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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模式的基本机制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欧盟法模式的基本机制欧洲联盟是当今世界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具有超国家属性的区域组织,是主权国家将部分主权权力让渡给国际组织的典范。目前,欧盟正努力向国家体制迈进。(三)欧盟法的强制执行在法的强制执行方面,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法院最具有代表性。“欧共体法院和初审法院是司法合法性的化身。”

一、欧盟法模式的基本机制

欧洲联盟是当今世界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具有超国家(supranational)属性的区域组织,是主权国家将部分主权权力让渡给国际组织的典范。[28]欧共体的主要特点是:“一个联合起来逐步走向高度一体化甚至‘国家实体联合’的经济政治实体。”[29]“欧洲联盟是主权权力持久地转让给国际组织的最突出的代表。欧盟——不仅其内部组织结构像一个主权国家,而且在许多领域实际上行使过去属于国家的主权权力。”[30]欧洲联盟不仅在关税同盟、经济与货币同盟、统一的农业政策等方面实现了一体化,而且自1993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开始建立政治同盟,实行共同的外交和安全政策,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的警察事务与司法合作。目前,欧盟正努力向国家体制迈进。赋予各成员国公民资格是政治同盟的重要步骤之一。“《马约》建立欧盟公民资格的规定引入了一个重大创新,成为共同体体系宪法化的一个重要标志。”[31]

(一)欧盟的权力配置

由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的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和成员国部长组成的欧洲联盟理事会(the 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共同行使立法和预算权。[32]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和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的欧洲理事会(the European Council)为欧盟发展提供必要的动力,并确定其一般性的政治指引和优先事项,但不行使立法权。[33]欧盟委员会(the European Commission)是一个兼具立法权和执法权的机关[34],负责保证《里斯本条约》(the Lisbon Treaty)[35]和《欧盟功能条约》(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36]以及欧盟各机关根据该两条约采取的措施的适用,监督欧盟法院控制下的欧盟法的适用,执行预算和管理计划,行使两条约下的协调、行政和管理职能。[37]欧盟法院(the Court of Justice of European Union)是最高司法机关,负责欧盟法律的解释和适用。[38]欧盟还设有中央银行(the European Central Bank)、审计法院(the Court of Auditors),并将设立常任欧洲理事会主席职位和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一职,使欧盟更像是一个国家。[39]

(二)欧盟法的效力

从法的效力上看,欧共体法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规范形式,具有直接效力(direct effect)或直接适用性(direct applicability)。[40]1963年欧共体法院对范·让·昂鲁斯(Van Gend en Loos)案的判决创立了这一原则。[41]“欧共体法可在成员国适用,个人可在国内法院援引欧共体法而不受国内立法机关或政府的干预。”[42]这意味着,“共同体法的性质,特别是它相对于成员国法律秩序的自主性,排除了在将它纳入到各成员国的国内法时,应受到二元制所采取的任何形式的接受或转化的条件限制。换言之,共同体法的特殊性要求以一元制为前提,其含义是任何在共同体法与成员国法之间制造间断的方案应被取消”[43]。欧共体法不但对各成员国有效,而且还规定了各成员国个体(国民或企业)的权利义务。“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是,成员国已经把部分国家主权让渡给了共同体机构,并通过主权让渡准许这些共同体机构针对成员国个体也行使属于自己的管辖权。”[44]但关于共同的外交和安全政策、刑事案件的警察事务与司法合作的法律只对欧盟成员国直接有效。

(三)欧盟法的强制执行

在法的强制执行方面,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法院最具有代表性。“在共同体体系内,它(欧盟委员会,作者注)与欧洲法院一起,具有纯粹的‘超国家性’的机构特征……委员会被人们美誉为各大共同体诸条约的‘保护女神’以及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发动机’。”[45]欧盟委员会承担着行政管理权,可以要求成员国提供必要的信息以核查国内机关对共同体法的遵守,可以豁免成员国对义务的履行。特别是,它具有违法惩治权,既可以向欧洲法院起诉,可以对成员国处以财政惩罚(financial penalty),还可以对企业处以行政和金钱惩罚。为行使行政管理权,委员会还具有独立决定权(立法权)。它依共同体条约作出的条例(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和决定(decisions)具有不同程度和范围的拘束力。[46]

欧洲法院体系的各个法院都具有强制管辖权,且形成了类似于国内法院体系的审级关系,创设了上诉机制。“欧共体法院和初审法院是司法合法性的化身。”[47]“欧洲法院的司法实践不断对传统的国家主权和国际法理论提出挑战,而且对世界法律体系的多元化发展,特别是对两大法系的发展、相互促进和融合作出了贡献。”[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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