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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物品消费强制性例子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1.1 公共品理论1.社会物品的分类现代经济学认为,社会生产消费的物品根据其效用、消费、供应的性质和特征划分为三大类型:纯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因此,BT模式适合政府投资类型的项目,包括纯公共品和由政府投资的部分准公共品,或者按萨瓦斯分类的可收费物品、共同资源和集体物品的项目。正因为生产者和提供者可以分离,为政府部门采用BT模式进行公私合作提供了可能。

3.1.1 公共品理论

1.社会物品的分类

现代经济学认为,社会生产消费的物品根据其效用、消费、供应的性质和特征划分为三大类型:纯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

消费中的竞争性(rivalry)和技术上的排他性(excludability)可以用于区别并定义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在某一个物品的消费过程中,如果由于一个消费者增加一个单位的消费量而导致其他消费者的消费量减少一个单位,那么这个物品的消费是竞争的(rival)。相反,如果其他消费者的消费量不受该消费者增加消费的行为影响,那么这个物品的消费是非竞争的。技术上的非排他是指下列两种情况之一:第一,在某一物品的消费过程中,任何人无法选择性地对部分消费者提供服务,将某些消费者(例如不支付费用的消费者)排除在外;第二,将拒绝付费者排除在外的做法虽然在技术上可行,但在经济上明显地得不偿失。

消费中的非竞争(nonrival)和技术上的非排他(nonexclusion)是公共物品最基本的特性。纯粹的公共物品在消费上是非竞争的,同时在技术上是非排他的,或者排他是不经济的。一方面,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不会造成其他人消费的减少[121],另一方面,公共物品一旦被生产出来,生产者就无法决定谁来得到它[122]。因为生产者在技术上无法排斥那些不付费而享用该物品的人,或者排斥的成本高到使排斥他成为不经济。

私人物品具有消费上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完全可由市场机制解决资源配置问题,可直接由市场提供。纯公共品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及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免费乘车”现象不可避免,市场是失灵的,私人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公共物品的资源配置问题。因此,纯公共物品只能由私人部门之外的公共部门来供给,即由政府提供。准公共品是介于二者之间的社会物品。典型的准公共品本质特征归纳为三条:第一是具有拥挤性,第二是具有消费数量非均等性,第三是具有局部排他性,可采取政府和市场共同分担的原则,在运用财政资金的同时,可将私人资本通过一定的机制引进。三者之间的特征和区别如表3-2所示。

表3-2 社会物品三种形式的特征及供应方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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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自行总结

E.S.萨瓦斯根据物品的消费性和排他性将物品和服务分为四类,如表3-3所示[123]。其中个人物品即私人物品,可以通过市场进行购买,比如食品、鞋子等,其提供不存在悬念,市场可以提供它们。任何可收费物品,像个人物品一样,可通过市场来供给,然而,有些收费物品需要集体行动来供给,比如有线电视、电力输送、自来水供应和下水服务等自然垄断产品。共同资源存在供给上的问题,因为消费这些物品不需要付费,也无法阻止消费,这些物品最终将被消费甚至挥霍,直至枯竭。市场机制不能提供共用资源,而集体行动确是保护自然资源的有效方法之一,可通过集体行动提供。集体物品由于被许多人同时享用,也没有办法排除其中的任何一个人,使用它们不需付费和付出辛苦,只能通过自愿或强制性的捐款提供,通常由政府部门实施。

表3-3 E.S.萨瓦斯根据内在特性划分的四种物品及供应方式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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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自行总结

E.S.萨瓦斯的分类与经济学的分类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萨瓦斯的个人物品与经济学分类的私人物品相对应,集体物品对应于纯公共品,可收费物品和共同资源相当于准公共品的细分。

因此,BT模式适合政府投资类型的项目,包括纯公共品和由政府投资的部分准公共品,或者按萨瓦斯分类的可收费物品、共同资源和集体物品的项目。

2.公共物品的市场供给机制

(1)公共物品供给中的提供者、生产者和消费者

在公共品供给中,有三个基本的参与者:消费者(consumer)、生产者(producer)、提供者(provider)。消费者是指直接获得或接受公共品的个人或组织;生产者是直接组织生产或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提供者指派生产者给消费者或指派消费者给生产者。

在公共品供给制度中,区分提供和生产是相当重要的。埃莉.奥斯特罗姆对公共品“提供与生产”的差异进行了颇有启发的分析,她认为“提供”是指“通过集体机制对公共物品的提供者、数量与质量、生产与融资方式、管制方式等问题做出决策”;“生产”则是指“将投入变成产出得更加技术化的过程,制造一个产品,或者在许多情况下给予一项服务”[125]。政府可以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但不一定是生产者,当政府提供公共物品时,它有权决定公共物品的生产方式,即垄断还是竞争。对于集体物品和公共资源来说,政府本质上是一个安排者或提供者,是一种社会工具。正因为生产者和提供者可以分离,为政府部门采用BT模式进行公私合作提供了可能。

在BT模式下,政府或相关部门作为提供者,私人部门作为生产者,公众作为消费者,属于三者彼此分离的情况,是一种市场提供公共品机制。

(2)公共物品的市场提供机制

按照传统福利经济学的观点,由于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公共物品就应该由政府提供和生产,市场供给即通过私人方式提供公共品是低效率的。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共品老化和供给严重不足,以及政府提供公共品时的低效率,促使人们开始寻找市场力量来供给公共物品。西方各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试行公共物品供给的“私有化”或“民营化”,各发展中国家在“资金瓶颈”的作用下,也开始了“私有化”之路。公共品提供方面出现的这种“私有化”倾向,一是引入市场竞争促进效率的提高,二是为公共品筹集了建设资金。

一般而言,公共品的市场供给方式的形式有三种:一是私人的完全供给;二是私人与政府的联合供给;三是私人与社区的联合供给。其中最主要的是前两种方式。E.S.萨瓦斯提出了公共品市场供给的公私合作制度安排,见表3-4[123]

表3-4 公共品提供的公私合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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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P70

可见,公私合作模式有四种,即合同承包、特许经营、补助和政府出售,BT模式属于公私合作模式中的特许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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