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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排放权交易制度基本内容

时间:2022-11-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3年7月,欧洲议会通过投票达成协议,通过了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指令。值得注意的是,在适用对象上,欧盟排放权交易制度通常只适用于二氧化碳的排放。但不排除在欧盟委员会的批准下,成员国单方面将排放交易制度扩大到其他温室气体种类和其他部门。当前,欧盟排放权交易制度已经从第一阶段过渡到了第二阶段,这意味着该机制正在迈向成熟。在排放许可配额上,欧盟对境内所有纳入参与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的实体进行统一管理。

第一节 欧盟排放权交易制度基本内容

欧盟排放交易机制[3]是依据2003年7月欧盟与国际环境委员会达成的《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指令》建立的,并于2003年10月开始适用。

2003年7月,欧洲议会通过投票达成协议,通过了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指令。2003年10月,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进一步指令,为欧盟设立了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制度。根据欧盟排放交易计划的规定,允许欧盟各成员国企业根据各自的减排成本差异,自由买卖温室气体减排额度。2005年1月1日,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s Trading Scheme,简称EU ETS)[4]正式开始运行,欧盟开始实施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制度,即欧盟排放权交易制度。EU ETS将使得欧盟能够以低于GDP0.1%的成本,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也将帮助欧盟实现2020年甚至更长期的减排目标。欧盟排放权交易制度中交易的客体为经营实体依据分配获得排放配额,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可能高于或低于其获得的配额量,因此这些企业实体需要通过市场来买卖排放配额以履行其法定减排义务或获得利润。

值得注意的是,在适用对象上,欧盟排放权交易制度通常只适用于二氧化碳的排放。但不排除在欧盟委员会的批准下,成员国单方面将排放交易制度扩大到其他温室气体种类和其他部门。

根据指令,欧盟排放权交易计划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05—2007年,仅仅涉及少数对排放有重大影响的经济部门,如能源行业、有色金属行业、建材行业和造纸业等所产生的二氧化碳的排放。第二阶段从2008—2012年,逐步扩大到工业部门的各企业。当前,欧盟排放权交易制度已经从第一阶段过渡到了第二阶段,这意味着该机制正在迈向成熟。

在排放许可配额上,欧盟对境内所有纳入参与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的实体进行统一管理。欧盟要求所有成员国从2005年1月开始,纳入到排放交易指令计划内的所有产生温室气体排放的经营实体都确保必须拥有温室气体排放配额和排放许可,并对其提出了信息通报和监测的要求。当某个经营实体排放总量超过了许可配额,必须申请获得增加排放配额。出于灵活性考虑,欧盟允许成员国对同一阶段内不同年份的排放配额进行留存和借用。但是跨阶段的配额借用则是不允许的,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成员国对未来排放额度的过度借用而影响了欧盟整体减排目标的实现。[5]

另外,在欧盟排放权交易制度内,除了欧盟层次对排放许可配额的管理外,欧盟还要求各成员国在2004年3月以前制定并向欧盟委员会提交本国在第一阶段的国家分配计划。这一计划不仅要确定本国的排放总量上限,还要列出成员国境内排放实体的清单。最重要的是要确定分配给各部门、各企业在每个承诺期的排放配额量,对于违反配额计划的部门或企业要严格依照欧盟排放交易指令给予处罚。对于第二阶段的国家分配计划应在2006年7月之前提交,如果成员国提交的国家分配计划与欧盟分配给成员国的排放许可额度不符,欧盟将拒绝批准。[6]在考虑到各国经济生产正常需要和各国的现实减排能力的基础之上,各成员提交的国家分配排放总额应该与欧盟在议定书中所作出的承诺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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