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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制度

时间:2022-11-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在解决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中,排放权交易成为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手段。“排放权交易制度则是关于排放指标的转让程序、方式、法律效力和监测监督的法律规定的总称。”当前,排放权交易在国际市场发展非常快。最后,与传统的排污权交易只限于主体内部之间技术传播不同,CDM在全球层面推动了节能减排先进技术的转移。

二、清洁发展机制的市场基础: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制度

(一)排放权交易的理论基础[48]

毋庸置疑,只要有人类的生产与生活就会有排污行为发生。大自然的环境承载力是有限的,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前进,当人类排污超过了环境容量[49]就会产生环境问题。[50]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温室气体排放资源的需求量大大增加,当各国对此资源的需求超过国内排放界限时,要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或抑制经济发展;要么不改变经济发展的现状,在环境资产交易市场上购买所需的排放量。理性的经济主体在比较了两种获取途径之后,会选择成本较低的方式获取排放资源。如果国家自行削减的成本过高,就会选择购买排放量。于是,一个创造性的思想,即排放交易便应运而生。[51]与此同时“一项新型的权利——排放权也进入了法学的研究视野”[52]。这就是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社会与经济渊源。

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J.H.Dales)在其《污染、财产与价格:一篇有关政策制定和经济学的论文》一书中首次提出了排放权交易(Emissions Trading Program)的理论,同时界定了排放权,“即是指权利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53]。排放权最大的特点在于它是对环境容量的限量使用权。排放权是与环境容量资源的稀缺性相联系的,它并不是指企业拥有污染环境的权利,而是“现实经济活动中由环境资源的产权主体向企业配给的有限制的污染排放权”[54]。作为人们对环境容量的使用权,它包括:利用权,即排放权人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权利;收益权,即排放权人可利用已获得的排污权获取正当利益,如在排污交易中通过转让排放权取得经济收益等;请求保护权,即排放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妨碍其行使权利,对非法妨碍者有权请求法律保护,如请求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55]

排放权交易的核心在于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将其通过排放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出来,令环境资源可以像商品一样买卖。目前,在解决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中,排放权交易成为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手段。[56]由于二氧化碳是最普遍的温室气体,也因为其他五种温室气体根据不同的全球变暖潜能,都是以二氧化碳来计算其最终的排放量,因此国际上也把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简称为碳交易市场。

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或劳动力成本等多种条件的差异,使得两者的温室气体边际减排成本不同。通过对不同地区产生的减排量进行贸易,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以相对较小的成本来获取最大的减排效益。“在满足减排限额的同时使减排的总成本降至最低,这便是CDM项目产生的CERs运行的经济学基础。”[57]

(二)清洁发展机制是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新发展

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是指排放者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市场交易机制,平等、自愿和有偿地转让温室气体减排后的多余指标,通过以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削减,取得较低成本的减排效果,从而保护和改善气候环境质量的行为。“排放权交易制度则是关于排放指标的转让程序、方式、法律效力和监测监督的法律规定的总称。”[58]

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原理可以概述为:首先由国际社会根据全球的环境质量目标,评估全球的环境容量;然后确定全球的温室气体的最大允许排放量,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其分割成不同的排放量分配给议定书缔约方;为了对各国分得的排放量进行再次分配,建立起排放权交易制度和交易市场,以供不同国家对其排放量的合法流转。[59]在CDM中,买方获得的减排指标是由具体的合作项目产生,该减排量必须经过CDM执行理事会核证后才予以确定。

从本质上分析,排放权交易制度,属于基于市场的环境政策工具,它鼓励环境主体通过市场信号作出行为决策,而不是为环境主体制定明确的减排任务或方法。它在促使经营者和各参与方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客观上促使减排任务的实现。CDM项目合作中,项目所在国或东道国政府通过控制CERs在市场的交易来实现其目标:通过排放权交易制度把排放问题资本化,把具体的行政管理行为市场化,在创造出新的资本形式的同时,还具有较强的市场化程度。这一制度安排既符合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又具有政府宏观调控的效果。这种政策工具力求使参与方的边际减排成本相等,此时,减排成本最低的经营实体被激励去进行最大量的减排。从这一角度而言,CDM的本质就是实现排污权的可交易,明晰环境问题中所涉及的产权问题,用市场经济的灵活调控方式来取代生硬的罚款或者行政约束,同时尽量做到在世界范围内的减排成本最小化。

《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意味着排放权经济时代的到来,它为全球创造出了一种新的产品:温室气体排放权,并且被迅速商品化。当前,排放权交易在国际市场发展非常快。据世界银行估算,2008—2012年全球每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配额需求量达到7亿~13亿吨,由此形成了一个年交易额高达140亿~650亿美元的国际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的贸易市场。[60]从其发展的特点看,排放权交易既存在于发达国家之间,更存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因为绝大部分发达国家根本无法单独完成议定书中规定的减排任务。CDM作为一种新型的排放权交易机制和载体,既为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行动提供了有利的合作机会,更为世界低碳经济的转型提供了有利的契机。

归结起来,与传统的排污权交易相比,CDM的创新之处主要在于:

首先,传统的排污权交易对双方都有排放限定,为了完成许可量至少等于排放量这个目标买卖许可,双方都有可能成为交易的买方或者卖方。而CDM下CERs只能由非附件一国家卖给附件一国家。因为在《京都议定书》中只有发达国家作出了承诺,而发展中国家并没有承诺减排指标。

其次,交易开展的地理范围不同。“由于《京都议定书》是以国家为单位签署的协议,并以国家为单位计算减排量,所以CDM项目的合作都是国家间的合作,是全球范围内的合作。”[61]而传统的排污权交易通常局限在某一个国家或地区内部,很少超出一国范围。

最后,与传统的排污权交易只限于主体内部之间技术传播不同,CDM在全球层面推动了节能减排先进技术的转移。这既包括附件一国家向非附件一国家提供的技术转让援助,也包括其所提供的资金援助,都成为非附件一国家加快经济发展的重要助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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