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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解析-单项选择题

时间:2022-09-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所以,两名小孩对损失的发生没有故意,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应由王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离婚后,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

 

1. 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 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 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 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 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答案:B

[考点] 共有财产的管理

[解析] 共有财产的管理一般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有两项例外:(一)保存行为,是指保全共有物性质上或权利上利益的行为。如共有物的修缮等。保存行为共有人可以单独进行。(二)改良行为,这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这种行为不像保存行为那样急迫,所以不能完全由共有人单独进行,但它又不像处分行为那样重大,所以改良行为不必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只要拥有共有份额的一半以上共有人的同意即可进行。

本题中铺木地板的行为正是改良行为,并且甲、乙共拥有2/3的份额,乙表示同意,因此可以为改良行为。故正确答案为B。另外,在共有财产上,无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所有权都是及于物的整体的,而并非对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即共有的份额是权利在量上的分割,而不是标的物的在量上的分割。此点务必要清楚!

该题是关于民法原理的考查,并无明确的法条规定,因此这种题应首先熟知民法一般原理才可做出正确解答。

2. 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A 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

B 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

C 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 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

答案:C

[考点] 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小女孩甲(8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男孩乙(12岁)的行为显然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所以,两名小孩对损失的发生没有故意,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应由王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3. 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正在与丙公司谈判。甲公司本来并不需要这个合同,但为排挤乙公司,就向丙公司提出了更好的条件。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也借故中止谈判,给丙公司造成了损失。甲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

A 欺诈

B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C 恶意磋商

D 正常的商业竞争

答案:C

[考点] 缔约过失责任

[解析]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正在丙公司谈判,但为排挤乙

公司,就向丙公司提出了更好的条件。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也借故中止谈判,给丙公司造成了损失。很显然这是恶意磋商的行为。

4. 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 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 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C 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D 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

答案:B

[考点] 无效婚姻

[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八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虽然甲、乙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但由于乙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因此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5. 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下列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

A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2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B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C 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在磋商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D 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

[考点] 缔约过失责任和对定金的认定

[解析]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本题中规定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况且,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还没有生效,所以不使用双倍罚则,仅仅是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以上分析,本题应选B项。

6. 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A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 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

C 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答案:A

[考点] 合同的变更和撤销

[解析] 《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故A项正确。

无效的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所以 B项C项是无效合同,不应选。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末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据此,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D项不应选。

7. 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年给付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A 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

B 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

C 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D 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

答案:D

[考点] 赠与行为的撤销

[解析] 《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民法通则意见》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

本题中,周某逃避法定义务,无偿转让财产1000元,而周某有需要完成的法定义务没有完成,他的捐赠行为损害了林某的利益。因此,林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行为。故本题应选D项。

8. 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A 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B 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4000元

C 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

D 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

答案:A

[考点] 地役权的设定

[解析] 所谓的地役权,是指为增加自己土地上的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享有地役权的土地为需役地,供他人土地使用的土地为供役地。但根据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包括设立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本题中甲与乙的合同就是设立地役权的合同,但并未进行登记。所以,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A项正确。虽然因为没有登记而不能设立地役权,但合同仍能发生债权的效力,所以并非无效,D错误。甲和乙的合同使甲和乙之间发生债的关系,这并不能对第三人丙产生拘束力,所以B、C项错误。

9. 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A 自行恢复

B 不得自行恢复

C 经乙同意后恢复

D 经甲同意后恢复

答案:B

[考点] 宣告死亡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解析] 根据《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B项正确,A、C、D项错误。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不管怎样,如果双方要恢复婚姻关系,都必须重新进行婚姻登记。

10.红旗中学为了迎接建校50周年庆典,特委托某工艺美术院设计校徽,双方约定校徽著作权归红旗中学所有,工艺美术院在接受委托后组织实施中,因自己的设计人员设计稿不尽如人意,遂又委托在某广告公司工作的李某设计校徽,但对著作权的归属未约定。后工艺美术院将李某的作品交给红旗中学,红旗中学十分满意,将其确定为校徽。但是各方对著作权的归属发生了争议。本案中著作权应归属于何人?

A 红旗中学

B 工艺美术院

C 李某

D 三方共有

答案:C

[考点]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解析] 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本题中红旗中学与工艺美术院之间存在着委托创作合同,并且约定校徽著作权归红旗中学所有。而工艺美术院又与李某之间存在着另一个委托创作合同,这里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由于校徽系由李某创作,故著作权应归李某所有。而红旗中学与工艺美术院之间虽有合同,但由于校徼并不是工艺美术院所设计,工艺美术院对校徽没有著作权,当然也就不能依约定归红旗中学所有。另外合同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约束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因此著作权不能归红旗中学所有。所以本题应选C项。

11.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 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 质押合同不成立

C 质押合同生效,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D 质押合同生效且具有对抗效力

答案:C

[考点] 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解析] 根据《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担保法解释》第99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出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C项正确

12.甲于1999年3月1日开始使用“建华”牌商标,乙于同年4月1日开始使用相同的商标。甲、乙均于2000年5月1日向商标局寄出注册“建华”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申请文件于5月8日寄至,乙的文件于5月5日寄至。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A 同时公告,因甲、乙申请日期相同

B 公告乙的申请,因乙申请在先

C 公告甲的申请,虽然甲、乙同时申请,但甲使用在先

D 由商标局自由裁定

答案:B

[考点]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解析] 根据《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本题中,甲的申请文件5月8日寄至,乙的申请文件5月5月日寄至,故应公告乙的申请。

13.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A 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 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 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D 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考点] 分公司的民事责任

[解析]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分公司和子公司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公司,前者不是独立的法人组织,不能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当分公司不能承担其所负担的债务时,由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担责任。后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可以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在本题中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四海公司承担。

14.公民甲通过保险代理人乙为其5岁的儿子丙投保一份幼儿平安成长险,保险公司为丁。下列有关本事例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该份保险合同中不得含有以丙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条款

B 受益人请求丁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C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乙与丁对给付保险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 保险代理人乙只能是依法成立的公司,不能是个人

答案:B

[考点] 人身保险合同

[解析] 根据《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机构规定的限额。选项A错误。

《保险法》第125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第128条第1款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故选项C、D项错误。

第27条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故B项正确。

15.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

A 请求李某返还汇票

B 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

C 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

D 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答案:B

[考点] 票据的无因性

[解析] 票据具有无因性,即使产生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或者被解除,也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仍然可以继续有效流通。

本题中,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票据的效力并不受影响,因为李某接受汇票后已背书转让给第三人,所以张某无权请求李某返还汇票或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更无权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因此A, C,D错误。但张某可依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请求李某返还价金。所以B正确。

16.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兴达商行”,其中甲出资60%,乙、丙各出资20%,甲被推举为负责人。在与兴达商行的债务人丁的一场诉讼中,甲未与乙、丙商量而放弃兴达商行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放弃债权的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A 是有效行为

B 是无效行为

C 是可撤销行为

D 是效力未定行为

答案:A

[考点] 合伙事务的执行

[解析] 合伙企业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就如同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法人一样,其作出的决定就是合伙企业的意思表示。因此本题中甲的行为是有效行为。同时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本题应选A项。

17.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 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B 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C 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

D 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答案:B

[考点] 汇票的承兑

[解析] 我国《票据法》第38条规定: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42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宇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第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本题中,丙公司的承兑附有条件,这就给造成了付款的不确定性。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视为拒绝承兑,所以本题应选B项。

18.陈某将自己的轿车投保于保险公司。一日,其车被房东之子(未成年)损坏,花去修理费1500元。陈遂与房东达成协议:房东免收陈某2个月房租1300元,陈不再要求房东赔偿修车费。后陈某将该次事故报保险公司要求索赔。在此情形下,以下哪一个判断是正确的?

A 保险公司应赔偿1500元

B 保险公司应赔偿200元

C 保险公司应赔偿1300元

D 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考点]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责任的免除

[解析] 根据《保险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题中,陈某与房东达成协议“房东免收陈某2个月房租1300元,陈不再要求房东赔偿修车费”,应视为陈某放弃对房东请求赔偿的权利,故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D正确的。

19.下列所作的各种关于公司的分类,哪一种是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分类?

A 总公司与分公司

B 母公司与子公司

C 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D 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答案:C

[考点] 公司的分类

[解析] 对公司进行分类是公司法的基础知识。 A项与B项均为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对公司进行的分类,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没有法人资格,而后者具备法人资格。以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对公司分类则可以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前者的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公开自由转让,而后者的股份则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公开自由转让。因此本题A、B、D均不符合题意。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对公司分类可以把公司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而资合公司则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为基础的公司,所以应选C项。

20.外国公司在向我国政府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时,存在以下情况,请问其中哪一项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

A 该外资企业由申请人独家出资设立

B 申请人要求将该外资企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C 申请人声明该外资企业将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但其产品仅有40%出口

D 申请人声明该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将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投保

答案:D

[考点]  外资企业的设立

[解析] 根据《外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3条第1款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第8条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根据以上规定,选项A、B、C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不当选。第16条规定,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故选项D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当选。

21.甲与同事丙路过一居民楼时,三楼乙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砸在甲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花费医疗费1万元。甲以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而乙否认甲受伤系自家花盆坠落所致。对这一争议事实,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A 甲承担举证责任

B 甲、乙均应承担举证责任

C 乙承担举证责任

D 丙作为证人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A

[考点] 举证责任的承担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民诉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本题中,甲受伤系花盆坠落所致,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在甲,乙就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故选A项。

22.甲婚后经常被其丈夫乙打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甲认为区人民法院对财产的处理不公平,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乙因意外事故死亡,二审法院遂裁定终结诉讼。关于本案,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 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B 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C 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上诉期间是否届满,只要上诉期间届满,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D 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发生法律效力,而财产分割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

答案:B

[考点] 一审判决的效力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本题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一份判决是否可以部分生效,或者说对于一份判决是否可以分割为两部分。具体到本题中就是甲仅对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分割部分上诉,那么对于解除。婚姻关系部分效力如何呢?一般学说认为,同一份判决书不可以部分生效,也就是说,法院判决离婚和财产分割是在同一份判决书中做出的,当事人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提出上诉,那么整份判决都没有生效。对于诉讼终结,法律规定适用情形之一是“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这里并没有区分上诉部分是财产分割还是解除婚姻,也就是说,只要是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就应当裁定诉讼终结,诉讼终结后,原审判决当然也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了。而由于乙在一中审理期间死亡,甲、乙婚姻关系自动结束,也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了,这里甲、乙婚姻关系是自然解除而非因判决而解除。因此本题B为正确选项。

23.拓海公司系私营独资企业,因欠债被诉诸法院,后被判令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拓海公司仍未还债。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其予以强制执行。经查,该公司无偿还能力。在下列后续措施中何种是正确的?

A 裁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

B 裁定终结执行

C 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

D 裁定执行该公司投资人的其他财产

答案:D

[考点]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因此本题正确选项D。

24.郑某诉刘某离婚一案,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郑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二审法院采取以下何种做法是正确的?

A 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解决

B 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判决

C 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通过调解解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D 只对离婚事项作出判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发回重审

答案:C

[考点] 离婚案件的二审程序

[解析]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故答案应为C项。此外,第182条(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未作审理判决的二审如何处理)、第 183条(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未参加)、第184条(原审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反诉二审如何处理)也是非常重要的考查点。

25.居住在甲市的吴某与居住在乙市的王某在丁市签订了一份协议,吴某将一幅名人字画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并约定双方在丙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后吴某翻悔并电告王某自己已将字画卖给他人。王若想追究吴的违约责任,应向何地法院起诉?

A 甲市法院

B 乙市法院

C 丙市法院

D 丁市法院

答案:A

[考点] 特殊案件的地域管辖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民诉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题吴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并且双方住所地也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丙市,所以应由被告吴某住所地甲市法院管辖。

26.个体工商户崔某从1994年起在某市经营一饭店,领有营业执照,1997年因妻子生病急需用钱因而将饭店转让给赵某经营,但双方并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赵某经营过程中,致使多名顾客食物中毒,这些顾客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此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A 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与本案无关

B 顾客是原告,崔某是被告,赵某与本案无关

C 顾客是原告,崔某与赵某是共同被告

D 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考点] 共同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本题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崔某,而后来崔某将饭店转让给赵某后,并未办理营业执照更名手续,这里崔某是必要共同诉讼中的被告。所以本题应选C项。

27.甲乙发生口角,乙将甲房屋的门窗砸坏。甲起诉要求乙赔偿财产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甲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生效后,甲认为自己不仅财产上受到损失,精神上也受到损害,于是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因该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关于本案,以下何种观点是正确的?

A 精神损害应当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对甲的起诉应当受理

B 甲未在前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判决生效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起诉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

C 对于该起诉是否受理,要区分受害人甲是否在诉前意识到精神损害的存在。如果没有意识到,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意识到,但当时没有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

D 在前诉中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声明保留的,人民法院对关于精神损害的起诉应予受理

答案:B

[考点] 一事不再理原则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因此,本题应选B项。

28.甲乙两公司因贸易合同纠纷进行仲裁,裁决后甲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乙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此时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 裁定撤销裁决

B 裁定终结执行

C 裁定中止执行

D 将案件移交上级人民法院处理

答案:C

[考点] 仲裁裁决的执行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本题中甲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乙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只能裁定中止执行。

29.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起诉时,发现当事人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 通知当事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

B 裁定不予受理

C 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D 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C

[考点] 超过诉讼时效案件的处理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故选项C正确。

这里要注意,选项D的干扰。D项中“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用的是裁定。而“驳回诉讼请求”是指经过审理而对实体问题的认定,所以要用判决。

30.刘某夫妻与杨某是大学同学,关系甚密。后来刘某与杨某在生意中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付货款4000元。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中杨某提出刘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5000元,至今未还,要求刘某夫妻用货款抵债并偿还其余1000元。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A 将杨某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合并审理

B 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

C 追加刘某的妻子为第三人

D 告知被告杨某另行起诉

答案:D

[考点] 反诉的条件及其适用

[解析] 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制度的目的在于:(一)通过本诉与反诉的合并审理,利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相关联的纠纷,实现诉讼节约。(二)避免因分别审理而造成裁判相抵触。

提起反诉的条件有:1.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2.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4.须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5.须反诉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本题中刘某与杨某的生意纠纷是本诉,而在本诉中杨某又提出刘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这属于杨某与刘某妻子之间的借贷纠纷。前者要求给付贷款属于货物买卖纠纷后者属于借贷纠纷,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牵连关系,因此不能合并审理,应该另行起诉,故选项D正确。

另外,本诉中是刘某诉杨某,和杨某妻子无关,杨某妻子不是本诉中的当事人,刘某当然不能对杨某妻子提起反诉,法院也不应该合并审理。



1. 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 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B 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过半数,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C 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D 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答案:B

[考点] 共有财产的管理

[解析] 共有财产的管理一般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有两项例外:()保存行为,是指保全共有物性质上或权利上利益的行为。如共有物的修缮等。保存行为共有人可以单独进行。()改良行为,这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这种行为不像保存行为那样急迫,所以不能完全由共有人单独进行,但它又不像处分行为那样重大,所以改良行为不必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只要拥有共有份额的一半以上共有人的同意即可进行。

   本题中铺木地板的行为正是改良行为,并且甲、乙共拥有23的份额,乙表示同意,因此可以为改良行为。故正确答案为B。另外,在共有财产上,无论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所有权都是及于物的整体的,而并非对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即共有的份额是权利在量上的分割,而不是标的物的在量上的分割。此点务必要清楚!

   该题是关于民法原理的考查,并无明确的法条规定,因此这种题应首先熟知民法一般原理才可做出正确解答。

2. 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常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答:“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该案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A 甲和乙明知有恶犬而不绕道,应自行承担责任

B 乙自行承担责任,乙的家长和王家共同赔偿甲的损失

C 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 甲、乙和王家均有过错,共同分担责任

答案:C

[考点] 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小女孩甲(8)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男孩乙 (12)的行为显然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所以,两名小孩对损失的发生没有故意,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应由王家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3. 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正在与丙公司谈判。甲公司本来并不需要这个合同,但为排挤乙公司,就向丙公司提出了更好的条件。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也借故中止谈判,给丙公司造成了损失。甲公司的行为如何定性?

  A 欺诈

B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C 恶意磋商

D 正常的商业竞争

 

答案:C

[考点] 缔约过失责任

[解析]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正在丙公司谈判,但为排挤乙

公司,就向丙公司提出了更好的条件。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也借故中止谈判,给丙公司造成了损失。很显然这是恶意磋商的行为。

4. 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 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 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C 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D 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

答案:B

[考点] 无效婚姻

[解析] 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解释()》第8条规定:“当事八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虽然甲、乙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但由于乙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因此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5. 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下列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

 

A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2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B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C 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在磋商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D 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

[考点] 缔约过失责任和对定金的认定

[解析]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本题中规定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况且,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还没有生效,所以不使用双倍罚则,仅仅是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以上分析,本题应选B项。

6. 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A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 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

C 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答案:A

[考点] 合同的变更和撤销

[解析] 《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故A项正确。

无效的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所以 BC项是无效合同,不应选。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末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据此,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D项不应选。

7. 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年给付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

  A 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

B 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

C 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D 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

 

答案:D

[考点] 赠与行为的撤销

[解析] 《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民法通则意见》第130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

   本题中,周某逃避法定义务,无偿转让财产1000元,而周某有需要完成的法定义务没有完成,他的捐赠行为损害了林某的利益。因此,林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行为。故本题应选D项。

8. 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A 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B 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4000

C 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

D 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

答案:A

[考点] 地役权的设定

[解析] 所谓的地役权,是指为增加自己土地上的利益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享有地役权的土地为需役地,供他人土地使用的土地为供役地。但根据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包括设立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本题中甲与乙的合同就是设立地役权的合同,但并未进行登记。所以,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A项正确。虽然因为没有登记而不能设立地役权,但合同仍能发生债权的效力,所以并非无效,D错误。甲和乙的合同使甲和乙之间发生债的关系,这并不能对第三人丙产生拘束力,所以BC项错误。

9. 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A 自行恢复

B 不得自行恢复

C 经乙同意后恢复

D 经甲同意后恢复

 

答案:B

[考点] 宣告死亡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解析] 根据《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B项正确,ACD项错误。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不管怎样,如果双方要恢复婚姻关系,都必须重新进行婚姻登记。

10. 红旗中学为了迎接建校50周年庆典,特委托某工艺美术院设计校徽,双方约定校徽著作权归红旗中学所有,工艺美术院在接受委托后组织实施中,因自己的设计人员设计稿不尽如人意,遂又委托在某广告公司工作的李某设计校徽,但对著作权的归属未约定。后工艺美术院将李某的作品交给红旗中学,红旗中学十分满意,将其确定为校徽。但是各方对著作权的归属发生了争议。本案中著作权应归属于何人?

  A 红旗中学

B 工艺美术院

C 李某

D 三方共有

 

答案:C

[考点]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解析] 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本题中红旗中学与工艺美术院之间存在着委托创作合同,并且约定校徽著作权归红旗中学所有。而工艺美术院又与李某之间存在着另一个委托创作合同,这里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由于校徽系由李某创作,故著作权应归李某所有。而红旗中学与工艺美术院之间虽有合同,但由于校徼并不是工艺美术院所设计,工艺美术院对校徽没有著作权,当然也就不能依约定归红旗中学所有。另外合同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约束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因此著作权不能归红旗中学所有。所以本题应选C项。

11. 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A 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 质押合同不成立

C 质押合同生效,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D 质押合同生效且具有对抗效力

 

答案:C

[考点] 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解析] 根据《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担保法解释》第99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出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C项正确

12. 甲于199931日开始使用“建华”牌商标,乙于同年41日开始使用相同的商标。甲、乙均于200051日向商标局寄出注册“建华”商标的申请文件,但甲的申请文件于58日寄至,乙的文件于55日寄至。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谁的申请?

 

A 同时公告,因甲、乙申请日期相同

B 公告乙的申请,因乙申请在先

C 公告甲的申请,虽然甲、乙同时申请,但甲使用在先

D 由商标局自由裁定

答案:B

[考点]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解析] 根据《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本题中,甲的申请文件58日寄至,乙的申请文件55月日寄至,故应公告乙的申请。

13. 住所地在长春的四海公司在北京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该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北京实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实达公司的楼房一层,年租金为30万元。现分公司因拖欠租金而与实达公司发生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A 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法律责任由合同的当事人独立承担

B 该分公司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无四海公司的授权,租赁合同无效

C 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承担

D 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四海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C

[考点] 分公司的民事责任

[解析] 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分公司和子公司是两种完全不同性质的公司,前者不是独立的法人组织,不能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当分公司不能承担其所负担的债务时,由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担责任。后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可以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在本题中合同有效,依该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四海公司承担。

14. 公民甲通过保险代理人乙为其5岁的儿子丙投保一份幼儿平安成长险,保险公司为丁。下列有关本事例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该份保险合同中不得含有以丙的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条款

B 受益人请求丁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C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乙与丁对给付保险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 保险代理人乙只能是依法成立的公司,不能是个人

答案:B

[考点] 人身保险合同

[解析] 根据《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机构规定的限额。选项A错误。

   《保险法》第125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第128条第1款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故选项CD项错误。

   27条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故B项正确。

15. 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

  A 请求李某返还汇票

B 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

C 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

D 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答案:B

[考点] 票据的无因性

[解析] 票据具有无因性,即使产生票据的原因关系无效或者被解除,也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仍然可以继续有效流通。

   本题中,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票据的效力并不受影响,因为李某接受汇票后已背书转让给第三人,所以张某无权请求李某返还汇票或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更无权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因此A CD错误。但张某可依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请求李某返还价金。所以B正确。

16. 某合伙组织起字号为“兴达商行”,其中甲出资60%,乙、丙各出资20%,甲被推举为负责人。在与兴达商行的债务人丁的一场诉讼中,甲未与乙、丙商量而放弃兴达商行对丁的债权5万元,乙、丙知道后表示反对。甲放弃债权的行为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A 是有效行为

B 是无效行为

C 是可撤销行为

D 是效力未定行为

 

答案:A

[考点] 合伙事务的执行

[解析] 合伙企业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就如同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法人一样,其作出的决定就是合伙企业的意思表示。因此本题中甲的行为是有效行为。同时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本题应选A项。

17. 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 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B 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C 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

D 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答案:B

[考点] 汇票的承兑

[解析] 我国《票据法》第38条规定: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42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宇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43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本题中,丙公司的承兑附有条件,这就给造成了付款的不确定性。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视为拒绝承兑,所以本题应选B项。

18. 陈某将自己的轿车投保于保险公司。一日,其车被房东之子(未成年)损坏,花去修理费1500元。陈遂与房东达成协议:房东免收陈某2个月房租1300元,陈不再要求房东赔偿修车费。后陈某将该次事故报保险公司要求索赔。在此情形下,以下哪一个判断是正确的?

  A 保险公司应赔偿1500

B 保险公司应赔偿200

C 保险公司应赔偿1300

D 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考点]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责任的免除

[解析] 根据《保险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题中,陈某与房东达成协议“房东免收陈某2个月房租1300元,陈不再要求房东赔偿修车费”,应视为陈某放弃对房东请求赔偿的权利,故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D正确的。

19. 下列所作的各种关于公司的分类,哪一种是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分类?

  A 总公司与分公司

B 母公司与子公司

C 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

D 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答案:C

[考点] 公司的分类

[解析] 对公司进行分类是公司法的基础知识。 A项与B项均为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对公司进行的分类,分公司与子公司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没有法人资格,而后者具备法人资格。以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对公司分类则可以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前者的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公开自由转让,而后者的股份则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公开自由转让。因此本题ABD均不符合题意。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对公司分类可以把公司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而资合公司则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为基础的公司,所以应选C项。

20. 某外国公司在向我国政府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时,存在以下情况,请问其中哪一项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

 

A 该外资企业由申请人独家出资设立

B 申请人要求将该外资企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C 申请人声明该外资企业将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但其产品仅有40%出口

D 申请人声明该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将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投保

答案:D

[考点外资企业的设立

[解析] 根据《外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条第1款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8条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根据以上规定,选项ABC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不当选。第16条规定,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故选项D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当选。

21. 甲与同事丙路过一居民楼时,三楼乙家阳台上的花盆坠落,砸在甲的头上,致其脑震荡,共花费医疗费1万元。甲以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而乙否认甲受伤系自家花盆坠落所致。对这一争议事实,应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A 甲承担举证责任

B 甲、乙均应承担举证责任

C 乙承担举证责任

D 丙作为证人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A

[考点] 举证责任的承担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民诉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项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本题中,甲受伤系花盆坠落所致,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在甲,乙就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故选A项。

22. 甲婚后经常被其丈夫乙打骂,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甲认为区人民法院对财产的处理不公平,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乙因意外事故死亡,二审法院遂裁定终结诉讼。关于本案,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 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B 二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后,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C 区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上诉期间是否届满,只要上诉期间届满,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D 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发生法律效力,而财产分割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

答案:B

[考点] 一审判决的效力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本题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一份判决是否可以部分生效,或者说对于一份判决是否可以分割为两部分。具体到本题中就是甲仅对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分割部分上诉,那么对于解除。婚姻关系部分效力如何呢?一般学说认为,同一份判决书不可以部分生效,也就是说,法院判决离婚和财产分割是在同一份判决书中做出的,当事人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提出上诉,那么整份判决都没有生效。对于诉讼终结,法律规定适用情形之一是“离婚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这里并没有区分上诉部分是财产分割还是解除婚姻,也就是说,只要是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就应当裁定诉讼终结,诉讼终结后,原审判决当然也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了。而由于乙在一中审理期间死亡,甲、乙婚姻关系自动结束,也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了,这里甲、乙婚姻关系是自然解除而非因判决而解除。因此本题B为正确选项。

23. 拓海公司系私营独资企业,因欠债被诉诸法院,后被判令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拓海公司仍未还债。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其予以强制执行。经查,该公司无偿还能力。在下列后续措施中何种是正确的?

 

A 裁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

B 裁定终结执行

C 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

D 裁定执行该公司投资人的其他财产

答案:D

[考点]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因此本题正确选项D

24. 郑某诉刘某离婚一案,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郑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二审法院采取以下何种做法是正确的?

 

A 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解决

B 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判决

C 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通过调解解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D 只对离婚事项作出判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发回重审

答案:C

[考点] 离婚案件的二审程序

[解析]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故答案应为C项。此外,第182(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未作审理判决的二审如何处理)、第 183(必须参加诉讼当事人未参加)、第184(原审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反诉二审如何处理)也是非常重要的考查点。

25. 居住在甲市的吴某与居住在乙市的王某在丁市签订了一份协议,吴某将一幅名人字画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并约定双方在丙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后吴某翻悔并电告王某自己已将字画卖给他人。王若想追究吴的违约责任,应向何地法院起诉?

  A 甲市法院

B 乙市法院

C 丙市法院

D 丁市法院

 

答案:A

[考点] 特殊案件的地域管辖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民诉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题吴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并且双方住所地也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丙市,所以应由被告吴某住所地甲市法院管辖。

26. 个体工商户崔某从1994年起在某市经营一饭店,领有营业执照,1997年因妻子生病急需用钱因而将饭店转让给赵某经营,但双方并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赵某经营过程中,致使多名顾客食物中毒,这些顾客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此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A 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与本案无关

B 顾客是原告,崔某是被告,赵某与本案无关

C 顾客是原告,崔某与赵某是共同被告

D 顾客是原告,赵某是被告,崔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考点] 共同诉讼当事人的确定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本题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崔某,而后来崔某将饭店转让给赵某后,并未办理营业执照更名手续,这里崔某是必要共同诉讼中的被告。所以本题应选C项。

27. 甲乙发生口角,乙将甲房屋的门窗砸坏。甲起诉要求乙赔偿财产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认定甲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生效后,甲认为自己不仅财产上受到损失,精神上也受到损害,于是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因该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关于本案,以下何种观点是正确的?

 

A 精神损害应当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对甲的起诉应当受理

B 甲未在前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判决生效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起诉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

C 对于该起诉是否受理,要区分受害人甲是否在诉前意识到精神损害的存在。如果没有意识到,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已经意识到,但当时没有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

D 在前诉中没有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声明保留的,人民法院对关于精神损害的起诉应予受理

答案:B

[考点] 一事不再理原则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受理。”因此,本题应选B项。

28. 甲乙两公司因贸易合同纠纷进行仲裁,裁决后甲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乙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此时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 裁定撤销裁决

B 裁定终结执行

C 裁定中止执行

D 将案件移交上级人民法院处理

 

答案:C

[考点] 仲裁裁决的执行

[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本题中甲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乙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只能裁定中止执行。

29. 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起诉时,发现当事人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 通知当事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

B 裁定不予受理

C 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D 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裁定驳回起诉

答案:C

[考点] 超过诉讼时效案件的处理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故选项C正确。

   这里要注意,选项D的干扰。D项中“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用的是裁定。而“驳回诉讼请求”是指经过审理而对实体问题的认定,所以要用判决。

30. 刘某夫妻与杨某是大学同学,关系甚密。后来刘某与杨某在生意中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付货款4000元。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中杨某提出刘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5000元,至今未还,要求刘某夫妻用货款抵债并偿还其余1000元。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A 将杨某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合并审理

B 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

C 追加刘某的妻子为第三人

D 告知被告杨某另行起诉

 

答案:D

[考点] 反诉的条件及其适用

[解析] 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本诉与反诉的合并审理,利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相关联的纠纷,实现诉讼节约。()避免因分别审理而造成裁判相抵触。

   提起反诉的条件有:1.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2.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4.须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5.须反诉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本题中刘某与杨某的生意纠纷是本诉,而在本诉中杨某又提出刘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这属于杨某与刘某妻子之间的借贷纠纷。前者要求给付贷款属于货物买卖纠纷后者属于借贷纠纷,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牵连关系,因此不能合并审理,应该另行起诉,故选项D正确。

   另外,本诉中是刘某诉杨某,和杨某妻子无关,杨某妻子不是本诉中的当事人,刘某当然不能对杨某妻子提起反诉,法院也不应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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