以及定价规则作出说明。关于交易所,《办法》要求进行自愿减排交易业务的交易机构,都要向国家发改委提交材料进行申请,并且交易所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办法》还限定了自愿减排项目注册和签发评审的时间,《办法》中所规定自愿减排项目申请签发的时间短于向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申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注册的时间,也比向其他减排标准组织申请项目的时间要短。[61]

《办法》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减排量要用CCER[62]标准体系进行核证。CCER标准体系包含几类标准:一类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已经在发改委获得注册,但尚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而且不再去联合国注册的减排量;另一类是,我国自己推出的自愿减排标准,如北京环境交易所联合Bluenext环境交易所推出了自愿减排标准——熊猫标准;第三类是国际上已有的自愿减排标准(VCS标准、黄金标准等),只要符合《办法》都可以纳入CCER。[63]

从目前该《办法》的内容来看,与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自愿减排交易相比,我国的自愿减排交易有着强烈的政府干预性,亦即行政性。《办法》拟规定“国家发改委拟成立自愿减排审核理事会,将根据审核理事会意见,批准新方法学以及审定和核证机构资质等”,这是对核证机构的一种行政许可。《办法》还规定,交易所要从事自愿减排业务,必须向国家发改委提交材料进行申请,在设立交易机构方面,政府又增加了一项行政许可。对于我国这样碳排放权交易不成熟的市场,政府在制度设定初期给予适当的干预是可行的,这样可以保证交易市场的健康运行,但是干预的程度政府应该拿捏恰当,例如交易价格方面,政府最好给予指导而并非直接限定交易价格,否则就有干扰市场之虞。

总之,建立我国的自愿减排交易体系,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最大程度发挥企业的自主性,政府也应给予大力支持,监督市场的有效运行。

三、完善并发展以项目为基础的碳排放权交易及碳金融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清洁发展机制

首先,应从立法上完善。清洁发展机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依据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交部、科技部颁布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我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主管机构,受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申请,批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该办法规定,我国碳排放权在清洁发展机制下的取得方法为:由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下设立的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审核,得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向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进行注册登记,这样一个清洁机制发展项目才能实施,相关权利人取得碳排放权。

其次,应提升立法层次。从法律效力上来看,《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4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从这项条文来看,部门规章依法不可设定行政许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于清洁发展机制的审批行为事实上构成了碳排放权的分配。因而从条文上来看,《暂行办法》事实上赋予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我国境内清洁发展机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的许可管理权限。《暂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赋予相关机构行政许可的权限是不合理的,我国今后应对清洁发展机制的规则制定更高法律效力层级的法律文件。

再次,应建立相关的支持体系。虽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执行率和减排效果上并不是很理想,而且我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能通过清洁发展机制理事会审查的比例也有下降的趋势,但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作为《京都议定书》中唯一涉及发展中国家的项目,在推动发展中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起到了不小的作用。我国应该进一步制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国家战略。在选择的项目内容上,应当引导优先投资于最有可能促进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项目;同时建立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支持体系,以获得社会所有部门(全民、非政府组织、私人实体和公共机构)以及各个不同经济部门(工业、能源、农业、林业)的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并且要建立起合理有效的评估体系,这样有助于增加项目被批准的可能性。[64]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我国还应该充分利用清洁发展机制节能减排,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学习有益的内容。

(二)完善其他以项目为基础的碳排放权交易

目前,我国已在全国多个地方建立起环境交易所,每个环境交易所都在为温室气体减排做着积极的探索。各种减排项目也在进行着。我们应该大力支持并进一步推进减排项目的进行。政府在减排项目中应当多给予资金上的支持,鼓励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并且要监管相关项目的执行情况,鼓励探索并实施对国家可持续发展有利的项目,在条件成熟时使之制度化并加以推广,多管齐下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

(三)发展碳金融产业

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与金融市场相互作用,形成良性循环,碳排放交易及碳排放管理已成为欧洲金融服务行业中成长最为迅速的业务之一。碳排放市场不断成熟,碳金融交易的发展极大地吸引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对冲基金等金融机构和私人投资者的加入。随着这些金融机构和私人投资者的加入,碳排放市场的容量不断扩大,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同时,碳排放交易市场也更加透明,这样又能吸引更多的企业、金融机构、私人投资者以更多的形式投资到碳排放市场和碳金融市场中。这种良性循环不仅深化了欧盟的碳交易市场,而且提高了欧盟碳金融产业乃至整个金融产业的竞争力。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的两家主要股东——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已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签署三方共同协议,将成立一个专门针对低碳金融的研究中心,命名为中美低碳金融和发展研究中心。[65]这个中心的研究范围主要包括:面对中国的环境挑战,如何试点大规模的基于市场机制的碳交易,以及如何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由此看来,我国已有大力发展碳金融产业的意图和行动。在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和市场逐渐完善和排放权交易所逐渐建立发展起来的同时,我国的碳金融产业也会逐渐兴起并发展起来,我们要把握碳金融产业带来的机遇,加快碳排放权交易的进程,更好的实现节能减排的目的。

【注释】

[1]参见林而达等著:《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Ⅱ):气候变化的影响与适应》,《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06年第2期,第52页。

[2]《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温室气体定义为大气中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其中以二氧化碳所占比重最大。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清华大学编著:《清洁发展机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75页。

[3]腾讯新闻:《2011年联合国气候大会》,http://news.qq.com/zt2011/cop17/,2012 年8月5日访问。

[4]于天飞:《碳排放权交易的产权分析》,载《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第102页。

[5]孙良:《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7页。

[6]于杨曜、潘高翔:《中国开展碳交易亟需解决的基本问题》,载《东方法学》2009年第6期,第80页。

[7]孙良:《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构建》,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8页。

[8]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清华大学编著:《清洁发展机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75页。

[9]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是指《框架公约》各缔约方具有义务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但发达国家基于对气候变化负有主要的历史及现实责任,应承担更多义务,而发展中国家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和消除贫困。参见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清华大学编著:《清洁发展机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页。

[10]陈刚:《京都议定书与国际气候合作》,新华出版社2008年版,第48页。

[11]于飞天:《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度构想》,载《林业经济》2007年第3期,第49页。

[12]于天飞、沈文星、黄喜:《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分析》,载《林业经济》2008年第5期,第62页。

[13]孙良:《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5页。

[14]总量与交易模式又成为绝对控制模式。该模式首先要求政府管理者设定该国家或地区在一个交易期间内的碳排放总量(通常以排放配额总量的方式表示,每分配额代表可以排放1吨温室气体),这个总量是排放交易机制调控范围内所有企业在规定的期间内排放量的最大限值。然后,政府管理者可以选择以无偿或者拍卖的方式将排放配额分配给各个企业。企业在获得排放配额以后,会根据情况减少排放量,将多余的排放配额出售,如果企业的排放量超过所分配的配额限制,就要从市场购买额外的排放配额。与绝对控制模式相对的是相对控制模式。相对控制模式并不设定排放配额总量,而是由政府管理者规定一个基线,该基线为企业单位产量或者单位燃烧燃料所允许排放的最高温室气体排放量。当企业单位产量或者单位燃烧燃料排放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基线时,该企业才可以获得排放配额;当企业单位产量或者单位燃烧燃料排放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高于基线时,企业必须向市场购买配额,用来弥补超过基线部分的排放量。相对控制模式和绝对控制模式的主要区别就是:相对控制模式不在每个交易期间之初向企业分配排放配额,而是以企业实际的排放量作为配额的分配标准。详见付璐:《论气候变化领域排放权交易之管理模式》,载《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

[15]郑萍:《推进安徽省碳排放权交易发展的研究》,安徽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40页。

[16]朱家贤:《碳金融创新与中国排放权交易》,载《地方财政研究》2010年第1期,第14页。

[17]同上。

[18]李蜀庆、张香萍:《论建立我国的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载《重庆大学学报》2004年第10期,第113页。

[19]朱家贤:《碳金融创新与中国排放权交易》,载《地方财政研究》2010年第1期,第16页。

[20]同上书,第17页。

[21]孙良:《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4页。

[22]蔡守秋:《欧盟环境政策法律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23]李布:《借鉴欧盟碳排放交易经验构建中国碳排放交易体系》,载《中国发展观察》2010年第1期,第55页。

[24]付璐:《论气候变化领域排放权交易之管理模式》,载《河南科学》2008年第6期,第100页。

[25]王伟男:《欧盟排放交易机制及其成效评析》,载《世界经济研究》2009年第7期,第69页。

[26]李布:《借鉴欧盟碳排放交易经验构建中国碳排放交易体系》,载《中国发展观察》2010年第1期,第56页。

[27]赵霞、朱林、王圣:《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实践对我国的借鉴》,载《环境保护科学》2010年第1期,第57页。

[28]参见王伟男:《欧盟排放交易机制及其成效评析》,载《世界经济研究》2009年第7期,第69页。

[29]同上书,第70页。

[30]Frank Convery,A.Deney Ellerman,Christian De Perthuis,The European Carbon Market in Action:Lessons from the First Trading Period〔EB/OL〕,http://dspace.mit.edu/bitstream/handle/1721.1/44619/MITJPSPGC-Rpt162.pdf?sequence=1,Jul.12,2010。

[31]饶蕾、曾骋、张发林:《欧盟碳排放交易配额分配方式对我国的启示》,载《环境保护》2009年第5期,第45页。

[32]王伟男:《欧盟排放交易机制及其成效评析》,载《世界经济研究》2009年第7期,第69页。

[33]Commission Decision 2004/156/EC of 29 January 2004,establishing guidelines for the monitoring and reporting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pursuant to Directive 2003/8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34]曲冬梅:《美国酸雨计划的法经济学分析》,http://www.riel.whu.edu.cn/article. asp?id=25787m,2010年9月1日访问。

[35]同上。

[36]朱雅妮:《关于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的全球立法及实践》,载《求索》2009年第10期,第145页。

[37]王小军:《美国排污权交易实践对我国的启示》,载《科技进步与对策》2008年第5期,第142—143页。

[38]互动百科:http://www.hudong.com/wiki/芝加哥气候交易所,2012年9月1日访问。

[39]CFI合约(Carbon Financial Instrument),芝加哥交易所设计的温室气体交易合约,每份CFI合约代表100吨的二氧化碳等额气体排放。

[40]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的缩写,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

[4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简介》,http://wenku.baidu.com/view/b2405b225901020207409c86. html,2010年7月23日访问。

[42]庄贵阳著:《低碳经济:气候变化下中国的发展之路》,气象出版社2007年版,第134页。

[43]数据来源:http://www.cdmpipeline.org/overview.htm,2012年8月2日访问。

[44]庄贵阳著:《低碳经济:气候变化下中国的发展之路》,气象出版社2007年版,第135页。

[45]杜悦英:《清洁发展机制的中国难题》,http://news.qq.com/a/20091210/002601. htm,2010年12月2日访问。

[46]同上。

[47]数据信息来源:天津排放权交易所,http://www.chinatcx.com.cn/article View. action?id=397,2011年2月24日访问。

[48]《5省8市启动低碳试点,本月底前上报实施方案》,http://jingji.cntv.cn/20100811/102281.shtml,2010年12月4日访问。

[49]谷雨、丁丁:《我国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构的现状研究》,载《中国科技投资》2009年第12期,第42页。

[50]腾讯网:http://news.qq.com/a/20080925/002978.htm,2010年10月21日访问。

[51]新浪网:《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昨揭牌》,http://news.sina.com.cn/o/2008-09-26/073614502570s.shtml,2010年10月21日访问。

[52]张娥:《石化成就卖“碳”翁——访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副总经理穆玲玲》,载《中国石油石化》2010年第3期,第42页。

[53]同上书,第41页。

[54]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86页。

[55]邓丽:《中国企业“自愿减排”发轫》,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090916/1241548.shtml,2010年9月12日访问。

[56]黄昌成:《清洁发展机制舞弊碳交易何去何从》,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01014/08058777282.shtml,2010年10月13日访问。

[57]新华社:《国内首个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服务平台在天津试运行》,http://www.gov. cn/jrzg/2010-06/04/content_1620897.htm,2010年10月13日访问。

[58]白洋:《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法律构建》,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第88页。

[59]冷罗生:《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法律政策思考》,载《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第24页。

[60]《自愿减排交易办法拟出减排量将审核签发》,http://roomx.bokee.com/6996914. html,2011年2月26日访问。

[61]《自愿减排交易办法拟出减排量将审核签发》,http://roomx.bokee.com/6996914. html,2011年2月27日访问。

[62]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即中国的CER,CER是清洁发展机制中经核证的减排量。

[63]《〈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年内出台》,http://www.dayoo.com/roll/201009/21/10000307_103559362.htm,2011年3月26日访问。

[64]腾讯新闻:《制定国家清洁发展机制战略的一般步骤》,http://news.qq.com/a/20091211/002207.htm,2011年1月12日访问。

[65]曹海丽:《中美联合成立低碳金融和发展研究中心》,http://www.caijing.com.cn/2009-09-17/110252791.html,2011年1月5日访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