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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消费品的特性与经营方式选择

时间:2022-09-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公共消费品的形态一般表现为公共基础设施及其提供的公共服务,其类型也能以公共物品的特性为参照来划分。这类公共消费品消费上较强的非竞争性主要是由其自然垄断性引起的。这类公共消费品与外部性或内部性密切相关。公共消费品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两种基本特性使其市场价格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困难性,竞争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形成“市场缺陷”。

公共消费品的特性与经营方式选择

一、公共消费品的内涵与特性:经营范围的界定

(一)公共消费品及其经营的内涵

在国民经济中,有一类消费品,如水、电、气、公园、卫生防疫服务、大气环保服务等,属于公共物品,称为公共消费品。公共消费品与公共物品一样有两个基本特性:第一,消费的非竞争性;一个人对某物品的消费不会妨碍其他人对同一物品的消费,即X=Xi(而私人物品则满足X=∑jjj Xi,其中i为第i个消费者,j为第j种产品)。第二,利益的非排他性,即j难以或不必要用市场价格机制把不付费的人排除在享受某物品带来的利益之外。这些特性决定了难以区分公共消费品是用于生产性消费还是生活性消费,但它作为一类能满足人们特定需要的消费品是客观存在的。本文把公共消费品经营理解为一种生产行为,且这种“生产”与“提供”或“供给”是不同的。就私人消费品而言,一般是由私人而不是由政府生产和提供。然而在公共消费品的供给中,政府可建立企业进行直接生产,或委托私人部门生产而间接提供。也就是说政府在供给但未必是在生产经营公共消费品,这一点以下的论证中将更清晰。

公共消费品与公共物品有极大的相关性,但公共物品中有一类直接涉及社会公正、道德伦理、社会稳定等,如公共权力、制度、秩序,它们具有非经营性。在消费经济的范畴中,这类物品是消费环境的有机部分,而不是消费对象,因而不宜当作公共消费品。公共消费品也不是完全与公共消费一致而与私人消费相对的概念。因公共消费和个人消费是对所有消费品的消费方式而言的,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一些公共消费品也逐步可采用私人消费的方式。以电的消费为例,从总量角度看是共享的,但局部用电可以安电表,消费一度电,付一度电的钱,单个消费是独立的、排他的,具有私人消费方式的特性,然而一度电的消费排他性毕竟不像一台冰箱的消费排他性那样突出,一度电在总供电量中是不可分割的,因此,可以把这类物品作为公共消费品。

(二)公共消费品的特性和类型

公共消费品的形态一般表现为公共基础设施及其提供的公共服务,其类型也能以公共物品的特性为参照来划分。有学者用上述两个密切相关的特性来定义公共物品:“它们是消费上非竞争性和(或)它们的利益是非排他的。”[1]据此,公共消费品可以分为三类:

公共消费品Ⅰ类: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消费品,如国防、公共安全服务(警察、消防)等,一般无法计量其个人消费量。

公共消费品Ⅱ类:非竞争性强和非排他性弱(甚至无)的消费品,包括邮政、电信、民航、铁路、水、电、气和有线广播电视等。这类公共消费品消费上较强的非竞争性主要是由其自然垄断性引起的。在特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这些产品需要庞大的网络系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巨大,折旧需要很长时间,且难转为其他用途,故固定成本具有较大的“沉淀性”,并由此而形成了这类产品的规模经济性和范围经济性。具有巨大沉淀成本的行业随着其规模(主要指消费者数量和距离分布)扩大,固定成本越分散到每一份产量(需求)上而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可表示为:C(q)<∑C(qi),i=1,2,…,n;n≥2,其中C(q)为一家企业供给全部产量时的成本,C(qi)为i企业生产qi时的成本。如电信和自来水服务,主要是通过线路和管道来进行的,这种线路和管道被很多的用户共同使用,使用的用户越多,就越能收到网络供应系统的规模经济效益。这类产品的范围经济性可描述为:假设C(qi,q2)为联合生产成本,C(qi,0)表示单独生产第一种产品的成本,C(0,q2)表示单独生产第二种产品的成本,则存在范围经济的条件为:C(q1,q2)<C(q1,0)+C(0,q2),即一个企业同时生产多种产品时,联合生产要比单独生产的成本低。

公共消费品Ⅲ类:非竞争性弱(甚至无)和非排他性强的消费品,包括公共环境与服务(如公园、绿地、道路及其管理、公共卫生、气象服务),公共科教(基础教育与研究、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一些文体事业)、公共医疗保健、公共交通以及社会保障等。这类公共消费品与外部性或内部性密切相关。外部性指一经济实体不经交易向另一经济实体提供的附加效应。这种效应可以为正,即经济主体在市场不交付费用而得到效益;也可以为负,即交易第三方的伤害。前者如街道上种植的花草对行人产生的愉悦作用;后者如铁路沿线的居民受到火车的噪声和垃圾污染。外部性的产生一般不以市场为媒介。尽管科斯等人曾证明市场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但谈判费用太大。内部性则指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得到或付出不属于交易内容的利益和成本。同样,这种效应可以是正的,如雇主为被雇者提供的上岗培训;也可以是负的,如交易一方的违约(或合同中未预计到的质量问题)给另一方(消费者)受到的损害。内部性主要是由于信息偏差或不确定性引起的。公共消费品Ⅲ类主要是为解决外部性或内部性而存在,同时,它自身也具有一定的外部性和内部性。

由此可见,公共消费品的范围是由其非竞争性和(或)非排他性决定的。有人提出,由于存在收费,医疗保健、文体设施、交通运输等怎么会必然是公共产品呢?[2]确实不能笼统地把这些物品称为公共产品或公共消费品,若具体分析这些产品和服务的非竞争性或非排他性,就会发现其中某些层次的产品或服务是私人消费品。但这个判断是依据上述特性作出的,而不是简单地依据收费与否来断定其是否为公共消费品。

二、公共消费品的公营与私营:机理与效率分析

(一)两种“缺陷”的分析

公共消费品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两种基本特性使其市场价格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困难性,竞争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形成“市场缺陷”。已有许多经济学家从不同角度揭示了这种“市场缺陷”的后果:要么是供给不足,要么是消费不足。

1.供给不足

无论是私人消费品,还是公共消费品,其市场供求的效率状况都是私人成本与私人收益、社会成本与社会收益分别对应相等。由于私人消费品消费严格遵守竞争性、排他性的特性,一般没有或很少引起搭便车行为。所以,私人消费品在市场机制下由私人经营容易实现社会需求的最优水平(政府经营私人消费品却是低效的,这不是本文之重点,在此不展开)。而公共消费品则不然,由于它存在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极易产生搭便车行为和外部性。根据一般偏好原则,一个人投资兴建的物品是不愿让他人无偿消费的,即使是后者的消费不会引起前者边际供给成本的丝毫增加。而公共消费品恰好具有这种属性,因而私人就没有积极性去经营它们,也就是说私人不愿或不会以足够的数量提供公共消费品,这时,如果政府公共部门也不负责经营公共消费品,就必然会导致其供给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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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费不足

由于公共消费品的边际供给成本递减甚至为0,限制私人消费从社会角度讲就存在一个效用实现不足的问题。下面以公路的使用为例。假定某条公路是由私人修造的。私人不可能通过税收来筹集资金,而只能用收过路费的办法来搜集。这样,必然限制人们使用这条公路,造成公路使用上的效率实现不足。如上图所示,在不拥挤的公路上需求曲线在公路承载能力的左侧,如果假定不存在维修费用,那么假使充分满足消费,也不会引起公路边际供给成本的增加,即无需加宽或增加公路长度。私人经营者只能通过收费的方式收回投资。若过路费的价格定在P处,则过路车辆就由Q1减少到Q2,这明显地导致了公路效用实现不足。为了避免这种消费品闲置现象的出现,就有必要重新审视这种经营的主体[3]。虽然公共消费品Ⅱ类经营的市场化较高,但总体上其消费毕竟具有相当大的非竞争性,消费的进入或退出成本也很高,消费易产生“锁定”效应。

可见,公共消费品若让私人按市场机制来提供,必然与社会消费需求的最优水平不一致。这时,政府必须参与公共消费品经营,而且,笔者认为国有经济的定位与公共消费品的特性决定的公共消费品的范围是一致的(详见下图)。具体来说,经营公共消费品Ⅰ类的是国有经济Ⅰ类,主要包括军工、造币等行业;经营公共消费品Ⅱ类的是国有经济Ⅱ类,主要包括邮电、广播电视、交通、金融、水、电、气及其他重要领域的自然垄断性行业;经营公共消费Ⅲ类的是国有经济Ⅲ类,主要包括公共医疗、环保、基础教育、高新技术研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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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共部门对公共消费品的直接经营或间接提供可以减少价格机制在公共消费品经营中出现的技术困难和交易费用,从而降低了社会成本,有利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率和体现公共福利效果。但这是以“廉价与充分能力政府”为隐含前提的。事实上,政府公共部门亲力亲为,直接干预公共消费品的日常生产经营,甚至采取一种完全非市场化的运作,却又会产生“非市场缺陷”。美国的查尔斯·沃尔夫对“非市场缺陷”进行过深入分析[4]。笔者认为,这些缺陷归根到底是缺少“消费者导向机制”,具体表现在:

(1)消费者集体偏好显示的不可能性。“阿罗不可能性定理”已表明了将个人偏好或利益加总为集体偏好或利益的内在困难性,社会不可能形成某种一致的选择或对事物进行一致的优劣排序。也就是说,公共消费品的集体偏好难以准确显示。例如,在确定公共环保需求时,有的消费者可能会说不需要这类服务或者缩减自己所需的服务量,以逃避支付这笔费用。所以,一些公共消费品的成本常由税收等形式来支付,这样就容易造成收入与成本相分离,受益者与支付者相分离,消费者可能是全社会成员或特定集团,而无需考虑谁是特定的支付者。这两种分离会使公共消费品生产失去成本约束。而且,公共部门在决策时可能夸大消费需求,甚至会掺进一些个人偏好的因素。某些职员便会利用自己作为某些迫切需要的公共消费品,如公共安全、公共教育的垄断供给者的地位,把自己的偏好或利益附加到垄断供给中去。消费者为得到垄断产品,不得不同时购买那些本来属于私人物品的搭配品。

(2)公共部门缺乏对消费者的直接责任。公共机构具有“内在性”,个人或部门的利益可能影响公共决策。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公共部门完全以非市场化动作来提供消费品,甚至视用户为行政对象而不是消费者。来自消费者的信号和反馈不足,缺乏对消费者的直接责任。再加上公共部门官员是选举任职,公共消费品的生产者更多的是关心单个选民的反应,而对单个消费者的责任是很有限的,远远不及通过竞争过程和消费者行为而产生的责任。这种追求个人或部门利益,缺乏对消费者直接责任的行为常表现为“预算最大化”和“收入最大化”倾向。在以“预算最大化”为基点的公共消费品中,“效益”意味着更大的预算开支,“工作”意味着保持或增加其机构预算数字的能力。其首先考虑的可能不是改善公共消费品的质量,而是预算拨款。一些公共部门为追求“收入最大化”,会将公共资源和资产变为经营单位和个人牟利的资本,甚至某些公共部门以权生事,以事敛钱。

(3)公共部门缺乏消费者监督机制。在市场体制下,消费者的“货币选票”是对生产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最有效的一种监督。但在公共消费品供给中,公共部门直接生产的监督责任常赋予另一个公共机构(如立法机关或审计部门),主要的监督者不是消费者。消费者对这些公共消费品的认识需要借助于听证、投票和协商之类的信号和操作机制。而且公共部门还可能利用其垄断地位封锁公共消费品的有关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对公共消费品的成本和质量的最终监控会是曲折而间接的,缺少对劣质高价公共消费品生产的终止机制。这种监督机制缺少像消费者监督那样的动力,甚至可能产生“猫不吃老鼠”的现象,根本起不到有效监督的作用。这些“非市场缺陷”会直接导致公共部门经营消费品的X非效率,产生供给低效,甚至公共部门“制造”短缺。这完全没有体现消费者主权,消费效率的实现也必然不充分。

以上分析表明:公共消费品的“市场缺陷”赋予政府公共部门直接或间接供给公共消费品的责任,但如果公共部门直接经营又会形成“非市场缺陷”。但是,“从有效的经济运行角度看,经验证明非市场缺陷比市场严重得多”[5],而且,笔者认为,“非市场缺陷”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根源于“经济人”的本性:理性的经济人总是在其认知能力范围内追求效用最大化。这一种我们所知道的且比较接近现实的人性在“非市场”中具有惯性,甚至更易出现机会主义行为,欺诈性地追求自利。就目前来说,这还是一种痼疾;但“市场缺陷”主要是由于技术和交易方式的滞后造成的,通过技术进步和交易制度创新(尤其是产权制度革新)这种缺陷是可以缓解的。

(二)技术与产权角度的分析

消费品经营效率的高低取决于其经营方式是否满足消费品自身的特性。消费品特性变化引起消费品类型及其范围也发生改变,这时经营方式也需随之而调整。公共消费品的非竞争性或非排他性是由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决定的,这些技术经济条件的变化会引起公共消费品范围的变化;对于某一特定物品,一般按纯公共消费品→准公共消费品→私人消费品转化。例如,由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电信在许多国家正由公共消费品向私人消费品转化。当然,新的技术又可能引起新的非竞争性或非排他性,因而公共消费品的范围是否有扩大或缩小的趋势,应具体考察,从而适时准确地调整公共消费品经营方式。根据斯蒂格利茨的研究,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公共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越来越大。例如,1913年美国的这一比重为10%,而目前已高达1/3左右。但是,这并不说明在消费中,排他性私人消费的扩张赶不上共享性公共消费的扩张。因为前已提出,公共消费品的范围与公共消费方式的边界并非一致。即使公共支出膨胀存在实证性,也并不意味着公共消费扩张或公共消费品范围增大,而有可能是其范围变更或质量的改善。近年来,一些国家都在慎重地选择政府直接经营的公共消费品的种类和范围,美国政府就正逐步把公营企业缩减到军工、航天和高科技服务等重要领域。由于技术的进步,提供准公共消费品的某些自然垄断行业或公益性行业,如电信等,私人投资已开始大量进入。在某些国家即使是军工、消防等行业也是国家向私人企业采购。与公共设施相比,公共服务的进入壁垒要低一些,私人企业较容易进入。

有学者在分析包括公共消费品在内的公共物品理论的局限时提出:经济学家在研究公共物品时往往把纯公共物品理论直接应用于准公共物品,忽略了对准公共物品的分析[6]。笔者认为,之所以如此,是由于人们在进行理论抽象时,对现实经济生活中技术的丰富性和进步注意不够。事实上,生活中的公共消费品多有地域的限制,而且许多以前的纯公共消费品随着消费者增加和市场技术条件的改善,均可以达到消费上的竞争性或排他性,所以,严格地说,目前几乎不存在真正的纯公共消费品。同时技术的革新已使得准公共消费品的公共消费品Ⅱ类、Ⅲ类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和程度上可以根据消费量和服务量的大小进行收费,这就为私人部门扩大生产这样的消费品提供了基础,从而,也可以进一步改善公共消费品的经营效率。

公营与私营需要不同的产权安排。当技术进步,公共消费品的经营方式发生变化时,与之相适应,产权形式也应有所不同。纯公共消费品是公共财产的权益和无须采用交费申请的方式加入,但存在收费困难等特征。所以搭便车行为和产权拥挤现象就难以避免。不过,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提出了对公共物品收费的思想,公共消费品领域也“没有免费午餐”。科斯对17世纪英国航道灯塔的投资及管理方面的调查研究[7],从产权制度的角度,第一次清晰地提出了解决公共物品的投资和经营方面的思路。科斯对公共物品设计了一种社团产权制度。社团产权具有非社团成员不能享有社团产权的权益的排他性;社团成员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但社团组织在向其成员提供可分享的产品时,按某种平等(有时也是歧视性的)的规则向其成员收取费用,以支付社团组织的成本费用。笔者认为这种产权制度事实上并不是针对纯公共品设计的,它主要适用于准公共品,是准公共消费品私营的产权形式,即用政府授权投资并经营的社团产权制度来解决公共消费品经营的难题。当然,当公共消费品已演变成私人消费品时,完全可以采用纯粹的私有产权制度了。

上述不同的产权形式(即不同的权利安排)适应了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利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不同程度,因而可以降低其交易费用,获取更大的租金(财产的价值)。私有产权的排他性使个人财产的所有者有是否参加某一经济组织的选择权,所以私人产权几乎不使租金消散。但公共产权中财产没有排他性使用权,易导致租金消散。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为使这种租金消散最小,必须对人们使用公共财产的权利作出某些安排。如果排除私有产权,张五常认为只有两种安排:一是以人的等级地位界定权利,二是进行调控和颁发许可证[8]。这两种办法都存在很大的信息成本和实施成本,特别是前者按人而不是按财产划定和实施权利成本更高昂,后者可能使腐败制度化。经验证明,通过这些方法获得的租金要小于私有财产权获得的租金。社团产权的界定和实施成本介于公共财产权和私有产权之间,所获得的租金也介于这两种产权获得的租金之间。科斯定理表明:“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本质前提。”[9]因此,公共消费品的两个特性减弱后,产权安排也要逐步向社团产权直至私有产权方向调整,从而公营就会有效地向私营转化。

公共消费品经营的整体目标是追求经济效益的提高,但从上述公共消费品公营和私营的机理及效率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两种经营方式都有不同程度的效率损失,不过就其效率损失的原因来说,公营效率损失主要是“人性”方面的原因,深刻又难以克服。而私营效率损失主要是技术方面的原因,随着当代科技的迅猛发展,原有纯公共消费品的范围已经很小了,绝大部分纯公共消费品正演进为准公共消费品并逐步向私人消费品转化,技术进步又推动着交易方式的创新。这样总体而言,当前公共消费品私营的空间有扩大之势。而且许多实证研究也已表明:绝大部分公共消费品私营的效率比公营要高。保彻丁、鲍沫罕和斯尼德等对西方国家以公共消费品为主的19个领域的50个项目进行比较研究后发现:其中40个项目私营比公营的效率更高[10]。因此,尽管目前理论上公共消费品公营和私营均有效率损失,但笔者认为,两害相权取其轻,私营应当优先。

三、改善我国公共消费品经营:私营优先角度的考察

我国的经济改革一直主要集中在私人物品领域,公共消费品领域改革滞后已制约了整个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近年来内需不足就与此相关。加入WTO后,我国公共消费品经营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因此,现行公共消费品经营体制必须改革。当公营还不可全部退出时,应以私营优先的原则来提高我国公共消费品的经营效率。

(一)政府公共部门要尽量运用私营机制,切实负起公共消费品Ⅰ类和某些私营积极性不高的公共消费品的供给责任

我国以前本应多由政府提供的公安、城市绿地及其他某些基础设施因出现大量的财政缺口而不能及时提供,或者不得不走“自筹解决”之路,甚至用“给政策替代拨款”,这样一些公共部门只好努力“创收”,办起了各种企业和公司,经营私人物品或直接乱收费,所得却主要作为职工福利,并非用于发展公共消费品。为了改变这种公共消费品经营混乱、效率低下的状况,政府对私人不愿或无能经营的公共消费品应负起供给责任,并尽量运用市场因素,把某些私营机制如竞争引入政府公共部门。如果不引入竞争机制,传统的机构改革(精简公共部门)对提高公共消费品经营效率的作用是有限的,美国的威廉·尼斯卡宁认为真正有效的措施是在公共机构之间恢复竞争。在机构之间引入竞争机制,虽然最初也许会造成公共机构努力扩张趋势,但却能打破某些机构在公共消费品经营上的垄断倾向,打破由垄断供给者地位赋予他们的对经营成本的信息封锁,从而最终限制公共机构规模的全面扩大。当前我国的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一些公共部门的职能,但要提高其效率,还需加强公共部门间的竞争。可设置几个机构提供相同的公共消费品。如在一个城市已有的多个环保部门可竞争地提供环保服务。也可考虑让不同的公共部门提供同一种公共消费品或使公共部门的权力分散化,把庞大的部门分解为较小的机构。同时,公共部门内要建立激励机制,引进成本—效益分析进行项目评价。对预算盈余实行有限自主权或让公共部门直接分享成本节余。总之,公共部门应模拟私营机制,“扩大竞争范围,创造一种消费导向的文化”[11]

(二)积极鼓励公共消费品Ⅱ类、Ⅲ类的私营,逐步实现有效竞争

公共消费品Ⅱ类的经营可分为自然垄断性业务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自然垄断性业务是指那些以网络运营为主的业务(即固定网络操作性业务),如电力和自来水供应产业中的线路、管道等输送网络业务;电信产业的有线通信网络业务和铁路中的铁轨网络业务。网络操作业务以外的业务,尤其是以网络经营为主的业务都是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在经营中,首先要将这两种业务分离,例如,可将厂网合一的各电管局分割成厂网独立的若干输、配电公司。前不久,中国电信的分割重组基本是按这个原则进行的。在这个基础上,应放松进入壁垒,鼓励私人资本大量进入并经营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即使是自然垄断性业务也完全可以采取BOT的方式允许私营企业参与经营。当然自然垄断性业务中相当部分为沉淀成本,为充分利用网络,避免重复投资,对参与经营的私营企业数量可有适当限制。非自然垄断性业务私营时,也要求其企业必须达到最小经济规模要求,以实现有效竞争。如果未实现有效竞争,私营效率也会低下。例如,英国曾在电信、煤气等行业私营化后,由于没有对这些产业原有的垄断性市场结构进行重组,企业垄断地位没有变化,不存在竞争压力,经营效率提高并不显著。我国公共消费品Ⅲ类基本上还是政府公共部门直接经营,可逐步通过签订合同、经济资助、竞争投标等授权私营,开展公营与私营的多层次竞争,使私营成为公营的潜在竞争压力,全面提高这些公共消费品的经营效率。

(三)实行规制改革,完善公共消费品私营的相关制度

规制(regulation,又称管制)是政府对特定市场微观主体的规范和制约行为。公共消费品的经营领域存在市场缺陷,这正是要对其规制的依据。首先,我国当前要确立公正的规制程序,实施公共消费品经营的进入规制、价格和质量规制,健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法规。其次要完善公营主体的规制,因为国有企业退出竞争性领域而主要经营公共消费品后,难以全部自负盈亏,也难以实行彻底的政企分开。对于这类特殊企业,必须加强监管,改善规制,为公共消费品的私营创造必需的外部环境。此外,公共消费品经营的规制改革直接涉及现行政治、经济体制下既得利益集团的根本利益,是我国整个经济改革的“内核”(或“硬核”)。改革的方式——渐进式或激进式是由改革的初始条件和改革对象的性质决定的。如果说,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的经济社会状况决定了20多年来外围性质的改革必须是渐进式的,那么新世纪在已有改革成就条件下对“内核”——公共消费品经营的规制改革仍用过去的渐进式方式就有必要审视并慎行了。渐进式的改革会使原既得利益集团有时间强化他们的特权和维护现行公共消费品的经营制度,将来规制改革的成本会很大。因此应加快规制改革步伐,缩短公共消费品私营相关制度确立的时间。

原载《学术月刊》(上海)2002年第8期,合作者陶伟军博士,现为中共湖南岳阳市云溪区区委常委、区委副书记、副教授。

【注释】

[1]K·E·凯斯、R·C·费尔:《经济学原理》(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卢锋:《政府干预、稻草人、公共产品》,《经济学消息报》1998年10月16日。

[3]孙珏:《公共物品的经营效率研究》,《南开经济研究》1999年第6期。

[4]查尔斯·沃尔夫:《市场与政府》,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

[5]查尔斯·沃尔夫:《市场与政府》,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

[6]仲伟周:《论地方公共物品的私人供应》,《当代经济研究》1999年第8期。

[7]R.H.Coase,The Lighthouse in Economics,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74.

[8]张五常:《经济解释》,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9]R.H.Coase,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59.

[10]查尔斯·沃尔夫:《市场与政府》,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

[11]G·J·斯蒂格利茨:《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经济导刊》199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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