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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的制定

时间:2022-10-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则分区规划应当列为总体规划。

一、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

(一)城镇体系规划的分类和编制的组织、审批

1. 城镇体系规划的分类

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分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或自治区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包括直辖市、市和有中心城市依托的地区、自治州、盟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包括县、自治县、旗域)城镇体系规划四个基本层次。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范围一般按行政区划划定。根据国家和地方发展的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地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设市城市和重要的县城。省域(或自治区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市、县城和其他重要的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和集镇。

2.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和审批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自治州、盟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或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依据《城乡规划法》实行分级审批。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期限和条件

1. 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

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是:综合评价城镇发展条件、制定区域城镇发展战略、预测区域人口增长和城镇化水平、拟定各相关城镇的发展方向与规模、协调城镇发展与产业配置的时空关系、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引导和控制区域城镇的合理发展与布局、指导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2. 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

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

3. 城镇体系规划的条件

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应具备区域城镇的历史、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资料由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有关城镇和部门协助提供。

(三)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

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 综合评价区域与城镇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② 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镇化目标;③ 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镇经济区;④ 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城镇分工;⑤ 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⑥ 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⑦ 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⑧ 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观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⑨ 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⑩ 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和深度,由组织编制机关根据规划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四)城镇体系规划的成果

城镇体系规划的成果包括城镇体系规划文件和主要图纸。

1. 城镇体系规划文件

城镇体系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目标、原则和内容提出规定性和指导性要求的文件。附件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包括综合规划报告、专题规划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

2. 城镇体系规划主要图纸

城镇体系规划主要图纸包括:① 城镇现状建设和发展条件综合评价图;② 城镇体系规划图;③ 区域社会及工程基础设施配置图;④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

二、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一)城镇总体规划编制的组织和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镇总体规划纲要;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二)城镇总体规划纲要的任务、内容和成果

1. 城镇总体规划纲要的任务

城镇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城镇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并作为编制城镇总体规划的依据。

2. 城镇总体规划纲要的内容

城镇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 论证城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城镇发展目标;② 论证城镇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③ 原则确定城镇性质、规模、总体布局,选择城镇发展用地,提出城镇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④ 研究确定城镇能源、交通、供水等城镇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实施城镇规划的重要措施。

3. 城镇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

城镇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图纸。

(三)城镇总体规划的任务和期限

1. 城镇总体规划的任务

城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镇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镇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镇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镇合理发展。

2. 城镇总体规划的期限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做出预测性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对城市近期的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做出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四)城镇总体规划的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五)城镇总体规划定额指标

(1)人口指标。

(2)生活用地指标:① 公共建筑用地指标;② 道路广场用地指标;③ 公共绿地指标。

(六)分区规划的编制

1. 编制分区规划的主要任务

编制分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以便与详细规划更好地衔接。

并不是所有的城镇都需要分区规划,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则分区规划应当列为总体规划。

2. 分区规划的内容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 原则规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② 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③ 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④ 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⑤ 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3. 分区规划的成果

分区规划的成果是分区规划文件及主要图纸。分区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分区规划图纸包括:规划分区位置图、分区现状图、分区土地利用及建筑容量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 000。

三、城镇详细规划的编制

城镇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根据城市规划的深化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对于当前要进行建设的地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一)城镇详细规划编制的组织和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居住区级、小区级城镇公共绿地定额近期为3~5 m2/人,其中市级为1 m2/人,居住区级为1~2 m2/人,小区级为1~2 m2/人。远期为7~11 m2/人。公共绿地的内容,包括全市性公园、区域性公园、动物园、开放性的植物园、儿童公园、街头绿地、小区级绿地和不小于8 m宽的林荫带。但不包括行道树、防风林带的远郊风景游览区。

(二)城镇详细规划的内容

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 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② 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③ 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④ 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⑤ 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⑥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2.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 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② 做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③ 道路交通规划设计;④ 绿地系统规划设计;⑤ 工程管线规划设计;⑥ 竖向规划设计;⑦ 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四、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一)乡、村庄规划编制的组织、审批和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编制乡、村庄规划,一般分为乡、村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乡、村庄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二)乡、村庄规划编制的原则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村庄规划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①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② 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③ 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④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⑤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三)乡、村总体规划

乡、村总体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乡、村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四)乡、村建设规划

乡、村建设规划,应当在乡、村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乡、村的各项建设。

乡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村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做出具体安排。

五、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注册规划师制度

(一)总体要求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① 有法人资格;② 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③ 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④ 有相应的技术装备;⑤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二)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的登记和资质管理

1. 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登记的条件

城乡规划设计单位,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设立,持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城乡规划设计证书》,从事城乡规划设计的单位。城乡规划设计单位从事经营性城乡规划设计活动,实行有偿服务的,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未经核准登记注册,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申请登记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 有国家规定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② 有国家行业主管机关颁发的《城乡规划设计证书》;③ 有国家授予经营管理的财产;④ 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经济核算;⑤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并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所和技术人员;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的业务范围和从业的地域范围

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在保证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前提下,可面向社会开展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的技术咨询服务和工程设计等业务。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可从事以下业务:

(1)城镇规划设计。包括: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风景区及村镇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可行性研究等。

(2)城乡规划和建设的咨询服务。包括:① 对城乡发展目标和方向的研究,为城乡建设发展战略的宏观决策提供依据;② 对部门或地区的发展规划、计划,国土及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城乡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进行技术和经济论证;③ 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立项、选址的可行性研究或对可行性研究方案进行综合评价论证;④ 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比较、论证;⑤ 为部门或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情报、信息服务、咨询服务;⑥ 论著评价、研究成果的鉴定评议;⑦ 代编城乡规划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或评定投标,代编城乡规划设计条件书。

(3)工程设计。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在申请上述业务时,可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兼营业务,如本单位开发的技术产品、规划专业的技术培训等。

甲级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应按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在全国范围内承担任务,并向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乙级城乡规划设计单位限于在本地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承担任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任务的,必须经本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地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向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丙级和丁级城乡规划设计单位限于承担本市范围内的任务。

3. 甲级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是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置齐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级配合理,高级技术职称与其他技术人员比例不小于15∶,其中城市规划专业有2名以上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建筑、经济、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区域规划、环保等专业至少有15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规划设计15年以上的技术骨干。

(2)单位独立承担过两次20万人口以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含修改或调整)任务。

(3)单位专业技术具有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近5年内有过下列成就之一者:获得两项部、省级以上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具有一定科研力量,近5年内获得两项以上部、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近5年内承担过国家或部级标准、规范、定额的编制工作。

(4)单位有先进的技术装备,其中计算机(32位以上微机)及配套辅助设备齐全,并有一定计算机软件开发能力。

(5)单位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有较高的综合管理水平,持有省、部级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合格证书和财务管理达到省、部级三级标准。取得甲级证书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规划设计任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4. 乙级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是技术力量强,专业配置齐全,专业技术人员级配合理,高级技术职称与其他技术人员比例不小于16∶,其中城市规划专业有2名以上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建筑、经济、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区域规划、环保等专业至少有10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城市规划设计10年以上的技术骨干。

(2)单位独立承担过两次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含修改或调整)任务。

(3)单位近5年内有过下列成就之一者:获得一项省级以上优秀设计奖;近5年获得一项省级科技进步奖;近5年内承担过省级标准、规范、定额的编制工作。

(4)单位有较先进的配套技术装备和计算机应用设备。

(5)单位有一定的综合管理水平,持有市以上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证书和市级财务达标。

取得乙级证书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下列规划设计:① 受本省或本市委托承担本省或本市规划设计任务范围不受限制;② 20万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种专项规划的编制(含修改或调整);③ 各种详细规划;④ 研究拟定大型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

5. 丙级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丙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专业较齐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5人以上,其中城市规划专业有2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建筑、经济、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水排水等专业至少有6名具有7年以上城市规划设计实践经验的技术骨干。

(2)单位独立承担过两次以上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含修改或调整)任务。

(3)单位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4)单位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能按全面质量管理要求进行质量管理,有必要的质量、技术、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取得丙级证书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下列规划设计:① 当地及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和修订;② 中、小城市的各种详细规划;③ 当地各种专项规划;④ 中、小型工程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6. 丁级城乡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丁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应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5年以上城市规划设计实践经验的技术骨干。

(2)单位承担过城市规划设计任务。

(3)有必需的技术手段,有质量、技术等管理制度。

取得丁级证书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下列规划设计:① 小城市及建制镇的各种详细规划;② 当地各种小型专项规划设计;③ 小型工程项目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7. 资质审批与管理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甲、乙级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由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丙、丁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甲、乙级资格的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经国家城市规划资格审查委员会审定,由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申请丙、丁级资格的单位,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资格审查委员会审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并将取得证书单位名单报送国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设计资格每3年由原初审部门进行一次检查或复查,对确实具备条件升级的单位可按本办法办理升级手续;对不具备所持证书等级条件的,应报原发证部门降低其资格等级或收回其证书。

持有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应承揽与本单位资格等级相符的规划设计任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揽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持证书副本到任务所在地的省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认可后即可承担规划设计任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必须在文件封面注明单位资格等级和证书编号。

审查规划设计文件时要核实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

(三)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

1. 注册规划师的概念和配备岗位

注册规划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

凡城市规划部门和单位,应在其相应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城市规划技术咨询,城市综合开发策划等关键岗位配备注册规划师。

2. 考试

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① 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② 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③ 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④ 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⑤ 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⑥ 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⑦ 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务院人事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3. 注册

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规划师的注册管理工作。各级人事部门对注册规划师的注册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取得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申请注册的人员,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所在地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统一报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规划师注册证》。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 遵纪守法,恪守注册规划师职业道德;② 取得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③ 所在单位考核同意;④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规划师岗位上工作。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注册规划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当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4. 权利和义务

注册规划师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秉公办事,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证工作成果质量。注册规划师对所经办的城市规划工作成果的图件、文件以及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注册规划师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决定提出劝告。注册规划师应保守工作中的技术和经济秘密。注册规划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行城市规划业务。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注册规划师应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工作水平,参加规定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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