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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仓库、

时间:2022-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设立公共保税仓库的, 由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后报海关总署审批。保税仓库是专用于存储经海关核准的、 未完税的进口货物。仓库所存货物受海关直接监管, 未经海关同意, 保税仓库不得存入其他非海关监管货物。进口货物不得无限期存放于保税仓库。②进口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其他口岸入境时, 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按海关进口货物转关运输管理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保税仓库货物应按月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

一、 保税仓库进出口货物通关

1. 保税仓库含义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核准的专供存放用于来料加工、 进料加工复出口, 或暂时存放后再复运出口的, 以及经海关批准缓办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的专门仓库。 它通常设立在进出口口岸或加工贸易企业、 “三资” 企业较集中的地方, 是我国保税制度的主要形式之一。

2. 保税仓库类型

目前, 我国保税仓库按其基本特征可分为两大类: 一是自用保税仓库, 二是公用保税仓库。 两类保税仓库依其所存货物的用途不同又可细分为加工贸易进口料、 件, “三资” 企业进口物资、 转口贸易、 寄售商品等各种专用保税仓库。

(1) 自用和公用保税仓库。

自用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核准, 专门存放仅供本企业自用的、 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定义的货物的专用仓库。 它的特点是为本企业生产、 经营活动提供仓储服务, 不具有为他人提供仓储服务的特征。 公用保税仓库, 或称公共保税仓库, 是指经海关核准的, 可存放用于供应所有购货单位的, 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定义的货物的专用仓库。 该类仓库的基本特点是代客存储, 但有的仓库也兼有自用性质。 近年来, 自用和公用保税仓库业务发展较快, 保税仓库的规模和数量不断扩大和增加, 设立保税仓库的区域从沿海城市向内陆地区纵深发展, 并已形成一个点多面广, 以沿海城市、 经济特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 沿海经济开发区和保税区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地区为主要集散地, 以内地为分流点的保税仓库发展格局。

(2) 各种专用保税仓库。

保税仓库除按其基本特征分为自用和公用外, 若按仓库所存放货物的实际用途来分,可有:

①加工贸易进口料、 件保税仓库;

② “三资” 企业进口物资保税仓库;

③转口贸易保税仓库;

④国际航行船舶油料、 零备件保税仓库;

⑤寄售商品保税仓库;

⑥维修技术中心 (站) 寄售零备件保税仓库;

⑦免税外汇商品保税仓库;

⑧国际航行船舶船员自用物品保税仓库;

⑨出国服务人员自用物品保税仓库;

⑩海上石油开发外籍人员生活用品保税仓库;

其他经海关总署批准的保税仓库。

3. 保税仓库设立原则

建立保税仓库应具备如下条件:

①应具有专门储存、 堆放进口货物的安全设施;

②建立健全的仓库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仓库账册;

③配备有经海关培训认可的专职管理人员;

④保税仓库的经理人应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申请建立保税仓库应提供以下文件:

①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②经营单位填写的 《保税仓库申请书》, 应填明仓库名称、 地址、 负责人、 管理人员、储存面积及存放何类保税货物等内容;

③经外贸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有关业务的批件, 如寄售、 维修等;

④其他有关资料, 如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 仓库管理制度等。

主管海关在审核上述申请文件后, 派员到仓库实地验库, 核查仓储设施, 核定仓储面积, 对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 区别不同类型的保税仓库, 分别办理审批手续。 对设立公共保税仓库的, 由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后报海关总署审批。 对设立加工贸易备料保税仓库的, 由直属海关负责审批, 并报海关总署备案。 经批准设立的保税仓库, 由海关颁发 《保税仓库登记证书》。

4. 保税仓库业务展开原则

设立保税仓库应遵循的原则是有关企业和报关员应当了解和掌握的知识。 按海关现行规定, 设立保税仓库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 取得资格。

要求开展保税仓库业务的企业, 由于其业务涉及进出口货物, 因此, 必须先取得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 再取得营业资格, 企业凭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主管海关申请设立保税仓库。

(2) 专库专用。

经海关核准的保税仓库, 不同于企业内部的其他仓库。 保税仓库是专用于存储经海关核准的、 未完税的进口货物。 仓库所存货物受海关直接监管, 未经海关同意, 保税仓库不得存入其他非海关监管货物。 保税仓库的专用性, 还表现在仓库应具有专门仓储、 堆放进口货物的安全设施, 建立健全的仓储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仓库账册, 配备经海关培训认可的懂得海关有关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 并随时接受海关监管。

(3) 限期存储。

进口货物不得无限期存放于保税仓库。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 第10条规定: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储存期限为1年。 如因特殊情况可向海关申请延期, 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保税货物储存期满仍未转为进口也不复运出境的, 由海关将货物变卖, 所得价款比照 《海关法》 的规定处理。

(4) 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 任何企业、 仓管员和报关员等未经海关同意, 均不得擅自将所存货物移作他用。 对擅自移作他用者, 海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 保税仓库进出口货物海关手续

(1) 进口保税货物的入库手续。

①进口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进境时, 应由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向入境所在地海关申报, 填写 《进口货物报关单》, 在报关单上加盖 《保税仓库货物》 戳记并注明 “存入××保税仓库”。 经入境地海关审查验放后, 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将有关货物存入保税仓库,并将两份 《进口货物报关单》 随货代交保税仓库, 保税仓库经营人应在核对报关单上申报进口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无误后, 在有关报关单上签收, 其中一份报关单交回海关存查(连同保税仓库货物入库单据), 另一份仓库留存。

②进口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其他口岸入境时, 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按海关进口货物转关运输管理规定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先向保税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将进口货物转运至保税仓库的申请, 主管海关核实后, 签发 《进口货物转关运输联系单》, 并注明货物转运存入某某保税仓库。 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凭此联系单到入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入境地海关核准后, 将进口货物监管运至保税仓库所在地。 货物抵达目的地后, 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按上述 “本地进货” 手续向主管海关办理进口申报及入库手续。

(2) 进口保税货物的出库手续。

保税货物经过一段时间存储后, 企业根据货物的不同流向, 向海关申请办理复运出境、转用于加工贸易或 “三资” 企业进口的物资等报关手续。

①对提离仓库转口销售或退运出境的, 应向海关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并交验进口时由海关签印的报关单, 经海关核查无误的, 由海关留存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 货主或其代理人留存一份, 一份随货带交出境地海关并凭此放行货物出境。

②对寄售、 维修转为进口的, 由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进口货物许可证和进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 海关按有关进口规定办理手续。

③对转往其他保税仓库的, 由企业向海关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 海关按转关规定办理手续。

④对转用于加工贸易的, 货主应事先持批准文件、 合同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并填写来料加工、 进料加工专用报关单和 《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 一式三份, 一份由批准海关留存, 一份由领料人留存, 一份由海关签章后交货主。 仓库经理人凭海关签印的领料核准单交付有关货物并凭此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⑤对用于中、 外国际航行船舶的保税油料和零配件, 以及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的保税零配件,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3) 保税仓库货物的核销。

保税仓库货物应按月向主管海关办理核销。 经营单位于每月的前5天将上月所发生的保税仓库货物的入库、 出库、 结存等情况列表报送主管海关, 并随附经海关签章的进口、 出口报关单及 《保税仓库领料核准单》 等单证。

主管海关对保税仓库入库、 出库报表与实际进口、 出口报关单及领料单进行审核, 必要时派员到仓库实地核查有关记录和货物结存情况, 核实无误后予以核销, 并在一份保税仓库报表上加盖印章认可, 退还保税仓库经营单位留存。

二、 保税工厂进出口货物通关

1. 保税工厂概述

(1) 保税工厂的含义和特点。

保税工厂是指经海关批准, 并在海关监管之下进口的原材料、 零部件、 元器件等进行加工、 生产、 存放外销产品的专门工厂或专门车间。 保税工厂进口的料、 件可享受全额保税的优惠。 待加工成品出口后按实际耗用的进口料、 件免征关税和产品 (增值) 税。

保税工厂是伴随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等加工贸易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保税业务方式, 它适应了专门或主要为加工出口产品工厂的多批、 连续进口料、 件的需要。 保税工厂与保税仓库相比有着自己的特点:

①货物流向明确。 保税工厂是专门或主要从事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 所需进口料、 件用途明确, 较适合加工生产企业采用。 而保税仓库进口货物流向不定, 或转口或内销或作为加工贸易使用, 起到货物中转站作用, 较适合专门从事货物流通贸易的公司采用。

②保税工厂进口货物手续与一般的加工贸易大体相同, 即料、 件申报进口后直接进入工厂加工制造。 而保税仓库进口货物则需先申报进口存入仓库, 待货物流向确定后, 再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需 “二次报关” 后方可提取使用, 供直接销售、 使用或加工制造。

(2) 保税工厂的设立。

凡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或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接进口料、 件加工复出口的出口生产企业, 均可向主管地海关申请建立保税工厂。

建立保税工厂需具备下列条件:

①拥有专门加工、 制造出口产品的设施;

②拥有专门贮存、 堆放进口货物和出口成品的仓库;

③建立专门记录出口产品生产、 销售、 库存情况的账册;

④有专人管理保税货物、 仓库和账册。

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营加工单位, 可提交 《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申请书》, 向海关申请。 经海关实地勘查批准后, 发给 《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登记证书》, 并在核发的登记手册上加盖加工贸易保税工厂印记, 始准进行保税加工。 保税工厂原则上应建立在设有海关的地区以便监管。 但如确有需要, 并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的, 未设海关地区也可设立保税工厂。

对私营企业申请建立保税工厂的, 海关根据有关规定, 按以下原则进行管理:

①对不能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不论是本企业自行申请还是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其申请, 均不予批准;

②对已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并承接进口料、 件加工成品出口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可自行, 也可由与能承接出口加工业务有关的、 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向海关提出建立保税工厂的申请, 采用后一种方式, 则负有共同法律责任;

③对虽已取得法人资格, 但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 原则上不予同意设立保税工厂;

④未设海关的地区, 不准予私营企业设立保税工厂。

2. 保税工厂遵循的原则与规定

(1) 设置账册。

保税工厂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和海关相关的监管要求, 设置以下有关账册:

①材料账。 材料账户是反映和监督企业料、 件增减变化和结存的账户。 企业按 “主料”“辅料” 和 “包装物料” 等总账科目设置 “材料总分类账”, 并按料、 件类别和品种设置“材料明细分类账”;

②产成品账。 产成品账户是反映和监督企业保税加工成品销售情况的账户。 企业除设置“销售” 总账科目外, 还应按产成品的品种或规格设置明细分类账。

(2) 内销补税。

按海关规定, 对为外商加工、 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出口产品而进口的料、 件, 企业可按实际加工出口成品耗用的进口料、 件享受免税待遇。 对在进料加工合同中已明确产成品有内外销比例的, 其用于内销的进口料、 件, 应在进口时, 按一般贸易货物向海关办理进口纳税手续。 对因故特准转为内销的, 企业应向海关补交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并按章办理相关的进口手续。

3. 保税工厂进出口货物海关手续

保税工厂是专为开展加工贸易出口产品而设立的, 其加工贸易项下 (包括进料加工、来料加工) 进出口货物的办理程序与前面所述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办理程序大体相同。

(1) 合同备案登记。

经营加工贸易的单位应首先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审批手续, 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件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在按规定提交备案有关单证并在指定银行开设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后, 主管海关予以核发 《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 (以下简称 《登记手册》), 并在 《登记手册》 上加盖 “加工贸易保税工厂”戳记。

经海关确定为A类企业的, 不设立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 C类企业和加工限制类商品的B类企业实行保证金台账 “实转”, 加工允许类商品的B类企业实行保证金台账 “空转”。

(2) 料、 件进口。

已在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保税工厂加工产品所需进口料、 件, 由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其代理人持海关核发的 《登记手册》 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进口, 填写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专用 《进口货物报关单》, 并在进口报关单右上角加盖 “保税工厂货物” 戳记, 按规定缴纳监管手续费。 进境地海关审核报关单证无误后, 验放有关进口货物。 将一份进口报关单签章后退还经营单位留存, 另一份进口报关单送主管海关。 实行保证金台账 “实转” 的企业, 应按海关规定向海关在中国银行设立的指定账户存入与进口料、 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值的保证金。

(3) 成品出口。

保税工厂对进口料、 件经过加工、 制造生产成品复出口时, 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应持《登记手册》 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出口, 填写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专用 《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在出口报关单右上角加盖 “保税工厂货物” 戳记。 对进料加工项下出口属于国家许可证管的商品, 还应提交出口许可证。 出境地海关审核报关单证无误后, 验放有关出口货物, 将一份出口报关单签章后交还经营单位, 作为今后合同核销的依据, 另一份出口报关单寄送主管海关。

(4) 合同核销。

保税工厂在规定期限内加工产品出口完毕后, 经营加工贸易单位应持 《登记手册》 以及经海关签章的进出口报关单, 向原登记备案的主管海关办理合同核销手续。 主管海关对《登记手册》、 进出口报关单内容进行审核, 必要时派员到保税工厂核查有关情况, 查阅有关账册记录。 对情况正常的, 予以核销结案, 签发 《核销结案通知书》。 对已开设银行保证金台账的合同, 经营单位凭海关签发的 《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 向原开设银行保证金台账的银行办理销账手续。 实行保证金台账 “实转” 的, 银行退还保证金及利息

三、 保税集团进出口货物通关

1. 保税集团定义

目前我国实行的保税集团制度是专门为开展加工贸易中的进料加工业务提供保税服务的一种形式, 全称是 “进料加工保税集团”, 是指经海关批准, 由一个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牵头, 若干个加工企业联合对进口料件进行多层次、 多工序连续加工, 直至最终产品出口的企业联合体 (如制作长毛绒玩具, 从进口腈纶原料、 纺纱、 染色、 织布, 制作长毛绒面料, 到裁剪、 缝制, 生产长毛绒玩具出口)。 成员企业应在同一城市内, 由一个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作为集团牵头单位。 牵头企业代表保税集团向海关负责, 并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集团内各成员企业应承担有关连带责任。

2. 保税集团建立

主管海关审核牵头企业提交的 《保税集团申请书》, 工商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集团管理章程及制度等有关资料后, 派员到各成员企业实地调查其加工生产能力、 管理状况, 各企业间料件或半成品的调拨结转手续等情况。 对符合海关监管情况的予以批准建立保税集团, 并颁发 《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登记证书》。

3. 保税集团进出口货物办理程序

(1) 合同登记备案。

保税集团牵头企业在对外签订进口料件合同后, 应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审批手续, 并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 在企业提供有关备案单证资料并到指定银行开设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后, 主管海关予以核发 《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并加盖 “保税集团货物” 戳记。

(2) 料件进口。

牵头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持主管海关核发的贸易登记手册向入境地海关申报进口, 填写进料加工专用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在其右上角加盖 “保税集团货物” 戳记, 并按规定缴纳监管手续费。

(3) 成品出口。

保税集团进料加工项下加工成品出口时, 牵头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持海关签发的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出口, 填写进料加工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 在其右上角加盖 “保税集团货物” 戳记, 对出口成品属国家实施配额、 许可证管理商品的, 还应向海关提交配额证明、 出口许可证。 出境地海关审核报关单证无误后, 验放有关出口货物, 在一份进料加工出口专用报关单上加盖海关印章后, 退交牵头企业或其代理人, 作为今后合同核销依据。

(4) 合同核销。

保税集团牵头企业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季度进口料件的储存、 使用加工及有关产品的实际流向等情况列表向主管海关核查, 并在最终产品出口后一个月内, 向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主管海关办理合同核销手续, 并提供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经海关签章认可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 主管海关根据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料件和加工成品出口的实际数量以及核定的产品各工序和生产环节的消耗定额进行分段核销。

4. 海关对保税集团进出口货物监管要求

(1) 保税集团在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口料、 件前, 其牵头企业应持凭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 《进料加工批准书》 连同合同副本或订货卡片向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续。 海关审核无误后, 向其签发 《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以下简称 《登记手册》), 并在右上角加盖“保税集团货物” 戳记。

(2) 料、 件进口和加工成品出口时, 保税集团的报关员或其报关代理人应按海关规定填写进料加工进 (出) 口专用报关单, 并在右上角加盖 “保税集团货物” 戳记, 连同 《登记手册》 等有关单证向进出地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3) 海关对保税集团进口的料、 件予以全额保税, 集团的牵头企业应按规定向海关交纳监管手续费。 进口的料、 件应存入指定的保税仓库, 料、 件出库加工时, 海关按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保税进口料、 件进入加工环节时, 海关按对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管。 加工的成品出口, 免征出口关税, 如属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 还应向海关交验出口货物许可证。

(4) 保税进口的料、 件, 应专料专用。 如需将进口料、 件与国内料、 件混合加工时,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应事先向海关申报投入进口料、 件的比例和数 (重) 量。

(5) 保税集团内各生产环节和工序所使用的进口料件的消耗定额每年向海关报核, 海关根据已核定的消耗定额分段核销。 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季度进口料、 件的储存、 使用加工以及有关产品的实际流向等情况制表报送海关检查。 最终产品出口后一个月内, 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应持凭 《登记手册》 以及经海关签章的出口专用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6) 加工产品因故不能出口而需转内销的, 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在报经经贸主管部门批准, 并经海关核准, 缴纳原进口料、 件的关税、 产品 (增值) 税或工商统一税后, 方准内销。 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的, 还应向海关交验进口货物许可证。

(7) 保税进口的料、 件, 应自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加工成品返销出口。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 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应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 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如期满仍未加工成品复出口或转为进口的, 由海关按 《海关法》 有关规定处理。

(8) 保税集团进口的料、 件及加工的产品均属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 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出售、 转让、 调换、 抵押或移作他用。

(9) 保税集团进口的料、 件及加工的产品, 如在储存、 加工、 运输过程中发生短少,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 其短少部分应由保税集团的牵头企业承担交纳税款的责任, 并由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0) 海关认为必要时, 可派员进驻保税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监管或随时派员检查保税进口料件、 加工产品的储存、 加工、 出口等情况以及查阅有关单据、 账册。 保税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应按规定提供办公场所和交通、 食宿方便。

(11) 海关对保税集团每年进行一次审核, 如发现有经营管理混乱或有违反海关规定等情事的, 可令其限期整顿或吊销其保税集团证书, 直至终止集团保税待遇。

四、 保税区进出口货物通关

1. 保税区含义

保税区是指我国境内的某一个特定的与国际市场紧密相连, 按照国际经济惯例运作, 具有自由贸易区性质的封闭式区域。 它是特别关税区的一种形式。

保税区具有以下明显特点:

(1) 我国保税区为海关监管区, 海关在保税区内设置机构, 依法对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进行监督, 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 查禁走私, 编制海关统计并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2) 保税区与非保税区 (指中国境内的其他地区) 的分界线设有封闭的隔离设施。 进出保税区的货物、 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的物品必须经由海关指定的出入口进出, 并要向海关如实申报, 交验有关单证, 接受海关检查。

(3) 保税区内仅设立行政管理机构及有关企业。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 其他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或留宿。

(4) 保税区内的企业应持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向海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5) 在保税区内设立国家限制和控制的生产项目, 须经国家规定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法律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物品不得运入、 运出保税区。 销往非保税区的货物也不得运入保税区。 保税区内的保税货物和经加工的产品应复运出境。 保税区内企业、 行政管理机构进口合理数量的自用物资、 物品仅限区内使用并不得运往非保税区。 保税区内外贸、 生产和仓储企业应对有关货物的进口、 加工、 储存、 使用、 出口及销售等情况建立专门账册, 定期列表报送海关核查。 海关有权对保税区内的货物和有关营业场所实施检查。

(6) 实行更为特殊、 灵活的政策。 除执行所在经济特区、 经济开发区的现行政策外,在货物、 资金和人员进出及投资经营等方面实行更为自由的政策。

①关税优惠。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 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其他税收, 除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按如下规定办理: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 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 予以免税; 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 零部件、 元器件、 包装物料, 予以保税; 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 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以及所需的维修用的零配件、 生产用燃料、 建设生产厂房和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 设备, 予以免税; 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 以及所需的维修用的零配件予以免税。 其他货物或物品从境外进入保税区, 应当依法纳税;

②手续简便。 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口的货物, 由货物的收发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 对上述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外, 不实行进出口配额、 许可证管理。

2. 保税区类型与发展

1987年12月, 深圳诞生了我国内地第一个保税工业区——沙头角保税工业区。1990年9月, 国务院首先批准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外高桥保税区。1991年5月, 国务院批准在天津设立天津港保税区。1992年5月, 国务院又批准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大连保税区,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广州保税区。 截至目前, 我国共设立15个保税区, 即: 上海、天津、 深圳 (沙头角、 福田、 盐田)、 大连、 广州、 厦门、 张家港、 海口、 青岛、 宁波、 汕头、 马尾和珠海保税区。

各种保税区由于基础条件、 在本地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不同, 设立的目标和操作亦不相同。

(1) 综合性保税区。 例如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确定的2000年的发展目标是, 将保税区建成集五大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现代化区域。 五大功能分别是: 保税仓储和商品展示交易功能; 国际贸易、 进出口贸易与转口贸易功能; 出口加工功能; 离岸金融服务功能和经济信息集散功能。

(2) 工业型保税区。 深圳沙头角保税区属于此类保税区。 其管理规则明确规定以发展先进的外向型工业为主, 适当发展进出口贸易、 转口贸易、 仓储、 运输、 房地产及其他第三产业。

(3) 贸易型保税区。 这类保税区所占的比例最大, 如天津、 大连、 张家港、 宁波、 厦门象屿、 广州和汕头保税区等。 区内主要开展国际贸易和为此服务的货物加工、 整理、 包装、 运输、 仓储、 商品展销、 商品零售以及房地产、 金融、 保险等业务。

3. 保税区进出口货物海关手续

(1) 保税区单位注册。

保税区内设立的企业 (包括生产企业、 外贸企业、 仓储企业等) 及行政管理机构, 须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主管部门批准, 并持有关批准文件、 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向保税区海关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 保税区内某些生产项目的审批。

在保税区内设立国家限制和控制的生产项目, 须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

①除国家指定的汽车进口口岸的保税区 (天津、 大连、 上海、 广州、 福田) 外, 其他保税区均不得以转口方式进口汽车, 对保税区内企业自用的汽车, 也应在指定的口岸办理进口手续。

②保税区内设立生产受被动配额许可证管理的纺织品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化学武器关键前体、 化学武器原料及易制毒化学品等企业时, 应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产品出境时, 海关一律凭出口许可证验放。

③保税区内设立生产激光光盘的企业时, 应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海关按现行有关监管规定实行管理。

(3) 运输工具备案。

进出保税区的运输工具, 指专门承运保税区进出口货物和区内企业、 机构自备的运输工具。 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主管部门批准, 由运输工具负责人、 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批准证件及列明运输工具名称、 数量、 牌照号码和驾驶员姓名的清单, 向保税区海关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海关核准后, 发给 《准运证》。 保税区外其他运输工具进出保税区时, 应向海关办理临时进出核准手续。

(4) 进入保税区货物的报关。

①货物从境外运入保税区和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 应在海关监管下进行。 进口货物经其他口岸运入保税区时, 按海关对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

②运人保税区的进口货物、 保税货物、 转口货物, 由区内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其中转口货物报关单一式四份), 保税货物应盖 “保税货物” 戳记,转口货物应盖 “转口货物” 戳记。 随同进口合同、 商业发票 (副本)、 装货清单 (副本)、发货通知 (副本) 等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 海关凭此验放。

③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 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 并随附出口合同、 商业发票 (副本)、 装箱清单 (副本), 向海关申报, 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交验出口许可证。 应征出口税的商品应缴纳出口税。

④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已办妥进口手续的进口货物、 物品 (包括供生产出口产品的料、 件) 不予退税。

⑤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 供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 (包括在保税区承包工程施工使用的机器设备)、 交通工具、 办公用品和日常生活用品, 应由使用单位在上述物资、 物品运入保税区时, 向海关报送清单两份, 经海关核验认可后, 始准运入保税区。 对上述货物的进出口和使用等情况, 有关企业应建立专门账册。

(5) 运出保税区货物的报关。

①保税区出口货物, 应经设有海关的专用通道出口, 并接受海关检查。 保税区货物经非保税区出口时, 按 “出口转关运输” 的规定办理。 保税区货物运往非保税区的, 视同进口。

②保税区货物运往非保税区时,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两份, 并随附商业发票 (副本)、 装箱清单 (副本), 其中涉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还应交验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和纳税手续。

③保税区内生产的产品销往非保税区时, 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两份, 并随附商业发票 (副本)、 装箱清单 (副本) 向海关申报, 海关对产品所含的进口料、 件征税, 或对无法清楚申报所含进口料、 件的品名、 数量、 重量和单价等的产品, 按成品征税。 若产品中涉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 还应交验进口许可证。

(6) 生产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①保税区内生产企业在进出口货物前, 应对其产品及料、 件的进口、 储存、 出口和销售等情况分别建立专门的账册, 方便海关随时进行检查。

②保税区内生产企业进出口货物除按运入或运出保税区货物的报关要求报关外, 其进口料、 件应自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加工成品返销境外, 未能返销的, 可向海关申请延期, 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③保税区生产企业进口的料、 件因特殊需要运往非保税区委托加工的, 须事先向海关申请并登记备案, 经海关核准后, 料、 件或成品进出保税区时, 由企业向海关交验产品或料、件清单, 海关凭此验放。 出区加工的产品应在委托加工合同执行完毕后30天内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并将产品及剩余料、 件按规定期限全部运回区内。

④非保税区料、 件运入保税区内加工的, 比照保税区料、 件运往非保税区委托加工的规定办理。 如需使用和消耗进口料、 件的, 应事先报经海关批准, 并办理进口和纳税手续。

(7) 外贸和仓储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报关。

①保税区内外贸企业为区内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时, 须向海关递交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签订的代理合同和对外成交合同以及其他有关单证。 经海关审核验放的代理进口货物和出口产品均不得擅自转让或销往非保税区。

②保税区外贸企业不得代理非保税区企业进口货物, 或收购非保税区产品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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