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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节水减排制度

时间:2022-03-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加快建立南昌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目前南昌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已经起步,但仍缺乏严格的制度约束。明确排污权交易范围,制定交易规则,明确规定排污权的交易价格和资金管理。南昌市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业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指标。
建立和完善节水减排制度_南昌市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项目效果评估

鉴于南昌市水资源污染加剧的形势,应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水功能区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加强南昌市节水减排工作。配套制度建设有:水功能区管理制度、排污口管理与排水许可制度、污水有偿排放制度、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以及排污权交易制度等。

1.强化水功能区管理制度

工作重点是依据《南昌市地表水功能区划》,编制《南昌市水域纳污能力及限制排污总量实施意见》,核定水域内纳污总量,依法提出限排意见,制定分阶段控制方案,逐步控制排污质量、降低污染物指标,保持水功能区符合目标水质。在南昌市水环境现状调查评价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排污总量现状,结合水功能区划,积极确定流域、区域环境容量,建立南昌市主要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确定应实现的水功能区达标率,制定各水功能区排污总量目标、阶段排污总量削减方案等。根据南昌市政府批复的《南昌市地表水功能区划》,南昌市界断面、区县交界断面水域纳污能力的核定工作由南昌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划定的各类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核定,并负责按区划内水质要求,提出分阶段入河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建立纳污总量控制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

2.强化排污口管理及排污许可制度

工作重点是依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南昌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2006年12月),强化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入河排污口,严格执行论证、审批程序;依据核定的水功能区入河排污总量目标,分配各单位每年排污许可指标,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加强排污监督,对于超指标排放污水单位进行处罚;依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进行取缔。

3.加快建立南昌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

目前南昌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已经起步,但仍缺乏严格的制度约束。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工作重点是加快制定颁布《南昌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实施办法》,全面推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从节水措施方案编制与审查、节水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节水设施验收管理等方面,制定节水“三同时”管理的具体实施程序和审核流程;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水设施。重点从节水设施评估、验收审查、计量设施等方面进一步规定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内容,并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未建成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实施一定的处罚。

4.强化执行污水有偿排放制度

为加强对城市污、废水排放的管理,加快排水设施的建设和维修养护,更好地为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工作重点是根据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8]1896号),尽快完善《南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1999年8月],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充分考虑污水处理厂运行需要和居民的承受能力,并随着城市污水处理率提高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强化执行《南昌市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8月),明确排水量的核定和收费计算原则、排污费征收方式,排污费使用范围,以及违反处罚规定等。

5.逐步试点排污权交易管理制度

排污权交易的前提条件是排放总量控制。鉴于南昌市尚不具备开展排污权交易的基础,因此,工作重点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在明确各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基础上,核定企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指标,逐步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在取得成功经验基础上,出台《南昌市排污权交易暂行管理办法》。明确排污权交易范围,制定交易规则,明确规定排污权的交易价格和资金管理。交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下的市场调节机制,成交价不得低于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基准价格。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转让排污指标所得收益归排污单位所有。南昌市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业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应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指标。如果未获得新增排污指标的工业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将不被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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