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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从业者资格制度比较

时间:2022-10-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第69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批准,已于2008年1月2日起施行。消防人员是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和建筑物、构筑物、水上、森林及危险品等消防的人员。

第四节 消防从业者资格制度比较

一、中国消防从业者资格制度

随着中国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和劳动就业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建立,国家对于消防工程、消防管理(工种)、消防设施操作、维修,消防产品检验、销售等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岗位,实行职业资格制度,这是提升社会消防安全水平的长效机制,也是世界发达国家通常的做法。消防工作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职业已显示出其大有作为的光辉前景。

(一)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1.职业资格 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常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职业资格由国务院人力资源行政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指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对从业人员资格进行认证,并在全社会通行的证书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评价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归口管理,并授权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业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其主要特征如下:

(1)是我国劳动就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

(2)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

(3)是国际上通行的对技术技能人才的认证制度。

3.职业技能鉴定 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标准,通过政府授权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评价与认证的活动。主要包括初、中、高级技术等级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社会通用工种和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两种方式。

4.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结构 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分为5个等级,其等级结构见图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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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3 国家职业资格等级

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评证,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也是劳动者境外就业、劳务输出进行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等级,共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5个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见图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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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4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消防职业资格

所谓消防职业资格,是指从事特定的消防工作所具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该资格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即为资格认定或鉴定。

2005年12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同意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印发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函》(劳社部函[2005]235号),同意公安部依托中国消防协会成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2007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同意建立消防民政有色金属航空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函》(劳社厅函[2007]113号),同意北京市消防协会建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

根据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具体实施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凡是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均应当接受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由公安部消防局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现在北京市、安徽省、天津市、重庆市、辽宁省、吉林省、江苏省、广东省、海南省已先后建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其他省市也将相继建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从事消防职业鉴定。

(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依据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6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第69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51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1条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技术依据 消防行业国家职业标准作为国家职业标准的组成部分,是消防职业教育培训与职业资格认证的基本技术依据,在消防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中处于主导地位。《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批准,已于2008年1月2日起施行。

3.文件依据 主要包括:《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程》《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要求及培训考核办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建站条件和资格审查办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编码方案》《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办法》《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制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管理办法》。

(四)消防职业人员分类

1999年,中国劳动部、质监局、统计局联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把中国职业划分为8大类、66中类、413小类、1883细类,其中“消防人员”被列在第3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的第2中类第3小类,编号3-02-03。消防人员是从事消防安全管理和建筑物、构筑物、水上、森林及危险品等消防的人员。本小类包括下列职业:①灭火员(3-02-03-01);②消防抢险救援员(3-02-03-02);③防火员(3-02-03-03);④建(构)筑物消防员(3-02-03-04);⑤火灾瞭望观察员(3-02-03-05);⑥其他消防人员(3-02-03-99)指未列入3-02-03-01至3-02-03-05的消防人员。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分设的“灭火员”、“消防抢险救援员”两个职业已合并为“灭火救援员”一个职业,《灭火救援员国家职业标准》即将实施。

建(构)筑物消防员:按照《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建(构)筑物消防员是指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的人员。

灭火救援员:按照《灭火救援员国家职业标准》灭火救援员是指从事火灾扑救、抢险救援和应急救助的消防人员。

(五)建(构)筑物消防员的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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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共设5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五个等级的技能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是经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消防局、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发。取得的各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终生有效,而且在全国通用。目前,全国正在开展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鉴定,职业资格证书见图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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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5 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六)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鉴定

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建设司授权许可的全国各省市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

1.鉴定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

2.鉴定申报条件

(1)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①经建(构)筑物初级消防员正规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不少于240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②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1年以上。

(2)中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①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建(构)筑物中级消防员正规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不少于200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②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③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④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3)高级建(构)筑物消防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①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建(构)筑物高级消防员正规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不少于160标准课时)并取得结业证书。②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③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④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4)建(构)筑物消防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①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建(构)筑物消防技师正规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不少于120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②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③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5)建(构)筑物消防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①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建(构)筑物高级消防技师正规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不少于100标准学时)并取得结业证书。②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建筑消防设施实际操作、功能测试等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建(构)筑物消防技师、建(构)筑物消防高级技师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4.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min;技能操作考核时间:初级、中级不少于30min,高级不少于40min,技师、高级技师不少于60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min。

5.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能够满足技能操作鉴定条件的场所进行。

6.鉴定组织 理论知识考试每年进行2次以上全国统考,由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进行,操作技能考核由各省市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进行。鉴定站提前将考试日期、地点及其他事项发布公告。参加鉴定的考生到鉴定站办理规定的鉴定手续。鉴定站负责将证书送交本人,并将取得资格证书人员名单汇总后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鉴定考试的内容 理论知识考试的内容为依据《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由中国消防协会针对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培训和技能鉴定需求组织编写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系列统编教材——《建(构)筑物消防员(基础知识、初级技能)》(见图3-16)中“基础知识”的内容,包含了从事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工作所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必须掌握的通用基础知识(基础理论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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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6 《建(构)筑物消防员(基础知识、初级技能)》教材

技能操作考核内容是教材中“初级技能”的内容,包含了与《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控制室监控、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的“技能要求”对应的技能要点和相关知识。

目前,中级、高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培训与技能鉴定教材——《中级技能》、《高级技能》已编写修订完成,即将在全国作为相应等级培训与技能鉴定的试用教材使用。

二、日本消防从业者资格制度

日本对一些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关键性岗位执业人员实施职业资格制度,即从事此岗位人员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培训和考试,才能取得从业资格。岗位人员主要包括单位(防火对象物)防火管理者、防火对象物点检资格者、消防设备士、消防设备点检资格者、危险品管理从业者(危险品操作者、危险品保安监督者、危险品设施保安员)等。

(一)法律依据

日本《消防法》规定:

(1)学校、医院、工厂、企业、演出场所、百货商店,综合用途防火对象物,以及其他多人出入、工作或居住等场所的具有政令规定具有法律确认管理权限的人员,应从具有政令规定资格的人员中确定防火管理者。该防火管理者要对该防火对象物制定消防计划,并根据计划,实施灭火、报警及逃生训练;检查维护消防设备、消防水源和灭火设施;监督使用或处理用火;维修管理逃生或防火设施;管理防火对象物能够容纳的人员和其他防火管理方面所应进行的必要工作。

(2)具有法律确认的管理权者,根据规定确定防火管理者时,应立即向管辖消防长或消防署长报告。解除其职务时亦应报告。

(3)消防长或消防署长在尚未确定防火管理者时,可命令其确定防火管理者。

(4)消防长或消防署长认为防火管理者未能按照法令规定或消防计划应进行的防火管理必要的工作时,有权命令管理权者,应按照该法令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5)高层建筑及其他以政令规定的防火对象物,关于其管理权限分开的场合,或地下街的管理权被分开的场合,消防长或消防署长应指定具有法律确定的管理权限的人员,就这些防火对象物,制定消防计划以及其他防火管理上必要的业务事项,必须按总务省令协商决定。

(6)防火对象物中,对于作为必须进行火灾预防的建筑物,具有管理权的所有者,应该定期做到:在具有对防火对象物火灾预防专业知识的人员中,让具有总务省令确定的资格的人员,对该防火对象物的防火管理方面的必要业务、消防设备、消防用水或灭火活动方面必要设施的设置及维护以及其他火灾预防方面所必要事项,点检其是否符合有关该法律或依据该法律之命令规定的事项、总务省令所确定的标准,且必须将点检结果报告给消防长或消防署长。

(7)前项规定的点检,点检的结果,可以由防火对象物点检资格者,对点检事项确认符合点检标准的防火对象物,根据总务省令确定的内容,记载并标示点检的日期及其他总务省令规定的内容。

(二)防火管理者管理制度

防火管理者,是指修完有关防火讲习课程既具有一定的资格、又具有能够在防火对象物中正确实施防火管理各项必要业务的人员中,被防火对象物的管理权所有者选任为从事防火管理工作的人员;防火对象物点检资格者,是指在消防设备工程方面具备3年以上实践经验的消防设备士,以及作为防火管理者具有3年以上实践经验、在火灾预防方面具有一定知识、且修完接受总务大臣注册法人举办的讲习课程、并取得已掌握防火对象物点检相关知识及技能合格证书的人员。

日本《消防法》第8条中规定了学校、医院、工厂、办公楼、娱乐场所、商场、市场、综合楼等防火对象物的管理权所有者应选定防火管理者及防火对象物点检资格者对防火对象物进行日常管理和定期点检。据日本《消防白书》(平成21年版<2009年版>)统计,截止2009年3月31日,依据法令必须确立防火管理体制,并选任防火管理者的防火对象物,日本全国共有105万6459个。其中有81万9016个(占77.5%)选任了防火管理者,并申报到消防机关。但仍然有23万7443个防火对象物没有选任防火管理者。对于这些防火对象物的管理权所有者,消防机关已发布了指导命令,努力予以纠正。另外,防火管理者为了在自己的企业正确实施防火管理业务,而编制与防火管理相关的消防计划,并向消防机关申报的防火对象物共计74万2614个,占总体的70.3%。日本全国共有防火对象物点检资格者22148人。

1.选定防火管理者的防火对象物范围 必须设防火管理者的防火对象物,根据其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容纳人数的不同,可划分为表3-5、表3-6所示的范围。

2.防火管理者的条件 对防火管理者要求符合下列条件:①在防火对象物中,能够正确实施防火管理业务处于管理监督地位的人员。对于大规模设施或事务所相当于总务科长、安全课长、管理课长等。对于小规模设施或事务所则相当于社长、专任、经理、秘书长等。②具有防火管理的知识、资格的人员。修完防火管理讲习课程者,或像一级建筑士那样,被确认为具有防火管理相关学识经验和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等。③为正确实施防火管理方面必要业务而被赋予必要权限、同时满足总务省令规定条件的人员。在公共住宅及其他总务省令确定的防火对象物中,处于管理和监督地位的人员,如果因工作地点相距较远等原因,不能有效实施防火管理方面必要业务时,经消防长或消防署长确认后,管理权所有者可以另行确定防火管理者。

表3-5 防火对象物与防火管理者的选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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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6 防火管理义务对象物中各承租人的防火管理者的选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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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火管理者的资格 防火管理者所必要的资格由《消防法施行令》第3条规定。关于防火对象物,根据其用途和规模的不同分为甲种防火对象物和乙种防火对象物。防火管理者的资格也分为甲种和乙种。用于赋予防火管理者资格的防火管理讲习,也按照这种划分,分别使其学习、掌握必要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作为必须设置防火管理者的建筑物,对于甲种防火对象物,应选任在取得消防长举办的甲种防火管理讲习资格时,修完讲习课程的人员。对于乙种防火对象物,应选任修完甲种或者乙种防火管理讲习的人员。

(1)甲种防火管理新规讲习。甲种防火管理新规讲习时间为2天,主要学习下列内容的知识和技能:①关于防火管理的重要性;②关于明火使用与处理的监督;③关于消防设备的点检与维护以及疏散或防火所必要的结构及设备的维护管理;④关于灭火、报警及疏散训练;⑤关于防火方面必要的教育;⑥关于消防计划的编制;⑦关于防火管理者的责任与义务;⑧关于共同防火管理。

(2)甲种防火管理再次讲习。为了适应防火建筑物的使用和管理形态的复杂化、防灾设备等的精密化,及时掌握消防法律的修改内容等,这就要求防火管理者在正确实施防火管理业务的基础上,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因此平成15年(2003年)6月修改的法令规定,需要高度防火管理的较大规模防火对象物的防火管理者应每隔一定期间,义务参加再次讲习。参加再次讲习的对象是容纳300人以上特定防火对象物的甲种防火管理者。

(3)乙种防火管理讲习。乙种防火管理讲习时间为1天,主要学习甲种防火管理新规讲习所列内容中涉及的基础知识及技能训练。

4.防火管理者的职责与义务

(1)忠实执行防火管理业务。防火管理者应认清所承担责任的重要性,按照消防法令或消防机关的指导,执行防火管理上必要的业务。必须与管理权所有者紧密联系,根据需要,谋求指示,忠实执行。所谓防火管理上必要的业务是指《消防法》第8条第1项规定的下列业务:消防计划的编制与申报;根据该消防计划,实施灭火、报警及疏散训练;消防设备、消防用水或消防活动上必要设施的检查及维护;明火的使用和操作的监督;疏散或防火所必要的结构及设备的维护管理;容纳人员的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防火教育;施工中的防火对策;与消防部门的联络与协调;对于需要共同防火管理的防火对象物,则应与总防火管理者紧密联络;其他防火管理方面所必要的业务。

(2)对从事防火管理业务人员的监督和指示。防火管理是涉及整个企业等的经营方针、管理体制的问题,不是防火管理者一人就能承担的。而且防火管理者一人进行这些业务的话,从企业的规模、庞大的业务量来看,也是不可能的。因此,防火管理者在对消防设备、消防用水或消防活动方面必要设施进行检查、完善或者对明火的使用及处理进行监督的时候,应对明火责任者等其他从事防火管理业务的人员给予必要的指示。所谓明火责任者、从事其他防火管理业务的人员,是指在防火管理者的指导监督下,在明火的使用或者处理方面,负有防火方面直接责任的防火管理者的辅助人员。在该范围内,称作负有第一次防火管理责任的人员。防火管理业务,是为了预防火灾、确保生命安全,对于防火对象物中存在的所有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管理权所有者、防火管理者、从业人员等应根据各自的责任分工,承担各自的业务,并团结一致,共同促进防火管理业务,是非常重要的。

(三)消防设备士和消防设备点检资格者管理制度

1.基本情况 日本《消防法》规定消防设施的施工及维修,应由具有消防设备士和消防设备点检资格者资格的人完成。

消防设备士是指能够对灭火器、水喷淋等灭火设备、火灾自动报警等警报设备、救助袋等消防疏散设备等各种消防设施设备、消防产品等的工程进行施工安装、检测和调试以及使用中的维修保养和部件配置等的日本国家专业资格者。消防设备士分甲种、乙种共两种,其中,甲种可以对消防设施设备、消防产品的工程进行施工安装、检测和维修保养及部件配置工作,具体分为甲种特类、甲种第1类、甲种第2类、甲种第3类、甲种第4类和甲种第5类等共6类。乙种只能进行消防检测和维修保养及部件配置工作等,不能从事消防工程的施工安装,共分为7类,除第1—5类同甲种范围相同外,乙种第6类专指灭火器,乙种第7类专指漏电火灾警报器。消防设备士只能在其许可证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设施设备、消防产品的工程安装、维修保养等相关工作。

消防设备点检资格者是指具有消防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对建筑消防设施如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进行检查、检测资格的消防专业技术者。消防设备点检资格者分为特种、第1种、第2种共三种。为了使消防设备等无论何时都能发挥其功能,日常必须进行充分的维护管理,日本消防法律规定应义务实施定期点检及报告点检结果。同时规定一定的防火对象物相关责任人,必须让消防设备士或消防设备点检资格者进行消防设备等的点检。

由于消防设备技术标准中引入了性能化规定,平成16年(2004年)3月至5月,日本修改了部分消防法施行规则,新设置了可以进行特殊消防设备等工程或维修的特类甲种消防设备士,以及可以进行特殊消防设备等点检的特种消防设备点检资格者的资格。有关消防设备士和消防设备点检资格者各种类许可证具体对应的消防设备种类、范围见表3-7。

表3-7 对应消防设备相关资格的设备、职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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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甲1】表示甲种第1类。

消防设备士资格的取得必须参加经各个都道府县的知事授权,由日本财团法人“消防考试研究中心(各都道府县分部)”组织实施的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获得由各都道府县知事颁发的公文书——消防设备士资格证书(见图3-17)。消防设备点检资格者资格的取得需要通过财团法人日本消防设备安全中心举办的资格讲习并经考试,获得由财团法人日本消防设备安全中心颁发的——消防设备点检资格者证书(见图3-18)。据日本《消防白书》(平成21年版<2009年版>)统计,截止2009年3月31日,全国共有消防设备士94万2289人,消防设备点检资格者:特种(特殊消防设备等)541人,第1种(机械系统)12万9563人,第2种(电气系统)12万205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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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7 消防设备点检资格者证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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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8 消防设备士证书式样

2.消防设备士资格考试 消防设备士考试由作为国家机关之一的都道府县知事或依据《消防法》第17条之9第1项规定接受都道府县知事事务委托的指定考试机关进行。

(1)考试的内容、种类和方法

考试内容:有关消防设备等的安装及进行维修保养所必须掌握的知识及技能。

考试种类:甲种和乙种消防设备士考试。

考试方法:笔试和技能操作两种。

笔试科目:甲、乙种消防设备士都要考以下3个科目,特殊情况下,可只考其中一部分:①机械和电气基础知识;②消防设备的制造、性能及施工或维护的方法;③有关消防法规。

技能操作:在笔试合格后进行,特殊对象部分免除。

(2)报考甲种消防设备士资格。①大学、短期大学、高等专科或高等学校里机械、电气、工业化学、土木或建筑学科毕业者。②取得乙种证书2年以上,且有这方面工作经验者。③符合总务省规定者(指旧大学等毕业规定的15门课程结业者;把接受讲习达15小时、演习达30小时、实验及技能操作达45小时的作业分别作为一个单位,共计达到15个单位以上的人员;符合电气工程师法第2条第4项规定的电气工程师,取得第1种电气主任技术员证书、第2种电气技术员证书或第3种电气主任技术员证书等8个项目规定的人员)。

(3)报考乙种消防设备士资格。报考乙种消防设备士资格没有任何限制,任何人均可以报考。

(4)考试实施细目。①都道府县知事或指定机关必须提前将考试日期、地点及其他事项发布公告(总务大臣认可同意)。②报考者必须办理规定的考试手续。③都道府县知事或指定机关对考试合格者的考试结果要通知到本人,并将姓名发布公告。

为确保掌握最新的消防工程安装及维修保养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消防设备士必须定期(初次领证后2年内,以后每5年1次)到指定的讲习机关(财团法人日本消防设备安全中心及各都道府县分部)接受讲习,讲习结束需参加严格的考试,考试合格方能继续申请消防设备士资格证书,未合格者只有一次补考机会。未按期参加讲习或讲习结束考试补考仍未合格者,将被取消消防设备士资格。消防部门实施对这些消防设备士的日常监督管理,在认为资格者不能胜任所担当的工作时(违反消防法的相关规定或伪造消防报告等),有权停止其工作或取消其获得的资格(对于消防设备士的行政处分,采用汽车驾驶执照的违法点数方式,即根据过去3年累计的点数决定处分,违法点数一旦达到20,则处以取消证书的处分),并且消防设备士资格者在法律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消防设备点检资格者资格讲习 依据消防法第17条之3的3规定,消防设备点检资格者的资格,通过财团法人日本消防设备安全中心举办的资格讲习并经考试合格后而取得。

(1)讲习科目

1)特种:①消防设备及特殊消防设备等的点检制度;②消防法规;③火灾预防概论;④建筑基准法规;⑤消防用设备等的概论;⑥具有必要防火安全性能的用于消防的设备等;⑦特殊消防设备等概论;⑧设备等的设置维护计划;⑨关于电子工程学的基础知识;⑩关于电气通信的基础知识;img82结业考试。

2)第1种:①消防设备及特殊消防设备等的点检制度;②消防法规;③火灾预防概论;④建筑基准法规;⑤灭火器具等技术标准点检要领;⑥备用电源、配线等技术标准点检要领;⑦室内消火栓设备、水喷淋设备、水喷雾灭火设备、泡沫灭火设备、室外消火栓设备、连接洒水设备、连接送水管、组装式灭火设备、组装式自动灭火设备等技术标准点检要领;⑧惰性气体灭火设备、卤化物灭火设备、干粉灭火设备、动力消防泵设备、消防用水、综合操作盘等技术标准点检要领;⑨结业考试。

3)第2种:①消防设备及特殊消防设备等的点检制度;②消防法规;③火灾预防概论;④建筑基准法规;⑤疏散器具、排烟设备等技术标准点检要领;⑥备用电源、配线等技术标准点检要领;⑦漏电火灾警报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设备、无线通信辅助设备等技术标准点检要领;⑧自动火灾报警设备、气体泄漏火灾警报设备、向消防机关通报的火灾报警设备、紧急警报器具、紧急警报设备、综合操作盘等技术标准点检要领;⑨结业考试。

(2)接受讲习资格。①甲种或乙种消防设备士;②第1种或第2种电气工程士;③1级或2级管道工程施工管理技士;④具有供水管道铺设工程监督者资格的人员;⑤建筑设备检查资格者、特殊建筑物等调查资格者或升降机检查资格者;⑥1级或2级建筑士;⑦技术士第2次考试合格人员(限于与机械部门、电气电子部门、化学部门、供水部门或卫生工学部门相关的人员);⑧第1种、第2种或第3种电气主任技术员;⑨1级、2级或3级海技士(发动机);⑩建筑基准适合判定资格者检定合格的人员;img83在消防设备或特殊消防设备等的安装或维护方面,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img84在有关消防行政事务中,具有1年以上有关消防设备事务工作经验的人员;img85在有关消防行政事务中,具有2年以上有关建筑物的结构及建筑设备相关事务工作经验的人员;img86在依据学校教育法的大学或高等专业学校、依据旧大学令的大学或依据旧专业学校令的专业学校内,修满有关机械、电气、工业化学、土木或建筑的学科,毕业之后,在消防设备或特殊消防设备等的安装或维护方面,具有1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img87在依据学校教育法的高等学校或中等教育学校或依据旧中等学校令的中等学校内,修满有关机械、电气、工业化学、土木或建筑的学科,毕业后,在消防设备或特殊消防设备等的安装或维护方面,具有2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

(3)资格授予。符合接受讲习资格的人员,应接受指定讲习机关3日的资格讲习,讲习结束后再接受2个小时的结业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可取得由财团法人日本消防设备安全中心颁发的消防设备点检资格者证书。考试不合格者可给予1次再讲习和补考机会。另外,取得消防设备点检资格者证书后,每隔5年必须再次参加讲习。

(四)危险品管理从业者

根据危险品工作岗位的不同,日本《消防法》将危险品管理从业者划分为危险品操作者、危险品保安监督者和危险品设施保安员。

1.危险品操作者 危险品操作者,是指领取危险品作业许可证的人员。危险品操作者资格的获得应经总务大臣指定的考试机关或都道府县设置的危险品操作者考试委员会的考试,考试合格者由都道府县知事颁发危险品作业许可证。据日本《消防白书》(平成21年版<2009年版>)统计,截止2009年3月31日,全国共有危险品操作者784万7508人,遍布日本全国。

(1)危险品操作者分类。根据《消防法》第13条之2规定,危险品操作者许可证的种类,分为甲种、乙种和丙种3类危险品操作者许可证。依照《消防法》第2条附表第一“危险品品名表”(见附录日本消防法<中文版>)内所列物品,对应的种类为:甲种危险品操作者为全部危险品作业,乙种危险品操作者为许可证书上指定范围,丙种危险品操作者为汽油、煤油、轻油、第三石油类(重油、润滑油及闪点在130℃以上的油类)、第四石油类及动植物油类。为了确保在危险品设施上操作危险品时的安全,规定当由危险品操作者亲自操作,或者有其他人员操作的场合,甲种或乙种危险品操作者必须到场。有关危险品操作者与可以管理的危险品种类见表3-8。

表3-8 危险品操作者与可以管理的危险品种类

img88

(2)危险品操作者考试

1)考试种类。考试种类分甲、乙、丙3类危险品操作者考试。据日本《消防白书》(平成21年版<2009年版>)统计,2009年全年日本共举办危险品操作者考试404次(与前一年度比增加了15次)。参加考试的人数为47万5929人(与前一年度比减少了8583人),合格者人数19万9489人(与前一年度比减少了10214人),平均合格率为41.9%。在不同种类的考试人数方面,乙种第4类占总数的64.9%,丙种占总数的9.5%,两种共占总数的74.4%。合格者人数如前所述,两种共占总数的64.0%。

关于甲种危险品操作者的考试资格,消防法第13条之3第4项作出规定,一般是具有一定学历的人员、或者获得乙种危险品操作者合格证后已经过2年以上、具有危险品操作实际经验的人员。但是,自平成20年(2008年)4月1日起,已经获得第1类(或第6类)、第2类(或第4类)、第3类及第5类共计4种以上乙种危险品操作者合格证书的人员也可以参加考试,接受考试的资格进一步扩大。

2)考试科目。①甲种考试科目:A.物理学及化学;B.危险品的性质及其防火、灭火方法;C.有关危险品的法规。②乙种考试科目:A.基础物理学和化学,基础保安知识及燃烧和灭火的基础理论;B.危险品性质及防火、灭火方法,对应于乙种证书规定的第1—6类危险品共性的基础理论及防火、灭火方法。③丙种考试科目:A.燃烧及灭火的基础知识;B.丙种证书规定的作业者所能够进行作业的危险品的基本性质及其防火、灭火方法;C.有关危险品法规。

(3)危险品操作者的培训制度。从事危险品操作作业的危险品操作者,从进行工作之日起原则上1年以内和其之后每3年以内必须参加都道府县知事举办的有关危险品操作作业保安的讲习。据日本《消防白书》(平成21年版<2009年版>)统计,平成20年(2008年)的保安讲习,日本全国总共实施了1388次(比前一年增加了122次),有17万635人(比前一年增加了978人)参加了讲习。

2.危险品保安监督员 根据《消防法》第13条第1项、第2项规定,危险品保安监督员,是指从已领取甲种或乙种危险品操作者证书并具有6个月以上技能操作经验的人员中选拔、从事危险品保安监督工作并经市町村长等批准的人员。另外,《消防法》第12条之7第1项、第2项规定,储藏或使用政令规定数量以上的危险品设施,必须根据政令的规定,确定危险品保安业务的总管理人,并立即向市町村长等申报。

3.危险品设施保安员 根据《消防法》第14条规定,政令规定的制造所、储藏所或作业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或占有者,应指定危险品设施保安员。危险品设施保安员,是指在结构复杂、规模较大的制造所等,以协助保安监督员的工作为目的,从事本制造所等设施方面专门保安工作的人员。选拔保安员资格条件虽然法律上没有作出规定,但为了对所有者负责,危险品保安监督员不能兼任保安员。

(五)资格认定培训机关

日本《消防法》中规定了上述资格者的资格获得及获得后都要接受指定讲习机关的讲习。

1.指定讲习机关 指定讲习机关应由消防主管部门在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者中指定。日本《消防法》第34条规定的公益法人或其他法人。其中公益法人指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不能是以营利为目的法人。包括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公益目的指宗教、慈善、学术、技术等目的)其他法人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日本《商法》中规定的企业,合资企业;日本《商法》中规定的公司;日本中小企业联合组织等其他合适的法人条件(符合消防部门制定的有关讲习所需要的各种基准及要件、限制);指定讲习机关的一次指定有效期限为10年;在消防部门认为指定讲习机关不能胜任其讲习条件时,可以取消对其的指定。

2.指定考试机关 指定考试机关与指定讲习机关略有不同,因为其受消防机关委托,执行有关消防设备士及危险品操作者的考试业务,其颁发的证书代表一定资格能力的承认,因此其成立及管理更加严格。

(1)指定成立的条件:申请者必须具有日本《民法》第34条规定的公益法人的资格。申请者的职员、设备、设施及考试实施方法能确实符合考试需要的条件。具有一定的有关考试实施技术上的管理者。申请者在从事考试之外的业务时,不能存在影响考试公正性的因素。

(2)对指定考试机关的管理:考试机关在制定或变更考试规程时应得到消防机关的认同。考试机关每年度的事业计划、收支预算与年度总结、决算应得到消防机关的认可并接受消防机构的检查。消防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考试机关进行各项检查。考试机关对其官员、职员的选任、解任需得到消防机关认可。消防机关在认为考试机关的官员或职员不能胜任其工作时,可以命令考试机关对其解任。考试机关的官员、职员应视为执行国家公务的职员,其行为适用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刑法。消防机关在认为考试机关不能满足其职责能力时,可以停止或取消对其的指定。日本现消防指定考试机关只有1个,即财团法人日本消防考试研究中心。财团法人消防考试研究中心受都道府县知事的委托可进行消防设备士和危险品操作者的考试。同时,有关消防资格考试的调研及成果普及和资格考试方面制度的修订都属于其业务范围。财团法人日本消防考试研究中心于1984年10月由各都道府县知事及与消防有关的民间团体共同出资设立的公益法人。为了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日本还对考试的考试内容、考试方法、考试种类、笔试科目、技能操作等进行作了详细的规定。

三、中日消防从业者资格制度比较

(一)从业者岗位设置比较

中日两国在消防特种岗位均实行了从业者资格制度,在中国,目前实行消防从业者资格制度的人员仅为建(构)筑物消防员,其工作职责包括建(构)筑物的消防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等;在日本,已经建立了完备的消防从业者资格制度,类别设置更加广泛,包括对特定防火对象物进行消防管理的防火管理者(类似于中国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设备和特殊消防设备施工维护和检查的消防设备士和消防设备点检资格者,以及对危险品实施生产、储存、运输等作业的危险品操作者。对于各类工种内部的等级划分,两国也有明显的不同,例如日本消防设备士分甲、乙两种,甲种具体分为甲种特类、甲种第1类、甲种第2类、甲种第3类、甲种第4类和甲种第5类等共6类。乙种共分为7类,除第1—5类同甲种范围相同外,还分为乙种第6类和乙种第7类。而在中国只是笼统的设定了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5个等级。显然,日本的岗位设置更加广泛,工作职责更加细致。同时各岗位人员执行严格的从业者资格制度,接受系统、全面的专业技术和法规知识培训和考试,极大地提高了从业人员的消防职业技能水平,进而有效提升了日本整体消防社会化水平。为推动我国社会化消防管理发展,从根本上提高单位消防管理水平,我国有必要加快发展完善消防职业资格制度,扩展消防行业职业资格的种类,将消防安全管理人、易燃易爆危险品操作人员等纳入消防职业资格范畴。

(二)从业者资格法律依据比较

在中国,《消防法》规定了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于证书如何取得,证书取得后人员的管理、使用和培训等内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目前实行的建(构)筑物消防员实行资格制度,也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只是在《就业促进法》和《劳动法》中做了原则规定,而对于建(构)筑物消防员的鉴定机构设置、鉴定操作规程、人员培训、考试大纲等一系列规范制度运行的内容,仅通过10余个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显然其法律效力不足,缺乏透明度。而在日本,《消防法》详细规定了消防从业者的设立范围、工作程序、考试、发证、监督、培训、管理等几乎保障从业者资格制度顺利运行的全面内容。例如,日本《消防法》仅对需要设立防火管理者的防火对象物,就明确规定了剧院、会堂、酒吧等17类场所。同时,在消防从业者的工作职责上两国法律也存在不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防火管理人和危险品操作者上(虽然我国未将上述人员纳入从业者资格制度,但其工作职责与我国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危险品操作人相近,有必要学习借鉴):一是日本法律规定,重点单位(特定防火对象物)在选任防火管理者时,应将选任情况上报消防机关,对于防火管理者的调整情况也应经消防长或消防署长确认;而在中国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只需由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不必上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调整消防安全管理人也不必上报。二是日本法律规定,为了适应防火建筑物的使用和管理形态的复杂化、防灾设备等的精密化,及时更新消防安全知识和新技能,防火管理者应每隔一定期间,义务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即实行防火管理者再次讲习制度;而在中国没有相应规定。三是日本法律规定,危险品操作者应定期参加都道府县知事举办的有关危险品操作作业保安的讲习,选任危险品保安监督员,应经市町村长批准。而在中国,也没有相应规定。借鉴日本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实际,我国有必要以法律形式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危险物品操作人应当定期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及时掌握相应消防安全知识,胜任本岗工作需求。

(三)从业者资格考试制度比较

在中国,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2003年刚刚起步,2008年7月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北京)站首次开展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而在日本,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已实行有几十年,建立了完备的体制机制保障,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对比从业者资格的证书制度,中日两国均实行全国统一的考试、发证要求,证书均可以全国通用,不同之处在于,中国各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终生有效,而日本则设定了严格的归还合格证书制度,例如当消防设备士和消防设备点检资格者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违反消防法令的,将依据《关于消防设备士合格证书归还命令的运用(平成12年<2000年>3月24日消防予第67号)》、《针对消防设备点检资格者未正确点检的指导方针(平成10年<1998年>2月25日全消发第34号)》等,实施归还合格证书的命令。

在考试的难易程度上,中国和日本也有所区别,中国的鉴定考试相对容易,以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天津)站为例,2009年全年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鉴定通过率为85%。而日本各类考试非常严格,据有关报告显示,消防设备士资格考试合格率一般在30%左右。据日本《消防白书》(平成21年版<2009年版>)统计,平成20年(2008年)中危险品操作者考试在全日本共举办了404次。参加考试的人数为47万5929人,合格者人数19万9489人,平均合格率为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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