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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基本人权保护的沿革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欧盟基本人权保护的沿革人权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欧盟还是近十余年来的事情。在推进欧盟人权法的形成与发展进程中,欧洲法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欧盟基本文件缺失基本人权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欧洲法院主要以《欧共体条约》第220条作为行使人权案件管辖权的法律依据。1993年生效的《欧洲联盟条约》在欧盟基本人权保护进程中具有特殊的意义。

一、欧盟基本人权保护的沿革

人权法(Human Rights Law)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在欧盟还是近十余年来的事情。虽然欧洲法院从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开始就裁定它对于人权(62)保护事项享有管辖权,但是在《欧洲联盟条约》之前欧盟的基本法律文件中并没有专门对人权进行系统的规定。究其原因,欧共体的缔造者们当初认为:欧共体法是一种旨在建立和促进共同市场建设的法律,人权应由各成员国的宪法和其他部门法予以保护,更何况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和欧共体诞生之前,欧共体成员国尤其是德国和意大利的宪法已经明确地规定了基本人权,而欧共体法的实施当初主要寄托于各成员国的机构和官员,这些机构和官员在实施欧共体法过程中必然要受到国内宪法有关基本人权规定的制约。此外,当时在欧共体外部的国际层面,继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之后,在欧洲委员会(The Council of Europe)的主持下,包括当时欧共体所有成员国在内的西欧国家于1950年缔结了《欧洲人权公约》。在这种背景下,作为旨在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欧共体基本法律文件似乎没有必要重复规定基本人权保护。(63)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虽然早期的欧盟基本条约没有系统地规定基本人权,但是其中有许多的条款直接或间接地包含着人权保护。例如,共同市场的四大自由(即货物流通自由、工人流通自由、开业自由和货币流通及支付自由)无疑包含着人权法中的禁止基于国籍的歧视原则,欧共体法中有关男女同工同酬的规定无不是人权法中的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原则。如果从共同市场建设的根本目的上考究,可以说,欧共体有关共同市场的所有法律似乎都与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权利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推进欧盟人权法的形成与发展进程中,欧洲法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最初的10余年间,欧洲法院在人权保护的管辖权问题上持谨慎态度,一般都拒绝受理以人权保护为诉求的诉讼。从20世纪60年代末的“斯道德尔案”(Stauder Case),(64)欧洲法院改变其原来的谨慎政策,裁定其对基本人权的保护享有管辖权。当时,成员国法院对于欧共体内保护基本人权问题表示出越来越多的担忧,担心被国内法充分保障的基本人权会逐步被欧共体不断膨胀的权力所侵蚀。在这种情势下,欧洲法院如果再排斥对人权案件的管辖权,各成员国法院势必会利用本国宪法的基本人权规定来解决涉及欧共体事务的人权案件,从而导致以成员国法为标准审查欧共体立法和措施的合法性。其结果是,不仅欧洲法院自身的威信、声誉和作用严重受损,而且整个共同体法的权威就会大打折扣。

在欧盟基本文件缺失基本人权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欧洲法院主要以《欧共体条约》第220条(原第164条)作为行使人权案件管辖权的法律依据。该条规定,欧洲法院的基本职能是保证欧共体条约的解释和适用过程中,“法律……得到遵守”。欧洲法院裁定,这里所指的“法律”包括着欧共体法的“一般法律原则”,而各成员国宪法和各成员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基本人权是一般法律原则的组成部分,故基本人权是欧共体及其成员国必须遵守的欧共体“法律”。(65)

继欧洲法院之后,欧盟的主要机关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采用宣言的形式确认基本人权是它们必须遵守的法律。例如,1977年4月,欧洲议会、理事会和委员会签署《联合宣言》,认识到建立三个共同体的条约是以“遵守法律原则为基础”,这种法律包括“欧洲法院所确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尤其是各成员国宪法所基于的基本权利、原则和权利”,从而宣示三个主要机关“强调保护基本权利的极其重要性”,并表示“它们在行使权力和实现欧共体各项宗旨过程中遵守并将继续遵守这些权利”。(66)

1989年12月,在欧共体及其成员国首脑举行的欧洲理事会会议上,各成员国首脑(英国除外)通过了《欧洲共同体工人基本社会权利宪章》,旨在建立欧洲共同市场过程中保证社会领域的一体化(尤其是工人的权利领域)与经济领域的一体化并行不悖和相辅相成。该宪章特别强调的工人基本社会权利有:(1)流动自由;(2)就业自由和公平报酬;(3)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4)结社自由和集体交涉;(5)职业培训;(6)男女平等;(7)工作场所健康保护与安全;(8)青少年保护;(9)老年人保护;(10)残疾人保护。

1993年生效的《欧洲联盟条约》在欧盟基本人权保护进程中具有特殊的意义。该条约通过确立“欧盟公民权”(citizenship of the Union)将增强保护各成员国国民的权利和利益作为联盟的宗旨之一。后来的《阿约》和《尼斯条约》都进一步明确基本人权保护是欧盟的基本目标。

特别引人瞩目的是,在2000年12月举行的尼斯会议上,欧洲议会、理事会和委员会庄严宣布了《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67)该宪章系统地规定了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并对每一项内容作出了言简意赅的阐释。虽然该宪章当时没有直接进入《尼斯条约》,但是新近签署的《欧洲宪法条约》第二部分“联盟的基本权利宪章”基本上是以2000年这一宪章为蓝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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